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網購“錯價門”糾紛的法理辨析與法律適用

2023-04-17 16:25王紹喜李冰琦
天津法學 2023年4期
關鍵詞:撤銷權標價發貨

王紹喜,李冰琦

(天津大學法學院,天津300072)

一、問題的提出

在我國,網絡購物逐漸成為重要的消費方式之一。作為新興事物,網絡購物在給人們的生活帶來便利的同時,也導致了一些法律問題。其中,網絡交易標價錯誤事件(又稱網購“錯價門”)因其高發生率、牽涉面廣和爭議的普遍性,成為社會各界關注的焦點。在網絡交易中,從互聯網購物平臺到自營網店,因標價錯誤導致的糾紛早已屢見不鮮。在我國經由司法程序解決的網絡購物“錯價門”糾紛案例,可以追溯至2008年的“某貿易有限公司訴王某某買賣合同糾紛案”①。

在對網絡交易標價錯誤問題展開探討之前,有必要對網絡交易錯誤標價糾紛的特殊性進行簡要的介紹。網絡交易的特殊性體現在三個方面:首先,網絡購物依托于互聯網交易平臺,合同雙方在實際交易中借助網絡賬號進行交流與互動,意思表示經由網絡信息系統發出,具有顯著的高效與便捷性,然而由于是非面對面的締約,商家無法通過網絡系統判斷對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消費者即使產生了惡意締約的主觀意圖,商家也難以及時察覺并防范。其次,網購合同達成的合意所依據的交易信息,與傳統的合同相比具有更鮮明的不對稱性,且這種不對稱性在價值評判標準上應具有中性色彩,應摒棄先入為主的傾斜性描述。[1]例如,消費者經常由于掌握較少的信息而陷入被商家強買強賣、價格欺詐等困境;還有,商家也會因為計算機系統的傳輸錯誤而違背其真實意思,難以采取及時的補救措施。最后,網絡系統交易具有競爭性,價格變化與差異的橫向對比極其便利,這一方面為惡意消費者進行惡意締約提供了極大便利性;另一方面也為某些意圖吸引眼球,故意“錯標”價格后再大量砍單的商家提供了不良營銷的溫床。

合同錯誤標價問題涉及的爭議焦點主要涉及合同是否成立,是否根據重大誤解適用合同撤銷權,以及合同能否拒絕履行的問題。然而,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不同法院對相似案件作出的判決相差甚遠。由此可見,網絡交易這一新生事物,從事實認定至法律適用,都將給法院帶來巨大挑戰。有鑒于此,本文從網絡交易標價錯誤案件的不同司法案例切入,對既有的裁判邏輯進行法理辨析,提出以網購合同確認發貨時間作為允許賣家“走出錯誤”的期限的區分標準,以期為司法實踐中網購“錯價門”糾紛的解決提供理論參考。

二、網購“錯價門”糾紛的不同裁判觀點

從已有案例來看,法院對于網絡交易標價錯誤的裁判觀點可以歸納為:一是認為消費者與商家之間沒有經由完整的要約承諾過程達成一致合意,合同未成立;二是認為合同已成立但由于存在重大誤解的可撤銷事由,允許通過行使撤銷權否認合同效力;三是認為合同已成立且不可撤銷,否定為商家提供救濟。

(一)觀點一:否認合同成立

持有該種裁判觀點的法院,主要是基于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分,以經營者是否已作出明確承諾的意思表示,來判斷合同是否已成立。有的法院認為,網購平臺可通過用戶協議自主規定確認發貨時合同始成立。②此時網站中展示的商品待售信息,其實質應為要約邀請,即消費者支付價款后僅形成要約,經由網購平臺發出送貨確認才構成承諾。即便平臺向消費者發送收款回執也不代表合同成立,此時由于網購平臺并未以確認發貨的形式認定合意達成,因此合同尚未成立。③對于合同未成立的結果,賣家存在一定過失的,并未盡到謹慎注意義務,則根據過失程度承擔相應的締約過失責任。④

此種觀點看似具有普適性,但也存在考慮不周之處。例如,在《民法典》第491條、第496條以及《電子商務法》第49條的法律規定框架下,商品展示信息的“要約”與“要約邀請”之爭,網購合同成立時間的判定,是否考慮到網絡交易的特殊性,能否滿足網絡購物的現實要求?對此,值得進一步地思考。

(二)觀點二:通過行使撤銷權否認合同效力

在實踐中,很多法院立足于民法的基本原則,通過考察可撤銷事由否定合同效力。有的法院基于案件事實,認為經營者對標的物價格產生錯誤認識,導致合同交易價款遠遠低于該商品的實際價值,其作出的意思表示難謂真實,應屬重大誤解,有權要求撤銷合同。⑤有的法院通過細致分析重大誤解的具體構成要件,論證錯誤標價合同的可撤銷性:“……前述情節符合行為人主觀上存在錯誤認識、行為的結果與行為人的意思相悖及行為人的錯誤認知與行為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等關于重大誤解的基本構成要件?!雹抻械姆ㄔ涸谡J定效果意思存在瑕疵的基礎上,通過結合同款商品的歷年價格對比,衡量判斷合同繼續履行的結果是否會導致嚴重的損失,以及產生買賣雙方合同利益嚴重失衡的顯失公平的法律后果,進一步夯實對于重大誤解撤銷權行使的論證基礎。⑦

這一做法在司法實踐中較為普遍,但在網絡標價錯誤案件中,權利的行使應考量其具體運行成本,以及與網購交易環境下有關“重大誤解”的事實認定。根據我國《民法典》第147條,陷入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若想要從不利的民事法律關系中脫身,須得“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此種前置性程序無疑會加重當事人在撤銷權行使過程中的成本與負擔,同時程序上的可預期性也將顯著降低。此外,《民法典》第147條并未明確規定“重大誤解”的內涵與構成要件,在定義缺位的前提下,蓬勃發展的網購交易新環境將會對案件事實認定的裁量標準產生哪些新的影響,均有待謹慎斟酌。在界定以上問題時,若存在模糊不清之處,將直接影響相關裁判的合法性與正當性。

(三)觀點三:由賣家自負其責,不予救濟

實踐中,有的法院認為,標價錯誤的網購合同成立且不可撤銷,應實際履行,即由賣家承擔自己造成的責任與損失,不提供救濟途徑。該類觀點的論理依據主要立足于經營者應遵循的注意義務與誠信原則、網絡環境特性以及消費者群體的弱勢地位等。首先,經營者在展示商品時對自身產品的價格等基本信息應盡合理謹慎的注意義務,若在消費者正常下單后,因為不慎標錯價格造成損失,此時經營者應對于因其自身過錯產生的損失承擔不利后果。⑧其次,有的法院認為,買賣雙方經由要約承諾過程締約,買賣合同關系成立并生效,雙方均應受到合同的約束,履行各自的義務。⑨網絡賣家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對所售商品誠信履約,這既是維護消費者權益及市場經濟秩序的需要,也是維持賣家自身利益的需要。⑩再次,基于網絡交易的信息不對稱、非謀面性和注重效率等特點,不能以價格差距來作為判斷合同是否成立、能否合法履行的唯一考量因素,在消費者不存在惡意締約主觀心態的情況下,法律應保護交易的效率和安全。?最后,有案例指出,在虛擬的網絡環境中,網購合同中消費者一方地位相較于線下交易更顯弱勢,雙方的信息不對稱現象更加顯著,消費者對經營信息很難辨識,也難以知悉線上價格的瞬息變化。?在這種特殊交易的場景下,為保護消費者的交易信心,構建良好的網絡營商環境,標價錯誤的風險與責任應由商家自負。

該種裁判觀點看似高效且一勞永逸,然而是否真正符合法理,還有待進一步斟酌。在通常的認知中,消費者在信息獲取、訴訟能力等多方面相對于交易方通常處于弱勢地位,我國《民法典》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電子商務法》等多部立法均對消費者的權益作出傾斜保護的規定。然而實際上,在網絡交易的特殊背景下,網絡商家并不都處于絕對的交易優勢地位。若一味堅持使賣家責任自負、自擔損失,對其損害拒絕提供有效救濟,阻斷賣方擺脫利益失衡的合同關系的途徑,同樣會導致交易雙方權利義務失衡,有悖公平。

三、對司法裁判觀點的法理辨析

客觀地說,在因商家錯誤標價引發的網購合同糾紛中,上述不同的裁判邏輯都有一定的法律依據,因此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然而,為何法院會做出不同的裁判,其裁判的理論依據是否存在局限性,對于網絡交易標價錯誤是否存在自洽的法理依據,這些問題值得探討和辨析。

(一)否認合同成立存在法律解釋適用上的矛盾

持有標價錯誤合同未成立觀點的法院,其裁判說理路徑大多涉及網購平臺中商品信息的展示構成“要約”還是“要約邀請”的論證,以及探討商家對于合同成立時間另行約定規則的有效性。在“北京當當網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與北京玉志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糾紛案”中,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從電商交易模式特點、合理保護交易雙方的利益以及交易實踐考慮,將網頁展示認定為要約邀請,對經營者和消費者而言都是公平的。?

筆者認為,網購商品展示信息已經構成要約,理由如下:

第一,根據《民法典》第472條,作為要約的意思表示應當“內容具體確定”以及“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網絡商家的商品信息展示普遍是完全符合要約標準的。其一,網絡商家通常會在網購平臺上通過文字、圖片、視頻等詳盡展示所售商品的基本信息,在下單時消費者不僅會直觀看到商品的數量與價格,也可以自由選擇型號、顏色等??梢?,網購合同中的“內容具體確定”毋庸置疑。其二,網絡商家通過自動信息系統展示商品信息,賣方作為信息系統的使用方,應對其自主使用該系統作出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并承擔行為后果有預先的、清晰地認知。[2]可見,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第二,《電子商務法》對排除情形做了限制。根據現行《電子商務法》第49條,當網絡商家發布的商品信息“符合要約條件的”,除非另有約定,合同成立時間是用戶選擇該商品并提交訂單成功時。我國《民法典》第491條吸收了該條第一款規定,但并未借鑒第二款中關于排除“以格式條款約定支付價款后合同不成立”效力的規定。

從司法實踐來看,大部分法院會根據《電子商務法》第49條第2款,認定平臺或賣方事先規定的“自發貨起合同成立”條款無效,判定自買家下單付款后,合同就已宣告成立,但也存在相關判例認可該種格式條款的效力。?例如,有法院將《民法典》第491條第2款看作是對《電子商務法》第49條第2款效力的否定性評價,支持當事人自主約定合同成立的時間。?理論界也有學者持有類似的觀點。如薛軍教授認為,《電子商務法》第49條第2款并沒有被《民法典》所吸收借鑒,這表明該條已被默示地修改與排除適用。此種解釋路徑可能稍顯激進,更多學者采用體系解釋的方法,認為電子商務經營者約定消費者支付價款后合同不成立的格式條款并非絕對的無效,只要經營者盡到提示和說明義務,應當被認定為有效。[3]

我們認為,若認可賣家類似“通知發貨合同始成立”的格式條款合法有效,會產生與現行法體系不協調的后果。

其一,《電子商務法》第49條第2款中已明文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等方式約定消費者支付價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條款等含有該內容的,其內容無效”,這實質上否決了某些平臺中“消費者付款時合同尚未成立”的協議規定。另外,對《民法典》第491條第2款作出否定電子商務法第49條第2款的解讀失之偏頗。根據體系解釋,《民法典》第491條第2款中的“當事人另有約定”,不得違反其他法律對格式條款的規定,而《電子商務法》第49條應屬于這里所說的“法律”。對該類格式條款的正確理解適用,應不違反《電子商務法》第49條第2款的規定,并置于《民法典》體系之下,予以綜合衡量。[4]由此可知,《民法典》并未有否定與修改《電子商務法》第49條第2款的意圖,仍將其作為一種判斷合同成立時間時必須要遵循的特別規定。

其二,即使將網絡商家約定“發貨時合同始成立”的條款,通過體系化解釋經由《民法典》中有關格式條款“訂入控制”?的規定予以判定,也難以認定其效力。據《民法典》第496條第2款規定,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在網絡交易場景中,關于合同成立時間作出特殊約定的條款當然屬于與消費者“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然而在真實的網絡交易實踐中,網站用戶注冊協議中有關合同成立格式條款的“提請注意”普遍無法達到理想的效果。一方面,許多網購平臺注冊協議的提示方式存在不足,比如協議內容并不單獨顯示,僅以小號字體的超鏈接方式出現,?用戶無需點擊閱讀即可繼續注冊;另一方面,在信息爆炸的互聯網時代,多數網購消費者存在一種面對各種冗長復雜注冊協議的疲憊心理,更傾向于快速瀏覽后便倉促地點擊“確認”用戶協議,[5]這也使格式條款的提醒效果大打折扣。

其三,從立法精神的角度,若認定無須遵照《電子商務法》中關于格式條款的規定,認可“發貨時合同成立”條款的效力,會致使商家根據自身利益,任意對合同成立進行特別約定,實質上等同于操控了網購合同的訂立程序,為電子商務經營者的任意“砍單”的非誠信行為提供了捷徑,這與《民法典》《電子商務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現行法律的立法精神嚴重悖離。

因此,法院通過“否認合同成立”的方案解決網絡交易標價錯誤糾紛,不僅存在法律解釋適用上的矛盾,而且違背立法的體系性。

(二)重大誤解撤銷權的行使難度大

在實踐中,通過行使重大誤解撤銷權否認合同效力的做法較為普遍。這一做法表面上有充分的依據,但沒有考慮到網絡購物的特殊性以及權利行使成本和事實認定的難題。

第一個困境是權利行使的成本。根據我國《民法典》第147條,陷入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若想要從不利的民事法律關系中脫身,須得“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這一規定對撤銷權的行使設定了一定的限制。首先,將撤銷權的行使限定為訴訟或仲裁方式,有學者認為其意義在于合同撤銷權關涉當事人的重大利益,經訴訟或者仲裁,有利于維護正常的法律秩序,妥善保護當事人雙方的合法權益。[6]這一規定在傳統的交易中具有合理性,但在網絡購物的環境下卻面臨著權利行使成本過高的實際問題。在網絡交易錯誤標價場景中,一方面由于交易相對方的不確定性,如果有眾多的消費者購買物品,要求經營者就每一個網絡交易通過訴訟或仲裁來解決,即使可能,但其成本顯然過高。此外,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22條的規定,起訴必須有“明確的被告”,其中“明確”的內涵應當是掌握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這給網絡商家對于消費者個人信息的掌握提出了更高要求,往往會導致商家訴訟無門。再加上許多網購買家在網站上“收貨人”信息欄預留的僅是自擬昵稱,這都為重大誤解撤銷權的行使設置了障礙。即便通過委托律師前往派出所進行查詢,諸多自營商家也會因為較大查詢量而產生的律師費支出,望而卻步。因此,經由重大誤解撤銷權解決網購“錯價門”糾紛,面臨著成本較高和操作上的難題。

第二個困境是對于案件事實的認定。我國民法中的“重大誤解”依學界通說擔負著民法中錯誤制度的功能,但《民法典》第147條中并未明確其構成要件,以及網購交易的特質對重大誤解適用產生的新影響,這一切都致使學界與實踐在處理標價錯誤案件時,對“重大誤解”所作的裁量認定莫衷一是。對于“價格錯誤是否構成重大誤解”,有法院認為對商品標價的操作失誤并不屬于因缺乏必要技能或交易經驗而對交易內容產生的誤解,導致其做出有悖真實意愿的行為的情形,因而排除合同撤銷權的適用。?有學者對此持相似觀點,基于德國民法理論上對于錯誤必須滿足“行為的后果與真意相?!钡慕缍?,[7]認為對表意人純粹基于動機錯誤而做出的意思表示不應賦予撤銷權。[8]但同時,有更多法院支持對于標價錯誤構成重大誤解的認定,作出允許合同撤銷的判決。?

實體問題往往和證明問題相關,以上分歧,除了理論學說上的差異,還與網購交易環境下商家真實意思表示的難以判斷及證明密切相關。由于締約途徑存在特殊性,不存在面對面的線下磋商過程,合同的成立通常僅需消費方的輕輕“點擊”下單。在這一締約過程中,商家的錯誤標價,是真實存在重大誤解,或是為營銷造勢而存在主觀上的故意?這需要法院根據具體情形逐一判斷,不僅增加司法成本,也對法官的專業素養提出較高要求。此外,網絡交易的不可觸摸性、虛擬性等特性還會進一步增大法官的裁量難度。有學者指出,就一單錯誤標價的小額交易,單獨考量這一訴訟,似乎不應認可為“重大誤解”,但若綜合考量所有案件的總后果,在單個訴訟中確認重大誤解,這似乎是在依據與“本案”無關的“案外”事實做出裁判,其合法性與正當性未免受到質疑。[9]

因此,通過撤銷權來否定合同的效力,不僅存在權利行使成本過高的問題,而且無法帶來司法裁判所要求的可預見性。

(三)否定救濟違背民法的公平原則

我國《民法典》第6條規定了民事活動中應當遵循的公平原則,其重要地位被形象表示為“指導民法基本原則的原則”。[10]在網購合同標價錯誤糾紛中,若一味堅持使賣家責任自負、風險自負,不提供任何救濟途徑,在多數情形下將導致雙方權利義務并不平衡,實則違背了民法的公平原則。

一方面,人們通常假定,相比于網絡交易賣方,消費者在信息獲取、訴訟能力等多方面都處于弱勢地位。我國多部法律法規在不同程度上體現出對消費者傾斜保護的原則。有法院認為,由于信息不對稱的存在,消費者對經營信息很難辨識,也難以知悉線上價格的瞬息變化。因此在錯誤標價場景下,應對其提供特殊保護,由賣方自負其責。?然而,這一假定是不準確的。實際上,在當前電子商務交易中,由于技術的進步,互聯網上已產生購物價格搜索引擎,如有道購物助手,旨在實現消費者“一站購物,多站比價”,大部分B2C網站的同等產品價格表一目了然。時常網購的用戶也會自行在不同網站之間、同一網站不同商家之間進行價格比較。因此,在實踐中,有法院指出,熟知網絡購物模式的買家“一般不存在獲取價格信息上的弱勢地位”,面對錯誤標價看似形成的較大優惠幅度,許多了解價格的買方也不會輕易陷入錯誤認知。?事實上,與一般的職業消費者相類似,網絡交易中出現了“撿漏族”?等群體。這些惡意締約群體的存在,從根本上沖擊了“消費者總是處于弱勢地位”的傳統觀念。在因技術故障、操作失誤等原因導致標價錯誤的場合,若否定“錯價門”糾紛中對于賣方的救濟,將令其陷入履約艱難、違約被罰的狼狽境地。若網絡商家只得任“羊毛黨”宰割,救濟無門,這不僅會削弱道德壓力,使惡意締約群體更加有恃無恐,也明顯有違民法中的公平原則,造成權利義務嚴重不對等,對電子商務產業的健康發展造成不利的影響。

另一方面,在網絡交易中,網購平臺向全體注冊用戶開放服務,因此對于網絡商家而言,其面對的潛在消費者是不特定的多數人。當發生標價錯誤時,價格并不高昂的商品單獨來看,導致的損害尚在商家可以承受的范圍之內,但若產生大規模的訂單交易,此時這些錯誤會為經營者帶來以指數級增長的嚴重損失。[11]“果小云旗艦店”事件,正是經過某網站博主發現價格設置錯誤,帶領大量粉絲瘋狂下單,產生高達700萬的訂單金額,使農戶自營網店無力承擔而瀕臨倒閉。網絡交易中,信息傳播的成本極低,速度和范圍卻巨幅提升,因低價而爭相購買的消費者不必額外支付過多成本,卻會導致賣方遭受嚴重損失,此時若阻斷賣方擺脫利益失衡的合同關系的途徑,有損害而無救濟,這不僅與第6條公平原則的規定相悖離,也難以符合我國《民法典》的立法精神。

四、法律適用的基本路徑

我們在上文對不同的司法裁判思路進行了分析,這些分析表明,現有的裁判思路均存在一定的問題。此時,我們就面臨著如何選擇法律適用的路徑問題?;诓煌慕嵌?,可以有不同的論點?;诜蛇m用的清晰性和可操作性以及我國的實際情況,我們認為可以以“確認發貨”的時間順序來作為網購“錯價門”糾紛法律適用的基本路徑,具體而言,在確認發貨之前,賦予賣方合同履行抗辯權,在確認發貨之后,要嚴格限制賣方的合同撤銷權。

(一)確認發貨之前:賦予賣方合同履行抗辯權

一般而言,對于依法成立有效的合同,當事人應當予以遵守。然而,在網絡交易合同的背景下,鑒于標價錯誤對于合同當事人的利益具有重大的影響,應當基于利益的考量賦予賣方在確認發貨之前的合同履行抗辯權。理由在于:

其一,網絡交易標價錯誤違背了民法的基本原則。我國《民法典》在總則以及合同編均規定了誠信原則。在網購合同標價錯誤場景下,經營者由于系統故障或輸入失誤,便被某些一哄而上的消費者趁機下單并要求履行。如前文所述,在當今迅速發展的網購系統和各種信息查詢工具的輔助之下,商品標價錯誤并非不易識別,消費者群體并非“懵懂無知的羔羊”,應當明知或經由賣家提醒,知悉價格的異常性;且買家低價購入,并要求賣家以數倍于該價的成本勉力履行,或是承擔沉重的違約責任和商譽懲罰,這種合同履行中的價值衡量,無論從雙方訂立合同的性質、目的還是交易習慣來解釋,都難以符合誠信原則的要求?,F代民法中,合同作為交易的主要法律形式,以法律的強制力賦予其履行合同的信用,并保障合同目的實現的功能,這就使當事人能夠對未來進行合理預期,以茲獲得一種可期待的利益。[12]在網購標價錯誤中,賣家不僅無法獲得合同如約履行后可獲得的合同利益,[13]還要承擔不匹配的風險與損失。從履行抗辯權的制度構造來看,其價值內核是權衡各方利益的公平原則。因為這一制度存在的目的并不在于終局消滅權利義務,而在于促使當事人積極履行自己的義務,從而達到維護交易安全的目的。[14]因此,該種情形與民法基本原則嚴重悖離,應當解釋為符合《民法典》第526條規定的先履行抗辯權行使事由,阻卻消費者的履行請求?!睹穹ǖ洹返?32條的“權利不得濫用原則”,是對誠信原則的具體化規定,[15]也可依照類似的解釋論證路徑,為合同履行抗辯權的行使提供指引。標價錯誤中,不誠信的締約一方并未支付符合相對人合理期待的對價。其低廉的締約成本與要求對方履約所承受的嚴重損失不成比例,即使合同被拒絕履行甚至被解除,也不會帶來不利益。此時,若消費者不顧商家損失,堅持要求履行合同,便屬于“濫用民事權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賣方的抗辯權應得到有效行使。

其二,可以基于合同利益失衡提出抗辯。我國《民法典》第6條規定了公平原則?!睹穹ǖ洹返?96條、第533條、第584條等條款,也均從不同制度規范的層面體現出對于合同利益的注重與平衡。由此可見,在合同訂立與履行這一民事活動的過程中,各方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是否得到合理約定,合同利益是否失衡,將直接影響合同目的的實現。當事人訂立合同的目的,在于通過合同如約履行而獲得預期的合同利益;[16]若在合同履行的過程中權利義務并不平等,致使合同利益嚴重失衡,合同法中的債權實現機制與合同關系協調機制將在根本上受到沖擊。

茲舉例說明“錯價門”中的合同利益失衡。假設某自營網店誤將市場價為2800元的布藝沙發錯誤標價為280元,截至商家發現錯誤并予以更正時,已被經由各種途徑發現該“罕見低價”的消費者訂購400余臺。此時正常市價與錯誤標價的差值為2520元,經計算該商家的總損失高達100萬元。此時,因標價錯誤遭受重大損失的商家通常會拒絕發貨,而消費者會堅持要求賣家履約?!捌跫s必須信守”,但合同雙方的利益協調也應被考慮。該種情形中,買家借由標價錯誤而付出的締約成本即支付價款通常較低,即使訂單被取消,因此產生的信賴損失通常很小,未進入訴訟的情況下,糾錯成本也可忽略不計;[17]再加之,許多網絡商家會出于商譽維護的考量提供相應的補償或優惠。在此處的舉例中,消費者以280元的不正常低價購入市場價值2800元的布藝沙發,若行使履行請求權,賣家需負擔的損失達100余萬,從合同利益的角度來看,已嚴重違反比例原則。法律經常忽略合同中的機會主義行為及其產生的不合比例的影響。在網購合同的錯誤標價交易中,消費者采取機會主義行為的成本極低,但為對方造成的損失極巨,這并非法律應當容忍的結果。[18]由此,網絡商家同樣可以基于合同利益嚴重失衡的理由行使抗辯,以阻卻消費者不正當的合同履行請求。

(二)確認發貨之后:嚴格限制合同撤銷權

實踐中,絕大多數錯誤標價的訂單在發貨前會被發現,賣方會采取相關補救措施。對于小部分已確認發貨即已經履行的合同,似乎只剩下重大誤解撤銷權予以援引?,F有的案例表明,法官往往會支持標價顯著錯誤的網絡商家提起撤銷之訴。我們認為,在法官的自由裁量權范圍內,應該基于注意義務與信賴利益的考量,從嚴限制發貨后賣家合同撤銷權的適用。理由在于,網店經營者應對出售商品具有合理的注意義務。由于標價錯誤而致使嚴重損失,無論是從公平原則還是利益衡量的角度,都理應向商家提供一定的救濟途徑;但同時,商家原本就具備審查管理的注意義務,承擔一定的經營風險,此種救濟不應是無限制的。

從消費者下單到商家確認發貨,中間通常會有一定的時間間隔,且多數網購平臺允許商家自行設置發貨前的備貨時長。在這種前提下,當商家接收到以錯誤標價購買的大量訂單,標價顯著異常且數量激增,本應及時作出補救措施,此時商家如果仍然未及時發現而確認發貨,可以認定為商家對于自身注意義務的忽視已經超過了可以容忍的限度,存在重大過失。注意義務實質是反映了合同法中維護交易秩序以及經營者一定程度上應自負其責的原則。對于因機械故障或操作失誤導致的嚴重后果,法律不應對其苛以過高的義務標準。但對于能夠以較低成本避免,因自身嚴重不負責任的疏忽才造成的損失,法律并無必要予以救濟。[19]

在價格競爭激烈的網絡環境下,低價促銷是一種普遍存在的銷售方式,許多購物網站為增加流量與曝光度,招徠消費者以營利,會時不時推出各種特價、低價促銷活動。在這一過程中,也會有商家“劍走偏鋒”,采取不誠信的營銷策略。電子商務實踐中,不乏以低價吸引眼球的情形。此時需要考慮的還有合同中善意相對方的信賴問題。所謂合理信賴,也就是說相對人不能以合理的成本發現錯誤或避免信賴。[20]由此產生的信賴利益,是當事人因為信賴合同將如約履行所產生的應予保護的利益。[21]根據前文所述,購物實踐中確實存在一類善意的消費者群體,他們不具備充足的網絡購物經驗,在網絡環境下處于明顯信息劣勢,難以判斷商家錯誤標價行為的主觀狀態,易于將錯誤標價誤解為打折促銷。此時,根據一般交易習慣,發現標價錯誤的經營者應及時采取補救措施,或協商退款,給予賠償,抑或根據本文建構的法律適用路徑,行使拒絕履行的合理抗辯權;但從接收訂單到發貨的這一段時間間隔中,若商家并未采取任何作為,仍舊選擇“確認發貨”,無論是存在過失或是故意營銷,由于標價錯誤的合同已經實際履行。此時,基于外觀主義,應認為經營者的錯誤標價加之后續履行行為已形成一種合理外觀,善意的消費者由此產生可以得到保護的信賴利益。賣家在確認發貨后,再行撤銷合同,無異于將消費者的信賴利益置于不顧,嚴重打擊消費者的購物信心。網絡購物中,消費者的信心是市場賴以生存的根基,若無法保障消費者的合理信賴,不僅無法營造健康可持續的網購環境,也會危及網絡交易的穩定秩序,阻滯電子商務蓬勃發展。

或許有人擔心以發貨順序來確認合同的效力會導致賣方濫用這一規則。這種擔心在個別情況下是客觀存在的。但是,就整體而言,對于正常進行交易的賣方而言,銷售更多的商品是其目的,在買方發出訂單后,一個盡到合理注意義務的賣方通常會在約定的日期內確認發貨。而在網購錯價門糾紛中,賣方對于價格錯誤往往是無意的,在其尚未確認發貨的情形,如不賦予其有合同履行抗辯權,則會帶來不公平;而在賣方已經確認發貨的情形下,因賣方負有注意的義務,若不對其撤銷權進行限制,則會影響買方的合法權益。因此,以確認發貨的時間順序作為法律適用的路徑,并合理考慮買賣雙方的具體情形,相比而言應當是一種可行的思路。

五、結 語

本文就網絡交易“錯價門”合同糾紛展開探討,分析了目前法院所采取的不同裁判思路,并從法理的角度進行了辨析。本文主張以網購合同確認發貨的時間為區分的節點,在確認發貨之前,賣方可通過對民法基本原則的違反以及合同利益嚴重失衡的抗辯事由,抗辯消費者的履行請求,確認發貨之后,基于商家違反注意義務的考量和消費者保護的信賴利益,應嚴格限制合同撤銷權,由商家承擔適當的經營風險。將發貨時間的先后順序作為合同履行行使或限制其行使的節點,具有簡便、清晰的優點。對于這一理論上的區分能否得到法院的認可,或者是否應輔以其他的配套制度,則是需要進一步思考的問題。

注釋:

① 參見(2008)浦民一(民)初字第 21132 號判決書。

② 參見(2021)京04民終626號民事判決書。

③ 參見(2018)京03民終5556號民事判決書。

④ 參見(2017)京0113民初12266號民事判決書。

⑤ 參見(2021)粵0308民初754號民事判決書,又見(2019)魯10民終565號民事判決書。

⑥ 參見(2020)浙0192民初5718號民事判決書。

⑦ 參見(2016)滬0115民初30669號民事判決書。

⑧ 參見(2019)冀09民終5257號民事判決書。

⑨ 參見(2022)豫07民終2876號民事判決書。

⑩參見(2019)渝0106民初24063號民事判決書。

?參見(2017)渝01民終6017號民事判決書。

?參見(2016)浙0781民初3109號民事判決書。

?參見(2021)京04民終626號民事判決書。

?參見(2020)滬0106 民初11828號民事判決書。

?參見(2020)蘇0508民初8394號民事判決書。

? 有關格式條款效力認定的“訂入控制”規則研究,可參見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一卷),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2015 年版,第405頁;周清林: 《論格式免責條款的效力層次》,載《現代法學》2011 年第 4 期,第185-193頁等研究。

?參見當當網:https://login.dangdang.com.訪問日期:2023年6月3日。

?參見(2018)京0102民初27850號民事判決書。

?參見(2019)贛01民終2187號民事判決書,(2020)浙0192民初5718號民事判決書等。

?參見(2017)渝01民終 6017號民事判決書。

?參見(2017)川11民終105號民事判決書。

? 詳見《網購撿漏族讓商家頭痛:監視錯誤標價后瘋搶》,http://www.xpshop.cn/blog/wanggouguanchashi/wanggou0315/,訪問日期:2023年6月1日。

猜你喜歡
撤銷權標價發貨
惡意串通與債權人撤銷權解釋論的三維意蘊
撤銷權淺述
那些“99”結尾的標價
淺談合同法中債權人的撤銷權
論慈善捐贈撤銷權的行使*——兼評《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41條
手環
標準規程發貨排行榜
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下投標報價低于成本價的識別研究
標準規程發貨排行榜
標準規程發貨排行榜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