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輕罪治理下司法限縮適用的完善進路

2023-02-13 01:23
湖北工業職業技術學院學報 2023年6期
關鍵詞:前科犯罪人后果

成 甜

(廣西師范大學 法學院,廣西 桂林 541000 )

隨著我國犯罪結構的變化,重罪比例削減,輕罪大幅擴張,輕微刑事犯罪已經成為新時代犯罪治理的主要對象,而司法重刑主義傾向并未得到有效轉變[1]。為了適應刑事犯罪結構變化,司法機關應當充分發揮刑事司法職能,依法懲治犯罪和保障人權,深刻體會輕罪立法精神,充分考量個案犯罪行為的危害程度和情節輕重,積極應對輕罪立法體系同既有犯罪治理體系的沖突,相應地調整和完善輕罪司法限縮的策略方法、體制機制。

一、解析輕罪司法限縮的應然選擇

構建中國特色輕罪訴訟制度體系以解當務之急,其前提和基礎是輕重分離。面對以輕微犯罪為主的犯罪態勢,我國的刑法體系表現出罪刑不均衡、刑事程序嚴苛等缺陷。具體體現在刑罰執行嚴格、不起訴制度適用有限等,與輕罪擴張的立法環節脫節。為了適應我國輕罪加速擴張的形勢,司法應當考慮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以及犯罪人將承受的終身性附隨后果,充分發揮不起訴制度在輕罪出罪和社會治理方面的積極作用,體現個案的罪刑均衡[2],實現司法層面的限縮處理。

(一)輕罪擴張呈不可逆轉之勢

2023年《最高檢工作報告》總結2018年至2022年辦理案件總數,相比前五年上升40%;但2022年殺人、放火等暴力犯罪為近二十年來最少(1)參見《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2023年 3月7日在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上》,載2023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報》。。根據2022年《最高檢案管辦負責人就2022年全國檢察機關主要辦案數據答記者問》,嚴重暴力犯罪持續下降,2022年起訴人數較2003年下降67.7%;危險駕駛罪自2019年以來始終處于發案量首位,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人數占比達到80%以上(2)參見《最高檢案管辦負責人就2022年全國檢察機關主要辦案數據答記者問》,最高人民檢察院網。。重罪占比持續下降,輕罪占比呈現增長趨勢,該刑事犯罪結構與輕罪擴張密切相關,說明犯罪治理重心呈現明顯的從重罪轉移至輕罪的態勢。

我國輕罪的擴張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是增設罪名,如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危險駕駛罪、妨害安全駕駛罪等;犯罪主體擴大,如對于生產、銷售假藥罪,新增了“提供假藥”這一情形,刑事責任承擔主體擴大到提供假藥給他人使用者;此外還有罪狀的擴張,如盜竊、侮辱尸體罪增加了對“尸骨”“骨灰”的保護。在此過程中,輕罪快速擴張所面臨的現實問題和潛在風險也時刻提醒著我們,應當完善現行刑事司法體系,把握立法擴張和司法限縮的關系,以實現罪刑均衡,有效應對輕罪時代的挑戰。我國現處于輕罪化的積極探索階段,通過刑法修正案大量回應社會需求、增設新罪、嚴密法網,然而如果僅關注立法環節的完善,不注重司法限縮,無疑會擴大社會風險。

(二)犯罪附隨性后果難以負擔

受到傳統以重刑為主的犯罪結構影響,我國《刑法》中實質性輕罪在司法適用上存在較長的適應期,輕罪“不必一律入刑”的司法理念在此過程中慢慢為司法工作人員所接受,而對于我國社會公眾而言,對罪犯的恐懼和憎惡情緒根深蒂固,多習慣以“江山易改,本性難移”的防范心理對其品質進行定義,鮮有將“人非圣賢,孰能無過”的耐心投諸在罪犯身上。大量輕罪通過刑法修正案被增設后,一些本來僅受到行政處罰的行為被納入刑事處罰范圍,許多人因此被貼上犯罪分子的標簽。相較于自由刑為主的刑罰結構帶給輕罪犯罪人的懲罰性,刑罰的附隨后果顯然更加致命,定罪之后隨之而來的“行政罰”所產生的附隨后果,制裁的嚴厲性在事實上遠重于刑罰本身[3],犯罪分子這一污名可能伴隨行為人終生[4]。

刑罰正當化根據包括預防犯罪目的的合理性,醉酒型危險駕駛罪的設立,對于酒駕致人死亡的嚴重交通事故發揮了重要預防作用,然而現行的司法體系欠缺與輕罪立法相配套的制度,尚未向公眾普及輕罪法定的實質意義,相對應地沒有改變一般人對于“犯罪標簽”的認知[5]。有前科的人大幅增加的現實情況下,由于難以承擔犯罪附隨性后果的影響,可能引發新的社會矛盾。我國《憲法》第28條規定:“國家維護社會秩序…懲辦和改造犯罪分子?!闭f明憲法預設犯罪人可以被改造成為普通守法公民。根據《監獄法》第38條的規定:“刑滿釋放人員依法享有與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睋?輕罪過于沉重的終身性附隨后果,與刑事法律的規定不協調,也不符合憲法規定。

(三)不起訴制度發揮積極效果

在我國不起訴制度框架之下,法定不起訴、證據不足不起訴以及核準不起訴的自由裁量權較小,檢察機關在面對輕罪案件時往往會選擇適用相對不起訴與附條件不起訴[6]。其中相對不起訴主要關注犯罪事實和犯罪情節本身,是一種不附條件的徑行不訴。附條件不起訴本質在于檢察機關暫時保留起訴權,犯罪嫌疑人以犯罪后的悔改、彌補社會關系等行為作為對價。后者的設立不是為了庖代酌定不起訴,而是彌補酌定不起訴的部分固有缺陷,幾種制度之間共生而非互斥。

目前,相對不起訴在輕罪案件中的適用率大幅提高,附條件不起訴則主要適用在企業合規領域。據統計,自2020年起,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對超過五分之一的被追訴人或犯罪嫌疑人作出酌定不起訴決定,以“免罪免刑”的法定方式終止了刑事追訴程序。不起訴制度的規范適用,有利于在司法層面避免過度刑罰、給予犯罪人改過自新以及再融入社會的機會。近年來輕罪案件的處理中,司法人員堅持實質刑法觀的基本立場,綜合考量犯罪行為危害性、行為人主觀惡性、再犯可能性、社會損害修復成本等情況,依據《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的規定,把握區分輕罪與非罪的罪量因素,綜合判斷是否符合酌定不訴的條件;充分考慮個案存在的特殊情形,如企業犯罪、自行報復行為等情形。2023年9月湖南省長沙市的一起故意傷害案,以檢察院決定不起訴而宣告結束,引發社會廣泛討論。本案承辦人基于法律規定,在構罪的初步審查上肯定其涉嫌故意傷害罪,表達了自行報復行為的不合法性,而在司法層面,經綜合考慮李某作為受害者父親的身份、初犯、偶犯以及自首等具體情節,作出司法層面的限縮出罪處理,最終實現法理與情理的平衡,避免了刑罰桎梏性對行為人產生難以承擔的后果。

此外,部分地區探索建立輕罪刑事案件“相對不起訴+社會公益服務”辦案新模式,對符合不起訴條件且積極履行社會公益服務的擬不起訴人,依法作出相對不起訴處理,并充分釋法說理,達到既依法懲戒又教育挽救的目的。該模式的推廣適用,和相關地方性法律法規的出臺,創新性地從社會治理的角度審視刑事司法功能,通過“治罪”與“治理”相結合實現標本兼治,有利于維護和恢復社會秩序。

二、輕罪治理實踐場域的司法檢視

“公民一旦進入輕罪程序,其所受懲罰性對待將可能超越任何法律的判決”。把握我國輕罪領域的司法限縮,既應從學理層面探究其是否符合基本法理,同時基于輕罪立法和人權保護的特殊價值,還應全面檢視輕罪刑事司法實踐的現實情況。

(一)輕罪人員擔負實質懲罰后果

我國刑事司法中訴前羈押權的配置,由以偵查為中心的訴訟構造和口供中心主義的偵查模式這二者支撐,以保障查證環節實現成功追訴作為核心功能,兼顧維護穩定、促進和解、預防和懲罰犯罪,偏離了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或者妨礙訴訟的功能定位,導致司法機關在對輕罪適用訴前羈押時缺乏必要的約束[7]。然而受到我國傳統司法理念中“構罪即捕”“捕即定罪”等思維方式的影響,以及輕罪案件數量激增帶來的司法壓力,現實中訴前羈押期限與審查起訴期限“合二為一”的現象仍然存在,部分地區的訴前羈押率居高不下,對于未被正式定罪的被追訴人造成實質性懲罰后果[8]。

訴中的懲罰后果主要體現在輕罪人員不得不承擔高昂的訴訟成本。我國的刑事訴訟構造模式是以職權主義為主,吸收當事人主義與本土性司法元素的控辯式訴訟模式。不同模式對于訴訟經濟性的追求存在差異,但均追求權利保障經濟性,竭力降低被告人維權的經濟代價。當事人主義模式下,訴訟過程中資源消耗高而經濟性不足,被告人面臨高昂的訴訟成本,如聘請辯護人的費用、調查取證費用、羈押的時間成本等。職權主義受糾問式訴訟傳統的影響,選擇了和當事人主義不同進路的權利保障方式,較之對抗制更為簡潔、經濟。但是隨著輕罪擴張,一般人進入到刑事訴訟程序的可能性增大,部分輕罪案件的被告人可能因無力承擔訴訟的時間成本和經濟成本,而不得不放棄律師幫助辯護等正當程序下的權利,因為訴諸這些權利經常比沉默地承受不正義更為昂貴,甚至產生相反效果。

(二)輕罪人員面臨嚴苛前科處罰

根據《刑法》第100條的規定,在我國無論犯輕微罪還是重罪無差別承擔前科報告義務。比如醉酒型危險駕駛犯罪人在其日后的每次就業、入伍時都需要向單位報告其曾受刑事處罰,該制度實質上產生的附隨后果,相比剝奪人身自由的監禁刑影響更為深遠,會伴隨前科者的一生,不會因為刑期的結束而終結[9]。

前科作為一種因受過刑事處罰而產生的規范性評價,是因為犯罪行為而產生的處罰后果。雖然暫時無法歸入自由刑、生命刑、資格刑與財產刑的分類范疇中,但其本質應當是刑罰的延續,故而也被稱為“刑罰附隨性后果”和“非正式制裁”。輕罪時代前科實質上在更多領域起到了資格刑的作用,具備自由刑的基本條件,甚至產生了嚴重于拘役、管制等短期自由刑的后果。我國涉及前科處罰的法律規范數量較多,且制定主體層級較低,產生了禁止或限制職業、禁止或限制考試資質、限制戶籍、限制信譽或榮譽、排斥社會保障、一定時間內不予簽發護照等較為廣泛的負面后果和限制,埋下了社會治理的巨大隱患。

(三)立法象征性加劇刑事化矛盾

象征性立法是一種“虛幻的立法”,其預設效果和實際功能之間存在差距,關注刑法的象征性時應當警惕集體法益在刑法中的擴張以及對人權保障的忽視。象征性刑法以重大現實問題為契機,將刑法擴展到新的生活領域,同時高估了刑法的規制效果。部分學者對催收非法債務罪、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等罪名的增設提出質疑,其認為集體法益在刑法分則中的擴張使處罰范圍擴大,過分依賴刑罰手段承擔該領域的道德引領功能,激劇了輕罪時代社會治理領域的刑事化矛盾。

尊重和維護人權這一法律原則約束著立法、司法、執行機構的行為,意味著人非實現某種目的的手段,而是自在的目的。雖然自由刑等刑罰本身預防犯罪的效果不容否認,但在廣泛擴張的輕罪司法環節可以選擇不執行。刑罰實現特殊預防功能的基本邏輯在于通過懲罰后果“給犯罪人一個教訓”,但刑事司法內部有各種措施可以給犯罪人深刻教訓,刑罰并非孤立地發揮機能。即使是相對不起訴,也會使行為人感受到自己是犯罪人,進而會吸取教訓、避免再犯。伴隨對輕罪立法象征性地強調,如若司法環節的處理(如量刑等)基于一般預防的效果而展開,可能產生畸形的刑事化傾向,引發刑事化的負面后果,侵害犯罪人人權。針對輕罪門檻降低的現狀,通過程序化的司法出罪路徑劃定犯罪圈,可以在輕罪行為面臨刑罰前發揮有效過濾功能。

(四)出罪時罪量要件把握不準確

“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和“情節輕微”是《刑法》中最輕的兩個“情節”檔次,通常作為法益侵害程度高低的考量標準,分別對應不同的法律效果;在《刑事訴訟法》中亦具有程序法上作不起訴等出罪處理的法律效果。然而,個案中法益侵害程度如何準確度量,“嚴重”與“輕微”,“顯著輕微”與“輕微”如何科學界分,是一個困難且復雜的技術性問題?;谳p微犯罪行為危害性相對較小、罪質輕微等特點,依司法人員的主觀意識判斷是否適用出罪機制存在恣意性,引發刑事司法實務中一系列問題,比如情節高度相似而地區不同的醉駕案件中,行為人在司法環節得到法定不起訴、相對不起訴、定罪免刑或者定罪處刑的差別處理[10]。

此外,輕微犯罪行為法益侵害程度低的特征,高度匹配《刑法》第13條但書條款中的“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使得“但書”條款在輕罪司法實踐中被廣泛適用。罪刑法定原則在立法層面通過明確刑法規范達到第一層出罪的護航功能,而“但書”條款通過社會危害性的評價來發揮第二層出罪的保障功能,實現輕罪領域的司法限縮。比如對于故意傷害的處理,造成輕傷以下后果之所以不構成犯罪,法律依據是不符合故意傷害罪“造成輕傷以上后果”的構成要件要素,而不是“但書”條款規定的“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以及醉酒型危險駕駛可以通過對犯罪構成要件的實質解釋予以出罪而不能通過“但書”條款。司法機關對于“但書”運用存在雙軌運行的現象,即以“但書”出罪替代“不符合構成要件”出罪,或者疊加使用“但書”出罪。因為以“但書”或“不符合構成要件”為由出罪在價值目標上一致,且“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能夠涵括行為在主客觀上沒有達到犯罪構成要素的情形。該規則運行時還應當注意對構成要件要素進行實質判斷,區分刑事不法與否和處罰與否,在此前提下再考慮“但書”條款的適用問題。

三、司法限縮現實路徑的多維銜接

輕罪立法的大幅擴張一定程度上是為了回應社會關切,實現了法益保護的功能;在司法層面則應當限制和收縮犯罪圈,通過刑事強制措施寬緩化實現訴訟保障和人權保障的統一;通過前科消滅制度避免輕罪的懲罰后果危及社會秩序;通過行刑銜接機制緩解一元制裁體制趨向下逐漸加劇的刑事化矛盾;通過出罪機制防止刑法過度剝奪公民自由。

(一)審慎適用訴前羈押

當前,我國刑罰體系整體朝輕緩化方向發展,程序即“懲罰”效應與此趨勢相悖。相較于重罪人員,對輕罪人員應當更加強調行為的規訓而非懲罰,適當程度的懲罰即可對輕罪犯罪人起到震懾作用。因此,輕罪時代不僅要求限縮刑罰處罰范圍,同時也要求程序的寬緩處理。辦理輕微犯罪案件時,諸如危險駕駛、輕微盜竊等,應當更為注重社會關系的修復,以恢復性司法理念貫徹為民要求,體現少捕慎訴慎押的輕緩政策取向,“能不押的依法不押”??梢越梃b和推廣我國部分省市探索建立出的刑事強制措施寬緩化路徑,努力將刑事強制措施控制在必要范圍內,專注訴前羈押制度的功能定位,防止羈押措施的濫用對輕罪人員造成不必要的傷害。例如浙江省杭州市在全國率先研發使用“非羈碼”,深化非羈押人員數字化監管的司法實踐,有效推動浙江省訴前羈押率低位運行;廣東省各檢察機關探索建立輕罪訴前社會公益服務考察評估機制,開創性設立時長折抵制度,積極對最高檢發布的《人民檢察院羈押聽證辦法》進行細化和調整,開發非羈押人員動態監管系統等;山東省探索建立訴前羈押必要性動態評估機制,推動將非羈押人員納入網格化管理,聯合婦聯、教育、司法行政等部門在全省搭建觀護基地。

公安機關在報捕環節應當嚴格遵守刑事拘留的審批條件、程序和期限,著重審查案件證據、判斷羈押必要性,主動提出適用非羈押強制措施的意見,避免羈押和偵查錯位??梢越梃b域外法“微罪案件”特殊刑事拘留期限制度,補充我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使我國的程序法規范進一步適應輕罪為主的犯罪結構;檢察機關應當充分認識到訴前羈押措施對于輕罪人員的嚴苛性和懲罰性,審慎行使批捕權。適用訴前羈押要充分考量人身危險性[11],對于存在爭議的案件,要加強第三方量化評估和檢察聽證力度。進一步明確延長審查起訴期限的條件,把審查起訴階段的羈押期限控制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探索建立完全中立的羈押審查機制,盡量減少不必要的長期羈押,實現訴訟保障和人權保障的平衡。

(二)構建前科消滅制度

我國《憲法》第28條、《監獄法》第3條和第4條、《刑法》第78條和第81條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預設犯罪人的可改造性,決定了法律應當幫助刑滿釋放人員重返社會,不能任意剝奪其工作機會,而前科消滅制度在消除犯罪人標簽上具有顯著優越性,可以較好地平衡社會安全維護以及輕罪人員權益保障之間的關系。出罪機制通過減少進入到刑事程序的案件,控制犯罪附隨性負面后果;前科消滅制度則通過注銷犯罪人的犯罪記錄,產生該犯罪記錄對應的犯罪事實自始未發生的效果,能夠徹底“撕去”輕罪人員被貼上的犯罪人標簽。然而前科封存只能間接地保護犯罪人隱私,不能恢復因前科受損的一切權利,與前科消滅的效果存在一定差距。制定單獨的前科消滅法不利于刑法的統一性和明確性,我國應當借鑒俄羅斯、日本等國家已經成熟的前科消滅制度,由刑法直接規定前科消滅,使之與其他犯罪治理制度協同發力,同時節省立法資源[12]。

絕對的前科消滅以犯罪人的全體保護為目標,不限制罪名適用范圍。我國將前科消滅制度限定于輕罪領域更為合理,輕罪立法擴張趨勢和輕重失衡的刑罰體系,決定了亟需將大量輕罪人員從沉重的附隨性后果中解放出來,幫助其適應和回歸社會,故應當考慮先對輕微罪人員的犯罪記錄建立輕微罪記錄注銷制度。且重罪人員一般具有較高的社會危害性和人身危險性,排除重罪適用前科消滅有利于社會穩定。注銷輕罪犯罪人的有罪宣告和罪刑記錄之外,前科消滅還應當涉及非規范性不利后果的處理,防止因為社會公眾評價妨礙輕罪人員因犯罪而失去法定的權利或資格,法律后果涵蓋刑事領域和非刑事領域。輕罪人員經過前科消滅之后,應當恢復因前科剝奪的一切權利。應當注意到,對于已經消滅的犯罪記錄,需要通過公民個人信息保護等渠道同步進行處理,否則將發揮與犯罪事實相似的作用,使得曾經的犯罪人失去就業資格等。

(三)強化行刑雙向銜接

突破固有行刑銜接的單向思維有益于實現預防治理,《行政處罰法》中規定了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雙向移送”機制,可見輕罪案件的行刑銜接需要重點把握正向銜接和反向銜接兩種形態。

行刑的正向銜接。刑法作為最后一道防線,其啟動具有謙抑性。故行刑正向銜接的關鍵在于行政不法和刑事不法的行為界定,需要把握好前置法和后備法“質”和“量”的關系。我國的行政法律體系非常龐大,行政犯到刑事犯的進階定性涉及大量定量要素。如《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規制的酒駕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以血液酒精達到一定含量為條件,且含量高低對應緩刑適用與否等后果。行政犯或者刑事犯中飲酒駕駛或醉酒駕駛的行為都是侵犯道路交通安全,因此定性區分模式介于其“質”的模糊性,實際上無法實現行政違法和刑事不法的區分。為了保障行刑的正向銜接,在界定“罪與非罪”時應當適用定量區分模式,提高前置判斷的精準性。行為的“量”達到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程度時,必須依照《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及時移送至刑事司法機關。

行刑反向銜接。我國輕微罪體系的構建實質上采取一般違法行為犯罪化的方式,部分學者反對該法治化處理方式,認為社會治理應當擺脫對刑法的過度依賴,轉變科學高效的立法觀念和立法模式。我國應當在推進輕罪刑事立法的同時,關注輕微違法行為出罪后的行政銜接,防止輕罪體系的建設甚至輕罪法典的提出,從根本上動搖我國的二元制裁體制。推動處罰銜接型不起訴制度的完善,充分運用行政法規中的非刑罰處分措施,有利于彌補公共利益或消除不法侵害后果,緩解一元制裁體制趨向下逐漸加劇的刑事化矛盾?!暗珪睏l款將那些雖然實施了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但沒有達到犯罪數量要件的行為,排除在犯罪之外。盡管這些沒有達到犯罪程度的行為未進入刑事訴訟程序,但其違反了行政法規,應當對其施以治安處罰或者其他行政處罰。檢察機關在作出不起訴決定后,應當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做好不起訴后的刑行銜接,如責令行為人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涉企犯罪案件中限制企業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等??梢灾谱鳌栋讣扑鸵庖姇?載明不予追究刑事責任或免予刑事處罰的結果和理由,以及建議進行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的情況,并將案卷材料全部移送給行政機關[13]。

(四)暢通輕罪出罪機制

出罪機制是否暢通直接影響進入刑事訴訟程序的輕罪案件數量,輕罪出罪機制主要可以從兩個方面進行完善,一方面,擴大不起訴的適用范圍。檢察機關不起訴裁量權的行使,受到檢察案件質量評查、公安機關復議復核、被害人申訴聽證等內外多重限制,但其中檢察業務評價機制不科學是重要因素[14],一定程度上導致輕罪案件中檢察機關運用不起訴裁量權過于謹慎保守。在典型輕罪案件醉酒型危險駕駛的辦理過程中,部分司法人員機械司法,消極適用“但書”條款,對于部分顯著輕微的情節不予考量。例如,在鄉間公路駕駛電動摩托車、醉酒短距離挪車以及宿醉駕駛等特殊情形,可以考慮通過“但書”條款中“情節顯著輕微”予以程序出罪,擴大不起訴制度的適用范圍,暢通出罪機制。檢察機關不應當局限于法定免除處罰情節,而應當充分考量全案事實情節和行為人表現,根據犯罪手段、危害后果、犯罪動機等,對其社會危險性等作出判斷,屬于犯罪情節輕微的積極適用不起訴制度。

另一方面,構建附條件不起訴制度。通過醉駕領域社會公益服務項目考察、涉罪企業合規考察機制等的探索和發展,附條件不起訴制度在我國刑事司法實務中逐步形成了輕罪案件附條件不起訴以及企業合規附條件不起訴兩種模式。經過初步探索,后者在我國已經形成了大體成型的制度框架,幫助降低了涉企刑事案件的入罪比率,避免涉案企業承擔刑事處罰的附隨后果,實現了“除刑化”功能,同時通過商業模式和經營方式的“去犯罪化”,最終發揮了特殊預防功能。但對于輕罪案件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的探索和構建仍較為稚嫩,適用對象還存在較大的擴展空間??紤]到刑事速裁程序的范圍以及輕罪的定義,輕罪領域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的適用對象應當涵蓋純正輕罪與不純正輕罪,主要適用于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刑事案件。此外,檢察機關在輕罪領域適用附條件不起訴制度時,通常針對具有監督考察必要性的犯罪嫌疑人,以行為人承擔特定義務為前提條件與其達成特定協議,并根據履行協議的監督考察結果做出不起訴或撤銷案件的決定[15]。因此,相對于相對不起訴而言,附條件不起訴的適用條件應當更為嚴格。

四、結語

對于輕罪時代已經產生的懲罰過度化等負面后果,刑事司法領域應當通過限縮手段作出應對。司法機關在輕罪案件進入刑事訴訟程序前應當注意到輕罪本身較弱的倫理非難性,輕罪人員不是刑事司法重點懲處和打擊的對象。依法盡量對輕罪人員適用非羈押性強制措施,削弱輕罪所對應的刑罰附隨后果,關注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之間的轉化銜接,深入挖掘不起訴制度的出罪價值具有一定合理性和必要性。欲解決輕微犯罪治理這一法治難題,應當深入認識到輕罪區別于傳統犯罪的特征,即犯罪社會危害性較輕、可預防性強、犯罪人改造空間大等,從而在尊重既有規范的前提下尋求輕罪司法限縮的合理方案。

猜你喜歡
前科犯罪人后果
“耍帥”的后果
這些行為后果很嚴重
司法解釋中前科減量入罪的現象和原理
和諧人際關系的構建與犯罪人的再社會化
俄羅斯前科制度研究
眾榮的后果8則
上朝遲到了 后果很嚴重
減刑假釋實行申請制之倡導
未成年犯罪人的刑罰制度分析
論未成年犯罪人的矯治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