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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交易制度對企業績效的促進效應

2024-01-16 18:13李佳鍶王舒然
關鍵詞:雙重差分企業績效

李佳鍶 王舒然

摘要:碳排放交易是應對全球氣候變暖和降低碳排放的重要機制。企業往往會顧慮碳排放交易制度對企業績效帶來的不利影響,因而其參與交易的積極性不高?;?008—2020年我國滬深A股上市公司的數據,運用雙重差分模型評估碳排放交易制度對試點省份內企業績效的影響。研究結果顯示:碳排放交易制度顯著提升了試點省份內企業的績效;其作用機制是通過提高區域內的環境規制標準來提升企業績效;碳排放交易制度對非重污染企業績效的促進作用大于重污染企業,對中部地區企業的促進作用大于其他地區。對此,分別從允許跨區域交易、搭建碳配額現貨交易平臺、完善碳定價、加強針對性監督和激勵方面提出建議,以推動我國經濟綠色可持續發展,早日實現雙碳目標。

關鍵詞:碳排放交易制度;企業績效;雙重差分

中圖分類號:F062.9?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3-5595(2023)06-0032-08

一、引言

全球氣候非正常變化主要是由化石燃料燃燒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所導致的,對人類社會和自然生態系統的可持續發展都構成了嚴重的威脅。[1-3]中國所提出的“碳中和”承諾體現了以人為本的大國擔當。作為二氧化碳排放大國,為了控制碳排放,國家引入了市場機制,國家發展改革委于2011年10月29日發布《關于開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的通知》。碳排放交易制度的實施,激勵企業采取更加環保和低碳的生產方式,促使企業投資于研發和采用低碳技術及清潔能源,落實綠色經濟轉型。[4-5]同時,部分企業為逃避參與碳排放交易所增加的成本,可能會選擇將企業生產轉移到不受碳排放交易制度限制的地區。這可能導致碳排放名義上減少,但實際上只是將碳排放轉移到其他地區而已??梢钥闯?,在碳排放交易制度不斷完善的同時,也面臨著很多問題。積極減少碳排放是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重要方面。通過落實減排措施,企業可以更好地對外展示自己對社會和環境問題的關注、對責任的承擔,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并獲得社會的認可和支持。這不僅有助于增強企業信譽、提升品牌價值,還可以使企業得到更多消費者和投資者的支持。然而現實情況是,企業作為一個理性的經濟人,會出于一種自我保護意識,本能地與碳排放交易制度保持一定距離,從而導致企業的環保意識薄弱、環保參與感較低。[6-7]在這種背景下,當原政策進行調整或出臺新政策時,相關的環境規制也可能隨之調整,而政策對環境規制的調整程度將直接影響到企業的經營環境和運營成本。盡管環境規制對企業決策很重要,但關于環境規制對企業績效的影響還沒有確切的定論,或是“擠出效應”削弱生產力,或是“波特假說”促進了企業競爭力?;诖?,本文擬從環境規制的視角切入,運用DID模型研究碳排放交易制度對企業績效的影響;并在評估環境政策有效性的基礎上,打破企業對碳排放交易制度是否會削弱企業績效的顧慮,促使其主動加入減排大軍,促進經濟可持續發展。

二、文獻綜述

既有文獻中與本文相關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兩個方面。第一,關于碳排放交易制度對享有碳排放交易權企業的影響因素研究?,F有文獻表明,碳排放交易制度的實施,能夠有效地促進企業的技術進步、產品創新,波特假說在中國存在的可能性得以驗證[8-9];涂建明等[10]指出碳預算為低碳經濟提供了宏觀管理工具,引導企業合理地完成碳減排目標,以此激發企業的環境責任意識。運用經濟學相關理論模型和一般均衡模型[11-12]進行分析,唐國平等[13]發現碳排放交易制度以激發企業投資行為為抓手,可以有效破解環境保護和經濟可持續發展之間的困境;胡江峰等[14]認為碳排放交易制度能夠顯著提升企業的研發創新。第二,碳排放交易制度下環境規制對企業的作用機制研究。有學者指出,迫于環境規制的壓力,部分企業會將原本用于生產活動的要素,轉投到降低碳排放的非生產性活動中,從而對企業收益產生“擠出效應”[15-17];Hu等[18]指出環境規制作為實現經濟可持續發展的主要路徑,其對綠色GDP的貢獻是不容小覷的;也有相關研究指出環境規制的實施能夠有效促進技術創新[19]、促進產業結構升級[20-21],減少碳排放的效果也十分顯著[22]。

梳理文獻發現,在碳排放交易制度對企業績效的促進效應、作用機制和異質性分析方面,現有研究還較為薄弱;而且較少注意到,在碳排放交易制度下,試點省份內企業績效和非試點省份內企業績效是否存在差異。本文旨在檢驗碳排放交易制度對試點省份內企業績效的促進效應、作用機制和異質性,其邊際貢獻主要體現在:(1)在同時考慮宏觀因素、微觀因素的情況下,分析碳排放交易制度對企業績效的影響及其異質性;(2)從環境規制的視角,分析碳排放交易制度對企業績效的影響機制;(3)采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結合的方式構建績效促進效應的理論體系,并通過雙重差分模型進行檢驗。

三、研究假設的提出

(一)碳排放交易制度與企業績效

實施碳排放交易制度的目的在于減少溫室氣體的排放量,降低極端天氣出現的頻率。不同類型的企業在技術、文化和資金鏈等方面都存在差異,在應對碳排放交易制度時,其反應彈性會存在異質性。碳排放交易就是一個可交易的配額制度,企業之間可以通過買賣的方式調節碳排放配額。由于存在異質性,不同類型的企業碳減排成本也會不同,但并不是成本較高的企業就一定會績效受損。例如,國家給企業A和企業B各分配了100噸的碳排放額,其中,企業A技術先進,減排主動性高,其減排成本為50元每噸,并且企業A今年的碳排放還剩余了60噸;企業B技術較為落后,節能減排意識不高,其減排成本為60元每噸,且企業B今年的碳排放量超出配額40噸,此時企業B需要向碳排放配額富足企業(如企業A)購買配額。根據西方經濟學供給需求理論,價格是由供給和需求共同決定的,受到消費者行為和企業生產成本的雙向影響。因此,售賣企業往往會以大于或等于自己企業減排成本、同時低于購買方減排成本的價格

出售碳排放配額,比如企業A會以低于60而大于或等于50元每噸的價格將碳排放配額售賣給企業B??梢园l現,碳排放配額富足企業只要將剩余的碳排放配額出售即可獲得收益。相當于用自己良好的環境行為,享受到了碳排放交易制度的政策紅利,畢竟在碳排放交易制度沒有實行之前,很少有碳排放配額富余企業會想到自己無形的環保行為也是能夠轉化為有形資產的。而這種碳排放配額轉移行為,無論是對于低成本低碳行為的賣方還是高成本低碳行為的買方而言,都是有利的。由此,提出本文第一個假設。

假設1:碳排放交易制度顯著地提升了企業績效。

(二)碳排放交易制度提升企業績效的作用機制

碳排放交易制度是碳金融的一種關鍵機制,它通過建立碳交易市場,將碳排放配額作為商品進行買賣。企業在碳排放交易過程中,碳排放配額的發放起到了明顯的杠桿作用。適當的環境規制強度能夠很好地促進企業的技術創新,從而降低生產成本,提升企業的經濟利潤,這就是波特假說。企業作為一種典型的理性經濟人,其目的就是實現自身利潤的最大化。利潤受到收入和經濟成本雙重影響,其中收入由市場價格和銷售量所決定,然而這兩個因素的不可控性較強。具體而言,受市場經濟的影響,市場價格是由供給和需求所決定的,而銷售量會受到消費者收入、偏好和突發事件等多重因素影響。例如,2020年突然爆發的新冠疫情,使多家企業因資金鏈斷裂、或是因產品滯銷等原因倒閉,一大批潛在客戶群也都將原本用于交易的資金儲存起來,此時,企業要想獲得利潤最大化,唯有控制成本。這種經濟壓力會迫使企業增強節流增效的意識,以此倒逼企業進行技術創新、綠色創新和投資創新等,這也為暫時處于碳排放配額超支的企業,向低碳轉型和高水平產業結構發展按上了加速鍵,促使企業對內進行結構調整,讓企業嘗試以低成本碳減排的方式進行生產。由此,提出本文第二個假設。

假設2:碳排放交易制度以加強環境規制的方式提高了企業績效。

四、研究設計

(一)模型設定

本文使用常見的政策評估方法雙重差分法(DID),模型設定參考劉曄等[8]、宋弘等[23]的做法。模型的第一層虛擬變量來自時間層面,以政策沖擊時間為依據。將“碳排放交易制度”作為準自然實驗,制度開始實施的年份2012年為政策施效年份,由此將2013年以前定為0,2013年及2013年以后定為1。第二層虛擬變量來自宏觀層面,以該企業是否位于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區為依據。本文選取全國30個省份,西藏及港澳臺地區由于數據缺失嚴重,皆被剔除。其中,將北京、上海、天津、重慶、湖北和廣東等碳排放權交易試點省份定為實驗組,取值為1;其余24個省份為控制組,取值為0。

通過以上分析,研究設定以下基準回歸模型。

式中;ln Yit為被解釋變量;time為處理效應時期虛擬變量;treat為處理組虛擬變量;本文的核心解釋變量為time×treat,表示時間層面的虛擬變量和處理組虛擬變量的交互項;θ1為碳排放交易制度對企業績效的影響效應;X為控制變量;μi為年份固定效應;ηi為行業固定效應;εit為研究的隨機誤差項。

(二)數據來源和變量選取

1.數據來源

本文以2008—2020年滬深A股上市公司的數據為基礎,研究碳排放交易制度對企業績效的影響。數據主要來源于公眾環境研究中心、CNRDS數據庫、中國空氣質量在線監測平臺和國家統計局等。為了提高研究結果的準確性,本文將出現異常值和缺少關鍵變量的數值樣本進行刪除,同時對大樣本進行了1%和99%的縮尾處理,最后得到35 100份樣本數據。

2.變量選取

(1)被解釋變量

本文以上市公司的企業績效(ln Y)為被解釋變量。借鑒蘇冬蔚等[2]的研究,企業績效采用托賓Q值來衡量,并將其進行取對數處理。托賓Q值越大,說明該上市公司的企業績效越好,反之則越差。

(2)解釋變量

本文以試點區設立(DID)為核心解釋變量。DID為政策試點虛擬變量,用time(政策試點前取0,政策試點后取1)和treat(試點省份取1,非試點省份取0)的交互項表示,其估計系數用來衡量碳排放交易制度的政策凈效應。

(3)控制變量

為了糾正模型估計的偏誤,提升研究結果的準確性,本文借鑒蘇冬蔚等[2]的方法,分別從微觀層面和宏觀層面共加入了3個控制變量。微觀層面,不同規模的企業應對政策的反應力也會有所差別,為排除這一因素的干擾,本文引入企業年末總資產的對數(ln asset)和企業成長情況(ln age)作為控制變量,其中,企業成長情況本文用截至2020年企業的成立時間來測量。宏觀層面,本文引入GDP增長指數的對數(ln GDP)作為本文的控制變量。各變量的描述性統計如表1所示。

五、實證分析

(一)碳排放交易制度與企業績效分析

表2為碳排放交易制度對企業績效影響的DID基準回歸結果。研究結果顯示,time×treat的系數值均大于0,且均在1%水平下顯著。其中,列(1)為未加入控制變量和固定效應的回歸結果,此時核心解釋變量的系數值為0.510 7;列(2)為加入控制變量后的回歸結果,此時核心解釋變量的系數符號依舊大于0;列(3)為加入了控制變量和個體、年份雙向固定效應后的回歸結果,核心解釋變量的系數值為0.647 0。說明企業為了應對國家頒布的碳排放交易制度,集思廣益,對內實行企業整改創新,不斷提升自身的可持續發展潛力,實現了企業績效和綠色可持續的雙贏。假設1得以驗證。

(二)機制分析

環境規制和企業績效之間存在一定關聯。環境規制的加強能否激發企業的研發創新意識,促進技術進步、生產成本降低,從而使得企業績效增加;碳排放交易制度的實施是否會通過環境規制來增加企業績效?為此,本文引入了環境規制(Gre)作為中介變量,其測算借鑒石大千等[24]的方法,在分別測算出各個污染物(具體包括了煙塵、廢水和二氧化硫)的相對排放水平后,再計算出污染的綜合指標。式(2)中,Wikt表示i城市在第t年時k污染物的相對排放量,Pikt表示i城市在第t年時k污染物的總排放量,GDPit表示i城市在第t年總水平值。式(3)則是針對式(2)中測算的結果求算術平均值,這樣比直接求和計算平均值的做法,能更精準地規避內生性問題。

在研究環境規制對企業績效的作用機制問題中,本文構建了式(4)和式(5)計量模型進行分析。其中,式(4)主要用于驗證碳排放權交易制度對中介變量環境規制的影響;式(5)是在同時引入政策變量和環境規制變量后,驗證機制是否存在。為了縮小數據的絕對數值,增強結果的穩健性,本文對Gre取對數處理,具體分析結果如表3所示。

ln Greit=α0+α1time×treat+α2X+μi+ηi+εit(4)

ln Yit=β0+β1time×treat+β2ln Greit+β3X+μi+ηi+εit(5)

由表3中列(1)和列(2)可以看出,解釋變量的系數小于0,且在1%的水平下顯著,說明碳排放交易制度的頒布有效緩解了環境污染,提升了環境質量。由列(3)和列(4)可以看出,解釋變量的系數均大于0,且分別在1%、5%水平下顯著。對比表2的回歸結果可以發現,time×treat的系數變小,中介變量(ln Gre)系數為負且不顯著,說明環境規制作為促進企業績效提高的機制是真實存在的,假設2得以驗證。

(三)DID估計的有效性分析和穩健性檢驗

1.平行趨勢檢驗

進行DID估計的前提是:在政策頒布之前,處理組和對照組二者的變化趨勢應保持一致,即滿足平行趨勢假設。對此,本文借鑒金剛等[25]的研究方法,針對處理組和對照組的趨勢變化進行檢驗。

式中:year為時間虛擬變量,當year為當年觀測值時,其值取1;當year不是當年觀測值時,其值取0。從圖1的平行趨勢檢驗結果可以看出,2013年碳排放交易制度頒布之前,其政策效應值在1.5附近上下波動;2013年碳排放交易制度頒布之后,政策效應值明顯開始強烈波動,并呈現顯著的上升趨勢。

可以看出,研究通過了平行趨勢檢驗。

2.安慰劑檢驗

在檢驗碳排放交易制度對企業績效的影響時,為了防止實驗過程中研究結果受到遺漏變量的影響,故對樣本進行安慰劑檢驗。本文先對政策頒布之前的樣本依次進行回歸檢驗,如果出現核心解釋變量值顯著,則表明除碳排放交易制度之外還有其他未考慮到的因素對企業績效產生影響。由表4可以看出,本文分別以2008、2009、2010、2011和2012年為樣本進行檢測,核心解釋變量均不顯著。因此可以排除存在其他未考慮到的因素對企業績效產生影響的假設,實驗通過了安慰劑檢驗。

3.穩健性檢驗

為進一步驗證碳排放交易制度對企業績效促進作用的可靠性,本文采用替換被解釋變量的方式進行穩健性檢驗,將被解釋變量托賓Q值替換為企業的營業收入增長率。由表5的結果可以發現,替換被解釋變量后,核心解釋變量的系數仍舊大于0且顯著,說明研究通過了穩健性檢驗,即碳排放交易制度對企業績效確實存在促進作用,進一步驗證了假設2。

(四)異質性分析

國家頒布碳排放相關政策,除了應對日益嚴峻的環境問題外,也是為了促進經濟綠色可持續發展。企業在生產經營的過程中難免會產生多種不同數量的污染排放物,而不同類型的企業碳排放量也會存在差異性。本文根據中國證券監督委員會修訂的《上市公司行業分類指引》,結合環境保護部制定的《上市公司環保核查行業分類管理名錄》,將上市公司劃分為重污染企業和非重污染企業。分析結果如表6所示。研究結果顯示,重污染企業和非重污染企業中,碳排放交易制度對企業績效均有促進作用,其中,對非重污染企業的促進作用顯著大于重污染企業。由此可以推斷,隨著碳排放交易制度的深入,重污染企業經營力會增加,可能部分企業會面臨倒閉;也有部門企業為了維持發展,會加大企業研發創新,減少碳排放,落實綠色經營,從而實現向非重污染企業轉型。

考慮到我國區域經濟發展水平參差不齊,為了進一步討論碳排放交易制度對企業績效的影響是否存在區域異質性,本文根據上市公司所在地將其劃分為東部地區、東北地區、西部地區和中部地區。研究結果如表7所示,從中可以看出,碳排放交易制度對企業的促進作用在中部地區最為明顯,其次是東部和東北地區,最后是西部地區。這與區域發展特性有著密不可分的關系。中部地區處于我國承上啟下的關鍵節點,不論是產業結構調整,還是企業轉型都處于過渡期,碳排放交易制度的邊際效應最大。東部和東北地區企業轉型起步較早,城市規劃具有前瞻性,所以政策的邊際效應次之。而西部地區深處內陸,政策反應相對遲鈍,經濟發展水平較為落后,且生產方式較為單一,從而使得政策的邊際效應最小。

六、結論和建議

本文以2008—2020年滬深A股上市公司作為研究對象,分析碳排放交易制度對享有碳排放交易權企業績效的影響,運用雙重差分(DID),就碳排放交易制度對企業績效的促進作用和作用機制進行了檢驗,并剖析了企業異質性帶來的影響,得到了以下幾點結論。第一,碳排放交易制度顯著提升了企業績效,享有碳排放交易權的企業比沒有享有碳排放交易權的企業績效更高。研究結果通過了平行趨勢檢驗、安慰劑檢驗和穩健性檢驗。第二,碳排放交易制度通過環境規制這一傳導機制提高了企業績效。環境規制的壓力會刺激企業提高節能減排意識,不斷去尋找低成本低碳行為,從而形成技術創新或降低生產成本,由此形成良性循環。第三,碳排放交易制度對非重污染企業績效的促進作用強于重污染企業。實證結果表明,碳排放交易制度對非重污染企業績效促進效應的影響大約是重污染企業的2倍。碳排放交易制度對兩類企業的差別影響,無形中也對當前企業進行了一次大洗牌。第四,碳排放交易制度對企業績效的影響具有區域異質性,其中,中部地區政策邊際效應最強,東部和東北地區次之,西部地區較弱。

對此,本研究提出了以下建議。第一,允許碳排放交易跨區域進行。由于試點碳排放權交易的企業被規定只能在同一地區內交易,使得碳排放交易存在很大的區域壁壘;而允許跨區域交易,會增加各地區之間的聯動性,提升交易的靈活性。第二,將碳排放配額納入金融領域,搭建碳配額現貨交易平臺,以此調節、平衡全年交易量。碳排放配額都是按年發布,在發布之初的上半年時間內,交易量較少,而下半年交易量猛增且猝不及防。因此,企業可以將碳排放配額富余部分根據企業自身對未來碳交易價格走勢的判斷儲存起來。搭建碳配額現貨交易平臺,有利于均衡全年各時間段的碳配額交易總量。第三,完善碳定價機制,根據不同企業類型實行差別化定價策略,并采取彈性定價法。碳排放權交易體系是我國唯一的碳定價方式,所以我國可以在完善碳排放監測的前提下,制定多元化的定價機制。此外,還可以將碳定價改革視為契機,對不同類型的企業進行差異化定價。同時,還可以引入彈性定價法,定價系統可根據企業碳排放降低或增加的幅度,對碳定價進行與之相匹配的相同程度的提高或降低,以此鼓勵企業采取低碳節能行為,優化碳排放交易制度政策的實施環境。第四,加強對西部地區企業碳排放的監督和激勵。西部地區未進行清潔轉型的企業基數較大,而每一個企業作為一個孤立的利益體,很可能在沒有監督的情況下“少治理多排污”,這種行為一旦產生“羊群效應”是非??膳碌?,為避免企業“破罐子破摔”,國家應該加大資源傾斜力度,加強對西部企業碳排放的監督和激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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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moting Effect of Carbon Emission Trading System on Enterprise Performance——Double Difference Test Based on Data of Chinese Listed Companies

LI Jiasi, WANG Shuran

(School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Zhongnan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Law, Wuhan 430073, Hubei, China)

Abstract: The carbon emissions trading is an important mechanism for addressing global warming and reducing carbon emissions. As a rational economic entity, the enthusiasm of enterprises to participate in transactions is not high due to concerns about the adverse impact of carbon emissions trading systems on their performance. This article is based on the data of listed companies in Shanghai and Shenzhen A-shares from 2008 to 2020, and uses the difference-in-difference model to evaluate the impact of carbon emissions trading system on the performance of enterprises in the pilot provinces. The results show that the carbon emissions trading system has significantly improved the performance of enterprises in the pilot provinces; The mechanism of the carbon emissions trading system is to improve corporate performance by improving the environmental regulation standards in the region; The carbon emissions trading system has a greater promoting effect on the performance of non-heavy polluting enterprises than heavy polluting enterprises, and a greater promoting effect on enterprises in the central region than in other regions. In this regard, research has proposed suggestions from cross regional trading, carbon quota spot trading, improving carbon pricing and strengthening targeted supervision and incentives, in order to promote sustainable green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promote Chinas early achievement of the dual carbon goals.

Key words: carbon emission trading system; enterprise performance; difference-in-difference mod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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