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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田制不立”到“土地兼并”:民生視角下宋朝土地制度的形塑與演化問題研究

2023-07-31 17:07鄭雄飛吳振其
東岳論叢 2023年5期
關鍵詞:民生土地

鄭雄飛 ,吳振其

(1.北京師范大學 社會學院,北京 100875;2.北京師范大學 政府管理學院,北京 100875)

從古至今,土地制度與民生保障始終是國家政治經濟發展的根基,直接影響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在“以土為生、農本立國”的傳統中國,圍繞土地所形成的農業文明既關系到農民的基本生產生活狀況,也維系且強化著封建王朝的治理秩序。土地制度與歷代王朝興衰密切相關,每次朝代更迭,統治者都通過再分配性土地改革來爭取農民的支持,從而維護和保障皇權的合法性、穩定性及權威性。作為一項基礎性安排,封建社會土地制度呈現出名義上的國家土地所有①關于中國封建社會是否存在國有制或者以皇權為代表的國有制,存在一定的爭議。參見白壽彝:《中國通史·第四卷》(上),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 年版,第107-109 頁,第112-114 頁;程鵬宇:《中國封建土地所有制問題之爭》,《中國社會科學報》,2017 年6 月27 日。、地主土地所有和農民土地所有交替演變的圖式。土地制度的形態演化,既是對當時民生基本狀況的回應,也映射出彼時的民生思想和實踐。宋朝“田制不立”,封建地主階級土地私有制得到空前發展,租佃關系在社會經濟發展中發揮了重要作用。關于宋朝等古代土地制度的研究,學界已經進行了廣泛討論,相關研究多聚焦于土地制度演變規律、國內外比較借鑒、歷史反思與啟示等宏觀層面②郭雪劍:《中國古代土地制度演變的特點和規律》,《學習與探索》,2016 年第1 期;李再揚:《土地制度變遷的比較研究》,《當代經濟科學》,1999 年第5 期;楊浩然,劉悅,劉合光:《中美農業土地制度比較研究》,《經濟社會體制比較》,2013 年第2 期;王曉穎:《英國土地制度變遷史及對我國的啟示》,《經濟體制改革》,2013 年第1 期;王琦:《中國古代土地所有制演進的邏輯及其當代啟示》,《上海財經大學學報》,2010 年第4 期;李先東,李錄堂,米巧:《中國土地制度的歷史追溯與反思》,《農業經濟問題》,2018 年第4 期。,以及土地制度相關稅制改革、產權形態、土地法規等微觀層面①田曉忠:《宋代的“富民”與國家關系——以稅制改革為核心的考察》,《中國社會經濟史究》,2015 年第3 期;王棣:《宋代賦稅的制度變遷》,《華南師范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1 年第3 期;戴建國:《從佃戶到田面主:宋代土地產權形態的演變》,《中國社會科學》,2017 年第3 期;鄭定,柴榮:《兩宋土地交易中的若干法律問題》,《江海學刊》,2002 年第6 期;陳秋云:《宋代自由地權法制的歷史意義與當代啟示》,《法商研究》,2011 年第2 期。。但對土地制度演變背后的民生發展狀況關注不夠,兩者究竟如何互動更是少有涉及。以史明鑒,需要社會學等相關學科的深度參與;社會學的學科投入不足,既不利于助力當下實踐探索,亦不利于學科的縱深發展。以兩宋為例,本文從民生視角厘清土地制度對民生狀況的影響、民生狀況對土地制度的形塑,分析土地制度與民生實踐的互動邏輯和內在機理,探究其歷史意義和現實價值。

一、宋朝“民生”話語體系的基本形態

民生思想古已有之,發端于春秋戰國,政治、經濟、社會諸領域的民生觀念共同構成了傳統民生話語體系的歷史基礎。經由歷代傳承,宋朝民生思想銜承先秦儒家文化,包含具有鮮明特色的政治民本觀、經濟民生觀和社會民生觀。盡管“民本”相關民生思想并非封建王朝執政理念中的核心價值觀,但作為進步知識分子針砭時弊的理想追求,是封建王朝治國理政的重要“戒尺”,客觀上對于社會進步發揮了一定的作用。

(一)政治民本觀:民為國本、立君為民、政在養民

作為思想家“經世治國、立國安邦”理想的價值追求,“國以民為本”是儒家政治民生觀的核心,如孔子的“仁”“君民舟水論”和孟子的“仁政”“民貴君輕論”。它把“民生”提到“國計”高度,倡導為政以德、仁政待民。儒學在宋朝得到重構和復興,理學集大成者朱熹提出“王道得以民心為本”“發政施仁,所以王天下之本也”②(宋)朱熹編撰:《四書章句集注》,武漢:長江出版社,2016 年版,第191 頁。和“天下國家之大務,莫大于恤民”③(宋)朱熹撰,朱傑人,嚴佐之,劉永翔主編:《朱子全書》卷一十一《庚子應詔封事》(第20 冊),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2 年版,第581 頁。等民生觀念。他認為“國以民為本,社稷亦為民而立”④(宋)朱熹注:《四書集注》,南京:鳳凰出版社,2016 年版,第349 頁。,人君為政在于得人,“民惟邦本,本固邦寧”是政治穩定的關鍵;執政者既要以人為本、以德治民,更要愛民、體恤民力。傳承孟子的“民貴君輕論”,陸九淵提出“民為大,社稷次之,君為輕。民為邦本,得乎丘民為天子”⑤(宋)陸九淵著,鐘哲點校:《陸九淵集》卷五《與徐子宜》,北京:中華書局,1980 年版,第69 頁。,認為“天生民而立之君”,民為先而君次之。張載通過提出“民胞物與”“天地之心惟是生物,天地之大德曰生也”⑥(宋)張載著,章錫琛點校:《張載集》,北京:中華書局,1978 年版,第113 頁。闡釋“人為天生,立君為民”的民生思想,認為統治者要“順天命”和“應民意”。陳亮認為“古之地王,獨明于事物之故,發言立政,順民之心,因時制宜”⑦(宋)陳亮著:《陳亮集》卷十(經書發題),北京:中華書局,1974 年版,第100 頁。,主張“順民之心”作為政策制定的準則。程頤指出“為政之道,以順民心為本,以厚民生為本,以安而不擾為本”⑧(宋)程顥,程頤著:《二程集》,《河南程氏文集》卷五《代呂公著應詔上神宗皇帝書》,北京:中華書局,1981 年版,第531 頁。,并詮釋了“德惟善政,政在養民”的為政方針即執政者要為民謀福并給民以惠。概而言之,作為儒家民生思想的道德基礎,“德合天地”延續至宋朝并不斷發展,強調君主應尊天命與效法天道,關注和關心民生。

(二)經濟民生觀:重農安民、以利與民、藏富于民

在以農耕文明為基礎的小農社會,“民以食為天”更是農業作為民生之基的重要地位。程頤在《上仁宗皇帝言事書》中提出“固本之道,在于安民,安民之道,在于足衣食”⑨(宋)程顥,程頤著:《二程集》,《河南程氏文集》卷五《上仁宗皇帝書》,北京:中華書局,1981 年版,第511 頁。,“百姓安業,衣食足而有恒心”⑩(宋)程顥,程頤著:《二程集》,《河南程氏文集》卷五《為家君應詔上英宗皇帝書》,北京:中華書局,1981 年版,第519 頁。等民生思想,認為安民必須“以厚民生為本”,改革之道就是“授民以田、制民以產”。在《勸農文》中,朱熹提出“契勘生民之本,足食為先”?(宋)朱熹撰,朱傑人,嚴佐之,劉永翔主編:《朱子全書》卷一百《勸農文》(第25 冊),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2 年版,第4624 頁。,認為足食之本在農,強調重視農業發展才能保障民眾衣食富足。與儒家“不與民爭利”“不與民爭業”的民生理念一脈相承,司馬光勸誡統治者要“與民散利”,提出“民安其土,樂其業”觀念?(元)馬端臨撰:《文獻通考》卷二十六《國用考四》,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 年版,第253 頁。,強調給予農戶土地,發展農業,勿民爭利,使民自富。蘇軾承接管子“治國之道,必先富民”?(唐)房玄齡注,(明)劉績補注,劉曉藝校點:《管子》卷十五《治國》,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5 年版,第323 頁。的傳統理念,反對統治者“天下之利,莫不盡取”?(宋)蘇軾著,鄧立勛編校:《蘇東坡全集(下)》第六卷《策別十三》,合肥:黃山書社,1997 年版,第122 頁。;并主張以“民富則國富,民窮則國窮”為出發點,主張減輕民眾經濟負擔,提倡藏富于民。從安民的認識出發,李覯提出“民不富,倉廩不實,衣食不足,而欲教以禮節,使之趨榮而避辱,學者皆知其難也”①(宋)李覯著:《李覯集》卷八《國用第十六》,北京:中華書局,2011 年版,第95 頁。,認為衣食乃民眾生活的根本,是道德的基礎,統治者要想安民必須使民眾衣食富足。王安石主張“民”是國家興盛的經濟之本、為政之本當以富民為先,勸誡君王不可滅民之欲、應鼓勵富民。概而言之,在古代社會土地是農業生產和維持農民生計的基礎性物質資料,為政之道在于以土安民、利民和富民。

(三)社會民生觀:減輕民負、扶弱濟困、崇尚公平

薄賦輕徭、扶弱濟困、推動公平是封建王朝緩和階級矛盾、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治國策略。儒家傳統規勸君王要體恤弱者、減輕徭役和賦稅,使民休養生息?;谀纤蚊窨噘x重的現狀,朱熹提出“罷去冗費,而悉除無名之賦”“一切從民正賦,凡所增名色,一齊除盡,民方始得脫凈”②(宋)朱熹著,(宋)黎靖德編:《朱子語類》卷一百一十一《論民》(第7 冊),武漢:崇文書局,2018 年版,第2057 頁。,主張薄賦輕徭,去除苛捐雜稅,減輕民負。傳承孟子“制民之產、取民有制”的理念,司馬光主張對民薄稅輕斂,以此安民;認為統治者既要保障基本的農業生產資料,也要對民斂取適度。葉適的社會民生觀重在寬民,也主張“量入為出,裁剪賦稅”③韓鍇:《中國民本思想》,北京:紅旗出版社,2006 年版,第227 頁。。繼承“仁者愛人”、重視老幼貧苦者生存的民生思想,北宋蘇舜欽認為“矜孤養老,邦家之大政;恤貧寬疾,冊書之格言”是立政為民的重要任務④(宋)蘇舜欽著,沈文倬校點:《蘇舜欽集》卷十一《論五事》,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 年版,第140 頁。。宋徽宗曾試圖仁政,詔令“鰥寡孤獨有院以居養,疾病者有坊以安濟,死者有園以葬,王道之本也”⑤司羲祖整理:《宋大詔令集》卷一百八十六《恤窮·居養依大觀三年四月以前指揮御筆》,北京:中華書局,2009 年版,第681 頁。。王安石主張“均天下之財使百姓無貧”“愿見井地平”,反對土地過度兼并,以紓解農民生存危機來緩和社會矛盾。盡管“王安石變法”未能得到較好的落實,但在一定程度上也體現了對公平的價值追求。

二、宋朝土地制度的形成與發展

作為生產關系的重要載體,土地制度的形成和發展具有政治、經濟、社會等多重邏輯。為鞏固政權,增加財政收入,緩解人地矛盾,在延承與發展唐代地主階級所有制的基礎上,宋王朝允許土地買賣,形成了由地主土地所有制為主導、租佃制為主要經營方式以及地權分離、交易多樣化為主體的土地制度形態。

(一)地主階級土地所有制的延續和空間發展

自唐朝中期均田制逐步瓦解之后,大量“官田”轉化為私有土地,地主階級土地私有制迅速發展。宋朝總體上沿用了土地私有制,形成了皇權支配下的名義上的國家所有、封建地主所有為主和自耕農所有并存的所有制形態。為招撫流民和保障農業生產相關生產資料,實現以土安民,減輕民負,宋太祖干德四年詔“有能廣植桑棗、開墾荒田者,并只納舊租,永不通檢”⑥司羲祖整理:《宋大詔令集》卷一百八十二《勸栽植開墾詔》,北京:中華書局,2009 年版,第658 頁。;太宗至道元年六月詔“并許民請佃,便為永業”⑦司羲祖整理:《宋大詔令集》卷一百八十二《募民耕曠土詔》,北京:中華書局,2009 年版,第660 頁。,以及十二月詔:“……如將來增添荒土,所納課稅,并以原額,原不增加”⑧司羲祖整理:《宋大詔令集》卷一百八十二《置農師詔》,北京:中華書局,2009 年版,第659 頁。。但在田制不立、不抑兼并政策導向之下,“貧富無定勢,田宅無定主,有錢則買,無錢則賣”⑨夏家善主編,賀恒禎,楊柳注釋:《袁氏世范》卷三《富家置產當存仁心》,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16 年版,第171頁。成為宋朝土地自由買賣的真實寫照,大量土地流向大地主階級。北宋時期土地交易頻繁,土地淪為一種流通的商品;至南宋更加嚴重,封建地主階級占有的土地,遠遠超出皇權支配下的名義上的國有土地和自耕農占有土地。由官戶、形勢戶和主戶中第一、二等構成的大地主階層⑩宋代的戶籍,是以有無產業作為劃分標準,把全國人戶劃分為兩大類,主戶和客戶。有產且納稅的稱為主戶,無產業的人戶稱為客戶。主戶中包括地主階級和自耕農,又根據擁有產業多少,主要是占有土地多少,劃分為五等。其中第一、二、三等戶是地主階級,又稱上戶;第四、五等戶是自耕農和半自耕農,又稱下戶??蛻糁写蟛糠质堑柁r。此外,宋代戶籍中還有兩種人戶,即官戶和形勢戶,官戶是在正八品以上任官者,又或者依靠父祖恩蔭取得官戶身份的人,形勢戶是鄉村任里正以上及州縣官吏的第一等戶。這兩類又合稱為品官形勢戶。參見岳琛,王之倫,曹建:《中國土地制度史》,北京:中國國際廣播出版社,1990 年版,第154-156 頁。,雖然人口僅占總人口約百分之六、七,卻占有百分之六七十的全國耕地面積?岳琛,王之倫,曹建:《中國土地制度史》,北京:中國國際廣播出版社,1990 年版,第155 頁。;宋仁宗執政期間,更是“天下田疇,半為形勢所占”?(清)徐松:《宋會要輯稿》(食貨——之十六),北京:中華書局,1957 年版,第4811 頁。。屯田、營田、官莊等形式的名義上的國有土地通過皇權公開售田和賞賜兩種私有化途徑被地主階級侵占。自耕農占有的土地數量日益減少,自耕農土地所有制的地位不斷降低,再加上皇權支配下的名義上的國家土地所有制衰落,直接推動了大地主階級土地所有制的空前發展。

(二)租佃制為主的土地經營方式

租佃制興盛于唐朝?!鞍彩分畞y”后均田制迅速崩潰,土地兼并日益嚴重;原來均田制下的農戶失去土地,被迫租種地主的土地成為佃農,租佃式生產關系逐漸形成。為維護小農經濟,保障農業正常生產,宋初太平興國七年就曾下詔:誅路州民戶,……,某人見有剩牛,然后分給曠土,召集余夫,明立要契,舉借糧種,及時種蒔,俟收成,依契約分,無致爭訟①(清)徐松:《宋會要輯稿》(食貨——之十六),北京:中華書局,1957 年版,第4809 頁。。但“田制不立”政策導向放縱了土地兼并,結果涌現出大量無地少地的農民。失地農戶不得不通過租種土地來進行農業生產和勉強維持生計,租佃制成為普遍現象,土地租賃成為當時最主要的土地經營方式。其間,作為換取土地進行耕種的條件,地租主要包括勞役地租、實物地租(實物分成租和實物定額租)和貨幣地租等形態②酈家駒:《宋代土地制度史》,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5 年版,第41 頁。。實際上,租佃制不只是出現在地主私有土地上,也在官田上實行。宋王朝要求官員依照租佃關系組織農戶簽訂契約進行生產,采取與私田一樣的招租耕種方式,所獲地租成為宋王朝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之一。租佃制還衍生出合種制、轉包制等多種形式,派生出“包佃制”經營方式即俗稱“二地主”現象。包佃人首先承租官田或私人地主土地,再轉租給佃戶并從中獲取差額地租。一定程度上講,租佃經營關系的推廣促進了封建經濟社會的發展,有助于失地農戶通過自身勞動來謀求基本生計,甚至在一定范圍內催生了一部分富農。

(三)地權結構調整中的產權交易形式多樣化

土地占有和耕地需要之間的張力催生了地權結構的裂變,如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租佃制則進一步衍生出土地開發利用的多種產權形態,如前述出租、包佃、合種和轉包等。單一關系的租佃制經營中,佃農通過契約形式與地主或官府形成租佃關系取得對土地使用權的持有,亦稱為“占佃”。與唐朝不同,宋朝時期佃農已取得相對穩固的租佃權,甚至在“官田”中形成了永佃權。佃戶從最初的持有到穩定的占有,發展到永久使用,促成了土地所有權的分割,推動了田面權和田底權分離等地權結構裂變③戴建國:《從佃戶到田面主:宋代土地產權形態的演變》,《中國社會科學》,2017 年第3 期。,形成了事實上的“一田二主制”。其中,土地所有者擁有田底權,而佃農作為田面主則擁有獨立于田底權的使用收益權和部分處置權。在衍生的包佃制經營方式中,土地所有權仍歸私人地主或官府,使用權最終歸佃戶,而包佃人擁有轉佃權。

租佃制相關地權結構調整促進了產權交易方式的多樣化,絕賣、典賣、倚當是當時產權交易或讓渡的主要形式。絕賣是土地所有權的完全轉移。典賣是轉移使用權即“典權”給典買人;典賣人在出典期限內仍保留所有權也就是“田底權”,并可以到期贖回。倚當是一種非正式的臨時性土地所有權抵押,受當人具有使用、收益等權利。農業作為封建王朝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賦稅制度伴隨土地產權形態的演化而變遷。戶稅和地稅在唐朝已有相當發展④唐中期以前,土地產權屬于國家所有,實行按人丁繳稅的租庸調制,但貴族、官僚享有免稅權。為了擴大課稅面,戶稅和地稅在唐朝逐漸發展,為兩稅法的實行奠定了基礎。,伴隨均田制的瓦解,形成了以“地”和“戶”為征稅對象且分夏、秋兩季征收的兩稅法。宋朝沿用了兩稅法,也以土地為主要課稅對象,并逐步開始全面核實田畝多寡肥瘠。農田賦稅看似由鄉村主戶繳納,但實際上“主戶”中的大地主經常通過加重地租等方式把田賦轉嫁給租田的客戶⑤巫寶三:《中國古代地租與田賦思想的演進》,《南京社會科學》,1998 年第8 期。。

三、宋朝土地制度對民生實踐的影響

土地不僅是最基本的生產要素,也是農民生產生活最根本的物質保障。宋朝地主階級土地所有制和租佃制生產高度發展,改變了土地的占有和利用形態,一定時期推動了農業生產發展和社會階層流動,不同程度上松動了人身依附關系,階段性改善了民生狀況。然而,土地過度兼并和地租畸高不下等對民生實踐產生了深刻沖擊。

(一)多層次地權保護與租佃關系促進了土地開發和民生改善

土地作為古代民生保障最重要的一種基礎性資料,是歷代王朝實施“以土安民”方針的必然考慮。宋初,為推動流民復業歸農,統治者實施贈田或歸還流民的田產政策;受贈或歸還的農田、開墾的荒地可以作為農戶的永業田,權屬歸于農民。這為擴大耕地開墾面積奠定了制度基礎。據統計,從開寶八年(975 年)到元豐中(1078-1085 年),墾田數從2952320 頃增長到4616556 頃⑥李劍農:《中國古代經濟史稿》(宋元明部分),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11 年版,第950 頁。。為保障農民的基本生計,在鄉村災荒與社會救濟中當時通行的一般標準是以“二十畝”土地作為貧困救濟線⑦孫競,張文:《宋代的社會貧困線及其社會意義》,《思想戰線》,2016 年第3 期。。土地面積的增加既有利于保證農業生產資料的供給,恢復農業生產,也有助于保障農民基本生計,促進了人口數量增長。宋徽宗大觀三年(1109 年) 人口達到最多的20882258 戶⑧吳松弟:《中國人口史》(第3 卷宋遼金元時期),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2000 年版,第348 頁。,如果按每戶5 口來計算,總數已突破一億??梢?保證農戶獲得土地有助于農民生計的保護和發展。

地權分離和轉移是土地流轉的基礎,合理流轉則是提高土地與勞動力兩種資源適配度的關鍵。宋朝土地可賣、可典、可租,地權分離現象十分普遍,土地產權以多種方式在土地市場上流動。其中,土地所有權轉移表現為土地買賣的頻繁。以宋高宗時期四川的田宅典當為例,其中一次就征收了高達四百萬兩的契稅,可見當時土地流通規模之大①朱瑞熙:《宋代社會研究》,鄭州:中州書畫社出版社,1983 年版,第59 頁。。土地流轉有助于促進土地資源的優化配置,尤其是土地所有權形態被分割為田底權和田面權,很大程度上推動了土地使用權與勞動力的結合。盡管租佃制以維護地主階級土地所有權為前提,但租佃關系確立了佃農相對獨立的使用權,佃戶擁有土地收益權和部分處置權,形成了相對獨立于土地所有者的經營自主權。租佃制一定程度上激發了產權權能相關方的生產積極性,提升了小農經濟發展的內在動力。加上農業工具尤其是曲轅犁的改進和推廣,宋朝農業生產效率得到了較大的提升。以江浙一帶為例,從宋仁宗時期的畝產二三石,到南宋初提升到三四石,中期發展到五六石,農業產量不斷提升②漆俠:《宋代經濟史》(上),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 年版,第138 頁,第47 頁,第385 頁,第372-373 頁。。

土地占有和經營是社會生產關系的集中展現。租佃經營或雇傭勞動有助于發揮土地的經濟價值和民生保障功能。宋朝土地租佃制既推動了人地關系與地權關系的深刻變革,也一定程度上改變了唐朝尤其是中唐以前所有權上不同程度附著于行政統轄權的局面。主戶和客戶關系由傳統的人身隸屬依附關系轉向基于土地租耕的契約化經濟關系或雇傭關系,客戶成為相對獨立自主的個體,具有相對的人身自由,實現了“律比畜產”到良人的法律地位改變。農戶相對獨立的經濟社會地位為社會階層流動提供了現實基礎,甚至通過土地買賣和占有來實現身份轉變,如富農就是依靠占有和經營土地來實現社會與經濟地位提高的。富農階層對兩宋鄉村經濟社會發展和民生改善也起到了積極作用,例如幫扶救災和創辦“義莊、義田”等③林文勛,張錦鵬:《鄉村精英·土地產權·鄉村動力——中國傳統鄉村社會發展變遷的歷史啟示》,《中國經濟史研究》,2009 年第4 期。。

(二)土地兼并以及繁重賦稅加劇了貧富不均,增加民生負擔

地主階級土地私有制推動了土地自由買賣,必然產生了土地過度兼并、向地主階級集中等諸多弊端。據考證,北宋期間,10%的地主占有70%-80%的土地,而80%-90%的中、貧、雇農,僅占有20%-30%的土地④周紅妮:《中國土地的命運》(上),石家莊:河北人民出版社,2015 年版,第138 頁。?!懊裉镉卸嘀涟夙曊摺雹?清)徐松:《宋會要輯稿》食貨六五之六,北京:新華書店,1957 年版,第6159 頁。就是對地主過度占有土地的佐證。至南宋,官僚地主和私人地主兼并土地的現象更為驚人,有道是“官戶田居其半”⑥(宋)李心傳撰:《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卷五十一《紹興二年記事》,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 年版,第688 頁。和“權貴之奪民田,有至數千萬畝,或綿亙數百里者”⑦烏廷玉:《中國歷代土地制度史綱》(下),長春:吉林大學出版社,1987 年版,第18 頁。。土地高度集中帶來的直接后果就是大量農戶失去土地,失地農戶為維持生計被迫通過租佃方式租種地主土地。宋仁宗天圣元年,客戶數量達375.31 萬,占總戶數的37.9%⑧漆俠:《宋代經濟史》(上),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 年版,第138 頁,第47 頁,第385 頁,第372-373 頁。??梢?失地農戶數量龐大,土地過度兼并還擴大了地主和農戶之間的貧富差距,激化了階級矛盾。

在以土為生、農業為主導經濟的古代社會,地價、地租和賦稅是反映民生狀況的重要內容。貴族官僚等地主階級大量占有土地使得土地供不應求,直接引起了地價的猝然倍增,嚴重削弱了底層農戶購買土地和從事農業生產活動的能力。例如,兩宋期間,兩浙高腴上田土地價格上漲了十余倍⑨漆俠:《宋代經濟史》(上),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 年版,第138 頁,第47 頁,第385 頁,第372-373 頁。。作為佃農換取土地進行耕種的條件,地租是地主變相剝削的最直接方式,其中分成比例無疑是決定剝削程度的關鍵指標。多數情況是“對分制”即農產品的百分之五十需要抵租,也有四六分制、三七分制甚至二八分制等地租分配形態。各個等級田地尤其是上等田的地租(不論官租或私租)都呈現增長趨勢。北宋時圩田的田租在2.8 斗到3.12 斗之間,如化城圩、萬春圩等;行至南宋宋高宗時期,永豐圩的田租更是每畝增至7.7斗。從宋高宗紹興三年至紹興六年,上等田的畝租增加到原來的百分之一百三三,從1.5 斗增至2 斗;中等田增至百分之一百八十,從1 斗增至1.8 斗;下等田更是增加到百分之二百一十四,即從0.7 斗增至1.5 斗。南宋晚期,官租的增幅更加嚴重。例如太湖地區昆山一帶,營田、沙田的畝租增至百分之四百六十⑩漆俠:《宋代經濟史》(上),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 年版,第138 頁,第47 頁,第385 頁,第372-373 頁。。在交完地租和扣除生產成本之后,佃戶通常已所剩無幾,生產積極性嚴重受挫。地租增加不僅加重了農戶的經濟負擔,更是破壞了農業的正常生產秩序。

除土地高度集中和高額地租之外,繁重的賦稅進一步惡化了民生狀況?!八味愔當?視唐增至七倍”?趙曉雷:《中國經濟思想史》,沈陽: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2016 年版,第9 頁。,宋朝尤其是兩宋后期普通百姓稅賦尤為沉重。然而,官僚豪紳大地主階級所占有的十分之七的土地卻是不需要繳稅,如《治平會計錄》中記載“賦租所不加者十居其七”。即便交稅,主戶中第一等和第二等大地主所占的土地,通常只是按照“二十而稅一者有之,三十而稅二者有之”的比例繳納稅賦?(元)馬端臨撰:《文獻通考1》卷四《田賦考》,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 年版,第57 頁。。其實,無論地主繳稅與否,相關稅負最終都會轉嫁至農戶。除正稅①正稅指地稅。土地稅(田稅)為宋代國家正稅與主體稅,是一種舉國皆行的稅種。參見田曉忠:《宋代田賦制度研究》,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6 年版,第136 頁。外,還有折納、加耗、支移等稅目和增加的新稅目②鄭學檬:《中國賦役制度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 年版,第346 頁。,種種繁瑣雜稅更加重了中下等農戶負擔。無奈之下,大量農戶為了躲避繁重的賦稅,被迫流離遷徙。

四、宋朝民生狀況對土地制度的形塑

民生形態受到土地制度的影響,也是推動土地制度變革的核心要素。農戶民生狀況改善為土地私有制和租佃制的變遷與存續提供了社會基礎。然而,兩宋中后期土地過度集中引發了占有使用關系失衡,繁重的地租和賦稅加劇了民生問題;迫于民生狀況惡化,統治階級被迫推動土地制度變革?!皯c歷新政”和“王安石變法”試圖限制大地主私有制和調整稅賦制度,但最終未能扭轉局面。

(一)人地關系矛盾惡化促使租佃制經營方式發展

在宋朝“田制不立”不抑兼并的土地政策環境下,有錢者可以資財買田,擁權勢者甚至強力占田,小土地所有者往往被迫失去土地,土地占有兩極分化現象突出。土地向地主階級集中導致了大量農民無田可種,“耕者無其田”的人地矛盾日益嚴重。作為食利階層,地主將占有的土地出租給無地或少地農民耕種,而一些貧困農戶甚至需要向地主租借生產工具甚至耕作物的種子。宋王朝的律法對租佃關系中主佃雙方的權利義務進行了相應規定,所有這些客觀上推動了租佃制發展。在租佃關系中,地主階級將使用權租讓給無地或少地的農民,進而獲取地租;租佃者則獲得所需的生產資料,以維持基本生計。作為一種契約經濟,租佃經營中的農戶可以獲取一定的勞動所得,但大部分收益由大地主階級占有。盡管與農奴制相比,佃戶對地主的人身依附有所減輕,但地主處于主動地位,具有對佃戶相對支配權,如對佃農勞作時間和空間的支配權等?!捌跫s式租佃”的本質仍是地主剝削農民的關系——憑借土地所有權對佃農客戶進行高額的地租剝削。租戶必須通過盡可能多的勞動投入,才能獲取剩余產品以維持生計。租佃制之所以盛行,是土地占有不均狀況下被迫采取租佃方式進行生產的結果。

(二)地權關系失衡相關民生問題迫使統治階級推動土地制度改革

土地私有制,加上不抑兼并的“田制不立”,直接加速了土地向地主階級的集中和壟斷。從兩宋三百年土地兼并的發展趨勢來看,大約形成了三次由大地主階級特別是官戶帶頭掀起的土地兼并高潮③第一次浪潮出現在宋真宗和宋仁宗執政期間,在彰獻劉太后親族的推動下日益猛烈起來。其中登記在國家版籍上田地,由宋真宗時的五百二十四萬頃銳減到宋仁宗時的二百二十八萬萬頃,可見,土地兼并嚴重;第二次浪潮是在北宋晚年宋徽宗當政時期,主要由蔡京集團為首的大官僚、大地主和大商人高利貸者等掀起;第三次則是在南宋初年宋高宗時期,其中以大量建立“御莊”肆意冒占田地最具有代表性。這種兼并之風,從宮廷到民間普遍存在。參見漆俠:《宋代經濟史》(上),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 年版,第256-259 頁。,造成了土地占有失衡和嚴重的貧富差距。大量小土地所有者被迫出賣土地,走向貧困乃至破產;為維持生計,無奈租種地主土地,淪為客戶。在宋真宗、宋仁宗時期,土地占有差距異常懸殊,全國約三分之一以上人口淪為佃戶或貧民④歷史研究編輯部輯:《中國歷代土地制度問題討論集》,北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57 年版,第478 頁。?!端问贰な池浿尽分杏涊d:“明道后(1033 年),……,富姓占田無限,兼并冒偽,習以成俗”。農戶基本生計難以為繼,貧困中求溫飽成為鄉村下戶的生活常態。為維護正常的農業生產,助力農戶基本生計,兩宋王朝也曾被迫調整“田制不立”政策取向,多次頒布限田令。宋仁宗期間下令“公卿以下毋過三十頃,牙前將吏應復役者毋過十五頃”;慶歷新政采取“均公田、厚農?!迸e措,在農戶之間調配土地,同時興修水利,推動農業生產。南宋高宗紹興年間頒布“若夫品官之田,則有限制,死亡,子孫減半。蔭盡,差役同編戶”的政策,試圖抑制地主階級對土地過度占有⑤許嘉璐主編:《宋史》卷一七八《食貨志·役法下》,上海:漢語大詞典出版社,2004 年版,第3592 頁。。熙豐年間,“王安石變法”旨在“摧抑兼并、賑濟貧乏”,推行青苗法,力圖采取政府給農民借貸錢物等方式讓農民少受土地兼并或高利貸盤剝,進而幫助農民維持基本生計。南宋景定年間也曾推行過短暫的公田法以圖緩解豪強兼并。雖然這些舉措旨在抑制官僚大地主既得利益、調整土地占有等經濟社會關系,但始終未能限制土地兼并這一封建社會難以根治的頑疾,猶如明朝“一條鞭法”甚至后來清朝的“攤丁入畝制”也都收效甚微。

(三)沉重的民生負擔倒逼土地稅賦差役相關制度調整

土地經營和農民勞動是古代賦稅、徭役的來源,耕種土地的農戶則是各種賦稅的直接承擔者。除正稅外,宋朝還有各種苛捐雜稅⑥宋代兩稅的附加稅名目繁多,最主要包括支移、折變、加耗、合零就整以及預借、大斗等等。各種附加稅的項目和稅額輕重,沒有全國統一的規定,各地區不盡相同。南宋比北宋的附加稅更多,尤其南宋后期更為繁重,實際上由于上等戶逃稅或將稅賦轉移佃農,因此下戶農民的賦稅負擔愈加沉重。參見酈家駒:《宋代土地制度史》,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5 年版,第145 頁。。無論繳納田賦或是履行差役,都是以中下等主戶為主要對象。由于土地兼并,有稅無產的農戶大量增加(尤其是在第五等戶中)??蛻舨徽加型恋?但仍然是稅賦的間接承擔者,因為地主通過地租方式將官府地稅轉嫁于佃農,甚至一些地主借助托庇于官僚豪紳來逃避稅賦。普通農戶承擔繁重的差役,但官戶、形勢戶①官戶是在正八品以上任官者,又或者依靠父祖恩蔭取得官戶身份的人;形勢戶是鄉村任里正以上及州縣官吏的第一等戶。這兩類又合稱為品官形勢戶。參見岳琛,王之倫,曹建:《中國土地制度史》,北京:中國國際廣播出版社,1990年版,第155 頁。等大地主階級則享有免役特權。這種賦稅差役格局無疑加重了農戶負擔,甚至迫使大批農民破產、轉徙甚至逃亡。另一方面,民生狀況惡化也迫使官府微調賦稅徭役制度,通過稅收調整調節人地關系和階級沖突。宋王朝曾多次下詔推行“均田稅”。如北宋“千步方田法”“方田均稅法”和南宋“經界法”,通過丈量、核實土地,區分土地質量等方式均定稅額,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地主豪紳隱田逃稅,避免了原來賦稅征收上的混亂現象。范仲淹在“慶歷新政”中也主張節用、裁減統治者的奢侈耗費,合并戶口稀少的縣邑,試圖均賦稅和寬徭役。另外,宋王朝也曾采取戶等均攤差役等措施,如北宋的“行差役、行募役”和南宋的“義役”,試圖通過差役和募役改革調節差役不均的現象,以圖限制地主的轉嫁行為。但因為土地兼并造成的地權高度集中,這些改革始終都無法改變農戶民生窘迫的狀況。

五、結 語

作為一種生產生活基本資料,土地是農村民生保障最為重要的物質載體。人地關系及其所承載的社會關系是土地制度演變的潛在主線,考察土地制度演變是揭示社會經濟發展和剖析社會矛盾沖突的重要切入點。宋朝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形成與發展是人地關系調整的產物,構成了當時封建生產關系的社會基礎?!疤镏撇涣ⅰ睂蛳?地主階級私有制帶來了土地過度兼并和嚴重的貧富分化。為調和階級矛盾,緩解“耕者無其田”問題,宋朝一度被迫頒布了限田制等政策;雖有保護小農之意,但主要意圖仍是確保國家財政收入和維護社會穩定。租佃制一定程度上適應了當時的生產關系,構筑了以契約關系為主的地權秩序,推動了所有權和使用權分離的土地資源再配置,對調解人地矛盾和地權高度集中起到了積極作用。然而,繁重的地租和各種苛捐雜稅,且很多官僚豪紳不用繳納賦稅和履行差役,造成了民生狀況不斷惡化,民生問題日漸突出,社會動蕩不安,加速了王朝傾覆??偨Y宋朝的經驗教訓可知,保障農民地權,避免地權過于集中,確保土地作為一種生產資料掌握在農民手中,同時保證農民的土地剩余索取權甚至控制權,輕徭薄賦,切實改善農戶民生狀況,是社會穩定的根基。

2006 年我國全面取消農業稅,終結了延續2600 多年的“皇糧國稅”,無疑有助于減輕農民負擔。就農村而言,土地制度仍然是保障與改善民生的重要出發點和落腳點。誠然,隨著工業化和城鎮化的快速發展,人地關系格局不斷調整,農民的地權訴求與民生狀況都已悄然發生變化?!叭龣喾种谩笔钱斍巴恋刂贫葍壬慕洜I管理方式,有助于土地、勞動力等生產要素的優化配置,但仍舊需要協調好地權配置和民生保障的關系。一方面,需要切實維護村集體的所有權,保護農戶基于村民身份享有的承包權;另一方面,要健全統籌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減少農地流轉的后顧之憂。針對經營權流轉,尤其是農地流轉的收益分配,應構建起多方共享的增值收益分配機制,保障農民獲得公平且可持續性的土地經營性或財產性收益②鄭雄飛:《地租的時空解構與權利再生產——農村土地“非農化”增值收益分配機制探索》,《社會學研究》,2017 年第4 期。。同時,切割適當份額的農地流轉收益進入社會保障體系,為農民獲得更多的保障待遇提供資金支持。最后,政府要深化戶籍制度改革,減少因戶籍分割造成的身份不平等和城鄉社會福利差異??傊?土地制度改革應當以保障和改善民生為導向,助力農民的福利待遇最大化,保障農民擁有更多的獲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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