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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讓與擔保交易中股權變動規則研究

2023-12-22 02:05唐旭
時代金融 2023年12期
關鍵詞:受讓人變動股權

唐旭

股權讓與擔保糾紛在近年來成為爭點不斷的話題,其核心問題在于股權的變動規則,更隱含了股權的歸屬、受讓人能否行使股東權利、受讓人是否承擔出資責任等拓展性問題。結合司法裁判中對股權讓與擔保中股權變動的判定,并援引公司受通知與認可的股權變動模式,明晰了股權變動規則不僅要探究當事人的真實意思,也要尊重目標公司的意志表達,在此基礎上,對股權讓與擔保進行類型劃分,厘清股權讓與擔保交易中股權變動的法律效果。

一、引言

股權讓與擔保當事人之間以規避市場風險為依歸,基于讓渡股權所有權的創新范例,實現擔保債務順利履行之目的[1]。股權讓與擔保以獨特的制度價值在擔保領域廣受青睞,隨著股權讓與擔保的廣泛適用,因其產生的糾紛層出不窮,案件所涉及的有關行為性質認定、效力規則和優先受償權等問題成為司法實踐中無法回避的熱點和難點。股權轉讓橫跨契約法和公司法兩大領域,既涉及合同法問題,也涉及組織法問題。股權轉讓中受讓人何時取得股權,是公司法案件中的基礎性問題。股權讓與擔保中股權變動的判斷標準,是司法機關依據當事人真實交易動機判定的,將這種判定結果納入公司的抗辯范圍,使股權讓與擔保的股權歸屬問題不再僅停留在合同法領域內,從而周延到組織法的評價體系范疇。

二、審判中對股權讓與擔保中股權變動的判定

本文以主要對中國裁判文書網公開的裁判文書進行數據整合,探究股權讓與擔保中股權變動及法律后果的審判邏輯。以“股權轉讓協議”“股權讓與擔?!睘殛P鍵詞進行全文檢索,檢索到2019年11月8日至2023年5月20日的843份裁判文書,通過詳細閱讀比對文書內容,剔除無關、重復的案件,最終篩選出100篇文書作為研究樣本。

(一)案例對股權讓與擔保效力的判斷

從表1的數據可以看到,法院普遍承認股權讓與擔保的物權效力,在全部100個案例中,有96個案例認定股權讓與擔保有效,所占比例高達96%。2019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正式認可了“股權讓與擔保制度”的法律效力,進一步確認了近年來肯定讓與擔保效力的立法思路?!睹穹ǖ洹返?88條中增設“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痹撘幎樽屌c擔保預留了一定合法空間,為讓與擔保緩釋了違反物權法定原則的尷尬境地[2]。交易者通過契約方式轉讓股權提供擔保,形成一種受契約自由原則和擔保經濟目的雙重規范的債權擔保關系,該行為方式符合讓與擔保以轉移權利的手段實現擔保債權目的的基本架構,不存在不真實或不一致的瑕疵,雙方法律行為并不因此無效[3]。股權讓與擔保中股權作為擔保物的清算規則,恰恰有效地規避了禁止流質條款的不當后果[4],在最大限度內支撐擔保債權的實現?!蹲罡呷嗣穹ㄔ好袷聦徟械诙シü贂h紀要——追尋裁判背后的法理》一書亦對股權讓與擔保之認定作出了清晰的解構,應分別從交易當事人的主觀意思表示以及客觀履行情況出發,基于尊重整體性交易安排的立場,逐層斷明法律關系之性質[5]。

(二)案件的爭議焦點分布

由表2可以看出,股權讓與擔保案件糾紛的爭議焦點較為集中,主要涉及股權讓與擔保中的股權變動及法律后果幾個核心問題。受讓人對內是否享有股東地位,對外是否承擔出資責任都取決于是否實際發生了股權變動,理順了股權歸屬問題,大部分股權讓與擔保糾紛案件便隨之輕易化解。審判機關普遍認為讓與擔保是一種非典型的擔保,讓與是一種形式,擔保是實質內容,在34個樣本案例中,有32個案例不支持受讓人取得股東資格,行使完整的股東權利,占樣本總數的94%,而同樣的,執行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案件中,90%的審判機關支持股權讓與擔保的受讓人不承擔對公司債權人瑕疵出資的責任[6]。正如有學者所言,股權讓與擔保不重在對股權權益的直接操控,而是重在對股權所承擔的交換價值的直接支配[7]。換言之,股權作為擔保物僅起到擔保物權的作用,那么,受讓人也應僅在擔保債務清償的經濟目的范圍內取得受讓的所有權,在目的上,亦是受限的不完整的所有權[8]。

(三)法院對公司意志的忽視

在樣本文書中,法院以穿透性思維從紛繁復雜的糾紛中溯尋交易者的真實意思所在,以此來確定交易的性質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回歸法律事實的本質與實質正義。如在“昆明某商貿有限公司、熊某與李某等股東資格確認糾紛案”中,二審法院通過探求當事人之間真實的債權債務擔保的意思表示,撤銷了一審判決未認定《股權轉讓協議》具有股權讓與擔保性質的判決,重新理順股權讓與擔保的性質及認定標準,肯定當事人之間股權讓與擔保有效性[9]。

然而《<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理解與適用》一書卻提出了不同的邏輯進路,開拓了新的裁判指向。股權讓與擔保股權變動的判定要區分目標公司是否知悉當事人股權轉讓的真實意思的情況,這一思路與此前司法實踐最大的不同即在于是否探究當事人和目標公司內部之間的效果意思[10]。如目標公司知曉當事人的真實表示,則名義股東可以免責,否則根據信賴保護原則,一旦受讓人在公司股東名冊上登記,即便其真實意思是股權讓與擔保,對于公司內部而言仍為股東,可以行使股東的實際權利。而在審判實務中,法院僅僅過分挖掘當事人之間的意思表示,而一味回避公司對股權歸屬的意志,這種隱形漠視不斷蠶食著公司這一獨立主體的“發聲權”,如果司法機關忽略了股權讓與擔保中股權的資格性質,將其等同于一般的財產性權利,沒有協調運用組織法的商事規則,其審判思維終將難以破除“關注點偏頗”的桎梏。

三、股權讓與擔保中股權變動的檢視

(一)股權變動模式對股權變動的影響

在“區分內外”的審判思路下,股權讓與擔保中股權歸屬的判斷標準未能形成一以貫之的論證邏輯,這一問題的解決,離不開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變動模式的分析。學界和實務界股權變動模式的選擇上仍有不同的主張,當事人之間形成股權變動的合意后,股權何時發生變動,存在股權變動合意生效時、股權受讓方被公司記載于股東名冊時,以及登記機關進行變更登記時的不同觀點,并由此形成純粹的意思主義、修正的意思主義以及債權形式主義三種不同的股權變動模式。

若采債權形式主義,則股權變動合意生效時尚不能產生股權變動的法律效果,取得股權還需要踐行登記或交付的形式,依照其觀點,股權讓與擔保中當事人之間的股權變動須經由公司認可和評價,造成公司直接干預股東的合同自由的不良后果,明顯與現行法相抵觸,背離公司法實踐。若采純粹的意思主義,則股權變動合意生效,受讓人即成為公司股東,無需其他公示要件,但意思主義完全阻擋了公司意志的加入,以犧牲絕對權的優先性為代價換取交易安全,亦不可?。?1]。

股權的行使并不完全依權利人意思自治即可完成,作為一種涉他性權利,股權的行使亦需在公司內部完成,經由公司及其他股東的配合才能得以完整的行使。從這一維度上,股權又具有近似于債權的屬性,得請求他人配合履行。在股權變動未通知公司的情況下,其直接后果是造成受讓人無法向公司主張股東權利,股權與股東資格相分離?;谧鹬毓局黧w地位與獨立意思的考量,筆者認為股權變動模式至少應為“公司認可生效主義”,也即股權轉讓合同生效后尚需公司認可方產生股權變動的效果。該模式關注商法領域內社員權的實在發生和行使條件,擺正了公司這個主體在股權變動交易中的獨特地位,其合理架構更適合根植我國實務土壤[12]。

(二)公司意志對股權變動的影響

首先,讓與擔保與股東權利行使應屬兩個不同層面的法律問題。讓與擔保發生于擔保提供人和擔保權人之間,雙方通過合同安排形成了“以股權轉讓為形式,以擔保債權實現為目的”之合意,在此層面上采“實質大于形式”原則,其合理性自不待言;而股東權利的行使則是公司層面的法律問題,發生于股東與公司之間,股東只能以公司為對象主張行使股東權利,故在判斷股權讓與擔保中股東權利應當由誰行使的問題上,應在公司層面考量相關因素,而不能僅聚焦于當事人之間的讓與擔保關系。

其次,股東權利的行使以保有股東身份為前提,此時涉及到的是股東資格的確認?!豆痉ā返?2條第2款規定,“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在股權讓與擔保中,雙方當事人往往辦理了包括變更股東名冊記載、工商登記、章程相關規定在內的一切形式變更,但公司對股東資格的認定與識別貫穿于公司運作的全過程,對公司而言,在日常經營中對股東的識別已經成為一種程式化事項,《公司法》第32條第2款規定實際上是將股東資格認定放在公司運行的范疇,通過賦予股東名冊推定效力從而減少公司識別股東的成本與負擔,當公司內部就股東資格認定的真實意思與股東名冊記載不一致時,如果公司舉證證明登記股東實際上并非公司真正股東,則應當推翻股東名冊的推定效力,以公司真實意思為準[13]。

鑒于《公司法》第32條第3款確定的股權變動登記對抗的原則,以及《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8條關于股東名冊變更作為股權變動標準的意見,股權形式上轉移至債權人名下可能存在兩種情形:第一,僅在工商登記層面形式轉移,在公司內部中并未形式轉移;第二,既在工商登記層面形式轉移,也在公司內部形式轉移。

針對公司知悉讓與擔保的情形,此時會出現登記的名義股東與公司內部具有股東資格的股東之間的二元劃分,此時股權的成員權及財產權均歸實際股東所有;針對公司不知讓與擔保的情形,讓與擔保僅在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具有債的約束力,而登記的股東本身也是公司內部認可的股東,此時名義股東和公司內部具有股東資格的股東二者合二為一。其中關于公司不知悉當事人僅有擔保意思的情形,應是類推適用債權表見讓與之制度,對公司而言視為股權轉讓而非讓與擔保,此是保護作為相對人的公司的信賴利益使然,此時股權受讓人的股東責任是最重的,其對公司都應履行相應出資義務,對公司債權人承擔責任亦是應然之義。

四、股權讓與擔保中股權變動的法律后果

從上述兩種類型劃分可知,只有在公司知悉讓與擔保的情況下,才會存在名義股東和實際股東之劃分,故在《擔保制度解釋》同一條款中既出現“股東”又出現“名義股東”的表述,則證明其適用范圍只包括公司知悉讓與擔保的情形,而不包括公司不知讓與擔保的情形。在公司不知讓與擔保的情形下,讓與擔保的債權人本身即屬于公司的股東,理應行使股東管理公司的權利,在未履行出資義務以及抽逃出資的情況下向公司債權人承擔出資責任,且應直接適用股權轉讓方和股權受讓方的規定。

(一)受讓人能否行使股東權利

在公司知悉的股權讓與擔保關系中,受讓人行使股東權利的內容和方式可能受到股權轉讓協議的約束,受讓人越過契約框架去支配權利,應對“越權”之后的行為擔責,若權利界限并不明確,受讓人依然受誠實信用原則的制約,其行使股東權利不應超過讓與擔保之目的。股權讓與擔保的內核表現在獲得股權交換價值的優先支配權,轉讓標的股權或者以標的股權設立其他權利負擔,均超出讓與擔保目的,處分行為存在效力瑕疵,同時對內構成違約[14]。在“吳某訴北京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等公司決議案”中,債權人以受讓或增資的方式取得股權,是期待以股權價值擔保其債權未來可以實現,側重于防范債務人通過行使股東權利對公司資產進行不當處置,名義股東僅在擔保范圍內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并不享實質性權利[15]。

若明為股權讓與擔保,實則受讓人享有對于公司管理權或共同管理權等股東特有權益,并非通過股權交換價值作為權利保障,將會影響股權讓與擔保效力認定。如“陸某、廣州市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案”中,該公司參與銀建公司的經營決策及管理,是通過共同合作為銀建公司創造利潤的方式獲取收益和保障利益,與讓與擔保關系中擔保權人享有的權利及僅通過實現股權的交換價值保障利益的方式并不相同。交易雙方并非僅在形式上轉移股權,該公司實質上亦已享有及行使股東權利。據此作為法院否認當事人間存在股權讓與擔保關系的理由[16]。

(二)受讓人是否承擔出資責任

在公司知悉的股權讓與擔保關系中,就對外如何認定受讓人的身份,因被保護的法益不同而結論不同。一方法益傾向于股權的名義持有者;而另一方法益則是面向信賴公司登記公示外觀的善意相對人。

在“原告陳某某與被告子洲縣某有限公司、陜西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一案”中,審判機關基于信賴利益保護和商事外觀主義的原則,認為在訴爭股權仍然登記在陳某某名下的情形下,某公司作為本案善意相對人有理由相信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登記和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的信息是真實的。因此,不論陳某某與某公司之間是如何約定,均不能否定其作為某公司的股東身份[17]。支持者主要認為,債權人因被執行人名下具有資產而與之進行交易,對權利外觀產生了合理信賴,并基于該信賴進行交易,該信賴利益應予保護。標的股權“名實不符”的狀態由真實權利人與名義權利人自愿形成,其應當自行承擔因之造成的法律后果。且真實權利人對名義權利人享有的是債權性權利,基于債權平等保護的法理,真實權利人的權利并不具有優先性,不足以排除執行[18]。此外,如認可真實權利人權利足以排除執行,則會對股權登記的正常秩序產生不利影響。

而在“谷某、夏某等執行異議之訴”中,基于不同權利性質的對抗關系,認為非股權交易的債務糾紛,公司債權人谷某沒有基于信賴外觀作出具體行為,其并非信賴保護原則下的善意第三人,債權人無權強制執行名義股東的股權。故以此駁回谷某要求夏某對案涉債務承擔相應償還責任的訴求[19]。反對者主要主張,債務人是標的股權的真實權利人,應以財產的實際歸屬確定權屬;標的資產未必在債權形成時即在被執行人名下,且對于非交易標的的資產,一般情況下被執行人可以自行處置,故債權人對于非交易標的的資產并不產生信賴利益[20]。

因此,外部債權人可以從商事外觀主義的角度出發,主張股權讓與合同為股權轉讓,受讓人為公司股東,應履行股東義務;受讓人可以從商事外觀與信賴利益的關聯性角度出發,論證外部債權人的交易并非是基于對受讓人股東身份登記的信賴而進行的,進而排除商事外觀主義的適用,主張讓與合同為債權擔保,受讓人為債權人,應享有債權人的權利。

五、結語

股權讓與擔保因其形式與實質的背離而在法律認定上具有一定的復雜性,大多數案件產生糾紛的根源是股權變動問題,并以此為基礎衍生出受讓人的權利義務的法律效果。股權既具有財產權屬性,又具有成員權屬性,名義股東的身份定位既涉及股權轉讓雙方、又對內涉及目標公司、目標公司其他股東,對外涉及目標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對外來看,根據商事外觀主義和公示原則,已經完成了工商變更的,外部第三人可合理信賴登記股東具有股東身份。對內來看,盡管股權作為“權利束”具有復合型的特征,包括財產權、成員權等多項權利內容,但該等權利所作用或者所指向的義務對象均為公司,故股權是股東對公司享有的權利,股東身份的判定也應以公司法為基準[21]。因此,司法機關在追尋當事人交易動機的同時,也應關注公司意志的表達,只囿于民法規則的裁判理念還需要進一步扭轉。

參考文獻:

[1]葛偉軍.股權讓與擔保的內外關系與權利界分[J].財經法學,2020(06):36.

[2]參見修水縣巨通投資控股有限公司、福建省稀有稀土(集團)有限公司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9)最高法民申2073號.

[3]參見安徽東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合肥建匯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破產債權確認糾紛再審案,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20)皖民再138號.

[4]參見傅正斌、王喜會等與任廷發、任建奇民間借貸糾紛二審案,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20)甘民終523號.

[5]賀小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法官會議紀要——追尋裁判背后的法理[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8:26.

[6]蔡立東.股權讓與擔保糾紛裁判邏輯的實證研究[J].中國法學,2018(06):245.

[7]崔建遠.物權:規范與學說——以中國物權法的解釋論為中心[M].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11:736.

[8]謝在全.民法物權論(下冊)[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1:1101.

[9]參見熊志民、昆明哦客商貿有限公司股東資格確認糾紛二審案,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20)贛民終294號.

[10]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編著.《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理解與適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402.

[11]李建偉.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變動模式研究——以公司受通知與認可的程序構建為中心[J].暨南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2,34(12):20.

[12]張雙根.論股權讓與的意思主義構成[J].中外法學,2019,31(06):1553.

[13]郭帥.股權讓與擔保下的股東資格認定[J].人民司法,2021(08):70-72.

[14]司偉,陳泫華.股權讓與擔保效力及內外部關系辨析——兼議《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第68條、第69條[J].法律適用,2021(04):82-89.

[15]參見吳某訴北京和祥恒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等公司決議二審案,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20)京03民終5136號.

[16]參見陸玉梅、廣州市泛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二審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9)粵民終275號.

[17]參見原告陳某某與被告子洲縣某有限公司、陜西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一案,陜西省子洲縣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20)陜0831民初407號.

[18]崔建遠.論外觀主義的運用邊界[J].清華法學,2019,13(05):6.

[19]參見谷永建、夏順葉等執行異議之訴民事二審案,河南省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22)豫07民終4019號.

[20]張勇健.商事審判中適用外觀主義原則的范圍探討 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相關條文對照[J].法律適用,2011(08):24.

[21]高圣平,曹明哲.股權讓與擔保效力的解釋論——基于裁判的分析與展開[J].人民司法(應用),2018(28):16-23.

基金項目:2023 年青海民族大學研究生創新項目(項目編號:04M2023083)。

作者單位:青海民族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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