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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體性事件的成因要素分析

2023-03-11 14:55李弘揚
關鍵詞:黑天鵝群體性

摘 要: 群體性事件作為社會沖突最為劇烈的表現形式,其成因隨著社會物質生活條件的變化而變化。針對群體性事件的研究曾是學界長期關注的熱點,但近年來國內研究對此領域的關注度有所降低。為預防和化解群體性事件的發生,應結合現代風險社會特點,從微觀角度探賾其發生的成因要素,這包括事件參與者的形成、共同理念與行動目標的確立、普遍情緒的產生、共同行為方式的選擇、誘發因素、社會治理效果等。運用系統論的研究方法對各成因要素之間的演化過程和相互關系進行分析,群體性事件是一個社會矛盾積累并經由沖突各方不斷采取不同策略組合進行博弈導致最后事件爆發的動態過程,“黑天鵝”與“灰犀?!弊鳛閮煞N不同類型的風險比喻,雖然其發生概率大小不同,但我們均應謹慎待之。應圍繞“事件參與者的形成”這一核心要素,從提高“社會治理效果”的向度繼續深化相關研究,為群體性事件的治理實踐提供學理支撐。

關鍵詞: 群體性事件; 成因要素; 風險社會; 價值累加理論; “黑天鵝”事件; “灰犀?!笔录?/p>

中圖分類號: C912.6; DF31 文獻標識碼: A DOI: 10.3963/j.issn.1671-6477.2023.06.001

一、 引 言

總體來看,我國已實現經濟快速發展與社會長期穩定的良好態勢,但這并不意味著所有的社會沖突都得到了有效的治理和化解。對于社會沖突,德國社會學家達倫多夫(Ralf Dahrendorf)認為,“人類社會是由每個擁有自然天性的人組成,而人性的貪婪就會產生欲望;社會沖突在人類追求欲望的過程中似乎就成為必然現象,它成為正常社會中不可或缺的存在……人類社會的本質就是在不斷的沖突與達成內部動態均衡之間尋求一個平衡”[1]。我國改革開放40多年的歷程也驗證了社會沖突存在的必然性。隨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社會主要矛盾已轉化為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與不充分不平衡發展之間的矛盾,但現實中,我國不同區域、不同行業領域之間的經濟社會發展不均衡現象日益突顯,貧富差距擴大,住房、養老、醫療、教育等民生重點領域問題依然突出。德國社會學家貝克(Ulrich Beck)認為,中國正處于“壓縮的現代化(Compressed Modernization),它一方面在加速風險生產,而另一方面卻沒有給風險的制度化預期與管理留下空間和時間” [2]221。依據貝克提出的風險社會理論(Risk Society Theory),“當社會進入調整和轉型期,利益關系格局需要重塑,整個社會充滿不確定性、復雜性;社會群體性突發事件頻繁發生,對社會安全運行和穩定發展構成了威脅”[3]。在黨的二十大報告中,習近平總書記站在改革發展穩定的全局高度指出:“我國發展進入戰略機遇和風險挑戰并存、不確定難預料因素增多的時期,各種‘黑天鵝‘灰犀牛事件隨時可能發生”[4]。

學界曾長期以來將群體性事件作為研究中國基層政治生態的重要進路,然而近年來,“伴隨群體性事件的衰變,其仿佛已經成為‘過去式,理論研究的熱情似乎正在漸趨冷卻”[5]94。經由相關文獻的梳理也印證了此種趨勢①,這從“思想是行動的先導,理論指導實踐”的角度來說不無遺憾。同時,已有的研究成果大多以群體性事件發生領域的不同進行類型劃分,比如環境[6]、農村[7]、網絡[8]、鄰避型[9]、特殊群體[10]等,這是基于不同領域群體性事件發生的表現形式、激烈程度,以及應對策略的不同所實施的分類研究,而針對群體性事件從系統整體的角度剖析其成因要素的文章較少。分類研究因囿于具體性問題的應對使得研究成果相較于發生機理研究來說,在為本領域一般原理生成方面的貢獻性有所不足。群體性事件作為一段時期內社會沖突最為劇烈的表現形式,其成因要素隨著社會物質生活條件的變化而變化,尤其是在我國經濟社會處于調整和轉型期,國內外各種風險挑戰并存的時代背景下,理應立足于前一階段的研究成果,結合風險社會特點,從其發生成因這一普遍性角度持續深化當前時期群體性事件治理研究的理論深度。

綜上,本文嘗試尋找群體性事件發生的成因要素,并深入剖析各個要素的演化過程及動態關系,以揭示事件發生的深層邏輯和共性規律,為“抓前端、治未病”,預防和化解各種“黑天鵝”“灰犀?!笔录峁﹨⒖?,為持續書寫我國經濟快速發展與社會長期穩定兩大奇跡貢獻力量。

二、 相關概念辨析

概念是對事物不斷重復出現的特征的概括,并對這些概括之間的關聯進行抽象性闡釋。而界定概念是為了清晰其邊界,將其與其他概念相分離,目的是實現“通過聯結各種概念,思維和理論得以發展”[11]的學術旨求。鑒于此,規范性研究的開展大多始于相關概念辨析,依托于定義準確、界定科學的概念。

(一) “群體性事件”的概念

近年來,受新冠疫情全球流行、國際政治環境變化、國際金融危機等因素的影響,一些國家和地區出現了抗議、游行、示威等事件。對于此類群體性行為,國外通常用“Civil Disorder”“Collective Action”“Mass Event”“Mass Incident”等詞匯來描述,直譯為“民間騷亂”“集體行動”“群眾事件”等,出于研究內容統一性考量,國內一般統稱其為“群體性事件”。理論界認為,最早提出這一概念的是美國社會學家帕克(Robert Park),其在1921年出版的Introduction to the Science of Sociology一書中認為,群體性事件是“在集體共同的推動和影響下發生的個人行為,是一種情緒沖動的集合行為”[12]。如前所述,作為一種社會現象的群體性事件,必然受到社會物質生活條件的制約,而“不同的時代和社會,由于社會結構、政治制度、價值觀念的不同,群體性事件的發生領域、表現形式、演變過程、激烈程度等都不一樣;政府應對和處置群體性事件的理念、方法和能力也是有差異的”[5]91。鑒于群體性事件的復雜性特點,用不同的研究方法,從不同學科角度審視之,會得出不同的概念性結論。為明確研究內容,本文選取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出版的《黨的建設辭典》一書中對“群體性事件”的定義,即“在社會轉型和經濟轉軌期間,由各種社會矛盾引發的局部范圍的罷課、罷市、罷工,阻塞交通,圍堵黨政機關,集體上訪,甚至集體械斗等非法集體活動”[13]398作為研究依據。

(二) “成因要素”概念解析

從系統論的角度理解“成因要素”一詞,應對其進行結構化解讀:“成因”意指造成某種局面或結果之原因,此處用以界定“要素”分析的目標范圍。作為“成因要素”一詞的核心字,“要”在這里屬形容詞性,取不可或缺之意;“素”在本語境中屬名詞性,其本義指未經加工的本色絲織品,后引申指本質、本性,并由此引申指事物帶根本性質的部分、組成事物的基本成分,取不可再分之意。二字合用,“要”修飾了“素”,意指不可或缺、不可再分之物?!耙亍笔菢嫵梢粋€客觀事物存在并維持其運動的必要的最小單元。因此,“成因要素”是群體性事件這一系統產生、變化、發展的根本動因。

(三) “黑天鵝”與“灰犀?!敝拍罱缍?/p>

所謂“黑天鵝”,是美國風險管理理論學者塔勒布(Nassim Taleb)在其The Black Swan:The Impact of The Highly Improbable一書中提出的概念,他認為“人類習慣以自己不堪一擊的信念和有限的生活經驗來對待和解釋他們在生活當中所遇到的一些難以預見而往往具有意料之外重大沖擊的稀有事件,且他們最終被這些‘黑天鵝事件所擊敗”[14],主要指喻那些雖難以被預見到,但潛在風險卻極高的突發性事件。

所謂“灰犀?!?,是由美國的政策分析專家渥克(Michele Wucker)所提出的概念,指喻那些大概率發生且影響力巨大的社會危機。她在其The Gray Rhino:How to Recognize and Act on the Obvious Dangers We Ignore一書中對此概念進行了詳細闡釋:“對于一些事件的發生,其所發出的信號本身并不模糊,而是信號接受者決定忽略它;我們的體制縱容我們的不作為態度,并將其當作一種正?,F象來認可和接受。雖然塔勒布在其《黑天鵝》一書中認為人類不具有準確預知未來的能力,但事實證明,世界上已經發生的大多數事件都是高概率事件。黑天鵝事件是我們難以預知的事件;而灰犀牛事件是我們本來應該看到卻沒有看到的風險,又或是我們有意忽視了的風險。擺在決策者面前的往往不是低概率的難以預測的黑天鵝事件,而是高概率的不應被有意忽視的灰犀牛事件”[15]。

需要指明的是,為避免歧義,本文對于二者概念區別的理解與概念的運用之側重點不僅止于事件是否可以被預見或者被預見概率的高低,而更多的是致力于防止潛在的或業已發生的“黑天鵝”事件劇變為“灰犀?!笔录?。

三、 群體性事件的成因要素探賾

群體性事件作為一種復雜的社會現象,其發生是各種現代性要素相互作用的結果;是一個從各種社會問題累加至公共危機的逐步演化的動態過程;其作為人類在社會生活中所做出的包含身體動靜的群體行為,以產生一定的社會效果為目標,且這種行為一般只在社會治理效果不足以滿足行為主體的要求時發生。因此,群體性事件的成因要素一般須包含“主體性”“社會心理”“社會治理”三大要素。依據美國社會心理學家斯梅爾瑟(Neil Semelser)于1962年提出的“價值累加理論(Value-Added Theory)”——結構性誘因(Structural Conduciveness)、結構性緊張(Structural Strain)、一般性信念(Generalized Beliefs)、誘因(Precipitating Factors)、動員行動(Mobilization for Action)、社會控制失效(Failure of Social Control)等因素的相互作用,是產生所有群體行為、社會運動甚至革命的社會心理原因。該理論藉由“結構功能主義,有效填補了芝加哥學派的微觀主義及互動論立場之缺陷”[16]而成為研究群體行為的經典范式,為群體性事件成因提供了“社會心理要素”的參考。將該理論與群體性事件成因的“主體性”和“社會治理”二要素相融合,經由當前我國各類群體性事件發生之共性規律分析,本文認為其成因包括:主體性要素——事件參與者的形成;社會心理要素——共同理念與行動目標的確立、普遍情緒的產生、共同行為方式的選擇、誘發因素;社會治理要素——治理效果等六種具體要素。

(一) 事件參與者的形成

當前我國正處于社會結構轉型、經濟體制轉軌,全面深化改革向縱深推進的關鍵時期,人口流動性增強、區域發展不平衡;各行業呈現產業結構待優化、資源分配進一步調整等新局面??茖W理性地看,社會結構重組、經濟增速趨緩屬于經濟社會發展而產生的附隨效應。從人類趨利性的角度分析,上述現象的本質是利益格局的重新整合及其分配機制的再調整,在此過程中,“經濟發展自然衍生出強對抗的利益沖突和不均衡不協調的發展局面,成為激發基層矛盾的直接因素”[17]。這種社會急劇變化所產生的勞動關系緊張、貧富差距擴大、公眾相對剝奪感增強等問題使得利益受損群體在普遍情緒的影響下,經由共同理念與行動目標的指引,逐步成為潛在的群體性事件參與者。亞當·斯密認為,“如果一個社會對貧富差距現象缺少必要的應對,貧者的匱乏與嫉妒會驅使他們侵害富者的財產,前者由于被后者的闊綽激怒,最終走上犯罪的道路”[18]。法國學者托克維爾也認為,“社會的急劇變革使人們充滿了心理落差與怨憤”[19],而當民意訴求又缺乏有效保障的時候,民眾有選擇以過激甚至違法行為表達訴求的可能性。這時,群體性事件參與者便形成了。

(二) 共同理念與行動目標的確立——對于安全的追求

在群體性事件主體要素具備的情況下,參與者還須圍繞欲求目標確立一般性共識,即形成一種共同理念與行動目標,且這種一般性共識的確立要被所有事件參與者清晰地理解并認同。

人類首要的天性是維持自身的生存,故而,人們會極其關注他們自身的需求。依據馬斯洛(Abraham Maslow)關于人的心理需求層次的五種分類(生理、安全、情感、尊重、自我實現),其中“安全”被排在第二位。貝克曾以日常用語對第一現代世界(工業社會)與第二現代世界(風險社會)作出形象界分:“階級社會的驅動力可以概括為:我餓!風險社會的驅動力則可以表達為:我害怕!”[20]因此,人們在風險社會中首先追求的是安全感。結合我國國情,安全既是人民維持正常生活的基本狀態,也是維持生活穩定的基本預期,更是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二十大報告中提出“增進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之發展目標的深層邏輯。在風險社會中,“社會保障制度能夠消除或緩解社會成員所面臨的各種風險,從而維護社會穩定;而社會保障缺失會使得民眾的基本需求無法得到滿足,容易激發民眾對社會的不滿情緒,進而引發社會矛盾沖突”[21]86。當媒體的報道使人們意識到:遠方的陌生人正懷著與自己相同的危險恐懼與安全擔憂而追蹤同一事件時,陌生人便成了“鄰居”,并據以創造出“想象的風險共同體(imagined communities of risk)” [2]227,群體性事件參與者的共同理念與行動目標便確立了。

(三) 普遍情緒的產生

伴隨人與生俱來的財富與天賦固然不平等,但可訴諸于法律、道德等手段對之加以調節,從而讓處于原初不平等狀態的人在法律權利與社會規范等層面實現平等。同時,“風險社會下風險分布的不均衡,也需要用法律恢復其平等地位。因此,立法者要通過立法來權威分配權利義務,分配風險”[21]85。從一定意義上講,安全并不能取代平等,而平等卻可以產生安全,當社會風險分配機制沒有發揮應有效用時,安全感的缺失使得不平等感這種普遍情緒在人們心中產生。將這種“不平等感之普遍情緒”置于網絡信息時代的現實語境下,使得群體性事件速生特征更加明顯。在此,“網絡領袖”的“登高一呼”更能喚起普遍情緒的“沉默螺旋(The Spiral of Silence)”效應,對群體性事件的發生發展起到了推波助瀾的效果?!俺聊菪毙⒒谌说纳鐣皬谋娦睦怼焙汀摆呁袨椤崩碚撝?,出于人類社會對于被禁止觀點和行為的嚴罰,以及個體對于被群體孤立的恐懼,多數個體會竭力避免由于單獨持有某種信念或態度而被孤立。

“從眾心理”是指個體在社會群體的影響下,為了形成與大多數人一致的意見而改變甚至放棄其原有態度。心理學研究表明,“群體得以形成并保持其行動一致性和維持其整體性的基礎性前提是個體具有服從群體的傾向”[22]。法國社會學家、群體心理學創始人勒龐(Gustave Le Bon)認為,“群體不是個體數量的簡單疊加,而是一種全新的存在。不管構成這個群體的個體是誰,也不論先前他們在智力、性格、職業或生活方式上存在多大差異,群體一旦形成,個體藉由此群體所獲得的彼此認同的群體心理使得個體的行為、思想、情感變得與他們各自獨處時在這些方面的表現大為迥異,其不確定性和破壞性大增,并產生連鎖效應。群體行為對社會破壞的烈度遠大于個體行為的簡單疊加”[23]。事實證明,群體普遍情緒的激烈程度隨著其個體數目的增加呈幾何級增長趨勢,在“法不責眾”思想傳統的加持下,群體性事件參與者的普遍情緒蠢蠢欲動,只待作出共同行為方式的選擇。

(四) 共同行為方式的選擇——去個性化的趨同行為

“去個性化”,是單獨個體相較于在群體中的個體對自我感知和對他人評價變化趨勢的一種社會心理學現象的描述;其表現形式之一是,處于群體中的個體對于自我行為受約束的閾值降低,使得個體做出獨處時不會表現出來的不符合其個體性格特征的,甚至違反社會規范的去個性化的群體趨同行為。

在群體性事件的生成過程中,參與者基于共同理念而產生的普遍情緒形成了群體中相互激勵的歸屬感,擺脫了個體身份的去個性化給參與者們帶來了情緒體驗上的愉悅感,使得群體更具包容性。而共同行動目標的確立使得已有的普遍情緒在參與者中相互感染。置于當前網絡時代“無責漫談”的話語形式下,這種普遍情緒將得到不斷發酵、醞釀。

進一步的,在參與者共同行為方式的選擇上,一方面,基于當前中國社會矛盾復雜多元的現實境況,民眾的利益訴求紛繁多樣;而另一方面,部分基層管理者“‘踢皮球‘夸??凇嬗螒颉疂撘巹t‘哄騙術和‘新官僚主義”[24]等做法,使得社會民眾對于部分基層管理者缺乏信任,出現了所謂的“塔西佗陷阱”現象。從法治理念角度來講,我國部分民眾還未建立起對于法治的信仰,缺乏應有的法治精神,當其在社會生活中面臨自身利益受損的境遇時,通常以極端的行為方式來宣泄對于部分基層管理者的不信任,往往不會選擇以法治的方式尋求救濟之道。

(五) 誘發因素

斯梅爾瑟認為,作為群體行為導火索的誘因(Precipitating factors)直接為群體行為提供了一種往往帶有偶然性、戲劇性等特點的敏感刺激——此誘因未必是一起重大事件,其意義在于出現的時機而不在于其本身的顯著性[25]。鑒于誘因的這種偶然性和不確定性,從本文研究主題出發,筆者選擇了影響群體性事件由“黑天鵝”變為“灰犀?!钡闹匾兞俊爸{言”作為討論重點。依據美國社會學家奧爾波特(Gordon Allport)于1947年提出的著名的謠言強度公式:

R=I×A(Rumors=Importance×Ambiguity),即“謠言=事件信息的重要性×事件信息的模糊性”。

一些地方政府出于維穩的要求,在具有較高社會關注度的事件發生后,往往采取嚴格的信息管控,以避免讓更多的人知道,從而引發更大的動蕩。政府的權威信息不是姍姍來遲,就是遮遮掩掩,構設了巨大的“信息真空”;再加上個別官員因應對新形勢下網絡輿情能力欠缺,造成治理信心不足,其對于社會關注度較高之事件發生后,急于封鎖信息的傳播以爭取時間去處理和消化。正所謂“樹欲靜而風不止”,越是想讓民眾安靜下來,謠言越是甚囂塵上,越有可能導致輿情惡化。由于事件信息的重要性與民眾想要了解的迫切程度成正比關系,民眾之所以聽尋各種渠道的小道消息,一定程度上源于他們無法及時地從官方媒體獲取事實真相,長此以往,便會產生對官方媒體的不重視和不信任。特別是在網絡信息時代,群體性事件的醞釀、產生、演變等皆深刻受到網絡謠言滋生、傳播的形塑,而群體性事件參與者在群體非理性普遍情緒的影響下,對待事物也往往不能采取理性態度——他們更愿意相信與他們既有觀點相符的謠言?;氐綂W爾波特的謠言強度公式,在一些具有較高社會關注度之事件“I”發生后,“社會能見度”不高的現實環境加上事件信息的模糊性又加重了變量“A”,使得謠言波及范圍更廣,殺傷力更強,結果卻造成偶發事件引爆成群體性事件,“黑天鵝”劇變為“灰犀?!?。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前大法官杰克遜(Robert Jackson),在1950年美國通信協會訴道茲案中指出:“避免公民犯錯誤,不是政府的職責;而避免政府犯錯誤,卻是公民的責任?!笔紫?,因為政府無法避免讓每一名公民在觀念和思想上不犯錯誤,這是不可控制的,其次,政府也無法為每一名公民的行為作出預先的安排,甚至當政府嘗試干預公民,告知其某一種觀念、思想或行為是錯誤的而應予以避免的時候,反而會引起公民對此種觀念、思想或行為的過度關注。這也成為“黑天鵝”轉化為“灰犀?!钡臐撛陲L險點。

(六) 社會治理效果

社會治理效果是一個復雜的系統性概念,本文從群體性事件發生成因的角度對其進行討論。在《黨的建設辭典》一書中,以社會治理為視角闡明了我國群體性事件的發生成因:“一些基層政權、公共管理部門及其干部的腐敗行為侵犯群眾利益,引發群體性事件;一些干部工作方法簡單粗暴,執法不文明甚或不依法辦事;一些部門和干部對群眾的合理化要求推諉搪塞,該解決也能解決的問題不及時解決,導致一些小問題逐步升級,最終釀成群體性事件”[13]399,事實也證明,群體性事件參與者并不以政治對抗為目的,而大多是在其合理訴求未得到滿足的情形下才訴諸行動的。從政治治理的角度來說,一種合理的制度設計應能實現利益表達渠道的通暢,以此兼顧社會各方面利益;相反,若一個社會的制度提供給民眾平等行使政治權利的渠道不通暢,隨著社會利益的不斷分化,一旦矛盾激化,利益缺失群體的行為極有可能沖破既有秩序,給社會穩定帶來風險和挑戰。而從法治建設的角度來說,“法律意識形態應當采用讓利益相關各方都能理解和認同的普遍性話語來重新定義利益問題;其應相對獨立于個別利益集團本身,并為不同的利益訴求及其原理提供表達、競爭、論證、說服、達成共識的機會,以求實現和平而有效地解決不同利益集團之間的沖突”[26]。因此,為防范利益沖突引發社會危機,應從制度設計及制度執行的角度著力提高社會治理效果,緊貼群眾需求,暢通互動渠道,關切各方合理訴求。

四、 “黑天鵝”與“灰犀?!敝円曈蛳赂鞒梢蛞刂畡討B關系

恩格斯指出,一切事物的發展只有經過一定的過程才能實現。世界是作為過程而存在并發展的,是普遍聯系的整體和永恒發展的過程;相較于“既成事物的集合體”,“過程的集合體”更符合對世界本質的探析[27]。而事物發展過程實現的動力主要來自于該事物內部要素之間的相互作用,系統論便從整體出發來研究事物內部各組成要素之功能、結構、行為、動態之間的相互關系。為實現最優目標,系統論既要求做好局部工作,更注重胸懷全局大勢。因此,針對群體性事件的研究既應關注局部重點領域,也應從整體上加以把握。同時,當研究者的研究結論是通過對煩瑣、細致的社會現象之觀察及資料的總結與概括,發現動態過程、變化規律、互動關系時,其結果才經得起實踐的檢驗。

鑒于“黑天鵝”事件本身的預測難、突現性強、潛在轉化風險高等特征,結合群體性事件成因的共性規律——其發生在很多情況下不是能不能或者難不難被預料的問題,而是“小事情”就在那里放著,我們卻對其“能拖則拖、能避就避”,放任其“做大”。故而,群體性事件治理研究應將視域聚焦于防止業已存在的“黑天鵝”劇變為“灰犀?!?,實現靶向發力、精準治理。

運用統計學多變量分析(Multivariable Analysis)的方法,群體性事件發生系統各成因要素之間的互動關系可抽象為以下公式:

O=(P+G+E+A+I)>SG②,即“群體性事件發生=(事件參與者的形成+共同理念與行動目標的確立+普遍情緒的產生+共同行為方式的選擇+誘發因素)>社會治理效果”。

結合圖1,該公式可表述為:事件參與者基于共同的理念與行動目標,在普遍情緒的影響下逐步形成,他們經過某些誘發因素的刺激,從而選擇一種不合理甚至違法的共同行為方式以表達其訴求,且當自變量即社會治理效果不足時,因變量即群體性事件便生成了。

當然,群體性事件的發生不是以上各成因要素之間的簡單疊加與消減,而是一個社會矛盾積累并經由沖突各方不斷采取不同策略組合進行博弈以致最后事件爆發的動態過程。例如,在前一階段“應對新冠疫情聯防聯控機制”的管控下,無疑會大幅提高事件參與者的行動成本,進而影響其共同行為方式的選擇。從“成本—收益”的角度考量,正常理性的“經濟人”自然希望成本投入得到相應的收益回報。如果將行動成本與社會矛盾進行數值化的區間劃分(見圖2),在“安全閾值”內,“行動成本”的提高會降低群體性事件發生的概率與烈度;而當“社會矛盾值”超過了“安全閾值”,事件參與者在社會治理效果不足以助其擺脫極端無奈之境遇時,在一些偶然的誘發因素刺激下(例如一些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的公共事件發生在了一些特定的時間節點或是發生在了一些特定的地點場合等),可能會不計行動成本地尋求高收益而作出共同行為方式的選擇,此時群體性事件發生的概率與烈度便如同“灰犀?!苯咏鼤r那樣,以龐大而劇烈的方式呈現在公眾面前,而這頭“灰犀?!痹境淦淞績H是一只“黑天鵝”而已。將這只“黑天鵝”置于數字信息時代背景下,“共同理念與行動目標”藉由網絡通訊便利性的加持而得以快速生成,助推了“普遍情緒的產生”,當其遭遇到“小事拖大,大事拖炸”式的“社會治理效果”時,“共同行為方式的選擇”在其心中洶涌難耐,“誘發因素”作為引線終將其引爆為“灰犀?!?。

五、 結論與啟示

本文著眼于群體性事件發生成因的理論建構,在對話西方經典的“價值累加理論”基礎上結合中國實際,提出了一種成因要素的理論分析框架,并在此框架下具體分析了“黑天鵝”事件向“灰犀?!笔录霓D變。本文研究結論認為,當前時期,社會風險已是常態,但是風險按照其影響力、形成機制的分類而各有不同,“黑天鵝”與“灰犀?!眱煞N類型的風險是事后對其發生概率的形象比喻,而在事發之前,很難分辨究竟哪些是“黑天鵝”,哪些是“灰犀?!?。因此,為了安全穩妥,凡具疑似風險的事件,無論其大小,均應謹慎待之,以準確識別風險點,更好地應對各種重大風險挑戰。

首先,正如本文前面所引達倫多夫所述,社會沖突固然是人類生活的伴生現象,但是作為這一現象最為劇烈的表現形式的群體性事件卻可以被預防和化解,而運用系統論的研究方法對群體性事件成因要素進行微觀解析應是探尋預防與化解之道的有效進路。經此進路,應對之道首先須堅持“以人為本”,即圍繞“主體性——事件參與者的形成”這一成因要素開展對策研究,以深化相關理論內涵,拓展研究邊界,為群體性事件的治理實踐提供學理支撐。這既是本文研究邏輯的自然展開,又根源于“大學之道,在明明德,在親民,在止于至善”,“親民”意喻大道君子的學問源自于人民的日常生活,告誡我們要關懷人民群眾在日常生活中的急難愁盼,唯有此,才能“止于至善”。以此為本,我們既要觀照整個社會生態的宏大敘事,更要用心傾聽每一個體關于生活樣態的詳細述說,共同形成“構筑當代中國話語體系的修辭基礎與價值底色”[28]。

其次,從相關性的角度來看,“社會治理效果”這一自變量對于因變量即“群體性事件發生”呈負相關影響,卓有成效的社會治理效果能有效預防群體性事件的發生。社會治理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當前,中國的改革開放和經濟發展需要一個穩定的社會環境,過去“中國的社會穩定是與體制密切相聯的‘剛性穩定,‘壓力維穩是這種‘剛性穩定的維持與運行機制”[28],而“壓力維穩”重視事后處理勝過源頭預防,這種機制不利于對各類社會風險的早識別、早預警、早處置,容易導致“黑天鵝”事件劇變為“灰犀?!笔录?。為此,現階段提出的“源頭治理”理念,將各類風險治理的關口前移,是化未來的“大震”為今天的“小震”乃至“無震”,也是“有預見性的政府關注事前預防而不僅是事后治療”之治理范式的轉化,更是新時期從“管控到管理再到治理”理念轉變的生動詮釋。研究者須因應這一轉變趨勢,以兼顧理論深度與實踐指向為旨求,從提高“社會治理效果”的向度繼續深化群體性事件治理研究。

文章雖有“結語”,但針對群體性事件的研究工作卻不能止步不前,因而沒有“截止”。愿“理論之花”能緊隨時代的發展而常開常新。

注釋:

① 本文對于文獻檢索的范圍涵蓋了目前國內主要文獻數據庫?!拔墨I類型”僅選擇“學術期刊”原因有二:一是在時效性方面其優于“學位論文”;二是在權威性方面其優于多數“會議論文”。因此,從綜合性優勢的角度衡量,“學術期刊”能夠有效反映某一研究領域的基本態勢。在CNKI數據庫中選擇“來源類別”限于“北大核心+CSSCI”,“時間范圍”不限,以“群體性事件”為“主題+篇名+關鍵詞”進行精確檢索,共得到207條結果,其中2017-2022共13篇、2012-2016共99篇、1999-2011共95篇相關文章發表。在維普數據庫中,“期刊范圍”限于“北大核心+CSSCI”,時間不限,以“群體性事件”為“題名+關鍵詞+摘要”進行精確檢索,共找到688篇文章,其中2017-2023共50篇、2012-2016共336篇、1998-2011共302篇。在萬方數據庫中,“出版時間”不限,在“檢索信息”中以“群體性事件”為“主題+題名+關鍵詞”進行精確檢索,共得到1094條文獻,其中2017-2023共104篇、2012-2016共552篇、2000-2011共438篇。以上檢索時間均為2023年10月19日。

② the Occurrence of mass incidents=(the formation of event Participants+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on ideas and action Goals+the generation of common Emotions+the choice of common Action+Inducing factors) > the effects of Social Gover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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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文 格)

Contributing Factors of Mass Incident:

Changes of “Black Swan” and “Grey Rhino”

LI Hong-yang

(School of Law,Beijing Institute of Technology,Beijing 100081,China)

Abstract:As the most violent form of social conflicts,the causes of mass incident change along with the social material living conditions.The research on mass incident had used to be a hot spot in the theoretical circle for a long time.However,after combing relevant literature,it is found that in recent years,the attention in this field has decreased in China.To prevent the occurrence of mass incident,we should consider the characteristics of modern risk society and explore the causal factors from a micro perspective including the formation of event participants,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on ideas and action goals,the generation of common emotions,the choice of common action,inducing factors,and the effect of social governance.By using the research method of system theory to analyze the evolution process and mutual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various factors,the mass incident is a dynamic process in which the social contradictions accumulate and the parties to the conflict constantly take different strategy combinations to play the game,resulting in the outbreak of the final event.The two types of risks of “Black Swan” and “Gray Rhino” are the image metaphors of the occurrence probability after the event.We should all be cautious about them.And we should focus on the core element of “the formation of event participants” and continue to deepen relevant research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improving “the effects of social governance”,providing academic support for the governance practice of mass incidents.

Key words:mass incident; contributing factors; risk society; Value-Added Theory; the Black Swan Incident; the Grey Rhino Incid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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