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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審判監督管理一體化建設的邏輯與實踐

2023-02-28 19:08

李 鑫

(四川大學 法學院,四川 成都 610207)

一、研究的緣起

在司法責任制實施前,法院進行案件裁判長期采取“多主體、層級化、復合式”的定案方式,在缺乏對應審判配套機制的情況下,給審判運行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失序”與“紊亂”,以人民法院整體名義作出的裁判,“可能既不反映法院這一機構的意志,也不體現法院內各主體的共同智慧”[1]。在與之對應的時期內,法院審判監督管理的發展過程也經歷了三個重要階段:第一個階段中,審判流程管理、案件質量評查和績效考核三大模塊初步建立;第二個階段中,院庭長審判管理權得到強化和高速發展;第三個階段中,開始著眼于保障審判權的調整與轉型[2]。隨后,司法審判去行政化逐漸成為法院審判監督管理改革的新取向,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中明確指出:完善人民法院的司法責任制,必須以嚴格的審判責任制為核心,以科學的審判權力運行機制為前提,以明晰的審判組織權限和審判人員職責為基礎,以有效的審判管理和監督制度為保障,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確保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有些學者認為,司法責任制改革運行的基本邏輯就是“審理者裁判、裁判者負責”[3-5],此種邏輯的貫徹必然要求審判權的獨立運行。從權力運行角度,審判權與審判監督管理權之間始終存在著不可避免的緊張關系,這種內在固有矛盾隨著司法責任制的施行和深入被進一步激化,并演變為一種非個別的、非局部的、非偶然的現象。因此,如何從全局層面認識并找到兩者之間恰當的協同和配合方式成為審判監督管理改革與發展的重要問題。

2017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加快建設智慧法院的意見》,提出運用大數據和人工智能技術提升審判管理、人事管理、政務管理信息化水平,切實發揮先進科學技術對服務司法管理的重要保障作用。2019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的意見——人民法院第五個五年改革綱要(2019—2023)》明確要求牢牢把握新一輪科技革命歷史機遇,充分運用大數據、云計算、人工智能等現代科技手段破解改革難題、提升司法效能,推動人民法院司法改革與智能化、信息化建設兩翼發力,同時要求加強大數據在司法管理、廉潔司法中的應用。由此可見,智慧法院建設是一場改變傳統司法的全局性變革,在其建設過程中,智慧管理是與智慧服務、智慧審判、智慧執行并列的有機組成部分,但又有其獨特性,因為其他“三智”建設都是面向業務的,而智慧管理是唯一面向管理的。在司法實踐中,法院運用信息化技術提升管理手段科技性、處理審判管理和審判業務間關系、構建科學審判管理機制的共識已基本形成,這無疑有助于拓展司法信息化、提高審判管理效率并且促進司法公正[6]。但目前法院的審判監督管理仍停留在重視數據統計階段,對審判數據資源的收集、處理和利用尚顯不足,由此導致審判監督管理不全面、不深入、不徹底,無法發揮審判監督管理制度的預期功效。智慧審判監督管理一體化建設不僅僅是一場司法改革的實踐,更是一種涉及司法與新興技術交叉融合的探索與嘗試。在信息化和大數據時代背景下,推動由粗放型、人工型管理向智能化、精細化管理轉型[7],是實現法院現代化管理轉型的必經之路。但從目前來看,有關智慧審判監督管理的理論研究相較于司法實踐來說尚處于相對滯后階段,無法給司法實踐提供有效理論支撐。因此,智慧審判監督管理建設的理論研究有必要明確審判監督管理一體化的建設動因,就現有司法實踐成果進行總結、檢視與反思,進一步厘清智慧審判監督管理的完善思路,形塑審判監督管理制度與智能化結合的現代化管理格局。

二、智慧審判監督與智慧審判管理一體化建設的動因

(一)審判監督與審判管理在司法實踐中已無明顯界線和實質區別

在法院司法業務中,審判監督管理按照工作內容不同,存在審判管理與審判監督的兩分法。通常認為,審判管理不涉及對實體審理和裁決的介入或干預,主要為審判程序性事項和審判質效測評等輔助性管理活動,而審判監督更側重于對案件實體裁決的指導監督等管理活動,但這樣的兩分法并不具有當然的學理價值[8]。在2013年之前,法院常以“審判管理”代指審判管理和審判監督,其范圍包括審判動態監控、審判流程管理、審判質效評估、審判層級管理、個案審判監督等。到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見——人民法院第四個五年改革綱要(2014—2018)》,將院庭長審判管理機制和院庭長審判監督機制進行并列,明確了各自的涵攝范圍。但在之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落實司法責任制完善審判監督管理機制的意見(試行)》和2019年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的意見——人民法院第五個五年改革綱要(2019—2023)》,都不再區分審判管理與審判監督,而以“審判監督管理”概括地表述院庭長的審判監督行為。這種轉變,一方面是因為法院謂之“管理”,行政色彩鮮明,為了弱化這種行政色彩,故不再單獨稱之為審判管理;另一方面是因為審判監督和審判管理兩種制度在實際工作中通常不再加以區分,已無必要將其進行明確界定。因此,審判監督管理囊括了審判監督工作和審判管理工作,但需要特別指出的是,雖然現在的“審判監督管理”與早期的“審判管理”都是對審判監督行為的統稱,但是隨著司法責任制的施行和行政管理理念的消減,“審判監督管理”已具有了新的時代涵義。由于審判管理與審判監督之間的工作內容存在交叉與融合,才需要將審判管理與審判監督統籌考慮,實現審判管理與審判監督的“一體化”建設。

(二)新型審判監督管理模式促使審判管理向審判監督管理一體化轉變

傳統的粗放型管理模式更加注重對審判過程及質量的事后管控,這種相對滯后的監督管理方式存在著對法官審判執行工作的壓制效果,無法伴隨案件辦理進行實時同步管理。一方面,法官的審判權運行需要避免管理者的行政干預,無序、任意介入的管理可能會對審判權運行帶來消極影響。在“案多人少”背景下,法官承擔了大量的審判工作,如果在審判工作開展過程中還要應對管理考核,則無疑加重了法官的審判負擔。另一方面,管理者想要了解案件辦理過程中的情況,其必須介入案件辦理過程中,在如此大規模的監管中是難以實現的,而且還可能產生以行政權干預審判權運行的風險。在傳統的管理模式下,審判權運行在前,而審判監督管理權在后,兩者存在先后關系,這種管理模式極容易導致管理不全面、不及時,審判權運行缺乏有效的審判監督管理,其可能滋生司法腐敗,進而影響司法公正,減損司法公信力。

隨著審判監督管理工作內容的豐富及信息技術手段的應用,管理者已經意識到信息技術在管理工作中占據重要地位,對于借助信息化提升管理質效達成了共識,信息化監管也使得法院的審判監督管理從科層制、行政化的管理方式向司法數據自動統計與報告的管理方式轉變。在智慧審判監督管理建設初期,通過技術手段替代監督管理過程中大量耗時、費力的重復性工作是最直接的期望,但隨著現代化管理理念的轉變,對智慧審判監督管理的需求已經與傳統意義上的信息化監管存在較大差別。其一,從管理范圍來看,智慧審判監督管理包括對案件的管理、對人事的管理和對政務的管理,囊括審判監督管理基本職能的“案件信息常態化管理、案件質量評估與評查、審判流程監控與管理、審判運行態勢研判及預估、審判績效考核、司法統計與決策考量、訴訟服務監督管理等”[9]。但隨著審判監督管理功能的完善與擴張,審判監督管理工作已不再局限于傳統的流程管理、質量評查和績效考核三大模塊,構建全流程全方位監管體系已成為智慧審判監督管理一體化的首要目標。其二,智慧審判監督管理一體化可以更好地服務審判執行工作,由“監管”導向演變為“服務”導向,引導信息技術的嵌入和應用?,F代化治理很重要的特征在于:把管理寓于服務之中,讓服務包容、吸納管理;服務過程就是管理過程,二者融為一體;讓被管理者不僅沒有被監管之感,而且產生接受服務之感[10]。這種導向的轉變是非常重要的,其決定著在相關算法、功能、平臺等設計時的價值取向。其三,智慧審判監督管理一體化能夠推進審判執行與審判監管的同步運行,其借助信息技術能夠以更加主動和靜默的方式對案件辦理進展進行及時反饋、對審判工作人力和物力資源配置需求進行實時管理并向管理者提供優化法院資源配置的建議,這不僅可以為管理者提供管理策略,還可以減少對被管理者帶來的不便和不適感[11]。當法官進行案件辦理時,管理者能夠通過智慧審判監督管理一體化平臺對案件辦理的進程及存在的異常問題進行監控,并在需要整改時才向法官推送存在問題及整改意見,這種管理從案件接收時就已經啟動并持續至案件辦理完結,在法官與管理者之間建立了良好的管理渠道,既保障了審判權的獨立運行,又保障了監督管理權的有效行使,從而在審判執行與審判監管之間形成良好互動與融合。

三、智慧審判監督管理一體化的實踐現狀

智慧審判監督管理一體化建設已成為全國各級法院普遍開展的智慧法院建設內容,形成了符合法院實際需求及當地特色的實踐成果,從全國范圍內篩選出具有代表意義的建設實例進行整理和分析,當前司法實踐中的智慧審判監督管理一體化建設情況已經形成如下階段性成果。

(一)以信息化為契機,實現審判監督管理一體化的基礎支撐

從20世紀90年代中期開始,法院信息化就成為法院建設的重點內容并一直持續至今,通過法院信息化建設,尤其是管理領域的信息化建設,為智慧審判監督管理奠定了基礎,具體表現為:第一,構建基礎設施及信息網絡體系,為審判監督管理的運行提供必要的物質條件,如截至2016年,全國3 520個法院、9 272個法庭和海事派出法庭已全部接入法院專網,審判執行工作實現在線化運行,線下到線上的轉變不但改變了傳統工作的形式,也使得審判執行信息實現了電子化轉變,為審判執行的監督管理創造了條件[12]3。第二,構建法院辦公及監督管理應用體系,借助信息化系統實現從人工管理向系統管理轉變。除了基本的辦案辦公系統外,法院還根據審判監督管理要求建設了若干分支系統,用于對法院審判執行業務的監督管理,如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構建的人民陪審員信息管理系統,系統設計包括陪審員選任、隨機抽取、工作考核、視頻監督等三十多項功能,實現了陪審員管理的全程信息化與精細化[13]。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打造的“四類案件”事中監管平臺,可以對“四類案件”進行智能識別、在線標記、風險提示,合議庭評議、專業法官會議情況和院庭長監管意見都在平臺進行管理,實現從立案到結案全過程的在線留痕監管[14]。

(二)以數據化為關鍵,聚焦審判監督管理一體化的資源積累

隨著信息化建設的全面開展,在構建信息化基礎設施及應用系統基礎上,法院逐漸意識到基于數據進行監督管理的有效性及客觀性,并將數據資源的匯聚、存儲及利用作為重要的監督管理手段,具體表現為:第一,注重法院內部司法數據資源的整合,尤以審判執行的結構化數據處理為主,輔助法院審判執行工作的宏觀決策,如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大數據可視化管理平臺,匯聚了全市法院審判執行數據信息,實現數據集中、實時展示、歷史分析、趨勢預判、質效分析等功能,并借助可視化技術進行呈現[15]。第二,積極打通法院內外數據壁壘,不斷豐富數據資源類型,致力于實現審判監督管理的數據全覆蓋,如遼寧省的省、市、區(縣)三級法院對審判系統進行了全面升級改造,建成了涵蓋鑒定、評估、審計等的全部業務類型、與審判系統無縫對接的司法輔助系統,實現了院內外業務的協同與數據共享[12]14。

(三)以智能化為契機,推動審判監督管理一體化的轉型升級

在智能化時代,智慧審判監督管理的一個重要特征是實現應用系統的智能化升級,也是促進司法管理運行方式轉型的契機。智能化的本質是通過智能技術的引入,將司法數據進一步轉化為司法知識,從而提升審判監督管理的廣度和深度,具體表現為:將審判監督管理領域的司法規律及業務邏輯通過技術手段進行表達和呈現,并將經過訓練的算法模型嵌入到相應的監督管理系統中,其可以更加高效及智能地進行業務處理。如四川省宜賓市中級人民法院探索建立的全院全員全程審判監督管理平臺,開發并應用智能識別標注、層進預警監管、全程監管、節點控制、全程留痕、信息回填、自動檢索、統計查詢、決策參考、案件評查等功能,可以實時掌控全市各法院案件監管情況,讓案件把控更加精準、更加及時[16]。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區人民法院依托智能化系統,將“四類案件”全部納入智能化監督的范疇,全流程在線預警、審批和督辦,有效降低二審改判發回瑕疵率,提高一審服判息訴率[17]。

綜上,從各地法院的司法實踐來看,智慧審判監督管理一體化通過信息化建設奠定了物質基礎、通過數據化建設積累了數據資源、通過智能化建設提升了應用深度,其建設內容幾乎覆蓋了審判管理職能與活動的全部內容,各地法院建設內容也存在趨同性,然而,也可以看到,智慧審判監督管理一體化在數據支持、知識挖掘、應用系統、服務對象等方面尚有不足,雖然已經將一些功能進行了集成,但尚未實現按照審判監督管理內容和邏輯實現體系性整合。

四、智慧審判監督管理一體化建設的現實問題

客觀地說,智慧審判監督管理建設契合智慧法院建設的總體趨勢,相較于傳統信息化建設中的審判流程管理,對審判監督管理效率和水平的提升能夠發揮更加突出的作用。當從理論和實踐視角對智慧審判監督管理進行審視時,仍然可以看到追求智能化過程中仍存在著一些問題,這些問題既有法院本身的管理機制方面問題,也有技術自身發展的瓶頸問題,更有兩者結合后產生的新問題。

(一)審判監督管理機制的標準缺位問題

在法院審判監督管理機制運行過程中,尚存在機制本身導致的管理問題,而且具有相當程度的普遍性,除需要從自身進行檢視回應外,還可以借助信息技術手段,通過智慧審判監督管理建設予以解決。第一,管理者監督管理權的失靈。新的審判權運行機制施行后,有些院庭長擔心進行管理會干涉法官獨立行使審判權或者對個案監督管理不到位而承擔領導責任,因此出現不敢管、不愿管、不擅管的現象。在這種管理不到位的情況下,又可能出現放權后的漏洞,比如在案件分配中,為避免指定分案帶來的人為干預辦案嫌疑,法院普遍實行輪流隨機分案的方式,但是在員額法官的實際素質和辦案能力參差不齊的現實中,這種輪流隨機分案忽略了案件的性質、特點,也忽略了案件難易程度與法官能力的匹配[2]。為解決輪流隨機分案的弊端,有的法院在智慧審判監督管理中構建繁簡智能分流平臺,對分案過程進行監管,將案件區分為簡單案件、普通案件和復雜案件,并基于存案情況、系列案件、專業領域等因素配置權重系數比例,從而達到自動隨機均衡分案的目的[18]。第二,審判監督管理的案件類型認定標準不統一。以院庭長對“四類案件”的審判監督管理為例,由于“四類案件”的規定較為原則,司法實踐中普遍對認定標準進行細化,主要存在兩種模式:一種是在“四類案件”分類標準的基礎上進一步細化補充解釋;另一種是先擴充“四類案件”的案件范圍,然后對擴充的案件類型作細化補充解釋[19]。由于案件類型的認定標準不統一,所以在案件要素提取、案件類型分類等技術處理時就需要區別對待,設計對應的功能邏輯。第三,監督管理內容存在混同。在目前的法院管理框架下,存在績效考核、質效評估兩種機制之分,二者概念、措施尚有混同,在一定程度上導致唯數據論、唯指標論等現象,有悖于法官職業倫理要求[20]。監督管理內容存在混同的現象,導致智慧審判監督管理建設時,容易產生需求不明確、定位不清晰、功能多重復等問題,因此在建設智慧審判監督管理時,首先應該將監督管理的內容及界限厘清,并在此基礎上指導智能化應用建設。

(二)配套應用系統研發的技術限度問題

與傳統信息技術相比,司法領域中應用的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技術具有數據前置性、算法依賴性、自我適應性和領域限定性特征[21]。最終呈現給管理者使用的智慧審判監督管理建設成果是嵌入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技術的應用系統,正是由于技術所具有的“新時代”特征,技術限度問題需要特別值得關注。第一,技術所依賴的司法數據雖然已經被重視,但仍然不足以支撐精細化管理。從智慧審判監督管理的數據來源看,作為被管理者的審判人員及其輔助人員是數據的生產者,而管理者則是數據的使用者,生產者與使用者存在群體分化,這使得數據的生產、使用和加工無法形成一個閉環,從某種程度上來說,這種狀況一定程度影響到數據質量的提升。司法大數據的完整性也存在著一定的不足,使司法大數據的應用面及應用效果受到了一定的約束[22]。第二,人工智能技術本身尚存在未突破的技術瓶頸,仍然依賴于數據質量的好壞。當前對司法數據的處理仍然存在較大的局限性,在數據質量參差不齊的情況下,兼容性受到制約,比如對文本的信息提取時,標準的文字容易被識別提取,不標準的文字就可能存在識別錯誤。第三,人工智能技術的不可解釋性客觀存在,在司法領域更容易被詬病。不可解釋性是算法的重要特征,其可以從一堆看似不相關的數據中找到關聯并得到結論,但對于過程卻無法進行解釋。在審判監督管理中,管理者既要看到最終的結果,又要更加重視結果得出的過程,在某些運用了算法的環節中,這種追尋過程的需求變成了一種無法滿足的奢求。

(三)司法人工智能融入的價值失衡問題

司法的價值判斷與人工智能技術的價值缺失之間存在著天然隔閡,司法人工智能相關技術具有工具理性特征,如何將其融入審判監督管理機制中,實現兩者的良性互動及價值平衡,是智慧審判監督管理必須需要應對的問題。司法人工智能融入審判監督管理,必然帶來的是管理精準及控制強化,但也存在以下問題值得重視:第一,司法人工智能的融入對公平正義的減損。不可否認,司法大數據幫助解決了許多傳統審判監督管理不能做到的任務,但是大數據同樣存在著數據不可靠和過于依賴數據的舊威脅,以及侵犯隱私和自由的新威脅[23]。在數據不完備、算法無法解釋、價值取向難釋明等情況下,管理者在對數據反映的客觀結果進行取舍時不可避免會陷入困境,這對司法公正的實現難言裨益。第二,司法人工智能的融入對法官審判權的干預??梢韵胂?司法人工智能融入審判監督管理后,通過一系列的信息技術措施,每個法官都作為單獨個體被管理者以“上帝視角”的方式實時監控,由此給法官帶來的不僅僅是辦案的常態化管理,更可能引起法官的心理歷程轉變。法官績效考核是審判監督管理的重要管理工作,雖然可以通過考核指標體現法官的專業能力和職業素養,但也可能帶來對法官審判權的不當干預。當運用智能手段對審判數據進行處理和分析后,考核指標以統計報告方式呈現給管理者,管理者由此形成考核依據及主觀印象,作為理性經濟人的法官為了趨利避害必然會采取應對措施,可以合理推斷的是,法官會仔細考量指標體系的權重和意義,優化自己的司法行為,精心管理自己的數據痕跡,以生成一張漂亮的數據報表[24]。

(四)粗放管理導向偏差的數據失真問題

傳統的審判監督管理由于存在信息化手段應用的制約,在管理方式上仍然以粗放管理為主,這也導致了數據失真問題,主要表現為:一是存在人為主觀改變案件數量的現象。在審判監督管理中,案件數量是非常重要的考核指標,其涉及法院編制、經費的衡量,同時用于考核法官個人審判業績,這就存在統計口徑上人為改變案件數量的現象,比如把共同訴訟案件拆分成多個案件進行單獨審理、將年度末期本該立案的案件延后立案等。二是存在數據尚未采集的現象。由于案件最終需要進行歸檔,因此對于數據的采集仍然存在“重結果數據、輕過程數據”的現象,這不僅僅是在平臺設計時忽略了對過程數據的記錄、采集及匯總,而且辦案人員也存在一定程度錄入數據滯后的問題,比如在歸檔結案時再臨時補充錄入過程數據。三是存在數據質量瑕疵的現象。雖然截至2021年1月,人民法院已經印發了包括案件信息技術規范、系統應用技術規范、質效型運維服務規范等在內的121項人民法院信息化標準[25],但是仍然沒有覆蓋全部數據類型和應用系統,由此導致數據缺乏規范標準,各系統通過數據接口進行數據匯聚時,就會出現數據不一致、數據重復、數據缺失等各種問題,給審判監督管理的數據使用帶來極大的困擾。

五、智慧審判監督管理一體化建設的完善路徑

(一)搭建數據知識服務的底層支撐

1.圍繞電子卷宗構建數據服務

司法數據包括:審判人員錄入的辦案信息等結構化數據,起訴狀、裁判文書等半結構化數據,當事人提交證據材料、庭審錄音錄像等非結構化數據。電子卷宗中的絕大多數數據都屬于半結構化數據或非結構化數據,為審判監督管理的信息化應用增加了難度。從目前智慧審判監督管理的應用系統來看,對于案件信息等結構化數據的利用仍然是主要方式,以案件信息為基礎進行審判態勢分析和審判績效考核,但是對于電子卷宗內容的利用仍然相對比較匱乏。例如無法統計侵權類案件的損害賠償金額,由此不能對損害賠償作趨勢分析,即使可以從辦案系統的結構化信息中提取標的額,但該數據可能有些案件沒有錄入或有些案件錄入不準確,從而導致分析結果的偏差。從電子卷宗出發,利用人工智能等技術對電子卷宗內容進行深度分析和挖掘,更好地增加司法數據利用的全面性、準確性及客觀性。圍繞電子卷宗構建數據服務,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第一,保障電子卷宗結構的完整度。第二,增加電子卷宗材料的標準度。第三,提高電子卷宗材料錄入的及時性。第四,嵌入電子卷宗數據管理機制。

2.基于案件類型構建知識服務

相較于司法數據,司法知識是更上一層的深度應用司法資源,依托知識服務可以開展智能化應用系統研發并全面支撐審判監督管理的精細化與智能化。將司法數據和司法信息自動轉換為司法知識,需要借助知識圖譜等知識表示學習方法。知識表示學習旨在對知識庫中的實體和關系進行表示學習,將知識中蘊含的語義信息表示為稠密低維實體向量,從而在低維空間中實現高效計算實體和關系的語義聯系,不但有效解決數據稀疏問題,而且使知識獲取、融合和推理的效果得到顯著提升[26]。在智慧審判監督管理的知識服務構建中,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第一,統一的司法知識自動生成機制。司法知識涉及不同來源、規范及類型,各類知識的構建方法及管理范式都存在不同,比如從法律規范中挖掘的司法推理知識、從裁判文書中提取的案情知識圖譜、從歷史判例分析中得出的司法審判規律,這些司法知識的差異化特征都需要在司法知識生成時予以明確,并根據各自獲取路徑建立一套可以自動進行的生成機制,以便司法知識的更新及不斷完善。第二,通用型與專業型知識服務的綜合構建。根據司法知識涵攝范圍的差別,存在通用型知識與專業型知識之分。通用型知識適用于全部案件或者大部分案件,比如審判流程知識、審理期限知識等。專業型知識有著明顯的專業區分,比如辦案規則知識、實體關系知識等,在構建專業型知識時,有的可能需要在同一框架下填充不同的知識內容,有的即使知識類型一樣,但由于原始樣本數據記載的內容存在較大差異性,仍然存在不同的構建路徑,例如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中根據司法判決書構建的實體識別模型、關系抽取模型,就并非適用于離婚糾紛案件的知識表示學習[27]。第三,以熱點案件為基準拓展知識服務深度。當前的智慧審判監督管理還存在著監督管理不深入的現象,究其原因與尚未構建特定案件的知識服務存在很大關系,無法根據特定案件的特征進行監督管理,因此,在構建知識服務時,應注重特定案件的知識服務。當然,由于案件類型的復雜及構建路徑的難度,可以優先拓展熱點案件的知識服務。

(二)研發智慧審判監督管理一體化平臺

1.對案件的智慧監督管理

第一,設置流程風險節點,構建審判流程全程監控。通過信息流轉、節點設置、事項審查等方式,對案件的整體進度進行實時監控,院領導可以在審判監督管理平臺根據審查提醒查看存在的辦理異常案件,從而督促案件整改。

第二,通過智慧審判監督管理,進一步明確院庭長的審判監督管理權力清單及權力邊界。院庭長的審判監督管理從“批案制”為代表的行政化強勢管理到審判監督管理權力清單的逐步完善,雖然理論研究中還存在著持有不同觀點的質疑論,但是最終肯定論成為主流,普遍認可院庭長審判監督管理的合理性及必要性[19]。通過智慧審判監督管理建設,研發相應系統功能以便于院庭長行使管理權,將管理權具體到系統功能上,比如對程序事項審核批準的實時提醒、一鍵處理等。

第三,通過類案推送和比對進行裁判尺度評查,促進裁判標準的統一。對于系列案件、類似案件等裁判標準的統一,可以將裁判案例數據嵌入智慧審判監督管理中,借助案例比對、信息提取、差異提醒的方式,將可能存在裁判標準不統一的案件篩選出來供院領導查看,便于從整體上把握案件裁判尺度。

第四,基于案件數據的審判態勢分析??梢酝ㄟ^案件舊存、新收、結案、未結等維度,對審判態勢從整體、分案件類型、分地域等方面進行分析,以案件數量統計結果和變化趨勢反映法官辦案情況。

第五,基于司法文本挖掘的熱點案件分析。對于社會廣泛關注及法院內部普遍關注的案件類型,從更加精細的維度反映該類案件的審判規律及特點,從而為審判資源配置、專業化審判設置、黨政決策等提供數據支撐。比如離婚糾紛案件從離婚訴訟提出主體、影響夫妻感情原因、子女撫養問題占比、財產分割比例等維度進行分析和預測;貪污賄賂案件從被告人畫像、犯罪涉及領域、涉案金額、犯罪發生原因等方面進行研判和建議。

第六,實現自定義查詢的司法統計報表生成。由于每年的司法統計事項都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差異,以往的做法通常是由管理者提出司法統計需求,然后再由相關技術人員進行定制化服務,這個過程耗時又耗力,應該在已構建數據服務的基礎上,滿足管理者的自定義統計需求。

第七,提供形式與實質并重的案件評查。在案件質量評查過程中,不僅僅要注重信息完整、格式規范、審理及時等形式上的質量評查,還需要在法律適用準確、裁判說理充分、裁判結果公正等方面進行實質上的質量評查。

2.對人員的智慧監督管理

第一,打破“以人考人”的傳統模式,通過數據呈現法官業務畫像。匯聚辦案、辦公、輔助系統的審判執行數據,從審判效率、審判質量、司法公開、案件評查、“四類案件”監管、案件代理、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以及信訪投訴等維度刻畫審判人員畫像。

第二,以信息化考核為抓手,保障績效考核的客觀性、公正性、透明性。審判質量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根本保障,過去的績效考核方式費時費力,還可能存在數據不準確的問題。在智慧審判監督管理構建統一數據標準的前提下,根據考核對象的工作性質、特點,結合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人員分類管理精神,分別制定審判團隊、執行團隊和綜合部門考評辦法,實行分類考核。

第三,通過歷史數據測算法官工作飽和度,優化司法資源配置。集合法官辦理案件數量、案件類型、案件復雜程度、法官專業、法官審判效率等維度,對法官工作量及工作飽和度進行對比統計分析,從而對司法資源進行合理配置,獲得提升審判執行質效的對策建議。

第四,基于歷史案件數據,進行人案匹配契合度分析。由于法官專業不同,并非符合當前案件類型的辦理,從而影響案件辦理的效率及質量,對法官已辦理的歷史案件進行分析,可以從中找出審判規律,進一步挖掘該案件辦理的審判規律,從而得出法官與案件是否匹配的建議,以人案匹配的契合度高低衡量法官是否適合辦理某類型的案件,輔助管理者作出案件分配調整的科學決策。

3.對政務的智慧監督管理

第一,對基礎設施及信息化輔助系統的智能管理,為審判執行提供基礎保障。對智能導訴、科技法庭等硬件設備與線上訴訟、智能輔助等軟件系統的實時監控與管理,讓管理者能夠掌握審判權運行過程中基礎保障所發揮的重要作用,合理安排基礎保障的補足、調整、移除,優化基礎保障司法資源。

第二,建立網絡輿情動態監測,積極引導網絡司法輿情。網絡輿情能夠直接反映社會公眾的民意,對法院的審判執行工作影響重大,是一把“雙刃劍”,既會形成對法官審判權運行的司法體制外的監督,但也可能破壞司法獨立,影響司法公正。通過智慧審判監督管理一體化平臺能夠對網絡輿情進行采集、分析、預警和跟蹤,便于法院管理者及時掌握輿情動態,從而提出處置意見,積極回應和引導網絡輿情信息。

第三,統籌審判業務管理和風險防控管理,實現廉政智能識別與預警。智慧審判監督管理一體化平臺可以將法官審判執行辦案全過程納入風險監控范圍,根據設置的若干司法風險預警節點,當法官辦案存在風險時及時作出預警提醒,管理者可以根據風險提示及時進行個案監督,通過風險點的系統化、數據化和集約化處理,強化對司法權運行的動態監控和有效預防。

(三)以對象分級為基礎豐富監督管理維度

審判監督管理作為法院的一項重要職能,如果從宏觀角度考察審判監督管理,在整個司法系統定位時至少應該包含以下內容:第一,以特定人員為對象的審判監督管理。特定人員主要包括法官、書記員、法官助理、司法行政人員等,其管理內容側重于案件微觀層面,就案件辦理情況從各個維度展開管理。第二,以特定部門為對象的審判監督管理。特定部門以部門及審判團隊為管理對象,著眼于部門的整體案件辦理情況。司法專業化審判已是司法改革的既定事實,法官集中和案件集中會對司法產生統一裁判尺度、提升審判質效、便于集中管理等積極影響,但也會存在長期在特定領域導致的偏見、利益集團的影響、組織使命和專業化帶來的不確定影響等消極后果[28]。因此,隨著家事糾紛、勞動爭議、知識產權、環境資源等專業化審判領域的增加,智慧審判監督管理應特別重視對專業化審判的監督管理。第三,以法院整體為對象的審判監督管理。法院之間存在的競爭、攀比等現象是普遍存在的,如隨著案件質量評估指標體系的出臺,各法院為保持靠前排名,會通過設置不同的考核指標督促法院工作,由此導致對特定人員、特定部門考核的不合理現象突出[29]。如果要促進法院之間的良性發展,也應以法院整體作為監督管理對象。第四,以司法體系為對象的審判監督管理。就整個司法體系的現代化管理而言,除了其組成部分的各個有機體外,還應將整個司法體系作為審判監督管理對象,從整體角度設置管理目標,將司法體系的監督管理置于社會治理現代化的框架下,促進司法體系的現代化管理。由于監管對象的不同,落實到智慧審判監督管理中的監管方式、數據構成、功能設計等都存在明顯區別。再者,其又以相關關聯的方式不可避免地需要從更加體系的角度加以衡量,從整體上考慮智慧審判監督管理的體系架構。不過,當前的智慧審判監督管理中的審判流程監管、法官績效考核、審判態勢分析等應用更多是以特定人員為對象設計的,欠缺對特定部門、法院整體甚至司法體系為對象的功能設計。

(四)由碎片化管理向一體化監督管理轉變

在智慧法院建設工程中,由主體需求多樣、信息溝通不暢、系統重復建設等原因導致的“碎片化”問題是普遍存在的,比如,在“一站式”訴訟服務體系的構建中,多元司法需求推動下形成的訴訟服務集成,可能因服務對象立場不同而導致利益分化,各種服務會存在不兼容問題,從而對訴訟服務體系的整體推進形成阻力[30]。而碎片化問題在智慧審判監督管理中同樣存在,由于供給和用戶需求的差異,傳統審判管理模式容易導致新公共管理理念下的碎片化問題,圍繞供需雙方需求展開的審判監督管理容易發生監督管理不到位、公眾關切問題回復不及時等問題[31]。

1.智慧審判監督管理的內在體系整合

智慧審判監督管理本身就是一個涉及審判流程監控、審判態勢分析、審判績效考核、審判質量評查等各方面的復雜體現,首先應該實現的是智慧審判監督管理的內在體系整合。第一,兼顧管理者與被管理者需求,注重信息技術與司法業務的融合。從管理者角度,院庭長與審判管理部門屬于“院內顯性管理者”,政府、社會公眾等屬于“院外隱性管理者”,在進行智慧審判監督管理建設中,不僅要直接回應“院內顯性管理者”的管理需求,也要考慮“院外隱性管理者”的感受。從被管理者角度,基于服務審判執行的目的,需要深入了解辦案法官的切身感受,將其被管理者的直觀感受體現在智慧審判監督管理中。第二,注重監督管理時效,構建統一的監督管理平臺。為便捷管理者進行監督管理操作,應將監督管理功能集成于統一的監督管理平臺,通過監督管理權力清單設置不同的功能權限,不僅有利于管理者使用,而且便于管理痕跡留存。

2.智慧審判監督管理的外部系統銜接

智慧審判監督管理要實現一體化管理,除了要進行內在體系整合外,還需要打破智慧審判監督管理的邊界藩籬,破除與其他領域智慧建設成果之間數據與信息的孤島現象??傮w而言,加強與智慧法院建設其他領域的外在共享兼容,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第一,融入智慧法院建設的頂層設計是建設前提。從管理角度,除了法院內的橫縱向管理,還存在不同層級法院的級別管理。雖然由高級人民法院或中級人民法院統建信息化管理系統是建設常態,但是各地法院仍然存在重復建設、數據壁壘等問題,各地開發的管理平臺無法進行數據流通,在整體上處于相互割裂、各自為政的狀態。要實現外在共享兼容,首先就應該將各地法院的智慧審判監督管理融入法院的整體發展規劃,在各項數據、業務、指標等標準的頂層設計下推進信息化建設工作[32]。第二,加強與辦公辦案系統的共享兼容是建設根本。許多省份建立的司法統計信息平臺與其審判流程信息管理系統尚無法實現信息對接和數據交換,大部分法院在程序未對接的情況下只能將審判流程管理程序中的信息表手工錄入司法統計報表,不僅造成了大量的重復性勞動,而且數據的真實性也難以保障[33]。要對法官辦案狀態和進度進行靜默化管理,就需要將辦案系統數據實時且無差別地同步到相應的管理平臺,通過管理平臺內嵌的各種管理規則進行辦案動向管控。第三,串聯其他智能化應用系統是建設重點。智慧服務、智慧審判、智慧執行、智慧管理是與智慧法院建設同等重要的建設領域,當前雖然處于各自建設的階段,但智慧審判監督管理建設應該著眼于統籌其他智能化應用領域,實現與其他智能化應用系統的數據對接及流轉,才能更好地實現審判監督管理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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