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數字檢察背景下逮捕社會危險性量化評估模型的構建

2023-04-19 21:42
濟源職業技術學院學報 2023年4期
關鍵詞:危險性檢察機關嫌疑人

李 娟

(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檢察院 第三檢察部,北京 102600)

一、問題的提出

(一)理論:社會輕罪化的趨勢

1.少捕慎訴慎押的司法政策

2020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公布了從1999年至2019年10年間,檢察機關起訴嚴重暴力犯罪從16.2萬人降至6萬人;被判處三年以上刑罰的占比從45.4%降至21.3%。嚴重暴力犯罪及重刑率明顯下降。2019年全國檢察機關對不構成犯罪或證據不足決定不批捕的人數較5年前上升62.8%,對偵查、審判中不需要繼續羈押的,建議取保候審人數較5年前上升279%。上述數據顯示,惡性犯罪發案量減少,嚴重暴力犯罪的人數逐年下降,取而代之的是輕刑犯罪案件量大幅增加,取保候審人數呈現爆發式激增,表明檢察機關認定證據標準更嚴苛,凸顯檢察機關在辦案上有少捕慎訴慎押的趨勢。少捕慎訴慎押的辦案理念,即寬嚴相濟,當寬則寬,當嚴則嚴,做到差異化處理輕刑犯罪和嚴重暴力、重刑犯罪。2021年,少捕慎訴慎押理念上升為刑事司法政策[1]。2021年8月2日,中共中央印發《關于加強新時代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意見》,明確檢察機關辦案根據實際情況,準確把握少捕慎訴慎押政策的理念,履行法律監督職能,維護社會穩定。

2.刑法入罪的輕刑化

近年來,乘客強拽公交車司機方向盤、高空拋物致人傷亡、財產損失等案件頻發,行為人行為社會危害性大,當事人救濟難。新類型犯罪亟需納入刑法規制,從而順應民心。2020年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盡管新增了18個罪名,但從新增罪名的刑期來看,主刑多為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罪名分布在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等章節。這反映了新型犯罪并不是針對傳統意義上的個人犯罪,而是影響整個社會管理秩序和公共安全的犯罪。這類犯罪雖然也有一定危害性,但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需要刑法進一步規制。實踐中,輕罪案件數量占基層檢察院辦案量比重大,危險駕駛罪、盜竊罪、詐騙罪、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已成為不捕不訴排名靠前的罪名。這也反映了新型罪名入罪輕刑化,有效回應了社會民眾的訴求。

(二)實踐:羈押率降低的困境

1.羈押率呈現斷崖式降低

羈押率在抗擊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呈現斷崖式降低。對比2021—2023年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第一季度全國檢察機關主要辦案數,檢察機關批捕、決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數量下降,不捕犯罪嫌疑人數量上升,不捕率逐年上升,逮捕率、不捕率趨近1∶1。刑事犯罪立法輕緩化,使得檢察機關充分踐行少捕慎訴慎押司法政策,不捕率逐年上升,同時也伴有不同質疑聲音,擔憂不捕率呈現運動式降低后,會觸底反彈[2]。

2.羈押替代措施不健全

羈押替代性措施的不完善,使得司法辦案機關更愿意對犯罪嫌疑人一關到底,確保完成訴訟進程。公安機關取證難度大時,會對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采取最長羈押期限,便于充分收集、固定證據。少捕慎訴慎押政策提出前,我國羈押率持續居高不下,公安機關提捕案件,檢察機關為了保證捕后、起訴階段、審理階段訴訟順利進行,對于可捕可不捕的犯罪嫌疑人,大多適用逮捕措施。有部分未羈押而脫保的犯罪嫌疑人,需要公安機關網上追逃,耗費司法資源。另外,社會大眾恐懼不安甚至害怕犯罪嫌疑人打擊報復,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從維穩角度出發,也愿意采取羈押措施,方便日后取證,減少不穩定因素的出現。

二、逮捕的社會危險性量化評估的價值

(一)必要性

刑事訴訟法三次修正是細化逮捕社會危險性的法律支撐。1979年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刑訴法》)第40條規定,有逮捕必要的,應即依法逮捕。而現行的《刑訴法》第81條第1款體現了立法者從有逮捕必要的抽象提法轉變為具象細化五種社會危險性的情形,代表了時代發展和進步。

法律條文并沒有明確社會危險性的含義,但社會危險性并非只有五種情形。社會危險性,從字面理解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為妨礙刑事訴訟順利進行的危險,對社會具有潛在或者現實的危險。

實務中,社會危害性與社會危險性常因一字不同而發生混淆。社會危害性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第13條規定的犯罪的實體要件,與犯罪定性有關;社會危險性是《刑訴法》第81條規定的程序要件,屬于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之后討論的,不涉及實體方面。社會危害性、社會危險性分布在不同部門法,存在適用于實體法還是程序法的區別。

2015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印發《關于逮捕社會危險性條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明確公安機關收集、固定社會危險性的證據,人民檢察院應當嚴格審查社會危險性的條件。2022年,“兩高兩部”印發《關于取保候審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檢察機關有權決定逮捕違反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是對《刑訴法》第81條第4款的細化規定。另外,基于司法機關有數據考核指標任務,以及是否產生涉信訪輿情等因素,都是檢察機關衡量犯罪嫌疑人逮捕社會危險性的參考因素[3]。換言之,法律支撐和考核、涉信訪輿情是開展逮捕社會危險性科學量化評估工作的迫切需要和必然要求。

(二)可行性

數字時代背景下,域外國家成熟經驗可供我國有效借鑒。例如,以美國為首的英美法系國家利用統計學中線性回歸、邏輯回歸、多元統計分析等方法或者借助專家專業力量來量化評估逮捕社會危險性。以德國為首的大陸法系國家也試行危險性量化評估[4]。黨中央、國務院作出網絡強國戰略、大數據戰略等重大部署。檢察機關在貫徹落實部署中逐步探索數字檢察,不斷用數字檢察探索逮捕社會危險性量化評估標準。

2021年12月至今,廣東省檢察機關運用實證研究和統計學方法統計出3類43項評估要素,建模型、自動生成是否逮捕的判斷;浙江省檢察機關創新“三色碼”明確報捕標準;江蘇省檢察機關細化55項社會危險性正負項指標評價標準進行量化評估;北京市檢察機關篩查3大類25項風險評估因素,利用系數評估,自動評估逮捕社會危險性風險;山西省檢察機關構建犯罪性質、最后標線、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的指標體系,形成不同風險等級的客觀評價:多個省份檢察機關的探索和實踐,表明了我國具備建立逮捕社會危險性量化評估的現實基礎。

2023年6月,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應勇強調,深化實施數字檢察戰略,形成業務主導、數據整合、技術支撐、重在應用的工作機制,更好地以檢察工作現代化服務中國式現代化。2023年10月16日,全國檢察機關召開數字檢察工作推進會,為建立逮捕社會危險性量化評估模型提供了決策支撐。

三、逮捕社會危險性量化評估存在的問題

(一)主觀行政化色彩濃厚

審判中心主義現狀下,檢察機關承擔大指控職能,偵查機關提捕程序整體具有行政化、兼具司法化色彩[5]。目前,偵查機關尚未轉變“構罪即捕”的辦案理念,公安機關提捕的案件,除移送全部卷宗,還應當收集、固定、移送有社會危險性的證據,并在提捕書上予以專門說明。實務中,偵查機關制作適用逮捕理由意見書系格式文本,主要記載偵查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時間、偵查機關名稱、案號、犯罪嫌疑人、涉嫌罪名?!缎淘V法》第81條適用情形的相關規定,提請逮捕理由和相關材料說明的表述大多數是引用法條表述,缺少偵查機關對社會危險性的分析。檢察機關較少關注該份文書內容,而是自行審查案卷證據、訊問犯罪嫌疑人,不如偵查機關了解得更全面。法律賦予檢察機關行使批捕權,偵查機關只能提請檢察機關決定是否批捕犯罪嫌疑人,形成了偵查機關指控式申請變為檢察機關指控式審查的事實,使得審查逮捕功能出現異化。

(二)評估量化標準不統一

逮捕社會危險性量化評估標準不明確,容易出現同案處理結果不同的現象。研究人員曾作過抽樣文書調查,發現司法機關通過逮捕意見書審查社會危險性時,主要考量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戶籍所在地、年齡、住所地、職業、前科劣跡、累犯、案發后是否在逃、同案犯有無在逃、共同犯罪作用大小、作案次數、犯罪形態、自首、坦白、立功、賠償損失、認罪認罰、違法阻卻事由、被害人過錯情況等因素[6]。若犯罪嫌疑人有刑事處罰前科劣跡,則司法機關默認犯罪嫌疑人具有人身危險性;若犯罪嫌疑人曾經故意犯罪,則人身危險性系數更高;若犯罪嫌疑人曾經過失犯罪,則需考慮本次報捕時涉嫌犯罪性質和情節等因素綜合判斷。

(三)社會危險性證據收集不充分

偵查機關因警力受限,可能出現取證不到位、關鍵證據滅失等情況,影響危險性證據的收集。法條明確逮捕社會危險性證據可以分為人身危險性證據、社會危害性證據、訴訟可控性證據。檢察機關認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會危險性,應以公安機關移送的社會危險性證據為依據,結合卷宗其他證據綜合認定。必要時,可以聽取辯護律師意見,核實相關證據。實務中,檢察機關受邀提前介入疑難復雜案件比例不多,偵查機關因案多人少,警力受限,無法及時固定重要證據,導致關鍵證據容易滅失,后續取證難度大。

四、逮捕社會危險性量化評估的構建

逮捕社會危險性量化評估是最高人民檢察院貫徹落實大數據戰略的有效舉措。逮捕案件評估社會危險性困難多、阻力大,亟需推進量化評估。

(一)評估模型和方法

借助公安機關辦案系統、檢察機關統一業務應用系統和審判機關裁判文書網,整合同一個案件經歷公安機關移送提請批捕書、法院作出判刑判決,階梯式比對碰撞檢察機關結案文書,分析論證,人工復核,判斷批捕或者不批捕結論,總結出逮捕社會危險性科學量化標準。2023年國務院《政府工作報告》提出了加快數字政府建設的舉措。當前,在政務服務上,多項行政許可事項納入到“一網通辦”范圍,實現互聯互通;而司法辦案在數據互聯互通方面尚不順暢。近年來,屬地公檢法逐漸實行卷宗電子化,公安機關前期偵查工作電子化,大大節省了檢察機關、法院自行打印審查報告的時間,有利于充分審查卷宗證據。但不同地區間檢察業務應用系統數據并未互聯互通。在數字檢察背景下,要充分發揮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調動檢察業務應用系統中的數據,集合研判分析,形成檢察機關高質量發展的有效路徑。辦案實踐中,以省級檢察機關統一的業務應用系統2.0為原點,分別向本省內的市、縣檢察機關輻射,打破各自為戰的檢察數據,做到檢察業務“一網通辦”,可以大大提高辦案的效率。在檢察機關統一業務應用2.0辦案系統中試點增設數字檢察模塊,收集公安機關移送的提捕書,審判機關作出判刑的裁判文書,比對檢察機關已辦結逮捕案件中考量社會危險性因素,比對碰撞,篩選出不同類型案件在判斷逮捕社會危險性時考量的因素種類,從而為檢察機關日后辦理同類型逮捕案件,提高辦案效率,提供有效的數據支撐。

具體模型可以設計為:分別通過篩查法院裁判文書、公安提請批準逮捕書,比對檢察機關作出是否逮捕結論,進行碰撞,分析出逮捕社會危險性量化科學評估探索路徑。由此可見,分析法院裁判文書可作為第一路徑。以北京市D區為例,他們以檢察機關正式運行統一業務應用2.0系統為工具,即從法院裁判文書網高級篩選出2022年1月至2023年9月間,北京市D區人民法院梳理被告人被逮捕判刑的判決,以有期徒刑三年為標準,篩查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以上的刑罰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以下的刑罰判決,從中梳理法院判決書中被告人基本情況、事實及證據情況、判刑結果3大類不同模塊,進行階梯式比對分析。

首先要梳理出判決書中被告人基本情況共同要素,包括性別、出生年月日、公民身份號碼、民族、文化程度、案發前的職業、戶籍所在地、有無曾經故意犯罪、是否系累犯、是否系再犯、有無行政處罰劣跡、起訴時被告人的強制措施有無發生變更等要素。若比對出被告人有前科劣跡,就要進一步判斷,是否構成累犯,與逮捕社會危險性中累犯、前科劣跡進行碰撞,從而比對出該被告人在審查逮捕階段就作出了批捕的處理結果;若比對出被告人沒有前科劣跡、并非累犯、再犯時,則進入第二步梳理。主要看被告人的判決書中經審理查明部分涉及的犯罪性質、犯罪手段惡劣程度、有無持械、有無犯罪主觀故意、犯罪形態(含預備、未遂、中止、既遂)、有無賠償、有無自首、有無坦白、有無立功、是否系共同犯罪、是否系主犯從犯脅從犯等要素。以侵犯人身權利的犯罪為例,匯總被告人有無和解賠償情況:若有和解賠償,則繼續進入第二步,主要梳理被告人犯罪性質、犯罪手段惡劣程度,被告人被逮捕的結論有無異議;若沒有和解賠償,則繼續篩查犯罪性質、犯罪惡劣程度,且被告人起訴時被逮捕,比對碰撞審查逮捕階段逮捕的結果,即表明在不同訴訟階段中被告人被逮捕的結論一致。

第二路徑是分析公安機關移送的提請批準逮捕書,篩查出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共同要素,有性別、出生年月日、公民身份號碼、民族、文化程度,案發前職業、戶籍所在地、現住地、聯系方式、前科劣跡、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刑事拘留或者取保候審強制措施的情況等。比對碰撞出恒定因素、變量因素。恒定因素設定為:性別、出生年月日、公民身份號碼、民族、文化程度、案發前職業、戶籍所在地。變量要素有:有無曾經故意犯罪、是否系累犯、是否系再犯、有無行政處罰劣跡、是否變更強制措施、住所地。因此,恒定要素變動性很小,具有穩定性,對案件最終處理影響較低,可以設計為輔助因素;而變量要素則屬于重點審查部分,影響案件后續處理程度高,成為決定檢察機關是否批準逮捕的主要因素。與此同時,犯罪性質、犯罪手段惡劣程度、有無持械、有無賠償、有無自首或者立功或者坦白、是否系共同犯罪主犯從犯脅從犯、犯罪形態,需要司法機關進行實質審查,也同樣列為主要因素。若主要因素數量多于輔助因素,則犯罪嫌疑人社會危險性高,建議批準逮捕;若主要因素數量少于輔助因素,則犯罪嫌疑人的社會危險性低,建議不批捕。檢察官根據模型比對碰撞結果,進行人工復核,及時校正逮捕社會危險性量化評估,得出最終是否批準逮捕的結論。若最終結論是批準逮捕,則通知公安機關執行;若最終結論是不批準逮捕,則通知公安機關及時變更強制措施,釋放或者取保候審。這樣就實現了逮捕社會危險性量化科學評估。

(二)評估要素

我們將逮捕社會危險性量化評估要素劃分為恒定因素、變量因素、主要因素和輔助因素,細化整合出再犯可能性、社會危害性、訴訟可控性,便于實際操作。恒定因素和變量因素歸納為犯罪嫌疑人再犯可能性因素。再犯可能性可從案件基本情況、犯罪嫌疑人自然情況、犯罪前后表現、主觀惡性大小綜合判斷。

社會危害性主要依據違法犯罪罪行大小,可能判處刑罰的嚴重程度來確定犯罪嫌疑人社會危害性大小、該要件涉及《刑法》相關罪名,從法條對罪名、刑期表述,判斷犯罪嫌疑人犯罪罪行大小,屬于實體法判斷。

訴訟可控性因素是影響訴訟程序的進展因素。變量因素中是否變更強制措施、有無固定住所等因素,是影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否保證刑事訴訟活動順利進行的訴訟可控性因素,更傾向于程序性的影響。

(三)評估結果

通常將社會危險性風險等級結果劃分為高風險、中高風險、中低風險、低風險四類。實務中,有的地區采用賦分制或者高中低等級來判斷社會危險性的等級。但賦分制缺乏依據,如何科學設置不易確定。建議采用高中低等級區分社會危險性中的再犯可能性、社會危害性、訴訟可控性中的因素,將再犯可能性中的考量因素,根據司法判例、實務經驗,劃分為高、中高、中低、低四檔等級。社會危害性和訴訟可控性的因素亦是如此。再犯可能性、社會危害性偏向于實體法中的因素,訴訟可控性偏向于程序法中的因素。程序可保證實體公正。恒定要素對案件最終處理的影響較低,可以設計為輔助因素,風險等級設置為低風險;而變量要素屬于重點審查部分,影響案件后續處理程度高,可以成為決定檢察機關是否批捕的主要因素,風險等級設置為高風險。與此同時,犯罪嫌疑人犯罪性質、犯罪手段惡劣程度、有無持械、有無賠償、有無自首或者立功或者坦白、是否系共同犯罪主犯從犯脅從犯和犯罪形態,需要司法機關進行實質審查,應同樣列為主要因素,風險等級設置為高風險。若主要因素數量明顯多于輔助因素,則判定犯罪嫌疑人社會危險性風險等級高,建議批捕;若主要因素數量略多于輔助因素,二者數量差別不大時,則犯罪嫌疑人的社會危險性風險等級中高,建議批捕;若主要因素數量略少于輔助因素,犯罪嫌疑人的社會危險性風險等級中低,建議不批捕;若主要因素數量明顯少于輔助因素,則犯罪嫌疑人社會危險性風險等級低,建議不批捕。最終,檢察官依據司法經驗判斷,結合大數據模型比對碰撞結果,人工復核變量因素,得出逮捕社會危險性量化評估的科學結論。

(四)配套措施

構建逮捕社會危險性量化評估模型,還需要公檢雙向說理、非羈押替代措施的協同合作。結案時,注重逮捕社會危險性文書說理部分,在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對同一個案件提請批準逮捕、決定是否逮捕的認定標準和把握方向等方面,達成逮捕社會危險性統一標準的共識,有助于公安機關日后辦理同類型案件時的偵查取證附卷和方向調整。

對于逮捕社會危險性量化評估結果為建議不批捕,經檢察官人工復核后,作出最終不批捕結論時,公安機關需及時對犯罪嫌疑人變更強制措施。例如,浙江省檢察機關開發非羈押碼法律監督模型,利用人臉識別打卡簽到的方式,實現檢察機關和公安機關遠程監測被監管人動態、行蹤信息,綜合研判評估,自動生成打分,按照風險等級呈現紅黃綠三色監管碼,保證了被監管人隨傳隨到、行蹤全過程可控,大大節省了司法資源。這為逮捕社會危險性量化評估后續工作作好了相關配套保障。

五、結束語

逮捕是最嚴厲的強制措施。審查逮捕階段科學量化評估社會危險性,有利于落實數字檢察戰略,有利于堅持以審判中心主義的證據標準,避免認定逮捕社會危險性過于主觀的情況。因此,充分利用公安移送提捕書、法院裁判文書網判決書,篩選數據要素,借助恒定因素、變量因素、主要因素、輔助因素比對,細化分析行為人再犯可能性、社會危害性、訴訟可行性,再與檢察機關審結逮捕案件文書進行碰撞,得出同類型審查逮捕案件逮捕社會危險性量化評估模型,可以大大提高司法機關辦案效率和準確率。

猜你喜歡
危險性檢察機關嫌疑人
O-3-氯-2-丙烯基羥胺熱危險性及其淬滅研究
危險性感
輸氣站場危險性分析
基于AHP對電站鍋爐進行危險性分析
光從哪里來
定位嫌疑人
檢察機關預防職務犯罪探析
檢察機關強化刑事訴訟監督權的法理闡釋
20年了,我還是嫌疑人嗎?
三名嫌疑人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