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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0—3 歲育兒家庭托育需求影響因素研究

2024-02-29 01:54尹杰媛
教育參考 2024年1期
關鍵詞:托育昆明市育兒

牟 洋 田 櫻 尹杰媛

(1.昆明幼兒師范高等??茖W校幼兒高等教育研究中心 云南昆明 651700;2.昆明幼兒師范高等??茖W校早教學院 云南昆明 651700)

一、研究背景

為響應國家政策,云南省政府于2020 年6 月發布《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促進3 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實施意見》,提出了2020 年至2025 年的發展目標和任務,包括建設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普及嬰幼兒早期發展知識、提高家長及嬰幼兒照護者接受科學育兒指導的比例等。本研究從家庭因素、政策因素和托育機構因素三個層面分析云南省昆明市公共托育服務體系建設的現狀和影響因素。家庭因素主要包括家庭對嬰幼兒照護服務的需求、態度和參與程度以及家庭科學育兒的水平和意識。政策因素主要包括昆明市政府制定和實施的相關政策對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指導和保障作用。托育機構因素主要包括托育機構的服務質量和水平以及托育機構提供的嬰幼兒照護服務的內容和形式。本研究旨在探討昆明市公共托育服務體系建設的效果和存在的問題,為嬰幼兒家庭托育服務提供更好的支持和保障。

二、家庭托育服務需求的相關研究

(一)父母的育兒偏好與實際選擇的差距

托育服務對父母工作和嬰幼兒發展起到重要支持作用。但不同收入和階層的家庭在育兒安排決策上有較大差異,可根據護理類型、環境和提供者進行分類。[1]育兒決策對家庭和公共利益有重大影響,但嬰幼兒接受的護理質量不同,一些育兒機構只能提供最低標準的護理服務。[2]父母在制定育兒決策時,需考慮地點、成本、護理的可用性以及工作時間表和靈活性等后勤因素。[3][4][5]在諸多限制下,父母的育兒選擇很難滿足他們的偏好,低收入家庭面臨更大的挑戰。他們的選擇受到有限經濟條件和不穩定工作時間的制約,缺乏彈性的就業政策進一步限制了低收入父母的育兒選擇。在一些低收入社區,高質量的護理服務供給資源非常有限,匹配到高質量的護理服務尤其具有挑戰性[6][7]。

此外,低收入家庭往往缺乏良好的信息來源,如缺乏托育服務轉介機構,往往匆忙安排托育服務以滿足工作要求。父母的偏好受家庭環境和社區環境影響,包括父母和孩子的特征、父母的價值觀和信仰、育兒服務的數量和質量、父母的就業特征、家庭社會網絡和消費者信息的可用性等。父母通常選擇一種特定的護理安排,因為他們的個人偏好或滿足一些理想的功能,如托育服務提供者的經驗和培訓等。但受有限的育兒機會和考慮成本等限制,導致可提供給父母選擇的服務與他們最初設想的差距較大。[8]育兒家庭自身的收入水平、監護人職業、父母育兒觀念以及托育服務機構的交通、服務質量都會顯著影響托育服務需求,本研究中將以上因素作為自變量納入測量模型。中低收入育兒家庭托育服務需求難以得到滿足,除了家長自身勞動特點、收入水平和優質托育服務資源不足外,與托育服務政策未能發揮其保障作用也有很大關系。

(二)托育政策對女性就業和家庭責任劃分的影響

托育政策是國家社會政策的主要工具之一,對女性的就業條件和伴侶之間的家庭責任劃分有深遠影響。女性通常被視為嬰幼兒的主要照顧者,其教育背景和就業情況是影響家長是否使用正式托育服務的關鍵因素。[9]俄羅斯政府賦予母性特殊的社會意義,強調配偶之間共同承擔家庭和父母責任,而非支持官方的平等主義。[10]盡管如此,女性仍被期望充分參與勞動力市場。發達國家已經廣泛研究了兒童保育成本對女性勞動力供應的影響,采用了各種降低育兒成本的措施。假設托育價格隨當地托育服務的質量而變化,并根據托育計劃的屬性,根據托育中心和家庭日托所的每小時費用來衡量托育成本。我國學者宋月萍等人發現,兒童保育成本對移徙者和當地母親的勞動力參與和兒童保育有強烈的負面影響。[11]在美國和加拿大,大多數幼兒都經歷過低質量的托育服務。在“父母選擇”的名義下,政府允許大量沒有執照的托育服務提供者(中心和家庭)存在。由于大多數父母在缺乏充分了解托兒服務提供者基本特征的情況下就被迫做出了嬰幼兒托育服務的選擇,因此父母只是急需解決托育需求的消費者。此外,研究者還發現,大多數父母對于選擇持有執照的早期教育和護理(ECEC)具有強烈偏好。[12]

西方國家的托育服務政策主要是為了厘清家庭育兒照護責任,鼓勵已婚已育女性提升自身的勞動參與,促進經濟增長,而非單純幫助家庭減輕育兒負擔,分擔育兒成本,進而讓本國公民能夠有更多的精力和財富實現優質育兒。多數中低收入育兒家庭依然面臨高昂的育兒成本以及繁重的嬰幼兒照護任務。政府所能提供的優質托育服務資源分配不均,中低收入育兒群體難以獲得良好的托育照護服務,導致托育服務政策未能較好地滿足其托育服務需求。我國托育服務政策是否面臨同樣的困境?昆明作為西南的省會城市,近幾年的人口出生率持續走低,托育服務政策作為生育政策的配套政策,能否通過有效減輕育兒家庭的養育壓力來影響育兒家庭的托育服務需求是本研究關注的焦點。

綜上所述,0—3 歲育兒家庭托育服務決策是涉及多個層面的復雜過程,受到家庭自身因素、托育服務機構因素以及公共政策的影響。深入理解0—3 歲育兒家庭托育決策偏好的影響因素,有助于政策制定者制定更合理有效的托育政策,滿足不同家庭的需求和期望,提高托育服務的質量和可及性,促進0—3 歲兒童的健康成長和發展。

三、昆明市公共托育服務需求影響因素實證分析

(一)調查樣本的人口學特征

為研究昆明市育兒家庭托育服務決策影響因素,本研究通過問卷星對昆明市官渡區、五華區和盤龍區820 個育兒家庭進行了問卷調查,發放問卷820 份,回收有效問卷799 份,有效率為97.43%。表1 展示了本研究的樣本特征。

表1 調查樣本的人口學特征

(二)信效度檢驗

本研究采用SPSS 26.0 對799 份有效問卷進行效度檢驗。問卷包含三個維度:家庭因素、托育機構因素和政策因素。本研究對問卷的內容效度和結構效度進行檢驗,以保證分析結論的可靠性和有效性。內容效度通過專家評審法進行評估,結構效度通過KMO 和Bartlett 檢驗進行評估。結果顯示KMO 值為0.947,Bartlett 球形檢驗卡方值為11602.66,P<0.05,說明問卷具有較高的結構效度。

(三)模型建立與單因素分析

基于量表的設計和數據收集,本研究主要通過回歸模型將家庭因素、托育機構因素和政策因素作為自變量,將昆明市群眾托育需求作為因變量,即“您的孩子是否有托育服務需求”,由于該變量為二分類變量,即沒有托育服務需求賦值為0,有托育服務需求賦值為1??山⒍狶ogistic 模型如下:

其中,P 表示育兒家庭有托育服務需求的概率,P/(1-P)表示育兒家庭有托育服務需求與沒有托育服務需求的概率之比。α 為常數項,βj為自變量,Xj的回歸系數。根據前述的研究和理論,育兒家庭的托育需求受到家庭、托育機構和政策等因素影響,模型中各自變量定義與因變量的單因素分析結果如表2 所示。

表2 影響育兒家庭托育需求的單因素分析

表2 顯示了家庭因素、托育機構因素和政策因素等自變量與因變量家庭托育需求的顯著關聯度。為進一步分析各自變量對因變量的影響程度,將以上自變量代入二元Logistic 回歸分析模型。

(四)育兒家庭托育服務需求影響因素回歸分析

研究將調查問卷收集的數據整理后錄入軟件SPSS 26.0,運用二元Logistic 回歸分析模型對育兒家庭托育服務需求影響因素進行分析。分別驗證家庭因素對托育服務需求的影響、托育機構因素對托育服務需求的影響、政策因素對托育服務需求的影響。

1.家庭因素對托育服務需求的影響

實證分析發現,在家庭因素中,嬰幼兒的年齡、家庭居住地級別、監護人的月收入和監護人的職業能夠顯著影響育兒家庭的托育需求,如表3 所示。

表3 家庭因素對托育服務需求的影響

嬰幼兒的年齡對家庭托育需求有負向影響,即嬰幼兒年齡越大,托育需求越小。與0—12 個月的嬰幼兒相比,13—24 個月和25—36 個月的嬰幼兒的托育需求降低了。這可能是因為隨著嬰幼兒的成長,他們需要更多的親子互動和教育引導,而不是單純的看護服務。

家庭居住地對家庭托育需求具有負向影響,不同城市的托育需求存在顯著差異。與省會或大城市的家庭相比,地級市城市的家庭的托育需求增加,而縣級市或縣城和鄉鎮及農村的家庭的托育需求則沒有顯著差異。這可能是因為地級市城市的家庭面臨著較大的生活壓力和工作競爭,需要更多地利用托育服務來平衡工作和家庭。

監護人職業對家庭托育服務需求具有顯著影響。與公職人員相比,企業工作人員、個體經營者/承包商和其他職業的父母有托育需求的概率降低了。這可能與公職人員相對較高的收入和社會保障水平有關,他們能夠更好地負擔托育服務的費用和享受托育服務帶來的便利。而其他職業的父母可能由于收入水平較低或工作時間不穩定等原因,而無法選擇適合自身的托育服務。

監護人的月收入對家庭托育服務需求具有負向影響。與月收入在2000 元以下的家庭相比,月收入 在2001—4000 元、4001—6000 元 和6001—8000元的家庭有托育需求的概率降低。這可能是因為月收入較低的家庭在滿足基本生存需求方面存在較大困難,因此對托育服務有更強烈或更迫切的需求。而月收入較高的家庭可能有更多選擇余地,可以根據自己的偏好和條件來決定是否使用托育服務。

綜上所述,嬰幼兒年齡小,父母職業為公職人員、企業工作人員、個體經營者、承包商,生活在省會大城市或地級市,收入水平在2001 元—8000 元的0—3 歲育兒家庭的托育服務需求較高。但監護人的托育服務需求明顯受到其勞動時間、職業福利、收入差距和生活成本等諸多因素的制約。當下整體經濟環境較差,中低收入家庭的托育安排與選擇也就面臨更多困難。

2.托育服務機構因素對托育服務需求的影響

實證分析發現,在托育服務機構因素中,托育機構的交通便利、托育機構公辦性質對家庭托育需求有顯著影響,而托育機構保教內容適合嬰幼兒和托育機構教師專業水平較高對家庭托育需求沒有顯著影響,如表4 所示。

表4 托育機構因素對托育服務需求影響因素分析

托育機構公辦性質對家庭托育需求有負向影響。與私立托育機構相比,公立托育機構的嬰幼兒有托育需求的概率降低了。這可能是因為公立托育機構的數量和規模相對較小,而且入園門檻較高,導致家長難以申請和獲得公立托育服務。

托育機構交通便利對家庭托育需求有正向影響。與交通不便利的托育機構相比,交通便利的托育機構的嬰幼兒有托育需求的概率增加了。這可能是因為交通便利的托育機構可以節省家長接送嬰幼兒的時間和成本,提高家長使用托育服務的意愿和滿意度。

綜上所述,昆明市育兒家庭在進行托育服務選擇時會優先考慮交通便利、價格較低、托育服務質量較高的公辦托育服務機構,但現實是,昆明市公辦托育服務機構較少,家長只能被迫接受托育服務價格較高的民辦托育機構。家長對于托育服務內容和機構教師專業水平不夠了解,說明當下家長的需求僅僅是最基礎的照顧和看護,并未充分意識到托育服務中的啟蒙教育價值對于嬰幼兒同樣重要。

3.公共托育政策因素對托育服務需求的影響

對沒有收入來源的0—3 歲嬰幼兒母親給予每月補助金、為育兒家庭提供育兒知識等個性化咨詢服務、協助辦理新生兒戶籍登記服務、政府部門推進對普惠性托育機構認定等對家庭托育需求有顯著影響,而其他變量對家庭托育需求沒有顯著影響。

對沒有收入來源的0—3 歲嬰幼兒母親給予每月補助金對家庭托育需求有負向影響。與沒有給予補助金的情況相比,給予補助金的情況下,家庭托育需求的概率降低了。這可能是因為補助金可以緩解家庭經濟壓力,使母親可以更多地留在家中照顧嬰幼兒,而不需要尋找外部的托育服務。

為育兒家庭提供育兒知識等個性化咨詢服務對家庭托育需求有正向影響。與沒有提供這種服務的情況相比,在提供這種服務的情況下,家庭托育需求的概率增加了。這可能是因為這種服務可以提高父母對托育服務的認知和信任,增強他們使用托育服務的意愿和滿意度。

協助辦理新生兒戶籍登記服務對家庭托育需求有負向影響。與沒有提供這種服務的情況相比,在提供這種服務的情況下,家庭托育需求的概率降低了。這可能是因為這種服務可以減少父母在戶籍登記方面的時間和成本,使他們可以更多地關注嬰幼兒的照顧和看護,而不需要尋找外部的托育服務。

為時間、精力不足的父母提供日間照料服務對家庭托育服務需求具有負向影響。與沒有提供這種服務相比,在提供了這種服務的情況下,家庭的托育服務概率降低了。這可能是因為當下托育服務形式過于單一,主要以機構托育為主,社區托育和家庭托育模式仍處于探索階段。

政府部門推進對普惠性托育機構認定對家庭托育需求有正向影響。與沒有推進這種認定的情況相比,在推進這種認定的情況下,家庭托育需求的概率增加了。這可能是因為這種認定可以提高托育機構的質量和可及性,使父母可以更容易地找到合適和可負擔的托育服務。

四、結論與建議

(一)主要結論

首先,在家庭因素中,嬰幼兒的年齡、家庭居住地、監護人的職業和月收入等因素對家庭托育需求有顯著影響。這些因素反映了家庭的生存和發展壓力、父母的工作時間和靈活性、家庭內部的照顧和看護能力等方面的差異,這些差異導致了家庭托育需求呈現多樣性和個性化。

其次,托育機構公辦性質、托育機構交通便利等因素對家庭托育需求有顯著影響。這些因素反映了托育服務的可獲得性和可負擔性等方面的問題。[13]昆明市育兒家庭在進行托育安排時,常常需要根據自身的勞動時間和經濟條件進行選擇,家長會優先考慮價格優惠、交通便利的托育機構,但家長更多是以消費者的角色來參與托育安排,而非以知情者的角色來參與托育安排,家長和托育機構之間的協同育兒機制未能建立起來。

最后,我國托育服務政策應是以滿足育兒家庭的托育服務需求為出發點,通過對沒有收入來源的0—3 歲嬰幼兒母親給予每月補助金,為育兒家庭提供育兒知識、技能培訓等個性化咨詢服務,協助辦理新生兒戶籍登記服務,為時間、精力不足的父母提供日間照料服務,政府部門推進對普惠性托育機構認定等途徑,旨在為生活在昆明市的中低收入育兒群體分擔育兒成本,降低其養育壓力,提升家庭的育兒科學意識,改善已婚已育女性的就業條件,真正發揮托育服務政策對于育兒家庭托育安排的支持和保障作用。

(二)政策建議

基于上述研究結論,為保障公共托育服務的高質量發展,為育兒家庭提供性價比較高、便民的托育服務,切實有效為育兒家庭托育決策提供有力支持,增加其獲得感和滿意度,本研究提出以下政策建議。

第一,增加公立托育機構的數量,擴大規模,降低入托門檻,提高公立托育機構的可獲得性和可負擔性,滿足更多家庭的托育需求。昆明市育兒家庭對公辦托育機構尤為偏愛,但目前昆明市民辦托育機構占了80%以上的市場份額。根據調研,民辦托育機構的托費從每月1999—4999 元不等,且托育質量難以得到保障。對于生活在昆明市主城區且月收入水平在1000—4000 元的育兒家庭而言,他們的托育服務需求難以得到滿足。因此,政府增加公辦托育服務機構的數量,擴大規模,降低入托門檻有助于改善當下昆明市“入托難、入托貴”的現狀。

第二,改善托育機構的交通條件,減少家長接送嬰幼兒的時間和成本,提高家長使用托育服務的意愿和滿意度。根據昆明市主城區不同區域內嬰幼兒年齡點,政府應促進托育服務機構的合理布局,保障托育服務資源分布均衡。政府可建立托育服務機構的評級評比機制,規范機構的收費標準,保持托育服務機構之間的良性競爭。政府可建立區域內方便的半公里生活圈,便利家長根據自己的工作時間、出行方式接送嬰幼兒。

第三,建立完善托育服務成本分擔機制,分擔0—3歲家庭的育兒壓力。增加對沒有收入來源的0—3歲嬰幼兒母親的經濟補助,緩解家庭經濟壓力,支持母親在家中照顧嬰幼兒。提供更多的育兒知識、技能培訓等個性化咨詢服務,提高父母對托育服務的認知和信任,增強他們使用托育服務的意愿和滿意度。簡化新生兒戶籍登記服務,減少父母在戶籍登記方面的時間和成本,使他們可以更多地關注嬰幼兒的照顧和看護。擴寬育兒母親后期進入育兒機構崗位的機會,改善已婚已育女性的就業環境。

第四,建立多元化的托育服務模式,滿足家庭的個性化和多樣化需求。目前昆明市的托育服務主要以全日制的機構托育為主,缺乏靈活性和多樣性,無法適應不同家庭的托育需求。我們應加強探索社區日間照料來彌補家庭照護的不足,加強家庭托育服務供給模式探索,進一步完善不同托育服務供給機制,讓育兒家庭有更多類型的托育服務可以選擇。

第五,建立健全托育服務評價和激勵機制,提高托育服務的效率和質量。目前昆明市缺乏有效的托育服務評價和激勵機制,導致托育服務提供者缺乏動力和創新,育兒家庭對于托育機構評級和服務的質量水平缺少必要的認知。建立健全公共托育服務的評價和激勵機制對于增強托育服務需求與供給匹配程度,促進公眾對于托育服務機構的認知程度,形成健康育兒消費觀尤為重要。同時,評價激勵機制應作為政府補貼評級的一項標準進行考量。

第六,加強監管,積極推進托育服務機構的普惠化進程。托育服務市場龐大,部分傳統的早教機構存在無照經營、托育收費價格偏高、托育機構教師無證上崗的情況,這使得托育服務質量難以得到保障。國家自2019 年開始逐步完善托育機構的建設標準、托育機構的教師配置標準、托育機構的衛生標準和一系列其他標準,但無證托育機構仍舊存在,普惠性托育服務機構的認定標準仍有待商榷。政府可以通過給家長發放托育服務券,豐富家庭托育決策的選擇權;可以根據當地居民的收入平均水平,進行托育服務收費定價,并給予普惠性托育服務一定的學位補貼;還應進一步完善備案制度,對不符合規定的“黑托”堅決予以取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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