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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侵權糾紛案件中合法來源抗辯制度的司法認定

2023-02-10 23:14韓喬亞
北京政法職業學院學報 2023年4期
關鍵詞:銷售者司法機關侵權人

韓喬亞 趙 楠

合法來源抗辯的法理基礎在于傳統民法中保護善意第三人的理論。按照該理論,如果行為人在實施民事行為時主觀上出于善意,并付出了相應的對價,則根據公平原則,該善意行為人的權利應當得到合理保護。[1]呂娜:《知識產權侵權訴訟中的合法來源抗辯——以專利侵權訴訟為例》,《人民司法》2007 年第19 期,第83-88 頁。合法來源抗辯制度屬于民事抗辯制度的一種,系知識產權侵權糾紛案件中當事人常用的抗辯事由之一,旨在平衡知識產權權利人與善意銷售者之間的利益。但是司法實踐中,合法來源抗辯事由成立的案件并非很多,導致合法來源抗辯事由難以成立的原因在于當事人不能提交有利證據,以及司法機關在判斷合法來源抗辯的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時存在不同的意見。因此,完善知識產權侵權糾紛案件中合法來源抗辯事由認定勢在必行,以期達到知識產權權利人利益的保護與市場繁榮的雙贏局面。

一、知識產權侵權糾紛案件中合法來源抗辯構成要件的認定

近年來,知識產權侵權糾紛案件頻發,侵權行為人尤其是銷售者往往在訴訟中提出合法來源抗辯。我國《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三大部門法均對合法來源抗辯制度進行了規定?!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二)》[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二)》第25 條規定:“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并售出的專利侵權產品,且舉證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對于權利人請求停止上述使用、許諾銷售、銷售行為的主張,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被訴侵權產品的使用者舉證證明其已支付該產品的合理對價的除外?!睂戏▉碓纯罐q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的含義進行了明確規定,但一些學者將合法來源與合法來源抗辯混為一談,將合法來源當作合法來源抗辯。究竟何為合法來源?合法來源不僅指產品購買渠道合法、物權交易真實,而且要求產品本身不為法律規定的禁止流通物。[3]參見白帆:《論知識產權糾紛中銷售者賠償責任的免除》,《電子知識產權》2014 年第7 期,第52 頁。合法來源抗辯的構成要件包括主觀要件“不知道”和客觀要件“來源合法”。人民法院在判斷合法來源抗辯的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是否成立時存在不同意見,故在具體案件審理中,還應不斷分析、總結、認定合法來源抗辯的考量因素,正確把握合法來源抗辯的裁判尺度。合法來源抗辯的兩個構成要件相輔相成,如果侵權人即銷售者提供了證據,證明其合法購入的產品來源清晰、取得方式合法,即可以推定侵權人并不知曉其購入的產品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除非權利人有明確的證據證明銷售者具有明知的惡意,否則銷售者的合法來源抗辯成立。

筆者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中將“合法來源”作為關鍵詞進行搜索,共搜索出2012 年至2023 年裁判文書共計138846 份,案由主要涉及著作權權屬及侵權糾紛、商標權權屬及侵權糾紛、專利權權屬及侵權糾紛、不正當競爭糾紛等。筆者根據作出法院級別、地域、合法來源認定標準的不同等因素選取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等法院作出的20 份裁判文書,以類案分析為方法,對知識產權侵權糾紛案件中的合法來源抗辯構成要件展開分析。

(一)銷售者合法來源抗辯事由主觀要件的認定規則

關于主觀要件“不知道”,學界對此的觀點基本一致,可以分為客觀不可能知道和應當知道但實際并不知道兩種情況。對于“不知道”的舉證責任,不知道屬于消極事實。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主張的一方不負有舉證責任。在司法實踐中,當事人對主觀狀態“不知道”的舉證存在很大難度。因此,司法機關一般是通過知識產權權利人提供的證據材料來證明銷售者主觀知道侵權或者通過審查銷售者的合理注意義務來判斷和確定銷售者的主觀狀態。但是審查銷售者的合理注意義務,司法機關則會通過當事人提供的外在事實或者合法來源證據予以推定。正因如此,不同法院的審查方式存在出入,也導致了裁判結果的異同。筆者通過對20 份裁判文書進行分析,其中僅有一份裁判文書中涉及權利人提供了證據予以證明銷售者的主觀狀態。

在武漢金牛經濟發展有限公司與武漢市東西湖天才水暖經營部、周楊財、南安市金牛衛生潔具廠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4]參見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鄂01 民初3603 號民事判決書。中,武漢金牛經濟發展有限公司提交了(2016)鄂民終880 號民事判決書用以證明被告是主觀明知其銷售的涉案商品為侵權商品的事實。對于主觀明知的證據,權利人還可以向司法機關提供行政處罰書、律師函等證據予以證明被控侵權人明知其銷售的商品為侵權產品。

除了通過原告提交證據證明銷售者主觀明知外,司法實踐中,多數為司法機關對銷售者提供的證據進行推定。

通過裁判文書分析,我們不難發現,影響判斷主觀要件的因素有以下幾點:

第一,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商譽及其產品、商標的知名度。如果知識產權權利人具有較好的商譽或者權利人的產品為知名產品;權利人的商標為馳名商標,被訴侵權人明確表示其對權利人及其產品、商標不知情,屬于具有明顯惡意的情形。

第二,被訴侵權產品的特殊性質。很多產品具有特殊性,比如化妝品、酒類產品等,這些產品的銷售、生產均需特殊的資質或者行政審批手續,故銷售者在購入這類商品時應核實對方的資質和身份,以保證產品來源合法。

第三,被訴侵權產品的具體情況。雖然銷售商明確表示其產品從第三方購入,亦提交了相關證據予以證明,但是該產品屬于“三無產品”,其作為銷售者并未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5]參見郭軍濤、郭靜:《商標侵權案件中被控侵權者合法來源抗辯的認定》,《中華商標》2015 年第2 期,第59-64 頁。即被訴侵權產品無生產廠廠名、廠址、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等標識,可以作為認定銷售商未盡合理注意義務的重要考量因素。[6]參見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終1138 號民事判決書。

第四,產品的合理對價。有一些學者主張在認定被訴侵權者的主觀惡意時會考慮產品的合理對價,如果購入的產品明顯低于合理的對價,那么其具有主觀惡意的可能性更大。[7]參見袁博:《商標侵權案件中“合法來源”的審查要點》,《上海法治報》2016 年7 月27 日,第B05 版。但在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很少將價格作為考慮的重要因素之一,筆者也未找到相應的判例。購入產品的價格是否合理可以作為法官在判斷涉案侵權人是否具有主觀惡意的因素之一。

第五,銷售主體的不同情況。針對銷售主體的不同,對其注意義務的認定亦存在不同。一般將銷售主體分為公司和個體工商戶,雖然個體工商戶與公司等主體均須向市場監督管理局注冊備案,但是大多數個體工商戶存在法律意識淡薄、專業審核能力不足等特點,對其注意義務不能要求過高。

(二)合法來源抗辯客觀要件的認定規則

對于合法來源抗辯客觀要件的認定,主要是以“合法來源”為審查標準,如果銷售者為了證明其購入的產品來源合法,就必須提交證據證明其購入合法以及提供產品從何處購入。筆者對20 份裁判文書進行分析,將上述裁判文書分為合法來源抗辯成立與合法來源抗辯不成立,并對被控侵權人提供的證據、理由進行詳細的剖析。

通過裁判文書可以看出,被控侵權人提供的合法來源抗辯的證據材料有很多,包括合同協議、發票、轉賬憑證、進貨單、采購單、收據等。合法來源抗辯客觀要件成立的主要原因在于被控侵權人提供的證據材料較為完備且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可以證明涉案產品系從第三方購入。但是合法來源抗辯客觀要件不成立的原因主要包括:第一,被控侵權人提供的證據太單一,權利人只提供合同或者單據等;第二,證據形式不符合法律規定,比如被控侵權人提供的合同未蓋章,或者收據未顯示涉案產品的信息、未蓋章等;第三,被控侵權人提供的供貨者不唯一,導致司法機關在判斷合法來源抗辯是否成立時認為被控侵權人存在惡意。

二、知識產權侵權糾紛案件合法來源抗辯事由認定存在的問題

通過分析裁判文書中合法來源抗辯事由成立與不成立的情況,筆者總結出知識產權侵權案件中銷售者合法來源抗辯事由的認定存在的問題,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銷售者主觀要件“不知道”的舉證責任分配不明確

根據專利法司法解釋的規定,由權利人來舉證證明銷售者主觀上是否知曉涉案產品為侵權產品。如若權利人不能舉證,司法機關一般只能認定銷售者主觀不知道。但是在商標侵權糾紛案件中,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并未對銷售者不知道的舉證責任由誰承擔進行明確規定。如果由權利人舉證,則權利人無法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時,銷售者即存在不知道的情況;如果由銷售者舉證,則銷售者提供供銷合同、收據、支付合理對價等證據予以證明其不知道是否侵權。舉證責任分配規則不同,導致司法機關同案不同判,裁判尺度不統一。

(二)銷售者“不知道”的認定標準不統一

通過對一些案例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出,司法機關一般會通過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來審查銷售者的合理注意義務,從而對銷售者的主觀“不知道”進行認定,但是由于司法機關審查的重點不同,導致最終得出的結論不同,有的會側重審查商標知名度、產品本身的合法性等方面,有的只審查其中一個方面,有的則不審查,只通過審查銷售者是否提供合同、單據等證據來推定知道與否。

(三)銷售“三無產品”是否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的認定存在不統一

涉案侵權人銷售“三無產品”是否盡到合理注意義務,司法機關存在不同的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銷售“三無產品”屬于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因為“三無產品”屬于不合法的產品,任何人或者公司在購入該類產品時就應當注意到;第二種觀點認為,即使銷售了“三無產品”,只要涉案侵權人說出提供產品的公司或者個人,即可以視為盡到合理注意義務。但是筆者更贊成第一種觀點,若涉案產品為“三無產品”,根據法律規定,不管是企業還是自然人,銷售商都可以而且應當注意到產品的性質,涉案產品連基本信息都沒有,怎么可以視為銷售商盡到了合理義務?

(四)銷售商“合法來源”的認定標準不統一

一般來說,銷售商為了證明涉案產品具有合法來源,會提交供銷合同、付款證明等相關證據。[8]參見姚建軍:《銷售商合法來源抗辯的成立要件》,《人民司法》2020 年第20 期,第45 頁。司法機關對于認定供銷合同的性質亦存在不同意見,有的法院認為合同中涉及的產品必須與涉案產品的信息一一對應,但是有時為了促進交易流通、簡化交易流程,在簽訂合同時可能會簡寫產品的型號和名稱;又比如,購銷合同中很難體現涉案產品與涉案專利具有關聯性或者構成相同,筆者認為,不必進行技術侵權比對,只要證據中所呈現的產品概貌與侵權產品相符即可。有的法院認為,如果合同簽章不完備,該合同不能作為合法來源的證明材料,但是有時個體工商戶為了促進交易的順利進行,在合同或者收據上僅僅簽一個姓,并不會完整呈現出個體工商戶的字號或者個體工商戶經營者的完整簽名。

三、知識產權侵權糾紛案件中合法來源抗辯事由認定的完善建議

(一)統一協調知識產權部門法中關于合法來源抗辯的規定

知識產權三大部門法對合法來源抗辯制度均有規定,但是規定并不相同,專利法對合法來源抗辯制度的規定最為全面;其次商標法雖有涉及,但是表述方式為合法取得,其實使用合法來源更為恰當;再就是著作權法對合法來源抗辯的規定并不明確,尤其是對于其法律效果,還是應當參照專利法、商標法的相關規定——如果合法來源抗辯成立,侵權人不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總體來說,統一知識產權部門法中對于合法來源抗辯制度的規定更為必要。

(二)明確銷售者主觀“不知道”的舉證責任

司法機關在判斷合法來源抗辯是否成立時,舉證責任的分配是決定性因素之一,筆者認為應由銷售者承擔舉證責任,具體理由如下:第一,如若將舉證責任分配至知識產權權利人,則權利人需要提交明確的證據予以證明銷售者對侵權情況知曉。第二,銷售者的情況多種多樣,很多銷售者是個體工商戶,法律意識淡薄,市場交易隨意性較大,權利人提供有利證據存在很大困難。因此,由銷售者自證其不知道更具有可操作性,司法機關在判斷合法來源抗辯是否成立時更加容易,產生不同裁判結果的幾率會大大降低。

(三)完善銷售者主觀“不知道”的認定規則

根據民事訴訟法以及司法解釋的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9]《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67 條第1 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對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經審查并結合相關事實,確信待證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10]《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08 條第1 款規定:“對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經審查并結合相關事實,確信待證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彼痉▽嵺`中,銷售者在舉證證明其主觀不知道時,往往提交涉案產品的供貨者信息、供銷合同、單據等客觀證據材料來予以證明。如果銷售者提交供貨者或者生產者的具體信息、供銷合同以及發票等完整證據鏈,司法機關一般可以認定銷售者主觀上“不知道”且其主張的合法來源抗辯成立。除上述客觀證據,法院亦可以通過審查知名度、交易習慣等方面來認定銷售者主觀意圖,比如個體工商戶銷售假冒“LV”品牌的包袋,銷售者辯稱其對包袋是否侵犯他人知識產權并不知情,且其沒有分辨能力,但是由于“LV”屬于知名品牌,司法機關不會采信其抗辯理由;又如,個體工商戶法律意識較為淡薄,其交易習慣、交易流程均無法與公司企業相比,故司法機關在判斷其是否知曉侵權情況時,不得給予其過高的注意義務。在權利人未提供證據證明銷售者“明知”或提供的證明不能證明銷售者“明知”這一狀態時,法院應當根據銷售者提供的證據,通過合理注意義務審查銷售者的主觀狀態,并結合相關證據、客觀因素、法律事實以及社會生活習慣、交易習慣等對銷售者主觀“不知道”這一狀態進行綜合把握和最終認定。

(四)“三無產品”不適用合法來源抗辯制度

根據法律規定,“三無產品”是指無生產廠家、無生產地址、無生產許可證的產品。由此可見,是否屬于“三無產品”是十分明顯的。不管是較大規模的公司企業,還是法律意識較為淡漠的個體工商戶,對“三無產品”均有一定的認知。因涉案產品為“三無產品”,肯定會產生商品品質低下的風險,且很多三無產品價格較低,使得銷售者會對三無產品的注意義務有所提高,尤其是對產品的包裝、生產廠家、生產地址、生產許可證等內容均有審查義務。如果沒有這些信息,仍銷售該類產品并賺取經濟利益,則不得認定銷售商具有善意。因此,銷售“三無產品”不應適用合法來源抗辯制度,且該規則應當納入到法律規定中。

(五)明確合法來源及其證明標準

完整的商業交易記錄固然能作為合法來源抗辯客觀要件的證明材料,但是由于交易主體、交易流程的不同,導致交易記錄很難保證完整。因此,司法機關應根據交易習慣對當事人提交的證據進行審查。比如對于銷售者是個體工商戶,司法機關可以適當放寬證據的審查標準,在銷售者已經提供收據且收據有較為完整、確定的產品信息時,合法來源即成立。由于疫情較為嚴重,交易雙方一般在線上簽訂供銷合同,司法機關亦應對合同原件、合同簽章等方面的審查進行適當放寬,不能苛求銷售者提供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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