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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中葉福州地區谷物借貸問題初探

2023-05-09 09:54董孝良
理論觀察 2023年12期
關鍵詞:福州借貸

董孝良

摘 要:谷物借貸廣泛分布于清代中葉福州地區的鄉村社會之中,對文書所載借貸原因及借貸額度進行分析后,大量谷物借貸可劃分為生活性需要的小額借貸。同時在谷物借貸對象的分析中,發現借貸方多為經濟狀況一般的普通農民,而放貸方則多以地主家族和富裕農民的形象出現。個人信譽、物權抵押、中人擔保以及契約文書四者有機組合,推動借貸關系有效建立。此外,地方社會的自主調解和州縣詞訟的官方介入為谷物借貸構建了倫理和司法的雙重屏障,有效維護放貸者的經濟權益,使得谷物借貸得以活躍在民間社會。

關鍵詞:清代中葉;福州;借貸

中圖分類號:K252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 — 2234(2023)12 — 0100 — 06

地方社會各階層通過經濟活動這張無形大網而交織一起,通過考察其內部的經濟活動可直觀地反映出地方社會運行特點及經濟發展狀況。谷物借貸因其借貸頻率高、人際交互性強等特點,成為借貸活動的主要構成形式,進而廣受研究者關注。通過研讀谷物借貸契約文書內容,考察其特定時期的發展特點,可以更好地深入了解一地的社會經濟發展態勢。在谷物借貸活動地域研究中,聚焦于福州地區的研究相對較少。筆者以民間文書作為研究角度切入,一方面利用福州地區家族性質的借貸文書,另一方面選取歸戶性強的個人借貸文書,將兩者對照研究,以期從中發掘出福州地區谷物借貸的活動特點,為后續福州地區借貸活動研究提供些許助力。本文則以閩侯縣鄭氏家族和福州許家盛現存的借貸契約文書入手,嘗試借此還原清代中葉福州地區的谷物借貸原貌。

一、研究緣起

湯院村鄭氏家族及福州許家盛現存借貸契約文書,與福州其余地區所存借貸契約文書相比,具有時間延續性長、歸戶性完整等優點。①因此筆者選其作為借貸文書研究對象,能夠較好滿足研究需要。

(一)區位因素相似性

湯院村三面環山,坐落于閩江河畔,村內地形以丘陵山地為主,生動形象地體現了“八山一水一分田”福建地形特色。由于山多地少的自然環境,當地村民多以種植果樹、發展林業為生,檀香橄欖就是其村的代表性經濟作物。從自然地形和生產活動兩者觀之,湯院村所處的地形及其村內的生產經濟結構,可看作福州鄉村地區的縮影。此外,許家盛居于福州府治內,相對普通村民而言,其借貸活動可以作為福州城區借貸活動的寫照。鄉村地區與城市地區相互補充,以此分析,筆者將二者作為研究清代中葉福州地區民間谷物借貸活動的考察對象,是比較合理的。

(二)所存文書完整性

從當今福州地區所存借貸契約文書特征分析,湯院村借貸契約文書首先具有時間延續性長的特點,借貸契約文書時間覆蓋范圍從康熙四十二年至

道光四年(1703年—1824年),與清代中葉劃分時間上較為一致,能夠滿足課題研究對于借貸文書的時

間段要求。參照上述要求,福州地區所存個人借貸文書中僅許家盛符合。許家盛個人借貸活動時間統計從乾隆二十八年至乾隆五十八年(1763年—1793年)為止,按時間劃分,其文書均屬于清代中期,與鄭氏家族借貸文書能夠保持時間上的同步性。此外,歸戶性上,湯院村借貸文書的契約訂立主體都與鄭氏家

族有關,文書內容涵蓋鄭氏家族三代人的借貸活動,能夠保持極高的歸戶性,便于研究的連續性。而許家盛雖作為借貸個體,但其所見借貸文書共有18份,借貸活動頗為頻繁,滿足研究的基本要求。

筆者基于上述兩方面因素考慮,將湯院村鄭氏家族借貸文書及許家盛個人借貸文書作為研究對象,希冀以此窺探清代中葉福州地區谷物借貸活動特點。

二、谷物借貸概況

谷物借貸多見于福州鄉村地區,且其覆蓋階層范圍較為廣泛,交易程序多樣。有鑒于此,筆者廣泛搜集相關谷物借貸經濟文書,從參與者、借貸規模、利率三個方面對谷物借貸加以闡述,以期加深對福州地區谷物借貸的認識。

(一)谷物借貸的參與者

借貸關系是構成借貸活動的關鍵因素,因此考察谷物借貸相關問題就需要剖析文書中所反映的身份關系。為此,筆者整理相關文書后,研究得出如下信息:

1.經營地主向普通農民放貸

經營地主作為清代基層社會的重要群體,因其經濟實力強大而具有極高的社會地位。在福州鄉村地區,就有其代表性的經營地主——鄭氏家族,也是本文論證分析的重要依據。侯官鄭氏家族在清代中葉,自祖輩鄭允知始,歷經三代人,通過放貸和勞動生產,將鄭氏家族不斷發展壯大,成為福建地區代表性經營地主。據有關統計,鄭常經通過放貸谷本13840斤,得利資9320斤。[1]研讀其文書內容,借貸理由常見如下:無谷食用、要谷應用?;诖祟惱碛?,從中發現借貸者往往出于生計需要,而被迫向鄉村地主申請借貸,以獲得基本的生活生存資料,可見地主家族是放貸者的主要構成群體。

2.富裕農民也是民間重要的放貸者

除經營地主,非宗族化的富裕農民,也以個人身份進行放貸行為。以許家盛文書為例,在其18份借貸文書中,有5份文書涉及谷物借貸。放貸谷物達2673斤,收取利息高達40%—50%之間。①在傳統鄉村社會,生產物質富余的個體農民,也通過谷物借貸,實現物質財富的快速增長。

(二)谷物借貸類型及規模

根據谷物借貸的原因,可以將清代中葉福州地區谷物借貸分為生活性借貸和經營性借貸。此外,由于借貸原因導致借貸額度不同,借貸規模又可分成小額借貸和大額借貸。下文將結合具體文書,以此展開上述兩方面分析。

生活性借貸為主,經營性為輔??疾鞂懹薪栀J原因中的契約文書,常見借貸原因如下:無谷食用、要谷應用等,從上述常見的借貸原因分析,記載借貸原因的契約文書大都屬于生活性借貸。何為生活性借貸,根據契約文書中所記載的借貸原因進行分析,借貸人為解決生活上的困難,而申請向出借人申請建立借貸關系,以獲得維系生存的生活物資?,F筆者結合一則借貸契約文書(藏契號00795A)具體分析之。借貸文書內容如下:

康熙四十二年侯官縣徐君亮借貸契[2]

立借約人徐君亮,今因無谷應用,自情愿在本鄉鄭處,借出本谷二百斤正,每百約利加五算。期至來年冬成之日,備本利一起送還,不敢少欠。立字為照。

康熙四十二年十二月初九日立

借約人徐君亮(畫押)

立借約人徐群亮(畫押)

從借用谷物數量上,徐君亮等人僅借用兩百斤糧食,按一戶之家正??诩Z而言,兩百斤僅僅是維系生存的基本需求量,若擴大到經營活動中,是絕不夠的。另外,從所存借貸文書種類觀之,與谷物相關的借貸文書共有37件,占比為47.38%,接近鄭氏家族及許家盛所存借貸文書的總量一半。其中借貸量超過1000斤的文書僅有7件,占比不足五分之一。①以此推斷,谷物借貸大多是當地普通民眾因自身糧食儲備不足,迫于生計,才向地主進行的生活性借貸。

正是因為生活性借貸占據絕大部分比重,進而導致借貸額度相對較小。絕大多數普通農民通過向地主或者富裕農民借貸,只是為解決個人的生存需要,而不是依靠以貸度日,或從事山林開發等經營性商業活動。另外,一般農民由于自身經濟狀況,放貸者對于放貸規??刂埔蚕鄬栏?,擔憂借貸者的償還能力。由此可知,谷物借貸的規模及種類是與借貸者的借貸需求及其經濟實力密切相關的。

(三)谷物借貸利率

從上文對福州谷物借貸概況粗淺分析,可知他們放貸對象大多都是經濟狀況一般的普通百姓。但谷物借貸利率卻并沒有因此而有所降低,筆者將通過表1并結合相關文書對福州地區谷物借貸利率進行分析。

1.家族放貸規?;?、利率高

由于許家盛以個人身份從事谷物放貸,因此其放貸時間較為有限。為提高論證的合理性,以許家盛放貸時間為時間節點,選取鄭氏家族同時期谷物放貸文書結合分析。許家盛在乾隆三十三年正月至乾隆五十一年正月,放貸谷本873斤,獲利319.2斤,平均利率為36.56%,月息約為三分。與許家盛放貸相比,鄭氏家族放貸規模相對較大,在乾隆三十五年至乾隆四十年間,放貸谷本4700斤,獲利2350斤,平均利率為50%,月息約為四分二厘。①從月息數據觀之,家族谷物放貸利率明顯高于個人谷物放貸利率,經營地主對于普通農民所剩無幾的生存所得進行高利盤剝,以此增加地主家族的物質積累。同時,與許家盛放貸相比,福州地區經營地主出貸谷物的利率更具穩定性,利率波動較小。對于谷物出借規模,都能夠制定統一標準。僅此可見,經營地主深諳谷物放貸的經營之道。

雖然清代史料對于民間谷物借貸曾有過如下記載:道光年間“民間谷押,其息不過一分五厘,至二分而止?!保?]顯然,福州高利率的谷物借貸遠遠高于同時期民間谷押的平均利率,但是福州地區普通民眾所簽訂的大量谷物借貸行為,則證明福州地區的谷物借貸高利率是被地方社會所接受的,已成為約定俗成。

2.谷價是影響放貸利率的重要因素

谷物借貸利率不僅受放貸方身份影響,還受谷物價格影響。谷物價格波動靈敏地作用于放貸利率,筆者將結合具體谷價及文書對此展開分析。首先,就乾隆四十四年十一月的藍門雷氏田地典契所載谷價進行論述,其文書記載:賠墊出租谷三百斤的時價錢三千文,約為每斤谷價十文。[4]參考表1所載谷物放貸利率,鄭氏家族此時期出借年利率為

50%。后隨著福州地區米價上漲,谷物借貸利率一度突破70%,達到驚人100%。嘉慶年間,福建儒學家陳壽祺在其文集所載:“米每石為錢五千三百,粟每石為錢二千六百;其勢且未有所止?!保?]按照清代重量換算后,米每斤價格約為29.4文,粟每斤價格約為14.4文。與乾隆時期谷價相比,谷價已嚴重威脅普通百姓的基本生活?,F結合具體文書,深入討論谷價對于谷物借貸利率的影響。

嘉慶十六年侯官縣劉克思當稻契[6]

立當約劉克思,自己手耕作有民田一號,坐落侯邑廿三都梧桉地方,土名大丘嶺,受種九十斤。今因無谷食用,自愿將此耕作稻尾,向到鄭宗子處,三面言議,當出本谷五百斤正。面約每百斤透年行息加一百斤算。期至冬成之日,裕(預)先報知,除江家大根谷一千七十斤,其余聽子拘收本利谷一起送還,不敢欠少。今欲有憑,立當約一紙為照。

嘉慶十六年四月

立當約劉克思

代字黃子夫

從以上文書可知兩個關鍵信息,首先此次谷物借貸年利率為100%,達到本利相等。其次,劉克思本身作為耕種農民,以冬成收獲進行抵押借貸,且借貸理由竟是無谷食用。以此觀之,可見農業減產所產生的破壞力之大,影響范圍之廣。農業減產帶來的谷價上升,導致眾多農民和文人士紳缺乏生存口糧,進而推動谷物借貸利率飆升到年利率100%,從中看出谷價對于谷物借貸利率的影響之大。

三、谷物借貸形成與償還的保障機制

谷物借貸作為經濟活動的構成形式,其本質上是要求放貸者從中獲取利潤的。因此,放貸者對于借貸的安全性是要予以考慮的,確保谷物借貸能夠收本獲利。筆者將從谷物借貸構成機制對此分析,從借貸關系形成及借貸償還兩大方面進行論述。

(一)借貸關系形成的保障

借貸評估是構成借貸關系的關鍵因素,那評估又是對借貸者哪些方面進行了考量。為探討借貸關系形成的影響因素,筆者圍繞以下四個方面展開論證分析。

1.個人信譽

先秦時期圣賢們便對誠信作出了重要闡述,強調人無信不立。尤其在借貸活動中,個人信譽更是影響借貸成功的關鍵因素。在傳統鄉村社會,農民生活相對封閉,社會活動較少。換言之,封閉空間內普通個體對于其他成員,便有較為詳細地了解和認知。以谷物借貸為例,借貸成員多為一村一族的社會成員,生產生活聯系緊密。所以放貸者熟知借貸者的個人信譽狀況,對于信譽良好的社會成員,放貸者將會出借谷物,以解決借貸者的生活需要。反之,信譽狀況一般乃至較差的社會成員,則會遭到放貸者的拒絕,導致借貸失敗。因此,個人信譽可謂借貸關系的第一道屏障。

2.物權抵押

由于谷物借貸大多是逐利性質的商業行為,對于信譽狀況一般或者借貸數額較大的谷物借貸時,放貸者為維護自己經濟利益時,將會對借貸者做出財產抵押的合理要求。以上文所引用的劉克思當稻契為例,福州嘉慶年間谷價飆升,導致谷物借貸利率大幅增加。由于谷物作為生活必需品,加之地主家族本身人丁眾多,谷物需求量大。再出借五百斤于外人,參考當時谷物價格,這已然是一筆數額不菲的物質財富。影響此次借貸的關鍵因素,便是劉克思的谷物抵押,以此成功借取鄭氏家族500斤谷物,解決自己生存需求。由此可見,在特殊時期,物權抵押能夠有效推動借貸關系構建。

3.中人擔保

中人作為借貸程序的重要構成要件,一方面推動谷物借貸順利完成,實現借貸者訂立目的,另一方面肩負借貸擔保之責,維護放貸者經濟權益。以鄭氏家族和許家盛二者文書展開分析,二者谷物借貸文書共計38份,其中涉及中人擔保文書則有10份,占比約為26%。平均每4次谷物借貸,就需要中人參與其中,可見中人參與借貸的高頻性。結合一則借貸文書探討中人角色對于谷物借貸的重要性。

嘉慶十四年侯官縣劉開良借貸契[7]

立借約劉開良,今因要谷食用,自情愿托保向到湯院,鄭宗子處,三面言議,借出本谷一百斤正,行利加七十斤算。期至冬成之日,備本利谷一起送還,不敢負欠。倘有此情,系保認代還無詞。二家允愿,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借約一字為照。

嘉慶十四年四月□日

立借約劉開良(花押)

保認侄克峰(花押)

代字兄慈良(花押)

從上文所列文書可知,劉克峰作為此次谷物借貸的中人,從借貸初期的撮合、約定利息到借貸后期歸還本利,一直活躍其間,貫穿此次谷物借貸始末。文書末尾特意強調,若借貸方有拖欠情況,保人須肩負償還之責。綜上,參與谷物借貸的中人,能夠有效保障雙方利益,推動谷物借貸順利完成。

4.契約文書

谷物借貸的契約文書作為紙質資料,以書面方式有效記錄了借貸的雙方、期限、具體償還的谷物數額以及償還方式等內容,是維系借貸關系的正式保證書。此外,契約文書能夠有效保證了出借方的經濟權益,若借貸方產生了違約行為,不能夠按時還本付息。契約文書則可以司法證據形式,參與到民事訴訟中去,應對非正常償還的借貸困境。

(二)借貸期限與正常償還

1.借貸期限

借貸期限是借貸活動中的關鍵內容,即借貸方何時歸還借貸本利,放貸方對此在一定時期內做出了時間要求。谷物借貸大多作為生活性借貸出現于借貸活動中,其借貸期限相對較短,呈現季節性的特點。在鄭氏家族的谷物借貸文書中,17份谷物借貸文書訂立時間于農歷十二月,占鄭氏家族谷物借貸文書總比為53%,超半數有余。農歷十二月正值小農社會年關時節,是谷物消耗量相對集中的月份,對于儲備不足或者收成欠佳的普通家庭而言,谷物借貸則成為其維持生活的重要途徑。在對歸還時間分析中,筆者發現32份谷物借貸文書歸還時間均與冬成之日密切相關,借還期限大都在一年之內。

2.借貸的正常償還

借貸的正常償還,顧名思義就是借貸方在契約規定時間內付還約定好的本金及利息,從而完成借貸活動的履約環節。同時,根據借貸者償還能力不同,放貸者對于本利償還方式也作出靈活調整。

首先,常見的借還方式是本利一起,考察谷物借貸文書38份,其中以本利一起歸還文書共有35份,占比92%。由于契約常約定歸還日期為冬成日,考慮到放貸者的經濟收益及普通農民的償還能力,因此本利一起成為谷物借貸的主要償還方式。

其次,部分農民償還能力一般,外加借貸數額較大,償還方式中也存在先利后本等形式的分期支付,以使得借貸順利履約?,F擇一則文書為例,具體如下:

乾隆四十二年侯官縣張可贊借貸契[8]

立借約張可贊,今在湯院姑丈鄭常經處,借出本谷一千二百斤正。每百進利五十斤算。期至本年六月早先起三百,余者冬成之日備本利谷一起送還,不得短少。立借約一字為照。

乾隆四十二年二月□日

立借約張可贊(花押)

代字兆統(花押)

文書記載:張可贊從其姑丈鄭常經處借貸1200斤谷本,在本年六月先歸還300斤,剩余部分將在冬成日歸還。參考同期谷價,1200斤谷物約等于12千文。按當時銀價比[9],該筆借貸可以換算為15兩白銀。對于鄉村社會普通成員,采用本利一起償還方式,著實不妥。因此,以分期支付的償還方式也構成了谷物借貸重要償還方式,與本利一起互通有無,兼顧農民的實際支付能力。

最后,上文提到谷物借貸絕大部分是逐利的,但是也有一部分谷物借貸具有幫扶性質。換言之,經營地主或富裕農民幫扶貧困農民,解決生存難題。因此,此類借貸文書的支付方式僅要求借貸者支付谷本,[10]或者不做歸還上的時間要求,僅是立借約而已。[11]

(三)借貸的非正常償還與解決途徑

清人孫錦標在其《通俗常言疏證·貨財》講道:“今人常云,有借有還,再借不難?!钡诮栀J履約過程中,違約現象是屢見不鮮。對于未能及時償還本息的借貸者,放貸者又能通過何種方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筆者將從以下兩方面,探討借貸的非正常償還及解決途徑。

1.鄉村社會的自主調解

清朝自康熙朝始,就十分重視基層社會的教化任務,因此不斷并完善健全鄉村地區的鄉約制度。在康熙九年(1670年),朝廷曾頒布“上諭十六條”,其中第三條便是和鄉黨以息爭執。后在康熙十八年(1679年)浙江巡撫陳秉直將康熙頒布的上諭十六條輯為《直解》,由禮部“通行直省督撫,依照奏準《鄉約全書》刊刻各款,分發府州縣鄉村,永遠遵

行”。[12]該舉使得鄉約制度在基層社會進一步推廣開來,而借貸違約作為農村社會常見的社會矛盾,鄉約將成為民間調處社會矛盾的重要理論依據。那理論依據的具體執行者又是誰呢,清朝將保甲制度作為基層社會的管理制度。由于保甲長大多是同村或同族之人,能夠較為清晰了解事情始末,在糾紛未擴大前的第一時間,及時將之解決?!班l黨耳目之下必得其情,州縣案牘之間未必盡得其情,是在民所處,較在官判斷為更允矣”。[13]因此保甲長除其經濟職能外,同時兼具民間調處的社會職能,使得保甲制度與鄉約制度緊密結合起來,充分發揮其民間調處的社會功能。

綜上,鄉約、保甲二者相互補充,有機構成了鄉村社會的自主調解,使得借貸違約等民間糾紛在鄉村內部就得以解決。

2.州縣詞訟的官方介入

雖然鄉村社會的自主調解能夠解決大多數的借貸違約等民間糾紛,但是對簿公堂的現象依然會出現,屆時則需要官方司法機構從中發揮作用。在《福建省例》一書中,關于違約糾紛的起訴書格式就作出如下要求:“某府州縣某人為錢債事。某人于某年月日借去(銀若干兩、粟若干石)……本利分文不還,或止還(本、利若干),尚欠(本、利若干)。屢討不還,伏乞訊追。上告?!保?4]以借貸糾紛的起訴書格式展開分析,格式規范化一方面能夠推動州縣官快速了解借貸糾紛的基本情況,使得糾紛處理能夠順利展開;另一方面可從側面反映出糾紛數量之多,使得州縣官對于債務糾紛專門提出格式要求,規范民眾起訴行為。州縣詞訟的官方介入,能夠有效彌補鄉村社會自主調解的不足,以國家層面對違約行為作出強制性懲治措施,有效維護了放貸者的權益。

四、結語

筆者通過對鄭氏家族及許家盛谷物借貸文書整理及研究,從而能夠對清代中葉福州地區谷物借貸的基本概況分進行分析,本文基本厘清了借貸參與者、借貸類型及規模、放貸利率等核心概念。研究發現:1.谷物放貸利率受多因素影響,而以谷價影響最為突出,同時放貸關系亦在借貸利率發揮著重要作用。2.谷物借貸的違約解決途徑并不是單一的,而是由民間和官方雙重機制組合,兩者合力共同解決借貸違約等民間糾紛,有效維護基層社會的借貸市場。一般印象中,傳統王朝國家時期的基層民眾似乎非常重視名節、面子,而形成所謂“倫理社會”,這種概括當然是鄉土社會較為廣泛存在的面相。倫理社會包含有差序的縱向結構(身份等級)與橫向結構。中山大學徐忠明曾認為,這種差序的縱向結構由于有身份和帝國法律等約束較為穩定,其爭端往往容易被遮蔽、掩蓋,反而是橫向結構(普通民眾間的社會交往和經濟交流)較為容易發生爭端;但從清代中葉福州地區谷物借貸可以看到,民間經濟糾紛廣泛存在,但同時更應注意到,民間糾紛發生后,未必會全部訴至公堂,糾紛雙方而尋求基層解決,這對有助于我們認識傳統中國鄉村社會的法律秩序大有裨益。

〔參 考 文 獻〕

[1]林祥瑞,黃志中.試論清代福建農業資本主義的萌芽[J].福建師大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

1980(04):87-93.

[2]福建師范大學歷史系.明清福建經濟契約文書選輯[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7:548.

[3]清宣宗實錄:卷45[M].北京:中華書局,1986:799.

[4]張忠發.福建省少數民族古籍叢書·畬族卷——文書契約(上冊)[M]福州:海風出版社,2012:278.

[5]李文治.中國近代農業史資料(第一輯)[M].北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57:88.

[6]福建師范大學歷史系.明清福建經濟契約文書選輯[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7:584.

[7]福建師范大學歷史系.明清福建經濟契約文書選輯[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7:582.

[8]福建師范大學歷史系.明清福建經濟契約文書選輯[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7:567.

[9]福建師范大學歷史系.明清福建經濟契約文書選輯[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7:83.

[10]福建師范大學歷史系.明清福建經濟契約文書選輯[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7:563.

[11]福建師范大學歷史系.明清福建經濟契約文書選輯[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7:556.

[12]陳夢雷,蔣廷錫.古今圖書集成·明倫匯編·交誼典:卷二七 鄉里部·匯考二[G].北京:中華書局:1934.

[13]官箴書集成編纂委員會.官箴書集成:第7冊[M].合肥:黃山書社,1997:380.

[14]福建省例·刑政例上·刁告抗審等事誠屬閩民惡習亟為整飭條款.臺灣文獻史料叢刊第7輯[M].臺灣:大通書局,1987:967.

〔責任編輯:包 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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