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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鑒與建構:對我國環境立法法典化模式的思考

2023-05-10 23:37呂東鋒洪雪爽
關鍵詞:法典環境保護法律

呂東鋒, 洪雪爽

(東華理工大學 文法與藝術學院,江西 南昌 330013)

立法模式的選擇關系到環境保護法律科學體系的建立以及整體功能的發揮。黨的十八大以來,“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山水林田湖草沙是生命共同體”等新理念的提出,對我國環境保護的立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立法模式作為立法內容的形式體現,與立法內容緊密聯系。選擇合理的環境立法模式,能夠填補部分領域環境保護立法空白,有利于加強對具體環境問題解決的針對性以及對各環境要素保護的全面性。因此,選擇科學合理的立法模式,是確保環境立法有效實施的關鍵,也是提升環境保護法律在實踐中具有可操作性的必然選擇。

1 環境立法模式的考察

立法模式,即法律的體例模式,是特定法律規范的載體所表現出來的總體特征,是立法者立法思想的體現,是社會公眾認知法律規范的媒介[1]106??疾飕F有環境立法的立法模式,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

1.1 單行法模式

單行法立法模式是指通過建立獨立的環境保護法律治理要素,將各環境保護法律規范分別進行規定的立法模式。在早期環境立法的過程中,大多數國家皆采用單行法的立法模式。單行法立法模式的優點是可以靈活地適應實際情況,避免復雜繁瑣的程序和規定,更好地解決同一類型的環境問題。雖然單行法立法模式具有針對性,但因其只具有單一的環境保護要素,各單行法的銜接程度不高,故只能解決一類環境問題,無法適應日新月異的新型環境狀況。我國環境立法一直采用單行法立法模式。大量的單行法制定對于我國環境制度的完善發揮了重要作用。然而,伴隨環境問題日趨復雜化,單行法已滿足不了環境保護的實際需求。

1.2 基本法與單行法相結合模式

基本法與單行法相結合模式是指制定一部基本法,對各單行法進行銜接、協調,以便增強整個環境法律系統的有序性與系統性。該立法模式以美國為代表。該立法模式較為簡單,只需將已制定的一般性法律條文進行修改,使其成為具有銜接各單行法作用的法律,該法與各單行法并行成為環境法律體系。該立法模式無需考慮整體的邏輯主線與篇章結構,只需保證各單行法不違背基本法的基本理念,并保持規則上的一致性[2]。但該立法模式的缺點也是顯而易見的。雖然各單行法在基本法的協調下,規定較為統一,但結構上仍處于分散狀態。隨著環境問題的日益增多,現有單行法內容的變化以及新單行法的制定,無疑對單行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這就需要基本法隨著單行法的變化而修改,也因此大大削弱了基本法的權威性。

1.3 法典化模式

法典化立法模式是指國家立法機關頒布涵蓋該部門所有法律規范的法典的立法模式。該立法模式以瑞典、菲律賓為典型代表。以《瑞典環境法典》為例,該法典以可持續發展理念為指導,確定了環境法典的基本原則、基本制度、適用范圍、損害救濟機制等,構建了一個體現可持續發展理念的完整體系,瑞典的環境體系也因此具有了系統性、協調性等特點。法典化模式的優點是具有很強的包容性、綜合性,其體系完整、邏輯縝密,能夠解決瞬息萬變的問題;其缺點在于立法周期長、制作成本高,編纂法典需要較高的立法水平、完整的理論體系和充實的社會條件。

2 我國制定環境法典的動力來源

黨的十八大以來,黨和國家越來越重視生態文明建設,對環境保護的立法提出了新要求。而現行環境立法中存在的內部沖突、碎片化等問題也亟待解決。

2.1 外源動力:環境法律政策的推動

黨的十八大以來,隨著生態文明建設地位的提升,形成了“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生態興則文明興”“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用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保護生態環境”等一系列新思想新理念,這些新思想新理念推動著我國環境法治的改革與發展。2020年,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工作會議上指出:“民法典為其他領域立法法典化提供了很好的范例,要總結編纂民法典的經驗,適時推動條件成熟的立法領域法典編纂工作?!盵3]《全國人大常委會2021年度立法工作計劃》也明確提出研究啟動環境法典編纂工作。在此背景下,順應我國環境法治的理論發展和實踐需求,環境法典的編纂成為我國環境法律體系改革發展的目標。

2.2 內生動力:我國現行環境法律體系的不足

第一,現有環境保護立法沖突抵觸問題時有發生。 我國自1979年制定《環境保護法(試行)》至今,有關環境方面的立法已經出臺了近50部法律、60多部行政法規、600多部規章、1 200多部環境標準[4]。大規模的環境立法體現了我國對環境問題的重視程度,也為解決環境問題提供了法律指引。然而,當前我國龐大的環境法體系正面臨著相關法律規范時有沖突的問題。例如,《礦產資源法》第十六條規定,開采礦產資源由地質礦產主管部門頒發許可證;《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四條規定,地下水資源具有水資源和礦產資源的雙重屬性;而《水法》第七條規定,抽取地下水應向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取水許可證。這樣的規定導致要從地下取水就要向兩個部門申請許可證,并繳納雙重費用[5]。又如,同樣的環境責任問題,《水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1)《水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恢復原狀;逾期不拆除、不恢復原狀的,強行拆除、恢復原狀,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與《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2)《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停產整治。的法律責任存在沖突,在司法適用中存在困難。

第二,《環境保護法》自身存在一定的局限性?,F行《環境保護法》被譽為“史上最嚴”環境保護法[6],在立法目的上也引入了生態文明理念,但是隨著社會的發展,其局限性日益凸顯。首先,現行《環境保護法》位階不高。2014年出臺的新《環境保護法》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而非由全國人大制定,因此其不具有《立法法》意義上基本法的地位,其地位并不高于《森林法》《海洋法》等單行法。位階不高將導致難以銜接其他單行法,進而難以發揮出基本法的統領、指導作用,不利于增強環境保護領域法律的威懾力。其次,現行《環境保護法》現有規定不夠全面?,F行《環境保護法》基于歷史問題,重“環境污染防治”輕“自然資源保護”,自然資源保護在《環境保護法》中處于劣勢地位,如典型的生物多樣性保護、生態空間規劃等領域存在較多空白。最后,強行政干預,弱綜合治理?!董h境保護法》在制定時就全面規范并強化了政府的環境責任,并規定諸多行政手段,將立法重心置于提高行政管理在環境保護中的作用,體現出較強的行政屬性[7]。然而,環境治理不僅需要政府的參與,公眾及其他社會組織的參與同樣不可或缺。過度地強調行政干預,難以適應時代需求。

第三,環境保護立法碎片化問題突出。從目前環境立法現狀來看,我國形成了以環境為中心和主線的環境法律規范體系,環境立法被割裂為污染防治、自然資源保護和生態保護三個子系統,存在立法碎片化和立法重疊的問題[8]。事實上,諸多環境立法都是針對問題的出現而進行立法,立法沒有體系,碎片化立法現象突出。例如,《大氣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都規范企業排放污染的生產行為,但前者只關注生產行為對大氣的污染,后者只關注生產行為對水體的污染,未對環境要素之間的轉化加以考慮[9]。

3 我國環境法典編纂的現實困境

以法典化模式完善我國環境立法還需要考慮法典化的類型及程度的協調、法典化框架設計的安排產生的分歧以及解法典化帶來的沖擊等問題。

3.1 法典化類型與程度的協調困境

法典化編纂包括實質法典化和形式法典化兩種模式。二者旨在追求環境法律體系的法典化,力求建立一套完整的環境法律體系。不同之處在于,實質法典化對結構要求較高,強調各部分內容的邏輯縝密以及法律條文的內部統一與協調;形式法典化更多追求的是對法律規范的匯編整理,去除重復沖突規范,對法典的穩定性、嚴密性沒有較高要求。

按照傳統的法典編纂路徑,環境法典應取代各單行性法律規范,所有的問題都由唯一的環境法典來調整和規范?;谖覈壳暗沫h境法律體系發展階段以及環境發展特征,傳統的形式化法典已經滿足不了環境法律體系的需求。但是也有諸多學者認為,環境法作為新型部門法,如果直接高標準采取實質法典化,很可能以失敗告終。目前大部分學者主張實質法典化,若采用實質法典化,有關法典化的程度又成為新的問題。法國、瑞典等國家制定的環境法典并非完全徹底法典化,而是根據本國現實國情及現有的立法技術進行一定的調整而制定出來的,都屬于一定程度的法典化。因此,對于初次編纂環境法典的我國來說,選擇怎樣程度的法典化成了亟待解決的問題。

3.2 環境法典框架設計的分歧

目前,環境法典編纂面臨的一個重要問題就是關于環境法典的框架結構安排。環境法典的“總—分”結構,已經沒有爭議?!翱偂帧笔椒ǖ浣Y構是世界各國編纂法典的普遍框架,不僅我國的《刑法》和《民法典》采取了此結構,而且具有豐富法典編纂經驗的德國和法國也采用此模式?!翱偂帧苯Y構不僅在立法技術上避免了法律條文的重復,同時也避免了由于同一法律術語在法典不同條文中的出現而產生的歧義[10]。

但是,哪些內容納入環境法典的分則之中在理論界存在以下幾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環境法典分則是對現行污染防治法和自然資源法的部分整合,可按照“風險預防—過程控制—損害救濟”的基本思路來設計分則[11]。第二種觀點認為,分則可劃分為生態保全編、污染防治編、災害控制編、環境程序編等[10]。第三種觀點認為,環境法典分則應劃分為污染控制編、自然生態保護編、綠色低碳發展編和生態環境責任編[12]??梢?關于分則的劃分依據目前成了爭議焦點。因此,加快形成符合我國環境法法典化現實需求的框架,就成了推進環境法法典化進程的重要一步。

3.3 解法典化的沖擊

解法典化是指在法典化之外,單行法或者特別規范的激增造成法典內外體系逐步分解或者重大分裂的現象,也稱為法典的解構或者分解,解法典化意味著法典會被部分特別的環境保護單行法架空[13]。日本著名法學家穗積陳重曾在《法典論》中總結過法典編纂的缺點時指出,法典一旦成型,其法律形體就固定,無法順應社會的變化,并不像單行法那樣容易變更修改,法典無法窮盡所有法律,也難以終止單行法[14]。

無論是在民法領域抑或是刑法領域,都會出現解法典化現象。例如,在民法領域,由于社會經濟的變革與發展或是行政權與司法權之間的關系發生變化,都會導致單行法大量衍生,并且形成了與《民法典》不同的特殊規則。尤其是國家為了實現某些特別的社會政策,形成了政策性特別民法,其條文甚至超過民法典的數量[14]。

雖然我國目前環境法典還未出臺,但是解法典化的問題完全可能出現在我國環境法典之中?;诃h境問題的復雜性與變化性,現有的環境法律規范勢必會不斷更新、修改,不斷加強對新型環境要素的保護立法。因此,在環境法典頒布之后,勢必會出現環境政策與發展理念的不斷更新而導致的部分規范需要突破環境法典的一般性規則和價值理念,并制定出與之迥異的特別法規[15]。在編纂環境法典的過程中如何維系法典的穩定性成為一個特別重要的問題。

4 域外環境法典模式的經驗借鑒

編纂環境法典的西方國家不在少數,各國在探索環境法典的道路中積累了諸多經驗。我國目前關于環境法典的編纂還有諸多問題亟須解決,大多理論還處于設想階段,能否適用于實踐領域還處于未知,域外環境法典的編纂經驗可為我國環境法典的編纂提供參考。

4.1 瑞典

19世紀末的瑞典由于過度重視經濟建設,忽視了環境問題的解決,使得其生態環境遭受了嚴重破壞。環境問題日益嚴峻,但環境基本法震懾力不足,無法解決各法律間的沖突與矛盾,各部門無法適用等問題頻出,這讓瑞典的環境法學家意識到了目前環境法律體系的弊端,開始轉換立法模式,走向系統性、協調性較強的環境法典道路。其環境法典的制定有許多值得肯定的地方。

一是瑞典環境法典采取“適度法典化”模式。瑞典環境法典的制定并非像瑞典本國《民法典》一樣采取嚴格實質法典化,將內容規定得嚴格、確定,而是立足本國國情和環境發展現狀,選擇了“適度法典化”模式,在實質法典化的基礎上保持法典的動態開放性,對尚不能解決的問題粗略規定相應的基本原則,待找到相對成熟的解決方案后再進行完善。該立法模式可以有效避免法典中規定的環境治理手段與實踐相脫節的問題,既立足本國國情,又為將來環境問題的解決預留了空間。

二是瑞典的環境法典與時俱進,充分銜接國家環境發展理念。瑞典從立法之初,就將可持續發展理念貫穿于立法之中,無論是總則的一般原則,抑或是分則的具體規定,都貫徹了可持續發展理念。瑞典《環境法典》第一條就明確規定,立法的目的是促進可持續發展。除了過去行之有效的規則,瑞典環境法典以可持續發展為主線,增加了維持生態良性循環、風險防范、循環經濟、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等諸多規定[16]。

4.2 德國

德國的法典化思想早在1976年就被提出,經過兩次法典編纂的努力,至今未能使環境法典出臺。究其原因就在于環境法中涉及許多職能部門、行業之間的沖突利益,最終未能達成共識[17]。德國早期的環境立法數量極多,在遵守本國環境法規的基礎之上,還需遵守歐盟的環境法律。由于忽略了對龐大環境法律體系的梳理,德國環境法律體系內部的協調性降低、法律規范的重疊現象凸顯。德國環境法學者希望實現環境法之間的連接與協調。法典模式作為增強法律內部之間協調性的最佳立法模式,促進了德國開啟環境法典的編纂。德國的環境法典編纂進程給予我國諸多啟示。

一是立法要符合實際需求。德國作為大陸法系國家法典化程度較高的國家,在環境法典編纂之初就選擇了實質性的法典編纂模式。由于過度追求法典的高質量,未結合本國環境保護的現實國情,也未對環境問題的多樣性、多變性做深刻把握,最終導致法典編纂失敗。因此,我國在環境法典編纂時一定要立足環境保護的國情。

二是環境法典與單行法相結合的模式是適合環境發展特點的模式。作為立法的最高形式,完備性是世界各國對法典內容的共同追求,但是考慮到環境問題的多樣性以及多變性,勢必會出現許多單行法無法納入法典。為此,德國在編纂環境法典時保留了《森林法》《礦業法》等單行法。這一立法技術在我國的《民法典》中也有體現。因此,我國在編纂環境法典的過程中,可繼續運用這一立法技術。

4.3 法國

20世紀50年代后,法國加快環境保護法律的制定進程,但過度追求立法數量,忽視了對環境法律體系整體性的把握,導致環境保護法律在實踐中難以適用。在解決環境問題時,政府如何適用法律,公民應遵守法規中的哪些環境保護義務,都沒有較為清晰的標準,環境法律呈現分散、混亂、無體系的狀態,無法用統一的規定解決問題?;谶@樣的立法背景,法國開始走上了編纂環境法典的道路。法國的專職法典編纂機構——法典編纂高級委員會提出了編纂環境法典的構想,開展了環境法典的編纂工作。但是編纂環境法典導致許多部門的利益受到影響,因此在編纂環境法典的10年間,各種沖突不斷,直至2000年法國才頒布施行環境法典。法國的環境法法典化歷程幾經波折,最終走向成功,這其中有許多經驗值得我國借鑒。

一是環境法典促使環境法律規范走向體系化、系統化。法國未走環境法典化道路之前,環境法規雜亂無章。法典化編纂使得環境法律規范體系化、系統化,有效解決了法國環境保護立法分散、重復立法等問題。法國的立法現狀同我國有諸多相似之處,環境法典之路對于同樣立法碎片化嚴重、立法體系性欠缺的我國具有重要意義。

二是確定法典化范圍時應突破部門利益,增強部門間協作能力。法國在環境法典編纂過程中,許多應納入環境法典的法律并未列入其中,只整合了環境部權限范圍內的法律,這種做法顯然是不符合立法規律的,也阻礙了法國環境法典的適用。當出現環境領域與其他領域交叉的問題無法運用法典來解決時,就會減損環境法典的權威性。環境問題不僅涉及環境保護部門,還有可能涉及不同行政機關的權力行使。生態環境問題錯綜復雜、系統性強等原因[18],若不加強部門間的聯系,打破部門之間的權力和利益藩籬,部門壁壘將會阻礙環境保護的步伐。因此,在我國環境法典的編纂進程中,要警惕部門利益沖突帶來的危害,及時處理各地方立法部門的關系,以全局視野來吸收整合環境領域法律,為以后司法適用打下基礎。

5 建構我國環境法法典的思考

法典化立法模式是我國環境立法的最佳路徑選擇。結合我國環境法典的現實需要以及域外環境法典的經驗,筆者建議我國環境法典的編纂應以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為指導、以可持續發展理念為價值取向、采用“適度法典化”模式、以“總—分”結構設定具體框架,以實現環境法典的高質量發展。

5.1 環境法典編纂的價值取向

5.1.1 以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為指導

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一直高度重視生態文明建設,形成了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诖吮尘?加強生態文明領域立法、填補各環境法領域的立法空白、完善環境法律規范體系等成為環境領域立法的重要環節。新時代的環境法典編纂要以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為指導,這是加強環境保護、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具體要求。

一方面,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為環境法典的編纂提供價值理念層面的指引。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的核心理念是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共生,主張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19]。要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共生,一要堅持綠色發展,實現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的協調;二要堅持系統治理、協作治理;三要積極推動全球可持續發展,堅持人類命運共同體理念。這些思想理念對于編纂環境法典具有重要的引領作用。

另一方面,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為環境法典編纂提供方法論層面的指引。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對生態環境法制提出了三個方面的要求。其一,在調整內容方面,要求構建全方位的環境保護法律體系,規定源頭預防、過程控制、損害賠償、責任追究的一體模式。其二,在調整范圍方面,主張實現系統化治理,統籌“山水林田湖草沙”各方面。其三,在調整方式上,主張堅持以人為本,通過利益平衡實現環境正義[20]。這些要求為環境法典的編纂提供了實踐層面的指引。

5.1.2 貫徹可持續發展理念

可持續發展理念作為21世紀的發展理論起源于環境保護,但并不僅指環境保護。怎樣實現環境與發展的協調,回答的是人類將要走向何方的戰略性問題,是一個有關社會發展的全面思考。我國在編纂環境法典的過程中,可以將可持續發展理念以法律條文的方式上升至國家制度層面,明確可持續發展在環境法典中的地位并將可持續發展中蘊含的理念轉化為具體的價值取向[21]。

其實,可持續發展理念與生態文明建設理論具有共通性??沙掷m發展包含三個要素之間的協調,社會要素要求滿足人類自身的需要,經濟要素要求必須在經濟上有利可圖,環境要素強調盡量減少對環境的損害。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國把生態文明建設擺在全國工作的突出位置。生態文明建設強調,改變粗放式的經濟增長方式,將經濟活動和人類行為控制在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的可承受限度內,強調人與自然和諧共處,這與可持續發展理念的要求相一致。環境法典作為加強環境保護、促進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立法,毫無疑問應將可持續發展作為其編纂理念。

在人類社會發展過程中,正是人類不合理的生產方式和生活習慣才導致人與自然逐漸陷入緊張的關系中[22]。因此,就必須讓社會當中的所有成員都能嚴肅、認真地對待環境保護,自覺約束自身行為,從而確保人與自然和諧共生。在環境法典的編纂中引入可持續發展理念,強調人與自然的關系,對引導公眾的環境保護意識具有重要作用。

5.2 采用“適度法典化”模式

關于環境法典的編纂應采用何種方式,各國國情不同,法國、意大利采取的是形式化法典,德國、瑞典采取的是實質性法典。從我國立法現狀以及現實國情來看,環境法典化編纂采用實質性法典方式更具有現實意義。在確定了采用實質性法典化為編纂模式后,法典化編纂的程度是我們亟須考慮的問題。結合我國環境立法現狀以及環境問題的跨領域、多變性等情況,“適度法典化”模式適合我國的國情,即在實質性法典模式下保持法典的動態開放性。

之所以要采用“適度法典化”模式,一是基于我國立法現狀的考量。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對環境保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按照“山水林田湖草沙”的整體性思維來統籌生態環境保護,強調生態保護領域覆蓋的全面性。目前,我國環境保護領域還存在諸多立法空白,法律重疊現象仍客觀存在,若采取“匯總式”方法對現有法律規范進行整合,不進行新理念的更新以及立法空白領域的填補,不利于實現對環境要素的全面系統的保護。二是受環境問題的不穩定性以及多樣性影響。環境問題日益復雜,法典并不能做到完全覆蓋,固定的法律條文只能解決已出現的環境問題,未必可以解決新型環境問題,因此在對現有環境法規進行整合的同時,必須為將來新型環境問題的解決留下空間,保證在環境立法初期環境法典的動態性、靈活性。

在確定了“適度法典化”立法模式下,環境法典的編纂做到去除繁雜的重疊沖突性法律。在現有環境立法的基礎之上,將新時代國家發展戰略及環境發展新理念法律化,整合提升現行法律規范的基本價值、共通性原則,改變分散立法、分別立法所造成的法律重疊沖突問題,從而形成具有基礎涵蓋力與綜合協調力的體系型環境法典[23]。

其次要保證環境法典的動態開放性,對現有環境法律體系進行整合,實現環境法典與單行法并行的“雙法源”模式??紤]到環境問題的特殊性、多樣性以及多變性,必然會像民法典編纂過程中遇到的大量單行法無法納入法典的情況,比如《煤炭法》《石油法》《漁業法》等具有顯著行業特征和產業特征的單行立法,不應納入環境法典中[24]。因此,我國在環境法典的制定中也可以采取此種立法技術,利用《民法典》編纂中用到的潘德克頓體系中的“提取公因式”方法,提取出可納入環境法典的單行法。但同時也要避免“解法典化”現象的出現,若單行法的數量過多,在發生環境問題時,會過度依賴單行法,強調對單行法的適用,這樣就會導致環境法典被架空。因此,在編纂環境法典的過程中,政策性、權威性的規定應體現在法典之中,細化的操作流程或解決方案則規定在各個單行法之中,保持法典自身的權威性。

5.3 我國環境法典編纂的初步構想

在確定了“總—分”結構的編纂模式后,總則應以維護“生態和諧”與“生態安全”為出發點,以保障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為主要目標,從基本國情出發,強調預防和保護原則。第一章為一般規定。該部分主要涉及立法目的、立法宗旨、調整對象、基本原則等一般性規定。第二章可規定國家的環境保護義務。明確黨委與政府組織的職責、政府工作的信息公開、國家對環境的監管責任和政府對環境保護與治理的社會宣傳職責以及司法機關的職能等。第三章規定環境利用行為主體及其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社會團體、個人參與環境治理的權利和義務,并規定其行使權利的途徑,為社會團體、個人參與環境治理工作提供具體指引。第四章則是環境保護共通性的規定。我國環境單行法已經確立了大量的具有共通性的行為模式,應當按照“提取公因式”的方法將其納入環境法典中,從而發揮總則編在環境法典中的核心樞紐作用。

分則按照傳統法典的調整領域分為污染防治編、自然生態保護編、綠色低碳發展編、生態環境責任編。具體而言:污染防治編應包括水污染、大氣污染、土壤污染、海洋污染、固體廢物污染等環境污染要素的防治規定。自然生態保護編可納入《野生動物保護法》《生物安全法》《水土保持法》《防沙治沙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島保護法》等單行法。對單行法并未規定、但將來可能出現的問題,可借鑒瑞典模式對其進行原則性規定,為將來的探索留下基礎。綠色低碳發展編是環境法典編纂的關鍵一編,是對當今世界全球氣候變化、碳達峰碳中和發展目標以及能源開發利用等新概念、新問題的回應。本編除了涉及《可再生能源法》《循環經濟促進法》《清潔生產促進法》等單行法,還有涉及有關綠色低碳發展的界定、規劃、公眾參與制度以及國際合作等內容,并將新時代提出的有關綠色低碳發展的新理念上升至法律規范[25]。生態環境責任編是對違反總則以及各分編環境保護要素需要承擔的后果進行規定,結合我國環境保護實踐,環境法典責任編應包含公法層面的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私法層面的損害救濟責任,以及針對生態環境本身的修復責任,主要對生態環境損害的修復、賠償責任本體、生態環境損害修復、賠償責任的資金保障等方面進行規定[26-28]。

6 結語

黨的十八大將生態文明建設納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五位一體”總布局中,體現了我國對生態環境保護的重視程度。環境法典作為完善環境法律體系、增加環境法律規范間銜接性,以及提高立法科學性、系統性、穩定性的立法模式,對生態文明建設具有重要促進作用。當然,環境法典的編纂并非一蹴而就,目前多種客觀存在的現實困境都阻礙著環境法典編纂的進程。本研究在此基礎上對我國環境法典的編纂進行了分析論證,并結合域外環境法典編纂經驗,提出了一個初步構想,以期拋磚引玉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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