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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辦案績效評價基本公式研究

2023-04-17 16:24范思力
南海法學 2023年6期
關鍵詞:檢察業務條線瑕疵

范思力 張 可

(貴州省人民檢察院 貴州省社會科學院,貴州 貴陽 550081)

關鍵字:檢察官辦案績效;績效評價指標;計算公式

一、問題的提出

自20 世紀90 年代以來,各地檢察機關圍繞檢察官辦案績效評價開展了一系列理論研究,基本形成了以下共識。第一,考核考評是實現檢察業務管理科學化、標準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檢察官辦案進行考評是必不可少的。①龔永強、張亞力、賈永強:《檢察業務工作考評機制的改革研究》,《云南大學學報(法學版)》2009年第6期。第二,應以定量考評為主,定性考評為輔,盡可能保證績效評價結果客觀。②焦成千:《哲學視域下的檢察官業績考評》,《人民檢察》2021年第17期。第三,考核考評不能唯分數、唯數量、唯排名,要正確看待和運用評價結果。③諸葛旸:《建立科學的檢察工作績效管理機制的難題分析》,《中共桂林市委黨校學報》2009年第2期。第四,檢察工作績效考核的核心內容是辦案績效。④南京市玄武區泰州市姜堰區人民檢察院聯合課題組:《員額檢察官考評機制研究——以江蘇省基層檢察院為樣本》,《中國檢察官》2019年第6期。上述共識為檢察官辦案績效評價如何實現復雜與簡潔、共性與個性、科學與合理的辯證統一奠定了理論基礎。同時,各地檢察機關經過長時間的探索,通常會根據不同檢察業務特點設計多個考核指標,然后根據權重系數疊加計算得出績效評價結果。2020 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的《關于開展檢察官業績考評工作的若干規定》大體也是采取這一思路,確定了79 類業務、160 項質量指標、106 項效率指標、46 項效果指標,明確了三類指標的計分規則和方式,試圖建立以辦案質量、效率和效果為基本內容的業績評價指標體系和考評機制。不過這些嘗試探索也帶來了一些問題。比如,層層細化增加考核指標增加了檢察官的辦案壓力,將對檢察機關及其內設機構的考核異化為對檢察官個人的考核,增加了檢察官填報數據表格的事務性工作量等??己嗽u價是需要的,但是設計一套簡單直觀的考核評價方法更為重要,否則依法辦案容易在實踐中演變成依指標辦案,進而削弱法律對檢察官辦案的約束力,本末倒置了設計考核評價機制的初衷是激勵檢察官提高辦案質效,讓人民群眾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按照“提問—構想—設計—實驗—應用—評估”的一般研究步驟,在繼續深入推進檢察官辦案績效評價機制現代化的進程中,接下來的重頭戲應該逐漸轉向操作層面,其中就包括設計一系列公式用于測算、展現檢察官辦案績效。理想狀態下,這些公式既能直觀展示檢察官辦案績效評價的思路,比如設計的公式能如物理學公式“E=mc2”般簡潔表達出測算的原理和規律,又能相對統一計算出檢察官辦案績效的合理分值用于比較,比如設計的公式要盡可能打通各檢察業務條線,解決不同業務部門檢察官的辦案績效無法橫向比較的難題。以此為目標,本文在總結過去實踐探索經驗、考慮現行配套工作機制作用指向、合理估計現有統計測量能力的基礎上,擬先行提出一個專門用于評價檢察官辦案績效、相對合理、表達較為直觀的基本公式及其子公式。

二、檢察官辦案績效評價基本公式的構建

目前所有用于考核考評檢察業務的公式可以說并不是以數理邏輯為基礎,計算的結果本質上只是借用數學符號表達出一種工作理念、一種管理思路。比如,有的地方提出“檢察官業務工作量得分=【(業務條線各類案件辦案強度得分×案件類型系數)之和】×該業務條線個人貢獻度”。從該公式的內容就可以看出,此類公式不是數學公式,當中各數值并不是一個數學變量,也不是一個可證偽的實驗室數據。與這些數值關聯的辦案強度、業務類型、貢獻度等名詞,只是評價主體借用數學符號將其進行組合,意在直觀表達的評價合理性和某些價值追求。比如,促進實現檢察權獨立行使、實現司法公正等,①劉玨、管福生:《我國檢察機關績效考評機制存在的問題與完善》,《西華師范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22年第5期。并不是一個數學問題的求解?;竟揭膊豢紤]諸如上級抽調檢察官、檢察官偶爾跨業務條線辦案、檢察官從事綜合工作、檢察官辦理非案件事項等難以兼容量化或者非常規的特殊工作狀態。綜合上述前提,想構建合理性強的檢察官辦案績效評價基本公式,要素的提取和組合是關鍵,表達直觀是目的,以常規辦案活動為主是基礎。綜合20 多年來的考核考評經驗,現在已可以提取一些共識度強、認可度高的要素歸納出一個較為直觀、全面、合理、可測算的基本公式。

(一)可提取的公式要素

根據2021 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的《檢察人員考核工作指引》規定,檢察官辦案績效評價已明確突出三個要素,即辦案工作的質量、效率、效果。除此之外,隨著近年來司法責任制改革深入推進,以落實“誰辦案、誰負責”為導向,各地對檢察官辦案的理解也發生了很大變化,對哪些行為屬于辦案、案件如何統計更加重視。比如有的地方探索開展了重大監督事項案件化辦理,②朱雅頻:《檢察機關重大監督事項案件化辦理研究》,《人民檢察》2022年第8期。有的地方對辦案行為進行了界定。①楊承志、劉宇、范思力:《對檢察辦案運行機制的思考》,《人民檢察》2017年第12期。加之全國檢察機關業務應用系統功能不斷完善,檢察官辦案的量化統計有了更好的共識和技術支撐。同時基于每年需要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工作情況以及國家機關工作慣性,以年度為單位統計評價檢察官辦案績效已成為各地檢察機關的通常做法。與之相對應,各級檢察機關業務數據報表、各種考核的起止日期一般也以年度為單位進行統合?;谶@種習慣,目前檢察機關推行的檢察人員績效考核工作,雖然仍有以月、季度、半年為時間節點的動態考核,但都是為了年底檢察官績效總體計算和評價做準備。在以上基本條件具備的情況下,按照可量化、可計算的標準,可以年度為單位,結合檢察機關長期以來對辦案的價值追求、工作要求等,提取以下指標要素。

1.檢察官年度辦案總數

雖然理論和實踐均在強調不能唯數量考核,要改變以數量、工作量為主導的考核,②魏曉娜:《業績考評應從管理者視角向當事人視角轉變》,《人民檢察》2020年第15期。但是無可否認,沒有辦案數量,也就失去了評價檢察官業績最重要的內容?,F在各地檢察機關無論如何設計績效,均不會放棄辦案數量這一指標。比如在《關于開展檢察官業績考評工作的若干規定》中,案件辦理數依然散見于不同檢察業務評價指標之中,成為各檢察業務條線應考慮的評價要素。當前對于各檢察業務條線辦案數量的認識,最主要的爭議就是辦案強度與辦案數量的辯證關系。比如有觀點提出要根據案件難易程度賦予不同的權重分值,③黨振興、祁玉斌:《法官績效考評的精準稱量研究》,《廈門特區黨校學報》2020年第4期?;蛘哒鬯惆讣盗?。比如有的地方將審查逮捕案件按1件計,將延長偵查羈押期限案件按1/3件計。這種對案件數量的績效理解有兩個固有缺陷。第一,折算依據的主觀色彩太濃,難以令人信服。比如為什么上述例子中延長偵查羈押期限案件不能按1/2件或1/4件計算?第二,折算忽略了案件無大小這個辦案常情常理。訴訟案件有難易,但是無大小。辦案時間長短、證據材料多少、涉案人數或財物多少、最終處理輕重等不是決定案件政治效果、社會效果、法律效果的關鍵?;仡櫧陙硪疠浾撽P注質疑的一些輕微刑事案件,它們從刑期上看無一不是所謂的小案。而且,在落實司法責任面前,這種折算更加沒有意義。按照《人民檢察院司法責任追究條例》相關規定,只要違反檢察職責導致辦案錯誤發生,④王玄瑋:《檢察官司法責任追究制度的若干問題》,《云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20年第6期。檢察官的司法責任不會因所辦案件是小案變輕。評價檢察官辦案績效的最終目的是評價其能否勝任崗位,辦案量大與辦案難度大同樣能反映其“做功”多少,否則繁簡分流機制在檢察系統內部運轉就容易異化為人和能力的分流。長遠看,對于90%以上案件量在基層的檢察機關而言,⑤閆晶晶:《強基固本,基層檢察于變局中開新局》,《檢察日報》2021年6月17日,第01版。將檢察官年度辦案總數作為績效評價要素之一,有利于引導檢察官長期處于能辦案狀態,時刻保持勤勉,也會進一步對檢察長合理調配使用每名檢察官產生積極影響。

2.檢察官所在單位業務條線年度“案-件比”

經過長時間的實踐,關于效率應當作為評價檢察官辦案績效不可或缺的要素已基本形成共識。正所謂“遲來的正義為非正義”,效率是司法活動是否能達到預期目標的制約點,它追求資源的優化配置和有效利用的水平,促使有限資源產生最大化效益。⑥李曉明、辛軍:《訴訟效益:公正與效率的最佳平衡點》,《中國刑事法雜志》2004年第1期。在過去,如何體現檢察機關辦案效率一直是個考核考評難點問題。比如,簡單以年度平均辦案天數折算辦案效率,既難以將不同檢察業務條線辦案效率統一到一個標準,也遭到實踐的反對,畢竟檢察官并沒有超過法定辦案時限,求快容易忙中出錯,反而影響辦案質量。為解決這一難題,最高人民檢察院創造性地設計出“案-件比”指標,通過折算一個案件經過多少辦案環節來判斷檢察官的辦案效率,“案-件比”中“件”數越高,表明一個案子經歷的訴訟環節就越多,意味著辦案時間就會越長,對應的社會效果可能是:當事人對辦案活動的評價相對越低,辦案的社會效果越差。①張建偉:《發揮“案-件比”的指引作用》,《人民檢察》2020年第15期。目前“案-件比”中“件”的設計精細度主要表現在刑事檢察業務條線,已經梳理出多達15 個“件”的環節,其在實踐中已經發揮了客觀評價檢察官辦案效率,指導改進辦案工作的作用。2023年2月18日,中國人民大學訴訟制度與司法改革研究中心發布《檢察改革十年成就述評》,當中明確提到相比2018 年,2022 年退回補充偵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分別下降80%、96%;提前介入、自行補充偵查大幅上升。檢察人員能力素質增強,辦案質量提高,不必要的訴訟環節減少,辦案時間縮短,犯罪得以及早懲處,被破壞的社會關系得以盡快修復。②徐日丹:《不忘本來,開創未來》,《檢察日報》2023年2月22日,第01版。不過由于“案-件比”可以同時用于評價院、內設機構、個人辦案效率,當“案-件比”與檢察官辦案績效捆綁在一起時,也有可能造成檢察官辦案動作變形。比如有學者指出,辦案還是要遵循司法規律,嚴格依法推進,不能一刀切,更不能單純為了降低“案-件比”而違法辦案,切實做到該退延的還得退延,不能為了遷就考評,放縱了犯罪。③張建偉:《以“案-件比”為核心的案件質量評價指標解析》,《人民檢察》2020年第9期。為了相對抵消“案-件比”不當應用的可能,防止檢察官個人帶有功利目的,刻意調整自己所辦案件的“案-件比”以獲得更好績效,可以考慮在檢察官個人辦案績效指標中用所在單位業務條線“案-件比”取代檢察官個人辦案“案-件比”,削弱檢察官個體對指標數據變化的直接影響力,引導檢察官特別是擔任部門負責人的檢察官注重所在業務條線、所在部門、所在辦案組日常辦案工作的協作,真正把同僚的辦案效率也放在心上,增強團隊作戰的意識和能力,在整體與局部、集體與個人的辯證互動關系中取得平衡。另外,績效評價是單位對個人的評價不是上下級單位之間的評價,沒有必要強調上下對口,這里的業務條線可以根據不同層級、不同規模檢察院的具體情況而定,不宜一概而論。比如,有的人數較少的檢察院是將普通犯罪檢察、重罪檢察合而為一,或者將民事檢察、行政檢察、公益訴訟檢察合而為一,這時候就應將這種合并視為該院的一個業務條線而不是多個業務條線。

3.檢察官年度被追究司法責任的次數

盡管對于檢察官因違紀違法辦案承擔紀律責任、法律責任應當作為辦案質量的負面評價因素沒有太多質疑,畢竟違紀違法辦案損害的是整個司法制度最核心的價值——司法公正,但對辦案責任內容的理解實際經歷了一個不斷深化的過程。最開始將辦案責任原因歸結為檢察官在行使職權、辦理案件中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案件,或者在辦理案件中違反法定訴訟程序而造成處理錯誤的案件。在這種以案件結果倒推檢察人員是否承擔責任的邏輯下,法院判決無罪、上級改變原決定等結果似乎當然成為認定檢察官辦錯案的情形??烧缬袑W者舉例所指,若案件因關鍵證據被排除,被告人是否犯罪存在疑問的,法院無論是排除了公安機關的非法證據,還是依據疑罪從無原則做出的無罪判決,都是符合法律規定的。④董玉庭、孫世萍:《對刑事錯案責任主體的再認識》,《遼寧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20年第5期。假設一個案件按法律得到了合法正確處理,以這個合法正確的處理結果倒推認定辦案人員辦錯案,顯然過于嚴苛。隨后為將檢察官辦案責任追究機制設計更加合理,檢察機關將辦案責任理解為一種“結果錯誤”“過程錯誤”和“過程錯誤+結果錯誤”。比如,將辦案責任理解為檢察人員在執法辦案活動中故意違反法律和有關規定,或者工作嚴重不負責任,導致案件實體錯誤、程序違法以及其他嚴重后果或者惡劣影響的行為。隨后為進一步細化“過程錯誤”,2020 年頒布的《人民檢察院司法責任追究條例》在此基礎上對沒有造成損害結果,但是嚴重違法程序的辦案行為進行了列舉,①《人民檢察院司法責任追究條例》第七條規定:“檢察人員在行使檢察權過程中,故意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承擔司法責任:……(十)辦理認罪認罰案件存在誘騙、脅迫等違法行為的;……(十五)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案件信息的?!泵鞔_檢察人員應就此承擔司法責任。在將檢察官辦案責任基本等同于司法責任后,從檢察官承擔司法責任后會受到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處分看,②參見2016年《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六至一百條?!度嗣駲z察院司法瑕疵處理辦法(試行)》第三條規定:“檢察環節司法瑕疵的具體情形包括:(一)事實認定瑕疵:認定事實或者情節有瑕疵、表述不準確等情形,不影響定罪量刑或者全案處理的;(二)證據采信瑕疵:證據的收集、調取、保存、移送、使用等程序不符合法律和有關規定,但依法可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并且不屬于應當依法排除的非法證據的;(三)法律適用瑕疵:引用法律條文不準確、不完整、不規范,但不影響定罪量刑的;(四)法律程序瑕疵:受理、辦理、告知、聽取意見,送達等程序不符合法律和有關規定,但不影響案件結論的正確性和效力的;(五)法律文書瑕疵:法律文書的名稱、類型、文號、格式、文字、數字、語法、符號等存在不規范,遺漏、錯誤等情形,或者存在未依照法律規定簽名、蓋章、捺手印、注明時間等情形,不影響案作結論的正確性和效力的;(六)司法作風瑕疵:人民檢察院工作人員在司法過程中存在態度粗暴、作風拖沓、語言不當等不規范行為的?!比舢斈甓葯z察官被追究司法責任,其績效當然應直接被評定為不合格。在很多地方檢察機關自行制定的績效制度中,都將被追究司法責任作為取消評先選優資格、退出檢察官員額的情形之一。雖然檢察官是否被追究司法責任不能完全涵蓋其辦案質量,開展檢察官辦案績效評價還有在合法辦案基礎上評價誰“做功”數值更高這一任務,但每年檢察官是否被追究司法責任仍可作為評價其辦案質量的底線,可與其他同樣用于評價質量的要素搭配使用,共同發揮評價作用。

4.所在單位業務條線年度司法瑕疵數

在推進司法責任制改革過程中,為更好地落實檢察官的司法責任,體現嚴肅追責與責任豁免相結合,根據辦案實際,檢察機關構建了司法瑕疵這一概念。根據《人民檢察院司法責任追究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檢察人員在事實認定、證據采信、法律適用、辦案程序、文書制作以及司法作風等方面不符合法律和有關規定,但不影響案件結論的正確性和效力的,屬于司法瑕疵,不承擔司法責任?!睓z察官辦案過程中出現司法瑕疵雖然也是對案件實體質量、程序規范、效果良好的一種負面評價,但與司法責任配套紀律處分、法律制裁不同,司法瑕疵更多屬于一種輕微違法和不影響案件公正性的失誤。比如,事實認定瑕疵、證據采信瑕疵、法律適用瑕疵、法律程序瑕疵、法律文書瑕疵、司法作風瑕疵等。③配套的處理方式也較為柔和,一般不會產生對檢察官辦案績效“一票否決”的效果。構建司法瑕疵這一概念在辦案不合格(需要承擔司法責任)與辦案合格之間形成了一個評價的緩沖地帶,既實現了司法責任豁免,也為評價辦案質量是否優質提供了參考。需要說明的是,這里的司法瑕疵與瑕疵案件并不是同一個概念。2017 年12 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人民檢察院案件質量評查工作規定(試行)》,將評查結果劃分為優質案件、合格案件、瑕疵案件和不合格案件四個檔次來確定評查結果等次。這里的瑕疵案件一般指在實體、程序、文書或者辦理效果等方面存在瑕疵,但處理結論正確的案件。檢察官辦理的案件存在瑕疵并不一定等于瑕疵案件。比如,法律文書中出現一次標點符號錯誤、一次文字錯漏,一般不會將案件評定為瑕疵案件。反過來看,被評定為瑕疵的案件無論是司法瑕疵數量還是內容都已經明顯有別于一般案件。相較于司法責任“100-1=0”的負面評價效果,引入“司法瑕疵數”可以更好實現在案件合格基準之上比較不同檢察官辦案績效的評價目的。當然,將“司法瑕疵數”引入檢察官個人辦案績效評價的時候,為提升檢察官特別是擔任部門負責人、主辦檢察官的團隊責任心和業務條線協作配合能力,發揮好檢察官聯席會議在辦案咨詢、類案指導、業務交流、監督制約等方面的優勢作用,①田向紅、于澤:《檢察官聯席會議制度實踐考察——以北京市檢察機關為樣本的分析》,《人民檢察》2019 年第6 期。體現我國檢察機關辦案責任由個人負責與集體負責相結合的民主集中制特征,②《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笨梢詫ⅰ八痉ㄨΥ脭怠奔毣癁椤八趩挝粯I務條線年度司法瑕疵數”。

(二)將各要素組合成基本公式

結合以上四個要素,可以得出一個檢察官辦案績效基本公式的預設?!皺z察官年度辦案總數”表達出對檢察官辦案數量的要求,數量多說明檢察官的付出多,工作強度也較大?!八趩挝粯I務條線年度案-件比”表達出對檢察官辦案效率的要求,經歷的程序環節總體少,說明檢察官在主辦案件、參與案件辦理時已經盡量減少了案件經歷的環節,相應降低了辦案所用的時間?!皺z察官年度因違紀違法辦案承擔司法責任的次數”表達出檢察官辦案高度負責,以不發生冤假錯案、不違紀違法辦案為最低目標?!八趩挝粯I務條線年度司法瑕疵數”表達出的是檢察官精益求精的價值追求,對自己主辦、參與辦理的案件追求“完美無瑕”的理想狀態,自然也是為了實現政治效果、社會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機統一。簡而言之,上述要素組合起來以后預設的檢察官辦案理想狀態為:辦案又多又快,遵守各種辦案紀律和法律規定,案件沒有一點司法瑕疵。這些辦案要求與國際國內對于檢察官理想形象的設想也大體相符。比如,國際檢察官聯合會在《檢察官專業責任守則和主要職責及權利的聲明》指出:“檢察官執行職務時須公正不阿、行事迅速而一致?!雹蹚堉俱?、于浩:《國際檢察官職業倫理評析》,《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2014年第1期。國內檢察官認為,檢察官毫無例外地應當成為遵守法律規范、捍衛法律尊嚴的典范,唯有如此,才能有效實施法律監督。④苗勇:《檢察官法治理想漫談》,《人民檢察》2015年第21期?!稒z察官職業行為基本規范(試行)》第二十八條規定:“嚴守工作紀律,愛崗敬業,勤勉盡責,嚴謹細致,講究工作質量和效率,不敷衍塞責?!?/p>

以數量、效率、責任、零差錯為價值導向,可將4 個要素以相乘的方式計算出辦案績效分值。其中還需將“所在單位業務條線年度司法瑕疵數”設置為倒數,預估其數值不可能為零,表達該數值越小績效分值越高。將“檢察官年度被追究司法責任的次數”這一要素作為績效評價的紅線,設定只要出現1 次以上整個年度檢察官的績效評價分值將直接為零或負值。由此得出以下基本公式:“檢察官年度辦案績效分值=檢察官年度辦案總數×所在單位業務條線年度案-件比×【(1-檢察官年度被追究司法責任的次數)/所在單位業務條線年度司法瑕疵數】?!痹谶@個公式里,平時案件辦得多、所在業務條線集體的案-件比低、沒有被追究司法責任、所在業務條線集體的司法瑕疵少,檢察官年度辦案績效分值就會高,表明該檢察官在辦案上“做功”較多。

三、檢察官辦案績效評價基本公式的拓展

構建基本公式得出的是檢察官辦案績效分值,并不包括檢察官開展法治宣傳、理論研究、撰寫綜合性文稿、培育案例、政治建設等不屬于辦案活動的工作績效分值。如何保證公正合理運用檢察官辦案績效分值,如何設定辦案績效在工作績效中的比重等仍具有較大的靈活性,屬于各級檢察機關操作應用層面的問題,不影響公式提取的要素、構建的原理是否合理,計算結果是否客觀。既然得出了基本公式,可繼續以該公式的邏輯結構、價值追求為基礎,結合檢察官辦案管理工作需要,從基本公式中延伸變形出其他專門用于評價辦案的子公式。

(一)拓展為用于評價檢察官優異辦案能力的子公式

基于檢察機關受理案件帶有一定的被動性,處于不同權力層級、不同檢察業務條線的案件量差異客觀存在,辦案績效分值高只能證明該檢察官在這一年度辦案責任心強、勤勉細致、承辦案件量較大,難以直接表明其辦案能力優于其他檢察業務條線的檢察官。比如,因基層檢察院受理民事檢察監督案件數量較少,與受理刑事案件的檢察官相比,處于民事檢察業務條線的檢察官的年度辦案績效分值可能會低于刑事檢察業務條線的檢察官,但這并不意味著其辦案能力低于刑事檢察業務條線檢察官??冃Х种抵荒鼙磉_不同檢察官的付出與產生的效果之間的正相關關系,未必能全面表達每年檢察官在辦案中的個性化表現,而這里的個性化表現恰是凸顯檢察官卓越辦案能力的關鍵。正如司法實踐中對檢察官提出的各種帶有因人而異、因事制宜色彩的新辦案要求,檢察官早已不能成為一個簡單的流水線作業者。比如,全國法院受理案件數于2016年、2019年突破2000萬和3000萬關口。①李占國:《訴源治理的理論、實踐及發展方向》,《法律適用》2022年第10期。面對訴訟案件急劇上升,檢察機關辦案的理念發生了很大轉變,辦案過程中要求檢察官針對個案、類案發生的原因,自覺、主動融入國家治理,通過制發檢察建議等方式,防范相關案件反復發生,實現治罪與治理并重。②邵輝:《能動檢察的證成與探索》,《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2022年第6期。在辦案的起始環節檢察官就要有化解矛盾、促進案結事了的意識和措施,保證實現良好的辦案效果。③陳鷙成:《適應檢察職能新變化 提升社會矛盾化解能力》,《人民檢察》2021年第20期。為適應這些新辦案要求,檢察業務管理者有必要采取合理方法將檢察官在辦案過程開展訴源治理、矛盾化解等方面的工作表現納入優異辦案能力的評價體系中,既體現辦案的專業性,又體現辦案的綜合性。以此需求為導向,可從檢察官辦案績效公式中變形出檢察官優異辦案能力評價公式,作為辦案績效體系的有益補充。

既然是為了評價檢察官優異辦案能力,其預設目的就在于客觀評價某檢察官有優于其他檢察官的辦案表現,有能力在重大、疑難、復雜案件中承擔重任。相關指標的計入本身應帶有一定準入門檻,并不是為了評價每名檢察官的表現。這與評價檢察官“做功”“產出”的辦案績效目的有本質不同。如前所述,不同業務條線中檢察官受理案件數量的多少不完全以其意志為轉移。比如受理審查逮捕、審查起訴案件,主要看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案件辦理情況,檢察機關可干預空間較小。將辦案數量作為評價要素很可能會讓其他業務條線中案件量較少,但是能辦理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的檢察官無法脫穎而出。因此檢察官辦案績效公式中“檢察官年度辦案總數”這一要素不宜用于評價檢察官是否具有優異辦案能力。至于其他要素反映出的辦案效率、辦案質量仍然與體現檢察官優異辦案能力息息相關,可繼續納入能力評價公式。綜合以上,在該公式中將“檢察官年度辦案總數”這一要素替換后可以變形為評價檢察官優異辦案能力值的子公式。

理想狀態下,重大、疑難、復雜案件辦理數量可以直接體現檢察官的優異辦案能力??墒?,目前理論與實踐對于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的判斷標準并沒有形成清晰的認識。因此,目前需要在各項指標要素中找到一個可以體現某類案件辦理困難度高于一般案件的要素,同時能將訴源治理、矛盾化解等工作能力統籌兼顧。2011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關于加強檢察機關執法辦案風險評估預警工作的意見》,將執法辦案風險定義為執法過程中引發的不穩定因素、社會矛盾。從實踐情況看,各地對于辦案風險的定義有了一定延伸,從重點評估“是否可能引發涉法涉訴信訪”延伸至是否可能引發主流媒體、網站、論壇等出現負面評議報道,引發群體性事件、由于采取強制措施不當導致當事人、相關企業在生活、生產上發生困難,出現當事人自殺、自傷行為等。①天津市北辰區人民檢察院課題組:《檢察環節執法辦案風險評估預警機制研究》,《法學雜志》2013年第2期。從這些定義看,能夠被認定為具有風險的案件,對檢察官的要求不僅是法律適用準確、事實證據認定無誤,能否最大限度降低辦案對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的影響、能否說服當事人息訴罷訪、能否推動促成矛盾化解、能否獲得社會廣泛支持肯定等都對檢察官的辦案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檢察官就案辦案,僅僅滿足于程序走完,法律上對案件作出結論,至于該結論與人民群眾的公平正義觀念是否相符,當事人及群眾是否接受,案中矛盾有無真正解決,則不予關心,更不去舉一反三,促進源頭治理和國家治理等做法已經落后于時代,②朱孝清:《論執法辦案的“三個效果”統一》,《中國刑事法雜志》2022年第3期??隙ú皇且环N辦案能力強的表現。相比于沒有風險的案件,能否辦好具有風險等級的案件能較為全面地展現檢察官的抗壓素質、政治素養、專業能力、社會閱歷、辦案經驗、道德品質。實踐中委派辦理高風險等級案件的檢察官承擔重大、疑難、復雜辦案任務,該舉措的認可度、合理性也較高。因此,在沒有出現更符合常識、更容易量化、更能直接展現案件辦理困難程度的指標要素之前,可將檢察官辦案績效評價基本公式變形為:“檢察官優異辦案能力值=檢察官年度辦理具有風險等級的案件數×所在單位業務條線年度案-件比×【(1-檢察官年度被追究司法責任的次數)/所在單位業務條線年度司法瑕疵數)】?!痹谠摴街?,本年度沒有辦理過具有風險等級的案件的檢察官自然不在該公式評價之列,以體現優中選優的績效導向。

(二)拓展為用于評價檢察長年度辦案績效的子公式

隨著司法責任制的落地,檢察長作為當然的檢察官應履行辦案職責已成為共識。從檢察長在辦案中的角色定位看,其既是辦案活動的最終管理者,也是引領示范辦理案件的行家里手。檢察長在案件辦理過程中的決策指揮、運籌帷幄往往對辦案起著決定性作用,越是重大疑難復雜案件,這一作用體現越明顯。③方建華:《司法改革背景下如何當好基層院檢察長》,《中國檢察官》2018年第5期。從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關于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專職委員辦理案件有關問題的意見》的內容看,對于檢察長的辦案績效目前并沒有專門規定,評價只涉及考察檢察長是否辦理重大復雜敏感案件、新類型案件和在法律適用方面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案件,辦理案件是否達到一定數量等。涉及檢察長辦案效率、質量、責任、零差錯等方面的評價,目前還無有別于檢察官的專門績效評價機制,沒有在體現其所辦案件特殊性的同時體現其管理全院業務的效果,也沒有在防止檢察長只做決定不辦案、只辦簡單案、只掛名不開展任何實質辦案工作等方面設定專門的負面績效評價指標。為此,在充分考慮檢察長工作特點的基礎上,可以檢察官辦案績效評價基本公式為基礎,對相關要素進行變形替換,得出評價檢察長辦案績效的子公式。

首先,與其他檢察官不同,檢察長的辦案數量只要達到下限值即可。從檢察長負責的工作內容看,辦案數量多并不能體現其辦理重大復雜敏感案件、新類型案件和在法律適用方面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案件的特點,反而有檢察長辦簡單案、掛名案充數的可能。為盡可能客觀量化表達檢察長辦案的難度系數,可以參考檢察官優異辦案能力子公式中對案件難度的設定,將檢察長辦理具有高風險等級的案件數量作為年度績效評價要素之一。這里的高風險等級一般不包括最低風險等級。比如,有的檢察院將案件風險設定為三級,那么由檢察長辦理的案件應當具有一級風險或二級風險。從實踐中看,這類高風險等級案件不僅涵蓋不同檢察業務條線,而且在全院案件中的占比較低。在有的地方,這些案件大約占全院案件總數2%左右,①鄭晶晶、嚴正禎:《執法辦案風險評估預警工作的困境與對策研究》,《河南警察學院學報》2013年第6期?;静粫陀诒驹簷z察官平均辦案量的5%。②參見《關于加強法官檢察官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建設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的意見》。其次,由于檢察長作為單位主要管理者,需要對本院所有檢察業務條線運行情況負責,不能再局限于某個業務條線。為檢察長設計的案-件比評價指標必須超越所在業務條線、所在部門、所在辦案組的日常辦案工作范疇,達到調度本院所有業務條線取得最優效率的程度。管理追求的就是效率,③葛長勇、高琪:《檢察業務績效考核體系的構建與完善》,《西部法學評論》2011年第6期。檢察長追求的業務管理效率就是全院業務運行的效率。實踐中,檢察長可以通過審批案件、聽取案件匯報、主持召開檢委會、列席審委會等方式將監督管理覆蓋至本院所有類別案件辦理過程,以此達到管理全院業務的目的。而且按照《關于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專職委員辦理案件有關問題的意見》對辦案的界定,這些監督管理行為同時也可屬于檢察長的辦案行為,計入其辦案績效有據可依。最后,為落實司法責任制對檢察長應履行案件監督管理職責的要求,除個人被追究司法責任要作為負面評價指標要素外,也應將全院的司法瑕疵數計入檢察長辦案績效,督促其發揮領導作用,以上率下,帶動全院檢察官在辦案中追求精益求精。綜上所述,可將基本公式變形為:“檢察長年度辦案績效分值=檢察長年度辦理具有高風險等級的案件數×所在單位年度案-件比×【(1-檢察長年度被追究司法責任的次數)/所在單位年度司法瑕疵數】?!?/p>

四、檢察官辦案績效評價基本公式的配套機制

如同法律實施需要一套有效運轉的國家機器來保障一樣,基本公式及其子公式并非直接應用就能達到客觀展示的目的,還需要相應配套機制能有效運轉,能持續不斷地供給真實、可量化的數據,為公式的計算結果客觀合理提供基本保障。結合基本公式及其子公式指標要素的計算需求,目前還可重點建立健全以下配套機制。

(一)推動重大監督事項案件化歸類和統計

為增強統計的針對性,檢察官辦案績效基本公式及其子公式涉及案件量測算的,原則上不應包含非案件類工作,否則會造成實踐中對辦案活動理解發生偏差,影響不同業務條線辦案量的正常評估計算,不利于辦案績效評價的統一化、標準化。實踐中,監督事項主要是通過現場提醒和口頭建議完成,程序較為簡單,工作模式較為靈活,對證據要求不高,并沒有全部像辦案一樣,完整具備“立案—調查—作出監督決定—產生監督效果”等基本流程要素。④夏陽:《監督事項案件化的合理性及建構模式探析》,《人民檢察》2019年第5期。為區別一般監督事項和重大監督事項,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的《“十三五”時期檢察工作發展規劃綱要》中曾指出要“探索實行重大監督事項案件化,加大監督力度,提升監督實效”。案件化辦理能使重大監督事項形成相對獨立的處理路徑,不被原訴訟案件的辦理程序所綁定,既可以針對本體案件的問題事項進行派生性監督,也可以另行收集線索進行原發性監督。①李小東、周碩鑫:《重大監督事項案件化辦理的理論與實踐》,《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2020年第1期。與一般監督事項不同,對重大監督線索需要進行系統登記錄入,生成監督案件,建立案號、案卡。②賀衛、張彩榮、秦凱麗:《檢察監督事項案件化辦理的程序設計》,《人民檢察》2019年第17期。因此計算檢察官辦案數時,先需要針對監督事項進行分類和統計,不能一概而論。一般監督事項不宜再計入檢察官辦案數中,可作為其他工作績效的評估要素。對重大監督事項已按照案件化方式辦理的,可以計入檢察官辦案數,未按照案件化方式辦理的,同樣不宜計入檢察官辦案數。在運用檢察官辦案績效基本公式及其子公式時,若沒有準確把握監督事項計入案件數的范圍,可能會直接影響評價結果的認可度。比如,在推進司法責任制改革的過程中,有的地方之所以對檢察官辦案績效認識不統一,原因之一就是簡單將受理案件、線索核實分流、巡視監所、日常安全隱患提醒、召開聯席會議、信訪現場答疑、回訪走訪、案件質量評查等監督事項全部按件計入辦案數,造成不同業務條線之間案件量差距過大。若按這種工作思路統計使用數據,檢察官辦案績效基本公式及其子公式同樣會出現計算結果偏差大、認可度低、共識度不夠等問題。因此,為保證公式得到有效應用,各地有必要繼續統一規范重大監督事項案件化的立案范圍、認定標準、統計口徑,避免對各業務條線案件數量統計出現較大誤差。從可行性上看,目前借助檢察業務應用系統已經可以完成監督事項的統計,目前只需要將重大監督事項梳理出來計入檢察官辦理案件數即可。

(二)深化“案-件比”指標體系的應用

從目前“案-件比”覆蓋的業務類別看,刑事執行檢察、未成年人檢察、相關司法工作人員瀆職犯罪偵查等業務還未能覆蓋到位。在“件”數設計上,除刑事檢察業務達15 個以外,其他業務條線對“件”的設計還不夠精細,在推動相關業務條線提升辦案效率方面還有較大改進空間。除此之外,刑事檢察業務針對不同犯罪類型以及開展企業合規改革、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監察工作與檢察工作銜接等特殊工作時還需要提煉更有針對性的“件”。比如,同一線索反復移送、同一事項介入次數、企業合規監督程序倒流等,都可以通過設計新的“件”引導檢察官自覺主動提高辦案效率?!鞍?件比”指標若沒有進一步深化,也會對檢察官辦案績效基本公式及其子公式應用效果的客觀性產生消極影響。比如,按照現在“案-件比”的指標內容,民事檢察業務、行政檢察業務因為其“件”數少,相較于刑事檢察業務,其“案-件比”能夠保持在較低水平,在納入辦案績效公式及其子公式計算時,得出分值可能會不合理地偏高??缮鲜鰞深悩I務的辦案環節并不比刑事檢察業務少。根據《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人民檢察院行政訴訟監督規則》相關規定,權利告知、聽取意見、提交材料、調閱卷宗、引導和解、組織聽證、委托鑒定、評估、審計等環節工作都包含著兼顧公平與效率的要求,只是沒有被作為“件”。同樣的問題在刑事檢察業務條線中也存在。比如,職務犯罪檢察業務可能涉及的管轄協商、提前介入、沒收違法所得等特殊環節工作也沒有被納入“件”,對于引導該業務條線檢察官提高辦案效率而言覆蓋還不夠全面。因此為發揮“案-件比”指標體系在基本公式及其子公式中的客觀評價作用,有必要根據不同業務條線的工作特點,繼續細化各自辦案程序中的“件”,讓指標的計算結果更具有全面性、合理性、可比性。從可行性上看,目前可先拓展民事檢察業務、行政檢察業務中的“件”數,將要求當事人提交材料次數、委托鑒定次數等項目先納入“件”,同時根據刑事案件類別,有針對性地將職務犯罪案件辦理流程中的提前介入次數、強制措施變更等納入“件”。

(三)加強對司法瑕疵的評查

盡管案件沒有瑕疵在通常意義上會帶來優異的政治效果、社會效果、法律效果,但檢察官想要做到“零瑕疵”并非易事,更何況是某個檢察院及其業務條線,一年內沒有一個司法瑕疵幾乎不可能。從檢察官辦案績效基本公式及其子公式的設定看,也是假設所在院、所在院業務條線肯定有司法瑕疵。要符合這一預設,首先,現行檢察機關案件質量評查工作機制、必須保障流程監控機制能夠正常運轉,不能將查找司法瑕疵視為一項可有可無,可以敷衍了事的工作,要將查找司法瑕疵作為推動檢察績效評價現代化的基礎性工作,確保專人專職。其次,在突出工作重點層面,當前以查找程序性瑕疵為主的案件質量評查工作機制、流程監控機制還有調整重心的必要。簡而言之,對所有業務條線的案件都應參照《人民檢察院司法瑕疵處理辦法(試行)》,繼續加強實體問題的評查,對事實、證據、法律適用、釋法說理、司法作風等方面的司法瑕疵進行全面查找,同時繼續細化列舉不同業務條線在辦案程序、證據標準、審查判斷等方面可能存在的司法瑕疵,促進各業務條線自覺形成辦案“求極致”的工作態度。否則基本公式及其子公式中需要統計的司法瑕疵就會有所缺漏,最終分值的績效價值會打折扣。最后,在以ChatGPT 為代表的人工智能發展浪潮中,未來對司法瑕疵的查找不一定像現在完全依靠人力,也可以引入人工智能作為輔助,對諸如捕后不訴、訴后撤回、訴判不一、涉案金額認定發生巨大變化等質量問題線索進行智能篩查、自動識別、主動提醒和信息推送,①王體功:《檢察機關案件質量評查機制的完善與發展》,《人民檢察》2019年第12期。取得質量與效率的飛躍。例如,江蘇省蘇州市研發“案管機器人”,該系統通過自動比對,適時對辦案檢察官發出風險預警,并對辦案活動出錯進行提醒。②盧志堅、蔡玉婷:《江蘇:“案管機器人”即將上崗》,《檢察日報》2016年11月26日,第02版。只要繼續借鑒已投入市場應用的成熟技術,統一司法瑕疵的查找技術規則,建立相應數據模型投入實踐應用并非難事。

(四)落實辦案風險預警評估機制

辦案風險預警評估作為一項已經發展十余年的工作,對于各級檢察機關識別重大、疑難、復雜案件,提前做好準備,已經表現出明顯的程序價值。檢察官辦案績效考核子公式只是對其在評價檢察官優異辦案能力、檢察長辦案績效上的價值進行了初步的挖掘和應用?,F階段子公式能否正常應用還有賴于辦案風險預警評估機制能正常運轉,能提供相應的數據作為支撐。樂觀預計,當辦案風險預警評估機制與子公式結合后,只要繼續完善工作機制、不斷在實踐中凝聚共識,其一方面能有效解決困擾檢察機關多年的案件難度評估實質性條件把握不夠、考慮不足的難題,推動形成共識。比如對于案件難度的認識局限于一些涉案人數、卷宗冊數、案件事實數量、可能量刑的輕重等外在形式,對一些能夠引發輿情關注、處理結果有背離常情常理可能的“小案”認識捕捉不夠到位,對一些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對定紛止爭要求較高的案件缺乏合理績效評價。另一方面還能加強檢察長對檢察官辦案過程的事中監督管理。比如檢察長對于具有高風險等級的案件,可以按照子公式設定的績效,主動行使辦案職權的收取與案件提辦,實現自由裁量與規范履職的有機統一。從內部流程上看,表面上要求每個檢察官對自己所辦案件進行風險評估似乎增加了工作量,實際上能夠幫助檢察官減少被追究司法責任的風險。實踐中,有的檢察官辦理的案件被評為不合格案件、瑕疵案件,深究其中原因之一就是過于依賴個人辦案經驗,對案件缺乏一個全方面的事前、事中風險評估,導致在后續辦案進程中出現意外狀況,失去對辦案流程的控制。從可行性上看,目前對于已經引起社會輿論高度關注的案件、已經引起群體信訪的案件、當事人及其近親屬精神狀態處于極大不穩定的案件應當優先納入風險評估,通過召開檢察官聯席會議、檢察長辦公會、檢察委員會等方式群策群力,經討論研究認為不適宜由普通檢察官辦理的,檢察長可以決定提辦案件。

結語

在總結提煉檢察官辦案績效評價的實踐經驗和理論共識基礎上,可以數量、效率、責任、零差錯為價值導向,提取辦案數量、案-件比、司法責任追究情況、司法瑕疵等指標構建一個客觀、合理、直觀的基本公式用于測算表達檢察官辦案績效。即“檢察官年度辦案績效分值=檢察官年度辦案總數×所在單位業務條線年度案-件比×【(1-檢察官年度被追究司法責任的次數)/所在單位業務條線年度司法瑕疵數】”。同時以該公式為基礎,還可以形成兩個用于評價檢察官辦案能力、檢察長辦案績效的子公式。其一為:“檢察官優異辦案能力值=檢察官年度辦理具有風險等級的案件數×所在單位業務條線年度案-件比×【(1-檢察官年度被追究司法責任的次數)/所在單位業務條線年度司法瑕疵數)】?!逼涠椋骸皺z察長年度辦案績效分值=檢察長年度辦理具有高風險等級的案件數×所在單位年度案-件比×【(1-檢察長年度被追究司法責任的次數)/所在單位年度司法瑕疵數】?!币怨降姆绞接^測檢察官辦案績效,一方面可以幫助上級更好地觀察檢察官的辦案情況,將檢察官的考核方法與檢察機關、檢察機關內設機構的考核方法區分開來,另一方面由于上述公式需要的數據均可以從檢察業務應用系統中自動抓取計算,可以有效減輕檢察官的考核負擔,讓其集中精力辦案。以公式為基礎,還可以為檢察機關完善相關工作機制找準發力點,推動各項工作機制之間形成一套相互銜接、相互促進的工作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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