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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個人養老金消費積累渠道的現實探索與未來展望

2023-06-13 08:59董克用
東岳論叢 2023年5期
關鍵詞:消費型養老金賬戶

董克用,周 寧

(中國人民大學 公共管理學院,北京 100872)

一、引 言

2022 年11 月《個人養老金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正式實施,從參與主體、賬戶設立、產品購買、稅收優惠、待遇領取等維度就個人養老金如何參與及管理做出了詳細可行的規定,標志著我國個人養老金制度全面推行。個人養老金的落地,也為合規商業養老金融業務的發展提供了利好①施文凱:《推動第三支柱個人養老金發展 積極有效應對人口老齡化挑戰》,《新理財》,2022 年第11 期。,消費養老作為我國最早提出并探索的一種市場化個人積累養老金模式,近年來發展取得長足進步,目前在北京、廣東、浙江、內蒙古、河南等多個省份的60 余個城市均已開展實踐。所謂消費養老是指消費者通過在指定消費養老平臺內的商家處完成購買商品或服務后,商家按照約定比例,將返利作為消費型養老儲備金計入專用賬戶,并進行長期投資管理,實現保值增值的一種個人養老金積累模式探索②董克用,肖金喜,周寧:《我國消費養老模式發展現狀、問題與展望——基于兩個典型消費養老平臺的案例分析》,《中州學刊》,2020 年第12 期。。但由于消費養老形式較為新穎,缺乏科學規范的管理及有效的政策引導,自身發展逐漸遭遇瓶頸,并衍生出一些亂象,引發社會討論?!秱€人養老金實施辦法》的出臺正當其時,為指引消費養老規范與健康發展提供了政策契機,進一步探討消費養老與《辦法》有效結合的可行路徑愈發必要。

二、消費養老模式的內在理論邏輯

當前學界關于消費養老模式產生與發展的理論依據主要存在兩種不同觀點。部分學者基于世界銀行提出的多支柱養老金體系理論,認為消費養老本質屬于養老金積累行為,且具有靈活性、便利性與普惠性特點,通過推動消費養老做大做強,有助于其成為我國養老金體系的“第四支柱”,彌補三支柱養老金體系在覆蓋范圍及保障水平上存在的不足①華夏:《“消費養老”模式初探》,《勞動保障世界》,2015 年第31 期。②陸曦:《消費養老保障模式理論與可行性》,《經營與管理》,2011 年第8 期。③楊燕綏等:《消費養老需走企業年金之路》,《第一財經日報》,2015 年7 月31 日?!,F階段消費養老實踐過程中則更多以“消費資本論”作為指導,該理論將消費視為新的資本類型,因為消費者在購買產品或服務后,為企業提供了再生產的資金,產生了新的利潤,所以消費者購買企業產品應被視為一種投資行為,企業應定期將再生產的利潤按一定比例返還給消費者④陳瑜:《消費資本論》,北京:中國商業出版社,2018 年版。。

上述兩種觀點分別立足消費養老對養老金體系發展的正外部性以及返還消費型養老儲備金的合理性,為發展消費養老的必要性提供理論支撐,但消費養老作為一種非強制性的養老金積累模式,養老金供需雙方即商家與消費者自愿參與的內在動力機制是需要討論的更根本性議題,也是促成消費養老模式的理論關鍵。

從供給側來看,商家一方面具有天然逐利性,追求經濟效益,以實現自身產品與服務再生產的需要;另一方面,“利益相關者”概念的提出者伊戈爾·安索夫認為,成功的商家會考慮包括消費者在內直接或間接影響經營活動的客體利益,并通過經營決策中的社會責任行為體現,將利他性的社會效益轉化為穩定增長的財務收益⑤H.I.Ansoff.Corporate Strategy.McGrawHill,1965.。商家拿出交易額一定比例作為消費型養老儲備金的行為,一方面在保證商家自身盈利狀態的前提下,對利益相關者中消費者的訴求進行了傾斜,增加了客戶黏性;另一方面,養老金作為一項公共議題,商家通過消費養老積極參與其中,為我國養老金的可持續發展做出貢獻,是商家以社會利益為目標范疇、主動承擔社會責任的具體表現,能夠幫助商家樹立良好形象,推廣品牌,形成社會效益。因此,從長期來看,消費養老對商家增收具有正向作用,政府、投資者等其他利益相關者也能從中獲益,有利于為商家營造良好經營環境,降低交易成本,這是商家有動力參與消費養老的重要原因。

從需求側來看,消費者發生購買行為的動機是以盡可能低的成本,獲取商品或服務的效用。具體而言,購買產生的成本與效用作為經濟活動的損益情況,記錄在消費者的心理賬戶中⑥Richard Thaler.“Mental Accounting and Consumer Choice”.Marketing Science,1985,(3),No.4,pp.199-214.,當消費者的主觀感受是效用高于成本時,便會更傾向于達成交易。消費養老模式一方面提高了消費者購買行為的效用水平,即在購買成本一定的基礎上,使消費者在正常獲得商品或服務的同時,為其提供額外的養老金保障;另一方面降低了消費者購買行為的成本水平,消費者在完成支付后,可獲得商家基于收款額一定比例的返利,在心理賬戶中與應付金額發生部分抵扣,降低了消費者在購買過程中的損失感。因此相較于一般購買行為,消費養老通過對交易成本、收益“一降一升”的調節機制,對于平衡消費者心理賬戶收支關系具有更加顯著的作用。

綜上所述,消費養老模式豐富了交易過程中的傳統供需雙方關系內容,商家不僅是商品與服務的提供者,更成為了養老金保障的重要主體,消費者獲取個人養老金積累的渠道與方式進一步拓寬?;诶嫦嚓P者與心理賬戶理論,消費養老模式形成與發展的內在邏輯在于,商家在保證自身盈利能力的前提下,通過主動讓渡部分利潤,為消費者提供養老金積累,體現社會效益,提高客戶忠誠度,保障財務收益的持續穩定增長;消費者在不增加購買成本的前提下,獲得目標商品與服務效用以及養老金保障的額外效用,進而實現供需匹配。在此基礎上形成的消費養老模式運作流程如下圖所示:

三、我國消費養老模式運作方式分析

當前我國絕大多數消費養老平臺均采用類企業年金模式開展業務(如圖2 所示),從主體層面來看,包括消費者、消費養老平臺、平臺商家、存管機構、受托機構與投資管理機構等主體。其中,消費者是受益人,可在平臺商家購買商品并獲得養老金返利;平臺商家是形成消費型養老儲備金積累的主體,負責在平臺提供商品與服務,并從收款額中拿出一定比例作為消費型養老儲備金計入消費者專用賬戶;消費養老平臺是運營主體,負責組織協調其他消費養老業務主體開展工作,為有意愿參與消費養老的商家及消費者提供平臺支持;存管機構包括商業銀行與公證處,由公證處在商業銀行下開設提存賬戶,便于消費型養老儲備金的儲存與管理,此外銀行還負責提供資金清分服務;受托機構與投資管理機構職責參照企業年金,分別負責消費型養老儲備金的資產配置策略制定與投資管理。

圖2 類企業年金模式下的消費養老運作框架

圖3 個人養老金消費積累渠道賬戶運作框架圖

圖4 個人養老金消費積累渠道資金清分流程

從流程角度來看,消費養老模式由前端和后端兩個環節組成,前端涉及消費型養老儲備金賬戶建立、商品選取與購買、獲得返利并計入賬戶等;后端涵蓋賬戶資金的投資管理以及待遇領取等。消費養老模式的具體流程包括:

一是建立消費養老平臺賬戶。消費者通過在消費養老平臺完成實名注冊,賬戶管理銀行收到平臺推送的注冊申請信息并審核通過后,為消費者建立消費型養老儲備金專用賬戶,并開通消費型養老儲備金收付通道,該賬戶性質屬于公證處提存賬戶,權益歸屬于個人,在待遇領取前由公證處負責監督管理,且每人在每一平臺只能實名開設一個賬戶;若消費者未進行實名認證,不影響其正常消費,但無法建立個人賬戶,消費所獲得的返利金由存管機構保管。待消費者完成實名認證開戶后,公證處與銀行根據記賬信息,將個人積累的消費型養老儲備金計入個人消費養老賬戶中。

二是商品與服務購買,包括線上與線下消費兩種類型。線上消費過程中,消費者可選擇在消費養老平臺入駐的商家處,或通過平臺內鏈接跳轉至合作性的其他電商平臺(如淘寶、京東、拼多多等)商家購買商品與服務,并在商品詳情界面查閱可獲得的消費型養老儲備金數額;線下消費則需在消費養老平臺合作的實體店處購買商品與服務,實體店地址、聯系方式、買家評價、商品返利比例等信息均可在消費養老平臺APP 內查詢。

三是消費型養老儲備金返利,包括現金與積分兩種類型?,F金形式的消費型養老儲備金返利是目前各消費養老平臺最普遍采用的形式,消費者在消費養老平臺或合作型電商平臺商家處完成下單并確認收貨后,由銀行將貨款清分為商家應收款與消費型養老儲備金,其中后者計入消費者專用賬戶;當消費者在線下合作的實體店消費時,需使用消費養老平臺APP 掃描商戶專屬收款碼,選擇方便的渠道(微信、支付寶等)進行支付,交易完成后由賬戶管理銀行清分至消費者養老金專用賬戶。商家收款碼由賬戶管理銀行制作和提供,從而保證清分過程中收單行與入賬行的一致性,簡化分賬、到賬流程。極少數消費養老平臺以積分形式返還養老金,這類消費養老平臺的特點包括未設置存管機構與線下實體合作店,平臺內商品與服務均為自營屬性,消費型養老儲備金以積分記賬形式管理。具體而言,消費者在平臺購買完成后,平臺信息系統將應得積分計入消費者在平臺的養老金信息賬戶,積分本質屬于記賬信息,在消費者待遇提取前不具有實際經濟價值。

四是消費型養老儲備金的投資管理。對于采用現金返利的消費養老平臺來說,消費型養老儲備金計入個人專用賬戶后,由受托人基于資產配置策略,向賬戶管理行發送指令,將各消費者專用賬戶資金劃入投資管理賬戶,由投資管理機構負責投資運營,實現資金保值增值。由于當前消費養老模式在我國較為新穎,關于消費養老儲備金參照企業年金進行投資管理的有關規定暫未落地,因此相關消費養老平臺目前尚未開展市場化投資業務,消費型養老儲備金主要以銀行利率計息為主要投資方式。對于采用積分返利的消費養老平臺來說,消費型養老儲備金保值增值來源于平臺盈利分紅,并根據消費者消費額占平臺消費總額的比重、平臺當年利潤情況等指標,為每個消費者進行差異化分紅,分紅也以積分形式計入賬戶內,并與消費者通過購買商品或服務獲取到的積分累計,形成消費者的消費型養老儲備金積累總額。

五是待遇領取。消費養老與我國基本養老保險保持一致,規定消費者在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時(目前為男滿60 周歲,女滿55 周歲),根據自己專用賬戶中的資金總額,或是將積分按平臺規定比例兌換后的金額,自主選擇一次性或分次將賬戶內資金提取至自己的銀行卡。

四、我國消費養老模式運作過程中的問題與斷點分析

通過對我國消費養老采用類企業年金模式發展思路的再審視,不難發現在賬戶資金管理、返利形式等環節存在明顯風險隱患,在稅收安排、投資管理與監督等方面存在政策斷點,制約著消費養老自身的健康持久發展,同時不利于消費者養老金權益的切實保障。

(一)“公對私”轉賬行為可能存在違法違規風險

為避免返利金大規模地積累在平臺賬戶的潛在安全風險,保障平臺運營的規范性,減少不必要的違法違規處罰,部分平臺自覺、自愿地選擇與公證處合作,建立資金存管賬戶,其主要依據是我國司法部頒布的《提存公證規則》第三條和第五條之規定,即公證處具有清償提存和擔保提存兩種職能,前者具有債的消滅和債之標的物風險責任轉移的法律效力;后者具有保證債務履行和替代其他擔保形式的法律效力。因此,如果只是從過程角度來理解,由于商家并不掌握每位消費者的銀行賬戶信息,無法進行一對一返利,因此應有權申請辦理提存,等到待遇領取條件成熟時由公證處交付消費者。這種模式在邏輯上是可行的。但消費返利金本質是商家從與消費者商定后的付款額中自愿劃轉出,再返還給消費者用于養老的一部分資金,因此其本質是商家應得收入的組成部分,不能說明商家和消費者之間因為消費養老而成立了債權債務關系,故通過公證處賬戶暫管資金其實是對提存職能的變通執行,存在合規風險。

即使資金在進入公證處賬戶后,在面臨待遇提取時,由于不符合《提存公證規則》之規范,需要按照一般的“公對私”賬戶走款情形處理;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第四十條①《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第5 號),中國政府網,2003 年4 月10 日。及《中國人民銀行關于改進個人支付結算服務的通知》第一條第三款規定②《中國人民銀行關于改進個人支付結算服務的通知》(銀發[2007]154 號),中國人民銀行官網,2009 年10 月12日。,從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支付給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款項,每筆超過5 萬元的,應向其開戶銀行提供相關付款依據(見表1)或在付款用途欄、備注欄注明事由,但是消費養老儲備金尚不屬于《辦法》中明確規定的款項類型,同時商戶、平臺及公證處亦不屬于《辦法》中規定的具有出具證明資格的機構范圍,因此當消費者申請提取5 萬元額度及以上的消費養老金時,可能會存在銀行不受理的情況。

表1 單位應向個人開戶行提供的相關付款依據(單筆金額大于5 萬元)

此外,《關于非銀行支付機構開展大額交易報告工作有關要求的通知》第二條③《關于非銀行支付機構開展大額交易報告工作有關要求的通知》(銀發〔2018〕163 號),中國人民銀行官網,2018 年7 月13 日。和《人民幣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第八條④《人民銀行就〈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答問》,中國政府網,2016 年12 月30 日。對四種大額支付交易及十五種可疑支付交易的情形進行了界定,其中包括“自然人客戶銀行賬戶與其他的銀行賬戶發生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50 萬元以上(含50萬元)、外幣等值10 萬美元以上(含10 萬美元)的境內款項劃轉”“相同收付款人之間短期內頻繁發生資金收付”等情形,意味著如果公證處賬戶與某個消費者個人賬戶之間的累計交易額達到50 萬元及以上,銀行就會按照大額轉移交易進行上報;且對于個體消費者而言,由于只能從公證處賬戶提取消費養老儲備金,因此必須在一定時期內與公證處賬戶建立固定的收付關系,在行為上就有可能表現為短期內頻繁發生資金收付。故從現行政策規定來看,通過公證處賬戶轉出消費養老儲備金至個人可能會被認定為大額可疑交易及洗錢行為。同時,公證處自身也需防范被一些別有用心的消費養老平臺利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⑤《關于辦理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國審判流程信息公開網,2019 年8 月27 日。,若為他人提供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套現或單位銀行結算賬戶轉個人賬戶服務的,還會構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的“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情形,被追究刑事責任。

(二)部分積分返利形式可能會構成非法發幣行為

部分消費養老平臺并非直接返還現金,而是采取返還積分進入消費者賬戶的形式;同時積分返還目前也可以大致分為兩種類型:其一是積分的獲得以實際消費為基礎,平臺會事先規定一單位積分與現金間的兌付比例,消費者在滿足相關條件后可以折算為現金提取,這與一般意義上的超市積分、航空里程積分換禮品是相似的;其二是積分的獲得也是以實際消費為基礎,但單位積分與現金間的兌付比例是不確定的,即一積分所對應的現金價值是不穩定的,兌付比例一般會根據平臺未來的盈利或投資收益情況進行周期性的調整,這在某種程度上具有了融資屬性;少數平臺還設置了積分在會員間可自由轉讓、贈送的規則,雖然在平臺內這一規則會顯示為某會員單方面的出讓行為,但是由于積分本身具有劃算為現金的價值和升值空間,在線下可能據此發展出“炒分”“以積分代現金交易”等行為,與所謂的虛擬數字貨幣發行(ICO)極為相似。虛擬數字貨幣因為具有明顯的金融屬性,可能會對所在國的金融體系產生沖突①趙磊:《數字貨幣的類型化及其法律意義》,《學?!?2022 年第5 期。,因此中國人民銀行等七部委于2017 年聯合發出《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②《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中國政府網,2017 年9 月4 日。,指出代幣發行融資是指融資主體通過代幣的違規發售、流通,向投資者籌集比特幣、以太幣等所謂“虛擬貨幣”,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準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為,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非法發行證券以及非法集資、金融詐騙、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因此盡管消費養老積分返利在形式上是沒有問題的,但積分的價值需保持相對的穩定,處于合理變動區間內,同時應防止出現上述第二類積分的交易行為。

(三)針對消費型養老儲備金的稅收政策尚存在斷點

消費養老本質上是立足于商品交易過程來產生消費型養老儲備金的一種模式,因此增值稅及所得稅是不可避免的兩個稅種。

從增值稅的角度上來說,由于消費養老既不屬于我國《增值稅暫行條例》(2017 年修訂)第十五條規定的免征增值稅的項目,也不同于平銷返利及直接在售價上進行減扣的打折情形,因此在增值稅環節商家需要按照全額繳納稅款,不能以消費型養老儲備金進行抵扣,并為消費者開具與收款額相等的增值稅發票。目前,從凈利潤中拿出一部分比例作為消費型養老儲備金已成為我國消費養老模式推廣過程中的一個普遍做法。由此可見,消費養老的返利是出自企業所得部分,與增值稅的相關條例規定并不沖突。此外,對于采取積分返利的商家,由于積分的兌換對象為現金,不屬于增值稅的征收對象,也不涉及增值稅問題。

在企業所得稅層面,無論是當期現金返利還是未來用積分兌換成現金,都是商家在某個時間點從利潤中拿出一定比例用于消費型養老儲備金的返還,目前此種情形只能適用于《財政部關于印發〈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的通知》(財會[2006]18 號)內附件《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中有關“利潤分配”的明細核算規定,其下包括提取法定盈余公積、提取任意盈余公積、應付現金股利或利潤、轉作股本的股利、盈余公積補虧和未分配利潤等子項,消費型養老儲備金應歸為“應付現金股利或利潤”項目,并且按照我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規定企業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收益款項”支出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因此消費型養老儲備金需商家全額承擔所得稅??紤]到我國商品流通業(包括批發和零售)的平均利潤率偏低的現實③根據國家稅務總局企業所得稅稅源報表統計數據測算,商品流通業(包括批發和零售)的平均利潤率為3%。,以及現階段商家參與消費養老的主要動力來自于企業社會責任感與增加客戶黏性的需要,隨著越來越多的商家加入,當消費養老帶給商家的差異化宣傳效益漸微、邊際社會效益低于邊際經濟效益時,商家就可能會失去繼續參與消費養老的動力,消費養老的可持續發展將會面臨挑戰。

在個人所得稅層面,以時間節點劃分,可以將環節分為返利時和領取時兩個階段。在消費型養老儲備金返利到賬戶時,由于資金屬于紅利所得,因此按照我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及第六條規定,應按照偶然所得稅率(20%)繳納個人所得稅。在待遇領取時,由于目前我國對于養老金收入的納稅規定僅限于基本養老保險金,即《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和第六條規定,基本養老金在繳費階段稅前扣除,在待遇領取階段免征個人所得稅;企業年金,即《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關于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①《關于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家稅務總局官網,2014 年2 月21 日。、《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②《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國家稅務總局官網,2018 年12 月27 日。規定,針對企業年金(職業年金)按照“EET”模式③“EET”模式是指在繳費、投資管理階段不納稅,在待遇領取時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征稅;個人養老金,即《關于個人養老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④《關于個人養老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 年第34 號),中國政府網,2022 年11月3 日。規定,個人養老金在繳費階段按照12000 元/年的上限予以稅前扣除,在待遇領取環節按3%全額征收個人所得稅;針對消費型養老儲備金的獲取及待遇領取是否征稅以及以何種稅征收暫時還沒有明確規定,存在政策設計的空缺。

(四)消費型養老儲備金的投資管理環節尚存在斷點

盡管消費養老在運作架構上參照企業年金,設置了受托機構、投管機構、賬戶管理與托管機構,但由于兩種養老金類型的內在機制存在本質差異,消費養老在實踐中直接借用企業年金模式后,并未取得理想效果,且在某種意義上成為了其自身發展的桎梏,主要表現為前端主體角色的不適配性與后端投資管理環節的難落地:一方面,雇主與雇員基于勞動合同形成法定與利益相關關系,在資金積累環節由雇主與雇員共同繳納企業年金費用;此外,由于企業年金繳費從資金屬性來看,本質上來源于企業利潤,同時對于職工而言屬于企業福利與權益保障,因此雇主與雇員可通過集體協商機制討論企業年金運作方案,確定繳費率、待遇提取、基金管理方式等⑤董捷,何靜:《中國企業年金制度的發展與完善:功能定位、發展現狀及改革方向》,《學習與實踐》,2022 年第9 期。,以全面保障各方利益,且方案確立后具有契約效力;但消費養老中,消費型養老儲備金提供者(商家)與運作方案制定者(消費養老平臺)相分離,同時方案難以通過集體協商方式整體納入養老金受益者(消費者)的利益訴求,消費養老平臺、商家與消費者三者之間則缺乏具有約束力的利益關系綁定,意味著商家的消費型養老金儲備供給行為具有不確定性和松散性,消費養老各參與主體之間的關系設定及內在機理決定了其無法采用企業年金的資金歸集模式;另一方面,企業年金的投資管理是先由人社部確定具備資質的年金管理機構名單,后由雇主根據企業及職工偏好、機構既往業績等指標在名單內選擇管理機構,確定企業年金投資方案;但在消費養老中,消費養老平臺一方面無權代替消費者選擇投資管理機構及投資管理組合,同時監管部門尚未就消費型養老儲備金投資管理機構資質名單做出明確安排,因此在投資管理環節,消費養老無法解決“憑何代為投資”以及“向誰投資”的問題。

五、建立我國個人養老金消費積累渠道可行性分析

我國消費養老作為個人積累養老金方式的一種有益探索,其在資金性質、模式要素等方面與個人養老金制度較為契合,同時基于個人養老金現有制度安排能夠有效續接消費養老的發展斷點、滿足發展需求、促進規范運作,這也為未來實現消費養老與個人養老金的有機整合,建立我國個人養老金消費積累渠道提供了一定可行性。

(一)資金性質:個人所有的私人財產

個人養老金最突出的特征,是自始至終養老資產獨立儲存于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產權清晰,明確個人完全承擔繳費、自主選擇購買個人養老金產品、按需選擇待遇提取方式。因此,明確實賬化資產的私有屬性是第一位的,這也是個人養老金與基本養老保險、企業年金的本質區別⑥董克用,施文凱:《加快建設中國特色第三支柱個人養老金制度:理論探討與政策選擇》,《社會保障研究》,2020 年第2 期。。消費型養老儲備金在形式上體現為返利,實質是商家向消費者自愿做出的部分利潤讓渡,期間資金實現了由商家到消費者的轉移,消費者對資金享有完全所有權,對資金如何投資使用具有決定權。因此從資金性質上來看,個人養老金與消費養老具有一致性,為建立個人養老金消費積累渠道后,籌資模式的合并統一奠定了基礎。

(二)模式要素:高度相似的運作環節

在賬戶屬性方面,消費養老賬戶與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均為個人所有的專用賬戶,在未滿足特定條件前,無法提前支取;在運營過程中,消費養老與個人養老金的資金均(擬)通過參與金融市場投資的方式實現保值增值;在待遇領取上,一般情況下均以退休年齡為領取使用消費型養老儲備金的必要條件。因此從運作模式組成要素來看,個人養老金與消費養老具有高度相似性,為建立個人養老金消費積累渠道后,運作流程的合并統一提供了有利條件。

(三)發展需求:制度安排上相互補充

一是基于個人養老金制度安排續接消費養老發展斷點。消費養老的發展斷點主要在于稅收政策設計缺失與投資管理困難兩個方面,在將消費養老整合并入個人養老金,形成消費積累渠道后,上述環節可直接依據現行規定執行,順利實現續接。一方面,《個人養老金實施辦法》①《個人養老金實施辦法》(人社部發〔2022〕70 號),中央政府網,2022 年11 月5 日。中規定參加人可自主決定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的投資計劃,包括個人養老金產品的投資品種、投資金額等,目前個人養老金相關的儲蓄、保險、理財與基金產品均已在試行地區公開銷售,可為個人養老金消費積累渠道的參與者提供成熟的投資渠道及產品選擇。另一方面,通過消費積累渠道產生的養老金作為個人養老金一部分,可適用于《關于個人養老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中的額度上限及稅率設置等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二是基于消費養老為個人養老金籌資渠道提供優化方向。當前我國個人養老金制度暫只設立了繳費積累渠道,資金積累方式較為單一,同時在個稅起征點提高后,稅優政策的惠及群體更為有限,在推動資金有效積累與增強制度吸引力等方面存在迫切需求②謝予昭:《養老保險稅優政策的本土探索、國際經驗與提升路徑》,《保險研究》,2022 年第4 期。,可考慮基于消費養老的模式特征予以補充。消費養老是以消費行為的發生為條件,提供消費型養老儲備金保障;對于居民而言,參與門檻較低,且日常生活中消費行為的發生具有普遍性和高頻性,可幫助參與者以較高效率實現養老金積累。因此通過消費養老與個人養老金制度整合,利于拓寬個人養老金制度的現有資金來源渠道,加速個人養老金資金積累,提高制度的普適性與激勵效果,對于提高國民整體,特別是靈活就業人員及中低收入群體的未來養老金待遇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六、建立我國個人養老金消費積累渠道的構思

個人養老金消費積累渠道建立后,基于《個人養老金實施辦法》中有關規定,可直接適用于消費養老,解決其面臨的投資管理斷點以及個稅政策支持等問題,不再贅述;但在運作環節前端的賬戶建立、資金清分入賬以及消費養老平臺與商家稅收政策三個方面,還需要進一步細化,充分考慮消費養老賬戶與個人養老金賬戶、清分機構與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開設機構(商業銀行)、開展消費養老業務的企業與一般企業這三組關系的處理,實現個人養老金消費積累渠道運作的全流程打通。

(一)明確賬戶唯一性,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統一承擔繳費與消費積累職能

根據《個人養老金實施辦法》規定,參與者必須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基礎上,才能開立其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因此,對于個人養老金消費積累渠道建立前,個人養老金制度與消費養老均未參與者,應確認自己已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之后在符合規定的商業銀行完成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的建立。

對于在個人養老金消費積累渠道建立前已參與消費養老者,需進一步明確原消費養老賬戶與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間及其資金間的關系,具體主要有以下幾種分類情況:

一是已參加個人養老金而尚未參加消費養老者,在消費養老渠道開通后,可直接使用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存放消費型養老儲備金;同理,對于已在消費養老平臺開設一個賬戶而未參加個人養老金的消費者,在符合規定的前提下,可將該賬戶作為自己的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使用,存放繳費型養老儲備金;二是在多個消費養老平臺開設賬戶且尚未參加個人養老金者,只能保留唯一賬戶作為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其他平臺積累的消費型養老儲備金統一轉入該賬戶,并在資金轉移完成后銷戶;三是已同時參與消費養老和個人養老金者,在開設消費積累渠道后,只能保留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消費養老平臺應協助消費者注銷原賬戶,并將賬戶內資金轉移至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

特別地,對于采用積分形式返還消費型養老儲備金的平臺,由于在兌換養老金前,積分只能作為一種虛擬憑證,沒有貨幣價值,不被允許直接進行交易與投資??紤]到個人養老金保值增值的需要,以及未來投資的便利性與即時性,因此在消費積累渠道建立后,該類平臺應盡快將返利形式轉變為現金,并在規定時間內將積分按照約定比例轉化為現金,劃轉至各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

(二)建立消費養老平臺、清分機構與個人養老金機構的數據對接,發揮暫存賬戶功效

一是建立消費養老平臺、個人養老金信息平臺、商業銀行與清分機構之間的數據對接。首先是建立消費養老平臺與個人養老金信息平臺的數據對接,消費者在使用消費養老平臺購物前需首先通過實名認證等方式成功綁定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未能完成實名注冊的消費者則僅能以“游客”身份訪問消費養老平臺,不具備在平臺購物及獲得消費型養老儲備金的資格;若消費者后續根據《辦法》規定,成功變更資金賬戶后,則消費者在消費養老平臺綁定的原資金賬戶會自動失效,賬戶變更完成后首次使用平臺需重新實名綁定。其次是建立消費養老平臺與清分機構的數據對接,消費者支付貨款后,消費養老平臺將返利金額及消費者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信息告知清分機構,清分機構根據上述信息識別發生交易行為的消費者身份以及消費型養老儲備金去往賬戶;最后是建立清分機構與商業銀行之間的數據對接,清分機構核對信息無誤后,進行貨款清分,將消費型養老儲備金實時劃入消費者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與繳費型養老儲備金、前期投資收益一同構成消費者的個人養老金積累總額,商業銀行在收到入賬提示后,將資金積累信息上報至個人養老金信息管理服務平臺。從而實現消費型養老儲備金從前端的生成、中端的清分到后端的入賬一系列流程的銜接。

二是考慮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明確規定:“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起七日內退貨”,以及避免商家未發貨而攜款離去的行為,建議通過線上購買商品與服務的交易,資金抵達清分環節后,先進入清分機構的擔保(暫存)賬戶,待消費者主動或自動確認收貨后再開啟清分流程,轉入商家賬戶以及消費者的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由于實體店與網店的經營形式與管理模式不同,對于通過線下掃碼購買商品與服務的交易,資金會實時清分至商家賬戶,但消費型養老儲備金部分暫存于清分機構擔保賬戶中,待退貨期過后再延遲清分至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

(三)優化個人養老金額度規定,完善參與平臺及企業的稅收支持政策

一方面考慮到部分個人繳費再加上消費型養老儲備金積累額度后,或會高于當前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年度積累上限,因此建議未來可將政策對“12000 元/年”的定性由“積累和稅優上限”轉變為僅保留“稅優上限”,超出部分不享受稅收優惠,但可在賬戶內積累,允許個人自行購買商業養老金融產品,在產品投資管理周期結束后,個人可自行決定提取本金收益或繼續投資,從而為因引入消費型養老儲備金,導致資金溢出的部分也能先暫存至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在便于清分機構開展工作、為超額資金提供合規去向的同時,也兼顧了不同群體的個人養老金積累訴求,強化了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運作的靈活性及職能范圍。

另一方面在企業所得稅層面,為增強更多商家參與消費積累養老金渠道建設的積極性,主動承擔社會責任,同時也是考慮到目前已開展消費養老業務的商家盈利能力與稅負情況,建議稅務機關將商家返還的消費型養老儲備金列為“公益性捐贈支出”范疇,適用于我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之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結轉以后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毕噍^于目前適用的“應付現金股利或利潤”項目,“公益性捐贈支出”更能凸顯消費型養老儲備金的養老保障這一公共服務性能,避免引起消費者產生“消費=投資”的誤解,減輕商家的繳稅負擔。同時稅優比例的設置,也有利于作為企業合理設定返利比例的參考標準,為返利比例的動態調整提供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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