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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監察法學的學科建設與人才培養*
——以新文科建設為背景

2022-12-19 01:27王建學
新文科教育研究 2022年2期
關鍵詞:文科法學監察

王建學

2016年底開始的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作出的事關全局的重大政治體制改革,是強化黨和國家自我監督的重大決策部署。如習近平總書記所強調,“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健全黨和國家監督體系的重要部署,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一項重要改革”①習近平:《在新的起點上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求是》2019年第5期。。隨著2018年新修訂的憲法在第三章“國家機構”增加“監察委員會”一節,以及2018年《監察法》、2020年《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和2021年《監察官法》等法律相繼通過,我國的國家監察制度已經確立其基本輪廓,未來的國家監察制度將主要面臨如何有效實施的問題。由此,必須通過學科建設、人才培養等各方面的配套措施來努力確保國家監察制度的有效運作,并推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

與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快速推進相對應,有關學術研究也出現了不斷突飛猛進的狀況?;趯χ袊W的檢索,直到2016年底,以監察法為主題的期刊論文每年均為個位數,但2017年至2021年則總計為324篇,保持在年均80余篇的規模,并且近一年仍有增加的趨勢。在相關學術研究不斷拓展的同時,如何從學科建設和人才培養的角度實現和加強監察法學研究的精度、深度和廣度就成為非?,F實的問題。近兩年來,不僅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陸續設立紀檢監察方面的研究機構,開設紀檢監察和監察法方面的課程,而且法學界也開始探討監察法學的學科建設與人才培養問題。但總體來說,監察法學的學科定位問題并沒有取得共識。如學者所總結的那樣,“在我國,監察法學屬于新興學科和發展中的學科,無論在體系、認識,還是在研究方式方法方面,都處于構建階段,甚至還未形成統一的認識和看法”①馬懷德主編:《監察法學》,北京:人民出版社,2019年,第17頁。。

在客觀上不得不承認,我國監察法治實踐發展較快,監察法學的研究狀況則相對滯后,而監察法學的學科建設和人才培養作為“法學學”意義上的學科定位問題,則幾乎是一窮二白、剛剛起步。相關的理論與實踐關系形態屬于典型的實踐發展在前驅動、研究在后追趕的狀況,這種狀況必然造成學科建設與人才培養的供給無法滿足監察法治實踐發展需求的內在矛盾。因此,必須通過加強監察法學的學科建設與人才培養來為監察法治實踐的良好發展提供有利條件。有鑒于此,筆者基于對監察法學學科演變的歷史反思,結合近兩年新文科建設的大背景,對監察法學的學科建設和人才培養略陳管見,以求教于方家,敬請學界同仁批評指正。

一、監察法學的歷史演變和規律總結

作為我國監察法學研究的開創者之一,秦前紅教授等將我國監察法學研究劃分為三個階段,即論證階段(2016年11月—2017年5月)、建構階段(2017年6月—2018年2月)和完善階段(2018年3月至今)。②秦前紅、石澤華:《新時代監察法學理論體系的科學建構》,《武漢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 2019年第5期。這種階段性劃分非常準確地揭示了2016年國家監察體制改革以來我國監察法學研究的基本軌跡,并且其劃分方法和方案具有三大優點:第一,直觀地反映出監察法學研究與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和監察法治實踐的對應關系;第二,精確地揭示出監察法學研究的較為具體的階段性特征和任務;第三,與我國監察法學真正作為學科的產生和發展過程保持對應關系。但前述階段性劃分僅僅著眼于2016年國家監察體制改革以來所形成的學術演變,而沒有反映宏觀監察制度實踐以及監察制度研究的宏觀歷史軌跡及規律。從監察制度的宏觀發展史來看,古今中外存在多種不同類型的監察制度,而不同歷史階段中不同類型的監察制度對監察學科建設的實踐性要求也頗不相同。

典型意義上的監察制度主要是我國特有的一種權力監督安排和技術,在歷史上曾經存在長達兩千多年的時間。監察制度雖然一直被國家法明確地規定在成文體系(包括法典)中,但從法學的角度研究監察制度則是非常晚近的事情。從歷史發展來看,監察法學研究的演變過程確實也與監察制度的實踐緊密相關。筆者認為,我國的監察制度大體上可以分為四個主要歷史階段,而相關的監察制度研究也可以分為四個相應的階段。第一階段是傳統官僚社會中歷史悠久的監察制度以及對該制度進行闡釋和研究的學說和文獻。第二階段是近代立憲運動早期五權憲法體制將監察制度融合于現代西方分權體系,以及以孫中山先生的五權憲法學說為基礎,對立憲體制中監察權和監察制度進行研究的相關文獻。第三階段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主要在行政法意義上存在的行政監察,以及以行政監察為研究對象的學術文獻。第四階段則是2016年以來伴隨著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而形成的國家監察制度,以及以全新的國家監察制度為研究對象的學術文獻。

前兩個階段由于其歷史局限性,并不存在現代社會科學意義上的監察法學問題。具體而言,在第一階段,我國傳統官僚社會將監察制度規定在一系列成文法中,較有代表性的包括西漢初年的《監御史九條》,隋唐的《譴八使巡省風俗詔》,宋朝的《御史臺儀制》,元朝的《設立憲臺格例》,明朝的《大明會典》中關于都察院和六科給事中的大量系統性規定,清朝的《欽定臺規》和《都察院則例》。這些成文規范不僅反映出傳統監察制度的歷史連續性和傳承性,而且將該制度建構得日益完備細密。在此實踐背景下,其實我國古代學者對監察也多有論及,但大多限于主觀的政治唯心論,比如,蘇軾在《六事廉為本賦》中提到,“功廢于貪,行成于廉”“或靖恭而不懈,或正直而不隨。法則不失,辨別不疑”①《蘇東坡全集》(第1卷),北京:北京燕山出版社,2009年,第37頁。。這與傳統政治體制對監察官員“剛毅守節”“忠直亮節”等道德要求是一致的。再加上律學在傳統社會不受重視,監察文獻多強調培養廉潔心志,而沒有現代社會科學意義上的客觀描述和規范分析。當代學者大多承認我國傳統的監察制度對澄清吏治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也不應忽視,該制度本身在事實上一直滲透著比較突出的政治性和隨意性,而法治意義上的規范性和安定性均較不足,往往淪為黨爭及牟取私利的工具,其在特定王朝中后期的變異更加敗壞了政治秩序。①參見沈松勤:《北宋臺諫制度與黨爭》,《歷史研究》1998年第4期;徐紅:《北宋彈劾制的異變——以對宰相的彈劾為例》,《求索》2018年第1期。第二階段開始在近現代立憲主義的背景下考慮監察制度問題,并且以孫中山先生關于五權憲法和監察權的理論來引領憲法實踐,值得注意的是,監察權學說在總體上屬于孫中山先生民權主義理論的重要組成部分。②參見王曉天:《孫中山的監察思想》,《求索》2007年第12期。但是該時期的監察制度本身不夠穩固,因此其作為制度建構的色彩多于制度實施和規范適用,再加上該時期仍未形成現代社會科學意義上的學科劃分,因此,監察研究也就沒有取得突出的地位。

從學術研究和學科建設的角度來看,只有在后兩個階段才真正孕育出現代意義上的監察法學問題。第三階段是我國學術界在現代社會科學意義上開啟監察制度的學術研究和學科建設的真正起點。關于監察學科建設本身的討論,大體上最早可以追溯到20世紀90年代初。其基本背景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監察制度經過多次歷史反復與曲折發展之后開始重建,并且1987年監察部恢復組建后,行政監察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引起學術界的注意。特別是隨著1990年《行政監察條例》制定,以及1997年《行政監察法》的頒布與實施,20世紀90年代以來出現了一批以“行政監察學”“行政監察法”為名的著作。同時,有學者主張將行政監察學作為獨立的學科:“行政監察學是從行政管理學和行政法學中分離出來的一門新興獨立學科,它是系統研究行政監察制度和監察活動的運行和發展規律的學科?!雹叟砦湮?、趙世義:《關于建立行政監察學學科體系的思考》,《中南民族學院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1992年第1期。但長期以來,“由于缺乏一個統一的范式基礎,行政監察的學科建設始終存在著與實踐脫節、方法論的模糊以及國外理論與實踐的引介上‘水土不服’等問題”④姜國兵、趙康:《行政監察學的學科構建與發展趨勢》,《高教探索》2015年第6期。。盡管不斷有學者呼吁完善行政監察學的學科體系,但由于行政監察體制在整個國家制度中所起的作用并不十分顯著——這也是之所以啟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重要原因,故而學術界的前述呼吁并沒有產生重大的影響。

直到第四階段即現階段,監察制度通過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而被賦予重大的時代意義,該制度無論在憲法文本所規定的國家機構體系中,還是在國家制度與國家治理的現代化進程中,都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因此,從法學角度對監察制度進行研究的必要性也特別凸顯出來?!侗O察法》作為我國第一部具有治官治權特質的反腐敗國家立法,在我國憲法之下的整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處于源頭性、引領性的重要地位”①吳建雄、王友武:《監察與司法銜接的價值基礎、核心要素與規則構建》,《國家行政學院學報》2018年第4期。。如學者所言,“國家監察理論及其學科是一個嶄新的研究領域。它完全不同于傳統的行政監察理論及其學科,這是因為此次國家監察立法及其機構設立是國家權能的再分配”②李曉明:《從行政監察到國家監察及其學科原理的建構》,《法治研究》2021年第1期。。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突破了傳統意義上的“行政監察”,打造出與傳統社會的監察制度同樣龐大的監察機關體系,賦予其重要的監察職權,并且在依法治國的大背景下樹立起監察法治。在此背景下,監察法學的研究就具有了重要的時代意義。

縱觀監察制度不斷演變、監察法從無到有的歷史過程,目前的第四個階段不僅表現出最為明顯的規范性特征,而且集中承載著監察法學的學科特點。首先,現階段的監察法學以監察制度的實踐重要性為基礎,其現實基礎是國家加強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監督,實現國家監察全面覆蓋,構建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中國特色國家監察體制。其次,現階段的監察制度和監察法學突出體現了黨和國家從根本上解決腐敗問題并構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長效機制的堅定決心,必須以深入完善反腐敗工作機制為基本途徑,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根本目標。最后,現階段的監察制度和監察法學具有最為明顯的規范特質,這種特質是以我國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為歷史背景的。因此,監察制度和監察學科在其發展中應以規范性為根本遵循,從根本上保證法的安定性,實現憲法所確立的一系列規范價值。

二、新文科建設對監察法學的挑戰

從前文所梳理的歷史演變和發展規律來看,當前監察法學的學科建設應當在充分認識監察制度重要性的基礎上,堅持基本法治理念的指導,并致力于形成解決腐敗問題的長效機制,從而以法學獨特的學科優勢助力于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這種實踐導向和現實需求下的學科建設方向正好契合當前的新文科建設目標。2020年11月3日,教育部新文科建設工作會議發布了《新文科建設宣言》,其中提出:“進一步打破學科專業壁壘,推動文科專業之間深度融通、文科與理工農醫交叉融合,融入現代信息技術賦能文科教育,實現自我的革故鼎新?!雹邸缎挛目平ㄔO宣言》的內容參見《新文科建設工作會在山東大學召開》,2020年11月3日,http://www.moe.gov.cn/jyb_xwfb/gzdt_gzdt/s5987/202011/t20201103_498067.html,訪問時間:2022年4月1日。根據教育部的權威解讀,新文科之“新”不僅是新舊、新老的“新”,更是創新的“新”。易言之,它不僅是形容詞的“新”,更是動詞“創新”的“新”。唯有如此理解,才能把握新文科的內在本質與核心要義。雖然理論界還沒有對新文科進行學理界定,但是學界普遍認為新文科之“新”主要體現在打破學科壁壘、構建中國特色哲學社會科學體系。①參見黃啟兵、田曉明:《“新文科”的來源、特性及建設路徑》,《蘇州大學學報》(教育科學版)2020年第2期;劉曙光:《新文科與思維方式、學術創新》,《上海交通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 2020年第2期。新文科建設本身具有深遠的戰略考慮,因為我國的傳統文科正在面臨著深刻的歷史性危機,具體而言,它在傳統文化影響下具有文科的“務虛”特質,缺乏扎實的實踐基礎,在“科技爆炸”脈絡下出現逐漸“式微”的發展趨勢。因此,新文科建設必須突出三項根本要義:“直面國際競爭,彰顯中國特色;避免空談義理,凸顯實踐性;打破學科壁壘,凸顯跨學科性?!雹谥煳妮x、許佳美:《新文科建設:背景解析、要義分析與路徑探析》,《黑龍江高教研究》2021年第 11期。將監察法學與新文科建設的要求進行對比,就會發現我國監察法學在學科建設方面所存在的潛在問題。新文科建設也在學科建設和人才培養方面對未來的監察法學提出了挑戰,這體現在目前監察法學的學科建設現狀中。

首先,監察制度是具有中國特色的制度設計,監察法學也是具有中國特色的研究領域,必須在彰顯中國特色的基礎上直面國際競爭。對于監察制度和監察法學的中國特色,目前學界基本上能夠形成共識。即使在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中,《監察法》也具有明顯的獨特性。如學者所說,“《監察法》是我國法律之中(除憲法之外)唯一將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共產黨的理論指導、中國共產黨的方針政策寫入總則的法律。創立監察法學學科有利于在學科建設上旗幟鮮明地昭示黨對反腐敗斗爭領導和黨和國家自我監督的法定性,從學理和法理上強化執政的中國共產黨扛起全面從嚴治黨和依法治國理政的政治責任”③吳建雄:《監察法學學科創立的價值基礎及其體系構建》,《法學雜志》2019年第9期。?;谇笆鎏厥庑?,監察法學當然要涉及黨的領導、黨的政策、黨內法規等系列現實性問題,但從法學研究的主體性出發,相關的監察法學必須從憲法和《監察法》的規范脈絡出發尋求現實問題的解決方案,更不能忽視甚至否定其法治框架。只有在此基礎上和框架內,才能真正形成具有中國特色的扎實研究成果,既助推我國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又在國際層面彰顯獨特的話語優勢。目前監察制度和監察法學突出中國特色較多,但從國際競爭的角度則著眼較少。就監察法學研究而言,如何進一步形成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學術成果是未來必須面對的挑戰。

其次,監察法學的學術研究和學科建設要避免空談義理,并有效回應各種實踐性的挑戰??照劻x理的現象是由文科本身的務虛性所決定的,同時也與當前的總體時代背景不無關系。不可否認,前述狀況在目前紀檢監察研究的整體脈絡中具有較為突出的表現。從學科建設的角度而言,目前學者主張通過紀檢監察學科的體系化來予以應對,即紀檢監察的學科化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綜合考慮構成影響和制約的諸因素的復雜關系,“要圍繞實現‘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目標將這些知識構建為一個體系,當然范疇的數量越多、質量越高、更替越快,說明紀檢監察工作的范圍越寬、程度越高,認識能力越強、理論越成熟,越有規范,越能夠涌現出相互協調與合作的整體行為”①楊永庚:《紀檢監察學學科屬性探討——關于紀檢監察學研究對象的思考》,《陜西行政學院學報》 2017年第2期。。也有學者主張,“深刻把握監察法的政治性、正當性、人民性、奠基性,在政治屬性、職權配置、價值取向、法律地位等基本問題上達成共識,構筑起監察法學統一話語的討論平臺”②吳建雄、馬少猛:《構筑監察法統一話語的學科討論平臺》,《行政管理改革》2019年第6期。。筆者認為,雖然監察體制改革是重大政治體制改革,但紀檢監察研究特別是監察法學研究不能簡單套用政治話語,而是必須使用學術話語有效轉化和吸收政治價值,監察法學研究更應堅持自身的規范性。在整個紀檢監察研究中,監察法學研究具有自身的獨特規律性,必須通過夯實自身的方法論基礎來有效回應各種實踐性挑戰。在處理各種實踐性法律問題的過程中,如何堅持科學的法學方法論,并有效嫻熟地運用各種法律方法,可能是監察法學在學術研究、學科建設和人才培養等方面都必須面臨的挑戰。秦前紅教授認為,監察法學的研究方法主要包括法教義學和社科法學兩種③秦前紅:《監察法學的研究方法芻議》,《河北法學》2019年第4期。,筆者深以為然。特別是在整個紀檢監察研究的系統中,監察法學研究必須通過有效運用法教義學方法對監察法治實踐中的各種問題提供法學意義上的解答,這是監察法學作為法學學科能夠作出的獨特貢獻。同時,也必須以社會學方法客觀且準確地描述監察制度的實際運行過程。截至目前,真正能夠經得起時間檢驗的扎實的規范定性研究和事實定量研究,還有待于進一步積累和形成。

最后,監察法學的學科建設必須有效打破學科壁壘并凸顯跨學科的特點。從目前的監察制度研究來看,其研究人員主要以法學學者為基礎,但不同二級學科的研究人員都存在學科盲點或局限,比如,憲法學者通常關注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憲法依據以及監察機關的憲法性質和地位,行政法學者較多考察監察行為的法律性質及其可訴性,刑事訴訟法學者較多考察監察調查程序與刑事訴訟程序的銜接,證據法學者多關注監察證據的運用和排除規則,法史學者則較多考察監察制度的歷史發展特別是我國古代監察制度對當代的啟示。近兩年來,少數領軍學者開始突破原有的學科背景,跳出自身的研究舒適圈并進行跨學科探索,比如秦前紅教授將原有的憲法學角度的研究延伸到政務處分與黨紀處分、紀監融合領域①參見秦前紅、張曉瑜:《政務處分與黨紀處分適用銜接的若干問題》,《中南民族大學學報》(人文社 會科學版)2021年第1期;秦前紅、李世豪:《紀監互融的可能與限度》,《四川師范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22年第1期。,朱?;萁淌趯⒃械膽椃▽W角度的研究拓展到刑事訴訟、行政問責、政務處分等領域②參見朱?;荩骸丁凑仗幏址ā瞪霞o律處分雙軌制的形成機理與銜接適用》,《河北法學》2021年第9 期;朱?;?、侯雨呈:《一體化問責視閾下行政問責的理論建構與實踐探索》,《學習與實踐》2022年第3期;朱?;荩骸稒z察機關對監察機關移送起訴案件的合法性審查——〈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解讀》,《武漢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20年第5期。,這對于引領未來監察法學研究和學科建設的長遠發展具有開創意義。只有監察制度研究實現學科交叉與跨越,相關的人才培養機制才可能真正孕育符合監察體制改革實踐需求的全面型人才。未來還有必要進一步打破學科壁壘,實現監察法學與政治學、社會學甚至理工農醫等學科的交叉融合。但應指出的是,真正意義上的學科交叉與跨越必須尊重一個基本前提,即所跨的每一種學科都在其自身的研究方法上不斷精進與深化。只有如此,跨學科研究“才能真正從其研究方法的多元性和綜合性中獲益”③王建學:《立法法釋義學的理論建構》,《荊楚法學》2022年第1期。。

三、《監察官法》第三十二條的規范意蘊

新文科建設不僅反映出我國文科建設的總體趨勢,更是對我國社會發展和制度實踐之現實需求的回應。就監察法學的學科建設而言,由于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實踐對監察人才培養提出了較為迫切的現實需求,因此必須通過加強監察學科建設來適應監察制度的實踐?;诖朔N考慮,2021年8月2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表決通過《監察官法》。其第三十二條明確規定:“國家加強監察學科建設,鼓勵具備條件的普通高等學校設置監察專業或者開設監察課程,培養德才兼備的高素質監察官后備人才,提高監察官的專業能力?!笔聦嵣?,監察學科建設問題在監察法治實踐中始終受到強調,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批準并由中央中央發布的《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委員會工作條例》也在第四十七條規定:“貫徹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堅持黨管干部,嚴把干部準入關,加強思想淬煉、政治歷練、實踐鍛煉、專業訓練,加強理論研究和學科建設,提高把握政策、監督執紀、做思想政治工作等能力,建設高素質專業化干部隊伍?!?/p>

在我國立法制度的發展歷史中,通過法律明確規定特定學科的學科建設問題是較為少見的?;趯ΜF行有效法律的內容檢索,明確規定學科建設問題的法律只有4部,除2021年《監察官法》以外,還有《高等教育法》《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生物安全法》。其中,《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了高校學術委員會審議學科建設的職責,屬于一般學科管理制度的范疇。但《生物安全法》第六十九條和《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四十一條則對生物基礎科學和醫療衛生的學科建設予以專門強調。值得注意的是,該兩部法律分別于2020年和2019年獲得通過,體現了近兩年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正在通過立法工作主動適應我國社會發展實踐對特定學科建設的現實需要。

與前述生物安全、生物基礎科學和醫療衛生等主要屬于自然科學不同,《監察官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監察學科屬于社會科學,其所代表的是國家對社會科學特別是法學學科建設的重視。值得注意的是,近兩年來隨著我國國家制度和國家治理現代化進程的不斷推進,法學領域的相關學科建設問題越來越受到關注。除《監察官法》所規定的監察學科以外,備案審查學科建設也是一個重點領域。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在2020年備案審查工作情況報告中提出:“加強備案審查理論研究,推動構建以備案審查為基礎的中國特色憲法監督理論體系,推動備案審查學科建設?!雹偕虼阂骸度珖嗣翊泶髸瘴瘑T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2020年備案審查工作情況的報告——2021年1月20日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2021年第2號,第356頁。雖然備案審查學科建設沒有正式規定在法律文本中,但其最終獲得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批準和通過,同樣體現了國家法律發展和制度完善對相關學科建設的現實需求。從根本上講,前述立法狀況是相關學科建設的重要性在國家法律層面的反映,因此具有正式的法律效力,而且其呈現出的邏輯與新文科建設的基本趨勢是深度契合的。

就《監察官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而言,監察學科的學科建設和人才培養必須在實踐層面保持應有的時代性特征。而準確理解此特征的規范前提則是,充分解釋和發掘《監察官法》第三十二條的規范內涵。在《監察官法》制定過程中,監察學科建設條款始終處于重要地位?!侗O察官法》草案二審稿首次公開對外征求意見時,監察學科建設條款就已經列入草案條文。二審稿的原有規定是:“國家加強監察學科建設,鼓勵具備條件的普通高等學校設置監察專業或者開設監察課程,培養德才兼備的高素質監察官后備人才?!比珖舜髴椃ê头晌瘑T會在對二審稿的審議意見中提出:“有的常委委員建議增加提高監察官專業能力的規定。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有關規定修改為監察官應當‘熟悉法律、法規、政策,具有履行監督、調查、處置等職責的專業知識和能力’。同時把‘提高監察官的專業能力’作為國家加強監察學科建設的重要內容?!雹俳匦拢骸度珖嗣翊泶髸椃ê头晌瘑T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官法(草案)〉審議結果 的報告——2021年8月17日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2021年第6號,第1147頁?;谇笆鲆庖?,最終形成了《監察官法》第三十二條的現有規定。從《監察官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來看,監察學科建設的以下三方面內涵值得注意。

首先,該條是關于國家義務的規定,即對國家課以“加強”監察學科建設的義務。國家的“加強”義務在憲法中曾多次出現,比如“國家加強經濟立法,完善宏觀調控”“國家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建設”“國家加強武裝力量的革命化、現代化、正規化的建設”等,并且“加強”本身在憲法中往往與“建設”連用,從而表明通過不斷建設使之變得更強和更有效的內涵。就監察學科而言,國家已經采取多種建設措施,比如2010年創建中國紀檢監察學院,這“對于提高反腐倡廉建設科學化水平,加強紀檢監察工作規范化、專業化建設,推動紀檢監察干部教育培訓工作在新的起點上實現新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②李玉賦:《在中國紀檢監察學院掛牌暨開班儀式上的講話》,《中國紀檢監察報》2010年12月9日, 第1版。。未來,國家應當采取進一步措施使監察學科通過不斷建設得到進一步的強化。

其次,國家在加強監察學科建設的過程中應當注意調動各種社會資源,特別是既有的科研和教學資源。該條規定了國家的一種特定的行為方式,即“鼓勵具備條件的普通高等學校設置監察專業或者開設監察課程”?!肮膭睢痹谖覈鴳椃ㄖ幸彩菄伊x務的一種類型,其所對應的國家功能主要是引導性的,即國家“掌舵”而不“劃槳”,“尤其是動員非政府力量的參與來實現公共服務目標”③孫麗巖:《授益行政行為性質辨析》,《當代法學》2005年第1期。。因此,“鼓勵”一語意味著國家應當采取多種授益型行為去激發或激勵高校設置監察專業或開設監察課程,而不是采取行政命令甚至侵益型行為進行強制。但國家的鼓勵措施也不應導致“一窩蜂”式的沖動行為或混亂局面,這體現在對普通高等學校的限定,即“具備條件”。只有具備條件的普通高等學校才可以設置相關專業和開設相關課程,唯有如此,才能保證監察學科建設和人才培養的質量要求。

最后,加強監察學科建設的目的,顯然是培養和儲備監察人才。結合《監察官法》起草過程中對二審稿相關表述的修改,可以看出監察學科建設的目標既有長遠性考慮,也有現實性考慮。前者在于從長遠出發培養德才兼備的高素質監察官后備人才,后者在于回應和解決當前和現任的監察官群體可能面臨的專業能力欠缺和不足問題。這種雙重性復合目標就意味著,監察學科建設和人才培養需要采取多種形式,長遠目標的實現意味著一種系統性的監察人才培養機制,它可以借助科班式學位教育的方式進行,而現實性考慮的實現則意味著查漏補缺式的有針對性的職業培訓。無論采取何種形式,都應強調監察學科建設的實踐導向,也就是培養監察實踐型人才即潛在或現任的監察官。

總體來看,監察法學的學科建設和人才培養應當在新文科建設的背景下,特別結合《監察官法》第三十二條的規范意蘊來展開?;谇拔膶υ摋l規范內涵的解讀,就有必要特別指出以下三方面要點:第一,國家在監察學科建設方面的主要功能應當是輔助性的,特別是應當避免以簡單的行政指令等方式予以推行;第二,監察學科建設本身既需要遵循學術規律,也需要尊重客觀現實需求,這也是之所以必須排除簡單的行政指令的深層原因;第三,監察學科建設應當面向監察實踐,為監察制度培養實踐型人才,而當這種實踐型人才特別是指潛在或現任的監察官時,其理解和運用監察法的本領就非常重要,由此也決定了監察法學是監察學科建設的重中之重,這從根本上說也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對法治人才的要求。

四、監察法學對法治實踐需求的回應

當前,監察法學的學科建設和人才培養剛剛起步。越來越多的高校和科研院所自《監察法》和《監察官法》通過以來就在紀檢監察學、國家監察學、監察法學等方面增加了研究人員并加強了相關機構設置。但其學科方向有所不同,存在依托政治學、法學、馬克思主義理論、中共黨史黨建等不同學科的情況。其中,值得注意的是,在法學之下培育紀檢監察學科似有增多的趨勢。據學者統計,“湖南大學2019年博士招生目錄把‘腐敗預防與懲治’作為法學的重要研究方向進行招生。中國政法大學2020年研究生招生目錄中在‘訴訟法學’專業增設‘監察法學’招生方向。西南政法大學2020年研究生招生目錄將‘監察法學’作為法學獨立二級學科進行招生。云南大學、西北政法大學在2020年研究生招生目錄均將‘監察法學’作為憲法學與行政法學的重要研究方向進行招生”①王希鵬、羅星:《紀檢監察學科的發展現狀、學科建構與實現路徑》,《西南政法大學學報》2020年 第2期。。就研究機構和人才培養機構而言,監察制度和監察法學主要依托法學院所和科研機構,主要是各個高校的法學院,同時也有高校和研究機構成立國家監察研究院、監察法學研究中心、黨內法規研究中心等,此外也有專門的法學科研機構設置部分從事監察法研究的機構。但據筆者的不完全統計,盡管部分法學院校開設了監察法的課程,但仍有不少法學院甚至連監察法的選修課也沒有。這種狀況與監察法學的實踐需求仍有相當的差距。

從學科本身的定位和歸屬來看監察法學的學科建設,則存在無盡的爭議。從大的學科歸屬來講,紀檢監察學與政治學的聯系更為密切,也不乏學者在政治學的框架下來思考監察學科定位。根據學者在10年前的統計,“全國已有30多所高校開展了紀檢監察相關學科建設工作,其中12所高校分別在馬克思主義理論、公共管理、政治學、法學、歷史學或行政管理、中共黨史等一、二級學科中設置學科點和研究方向”①李永忠、董瑛:《對紀檢監察學科建設問題的幾點思考》,《中國延安干部學院學報》2011年第5期。。目前,這種歸屬和定位的思路得到了延續和強化。2022年2月25日,教育部發布《關于公布2021年度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備案和審批結果的通知》(教高函〔2021〕14號),批準內蒙古大學新增“紀檢監察”作為新的本科專業。2022年初,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發布《博士、碩士學位授予和人才培養學科專業目錄(征求意見稿)》,擬將紀檢監察學(0308)設置為法學門類下的一級學科,獨立于法學(0301)、政治學、中共黨史黨建等一級學科。但是,如何構建其學科內部體系,還有待進一步研究。不乏學者主張以監察學一級學科為統領,下設監察政治學、監察法規學、監察史學、監察體制學、監察監督學、監察調查學、監察處置學、監察程序學、監察證據學、監察國際學等10個學科。②吳建雄、楊立邦:《論監察學學科創建的價值目標、屬性定位與體系設計》,《新疆師范大學學 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22年第2期。其中,具體到監察法學的學科定位上,理論界存在諸多不同主張和方案。有學者主張,“監察法學主要從屬于憲法學,構成其特殊的分支”③譚宗澤、張震、褚宸舸主編:《監察法學》,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20年,第16頁。。筆者較為認同此種觀點,其主要理由不僅在于對現行客觀立法狀況的應有尊重,而且在于監察法學的內在邏輯和價值定位與憲法學存在相通性。從立法狀況來看,全國人大常委會將《監察法》《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監察官法》等監察類法律全部作為憲法相關法或憲法性法律④參見《現行有效法律目錄(291件)》,2022年3月15日,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203/a327af7452d446bea33e3e3138efd808.shtml,訪問時間:2022年4月10日。,因此,應當主要從憲法的總體地位出發來探討監察法的定位。從監察法學的內在邏輯和價值定位來看,監察法和監察體制改革致力于通過規范和控制國家權力、打擊腐敗來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而這也正是現代立憲主義的直接價值目標。就此目標而言,憲法為監察法提供了價值準據,監察法學也應在此價值準據的基礎上來發展自身的內容和體系?;诖朔N考慮,筆者認為,監察法學在具體的學科建設和人才培養上,必須注意以下三個方面的要點,才能真正回應法治實踐的需求。

第一,《監察法》既是組織法,也是實體性、程序法和執行法,此外還必然涉及國法與黨紀的融合,因此,其學科建設和人才培養必然具有綜合性,應當突出其跨學科的屬性?!皬拈L遠來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以及相關立法均需要從監察法治的獨特規律出發,進行系統思考和通盤規劃?!雹俜饫麖姡骸侗O察法學的學科定位與理論體系》,《法治研究》2020年第6期。因此,在學科建設上,監察法學應當在憲法學的基礎上,同時涵蓋其他法學部門,在以法學學科為主的基礎上,同時涵蓋其他相關學科。學者大體都承認,監察法學有其獨特的理論工具和知識體系,而不能簡單套用行政法、訴訟法等某一個部門法的相關理論來進行解釋和分析。②參見蔡元培:《論監察法學的學科性質與知識體系》,載《中國法學教育研究》2021年第1輯,田士永主編,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22年,第62頁。目前在新文科建設的背景下,整個法學學科也出現不同學科之間的交叉與融合,因此,“高校應在‘寬口徑、厚基礎’的原則上,繼續加強法學與特色人文社會科學的交叉,充分盤活現有教學資源,進一步關注法學與醫學、信息學、統計學、計算機技術、人工智能、互聯網大數據等專業的交叉。擴大文理交叉、文醫交叉在課程設置中的比例,促進法學真正地與理工醫專業交叉融合,著力打造各自的優勢特色專業”③劉光華、劉嬌、馬婷:《法學專業本科培養方案對新文科建設的回應——基于內容分析法》,《新文科教育研究》2021年第4期。。

第二,監察法學必須具備為國家監察制度有效運行提供實踐型人才的能力。因此,相比于從理論上界定學科定位和劃分學科領域,更重要的是做好人才培養,特別是緊緊抓住課程這一最基礎、最關鍵的要素,持續推動監察法學教育教學內容更新,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監察法治建設的最新理論成果和實踐經驗引入課堂、寫入教材,轉化為優質教學資源。國家應當鼓勵支持高校開設跨學科跨專業新興交叉課程、實踐教學課程,培養學生的跨領域知識融通能力和實踐能力。從學術發展史的角度來看,當一個新的研究領域出現時,相關的學術研究總會不可避免地出現爭奪地盤、空談義理的現象。爭奪學術空間本身無可厚非,但問題在于使用何種手段,“健康、適度的手段才能使人們澄清問題、擴展人類的視域”④劉小力:《學術地盤之爭》,《博覽群書》2002年第11期。。對于監察法學的學科建設和人才培養而言,必須深刻認識到無謂的學術地盤之爭會白白消耗學術研究精力、浪費有限的學術資源。而監察法治實踐的交叉性決定了監察法學的跨學科性,因此,相比于探討監察法學的學科定位,更有意義的問題在于如何真正有效地利用各個相關學科的資源,做好監察法學的人才培養,從而為監察法治實踐的良好發展提供有力條件,并反向促進監察法學研究的進一步繁榮。

第三,監察法學的學科建設和人才培養必須堅持基本的法學方法論。法學學科應當堅持并維護存在獨特性的法律人思維⑤焦寶乾:《法律人思維不存在嗎?——重申一種建構主義立場》,《政法論叢》2017年第6期。,立足于通過基本的法學素養和法學方法來培養法官、檢察官、律師等法律職業者和法律職業共同體,監察法學同樣也應當立足于培養能夠以法學方法準確實施和適用監察法的實踐型人才。如學者所指出,“監察法學科體系的主干和軸心,是對監察法典進行深入系統地闡釋性研究、對監察法律精神、法律原則、法律規范的完整、全面、準確的學理解讀,是監察法基本原理與執法實踐相結合的理論創新。在此基礎上,監察法學的學科體系,是監察法學各分支學科的有機構成。各分支學科既要有自己的理論體系,又要在相互間具有科學的邏輯關系,共同構成監察法學理論大廈的整體”①吳建雄:《監察法學學科創立的價值基礎及其體系構建》,《法學雜志》2019年第9期。。由此,在研究方法、學習方法和教育方法的使用上,就有必要指出,無論何時何地,監察法學的學科建設和人才培養必須是以法教義學為基礎的。只是法教義學手段要防止僵化和憑空進行觀念的臆斷,就必須嫻熟到可以運用自如,并最終回到中國法治的現實?!胺▽W教育需要培養學生在實踐中反思理論的能力。具體而言就是將‘理論’回歸為需要實踐來驗證的‘假設’,并運用實踐來檢驗和發展理論。這種思維方式不但可以幫助法學生建立‘實事求是’的觀念,還有利于他們運用西方經典理論向世界介紹中國實踐?!雹谂W雨希骸墩撔挛目平ㄔO中的法學教育——從法官的社會認同困境談起》,《河北師范大學學報》(哲 學社會科學版)2021年第5期。

結 語

監察法學作為法學學科,其健康成長必須基于監察法治實踐,監察法學不斷發展的源泉也在于監察法治實踐。實踐性本身不僅是監察法治與監察法學的基礎,也是新文科建設的時代需求?!秶摇笆奈濉睍r期哲學社會科學發展規劃》指出,“堅持以中國傳統、中國實踐、中國問題作為學術話語建構的出發點和落腳點”③《全國哲學社會科學工作辦公室負責人就〈國家“十四五”時期哲學社會科學發展規劃〉答記者問》,《光明日報》2022年4月28日,第3版。。就法學的學術話語體系建設而言,同樣應認識到,“法學是實踐性很強的學科,新法科建設要充分利用學科齊全和人才密集的優勢,加強法治及其相關領域基礎性辦學的研究,對復雜現實進行深入分析,作出科學總結,提煉規律認識”④劉坤輪:《〈新文科建設宣言〉語境中的新法科建設》,《新文科教育研究》2021年第2期。。如同習近平法治思想所昭示的那樣,必須堅持在法治軌道上不斷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因此,監察法學的學科建設和人才培養必須基于當前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現實需要,面向全面依法治國和國家治理現代化的根本目標。也正因為如此,我國監察法學的學科建設既應彰顯中國特色、突出實踐性和解決現實問題,也要打破學科壁壘和凸顯跨學科性,更要避免空談義理,淪為無謂的學術地盤之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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