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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保險詐騙犯罪治理困境及對策研究

2023-03-04 23:10劉非帆
河北公安警察職業學院學報 2023年3期
關鍵詞:保險公司詐騙犯罪

劉非帆

(中國刑事警察學院,遼寧 沈陽 110035)

《2019 年中國保險行業智能風控白皮書》顯示,機動車保險詐騙在保險詐騙犯罪中的占比達80%,保守估計每年涉案金額高達200 億元。[1]由此可見,機動車保險詐騙是保險詐騙犯罪的“重災區”。嫌疑人在實施保險詐騙犯罪過程中,為達到騙保目的,不惜代價、不擇手段、不認對象制造各式各樣的保險事故,導致次年度保費上升,機動車性能受損,車輛安全性能下降,保險公司的運營成本和經營風險上升,擾亂保險市場秩序,嚴重的還可能危及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截至2023 年5 月1 日,以“保險詐騙罪”“山東省Q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一審”為條件在中國裁判文書網進行檢索,共獲得36 份判決書,與機動車保險詐騙犯罪相關的有29 份。通過對這29 份判決書的情況進行歸納,分析該類犯罪的特點及治理困境,有針對性地提出一些治理對策。

一、機動車保險詐騙犯罪特點剖析

(一)汽修廠是犯罪重點環節,直接或間接參與保險詐騙犯罪

汽修廠是機動車保險詐騙犯罪中的重要一環。29 份判決書中有14 份與汽修廠直接相關,占到了樣本中的48.28%。在保險詐騙犯罪過程中,為了騙取保險金,增加汽修廠收益,個別汽修廠老板、員工利用其熟悉車輛結構、維修技能、保險理賠流程等,通過虛構保險標的、隱瞞保險危險、擴大損壞程度等手段“自導自演”制造假事故,對車輛便于“維修”的地方進行“碰撞”,向保險公司索賠,進行保險詐騙犯罪活動。除了使用自己及親朋好友車輛騙保外,為避免出險不被懷疑,汽修廠還利用送修車輛進行騙保,以免費修車為噱頭,打著“薅保險公司羊毛”的口號,誘導送修車主參與保險詐騙犯罪活動。更有甚者,有的汽修廠利用送修車主對汽修廠的信任,在事先不告知車主的前提下,以送檢為由頭,誘騙車主將車輛行駛證、駕駛證等證件留在車里,趁車主不在時,偷偷進行騙?;顒?。

2018 年10 月11 日,被告人周某1 在Q 市某區注冊成立某汽修廠(個體),任法定代表人,主要經營汽車配件及機動車修理維護等業務,聘用被告人徐某擔任某車輛服務中心負責人,讓其弟弟被告人周某2 擔任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自然人獨資)法定代表人,聘用被告人賈某某擔任汽修廠和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負責人。自2018年11 月至2019 年8 月間,汽修廠法定代表人周某1 為騙取保險公司車輛保險金,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授意、指使被告人徐某、賈某某、周某2 等人在Q 市多次制造虛假事故現場,共騙取保險金253782 元①。

(二)犯罪職業化、團伙化、鏈條化,危害極大

由于車輛保險事故需多人合謀共同完成,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汽修廠工作人員、保險中介代理、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公估人、交警、律師等都可能參與其中。隨著機動車和保險在我國的普及,一些不法分子在利益的驅動下,趁虛而入,相互勾結在一起,逐漸形成事前有預謀、事中有分工、事后有分成的騙保團伙,團伙內部成員組織分工明確,流程完整,手段嫻熟,職業化傾向明顯。

在孫某龍、史某濤濫用職權、詐騙一案中,被告人孫某龍在Q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某大隊交通事故處理科任交警期間,在處理轄區內宋某龍(已起訴)、被告人馬某菲等人故意制造的車輛交通事故過程中,違規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20 份,致使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Q 市分公司被騙取保險理賠款146 萬余元;并與被告人史某濤、代某全、賀某預謀后,在2015 年7 月至2017 年2月期間,利用史某濤經營的汽車修理廠正在維修的或者借用的其他車輛,由史某濤、代某全偽造了10 起車輛交通事故,孫某龍就上述假事故出具事故認定書,共騙取保險理賠款共計24 萬余元②。

(三)犯罪成本低,輕刑化特點突出

該類犯罪犯罪成本低,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直接成本低。犯罪的直接成本是嫌疑人在犯罪過程中所投入的各種人力、物力、財力等。[2]從實踐中可以看出,機動車保險詐騙犯罪所投入的直接成本不高,嫌疑人只需在機動車輛發生事故后向保險公司申報理賠材料即可,無需任何其他經濟支出,且相比于騙取的高額保險金,下一年的保險購買費用上漲幅度有限。

2.機會成本低。犯罪機會成本是指,行為人因將一部分時間、精力和資源等用于實施犯罪,而自動放棄上述要素用于合法活動可能產生的收益。該收益的實現程度與行為人受教育程度、工資收入[3]等因素成正相關。一般而言,受教育水平越低、工資收入越少,犯罪收益越低,犯罪成本也越低。從收集到的判決書統計數據看,29 份判決書中有73 名被告公布學歷狀況,整體學歷和受教育水平較低,其中小學4 人,初中34 人,中專13 人,高中14人,大專3 人,大學5 人,高中以下學歷65 人,占到了樣本中的89.04%。

3.懲罰成本低。犯罪懲罰成本是指犯罪分子被司法機關查處并判處刑罰,由此受到的損失,包括金錢罰沒、人身自由受限等。機動車保險詐騙犯罪懲罰成本低,輕刑化特點突出,29 份判決書中有85 名被告,其中免于刑事處罰的有2 人,被判處拘役刑的有15 人,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有50 人,緩刑率高,被判處緩刑的有47 人,占比為55.29%。

二、機動車保險詐騙犯罪治理困境

(一)成案率低,同案不同判,案件定性難

1.“非法占有”的主觀故意認定難。保險詐騙犯罪案件偵辦,“非法占有”的主觀故意認定至關重要。如單方事故現場,即使有監控呈現了事故過程,但對于當事人是過失、大意或者疲勞駕駛出險,還是故意制造事故騙保難以區分。特別是對于職業慣犯的審查難度大,個別案件存在律師介入后翻供的情況,導致是否構成保險詐騙犯罪認定難度大,容易出現“虎頭蛇尾”的打擊情況,打擊不夠深入徹底。

2.入罪標準高,成案率低。根據最高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2022 年修訂)對保險詐騙犯罪的有關規定,我國保險詐騙犯罪的個人立案追溯標準為5 萬元,較之前的1 萬元有所提升,但對于“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沒有明確規定。此外,雖然保險詐騙犯罪數額可以累計計算,但如果詐騙總數達不到5 萬元的入罪標準,即使詐騙次數再多也不能被科以刑事處罰,使得該類犯罪成案率較低,一些嫌疑人趁機多次小額出險逃避刑罰。

3.行刑銜接不當,特殊主體不利于打擊保險詐騙犯罪,同案不同判?!侗kU法》至今已進行了三次修訂,但內容修改重點在于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等人的權益,對保險詐騙犯罪行為的規制較少。雖然《保險法》實質上確立了保險從業者可以成為保險詐騙的獨立實施者或共同參與者③,但在《刑法》層面,關于保險詐騙犯罪仍采用特殊主體的認定方法,即保險從業者無法成為保險詐騙罪的犯罪主體④?!缎谭ā放c《保險法》之間關于保險詐騙的行刑銜接不當,造成在保險實踐中,大量從事詐騙活動的保險從業者等人無法援用保險詐騙罪來定罪處罰,[4]導致同案不同判。

(二)犯罪黑數大,線索發現難

犯罪黑數,一說為“犯罪暗數”,指的是已經發生的犯罪活動沒有被發現,也沒有受到司法機關偵查處理的犯罪數量,數值越高,人們對其感知越低;反之,則越明顯。保險詐騙犯罪黑數較大,[5]其原因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犯罪手段專業化,線索發現難。保險詐騙者為了獲得非法利益,在作案時間、地點、方式、手段、程序等方面極具隱蔽性和專業性。在作案時間上,選擇在清晨、夜晚、暴雨、大霧等光線不好的時候,此時行車記錄儀、周邊視頻監控清晰度有限;在作案地點上,將涉案車輛行駛至無監控的偏僻路段出險;在作案方式上,在多機構、多平臺投保,并在異地出險,通過郵寄理賠材料進行騙保;在作案手段上,偽造本應由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辦理保險理賠修理發票,用之前的事故照片或用別人的事故車照片冒充投保車輛發生事故,實現“無事故”騙保;在程序上,犯罪分子利用小額理賠程序簡易、審核不嚴的特點,[6]購買普通二手車、報廢車,故意制造小型車禍,騙取小額理賠款。

2.保險機構畸形發展,忽視內控制度建設。目前,我國保險行業競爭激烈,在“業務為王”的指揮棒下,各保險公司“重規模、輕質量”,過度追求業務量提升,熱衷“跑馬圈地”,片面強調保費數量增長和市場占有率提升,不惜降低保險員招錄門檻,從而大范圍招收業務員提高保險業務量。保險公司在重視保險業務規模擴張的同時,忽視保險公司內控制度建設和保險詐騙風險控制,[7]風險防范能力較弱,規章制度不全面也不夠規范,忽視定損、理賠等業務培訓和法律、道德及紀律警示,為機動車保險詐騙犯罪埋下風險隱患。保險詐騙犯罪分子趁機腐蝕、拉攏保險公司內部定損、核價、理賠等關鍵崗位的人員,這些人員在金錢的誘惑下,從保險公司內部進行“反水”,默認或放縱保險詐騙犯罪行為的發生,使得該類犯罪線索較難被發現。

3.反保險詐騙技術手段有限,犯罪識別率低。嫌疑人在騙保過程中,會產生大量的發票、證明材料等,保險公司受限于人力、物力、財力等,不能每案全覆蓋認真核查,能否發現以及發現數量多少依賴于保險職員的工作經驗和主觀判斷。在此背景下,不法分子采用“積少成多”的策略,在多地、多保險公司投保,并騙取低額理賠款,由于單筆金額少,痕跡不易被察覺,犯罪不容易被發現。[8]此外,該類犯罪涉及機動車品牌及種類眾多,專業知識較強,保險公司員工和偵查機關對車輛認識不足,對嫌疑人偽造車禍、擴大車損等騙保行為較難發現,敏感度不高,形成了較大的犯罪黑數。

(三)證據易毀損滅失,偵查取證難

嫌疑人反偵查意識強,利用保險公司審核保險材料“重形式輕內容”特點,在事故發生前異地投保,在事故發生后保險公司定損員實地勘驗時,千方百計逃避勘驗,以各種理由推脫,使保險公司全程見不到事故車輛,并希望采取法院訴訟的方式,使法院在事故材料以及第三方評估結論面前作出有利于騙保人的判決,通過訴訟使非法牟利“合法化”。等保險公司發現上當受騙,向公安機關報案,此時已為時已晚。案件由于時間跨度長,事故車輛可能已經被修好或重新買賣過戶,汽修廠的維修記錄、賬目等電子數據已經被刪除,相關的事故視頻已經被覆蓋,證據易毀損滅失,給案件偵辦和取證帶來困難。

在Q 市發生的一起保險詐騙案件中,某保險公司在梳理相關數據時發現兩年前的一起車險事故理賠業務存有問題,疑似涉及保險詐騙犯罪,請求公安機關予以調查。公安機關在接到報案后高度重視,迅速抽調精干警力會同屬地派出所成立聯合專案組開展調查。因該案時間間隔相對久遠,涉案事故車輛已被買賣過戶兩次,現任車主擔心車輛被追繳或損壞而不愿意配合公安機關調查取證,給案件取證工作帶來諸多困難。專案組民警矢志攻堅、克服難題,加班加點輾轉萊陽、四川等地調查取證,先后制作詢問筆錄20 余份,最終將整個案件事實一一查清,3 名涉案人員全部被抓獲歸案,為保險公司挽回了40 余萬元的經濟損失。[9]

(四)數據信息壁壘,協作配合困難

保險公司的投保人名單、投保險種、理賠情況等信息是保險公司的核心數據,是各保險公司的商業秘密。各保險公司互視對方為競爭對手,受保密等多因素影響,各公司之間存在數據信息壁壘,信息交流不暢,嫌疑人趁機在多公司、多平臺投保、騙保。保險公司發現被騙后,為了公司聲譽,很少互相通報騙保理賠情況,如果被騙數額較少則不會聲張,數額較大才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在接到報案后,由于沒有統一的保險數據共享平臺,數據面狹窄,分析研判條件較差,不能很好打擊此類犯罪,使保險詐騙犯罪分子更有恃無恐。

雖然有些地方,像北京、南通等城市專門成立打擊保險詐騙犯罪中心,將轄區內保險數據進行整合匯總,發現了更多犯罪線索,較好地打擊了此類犯罪。但數據共享的全面性有待提升,各公司的核心保險數據提供較少,信息的采集、共享有待進一步完善。此外,我國機動車保險數據大都是以市域為單位進行存儲,為了逃避監管,犯罪分子跨省市作案,在多公司、多平臺投保、騙保,使得整體打擊效果較差。

(五)公估機構管理混亂,監管困難

隨著保險市場的不斷發展和演進,出現了種種信息不對稱問題,保險市場為此引入第三方——保險公估機構。公估機構自設立以來,作為保險人與投保人之外的第三人介入保險行業,因其專業性和公正性獲得雙方好評,在增進保險市場雙方信用上做出了較大貢獻。但現實中也出現了一些公估人為了謀取私利兩頭通吃的情形,一方面與保險公司沆瀣一氣,坑害保險消費者的利益;另一方面與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等一起騙取保險公司理賠款。

我國目前的法律對公估機構的管理較為混亂。政府出于簡政放權考量,對我國公估機構實行備案制,公估機構的成立運營不需要注冊申請,只需要在銀保監部門備案即可,由此導致政府部門對公估機構的監管較少。[10]此外,公估機構有公估師資格證的人員較少,且我國已經取消保險公估從業人員考試,現有公估機構招聘員工的要求大都是有相關從業經驗優先,沒有公估師資格的硬性要求,容易使得一些沒有經過相關教育培訓的人從事保險公估工作,為機動車保險詐騙犯罪埋下“禍根”。

三、機動車保險詐騙犯罪治理對策

(一)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填補法律漏洞

在《刑法》層面,建議將保險詐騙罪的犯罪主體由特殊主體修訂為一般主體[11],即任何參與保險詐騙犯罪活動、損害保險市場和侵犯保險消費者權益的主體,均應受到刑事處罰,做到同案同判;考慮次數入刑問題,即將多次“薅羊毛”騙保的嫌疑人考慮入刑,提高打擊力度,以保護保險公司和保險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二)加強預警體系和保險公司內控制度建設,提高線索發現能力

面對我國龐大的機動車保險數據,傳統的分析方法往往只能在單一維度進行個案分析,無法適應當前嫌疑人在多地、多平臺騙?,F狀。對此,可由公安或銀保監局牽頭,聯合銀行、保險公司(包含互聯網保險公司)等,破除“數據壁壘”和“信息煙囪”,充分整合利用公安云搜、違法資金分析查控平臺、銀保監EAST 數據、保險協會和各保險公司的鮮活保險數據等,建立全國統一聯網的反保險欺詐信息系統平臺,加強數據聯通,解決既有信息不對稱難題。通過對各類數據進行穿透分析,實現多維度監測、多指標預警,為后續總結和研判該類犯罪的發展態勢、特點、增強線索發現能力等做準備。并根據現實情況,及時將預警結果通報有關保險公司,協助保險公司健全防范措施。值得注意的是,保險公司在注重理賠端機動車保險詐騙犯罪識別、預警的同時,還可在承保端加強機動車保險詐騙犯罪的識別、預警,將有保險詐騙犯罪前科、多平臺投保、超額投保等行為的投保人列為重點關注對象。

此外,保險公司還應積極扭轉“重業績、輕風險”的錯誤經營理念,加強公司內控制度建設,多措并舉提高反保險欺詐能力。通過細化保險單設計,進一步明確保險責任,在保險單上的適合位置添加醒目的反保險欺詐警示標語;完善核保制度,嚴把承保關,實行雙人查勘定損,嚴格審查保險索賠材料信息,對標的做全面調查,并規范理賠款的支付流程,以此提高保險詐騙犯罪的線索發現能力。

(三)做好取證工作,守好反車險詐騙第一道防線

1.第一時間勘查現場,及時固定證據。出險現場是證據可靠的來源地之一,勘查現場是收集證據、識別保險詐騙犯罪的重要途徑。事故發生后,出險人大都會采取報警措施,并聯系保險公司處理,公安機關在接到報警后,應立即趕赴現場,查看事故是否真實發生;如發生則應在第一時間對現場的痕跡、物證進行拍照固定,提高現勘質量,做好現場勘查筆錄;調取事故現場附近的監控探頭、出險車主以及路過車輛的行車記錄儀;走訪相關人員制作詢問筆錄,對事故發生前保險標的狀況、有無異常表現行為以及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損失情況等進行詢問,仔細審查有無可疑之處。

2.開展會計資料勘驗檢查,做好復核工作。在開展現場勘查的同時,也應做好保險材料的勘驗檢查工作。公安機關在案發后,應認真審查投保、出險、報案、索賠等各階段的合同、文書、單證資料等,并一一予以理清固定。在審查保險材料時,應著重審查事故有無真實發生、文件是否偽造、事故發生時間是否符合合同約定、損失有無擴大、投保人是否有重復投保和超額投保行為等。

(四)聚焦合成作戰,強化聯動機制建設

保險詐騙犯罪涉及環節多、領域及地域廣,該類犯罪的偵辦需要凝聚多方共識,擺脫各部門、各公司“單兵作戰”狀態,形成打擊合力,共同構筑反保險詐騙防線。公安機關經偵部門與交警等部門合作,對事故現場勘查筆錄、出警記錄等各類信息加強復核;定期召開打擊保險詐騙犯罪聯席會議,建立健全保險詐騙犯罪信息互通有無機制,搭建信息溝通平臺,強化信息報送和線索銜接,提升執法部門主動發現、精準研判、集約打擊和全鏈條鏟除保險詐騙犯罪的實戰水平。

為進一步凝聚打擊保險詐騙犯罪合力,Q 市公安局、銀保監局、銀保信公司、保險行業協會共同簽署了反保險詐騙交流協作“四方聯動”機制協議[12],并于2023 年2 月9 日聯合成立Q 市打擊保險詐騙犯罪中心,確立了打擊保險詐騙犯罪的“115”工作模式,即“一個中心”——Q市打擊保險詐騙中心;“一個平臺”——保險詐騙犯罪預警研判平臺;“五個統一”——統一線索歸口管理、統一組織研判分析、統一指揮調度協調、統一督導跟進偵辦,統一宣傳警示教育。中心成立后,切實發揮各方職責優勢,利用大數據手段對全市嫌疑線索進行收集并在全國范圍內進行線索串并,精準鎖定線索范圍,重拳打擊保險詐騙犯罪行為,讓保險詐騙犯罪分子無處遁形,從而凈化Q市保險市場環境,保護好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中心試運行期間,成功發現并嚴厲打擊了多起保險詐騙犯罪案件。

(五)加強公估機構管理,提高違法犯罪成本

公估機構在招錄新員工時,應嚴把用人關,提高員工入行門檻,加強入職員工資質審查;加大員工培訓力度,總結經驗教訓,定期介紹、分享車險詐騙犯罪新手法和新苗頭等,開展廉政教育,強化合規和警示教育,嚴控道德風險,增強員工的職業榮譽感、責任感、認同感;組建內部調查隊伍,健全調查網絡,排查、落實疑似風險,及時將涉及保險欺詐的員工清除公估隊伍,涉嫌犯罪的,及時報警處理。

此外,建議將參與保險詐騙犯罪的公估機構及公估人員在科以刑事處罰的同時,輔以相關的行政處罰措施,如取消公估機構備案,將相關人員考慮列入黑名單,禁止或限制其在本地繼續從事公估工作,以此提高違法犯罪成本,使其不敢輕易從事保險詐騙犯罪活動。

注釋:

①詳情見山東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20)魯0283 刑初477 號一審刑事判決書。

②詳情見山東省Q 市市南區人民法院(2018)魯0202刑初218 號一審刑事判決書。

③《保險法》第131 條第9 項規定了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其從業人員串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騙取保險金的行為,作為對保險詐騙活動主體構成的補充。

④《刑法》第198 條的規定,保險詐騙罪的犯罪主體只限于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共同犯罪主體可以延伸至保險事故的鑒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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