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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研究
——以企業合規第三方機制完善為視角

2023-04-17 16:25林福申
天津法學 2023年4期
關鍵詞:合規檢察機關機制

康 贊,林福申

(天津市人民檢察院,天津 300222)

“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盵1]習近平總書記這一重要論斷,為優化營商環境,支持市場主體蓬勃發展指明了方向。營商環境是市場主體的生命之氧,而市場主體是經濟發展的力量載體和內生動力源泉。2022年4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在總結前期經驗基礎上,決定在全國范圍內全面推開涉案企業合規改革試點工作,這與完善我國市場經濟制度、實現全面依法治國目標高度契合,而推進涉案企業合規改革,重在落實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2]建構、深化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既是促進企業提升合規守法經營意識、自發完善治理結構的客觀要求,也是檢察機關有效懲治預防企業違法犯罪、助力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履職創新。

目前,涉案企業合規改革已經進入深水區,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建設、檢法協作推進等各項工作機制,在司法實踐中仍不完善。尤其涉案企業合規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在模式構建、經費承擔等方面存在著諸多難點和障礙。本文以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為切口,系統梳理機制在理論基礎與司法實踐中的痛點、堵點,提出具有針對性的完善方案,以期為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有所裨益。

一、涉案企業合規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的現狀白描

2021年6月,最高檢會同全國工商聯等八部門印發《關于建立涉案企業合規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的指導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探索建立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此后,最高檢聯合相關部門制定下發《涉案企業合規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專業人員選任管理辦法(試行)》《〈關于建立涉案企業合規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指導意見(試行)〉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涉案企業合規建設、評估和審查辦法(試行)》等配套文件,初步構建起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的“四梁八柱”,為地方檢察機關遵照落實與推進探索提供了規范依據與基本方向。

隨著改革全面推開,各地檢察機關緊抓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關鍵環節,進行諸多有益探索,其中,在監管模式與經費來源兩方面,做法各有特色。

(一)監督評估機制的模式構建

改革初期,試點地區檢察機關借鑒域外“企業刑事合規”理論及實踐經驗,結合本地實際,初步形成了三種合規監管模式:一是由檢察機關直接對涉案企業進行合規監督、評估;二是檢察機關根據個案所涉領域,委托生態環境、應急管理、銀保監、稅務等行政機關,或采用聯合方式,完成涉案企業合規;[3]三是律師、會計師等第三方專業組織,受檢察機關或涉案企業委托,在刑事案件辦理中開展合規監管。[4]上述三種做法在精簡流程設置、監督廉潔履職、發揮“外腦”優勢等維度側重不同,在經濟性、公正性、專業性方面各有優勢與劣勢。

初期試點的多種嘗試與摸索調整帶動了理論本土化進程,辦案經驗的積累加快了機制統一的步伐。吸取三種模式的實踐經驗,各方在探索建立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上達成共識,《指導意見》的印發標志著“檢察主導、各方參與、客觀中立、強化監督”成為未來改革完善的大方向與主基調。根據《指導意見》,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是指,在辦理涉企犯罪案件時,檢察院對于符合企業合規改革試點適用條件的,交由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管理委員會遵循分類隨機原則,從專業人員名錄庫中抽取相關領域人員,組成第三方監督評估組織(以下簡稱“第三方組織”),通過調查、評估、監督、考察,就涉案企業合規承諾情況給出考察結果,供檢察機關辦案參考。在機制啟動、人員選任、期限確定、結果驗收的全鏈條各環節,檢察機關履行調查核實評估、糾正違法違規、提出意見建議等法律監督職責,充分發揮主導作用。

為了提升第三方組織的專業性與針對性,專業人員名錄庫由社會專業人員、行政機關、事業單位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及退休人員構成。江蘇省張家港市、南通市崇川區等部分地區梳理犯罪高發領域,專門設立財稅管理、生態環境、知識產權等人員名錄子庫,[5]以便辦理相關個案時從中隨機抽取,為監督評估機制的高質效運行奠定基礎。

(二)監督評估機制的經費承擔

依據《實施細則》,第三方組織及其人員的工作保障和激勵制度,由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管理委員會研究制定。截至目前,國家層面尚未對費用的具體來源、收取標準、操作流程等細項做統一規定,各地經過前期探索,主要形成兩種模式:

一是涉案企業自行承擔。廣東省深圳市、湖北省黃石市相關單位制發辦法,明確第三方監督評估的費用由涉案企業承擔,前者規定相關監督考察金額“以實際發生為準”,后者專門設置“企業合規監管保障金”,由司法局負責收支管理,構筑“支付隔離墻”以提升公正性。該模式有明顯優勢:一方面,對涉案企業完成經濟懲戒,并警示社會企業事前合規、依法經營,震懾犯罪與普法預防效果顯著;另一方面,激勵第三方組織人員積極履職,指導涉案企業“合規體檢”、查漏補缺,構建有效內控架構、合規組織體系。此模式借鑒了歐美合規制度,但域外第三方機制多適用于治理結構復雜、涉嫌單位犯罪較重、合規專業度要求高的大型企業。鑒于我國中小微企業同為第三方機制的適用對象,照搬該模式易造成企業負擔畸重、參與合規信心下降,并存在商業賄賂、權力尋租等風險,有悖改革初衷。

二是財政統一承擔。將涉案企業合規列為年度財政預算項目,或者從檢察辦案經費中列支,由財政專項撥款或者由檢察機關承擔第三方監督評估費用。如:江蘇省張家港市由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管委會制定暫行辦法,規定費用內容、編制機構、監督職權等操作細則。[6]山東省郯城縣區分項目類型,第三方組織辦案費用由第三方機制管委會承擔,成員履職中發生的交通費、食宿費由所在單位承擔。該模式經費來源穩定、管理嚴密,具有資金保障到位、利益輸送風險低、第三方組織中立性強等優勢。但“個別單位犯罪、全體納稅人買單”,降低了懲戒效果,且加重了財政負擔,機制的有效性、可持續性存疑。

從前期試點實踐來看,除上述地區檢察機關已有探索外,不少地區因在第三方組織的經費來源、賬戶歸口、薪酬標準、監管責任等方面難以達成共識,相關機制建設仍處于擱置狀態。在多數地區,第三方組織的工作很大程度上被視為公益性或法律援助性質的活動,尚未向監管人員支付報酬,或僅要求涉案企業支付微薄勞務,有待在未來改革中落實落細相關保障與激勵制度。

二、涉案企業合規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的掣肘困境

2021年9月,國家層面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管理委員會成立,涉案企業合規改革駛入“快車道”,取得令人矚目的建設成果與運行實效。但隨著改革漸入“深水區”,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全流程新舊爭議堆積、理論實踐問題疊加,一些環節痛點、堵點凸顯,亟待妥善研究解決。其中以下三個問題尤為突出:

(一)如何準確把好監督評估機制“啟動關”

深化涉案企業合規改革離不開監督評估機制的輔弼,準確把握程序入口標準是破解機制不敢用、不會用、不愿用的關鍵一環?!吨笇б庖姟芳芭涮孜募C制適用的對象范圍、犯罪類型、啟動原則、程序選取等進行初步明確。從該文件的規定來看,涉案企業合規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適用于企業、企業家在生產經營活動或與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經濟犯罪、職務犯罪及部分涉嫌行賄案件,同時滿足認罪認罰、正常經營、承諾合規等基本條件,且排除公司設立目的、主要活動為違法犯罪、個人盜用單位名義或是涉嫌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犯罪等不宜適用的情形。

從前期試點改革至今,檢察機關在現行法律框架內用足用好政策機制,實踐中涌現的先進制度與經驗做法尚未上升至法律層面予以固定。上位法依據的缺乏使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的啟動面臨合法性根基不牢、適用對象范圍存疑、合規考察期受限、刑事行政激勵難落地等重重困難,從而導致涉案企業自愿申請適用時積極性受挫,檢察機關難以準確把握案件篩選第一關。

梳理已有司法實踐與理論探討,涉案企業合規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的適用爭議主要集中于三個方面:一是犯罪主體是否包含個人,二是企業類型是否涵蓋中小微企業,三是罪行輕重是否包括重罪。域外企業刑事合規大多將“放過企業,懲辦企業家”作為合規理念,從而實現企業責任與個人責任的切割。在適用范圍上,歐美國家合規不起訴第三方機制主要針對大中型企業,且并未將重大企業犯罪案件排除在外。為了減少對法律制度的沖擊,合規不起訴需經特殊程序報高層級檢察機關,由聯邦司法部或各個聯邦檢察官辦公室在考量必要性與經濟性后慎重實施,[7]基層檢察機關無權啟用獨立合規監管人制度。與國外實踐不同,我國涉案企業合規改革從試點之初就未對企業性質、體量規模加以限制,且從前期成果上看,中小微民營企業在機制適用中占比不小。企業合規制度由基層檢察機關進行普遍探索適用,且在辦理結果上呈現出“既放過企業又放過企業家”的“雙放過”特點。針對本土實踐對域外制度的上述偏離,理論界形成廣泛討論。

需要明確的是,涉案企業合規第三方機制的引入與適用,絕非對域外經驗做法的照搬照抄,上述具有本土特色的實踐結果,源于我國經濟社會基本情況。一是當前我國中小微企業法人單位占全部規模企業法人單位的99.8%,吸納就業、擁有資產、營業收入比重均超過2/3。若監督評估機制的適用范圍僅限于大型企業,將對平等原則造成沖擊,此項改革的惠及范圍也會被不當限縮。二是占90%以上企業數量的民營經濟,尤其是其中發揮“毛細血管”作用的小微企業,家族式管理、財權和人事權“一肩挑”等現象普遍存在,一旦關鍵人員因涉罪發生缺位,企業生存岌岌可危。合規意識淡薄、治理結構粗放,企業易產生單位犯罪的刑事風險,也為“走出去”開展對外貿易埋下遭受制裁的隱患。試點前期,得益于第三方組織以無薪為主,或低薪由財政負擔,涉案企業以低成本獲取了“去犯罪化”的專業幫助,構建起現代治理模式,助力疫情期間實現“六穩”“六?!蹦繕?。立足我國中小微企業體量大、合規建設不到位的市場主體現狀,對照完成現代企業轉型改造、保障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的改革目標,涉案企業合規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的深化完善仍需堅持自愿、平等的基本原則。一方面,推進大型企業、上市公司涉重大犯罪時的第三方機制適用,實現社會公共利益最大化;另一方面,細化中小企業機制啟動規則,輔以費用減免、簡式合規等配套措施,使合規意愿真實且有切實舉措的企業因涉案企業合規制度獲得新生。

與不同類型企業治理結構、資源稟賦、合規要求均不盡相同的客觀現實形成對比,現行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準入標準未設置罪責輕重、危害后果、法益修復、一貫表現、發展前景等公共利益符合性的實質要件,未明確必要性、可行性、比例性等機制啟動原則,也未針對對象類型、規模、特征等細致區分繁簡不同的適用模式?,F有制度僅在《涉案企業合規建設、評估和審查辦法(試行)》第1條第四款授權檢察院審查“未啟動第三方機制的小微企業”合規計劃和整改報告,并在最高檢第三批涉案企業合規典型案例三中加以闡釋。單薄的簡式合規規定與解讀難以應對實踐中“案案不同”的客觀情況,也不利于機制啟動后涉案企業合規效果的充分釋放。

(二)如何嚴格守好監督評估機制“有效關”

合規有效是涉案企業合規的改革初衷與最終目標。為了通過第三方組織“真監督”“真評估”,實現涉案企業“真整改”“真合規”,[8]有效性標準設定與第三方組織成員監管至關重要,也是實務把握的難點和探索改革的重點?!渡姘钙髽I合規建設、評估和審查辦法(試行)》的出臺,從大方向對合規建設、審查評估進行了原則性規定,是涉案企業遵循參照的合規樣本,但23個條文僅勾勒出涉案企業合規的主要流程,距離機制有用、管用、好用的目標尚有填補完善的空間。

最高檢編發的《涉案企業合規改革試點參考文件》分類歸納了常見合規風險的計劃內容和評估重點,并選取典型案例展示合規計劃、制度成果,對大中小微不同規模的企業均予覆蓋,為涉案企業合規三大主體,即企業、第三方組織、檢察機關提供了詳盡切實的操作指南。為了避免“紙面合規”“虛假整改”,涉案企業要依據規模、行業、個案特性設計有針對性、可操作性的合規計劃,并由第三方組織遵循可量化、差異化的合規標準進行監督評估。前期實踐中,部分涉案企業合規第三方監督評估以程序審查為主,套用機關內部考核驗收或上級定期考察模式,存在“形式合規較好較快、實質合規難審難評”的問題,監管職責的履行一定程度上弱化為“見證”。

事實上,涉案企業合規第三方機制作為企業合規改革中的核心制度,是一項復雜的綜合性、系統性、長期性工程。囿于專門法律制度供給不足,試點地區通行的考察期限少則兩三個月,多則六個月到一年,涉案企業檢視內部漏洞、履行整改承諾、貫徹合規理念的時間緊張。隨著合規改革鋪開,檢察機關無暇逐案全程參與監督評估,僅依靠事后審查來判斷涉案企業合規是否有效的難度加大,第三方組織依法、專業、中立、盡責履職重要性愈發凸顯?!吨笇б庖姟芳芭涮孜募m已明確入庫人員的職責任務、審查考核、利益回避、表彰激勵、問責懲戒等細項,但組織成員來源較雜、領域較廣,在人員的內部約束與外部監督方面的規定仍顯單薄。為了持續壓實第三方組織責任,檢察機關需進一步明確評估的步驟流程與具體方法,以相對統一的標準限縮對庫內人員管理與對涉案企業評估的隨意性,確保涉案企業合規第三方監督評估全流程公正、科學、準確。

(三)如何切實把好監督評估機制“協作關”

《指導意見》開宗明義,涉案企業合規改革的目的之一即“助力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實現此目標離不開多方力量的統籌協作:一方面,自上而下普遍設立的第三方機制管委會為暢通行刑銜接搭建了平臺;另一方面,檢察機關異地協作為破除地域障礙、整合檢察力量提供了對話渠道。由此,檢察系統內外形成合力,“大合規”局面雛形初現。但在制度實際運行中,行刑銜接不到位、異地協作不流暢等問題仍較為突出。

行刑銜接方面,2021年10月最高檢專門發布《關于推進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的規定》,推動行刑雙向銜接渠道初步搭建。檢察機關對通過合規評估考核的企業、企業家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后,并非“一寬了之”,而是有待行政機關、行業協會在后端依法予以妥善處置。涉案企業受到應有的“經濟罰”“資格罰”,不僅能震懾帶著不純動機申請合規監管的企業,破除鉆政策空子、獲得無條件“免罰金牌”的妄想,也是檢察機關作出處理決定后督促涉案企業持續落實合規建設、根除“犯罪誘因”的重要措施,更是實現“辦理一案、治理一片”訴源治理效果的有力抓手。在檢察機關大力推動下,各部門對行刑銜接機制建設普遍持積極肯定的態度。如何用足用好檢察建議、檢察意見等現有手段,與行政機關形成良性互動,并在更高層次、更大范圍、更深程度方面爭取行政機關支持,需要檢察機關進一步思考和探索。

異地協作方面,涉案企業、人員可能存在犯罪地與企業注冊地、實際經營地,或者居住地分離的情況。因地域空間的阻隔,單獨由犯罪地檢察機關主導開展第三方監督評估,將難以真正深入企業,無法高質效完成監督考察。對此,異地協作機制提供了委托考察或聯合考察的操作方案,有利于辦案地與企業所在地的檢察機關、第三方機制管委會理順關系,從而實現“同頻共振”,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但實踐中,地方檢察機關探索建立的第三方機制雖然均為《指導意見》及其配套文件的具體細化,但從機制啟動條件、組織人員選任、薪資支付主體、評估標準把握、組織聽證審查、后續跟蹤回訪等“硬規定”,到與第三方機制管委會成員單位、其他行政機關的前期溝通、后期對接等“軟配套”均有差異。截至目前,國家層面尚未出臺異地協作方面的實施細則,這導致在實際辦案中,檢察機關仍需推動逐案、逐項協調,成果的取得更多依賴上級領導的重視及具體辦案人員的溝通,兩地能否形成有效合力存在較多不確定因素。

三、完善涉案企業合規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的因應之路

按照《指導意見》第二條“依法有序、公正公開、平等保護、標本兼治”的原則,規范性、公正性、有效性貫穿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啟動、運行、驗收的全流程。為進一步提升涉案企業合規改革成效,保障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需牢牢把握三大特性要求,圍繞以下環節進行重點完善。

(一)有序推進立法完善,強化監督評估機制規范性

作為新時代中國刑事司法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涉案企業合規改革立足“診療性司法”基本理念,[9]通過對企業進行“有效的改造”,以期釋放檢察權能蘊含的“出罪”空間。于涉案企業或企業家而言,獲取刑事出罪、采取輕緩措施即為適用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的激勵核心。對照我國刑事實體與程序立法,尚無涉案企業合規第三方機制的相關配套,改革實踐一定程度上面臨制度排斥的障礙,亟需對相關法律條文積極穩妥進行立改。

一是明確合規不起訴適用范圍。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未針對性設置專門的不起訴程序,試點地區涉案企業合規大多僅適用于相對不起訴的案件。但相對不起訴程序本身就適用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案件,如果涉案企業合規范圍與之重合,會與“所有不起訴類型均可適用”的改革最初設定形成較大偏差,且難以滿足在涉大型企業、重罪、部分罪名的重大疑難復雜案件中啟動合規機制的現實需求,甚至產生“本可以直接不起訴,何必增加企業合規環節”的質疑,這將嚴重減損改革的必要性與影響力。對此,檢察機關可繼續發布指導性案例與相關指引,對涉案企業合規適用對象與條件作實質化的權威解讀,確保符合條件的案件及時啟動合規機制,并防止出現為追求指標數據、濫用第三方機制的情況??紤]到改革探索的穩妥性與持續性,現階段應當從嚴設置重罪案件適用合規機制的條件,可將判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劃定為涉案企業合規的適用范圍。涉罪企業和涉罪企業人員的刑事責任追究不需要捆綁為一體,對重罪案件從實體到程序都可以分案處理。[10]從長遠來看,刑事訴訟法修改時可增設“涉企業犯罪案件附條件不起訴”專章,從而對現行附條件不起訴僅可用于未成年人部分犯罪的規定完成擴容,完善法律對檢察機關訴權的規定。

二是靈活設置合規考察期。受制于專門法律配套的缺位,目前檢察機關開展涉案企業合規工作一般在審查起訴期間進行。審查起訴的期限原則上為一個月,重大、復雜案件可延長15日,遠遠無法滿足企業合規整改的需求。為了緩解期限不適配帶來的現實困難,在現有法律框架內,檢察機關利用取保候審最長可達12個月的規定,普遍將合規考察期設定為六個月到一年。此期限內,進行簡式合規的小微企業完成整套合規流程尚顯倉促,在涉大型企業、上市公司、跨國公司等治理結構復雜、整改要求較高的案件中,完成有效合規面臨更大困難。相比于域外設置一至三年期限的做法,我國現有合規考察期在靈活度方面仍有改進空間。在相關法律立改前,一方面,可總結前期個案中將合規啟動時點前移至偵查階段的經驗,為復雜案件適用企業合規第三方機制爭取時間;另一方面,可探索審判階段適用第三方機制的檢法協作模式,并解決合規周期與審判期限之間的沖突,為企業合規改革在刑事訴訟全流程適用積累經驗。機制啟動后,檢察機關依據職權,或因第三方組織、涉案企業提出申請,視實際情況,可對期限做出延長、縮短、中止、終止的調整決定。

(二)細化“人”“財”制度規定,保障監督評估機制公正性

適用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的涉案企業、企業家,涉及的罪名均與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與“自然犯”相比,道德可譴責性、再犯可能性較低。經教育拯救、文化改善、法益修復后,涉案單位及個人能夠保證合法經營,從而獲得刑法寬宥,避免“辦了案件,搞垮企業”的情況發生。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的適用,助力經濟平穩發展,符合社會公共利益,但也會產生“以罰代刑”“花錢出罪”“權力俘獲”等對合規公正性的質疑。為保證第三方組織依法、公正、中立、高效地運行,需在人員管理、經費支付上做細用好監督制約、經濟激勵等正反兩方面措施。

一是健全第三方組織的監督制約機制。對第三方組織人員的監管,需全面覆蓋監督評估機制的個案適用與組織人事兩大環節,確保案件辦理與日常管理的公正性。針對個案辦理,需逐項細化巡回檢查小組飛行檢查、利益沖突回避、涉案企業合法權益保障等制度安排,并探索大數據、人工智能在合規領域的應用,助推企業合規風險監測評估智能化、可量化發展。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啟動后,第三方組織原則上應召開“涉案企業合規辦案工作推進會”三次以上,聽取企業匯報并對后續工作提出要求;檢察機關派員列席并就整改進程中的問題發表意見。第三方組織提交監督評估報告后,檢察機關參照對鑒定意見的審查判斷方法,加強對報告的實質性審查。驗收完畢后,檢察機關以案為單位對第三方組織的履職情況進行綜合評估,設置打分專項,并納入報酬的核定考量清單。針對專家入庫、出庫及庫內管理,落實資質審查、選任考察、公示人選、崗位培訓、考核評價、出庫懲戒等現有規定,堅決做好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及舉報線索常態化接收,以嚴格填報與責任追究倒逼廉潔履職;研發分類隨機抽取第三方組織成員的管理系統,借助信息化、智能化技術最大程度消除外界對監督評估機制運行的不當干擾。除了上述機制內部監督,要以《指導意見》第15條聽證制度為抓手,做好外部監督:一方面,第三方組織組成人員到會,充分闡述合規計劃指導制定、企業整改成效考察、書面報告結論依據,在報告中注明有不同意見的組成人員,也可到場詳述其理由;另一方面,可邀請已做出或后續將進行行政處罰的主管單位參與聽證,由執法單位發表意見,使檢察機關驗收審核更加專業,也為后續行刑銜接機制順暢進行奠定良好基礎。

二是落實第三方組織的激勵制度設計。按照費用的產生原因,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的運行經費可分為兩部分:一部分用于第三方機制管委會日常辦公,由地方政府財政統一進行預決算;另一部分為第三方組織辦案費用,其承擔主體在理論與實務中存在較大分歧。財政經費主要來源于全體納稅人,具有社會公共利益屬性;而第三方機制,實際上為合規不到位的企業在犯罪后,由司法政策給予的改造機會。第三方組織對企業進行專業合規指導并全程監督評估,由此發生的費用,從法理符合性與制度可行性上講,應由企業自行承擔??紤]到企業合規監督評估工作在一定程度上系司法辦案的延伸,具有職務行為的公務性與職能作用的公益性;加之人才庫中存在大量律師、會計師、稅務師等中介機構服務人員,若按市場價格收費,企業負擔畸重。因此,對于第三方組織辦案費用,應由第三方機制管委會制定管理辦法,明確費用覆蓋范圍、計算標準、收支流程、管理部門、監管主體等。具體操作上,可參照破產管理人制度,既落實費用保障、經濟激勵,也做好支付隔離,阻隔第三方組織廉潔履職風險。如,由工商聯負責資金的收支管理,由省市級檢察院負責資金使用的全面監管。具言之,第三方機制啟動后,由檢察機關聯合工商聯對第三方組織工作量做出預測,確定考察期的同時制定初步費用方案;待報送合規考察書面報告時,由第三方組織召集人向工商聯統一申請費用報銷;其中,政府工作人員及退休人員的餐飲、交通等相關費用,由所在單位自行承擔。工商聯核算后報第三方機制管委會審批,企業將費用匯入工商聯專用賬戶,而后向第三方組織人員支付勞務。實踐中,對于提出費用減免申請的涉案企業,檢察機關、工商聯綜合考量企業實際情況,如,企業規模、經營現狀、犯罪成因、罪責輕重、是否屬于“專精特新”等類型,可以決定部分豁免企業承擔辦案經費的義務,改由財政予以覆蓋。

(三)加強配套措施設計,提升監督評估機制有效性

有效性是涉案企業合規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的核心關鍵,需從配套機制設計上加以落實。

一是行刑銜接制度化。從涉案企業合規改革制度設計上看,在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適用的案件范圍內,涉案企業及企業家實施的犯罪絕大多數為“行政犯”或“法定犯”,即行政違法行為由于情節嚴重而突破行政處罰能涵蓋的最高限度,落入需承擔刑事責任的范圍??梢?,涉案企業合規第三方機制的有效運行離不開與行政機關的雙向銜接,應確立以檢察為核心的合規領域行刑互認制度。一方面,刑事決定作出前,行政主管部門就涉案行為已作出的行政處罰雖不構成起訴的阻卻事由,但是否積極履行補繳稅款、繳納罰款、環境修復等行政責任,是評估企業、企業家認罪悔罪態度、再犯可能性等方面的關鍵要素。檢察機關應與行政機關及時溝通,獲取企業表現情況,納入合規考察范圍。另一方面,對于刑事流程結束后仍有必要給予經濟、行政懲戒的企業、企業家,檢察機關應向行政機關送達檢察意見書,附隨移送合規材料,作為從嚴或從寬處罰的具體依據。對于司法辦案中發現相關行業存在監管漏洞、影響行業治理的,檢察機關應向行業主管部門、行業協會等送達檢察建議書,并可向第三方機制管委會申請制發風險提示書,以解決行業存在的刑事風險共性問題,鞏固治理效果。為了實現以刑事激勵為抓手,一體推進商業、民事、行政合規的目標,需扭轉企業合規理論研究“刑熱行冷”局面,并在行政執法實踐中,探索給予合規企業更多可期利益優惠。[11]目前,隨著最高人民法院的加入,國家層面的第三方機制管委會成員單位已從最初的9家擴展到13家,未來或有更多與民營經濟相關的單位加入。待時機成熟,行政法、經濟法等領域應當及時吸收企業合規相關制度,并出臺行業規范、協會文件等配套機制。

二是異地協作實質化??紤]到案件辦理地并非居住地帶來的監督困難,《實施細則》創設異地協作機制,但因各地第三方機制建設進度與探索成果不盡相同,實踐中地區間、部門間存在協作障礙。為了將此機制落實好,各地檢察機關已有不少有益嘗試,最高檢第二批涉案企業合規典型案例三也展示了聯合履職的具體操作模式。天津市檢察機關針對京津冀及周圍地區異地協作的現實需求,在個案辦理中積極探索,形成立足京津冀協同發展戰略、省級院層面溝通對接、資深檢察干警實際辦案的工作方法。隨著改革的深入推進,越來越多經驗做法被更高層級規范采納與固定,并為各地積極細化落實。由共識取代爭議、個例提煉共性,制度建設趨于統一,推動異地協作工作走向實質化?,F階段,需深刻認識到各地第三方機制差異背后是在法學理論、細化依據上的本質相通,由上級機關高位把關,加強異地對話,并以現有個案協作實踐為基礎,探索形成可重復、可推廣的系統性制度經驗,出臺規范性文件,鞏固并擴大協作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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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重機制的相互配合
打基礎 抓機制 顯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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