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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吳“典軍”小考
——以走馬樓吳簡為中心

2024-01-29 13:18
許昌學院學報 2024年1期
關鍵詞:孫吳

崔 啟 龍

(故宮博物院 “古文字與中華文明傳承發展工程”協同攻關創新平臺,北京 100009)

一、問題的提出

走馬樓吳簡州中倉出米簡中??梢姷脚R湘官倉供給“典軍”及相關吏員廩奉的記錄,這類記錄的格式往往為“邸閣郎中被軍糧都尉移右節度府某年某月某日書,給某人某年某月奉”。為方便討論,現將這類文書集成、復原,臚列如下。

8.□/元年四月卅日付典軍曹史許尚□(壹·1793)

12.禾二年七月,人月三斛,除小月,月人六日,其年二月十二日付典軍曹史章松傍人吳衍、任奴(柒·2018)

14.出倉吏黃諱、潘慮所領嘉禾元年稅吳平斛米十一斛三斗二升為稟斛米十一斛七斗九升+□邸閣右郎中李嵩被督軍糧都尉移右節度府嘉禾二年八月六日癸+亥書給右田曹典事趙徹半年稟起嘉禾二年閏月訖十月月二斛除小(捌·2875+2928+2927)

17.典軍戶曹史章松、吳雒,集曹史賞立三人各一年奉,俱起嘉禾元年八月□□(陸·6042)

18.……曹典事□□□年一月起嘉禾二年七月訖□月……(陸·6065)

與一般州中倉出米文書不同,此類文書都是“右節度府”指示督軍糧都尉、州中邸閣發放奉米的記錄,發放對象包括“典軍(某)曹史/典事”“某曹史/典事”“典軍所主吏”??梢宰⒁獾?這些記錄所載曹吏職銜頗不統一,有只稱“典軍曹史/典事”者(簡1、6、8、9、11、12、13),有稱“典軍某曹史/典事”者(簡4、5、7、10、17),這兩類記錄間亦有相重疊者,如第一類中的“典軍曹史”許尚(簡8、9)和章松(簡12、13),在第二類中分別作“□□金曹史許尚”和“典軍戶曹史章松”,又如簡10先后出現“典軍主吏曹史徐檐”和“典軍曹史章松”,這說明“典軍曹史/典事”是“典軍某曹史/典事”的簡寫。此外,簡13中“典軍所主吏繆雒”的奉米亦由“典軍曹史章松傍人吳衍、任奴”一并代領,說明其身份應與典軍曹史相類,均是典軍之吏,只不過不具體署曹而已。除以上三種,還有徑書“某曹史/典事”者(簡2、3、14、15、16),雖未冠以“典軍”,但其曹吏亦有稱“典事”,考慮到此種官稱較為特殊,不見于《吳書》以及吳簡所示長沙臨湘的郡縣吏員系統中,加之其奉米供應亦需經由右節度府批準,我們懷疑這些曹吏也應是典軍下的屬吏。

需要補充的是,簡3、15、16出現了“右(大)倉曹”,有學者結合出米簡中“大倉丞”的記錄,認為“右(大)倉曹”也是建業太倉轄下的職官(4)可參蘇俊林:《孫吳基層社會身份秩序研究——以走馬樓吳簡為中心》,湖南大學2016年博士學位論文,第178頁,后收入其著《身份與秩序——走馬樓吳簡中的孫吳基層社會》,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2023年版,第277-278頁;徐雪:《〈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竹簡[柒]〉職官稱謂語研究》,西南大學2020年碩士學位論文,第23頁。,值得商榷。首先,檢諸漢唐史籍,未見有太倉管理機構分曹治事者(5)《續漢書·百官志》云:“太倉令一人,六百石。本注曰:主受郡國傳漕谷。丞一人?!薄端螘ぐ俟僦尽?“太倉令,一人。丞一人。秦官也。晉江左以來,又有東倉、石頭倉丞各一人?!本囱蕴珎}下有分曹事。唐代的情況可參張弓《唐朝倉廩制度初探》第三章第四節“太倉的受糧和管理”(中華書局1986年版,第73-78頁),其中征引唐代政書及含嘉倉磚銘,也均未見太倉下之曹。;其次,即便太倉令、丞下分設左右二曹,其曹名稱當也不會與本署同名,稱作“左大倉曹”“右大倉曹”??紤]到嘉禾年間長沙、武陵一帶多有孫吳中軍駐扎(詳后),不排除“(大)倉曹”是典軍下屬負責處理與太倉往來文書、管理倉廩賬簿的機構。

此外,簡19中所見“中戶曹尚書郎黃聲”也頗值得矚目,“中戶曹尚書郎”乍看似是中央尚書之下的戶曹郎,但細究之下卻似是而非。漢晉以來,尚書機構下分“尚書曹”和“郎曹”,前者統率后者,每曹尚書一人,檢諸史籍,其職官稱呼一般是“某曹尚書”或“某部尚書”,后者為“一曹一郎”或“一曹多郎”,一般稱“尚書某曹郎”“某曹郎”或統稱“尚書郎”,但從未見有“某曹尚書郎”的稱呼(6)《吳書·張溫傳》一篇就載有尚書吏的三種稱呼,其曰“張溫字惠恕,吳郡吳人也……拜議郎、選曹尚書”。暨艷“字子休,亦吳郡人也,溫引致之,以為選曹郎,至尚書”?!坝侄Y之還,當親本職,而令守尚書戶曹郎,如此署置,在溫而已?!?。結合以上所論,頗疑“中戶曹”亦是典軍下之曹署,“中”或非“中外”之中,而是“左中右”之中,戶曹事繁,分為三曹應在情理之中。孫權之世,郎吏常作為朝廷使者頻繁外任,故在中軍遠征之際,“尚書郎”被臨時調任至“典軍”屬下處理文書事務也不無可能。

如上論不誤,則典軍之下有錄事、主吏曹、戶曹、田曹、倉曹、兵曹、金曹,儼然如同郡縣行政組織。那么,“典軍”的性質究竟是什么呢?以往學界對此關注頗多,但焦點大都集中在“右節度”及其所反映的孫吳軍糧調配體系上,相較之下,對于出米對象“典軍(某)曹史/典事”的關注則明顯不足。就筆者管見,目前僅有王素、谷口建速、蘇俊林、徐雪、戴衛紅等學者對此問題有所涉及。王素認為“典軍曹史應是當時討伐武陵蠻軍隊中的中下級軍官”[2];谷口氏認為“典軍”是孫吳負責軍功查定和軍隊人事的官員[3]110;蘇俊林[4]285、徐雪[5]58-60認為典軍曹史是受中央管轄的軍事系統的列曹官;戴衛紅則認為“典軍”或是“典軍將軍”之省,“典軍曹史”即是“典軍將軍”下屬諸曹的吏員[6]422-424。除此之外,唐長孺先生早在《吐魯番文書中所見高昌郡縣行政制度》中也論及“典軍”,他認為漢晉史籍中“典軍”基本均是中央官,“大致掌管功罪賞罰,行軍布陣等軍令之事”,但地方州郡僚屬可能亦有以“典軍”“典兵”為名目者,“只是于史無征而已”[7]363-364。綜觀以上成果,大都非專門之論,相關認識亦不乏抵牾之處,故關于此問題仍有進一步探討的必要。

二、漢晉史籍中的“典軍”

“典軍”之官,最早見于東漢靈帝“西園八校尉”?!逗鬂h書·孝靈帝紀》載,中平五年“八月,初置西園八校尉”,李賢等注引《山陽公載記》詳載八校尉姓名,其中有“議郎曹操為典軍校尉”[8]356,可見當時“典軍”是為校尉名號。這一名號隨后為曹操政權沿用,夏侯淵、丁斐先后擔任?!度龂尽の簳は暮顪Y傳》裴注引《魏書》:

淵為將,赴急疾,常出敵之不意,故軍中為之語曰:“典軍校尉夏侯淵,三日五百,六日一千?!盵9]270

同書《曹爽傳》裴注引《魏略》載:

(丁斐)為典軍校尉,總攝內外……自以家牛羸困,乃私易官牛,為人所白,被收送獄……太祖笑,顧謂左右曰:“東曹毛掾數白此家,欲令我重治,我非不知此人不清,良有以也。我之有斐,譬如人家有盜狗而善捕鼠,盜雖有小損,而完我囊貯?!盵9]289

彼時“西園八校尉”不復存在,《魏略》所載丁斐事跡中有“東曹毛掾數白此家”之語,所謂“東曹毛掾”是時任司空東曹掾的毛玠,由是可知典軍校尉應是曹操霸府中之軍職。但觀之曹魏典軍校尉的職事,卻不盡一致,夏侯淵任職時正值袁紹新破,從本傳所載行事看,其經常率軍出征。而丁斐任職時則稍晚,可能在建安末年曹操征孫權前后,但此時其職任似已不再實際統軍,而是“總攝內外”。從《魏略》記載丁斐“私易官?!焙筒懿佟氨I雖有小損,而完我囊貯”的評價來看,丁斐的實際職任很可能與管理后勤軍需有關。這說明,曹魏的“典軍校尉”可能只是軍號,具體職事則隨需而定。丁斐之后,“典軍校尉”再不見于曹魏史籍。時至西晉,諸將軍中有執掌宿衛的“典軍大將軍”,開府者可位比三公(7)可參張政烺:《中國古代職官大辭典》,河南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636頁。?!暗滠姟比允擒娞?這與漢魏以來是一脈相承的。

蜀漢亦有“典軍”,《三國志·蜀書·董和傳》裴松之注云:

亮卒,(胡濟)為中典軍,統諸軍,封成陽亭侯,遷中監軍、前將軍,督漢中。[9]980

同書《董允傳》曰:

允嘗與尚書令費祎、中典軍胡濟等共期游宴。[9]986

《王平傳》載:

亮卒于武功……遷后典軍、安漢將軍,副車騎將軍吳壹住漢中。[9]1050

此外,在《李嚴傳》裴注引諸葛亮彈劾李嚴書中有聯署者列銜名單,其中有“行中典軍討虜將軍臣上官雝”。細觀這份名單,可以發現其中對聯署者官銜的記錄頗有特點,試另舉二例如下:

領長史綏軍將軍臣楊儀

行中護軍偏將軍臣費祎[9]1000

其中“綏軍將軍”“偏將軍”等是將軍號應無疑問,而其之前的稱號,從“長史”為漢代以來將軍府傳統屬僚這一線索來看,“中護軍”等也應是諸葛亮軍府中之軍職,而軍職前之“行”字,表示這些軍職或是諸葛亮臨時板授,并未經過朝廷正式任命(8)《宋書·百官志》載:“蜀丞相諸葛亮府有行參軍,晉太傅司馬越府又有行參軍、兼行參軍,后漸加長兼字,除拜則為參軍事,府板則為行參軍?!??!败娐?軍號”的署銜模式,在《蜀書》中俯仰可拾,《王平傳》中“遷后典軍、安漢將軍”即是其例。這表明,蜀漢“典軍”為軍職,與魏晉之“典軍”軍號存在本質區別。但僅從上舉諸條史料,也很難看出蜀漢“典軍”的具體職事??傊?蜀漢之“典軍”為軍職而非軍號,有中典軍、后典軍、行中典軍,朝廷及重要軍府均有設置,職事不定,但從其任者多加軍號這一點看,典軍的職事應與統軍有關。

較之魏、蜀,《三國志·吳書》中孫吳“典軍”的史料相對豐富,共檢得七條,現不避煩瑣,轉引如下?!稄堈迅叫輦鳌?

及登卒后,為侍中,拜羽林都督,平三典軍事,為魯王霸友黨所譖,與顧(譚)承俱以芍陂論功事,休、承與典軍陳恂通情,詐增其伐,并徙交州。[9]1225

同事又見《顧譚傳》裴注引《吳錄》:

全琮父子屢言芍陂之役為典軍陳恂詐增張休、顧承之功,而休、承與恂通情。[9]1231

《朱據傳》:

嘉禾中,始鑄大錢,一當五百。后據部曲應受三萬緡,工王遂詐而受之,典校呂壹疑據實取,考問主者,死于杖下,據哀其無辜,厚棺斂之。壹又表據吏為據隱,故厚其殯。權數責問據,據無以自明,藉草待罪。數月,典軍吏劉助覺,言王遂所取,權大感寤,曰:“朱據見枉,況吏民乎?”乃窮治壹罪,賞助百萬。[9]1340

《滕胤傳》:

《濮陽興傳》:

左典軍萬彧素與烏程侯孫晧善,乃勸興、布,于是興、布廢休適子而迎立晧。[9]1452

《賀邵傳》:

出為吳郡太守,孫晧時,入為左典軍,遷中書令,領太子太傅。[9]1456

孫吳“典軍”在史籍中有稱“左典軍”者,亦有單稱“典軍”者,孫權至孫皓時皆有設置,可見非一時之制。從《滕胤傳》《賀邵傳》看,它不同于曹魏作為軍號的典軍,而更接近于蜀漢的典軍,是一種軍職。胡三省對典軍有多種表述,他在“典軍楊崇”條下注曰“楊崇蓋(滕)胤帳下典軍”,而在“典軍施正”條下卻注“吳制,中營置左右典軍”,似乎認為孫吳中營和某些軍府均置有典軍[10]2434、2447。盧弼在《三國志集解》中,據《張休傳》“平三典軍事”及“左典軍”諸例,推測孫吳有左、中、右三典軍[11]982下。

從上舉史料看,無論是典軍還是左典軍、三典軍,均與孫吳中軍的關系極為密切(9)需要說明的是,孫吳“中軍”的概念有時特指宮廷禁衛軍,但有時又指除宿衛禁軍外的京師諸軍,此處“中軍”取何茲全《魏晉之中軍》一文中的概念,泛指衛戍京畿的部隊,其中包括負責宮廷警衛的禁軍??蓞⑵渲蹲x史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242-268頁。?!稄埿輦鳌贰额欁T傳》所載“典軍論功案”是一組內容相對充實的史料,我們擬以此為例對這一問題做些說明。所謂“典軍論功案”,實際上源于赤烏三年孫權命全琮發動的“芍陂之役”,《顧譚傳》對該案始末有詳載:

譚弟承與張休俱北征壽春,全琮時為大都督,與魏將王凌戰于芍陂,軍不利,魏兵乘勝陷沒五營將秦晃軍,休、承奮擊之。遂駐魏師。時琮群子緒、端亦并為將,因敵既住,乃進擊之,凌軍用退。時論功行賞,以為駐敵之功大,退敵之功小,休、承并為雜號將軍,緒、端偏裨而已。寄父子益恨,共構會譚。[9]1230

因為論功不平,全氏父子屢屢向孫權申告,指責張休、顧承暗通典軍陳恂以“詐增其伐”?!胺?功勞也”,此處指代軍功。秦漢時期申報、審核軍功有一套嚴格的制度,包括申報、校驗、登記等多個流程(10)相關成果可參朱紹侯:《西漢的功勞閥閱制度》,《史學月刊》1984年第3期;大庭修:《秦漢法制史研究》第四篇第六章“漢代的因功次晉升”,林劍鳴等譯,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442-457頁;戴衛紅:《伐閱之源流與演變:以出土資料為中心》,北京大學中國古代史研究中心編《田余慶先生九十華誕頌壽論文集》,中華書局2014年版,第231-241頁等。。所謂“詐增其伐”落實在文書行政層面,是負責登記、審核軍功的官吏通過在“伐閱簿”之類的籍簿中舞文弄墨的方式實現的。典軍陳恂應當就是這類機構中的主事者。

從此案始末可見,典軍負責登記、審核諸將功績,全琮雖是衛將軍、大都督,但對于典軍的工作亦不能干涉,以至于全氏子弟屈居次功后,只能向孫權申告,這表明典軍陳恂非是全琮軍府之吏,很可能直接聽命于孫權。從這次芍陂之役孫吳方面的軍力構成來看,軍將大都來自中軍?!稄埿輦鳌份d傳主“為侍中,拜羽林都督,平三典軍事,遷揚武將軍”[9]1225,羽林自漢代即是禁軍軍號,羽林都督主宿衛應無疑問,張休兼平三典軍事,暗示了典軍與禁軍間存在的關聯?!额櫝袀鳌份d“拜(承)昭義中郎將,入為侍中。芍陂之役,拜奮威將軍”[9]1231,顧承以中郎將的身份入為侍中,職位或與張休相仿,亦主宿衛。全緒、全端二人當時的身份并不明確,《全琮傳》只載“琮長子緒,幼知名,奉朝請,出授兵,稍遷揚武將軍”[9]1383。不過,從張、顧子弟典掌禁軍的情況來看,全氏子弟很可能亦是如此。此外,還有“五營將秦晃”,“五營”又見于《孫和傳》,其載“權欲廢和立亮,無難督陳正、五營督陳象上書”[9]1369,其中“無難”是孫吳宿衛營號[12]174-176,與之并列的“五營”,極可能亦是宿衛之營。綜上,典軍陳恂負責登記中軍諸將戰功,羽林都督張休又得以“平三典軍事”,皆可說明典軍與中軍事務存在著密切聯系。

至于《滕胤傳》中的典軍楊崇,胡三省言其是滕胤“帳下典軍”,也可再商。本傳言滕胤時任衛將軍,孫欲遷任其為大司馬,外駐武昌,滕胤不從,于是“勒兵自衛,召典軍楊崇、將軍孫咨,告以為亂”。滕胤在“勒兵自衛”之后,方才將孫反亂的消息告知二人,若二人是滕胤帳下將領,應當在其“勒兵自衛”時就已獲知消息,不煩專門召見。況且當時“將軍孫咨”也并非滕胤部將,《孫皎傳》載“咨羽林督,儀無難督。咨為滕胤所殺”[9]1208??梢婋放e兵時,孫咨是負責宿衛的羽林督。從最終“兵大會,遂殺胤及將士數十人”的結果看,滕胤當時掌握的兵力并不多,他聯絡孫咨,應當是謀求爭取中軍的支持以擴充實力,孫咨不從,于是被滕胤所殺。如此,則典軍楊崇亦有可能與中軍事務有關。

經過以上稍顯迂曲的論證,我們已對孫吳典軍的性質有初步了解:它并非軍號,而是負責中軍相關事務的軍職。但這樣的認識仍是霧里看花,史籍中關于典軍具體職事的記載,除了《張休傳》《顧譚傳》中芍陂之役陳恂登記軍功外,再無其他直接線索可循,只能另覓蹊徑。史料中有一個值得注意的現象:孫吳凡任典軍者皆不加軍號,這與中軍諸營督將截然不同,與蜀漢的情況也不同。此外,孫吳歷代名將無任此職者,唯一在《吳書》有傳的賀邵,任典軍前后分別是吳郡太守和中書令,與之相似,勸諫濮陽興的左典軍萬彧,《孫皓傳》稱其“昔為烏程令,與皓相善”[9]1162,二人均在行政系統流轉,亦無領兵事跡。這暗示典軍的職事雖與軍事有關,但很可能本身并不實際領兵。關于此點,《張休傳》中“平三典軍事”或可為一佐證?!捌饺滠娛隆庇谑芳袃H此一見,但類似的表述卻有不少,如漢魏以來的“平尚書事”,除此之外,《吳書》中還有“平諸官事”“平九官事”“平西宮事”“平荊州事”,這些頭銜應當都是從“平尚書事”衍生而來?!捌缴袝隆庇址Q“錄尚書事”“省尚書事”,原本是“皇帝派駐尚書機關的高級專員”[13]115,可代替皇帝平判尚書的文書??芍?兩漢以來“平某事”的職銜大都與文書行政相關,其所“平事”的機構也往往與文書政務相關。孫吳有“平荊州事”之銜,又有潘濬“掌荊州事”,呂岱“代濬領荊州文書”,荊州是孫吳在長江中游的最高政務機關,“平/掌荊州事”就是指平判荊州文書事務。明乎此,我們就至少可以確定“平三典軍事”的“典軍”,其執掌也應與文書行政相關,它雖是在軍中任職,平時也負責登記、評定軍功,但其自身卻并不領兵(11)依《吳書》行文慣例,一般會使用“督”來描述軍事上的統屬關系,如諸葛恪、孫峻“督中外諸軍事”,又如張溫率軍赴豫章部伍出兵,孫權令其“董督三郡”,再如呂岱“督孫茂等十將從取長沙三郡”等,不勝枚舉。張休當時是領有營兵的羽林都督,若典軍亦是領有營兵的軍職,行文中亦應用“督”而非“平”來描述前者對后者的統屬關系,但事實卻并非如此,這也從另一側面說明了典軍的職官性質。。

除了登記軍功,典軍的職事還包括哪些內容?《朱據傳》中“王遂詐領軍費案”亦可提供一些線索。此案的相關記載一如上引,茲不贅。該案中朱據最終得以冤雪。此案的關鍵轉折在于典軍吏劉助,那么,劉助又是如何發覺實情的呢?我們試以文書行政的視角對此案再做剖析。朱然部曲應領三萬緡新錢,但實際上卻未曾領取,其營中“主者”自然不會將這筆款項入賬,但由于王遂冒領,負責發放新錢的機構賬簿上卻實際存在一筆支出賬,如此,負責典校文書的呂壹就發現了其中抵牾之處,此案由此爆發。由于這筆款項根本沒有入賬,營中“主者”和朱據陷入“無以自明”的尷尬境地。那么,誰最有可能發覺其中真相呢?我們推測是保留支出憑證的支出方。根據吳簡中三州、州中倉出米簡的基本格式可知,當時財務支出文書需要登載實際支出時間、領取人等詳細信息,這些文書由倉吏定期整理呈交倉曹審核,成為日后審計、追查的關鍵依據。倉的管理模式如此,庫應當去之不遠(12)關于吳簡中的庫支出賬,可參谷口建速:《走馬樓呉簡にみえる庫関係簿と財政系統》,收錄于《社會·經濟·觀念史視野中的古代中國——國際青年學術會議暨第二屆清華青年史學論壇論文集》下冊,清華大學人文社會科學學院歷史系2010年1月16日,第765-781頁。。因此,“典軍吏”劉助能夠發覺真相,他本人很可能就負責相關文書事務。而朱據自黃龍元年“尚公主”后,作為駙馬就再未駐屯外地,其部曲自然也就具備了“中軍”的性質,這正是在典軍的管轄范圍內。綜上,我們認為典軍設置于中軍,除了戰時登記軍功的職能外,平??赡苓€肩負有經辦軍需文書的任務,總之均與文書行政密切相關。

三、吳簡中的“典軍”

經過以上梳理,回過頭來再看吳簡中的“典軍”,可以發現與傳世文獻存在契合之處。首先是職能方面,吳簡中典軍下有錄事、主吏曹、戶曹、田曹、倉曹、兵曹、金曹,與郡縣行政組織幾乎如出一轍,表明該機構的主要職能就是處理文書相關事務,這與《吳書》中典軍的形象是相符的。但另一個問題也隨之產生:既然典軍是與中軍有關的軍職,那么,在軍事組織中何以會出現諸如戶曹、田曹、金曹等與民政相關的曹署(13)兩漢軍府組織架構中亦有諸曹吏,但較之郡縣掾屬似不發達,目前所見只有“兵曹掾史”和“稟假掾史”,可參《續漢書·百官志》。?我們認為,這可能與孫吳的兵戶制度有關。關于魏晉時期的士家/兵戶制度,學界不乏高論,有學者注意到孫吳兵戶制與曹魏士家制存在差異:曹魏實行“錯役法”,兵士家屬作為人質要與服役的兵士分居兩地,以防止士兵逃亡;但孫吳卻只控制軍將家屬,所謂“邊屯守將,皆質其妻子”,普通兵士家屬則可隨營居住[14]99-103。除了戍守地方的兵戶,衛戍建業的中軍亦是如此,《吳書·妃嬪傳》載:

孫和何姬,丹楊句容人也。父遂,本騎士。孫權嘗游幸諸營,而姬觀于道中,權望見異之,命宦者召入,以賜子和。[9]1201

孫權所“游幸”的諸營,應當即是建業附近的中軍軍營,途中望見騎士何遂之女,這說明中營兵戶也是合家居于營中的。這些隨營兵戶擁有專門的戶籍,直接隸屬于本營軍將,不屬郡縣管理[15]。在承平時期,這些兵戶的生活與普通郡縣民差異并不大,他們同樣需要耕種田畝、繳納租稅、承擔徭役(14)唐長孺早已指出,孫吳的兵“決非是單管打仗的戰士,他們同樣要耕田”,詳參《孫吳建國及漢末江南的宗部與山越》,收入其著《魏晉南北朝史論叢》,中華書局2011年版,第15-16頁。,如孫權黃武五年,陸遜就曾建議“諸將增廣農畝”[9]1132,此后孫休詔書中也稱“自頃年已來,州郡吏民及諸營兵,多違此業,皆浮船長江,賈作上下,良田漸廢,見谷日少”[9]1158。直至吳末,賀邵還曾上書云“江邊戍兵,遠當以拓土廣境,近當以守界備難,宜特優育,以待有事,而征發賦調,煙至云集,衣不全裋褐,食不贍朝夕,出當鋒鏑之難,入抱無聊之慼”[9]1458。如此,兵戶的日常生活除了與軍事相關的事務外,自然也會衍生出一些如戶籍管理、賦役征發、案獄訴訟等民政相關事務。因此,遍布孫吳境內的大小軍營,名義上雖然不是郡縣,但事實上卻具備了郡縣的行政管理內容。為管理兵戶,孫權中軍及各地軍將幕府中,建立一套類似于郡縣的行政系統勢在必行。吳簡中所見典軍諸曹,正是這類機構。而典軍的角色或類似于漢代將軍府中“署諸曹事”的長史,總攬營中大小事務。孫吳在建業周邊部署的中軍數量眾多,諸營林立,或需設置“三典軍”以分部掌管相關文書事務(15)孫吳中軍兵力史無明載,但有數據可供參考,《晉書·王渾傳》載“吳丞相張悌、大將軍孫震等率眾數萬指城陽,渾遣司馬孫疇、揚州刺史周浚擊破之”,同書《王濬傳》稱此事為“王渾久破皓中軍,斬張悌等”,可見吳末孫皓之中軍至少有數萬人之多。。

《吳書》中所載基本均是中軍之典軍,但如上所述,各地軍營亦有管理兵戶的基本需求,想必地方諸軍將幕府中亦應有類似機構,惜史書未載。吳簡中之典軍,應當為中軍之典軍。前揭成果多將典軍與潘濬征討武陵蠻的行動聯系起來,可從。從《吳書》所載參與此次伐蠻行動的軍將構成看,除了屯駐荊州的潘濬和呂岱外,還有不少來自建業者,如朱然之子朱績:

績字公緒,以父任為郎,后拜建忠都尉。叔父才卒,績領其兵,隨太常潘濬討五溪,以膽力稱。遷偏將軍營下督。[9]1308

呂范之子呂據:

據字世議,以父任為郎,后范寢疾,拜副軍校尉,佐領軍事。范卒,遷安軍中郎將……隨太常潘濬討五谿,復有功。[9]1312

二人均是勛貴子弟,朱績最初以父任為郎,此后繼領叔父營兵,從此后“遷偏將軍營下督”,及魯王孫霸主動結交的記載看,他應當長期在京畿領兵。呂據年少亦以父任為郎,呂范病重時曾“佐領軍事”。按,呂范晚年任丹陽太守、揚州牧,一直屯駐于建業。其后呂據升任安軍中郎將,應當也是中軍將領。此外,還有鐘離牧,其本傳所載仕宦履歷只從“赤烏五年,從郎中補太子輔義都尉”起,不言從征武陵之事,但裴注引《會稽典錄》載鐘離牧自言:“大皇帝時,陸丞相討鄱陽,以二千人授吾,潘太常討武陵,吾又有三千人?!盵9]1395可知鐘離牧應是以郎中的身份從征武陵,其所領之兵亦當來自中軍。此外,從兵力上看亦是如此,史載潘濬初為將時(黃武元年)領兵不過五千人,呂岱在征討交州時(黃武五年后)“督兵三千人”,至黃龍三年征討武陵蠻時,考慮到兵士損耗及補充的情況,二人本營兵力之和至多不過萬余,但據《吳主傳》潘濬所督伐蠻諸軍卻有五萬人,這多出的三萬余人,恐怕多半皆是孫權調撥的中軍(16)步騭曾向駐在武昌的太子孫登“條于時事業在荊州界者”,即孫吳在荊州部署的軍將名單,有“諸葛瑾、陸遜、朱然、程普、潘濬、裴玄、夏侯承、衛旌、李肅、周條、石幹十一人”,檢諸史料,除潘濬外,其余諸將均未參與征討武陵蠻的行動??芍舜螒鹨?荊州方面主要軍將參與不多。。如此,在荊州出現管理中軍事務的典軍諸曹,似乎就不那么令人意外了。

此外,典軍諸曹的奉米支出需由右節度府經辦,這有別于一般流程。在州中倉出米簡中,倉米支取大都經由督軍糧都尉和邸閣,本地軍將支取奉廩即是如此,如:

20.出倉吏黃諱、潘慮所領嘉禾元年稅吳平斛米卌九斛九斗二升為稟斛米五十二斛,邸+閣右郎中李嵩被督軍糧都尉嘉禾二年五月十二日辛未書,給豫州+督軍都尉朱節所主吏謝林、鐘露二人稟,起嘉禾二年正月有閏月訖十二+月,人月二斛,其年五月十六日付吏吳楊。(捌·3050+3049+3048+3047)(17)此組簡最早為鄔文玲綴合,詳參其文《〈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竹簡(捌)〉所見州中倉出米簿的集成與復原嘗試》,《出土文獻研究》第16輯,第341-342頁。

其中“豫州督軍都尉”,應當是指時任豫州牧諸葛瑾軍中的督軍都尉(18)《諸葛瑾傳》:“權稱尊號,拜大將軍、左都護,領豫州牧。及呂壹誅,權又有詔切磋瑾等,語在權傳?!睆男形膩砜?至少在孫權稱帝至赤烏元年呂壹伏誅期間,諸葛瑾的職銜未曾發生過變動,故吳簡所示嘉禾二年之時,其應帶有豫州牧之銜。彼時吳與蜀擬分天下諸州,豫州在吳分,但并未實際控制,諸葛瑾駐屯公安,豫州牧只是虛銜而已,因此,“豫州督軍都尉”還應視作諸葛瑾營中之軍職,并非豫州州府之吏。,當時諸葛瑾屯駐荊州公安,軍營距離長沙未遠,其屬吏從州中倉領受廩米,不見節度府干預。也有不經由督軍糧都尉和邸閣,從州中倉直接支取奉米的情況,一般也均為太守、侯相、左右尉等長沙本地長吏(可參簡柒·4194、4205、4212、4389)。而關于右節度府的性質,學界已多有探討,指出其是孫吳統籌軍糧調度的機構(19)可參羅新:《吳簡中的“督軍糧都尉”簡》,《歷史研究》2001年第4期;侯旭東:《吳簡所見“折咸米”補釋——兼論倉米的轉運與吏的職務行為過失補償》,《吳簡研究》第二輯,崇文書局2006年版,第176-191頁;戴衛紅:《長沙走馬樓吳簡中軍糧調配問題初探》,《簡帛研究》二〇〇七,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2010年版,第204-224頁等。。值得注意的是,當時擔任節度官的皆是孫權的心腹要臣,如徐詳、諸葛恪、顧譚等,從各自本傳的記述看,節度應當就設置在建業附近,屬于中央官。那么,遠在荊州的典軍諸吏需要經由中央節度官的特別許可,方才能從駐地糧倉中支取奉米。如此特殊的流程或可說明,典軍與本地軍將有所不同,原本也應是受中央直接支配的官吏。

至此,似乎還有一個問題需要做出解釋:孫吳兵戶雖是隨營居住,但實際作戰時為輕裝簡行,一般只是征發兵士,家屬則留于屯營(20)《蔣欽傳》載:“初,欽屯宣城,嘗討豫章賊。蕪湖令徐盛收欽屯吏,表斬之,權以欽在遠不許?!笨梢娛Y欽出征并非空營而出,屯營中應當留有軍士家屬及相關官吏。。此次伐蠻之役孫吳中軍勞師遠征,軍中理論上只有兵士,為何又會出現典軍田曹、戶曹這類頗具民政色彩的曹署呢?是否有兵戶家屬也隨軍一同來到荊州呢?確實存在這種可能。潘濬此次伐蠻統軍五萬,從黃龍三年二月至嘉禾三年十一月,歷時將近四年,參與人數之多、持續時間之久在孫吳軍事史中都屬罕見,表明這不同于一般的遭遇戰,而是一場持久戰、消耗戰。歷時數年的屯戍,對于遠征荊州的數萬中軍士卒而言意味著與家人長久分別,這在當時是有違人情的,不僅會導致兵士“怨曠積年”,士氣低落,也不利于兵戶的人口增殖(21)“怨曠積年”語出《魏書·蔣濟傳》。陳玉屏對曹魏“錯役制”下兵士與家屬長期兩地分居的弊端有過探討,指出不僅會造成士兵怨曠,還會影響士家人口的增殖,詳參其著《魏晉南北朝兵戶制度研究》,巴蜀書社1988年版,第70-73頁。孫吳統治者對此也十分重視,如駱統勸諫曰:“彊鄰大敵非造次所滅,疆埸常守非期月之戍,而兵民減耗,后生不育,非所以歷遠年,致成功也?!笔份d孫權“深加意焉”。再如諸葛恪執政時曾言:“自古以來,務在產育,今者賊民歲月繁滋,但以尚小,未可得用耳。若復十數年后,其眾必倍于今,而國家勁兵之地,皆已空盡,唯有此見眾可以定事。若不早用之,端坐使老,復十數年,略當損半,而見子弟數不足言?!?。在曹魏“錯役制”之下,一般采取定期輪戍的方式解決這種矛盾,而孫吳兵戶隨營集中居住,因此,在征討武陵蠻時允許士卒家屬隨軍屯戍應當也是可以理解的。在吳簡三州倉出米簡中,有向潘濬、呂岱所領營士及其家屬支付廩糧的記錄,表明參與征討武陵蠻的屯戍軍士中,確有與家屬同居者(22)詳參拙文《〈三國志·吳書〉“漚口”地望再探——兼論潘濬征討五溪蠻的軍事地理》,待刊稿。。如:

21.嘉禾三年五月十一日甲午書,給大常劉陽侯所領留屯及從在武+昌吏士及妻二百一十八人,起其年四月訖五月,其八十六人留屯吏士,其廿一(玖·4214+4909)

只是這種臨時性的遷移很可能并非舉家前往。根據吳簡中“師佐家屬籍”的注記看,這些在官府/軍隊長期集中服役的師佐,有一些是將妻子、兒女乃至父母一同帶往服役地點,也有相當部分的師佐家屬并未隨行,這可能是根據服役者個人家庭狀況自行決定的,但家屬無論隨行與否,他們的行蹤都在官府的掌控之下(23)關于吳簡中“師佐籍”論者眾多,此不備舉。蔣非非曾對“師佐籍”中家屬注記有專題研究,可參其文《走馬樓吳簡師佐及家屬籍注記“見”考》,《吳簡研究》第三輯,中華書局2011年版,第109-122頁;《走馬樓吳簡師佐及家屬籍注記“屯將行”及“單身”與孫吳軍法》,《簡帛研究》二〇一一,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2013年版,第164-183頁。。孫吳師佐及其家屬雖非軍戶,但為軍事化管理,故正式兵戶的情況或許去之不遠。但即便是只有部分家屬隨軍,日常生活中產生的各類庶務也需要有官吏負責處理,典軍戶曹、田曹等民政類曹署正扮演了這樣的角色。

吳簡中的典軍除出現在州中倉出米簡外,還見于“舉私學”相關文書。在《竹簡〔伍〕》中,有一組序號相連、內容相關的“舉私學”文書簡:

26.列吏催促連歲不□□□□□令不□□又當勑諸□□(伍·3648)

這組竹簡殘泐較重,無法綴連,但內容相關。據行文語氣看應是下行文書,內容大致是對舉私學的一些具體要求。其中簡25、27中,特別提到“其軍吏應舉者……”和“其諸將所舉別列”,顯示出軍事系統舉私學需要單獨別列,與郡縣系統有所不同,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結合簡22中“若知書,付典軍、督軍”的規定,似可認為軍將及軍吏所舉之私學,如若符合“知書”的要求(24)“知書”可與吳簡“舉私學狀”中“能書畫”一類的記錄對觀(如《監長沙邸閣右郎中張俊移私學弟子區小文書木牘》,參張永強:《“能書畫”的私學弟子》,《美術報》2019年6月8日第15版)。邢義田曾對居延漢簡個人功勞檔案中的“能書”記錄做過探討,他認為“能書”在字面意義上僅指能書寫,“實際上可能還具有例如能史書或某種程度撰寫公文的能力”,應可從,見《漢代邊塞隧長的文書能力與教育》,收入其著《今塵集》,中西書局2019年版,第52-53頁。,最終還是要交由“典軍”和“督軍”安排,而非同郡縣吏所舉私學那般發遣至“宮”?!暗滠姟钡纳矸秩缟纤?至于“督軍”,一般認為是朝廷派駐諸郡監領郡兵的使者,但上引出米簡有“豫州督軍都尉所主吏”,可知各地軍將營中亦置有此官,從“所主吏”的表述看,“督軍”亦領有吏員。之所以如此安排,或與當時能夠勝任文書行政的軍吏短缺有關,簡23“上大將軍事□經□職使不供”很可能就是這種情況的反映,為了保證軍隊文吏的數量,必須保持軍吏所舉私學均是在系統內部流動。這也從另一個側面再次印證了前文對于典軍主管文書事務的判斷。

四、余論

孫吳國祚短促,國家制度不及完備,但同時又雜有不少本朝創設的新制,加之《吳書》在此方面記載闊略,致使孫吳職官制度多有晦暗難明之處?!暗滠姟本褪瞧渲幸焕?。盡管我們根據殘篇斷簡,努力拼湊出孫吳“典軍”的形象,但距離歷史實際恐怕還是有相當的距離。一些制度運行層面的細節,依據現有材料都暫時無法找到滿意的答案,只能俟諸來日新材料的發現。

但經過辨析材料,我們至少廓清一些基本事實:孫吳之典軍并非軍號,而是設置于中軍的軍職;它的功能兼及軍政與民政:在軍事上負責登記軍功、調配軍需,在民政層面負責兵戶管理;其僚屬組織形式一如郡縣曹吏,而這又是孫吳兵戶家庭成員隨營居住的特點造成的。

軍府兼理民政,令人不由聯想到兩晉南朝的州軍府。關于此點,中外學者所論頗多(25)代表性研究有嚴耕望:《中國地方行政制度史——魏晉南北朝地方行政制度》第三章“州府僚佐”,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版,第175-210頁;濱口重國:《所謂隋的廢止鄉官》,收入劉俊文主編《日本學者研究中國史論著選譯》第四卷,中華書局1992年版,第315-333頁;陶新華:《魏晉南朝中央對地方軍政官的管理制度研究》,巴蜀書社2003年版。,他們指出兩晉南朝時期州刺史例帶將軍號,致使一州之內出現將軍府和州官兩套行政系統。濱口重國指出,府官“有種種事務如籌措并出納軍費、管理并輸送武器糧秣、征發動員兵士、任用府吏,以及屯田、軍法等。為處理這些事務,必然要設置眾多僚屬。這些僚屬與處理一般民政的州的機構密切相關,甚至有些官名如田曹、主簿等都與州官相同”[16]325。從結果上看,這與上文所論典軍諸曹極為相似,二者均成為總攬軍民事務的機構,不同的是,前者是一個軍政侵奪民政的過程,形式上仍屬地方行政機構的范疇;而后者則是軍政體系對民政體系的模仿,但形式上則是與郡縣分立的軍營。這從北方十六國時期也能看到些許端倪。有學者注意到,十六國時期不少政權的地方行政機構有“軍鎮化”之勢,相較東晉南朝而言,它的軍事化程度更為徹底:干脆徹底棄用了郡縣體制,以軍鎮代行地方行政管理職權(26)參牟發松:《十六國時期地方行政機構的軍鎮化》,《晉陽學刊》1985年第6期;高敏:《十六國時期的軍鎮制度》,《史學月刊》1998年第1期,后收入其著《魏晉南北朝兵制研究》,大象出版社1998年版,第252-273頁。。一些軍鎮設有護軍統轄軍民事務,從前秦《廣武將軍□產碑》碑陰題名看,護軍屬吏有戶曹、錄事、主簿、功曹等,一如傳統郡縣僚屬(27)高敏:《十六國時期前秦、后秦的“護軍”制》,《中國史研究》1992年第2期?!稄V武將軍□產碑》拓片及錄文可參(日)北朝石刻資料の研究班編著《北朝石刻資料選注(一)》,《東方學報》2011年第86冊,第346-354頁。,這與孫吳典軍頗為相似。

值得注意的是,孫吳在軍府機構趨于“郡縣化”的同時,郡縣行政“軍事化”的趨向也很明顯,首先,從吳簡對長沙太守職銜的記錄中,有“領長沙大守行立節校尉”的稱謂(叁·3936、捌·4195),這說明當時長沙太守領有軍號[17]340-346;其次,還有一個耐人尋味的細節值得關注:吳簡中所見兩件貪污案,即“許迪割米案”和“朱表割米案”中,兩名當事人均是郡縣系統吏員,但處罰時卻都行用軍法(28)有關兩案的研究,可參徐暢:《新刊長沙走馬樓吳簡與許迪割米案司法程序的復原》,《文物》2015年第12期;陳榮杰:《走馬樓吳簡“朱表割米自首案”整理與研究》,《中華文史論叢》2017年第1期等。。行政長官而帶軍號、非軍事場合行用軍法,都曾被視作是南朝地方政權軍事化的重要表征[18]。從這一點來看,似乎又能從孫吳政權中依稀看到一些東晉南朝的影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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