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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直婚姻的法社會學研究
——基于婦女權益保護的角度

2023-02-23 19:53景春蘭
東莞理工學院學報 2023年6期
關鍵詞:性取向同性戀者同性

景春蘭

(東莞理工學院 法律與社會工作學院,廣東東莞 523106)

一、問題的提出

同性戀本是一個敏感話題。自20世紀以來世界人權思想開始擴展至各個領域,在逐步承認多元個體存在的同時,同性戀這一性少數群體也逐漸進入公共話語,進而出現許多呼吁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聲音。但是,基于傳統婚姻家庭觀念,我國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聲音較小,至今僅有一例同性戀者爭取結婚權的司法案例[1]。實踐中我國涉同婚姻或財產糾紛并不因同性婚姻未合法而減少,目前存在諸多法律空白導致涉同婚姻家庭糾紛總是難以處理。

(一)同性戀及其婚姻形態

同性戀是指對同性產生情感、愛情或性的吸引,能對同性有性吸引力、性傾向的人。在我國,人們對待同性戀的態度經過很多階段。新中國成立后的第一部婚姻法確立一夫一妻制,但儒家思想對社會公眾的影響仍然很大,那些同性戀者因不能實現“傳宗接代”責任而受到人們的歧視和譴責,當時法律更把同性戀行為歸為流氓罪之一種情形,直至1997年我國取消流氓罪,同性戀行為才得以非罪化。2001年,中國精神病研究協會把同性戀從《中國精神障礙分類與診斷標準》中剔除,同性戀才終于非病化。盡管如此,中國對同性戀也不算友好,中國社會對同性戀者包容度至今仍然較低,同性戀者無奈選擇的或是形式婚姻,或是同性同居。也有不少同性戀者尤其是男同性戀者,基于生育或掩蓋性取向的目的而選擇同直婚姻,建立一個表面看來正常的異性婚姻家庭,而同直婚姻所衍生的一類社會群體——同妻和同夫,至今未能引起社會廣泛關注。

(二)同性戀婚姻權正當性解釋

我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并未公正合理地回應同性戀者爭取婚姻權的訴求。正如胡某與孫某結婚登記一案,目前同性戀者仍無法在民政部門獲得結婚登記,但與此同時,法律也并未明確禁止同性結婚。筆者認為,針對同性婚姻,我國仍缺乏法律規制和程序上的認可。一方面,對于私法領域而言,“法無禁止即可為”,對于公法領域而言,“法無授權即禁止”。 婚姻權屬于個人私權,同性戀者自愿結婚本屬于婚姻自由的范疇。我國憲法規定,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的保護;禁止破壞婚姻自由,可見婚姻權已然納入人權范疇。另一方面,根據歷史解釋方法,結合當時的時代背景和社會價值觀念,憲法、婚姻法制定當時的立法者目的和立法者本意也應是不調整同性婚姻關系。

同性戀婚姻不能同時處于違法與合法兩種狀態。贊同同性婚姻者認為,“性別”(自然性別)不是婚姻中的決定性要素,婚姻的本質是雙方因愛、長期共同生活和相互陪伴而組建成的共同體,雙方是同性或異性這一點并不重要。反對同性婚姻主要的理由是同性結婚不能實現生育目的。筆者認為,婚姻觀念的變遷為同性戀婚姻權的確立提供了社會基礎。同性婚姻不能生育與異性婚姻不愿生育在結果上并無不同,現代婚姻不再強調媒妁之言、傳宗接代,現代社會人們更重視個體的自由和感受,人類的感情、愛情才是結婚選擇的決定因素。歷史是發展的,婚姻的終級目的不是生育和繁衍,既然同性戀是客觀存在,純粹基于愛戀而結合的同性婚姻更容易獲得社會公眾的尊重與接納,因而,運用歷史解釋方法對法律規范作出解釋絕不能忽略社會發展變遷,有必要對憲法和法律作出適當擴張解釋。

隨著同性戀群體的日益增長和個體意識的增強,同性戀者開始重視和主張自己的婚姻權。保障同性戀者平等婚姻權,方能體現法律公平、自由、平等的價值理念。若同性戀者的真情實感得不到抒發,人生得不到合理安排,將帶來諸多社會隱患,比如公共衛生安全問題,再比如同妻和同夫權益保護問題[2]8-9。

總之,從法社會學的角度來看,同性婚姻合法化是一個復雜的社會問題,需要權衡法律、道德、文化、歷史等多種因素??紤]到我國傳統婚戀觀仍然根深蒂固,短期內從國家層面實現同性婚姻合法化尚有不小難度。

二、同直婚姻及其形成機制

同直婚姻的概念來源于美國,是指同性戀者與異性戀者結合形成的婚姻[2]7。其中的“直”就是指異性戀者,大多是受到同性戀者欺騙而與之進入婚姻。同直婚姻是一種畸形婚姻形態,雖具備合法婚姻形式卻不具有正?;橐龅那楦谢A和關系狀態。

法社會學的“活法”理論認為,活法是法的基礎,法律研究的重心應當轉向廣闊的社會生活,分析對象不是法律條文和法律原則,而是法律賴以存在的社會條件和社會環境[3]。從法社會學的角度看,同直婚姻現象不是孤立的社會存在,其產生原因應從個人、社會與制度環境中尋找答案。

(一)同性戀者缺乏自我身份認同是同直婚姻產生的直接原因

目前,中國仍有很大一部分同性戀者處于身份認同困惑階段,“出柜”的很少。由于缺乏自我身份認同感,不能坦然面對自己的性取向,甚至不尊重自己的性取向,即使經歷萬般糾纏,同性戀者最后可能仍然依照社會主流文化規范去做,以求看起來與“正常人”別無兩樣。同性戀對自我身份的隱藏,不僅使自身的合法權益無法得到有效保障,還讓自身訴求也無法被體察與認可。正因為大多數同性戀者的逃避和懦弱,躲藏式地步入與異性的婚姻生活,直接導致同直這種畸形婚姻。

(二)同性戀遭受社會歧視是同直婚姻產生的主要原因

我國公眾對同性戀的認知上存在偏見,他(她)們被認為是病毒攜帶者及心理變態者。同性戀污名化導致絕大多數同性戀者不敢公開性身份。以異性戀為主導的文化氛圍下,即使同性戀者對自我身份有良好的認同,由于得不到主流社會和主流文化的認可,他們之中的大多數會違背自身性取向走進異性婚姻,以滿足社會對自身的角色期待。

(三)同性婚姻未合法化是同直婚姻產生的根本原因

在我國,同性戀者無法與同性戀者登記結婚,使得同直婚姻成為一些同性戀者的無奈選擇,目的是獲得法律上的保障。在異性戀霸權及異性婚姻規則下,大多數男同性戀者隱瞞其同性性取向與異性步入婚姻,在現有的婚姻家庭制度框架內其與異性戀女性建立的同直婚姻屬于有效婚姻,從而同妻的身份標簽就被固化且難以消除。

(四)轉型時期存在多元婚姻觀是同直婚姻產生的重要原因

1.傳統婚姻家庭觀的影響。中國傳統婚姻觀講究的是男娶女嫁、陰陽結合、成家立業、傳宗接代、養兒防老。傳統婚嫁觀念深入人心,無論是男同性戀人還是女同性戀人,想要公布自己的真實性取向,首先面對的是來自家庭的壓力。傳統觀念、社會氛圍、家長會不斷施壓和督促達到適婚年齡的男性和女性盡快結婚生子,這種承壓感在年齡較大的男同性戀群體中更為普遍。即使男同對女性并沒有感情,但迫于生育子女的需要,男同也會與異性戀女性走入婚姻。

2.現代婚姻觀不再單一。大多數年輕人,尤其思想前衛的00后群體,他們更懂得尊重和包容個體的性取向,更容易去接納同性戀群體,更敢于追求脫離傳統束縛的戀愛,甚至愿意與雙性戀者締結婚姻。但現代婚姻觀融入社會是一把雙刃劍,它能鼓勵社會公眾跳出傳統婚嫁觀念的束縛,尋找合適的伴侶度過余生,但它畢竟是一種自主選擇的婚姻觀,可能無法為選擇者提供任何保障,反而容易演變成同性戀者騙婚的說辭和手段。

三、同妻問題及解決障礙

如前所述,在我國大多數男同性戀者仍然會依照傳統觀念迎娶異性戀女子作為伴侶,以與女性結婚作為障眼法達到掩飾自己性取向的目的。另外,男同性戀者背負著傳宗接代的責任,常常將女性視為生育工具,騙婚又騙生,從而產生男同性戀者的異性戀妻子這一特殊群體,以下簡稱“同妻”。 從數量上看,“據聯合國婦女署提供的數據與我國最新人口普查結果可知,我國處于同直婚姻的同妻約在2300—3200萬人之間,遠高于十幾年前預估的1600萬”[4]。解決同妻問題的障礙主要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一)社會文化傳統障礙

傳統的家文化、生育觀念及同性戀亞文化在中國根深蒂固、影響深廣,這種落后文化傳統對女性的影響仍將長期存在,同妻問題的解決任重而道遠。

(二)同妻自我認同危機

在社會“恐同”“反同”的文化背景下,同妻自我認同感很低。當發現自己丈夫是同性戀時感到不可置信和崩潰不已,漸而對自身產生質疑。一是男同性戀不被社會待見,同妻為此產生羞恥心理,擔心被人嘲笑與歧視。二是認為自己不如丈夫的男性伴侶有吸引力,由于自身魅力不夠才導致丈夫對自己沒有興趣,徹底喪失自信。三是同妻自認遭遇男同丈夫騙婚,造成同妻自我信任體系崩塌。同妻群體集體失聲,自身維權意識淡薄。正因為受害者的寬容,施暴者才更加變本加厲,其自我認同危機和自身維權意識淡薄成為同妻群體權益保護的巨大障礙。

(三)同妻污名化觀念認知

一是同妻被貼上功利化標簽。女性選擇配偶更多考慮職業和收入等外在條件,婚姻不順時很容易被質疑是功利化婚姻選擇。同妻選擇離婚與否所考慮的除了子女以外就是考慮財產分割和經濟賠償,沒有獨立經濟能力的同妻寧愿痛苦也不愿消除同妻身份。二是同妻被貼上“心理有病”標簽。大多數同妻從遭受冷落到確認自己同妻身份及之后總是在同直婚姻中反復糾纏,容易患上抑郁癥或其他心理疾病。三是同妻被貼上“艾滋病患”標簽。同妻的同性戀丈夫在外往往會有同性伴侶,同妻屬于高危的艾滋感染人群,在社會“恐艾”的大背景下自然被貼上“艾滋病患”標簽,也正因如此已離婚同妻很難再婚。所以,大部分同妻因懼怕身份暴露最終會選擇逃避和忍氣吞聲。

(四)制度障礙

依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同直婚姻不是無效婚姻也不是可撤銷婚姻,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這就意味著同妻是妻,卻難以享有作為妻子的核心利益,比如相互關愛、相互尊重、相互陪伴、同居生活(包含性生活)、要求忠實等,而想解除婚姻關系、消除同妻身份也很難獲得法院支持,因為同妻很難證明丈夫同性戀性取向和夫妻感情確已破裂?,F行法律和制度尚不能為權益受到侵害的同妻提供周到的保護,同妻離婚存在離婚請求難、當事人取證難、法院認證難、離婚賠償難、財產分割難[5]。

四、同妻問題的解決路徑

解決同妻問題的核心是遏制男同騙婚、減少同妻數量、消除同妻身份、保障同妻權益,其關鍵在于全方位多維度構建一個涵蓋觀念變革、組織干預和制度保障的解決機制。其中法律是解決機制有效運行的制度保障,又是解決同妻問題的一個制度面向。

(一)觀念變革與社會支持

每個人至少從自己做起,樹立正確婚戀觀、生育觀和男女實質平等觀念,國家和社會需要通過多種媒介進行宣傳,打破男尊女卑、男強女弱、同性戀污名化和同妻群體污名化的社會認知,對同性戀和同妻更多包容和接納。另外,還需要建立社會支持系統。同妻在與男同丈夫的性關系互動中被毫無余地完全否定而導致整個自我體系崩塌,需要為其提供心理重建的社會支持系統。目前的同妻保護組織具有非正式性、自發性和自救性,靠弱者幫扶弱者效果不佳。我們應當建立一個包括民政部門、婦聯、基層社區、疾病預防中心、心理咨詢中心、社會工作站、律師事務所等在內的同妻保護組織體系。由婦聯牽頭和統一指揮,對同妻實施外部干預,包括疾病預防、心理重建、社工介入、法律援助等,各組織形成一個運行良好的干預機制,通過外部干預和社會支持促使同妻消解自我客體刻板印象,幫助同妻建立自我認同并逐步回歸社會。

(二)個人預防與自我調適

原婚姻法及現行民法典確立了婚姻自由原則。從法社會學角度看,同直婚姻是由男女雙方社會互動而自愿建立?;趥鹘y男強女弱觀念,女性在選擇另一半時,其擇偶標準上更多關注男方的家庭背景、學歷職業、經濟收入等外在條件,性取向還沒有成為中國女性與男方結婚時考慮的主要因素,而這點很容易被利用,女性容易成為男同性戀者掩飾性身份的工具。當發現自己是同妻,可能一味地忍受男同性戀丈夫的肢體或語言暴力,她們大部分都沉浸在自身婚姻不美滿以及同妻身份的痛苦之中,鮮有積極自救。筆者認為,女性的存在不應是滿足男性生理需要,更不是生育工具,女性應當在自尊且被普遍尊重的情況下基于愛情而選擇婚姻。同妻數量減少應當依賴女性覺醒和自我預防。一旦發現成為同妻,一方面自我調適,理性地接納自己同妻的身份;另一方面積極維權,因為其正遭受的侵害已經上升到法律層面。

(三)制度完善與制度保障

1.同性婚姻合法化。同性婚姻合法化是一個老生常談的話題,在最終落地之前無論普通公眾還是國家政府均應予以高度重視。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民法典》依然維持著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個體婚姻制度,即便在草案征求意見中,有人建議將同性婚姻納入《民法典》,但立法者給出的理由是,基于我國國情,一夫一妻制仍是締結婚姻的最佳制度選擇。這種論調是把異性婚姻與同性婚姻放在對立面予以考察。實際上二者并不矛盾,即便我們實行同性婚姻合法化,異性婚姻仍然是社會主流。由于同性婚姻入法的缺失,多數同性戀者在權利無法得到有效保障的前提下,會機械地選擇步入傳統婚姻,導致同妻數量不斷增長?;橐鰴嘧鳛槿说囊豁椈緳嗬?我們不能因為傳統的文化模式而將同性婚姻拒之門外。傳統一男一女的異性婚姻模式是社會文明進步的結果,但承認同性婚姻也不意味著人類社會的倒退。從外國有關的立法經驗來看,世界上已有多個國家和地區實現了同性婚姻合法化,為我國處理同性婚姻問題提供了借鑒經驗[6]。我國可以使用一些立法技術或者較為保守的手段對同性伴侶間的財產關系進行規定,比如認定民事結合,以“雙方當事人”取代“夫妻”一詞,其余權利上的規定則準用或者參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編》中的相關規定具體適用,也可以借鑒法國的民事互助契約[7],允許雙方當事人自由約定民事互助契約的權利義務,如自由約定同居期間的財產關系是分別財產制還是共同財產制,雙方的忠實義務和贍養義務等,同時以在民政部門或者法院等單位進行登記作為生效要件。還可以把契約的制定主體開放為同性和異性,既保證實質上的婚姻權平等,也未采用“同性婚姻合法(化)”這種詞語,以減少社會阻力。

2.遏制男同騙婚。長期以來,基于受害者有罪論的觀點[8],有些學者簡單地認為同妻和已婚男同受到的是同等傷害,忽視了男權制對婦女的壓迫,忽視了同妻的婚姻家庭地位低下,這很容易導向一個嚴重錯誤的結論,即無論一個弱者怎樣侵害另一個弱者都屬正當和正義。目前,在以異性婚姻為正統的中國社會,性少數群體處于較為難堪的生存現狀,其背后的同妻比其丈夫的生存境況更為糟糕?!吨泄仓醒腙P于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 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要建設“人人有責、人人盡責、人人享有”的社會治理共同體。筆者認為,應當強化婚姻家庭領域的誠信原則,遏制男同騙婚,減少“被同妻”現象。同妻問題愈演愈烈的最終結果很可能是整個社會信任鏈條斷裂,人人自危。男同基于自身作為男性的優越地位,對處于弱勢地位的女性敢于采取隱瞞、欺騙的方式與其走進同直婚姻,如果確實存在婚姻欺詐,欺詐方理應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雖然他也受社會歧視,也是被邊緣化的弱勢群體,但這不能成為欺詐他人的借口。此問題仍屬法律空白的情況下,雙方可以簽訂協議:任何一方存在關鍵信息欺詐而與對方結婚的,以放棄財產分割的方式承擔過錯損害賠償責任。

3.完善婚姻制度。從法社會學的角度看,男女結合先于國家、法律和政府而存在,結婚首先是一種自然權利。法律本是一種單純的制度設計,現行法制的產生又是法律與社會互動的結果,法律應當回應社會需要,與時俱進。男同騙婚的本質在于其個人道德水平低下、女性工具化和婚姻工具化的意識。筆者認為,在社會公眾可接受的倫理道德尺度內,需要納入性別視角,設計與完善法律制度,方能保障同妻的核心利益。(1)完善可撤銷婚姻制度。將性取向欺詐列入可撤銷婚姻制度之中,以遏制男同騙婚。(2)完善離婚制度。將“性取向沖突”列為離婚法定理由之一,對同妻離婚案件實行舉證責任倒置,減輕同妻舉證證明難度,使同妻離婚變得容易一些,從而減少同妻存量。(3)完善結婚制度。目前《民法典》婚姻家庭編明確規定離婚冷靜期制度,尚需規定結婚考慮期或公示期,避免草率結婚。(4)規定配偶權制度。明確規定配偶權的具體內容,將“禁止與他人同居”的“他人”涵蓋婚外同性,保護同妻配偶權。按照現行《民法典》相關規定,異性戀者和同性戀者的婚姻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承認其有效性,意味著同妻作為“妻”的合法權益是受到法律直接保護的,然而,實際上同妻作為妻子的核心利益比如要求鐘愛、要求同居、要求忠實等完全無法獲得法律保障。(5)規定同居制度。明確規定同居雙方的權利義務,涵蓋異性同居與同性同居。同性同居能夠獲得法律保障,引導同性戀者更多選擇同性同居而更少選擇同直婚姻,這樣可以減少同妻增量。

五、結語

婚姻應當是雙方基于完全自愿而結成,欺詐婚姻存在欺瞞因素,不完全符合婚姻自由原則,存在效力瑕疵。依據現行民法典規定,同直婚姻屬于有效婚姻,但其中的同性戀者只對同性產生愛情及性欲,其進入婚姻并不符合其本人的情感需求,大多數同性戀者對婚姻伴侶始終十分冷落,抗拒與其接觸,形成一種心理暴力,同妻和同夫因其特殊身份背負諸多不幸與無奈。同性婚姻合法化是解決這一問題的最直接和最根本的方式,但需要在符合中國國情的基礎上才能推進。中國傳統文化和社會語境下同性婚姻合法化短期內在國家層面恐難實現,那么,最現實的解決路徑就是:一方面,完善立法與司法,對同性戀者、同妻、同夫的婚姻權、配偶權和家庭權提供制度性保護[9],遏制男同騙婚;另一方面,呼吁社會大眾接納同性戀群體,倡導多元包容并存的文化觀念和社會氛圍,男同性戀群體應當認同自身性取向,坦蕩地做真實的自己,同妻應當勇敢維權,實現“同妻到我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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