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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務勞動補償制度的價值及其困境化解

2023-02-23 18:32項定宜楊思凡
寧波工程學院學報 2023年4期
關鍵詞:家務財產夫妻

項定宜, 楊思凡

(東北林業大學 文法學院, 黑龍江 哈爾濱 150006)

0 引言

我國的家務勞動補償制度最早規定于2001 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婚姻法》)第四十條,該條將家務勞動補償請求權限定在分別財產制下,而我國大多數家庭采用夫妻共同財產制,在這一背景下,家務勞動補償制度在司法實踐中并沒有發揮應有的功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第1 088 條刪除了“分別財產制”這一限制條件,擴大了家務勞動補償制度的適用范圍。 但是,該制度表述較為籠統,缺乏相關司法解釋,使得學者們不得不注意到司法實踐中適用該制度出現的阻力和困境。

以夏吟蘭、王歌雅為代表的婚姻法學者指出了現行制度存在著“較多義務”不明晰、補償標準和方式不確定、家務勞動難以舉證的問題[1],這些問題在學界一直存在爭議。 本研究以家務勞動補償制度中存在的理論爭議為關注點,通過威科先行檢索,從2019 年1 月到2023 年10 月共整理出103 份判決文書。 其中明確家務勞動補償數額的有24 份,判決金額從1 萬元到5 萬元相差較大,法院的判決理由并不統一;在不支持家務勞動補償請求的判決中,證據不足或沒有相關證據是原告敗訴的主要原因。 基于以上調查,本研究立足家務勞動補償制度的價值,分析制度困境,試圖明確家務勞動制度的補償標準和方式,優化其證明責任,以期為公允補償家務勞動貢獻方的逸失利益或人力成本損耗[2]提供參考。

1 家務勞動補償制度相關概念的界定

1.1 家務勞動的界定

學界對家務勞動并沒有統一的定義,基本是指家庭內的家事、育兒等勞動[3]。 與其他社會勞動相比,家務勞動具有以下顯著特征:第一,封閉性。家務勞動的場所特定,只在家庭內部進行。家務勞動的服務主體特定,主要服務于共同生活的直系親屬,只有朋友來家中做客時,家務勞動成果才由外人享用,一般來說,這種情況也是較少的。 家務勞動成果的生產者和消費者具有同一性,家務勞動成果不進入市場交換。 第二,無償性。 家庭成員更多時候并不會為享有舒適的居住環境、可口的飯菜等家務勞動支付對價。 由于家務勞動成果不進入市場交換,所以也不會獲得家庭成員之外的他人支付的酬金。

服務業的細化和智能家居的發展減少了家務勞動的量。 但隨著人們對于精神層面的追求,家務勞動也在相應地增加。許多家庭越來越注重生活品質的提高,越來越注重子女的教育。這些需求無形中對家務勞動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她(他)們注重美觀的家居設計、對孩子高質量陪伴、色香味俱全的烹飪技術,這些需求延長了家務勞動的時間、提高了家務勞動的量。 因此,對家務勞動的界定,在符合基本特征下,要結合各個家庭的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民法典》第1 088 條被稱作家務勞動補償制度,具有爭議的一項適用條件是“協助另一方工作”。照顧子女、照料老年人理所應當屬于家務勞動的范疇,但“協助另一方工作”是否屬于家務勞動具有爭議[4]?!皡f助另一方工作”符合家務勞動的特征,是新興的家務勞動。 因為家務勞動的范圍會隨著社會的發展而不斷變化,所以對家務勞動的理解不應僅僅限制于傳統家務勞動的范圍。 綜合學界觀點和法條表述,本文將家務勞動界定為家庭成員在家庭內部為滿足家庭成員物質需求和精神需求所從事的勞動。

1.2 “較多義務”的界定

在家庭中,不是每一個從事家務勞動的人都能請求家務勞動補償,根據1 088 條,只有從事較多義務的人才能行使家務勞動補償權。 對于“較多義務”如何理解,兼職家務勞動者和全職家務勞動者的區分標準是不同的。兼職家務勞動者是指既參加工作又從事家務勞動,這種情況存在于雙職工家庭。在雙職工家庭中,對于“較多義務”的判定,主要是比較夫妻雙方從事家務勞動的多少。 在有全職主婦(夫)的家庭中,則不能比較從事家務勞動的量,因為在這種家庭類型中,另一方幾乎不從事家務勞動。 此時,可以根據一方利益受損的程度與另一方獲益的程度來進行判斷,如果從事家務勞動的一方因其長期從事家務勞動導致再就業能力、社會交際能力遠遠低于其先前水平,或者從事社會勞動的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獲得專業技能證書、學歷得到提升等會大幅提高其生存能力的情況。 全職家務勞動者可以基于上述情況請求家務勞動補償。

“較多義務”很容易從文義解釋角度理解為:較多的法定義務。 在婚姻家庭中,夫妻之間的扶養義務,父母子女之間的撫養、贍養義務都是法律規定的義務,也是家務勞動的一部分。 但家務勞動還包括一些瑣碎的日常,在特殊情況下還包括照顧對方癱瘓的兄弟姐妹等超出本家庭事務范圍的勞動。 家務勞動補償制度旨在承認家務勞動的價值,彌補家務勞動者人力資本的虧損,保障家務勞動者的利益,使夫妻雙方能夠各取所長、盡心盡力地經營家庭,維護家庭穩定。 基于該制度的目標,應當對“較多義務”中的“義務”做寬泛理解,也就是說對家務勞動做寬泛理解,只要是滿足家庭內生活需要的勞動都是家務勞動,家務勞動包括法定義務和非法定義務,包括有形的肢體勞動也包括無形的精神付出。

1.3 家務勞動補償的界定

家務勞動補償源自《民法典》第1 088 條,該條規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 只有家務勞動者從事較多家務勞動或者協助另一方工作時,家務勞動補償制度才有適用的空間。 如果不能滿足從事較多家務勞動或者協助另一方工作,則不能要求家務勞動補償。

家務勞動補償制度與離婚經濟幫助制度、離婚過錯損害賠償制度并稱為離婚救濟制度。 這三個制度都能確?;橐鲫P系中的一方的利益,但這三個制度有其各自的目標主體、適用條件、不同的性質和目的。 從目標主體來看,家務勞動補償制度主要為家務勞動者設計;離婚經濟幫助制度的保護對象是離婚后經濟有困難的一方;離婚過錯損害賠償制度針對的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無過錯一方。 從適用條件來看,家務勞動者只有在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或協助另一方工作從事較多義務時才可以適用家務勞動補償制度請求自己權利;離婚經濟幫助制度以夫妻一方在離婚后生活水平急劇下降,不能保證自己溫飽為適用情形;離婚過錯損害賠償制度以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有過錯為前提。 雖然這三種制度都可以對利益受損方進行彌補、平衡夫妻雙方利益,但是,從法的價值來說這三種制度有著不同的目的。離婚經濟幫助制度更偏向法的人權價值,對人基本生活的保障。 家務勞動補償制度和離婚過錯損害賠償制度則是體現法的正義價值。 家務勞動補償和離婚經濟幫助的性質是補償、離婚過錯損害賠償除了補償損失外還有懲罰過錯方性質。

家務勞動補償制度與離婚經濟幫助制度、離婚過錯損害賠償制度相輔相成、并行不悖,在救助家務勞動者權益上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2 家務勞動補償制度的價值追求

2.1 全面肯定家務勞動價值

2.1.1 家務勞動的社會價值

恩格斯指出:“社會的生產可以分為兩種: 一種是人類為了維持自身生活而對各種物質產品的生產,如糧食、服裝以及滿足人類其他需求的產品;另外一種就是人類的繁衍生息、種族的延續。 ”[5]家務勞動是在家庭范圍內,以本家庭生產消費為目的的家庭勞動[6]包括洗衣做飯、打掃衛生、贍養老人、撫育兒女。 由于做家務長期存在于家庭生活中,人們習慣地享受家務勞動帶來的便捷,卻忽視了它的價值。 家務勞動同其他社會勞動一樣,都具有獨特的社會價值。 家務勞動是社會勞動者在社會生產中提供價值的基礎。 社會中的主要勞動力是青壯年勞動力,這些青年人或者是中年人都成長于家庭中,沒有家庭為其提供的生活資料,其就不能成長為一名合格的勞動者。 每個人都生發、成長于家庭,從小便享受著家務勞動帶來的成果,例如,可口的飯菜、舒適的成長環境、精神上的鼓勵與支持。 家務勞動的成果促使著一個人身體上的發育、心理上的健康。 從此處來看,家務勞動具有使用價值是毫無異議的。 家務勞動為社會生產提供勞動力,勞動力是社會生產的重要因素,所以,家務勞動具有社會價值。

2.1.2 家務勞動的經濟價值

保羅·史密斯認為家務勞動之所以不能成為抽象勞動,不在于它是私人勞動,是因為它只能停留在私人的領域[7]281。 盡管家務勞動處于家庭內部但它仍然與市場進行了交換,這種交換并不是將家務勞動作為一種商品與外界進行等價交換,而是通過勞動力這一特殊商品與市場進行交換。 勞動力是一種重要的生產資源,可以作為一種重要的商品存在[8]。 當某個特定的人具有行為能力或者兼具良好的組織溝通能力時,他(她)便成為了一名合格的備選“勞動力”。 當其進入社會生產中,這一“勞動力”便搭起了家務勞動社會價值向經濟價值轉變的橋梁。 即,社會勞動者的身上凝結著家務勞動的價值,當這一勞動者在社會化大生產中創造出新產品,產出經濟價值時,家務勞動的價值也悄悄注入其中。 所以,家務勞動是社會總勞動的一部分,各種投入在家庭生產中的時間和精力,都會成為社會總價值的一部分。 由此可以推斷,家務勞動價值具有經濟價值,將家務勞動價值納入國內生產總值計算中,是十分必要的[9]140。

2.2 平衡夫妻之間的利益

家務勞動在日常生活中經常被稱為“做家務”,并沒有體現出“勞動”這一概念,提及“勞動”,大多數人會想到在田間地頭勞作、在工廠打工、在寫字樓里上班,很少有人會認為做家務也是一種勞動。 可見,在大多數人心中并沒有建立起干家務活和上班工作一樣都是一種勞動的觀念。 究其本質是:忽略了家務勞動帶來的價值,忽視家務勞動的價值,相應地,也會忽視家務勞動者的價值,特別是全職媽媽或者全職爸爸的價值。 享受家務勞動成果的一方甚至會覺得對方在家里輕輕松松地度過一天,而自己在外工作奔波,養家糊口。 久而久之,其會產生心理上的不平衡,并不給從事家務勞動的一方分享自己的收入,造成夫妻之間的利益失衡。 因此需要宣傳家務勞動的價值,明確家務勞動的價值等同于生產性勞動的價值,承認從事生產性勞動的一方獲得的工資或者其他社會保障中有一部分應歸功于家務勞動者的貢獻。 家務勞動補償制度的出現,將上述觀念以法律制度的形式確立下來并賦予其法律效力,保護雙方財產權益,平衡了夫妻之間的利益[10]。

2.3 穩定家庭關系

走進婚姻中的男女雙方好比企業中的戰略合作伙伴, 婚姻也是需要經營的,“夫妻同心, 其利斷金”,只要夫妻雙方朝著一個共同的目標努力,日子就會蒸蒸日上。 根據男女雙方的生理構造不同、個人能力高低,在婚姻家庭中會出現夫妻之間的分工差異。 相比于男方,更適合從事家務勞動的女方會因為從事家務勞動導致就業能力減弱或者無法享有丈夫的工資而卻步。 家務勞動補償制度承認了家務勞動的價值,確保家務勞動者可以分享另一方的福利待遇,進而使從事家務勞動的一方沒有后顧之憂,使從事生產性勞動的一方正視家務勞動者的貢獻,鼓勵夫妻雙方依照各自職責在各自的領域,積極主動地為家庭做貢獻,實現家庭利益最大化,促進和諧穩定的家庭關系。 家庭是社會的最小組成單位,家庭的穩定關乎社會的穩定,和諧的家風對社會主流道德的形成有著重要的影響。 從宏觀上講,家務勞動補償制度使人民群眾在法治軌道上安居樂業,維護了社會的長治久安。

3 家務勞動補償制度的適用困境

3.1 家務勞動補償標準和方式不明確

家務勞動補償標準涉及家務勞動補償數額的確定,由于法律沒有對此做出明確規定,按照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夫妻雙方對于家務勞動補償標準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補償;當事人之間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由法院判決。 法官在判決數額時會出現無法可依的情況,只靠法官的個人生活經驗和對案件的理解進行裁判,會導致后案推翻前案的判決邏輯,甚至出現同案不同判現象,這將大大降低司法公信力,擾亂社會公平正義。

家務勞動補償方式涉及貨幣形式補償、其他資產補償;分期償付、一次性償付。 不同的清償類型,將會直接影響家務勞動請求權人的利益。 貨幣形式補償更便于請求權人對自己的投資,準確地彌補自己生存能力的缺口,有針對性地提升請求權人的生活質量。 其他資產補償主要適用于被求償方沒有足夠的金錢給予請求權人,但有可以被估算、折價的動產或不動產,或者有可以被請求分配利益的股權、知識產權等財產性權益。 以其他資產進行補償,可能會出現補償的資產不匹配請求權人的需求,請求權人獲得補償的步驟和程序相較于貨幣形式補償更為繁瑣等問題, 不便于請求權人直接行使自己的權利。一次性償付便于夫妻之間有關家務勞動補償糾紛一次性化解,使夫妻雙方更好、更快地投入自己的新生活,避免后續被請求方出現轉移財產,致使請求權人無法求償的情況。

3.2 家務勞動補償的責任財產不明確

家務勞動補償制度已經擴展適用到夫妻共同財產制,在夫妻共同財產制下,確定家務勞動補償的責任財產十分重要。 在這里首先要引入一個問題,夫妻共同財產制下,家務勞動者已經分享了社會勞動者為家庭帶來的薪資和報酬,這已然對家務勞動進行了補償,在此情形下,適用家務勞動補償制度是否對家務勞動進行了雙重評價。 答案是否定的,因為家務勞動補償制度不僅是對家務勞動價值的承認而且還彌補了因從事家務勞動而造成的人力資本、機會成本的損失。 正確理解家務勞動補償制度的立法宗旨,是解決該問題的關鍵。在(2022)閩0181 民初5999 號判決書中,原告林某興起訴被告林某龍、林某晴,是有關離婚財產分割的債權人撤銷權之訴。 經法院查明,林某龍于2017 年向林某興借款,2018 年12 月到還款期限止,應付但未付本息和32 萬元。 2022 年林某興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卻發現林某龍名下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另查明林某龍與林某晴于2005 年登記結婚,2018 年10 月協議離婚,將夫妻共同財產房屋一處歸女方所有。 現原告請求法院認定債務人林某龍的所有權份額。 法院沒有支持原告這項請求,裁判理由是,離婚財產分割應考慮離婚經濟補償等各種因素,故暫不做認定。 很明顯,該案法院將離婚財產分割與家務勞動補償混合在一起考慮,離婚財產糾紛涉及舉證較為繁瑣,需要另案審理,暫不做認定的做法是正確的。 但不應以“離婚財產分割應考慮離婚經濟補償因素”作為說理部分。 這樣的表述不禁會讓人想到,如果家務勞動補償較多的話,就可以少分或不分共同財產了嗎? 如果家務勞動補償較少的話,就可以多分共同財產了嗎? 家務勞動補償制度與離婚財產分割制度是并行不悖、相互獨立的兩個制度。 也就是說,不能因為家務勞動補償多,共同財產就分割少或者共同財產分割多,家務勞動就補償少。 因為家務勞動補償是對勞動價值的肯定與補償以及對家務勞動者人力資本損失的彌補,而分割共同財產制度并不能覆蓋家務勞動補償制度的內涵和外延。 此外,在夫妻共同財產制下,家務勞動者可以請求另一方婚前財產還是婚后個人財產是法律需要明確的問題。

3.3 家務勞動舉證困難

我國民事訴訟的規則是, 主張民事法律關系存在的一方要對民事法律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主張民事法律關系變更、消滅的一方應對民事法律事實的變更、消滅承擔舉證責任,不能舉證證明的,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由于家務勞動具有封閉性、私密性等不易取證的特點,家務勞動的產生和消費在時間上具有同一性,家務勞動補償的請求權人在主張其從事了較多的家務勞動時會出現舉證困難的情形。 家務勞動不僅包括可以量化的做飯的次數,還包括隱藏在具體勞動背后的精力、情感上的付出,這些精力和情感上的付出大大阻礙了請求權主體成功舉證的可能性。 家務勞動者只有在從事較多義務時才能請求補償,由于法律對于“較多義務”沒有明確規定,家務勞動者在對“較多義務”舉證時,無從下手。在(2021)皖0406 民初2841 號判決書中,原告黃某訴被告胡某婚姻存續期家務勞動補償費2萬元,法院以黃某未提供充分證據為由,駁回該項訴訟請求。 通過法院認定的事實可知,黃某與胡某于2015 年登記結婚,2021 年4 月8 日經法院調解協議離婚,在此期間共生育兩女。 大女兒在2 歲時被確診腫瘤,黃某陪同女兒奔波住院共365 天,同年,黃某因宮外孕住院8 天。 大女兒2021 年4 月18 日去世,懷著悲痛的心情,黃某在2021 年9 月訴胡某離婚財產糾紛及家務勞動補償,希望自己這么多年的辛苦付出能夠獲得應有的補償,但法院認為照顧子女是一位母親的基本義務,原告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對家庭負擔較多義務,加之雙方家庭為低保戶,所以對家務勞動補償2 萬元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本案因為原告無法舉證證明自己付出了較多義務而沒有獲得家務勞動補償,司法案例中還有許多請求家務勞動補償的一方,困于家庭事務瑣碎性,無法獲得證據支持自己的主張。 我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應當對家務勞動糾紛的證明責任作出規定,但現行制度缺乏相關的司法解釋,這并不利于保護家務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4 家務勞動補償制度適用困境的化解

4.1 明確家務勞動補償標準和方式

關于家務勞動的補償標準,法律和司法解釋都沒有相關規定,學者對如何確定家務勞動補償制度的標準有不同觀點。 有學者主張家務勞動的補償標準應當參考該地區家政服務人員的平均工資,由于市面上已經出現市場定價的家務勞動, 以家務勞動者所在地區的家政行業工資為補償金額的參考標準,合理地評估了家務勞動的經濟價值。 家務勞動補償制度作為離婚救濟制度的一種,它區分于離婚過錯損害賠償制度,家務勞動者基于家務勞動補償制度所獲得的利益,具有補償性質而非賠償性質。 家務勞動補償的額度針對的是家務勞動者的損失。 在具體勞動層面,承擔較多家務勞動的家務勞動者和較少從事家務勞動的另一方的利益是不平衡的, 另一方需要對家務勞動者承擔較多義務部分進行補償。只評價家務勞動者多付出的具體勞動部分,運用家政行業工資對此進行衡量,似乎沒有不妥之處。 但這種簡單地以家政服務人員的工資彌補家務勞動者的做法,并未全面認識到家務勞動補償制度的立法宗旨。 家務勞動補償制度不僅在于肯定家務勞動的價值而且更著重對家務勞動者內在價值損失的補償。這種屬人性的內在價值主要包括,人力資本、機會資本等關乎個人前途發展的價值。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實施,更在于符合立法目的的實施。 使用單一的家政服務業工資作為家務勞動補償標準,并沒有全面評價到家務勞動者的損失。 有觀點認為,在判決補償數額時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家務勞動的工作量和強度、一方獲益情況、另一方受損情況這幾種因素綜合考量,這種觀點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因家庭而異,不失為一種好的解決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可以通過制定司法解釋明確這幾種要素的參考比例或者公布可供參考的典型案例,最大限度降低同案不同判現象。 明確家務勞動補償標準才能使法官在判決時有法可依,判決結果才能得到當事人信服,維護公平正義,穩定司法權威。

在補償方式上,應明確多元靈活的補償方式,貨幣形式和其他資產都可以作為補償客體,應先使用貨幣形式對家務勞動者進行補償,不足部分由其他資產補足。 以一次性補償為主,早日解決糾紛,對家務勞動者進行補償時,應優先滿足被求償者自身基本生活需要,如果有其必須照顧的老人兒童時,還要滿足他們的基本生活需要。 被求償者一次性給付有困難的,可以分期給付。

4.2 明確家務勞動補償制度的責任財產

家務勞動補償制度的責任財產與家庭財產制有著密不可分的聯系。 在分別財產制下,對家務勞動者的補償理應是另一方的個人財產。 在夫妻共同財產制下,能否適用另一方的個人財產對家務勞動者進行補償沒有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 普通強度的家務勞動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就可以得到補償,超過普通強度的家務勞動可以通過多分共同財產得到額外的補償。 如果夫妻共同財產較少或因從事家務勞動造成個人機會成本、社會生存能力下降,通過分割共同財產不足以平衡雙方利益的,家務勞動者可以請求用另一方的個人財產補償自己損失。 所以,在分別財產制下,家務勞動補償的責任財產只能是一方的個人財產。 現家務勞動補償制度擴展適用于夫妻共同財產制,家務勞動補償的責任財產可以是雙方的共同財產也可以是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方的個人財產以婚姻關系成立為區分點,分為婚前的個人財產和婚后的個人財產。 有學者還認為,應將婚前的個人財產排除在責任財產范圍之外,理由是家務勞動者對家庭的貢獻只會向后延伸,不會向前追溯[4]。 另一方的婚前財產并沒有備受家務勞動的福澤,因此不能用來填補家務勞動者的損失。家務勞動補償制度意在彌補家務勞動者的利益失衡,在一場家務勞動糾紛中,家務勞動者不僅喪失自己的發展機會而且沒有金錢回報,可謂“人”“錢”兩空。 在司法實踐中家務勞動者的損失明顯大于另一方,更應注重家務勞動者的損失,有一種方法來盡快地安撫“受害方”,那就是讓其獲得足額的經濟保障。 所以,無須仔細區分責任財產是另一方的婚前財產還是婚后財產,只要是另一方的個人財產都可以作為家務勞動補償的責任財產。

4.3 優化家務勞動補償制度的舉證責任

民事訴訟的目標在于定紛止爭,綜合我國民事案例來看,化解糾紛有兩種途徑。 第一,法院盡可能查明案件真相;第二,原被告雙方達成和解。 根據第一種途徑,法院要想查明真相必然離不開證據的運用,必然牽扯到證明責任的問題。 “誰主張,誰舉證”已經成為人盡皆知的民事訴訟證據規則,但由于民事案例的復雜多樣性,這一規則并不能完美地解決所有的民事糾紛,特別是家事糾紛。 以家務勞動為代表,封閉的家務勞動環境、瑣碎的家務活成為家務勞動補償糾紛原告難以舉證的主要原因。 這類家事糾紛不屬于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無過錯責任的法定情形,在雙方當事人不能達成和解的情況下,便會陷入司法僵局。 就家務勞動補償糾紛而言,減輕當事人的舉證責任可以從兩個方面入手。 一是,徹底解除原告的舉證責任,但這種做法不符合法律規定;二是,在一定程度上緩解原告的舉證責任。 在化解家務勞動補償糾紛僵局時,借鑒“表見證明”“間接反證”“大致推定”這些概念,不失為一種解決辦法[11]。此外,優化家務勞動補償制度的舉證責任需要與家庭財產制、家庭職工類型協同考慮。 在約定財產制下,如果是單職工家庭,則法院應適當推定全職主婦(夫)從事了大多數的家務勞動,除非另一方提出明確有力的證據證明無業配偶沒有從事較多家務勞動。 這種情況主要出現在雇有保姆等家政人員或者是無業配偶好吃懶做的個人習性。 如果是雙職工家庭,可以從雙方的社會勞動時間、工作地點、工作強度、出差次數等相關情況綜合判斷。 一方社會勞動時間長、工作地點距離家庭較遠甚至跨市、工作強度大、出差次數頻繁都會導致其照顧家庭、從事家務勞動的時間短、次數少,據此,法院可以推定另一方承擔了主要的家務勞動。 在共同財產制下,不論單職工家庭還是雙職工家庭,夫妻雙方在分割共同財產時已經對家務勞動進行了補償。 此種情形下,從事家務勞動的一方應舉證證明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仍不足以彌補其損失,即舉證證明自己因承擔家務勞動造成人力資本、機會資本等抽象價值遭到了損失。

基于家務勞動的私密性、瑣碎性,家務勞動糾紛的調查難度較大,而家務勞動者是否能夠獲得補償與舉證責任息息相關[12]。 司法實踐中可以探索減輕家務勞動者的舉證責任,提高證人證言的證明力,注重對相關事實做出推定,減少家務勞動者因舉證困難而敗訴的案件數量。

5 結語

本研究針對家務勞動補償制度存在的困境,從立足家務勞動補償制度的價值、明確家務勞動補償的標準和方式及優化家務勞動補償的證明責任等方面分析和化解該制度的適用困境。 強調家務勞動補償制度全面肯定家務勞動的價值、有效平衡夫妻之間的利益,有助于促進和諧穩定的家庭關系;而家務勞動補償標準和方式不明晰、家務勞動補償糾紛的證明責任較高等問題無法發揮家務勞動補償制度的立法價值。 然而本研究還有一定局限性,在建立婚內財產申報制度、家事調查員制度等切實保障家務勞動者權益的制度方面今后仍須進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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