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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許可終止后附加商譽歸屬問題的探討及解決路徑

2023-09-26 19:48孫濤
區域治理 2023年22期
關鍵詞:商標法商譽許可

孫濤

君合律師事務所

近年來,我國知識產權的迅速發展,已經成為國際核心競爭力的關鍵要素。良好的商標能夠為企業創造更多的財富,提高企業的市場聲譽,幫助企業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脫穎而出。在變幻莫測的市場環境下,商標的價值具有不確定的特征,特別是在商標許可關系中,被許可商標本身不僅可能發生增值情況,還可能出現減值的風險,這就引發了一個新的問題——如何處理商標許可終止后的商譽增值利益。在司法實踐中,商標許可已經突破了傳統的模式,即商標許可人允許被許可人使用自己持有的具有巨大商譽價值的商標,如今在商標許可期間,被許可人利用這一商標來提高自身商品在相關公眾中的認可度,獲取更多的利益,同時也會創造出更多的商標商譽價值,這一商譽增值是否歸屬商標被歸屬人的相關問題受到廣泛關注和討論,建立健全商標許可制度顯得尤為重要。

一、商譽歸屬的認定

商標許可制度最初商標被作為一種符號,用于對產品或是服務來源的辨別,此種情形下商標持有人許可他人使用,那么被許可人標注的產品或是來源將與商標許可人使用的產品或是服務來源不同,這就導致公眾的混淆,認為被商標持有人欺騙。因此,最初商標權的許可使用行為重點在于保證不會由于產品或是服務不同而給公眾造成混淆。如今,隨著全球市場經濟的迅速發展,商標不再僅僅是一種區分商品和服務來源的符號,還代表著產品或是服務的品質,影響著企業的市場聲譽,自此市場主體開始認識到產品生產者和服務提供者之間無直接必然聯系,并逐步認可基于現代商標法來建立商標許可制度的正當意義[1]。各國結合自身具體情況,制訂了相應的商標許可制度,明確規定了商標許可人、被許可人的義務等事項,也嚴格規定了產品質量保證要求,以此來確保商標所代表的商品品質相統一,避免發生市場混淆現象。通過商標權持有人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注冊商標,促使商標經濟作用和影響越來越深入,進一步提高了商標的美譽度與知名度。但是,盡管當前我國在立法層面上對商標和商譽提供了相應的保護,但是針對商標許可期間產生的附加商譽在許可終止后如何歸屬的問題卻沒有做出直接、科學的相關規定。

相較于商標許可合同簽訂前,商標許可期間商標權持有人自己的注冊商標在公眾心目中的認可度得到顯著提高,且由商標被許可人投資、廣告和經營所獲得的價值利用也有所增加,那么上述增加的價值就屬于商標增值價值。而商標增值能夠進一步增加商品的包裝或是裝潢權益、商譽價值,能夠看作是商標增值部分的創造主體,商標被許可人在許可期間的實際使用、投入的各方面資源,理應得到法律的保護。而商標許可人作為商標專用權的主體,在商標的設計和申請環節提供了智力性的貢獻,所以必須尊重和保護其對商標的法律所有權。一旦商標許可終止后,商標權持有人不會放棄注冊商標指示的產品或是服務所占有的市場,會接收被許可人在許可期間創造的所有勞動成果,并直接進入到市場競爭當中。目前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中尚沒有明確商標許可終止后商譽歸屬,對于終止后的義務承擔、權益歸屬而言,若雙方無法達成合意,必然會造成雙方做出一系列的權益爭奪,以及展開各種糾紛。由上述可知,商標許可終止后的義務承擔、權益分配才是附加商譽歸屬的核心要素。

二、商標許可終止后附加商譽歸屬的法律制度現狀

(一)法律對商譽的保護力度不足

從我國現有的立法可知,尚未確立商譽權的概念,只是把商譽看作是一種無形財產,其在法律體系中缺乏獨立性,不同于其他基本人身財產權利,商譽沒有獲得法律明確、全面的保護。雖然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明確規定:公司的商譽受保護,但是我國依然沒有制定出專門、統一的保護商譽的指導規范,“商譽”一詞僅僅是分散在不同法律文件中,缺乏規范性的法律體系,這就無法在法律層面上對商譽侵權案件提供有效保護,從而容易導致商譽與名譽權、榮譽權等其他權利相混淆,這些權利在法律中確立為保護自然人和法人的人身權利,與商譽權存在一定的相似性,但也有著明顯的區別。相似之處在于:在本質上均屬于一種評價,區別在于:商譽權是后天創造的,是相關公眾基于企業本身或是產品、服務長期存在密切聯系而生成的評價,此種評價關系到企業的經濟利益,而名譽權是自然人一出生或是法人一成立就具備的權利,名譽權不會受到商事主體經營活動的影響,榮譽權的主體不限于消費者,所以評價不會影響到商事主體的商業利益[2]。

(二)附加商譽的歸屬缺乏法律依據

我國現行的《商標法》中并沒有清晰界定商標增值利益的概念,所以商標商譽增值利益依然處于理論層面。同時,我國商標許可制度強調保護商標的專用權,其次是商標權利人的利益保護。從這里可以看出,該法律制度沒有關注到商標被許可人的合法權益。要想避免商標許可終止后雙方產生糾紛,建議在合同簽訂環節雙方就商標終止后商標增值利益做出詳細約定,如果沒有做出約定,就只能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來處理增值利益。但是當下現行的《商標法》中的商標許可制度不夠全面和科學,僅僅是規定了商標許可的類型、備案等內容,沒有詳細規范商標許可人和被許可人的權利義務,對商標商譽增值利益也沒有作出相應的法律規定。所以,如果在商標許可合同簽訂環節雙方沒有作出約定,商標許可終止后附加商譽的歸屬將面臨著缺乏法律依據的困境,造成商標被許可人創造的附加商譽價值歸于商標權利人。另外,由于我國立法體系不夠完善,導致商標被許可人享有的權利和所承擔風險存在一定的差異,商標許可制度無法有效平衡商標許可人與被許可人之間的利益,在實際使用中后者處于明顯弱勢地位。

(三)實踐中缺乏指引條款

在知識產權法中,要求必須遵守“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則。在商標許可合同簽訂過程中,很多當事人沒有提前對商標商譽價值變化進行全面、科學地預測和判斷,所以沒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商標商譽增值利益問題。當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和解釋某一問題時,設立指引條款就顯得非常關鍵,如果存在關于商標許可終止后附加商譽的歸屬的指引條款,至少能夠對當事人起到提醒的作用,讓雙方在合同簽訂過程中平衡彼此的權利義務,從而有效避免糾紛。即使后續出現糾紛,也能夠依據合同約定進行處理,在案件審理時法院也有所依據,從而順利解決糾紛,保證雙方利益的平衡。

三、健全商標許可終止后附加商譽的歸屬的法律保護體系

(一)明確商譽權的法律地位

一直以來,我國法律體系中都將商譽權歸屬于名譽權,當發生商譽權侵害行為時,往往是依據侵害名譽權的行為來進行認定和審理,這就導致法律調整的錯位。商譽是一種能夠為企業創造未來超額收益的不可辨認的無形財產,損害商譽后應當獲得商事救濟,而非民事救濟。所以,為能夠更為全面、有效的保護商譽,就必須確定商譽權的法律地位,這里建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納入商譽權保護,將此項權利設置為獨立的民事權利,同時把商譽權劃分到財產權的一類,使之與名譽權相分離,明確規定侵害他人商譽權的行為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同時,《商標法》中應當確定商譽保護的重要地位,商標法在實質上保護的是商標的品牌價值而非消費者利益。要想有效減少商譽的相關糾紛和爭端,首先必須解決現有法律體系中存在的滯后性、僵硬性問題,準確定位商譽權,從而科學指導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

(二)完善相關法律保護制度

一方面,將商標商譽增值利益的內容添加到相關法律法規體系當中。目前我國《商標法》中關于商標許可制度的設計,過于強調對商標權利人等的行為的約束,并未詳細規定商標許可后的增值利益問題。以往市場中發生的商標爭奪戰就反映出了我國相關法律的滯后性,所以亟須在商標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中,健全對商標商譽增值利益的內容的補充性規定。目前的商標許可制度中主要是明確商標權利人需要承擔監督質量的義務、商標被許可人承擔合理使用商標的義務,并未清晰界定商標增值利益的內容。在如今的市場經濟環境中,商業主體之間的商標許可行為越來越活躍,此時就經常出現商標所有權與使用權相分離的現象,從而增加了商標許可終止后增值利益糾紛發生風險[3]。針對這一情況,就需要科學、完善的法律規范來指導商標許可人和被許可人解決商標許可終止后附加商譽的歸屬問題。由于在具體實踐中,雙方都難以在商標許可使用過程中對商標商譽增值利益的內容、歸屬有預判能力,所以在合同簽訂時忽視對這一問題作出詳細的合理性約定。通過出臺完善的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能夠為商標許可人和被許可人在商標許可合同簽訂環節提供正確的指引。

另一方面,建立完善的商標許可制度。商標許可制度主要源于品牌延伸的改善,是隨著現代市場經濟發展而衍生出來的。在1982 年,我國《商標法》就已經確立了商標許可制度,然而相較于西方發達國家,我國商標許可制度的建立和實行依然存在諸多的缺陷和不足,相關理論制度和探究與法律相關的規定也非常有限,在具體實踐中產生的各種復雜問題難以得到妥善解決。對此,建議適當的增加激勵機制,讓商業主體具備一定的商標維權意識。由于我國《商標法》中尚未明確規定商標商譽增值問題,在商標許可人與被許可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的設定上處于失衡狀態,雙方的風險控制也存在區別,從而導致雙方之間矛盾頻繁發生。特別是在商標許可終止后附加商譽的歸屬問題上,商標許可人由于自己占據商標所有權的強勢地位,往往為了自身的利益而掠奪性地壓制商標被許可人,這就在很大程度上壓抑了商標被許可人的創新能力,影響到商標的可持續發展[4]。同時,商標許可人擔心產出和回報成反比而所有拘泥和保守,最終導致商標許可制度的價值得不到真正發揮,甚至背離其建立初衷。為解決上述問題,通過將激勵機制合理引入到商標許可制度中,有利于激勵商標許可人在使用過程中的創新創造精神,讓商標許可人和被許可人擁有平等競爭的權利。

(三)增設指引條款

在瞬息萬變的社會背景下,如果法律始終一成不變,將不能適應時代發展的需求,很難滿足解決實踐中各種社會問題的需要,故而法律的制定應當具備靈活性,及時適應社會的變化。為能夠更好地解決商標許可終止后附加商譽的歸屬問題,需要在相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中適當增設指引條款,為商標許可人和被許可人在商標許可合同簽訂時提供正確的指引,使之能夠考慮到商標增值利益的歸屬問題。具體包括:(1)提醒商標使用人對其在許可過程自身創造的商標增值利益享有一定的權利;(2)告知商標權利人在商標許可期間不能因自己擁有商標所有權,而認為此期間產生的商標商譽增值利益都歸自己所有,從而讓雙方在商標許可合同簽訂過程中對后期可能產生的附加商譽的歸屬問題有一定的心理預期,引導雙方結合具體狀況對這一部分利益的歸屬進行合理性約定,防止商標許可終止后發生利益爭端,從而有效保障雙方的利用,促進商標的可持續發展[5]。

四、結語

綜上所述,就目前我國關于商標許可終止后商標商譽價值利益的歸屬和分配問題處理情況來看,存在法律對商譽的保護力度不足,附加商譽的歸屬缺乏法律依據,實踐中缺乏指引條款等問題,這就增加了雙方糾紛和爭端發生風險。對此,有關部門應當立足于實際情況,積極適應新時代社會發展的需求,明確商譽權的法律地位,完善相關法律保護制度,合理增設相關指引條款,從而為商標許可終止后附加商譽的歸屬提供正確的指引,營造良好的市場經濟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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