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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應商環境行政處罰對企業風險的影響研究

2024-03-11 07:23周志方代益香
管理學報 2024年3期
關鍵詞:威懾行政處罰環境治理

周志方 代益香

(1.中南大學商學院; 2.中南大學兩型社會與生態文明協同創新中心)

1 研究背景

綠色供應鏈(環境供應鏈)是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的重要基礎。2021年,國務院頒布《關于加快建立健全綠色低碳循環發展經濟體系的指導意見》,將綠色供應鏈試點上升至中央管理層級。隨著企業更加依賴供應商實現環境目標,學術界對供應商環境行政處罰如何影響企業愈發重視。以往基于事件研究、橫截面回歸的研究發現,供應商環境行政處罰影響企業股價[1],決定企業環境聲譽[2],并導致更低的股票收益[3]。然而,關于供應商環境行政處罰對企業風險的影響,經驗證據有限。

根據王云等[4]的說法,供應商環境行政處罰指的是供應商因未遵守環境法律法規而受到的行政制裁。供應商環境行政處罰加劇企業風險是合乎邏輯的,因為向外界傳遞了供應鏈環境風險信息。然而,在供應商環境違規曝光后,許多企業都調整了與違規事項相關的行為決策。例如,在紡織制造商被發現向河流排放有害物質后,Levi’s要求其主要供應商披露污染數據,承諾到2020年實現供應鏈危險化學品零排放,并建立了獎勵制度。這說明,供應商環境行政處罰很有可能促使企業積極調整環境治理策略,從而降低企業風險。因此,有必要進一步深入研究供應商環境行政處罰對企業風險的影響。

本研究主要基于威懾理論構建研究框架。該理論表明,處罰不僅告知觀察者違規行為是不可取的,而且使觀察者產生恐懼并改變對制裁威脅的看法,進而抑制類似違規行為。企業經常學習供應商的經驗,并且二者被認為是彼此敏銳的觀察者。從這個角度看,供應商環境行政處罰及其引致的聲譽損失都會促使企業積極調整環境治理策略。由此可見,供應商環境行政處罰的間接威懾效應能夠減輕企業風險。本研究還關注兩個可能會影響供應商環境行政處罰間接威懾效應的因素:企業環境績效和地區環境監管強度。良好的環境績效可以為供應商環境違規處罰引致的負面后果提供緩沖[5]。相較之下,環境績效更低的企業更容易受到負面影響,有更強的動機采取環境治理策略。嚴格環境監管增加了企業因與供應商類似行為受到處罰以及以相同方式受到處罰的可能性,而在監管較弱地區,企業的環境違規行為受到處罰的可能性較小,進而缺乏動力改善環境治理策略。因此,本研究認為,較低的環境績效和較高的地區環境監管強度會增強供應商環境行政處罰的間接威懾效應,進而增強供應商環境行政處罰對企業風險的負向影響。

本研究的貢獻主要體現在:①拓展了威懾理論的應用邊界。威懾理論已被用于研究同行和同地區企業間的溢出效應[6~8]。本研究首次從供應商-企業角度來調查環境行政處罰的威懾效應,進而對威懾理論進行了補充和拓展。②對供應商環境行政處罰如何影響企業提出了新的見解。以往研究充分記錄了環境行政處罰對違規者的影響[9~14]。最近的研究開始調查此類處罰對供應鏈合作伙伴的影響,但重點在于消極影響[1~3]。本研究突顯了此類處罰對關聯企業重要但被忽視的影響,這可能會激勵未來研究進一步調查處罰的積極影響。③增加了企業如何應對環境負面事件的商業倫理文獻。以往文獻表明,企業在環境負面事件曝光后往往會采取象征性行動,如增加環境披露數量[15]、報告有利的環境信息[16]。本研究證實了供應商作為重要利益相關者,其環境行政處罰可以影響企業實際行動,即增加環境管理實踐和綠色專利申請。④盡管關于供應商環境行政處罰的文獻仍以事件研究、橫截面回歸等方法為主,但本研究展示了面板數據研究的優勢。本研究從北大法寶手工收集供應商環境行政處罰數據,同時考慮上市和私營供應商,加強了結論的適用性;保持因變量和自變量之間的時間滯后,確保檢驗的因果關系方向;進行各種額外測試,增強了結果穩健性。

2 文獻回顧、理論分析和研究假設

2.1 環境行政處罰后果及企業應對措施

商業倫理文獻詳細記錄了環境行政處罰對違規企業的影響,如企業聲譽受損[17]、股東價值下降[9]、債券違約風險上升[11]。最近的文獻開始調查環境行政處罰在供應鏈中的溢出效應,特別是在下游供應鏈中。例如,KUMAR等[2]基于橫截面回歸的研究發現,供應商環境行政處罰會損害企業環境聲譽。XIONG等[3]聚焦2018年中國100起環境行政處罰事件,發現供應鏈合作伙伴環境行政處罰使企業面臨運營中斷和聲譽受損,進而降低企業股票收益。LO等[1]則調查了2004~2013年中國618起環境行政處罰事件,發現供應商環境行政處罰會降低海外企業的市場價值。

另一類商業倫理文獻側重于企業如何應對環境行政處罰等負面事件。PATTEN[15]發現在環境負面事件曝光后,企業會增加環境披露數量。DEEGAN等[16]發現在受到環境起訴后,企業會報告更加有利的環境信息。CHO[18]提出,企業在環境災難后會采取更多的外部溝通策略來提高聲譽或轉移責任。然而,這些應對策略都被認為是象征性行動[18]。最近的研究表明,企業也會采取實質性努力應對環境行政處罰。例如,LEE等[19]發現受到環境行政處罰后,企業環境績效較低以及股東環境積極主義程度較高的企業,更可能參與并投資補充環境項目。陳曉艷等[13]發現,增加環境行政處罰頻次和力度均能夠促進企業環境治理。

2.2 威懾理論

犯罪威懾模型認為,犯罪是潛在罪犯經過成本收益權衡后的理性選擇行為。被懲罰的概率和懲罰的嚴厲程度共同構成了違規者的預期成本,進而影響其是否從事犯罪的決策。當他人因某一行為而被處罰時,觀察者預期自身采取類似行為而受到處罰的概率和程度大大提升,因而會在未來約束類似行為。不同于對違規者產生的直接威懾效應,這種對觀察者產生約束類似行為而免于未來懲罰的作用為間接威懾效應,也稱為代入性懲罰。

威懾理論已被廣泛用于研究處罰在同行或者同地區企業間的溢出效應。YIU等[6]發現,對上市公司財務舞弊行為的處罰能夠減少同行業其他企業的財務舞弊行為。SILVERS[20]發現,證監會加大對外國企業的執法力度后,非目標外國企業減少了不當行為,降低了投資者感知的投資風險,進而提高了非目標公司的價值。JOHNSON[7]發現,在美國職業安全與健康管理局公布企業違規行為及其受到的處罰后,地理鄰近和同行業企業減少了違規行為。威懾理論也是研究環境行政處罰溢出效應的理論基礎。SHIMSHACK等[8]發現, 環境行政處罰對同地區其他工廠的威懾影響幾乎與受制裁工廠一樣強烈。王云等[4]發現,同行企業環境行政處罰產生的威懾效應使得企業增加了環保投資。類似地,陳曉艷等[13]發現,環境處罰的威懾作用不僅促進了企業自身的環境治理,還使得同行企業加強了環境治理。

本研究拓展了威懾理論的應用邊界,假設供應商環境行政處罰會對企業產生間接威懾效應。企業經常學習供應鏈上其他企業的經驗,且被認為是彼此的敏銳觀察者[21],這意味著威懾理論很可能適用于供應鏈企業。因此,本研究以期通過探討供應商環境行政處罰對企業的間接威懾效應,為威懾理論做出一定貢獻。

2.3 供應商環境行政處罰與企業風險

基于威懾理論,當供應商因為環境違規行為受到處罰后,會通過社會網絡對企業發出“威懾信號”,企業會在未來采取更加積極的環境治理策略,即采取更多的實質性環境行為,預示著較低的風險。

盡管企業通常表現出較低的環境治理積極性,但供應商環境行政處罰的間接威懾效應會促進企業采取積極的環境治理策略。①供應商環境行政處罰很容易引起企業注意。鑒于供應鏈合作伙伴經常觀察彼此的行為和策略以應對不確定性,受到環境行政處罰的供應商可能會被企業視為參考點。②供應商環境行政處罰也是一種信號,向企業傳遞嚴格禁止環境違規行為和積極遵循相關環境法律法規的信息。如果企業存在潛在環境違規行為,將會受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懲罰。③處罰會讓觀察者感到恐懼??吹焦淌艿江h境行政處罰以及處罰引起的一系列負面反應,如股價下跌[9, 10]、聲譽受損[17]、債務違約風險上升[11],企業可以預測到自己在類似情況下的后果,因此很可能會采取積極的環境治理策略避免受到處罰。④處罰會促使觀察者積極調整策略來維護聲譽。處罰之所以能夠對違規企業產生威懾效應,并非僅僅是因為直接的懲罰措施,更重要的是處罰導致的聲譽損失、訴訟風險等[22],這促使違規企業積極調整策略以修復聲譽?,F有研究表明,供應商環境行政處罰使得企業受牽連而聲譽受損、股價下跌[1, 2],這意味著供應商環境行政處罰也會促使企業通過加強環境治理等方式來維護聲譽。

積極的環境治理策略有助于降低企業風險。這是因為環境治理行為不僅有助于減少股票市場的信息不對稱,還能夠創造道德資本,為企業提供類似保險的保護,并幫助企業與合作伙伴、員工等利益相關者建立更牢固的關系[23],最終降低企業未來經營結果的不確定性。綜上所述,當供應商因為環境違規行為受到處罰,企業會變得更愿意實施積極的環境治理策略,進而降低企業風險。本研究稱這種渠道為間接威懾效應。由此,提出如下假設:

假設1供應商環境行政處罰與企業風險顯著負相關。

2.4 企業環境績效的調節作用

環境績效反映了企業在過去一段時間內,在環境保護和治理環境污染方面取得的成績和效果。一方面,當供應商因環境違規行為受到處罰后,利益相關者可能會認為環境績效較低的企業對此負有更大的責任。這是因為這些企業缺乏有效的戰略和治理機制來監測和管理供應商的環境行為,避免供應商環境違規的發生。另一方面,供應商環境行政處罰會損害企業聲譽[2],而較低的環境績效使得企業聲譽面臨更大的威脅[24]。因此,在供應商因環境違規行為受到處罰后,環境績效更低的企業面臨更大程度的責任或聲譽損失,有更強的動機采取積極的環境治理策略;相較之下,環境績效更高的企業擁有良好的環境管理體系,如實施環境制度、采取供應鏈可持續性實踐,不太可能因為供應商環境行政處罰受到責備,而且這種良好的環境還可以為供應商環境行政處罰的負面影響提供緩沖[5]。因此,較高的環境績效降低了企業加強環境治理的可能性?;谝陨戏治?本研究預計,較低的環境績效可能會強化供應商環境行政處罰的間接威懾效應,進而增強供應商環境行政處罰對企業風險的負面影響。由此,提出如下假設:

假設2當企業環境績效較低時,供應商環境行政處罰與企業風險之間的負向關系得到增強。

2.5 地區環境監管強度的調節作用

環境監管的本質是通過各種公共部門的干預,采取多種行政手段(如限排、定額、許可、警告、罰款、限產、關停等)提高企業環境違規的成本。不同地區的企業面臨著不同的環境監管強度[25, 26],導致企業對供應商環境行政處罰的反應不一致。具體來說,在環境監管強度較高的地區,地區政府對環境污染的容忍度越低,對環境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就越大[27]。當觀察到供應商因環境違規行為受到處罰時,企業預期自身因類似環境違規行為受到處罰的可能性,以及以相同方式受到處罰的可能性大大提升,從而促使企業努力改善環境治理行為。相反,在環境監管強度較低的地區,即使觀察到供應商因環境違規行為受到處罰,企業預期其因類似環境違規行為受到處罰的可能性較小,因此缺乏動機改善環境治理行為?;谝陨戏治?本研究預計,較高的地區環境監管強度可能會強化供應商環境行政處罰的間接威懾效應,進而增強供應商環境行政處罰對企業風險的負面影響。由此,提出如下假設:

假設3當地區環境監管強度較高時,供應商環境行政處罰與企業風險之間的負向關系得到增強。

綜上,本研究的研究機理見圖1。

圖1 研究機理

3 研究設計

3.1 樣本選擇與數據來源

本研究選取2008~2020年A股上市企業為研究對象。參考以往供應鏈文獻[2],本研究在模型中引入了一年的滯后效應。因此,企業數據的樣本期間為2008~2020年,對應供應商數據的樣本期間為2008~2019年。本研究從以下幾個來源收集數據:①通過A股上市企業年報中披露的前五大供應商名稱信息,結合天眼查確定供應商準確信息。在剔除前五大供應商身份未完整披露的企業后,獲得4 980個企業-年度樣本。②從北大法寶(http://www.pkulaw.cn/)獲取供應商環境行政處罰信息。北大法寶收錄了超過30萬條環境行政處罰記錄,包括處罰對象名稱、處罰事由、處罰日期和處罰種類等,這個特定數據集為本研究識別供應商環境行政處罰提供了有用的信息。③從CSMAR數據庫和CNRDS數據庫獲取企業的具體信息,以衡量不同的控制變量。參考以往文獻的樣本選取標準,本研究剔除了來自金融行業、重要變量缺失以及ST、*ST類等非正常交易狀態的樣本,最終獲得4 346個企業-年度樣本。為了消除異常值的影響,對連續變量進行上下 1%縮尾調整處理。

3.2 變量度量

本研究具體變量的度量過程如下。

(1)供應商環境行政處罰供應商環境行政處罰指的是,供應商活動未能遵守環境法律法規而受到環境主管保護部門的行政制裁,包括限排、定額、許可、警告、罰款、限產、關停等多種形式。由于一些企業的前五大供應商在一年內沒有受到環境行政處罰,而另一些企業的多家供應商在一年內受到環境行政處罰,本研究構建了一個序數變量來度量供應商環境行政處罰:0表示無供應商受到環境行政處罰,1表示1個供應商受到環境行政處罰,……,5表示5個供應商受到環境行政處罰。

(2)企業風險本研究利用股價波動度量企業風險,因為更大的風險通常體現在較高的股價波動中。與之前的研究一致,本研究重點關注供應商環境行政處罰對企業特質風險的影響。這是因為供應商環境行政處罰更有可能與企業特質風險相關,而不是與廣泛的經濟和市場因素導致的系統風險相關。本研究采用如下市場模型來計算企業特質風險:

Rid=αi+βiRmd+εid,

(1)

式中,Rmd為第d日市場m的回報率;Rid為第d日企業i的回報率;αi為截距項;βi衡量企業i相較于市場m的波動情況,即系統風險;在對每家企業進行分年度回歸后,獲得殘差εit,然后以殘差的年化標準差來度量企業i的特質風險。

(3)企業環境績效本研究采取滯后一年的環境關注來度量企業環境績效[19, 28],因為環境關注而不是環境優勢,能夠更好地反映企業在環境方面的表現。本研究從CSMAR數據庫獲取企業環境關注指標,包括突發環境事故、環境違法事件、環境信訪案件、重點污染監控單位、污染物排放達標。當企業存在突發環境事故、環境違法事件、環境信訪事件,或者企業屬于重點污染監控單位、污染物排放未達標時,分指標取值為1,否則為0。因此,環境績效從0到5不等,分數越高表示企業環境績效越低。

(4)地區環境監管強度參考陳詩一等[29]的方法,本研究以市政府工作報告中環境相關術語所占百分比衡量地區環境監管強度。具體來說,使用Python對市政府工作報告進行分詞處理,統計環境保護、環保、排污、污染、能耗、減排、生態、綠色、低碳、空氣、化學需氧量、SO2、CO2、PM10、PM2.5等15個關鍵詞出現的頻次,最后計算該頻次與市政府工作報告詞頻總數的比例。

(5)控制變量基于之前對企業風險的研究,本研究控制了企業規模、市賬比、財務杠桿、資本支出水平、現金派息、現金持有水平、研發強度、行業風險。此外,考慮到企業所在省份的經濟周期也會影響企業風險,故模型中還加入了經濟周期作為控制變量。變量測度方法見表1。

表1 變量的測度

3.3 模型設定

參考以往文獻,本研究通過估計如下模型來確定供應商環境行政處罰對企業風險的影響(假設1):

RI=β0+β1SP+μC+γ+η+ε;

(2)

為了檢驗假設2,在模型(2)中引入供應商環境行政處罰SP和企業環境績效EP的交乘項,然后估計如下模型:

RI=β0+β1SP+β2SP×EP+β3EP+

μC+γ+η+ε;

(3)

為了檢驗假設3,在模型(2)中引入供應商環境行政處罰SP與地區環境監管強度ER的交乘項,然后估計如下模型:

RI=β0+β1SP+β2SP×ER+β3ER+

μC+γ+η+ε。

(4)

式(2)~式(4)中,C表示前文提及的一系列控制變量;γ和η則分別代表個體和年份固定效應;β0為常數項;β1表示供應商環境行政處罰對企業風險的影響;β2決定了企業環境績效或地區環境監管強度的調節作用。根據假設1,本研究預計模型(2)中的β1為負,表明供應商環境行政處罰的間接威懾效應能夠降低企業風險。根據假設2,本研究預計模型(3)中的β2顯著為負,即企業環境績效越低,供應商環境行政處罰的間接威懾效應越強。根據假設3,本研究預計模型(4)中的β2也顯著為負,即地區環境監管強度越高,供應商環境行政處罰的間接威懾效應越強。此外,為了提高結果的可靠性,本研究使用企業層面的聚類穩健標準誤差估計模型。

4 結果分析

4.1 描述性統計

描述性統計結果見表2。由表2可知:企業風險的均值為0.378,標準差為0.118,說明不同企業的風險有所差異;供應商環境行政處罰的均值為0.098,標準差為0.369,說明不同企業面臨的供應商環境行政處罰差異較大;企業環境績效的均值為0.126,標準差為0.347;地區環境監管強度的均值為0.573,標準差為0.197。

表2 描述性統計(N=4 346)

4.2 相關性分析

相關性分析結果見表3。由表3可知,供應商環境行政處罰與企業風險的相關性系數為-0.100,且在1%的水平上顯著。所有變量的相關性系數均小于0.6,這意味著變量間不存在嚴重的多重共線性問題。在正式回歸之前,本研究還進行了VIF檢驗。結果顯示,VIF的取值范圍為1.01~1.85,均值為1.26,遠小于閾值10,進一步降低了變量間存在嚴重多重共線性的可能性。

表3 相關性分析(N=4 346)

4.3 回歸結果分析

為了檢驗供應商環境行政處罰對企業風險的影響,本研究首先對模型(2)進行了全樣本回歸,結果見表4列(1)。由列(1)可知,供應商環境行政處罰的系數在5%的水平上顯著為負,表明受到環境行政處罰的供應商越多,企業風險越低。這與假設1的預期一致,即處罰的威懾效應不僅通過行業、地區關聯發揮效應,也通過供應鏈關聯發揮效應。在供應商環境行政處罰的威懾效應下,企業會做出積極回應,而且這種積極回應能夠降低企業風險。

表4 供應商環境行政處罰對企業風險的影響(N=4 346)

為了檢驗企業環境績效的調節作用,本研究對模型(3)進行了全樣本回歸,結果見表4列(2)。由列(2)可知,交乘項系數在5%的水平上顯著為負,說明在供應商受到環境行政處罰后,環境績效更低的企業更有可能調整環境治理策略,進而降低企業風險,驗證了假設2。由于觀察到供應商受到環境行政處罰,環境績效更低的企業會預期到更高程度的歸責或損失,有更強的動機采取積極的環境治理策略,進而更大程度地降低企業風險。因此,較低的企業環境績效會增強供應商環境行政處罰的間接威懾效應。

為了檢驗地區環境監管強度的調節作用,本研究對模型(4)進行了全樣本回歸,結果見表4列(3)。由列(3)可知,交乘項系數在10%的水平上顯著為負,意味著地區環境監管強度增強了供應商環境行政處罰與企業風險之間的負向關系,驗證了假設3。當觀察到供應商因環境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企業會評估自己因類似行為受到處罰的可能性,以及以相同方式受到處罰的可能性。而環境監管強度能夠反映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環境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在環境監管強度較高的地區,企業預期自身因與供應商類似環境違規行為被發現以及受到處罰的可能性較大,愈發積極改善環境治理策略,更大程度地降低企業風險。因此,較高的地區環境監管強度會增強供應商環境行政處罰的間接威懾效應。

4.4 穩健性檢驗

對于研究假設的實證檢驗結果,本研究進行了如下穩健性檢驗。

(1)緩解遺漏變量偏誤為避免遺漏變量問題對研究結論的影響,本研究參照OSTER[30]提出的方法,對不可觀測遺漏變量的影響進行了測試,即δ。δ是在有或沒有可觀察的控制變量的情況下,根據供應商環境行政處罰系數β1的變化值和R2值計算的,主要衡量可觀測變量與關注變量的相關關系相較于不可觀測遺漏變量與關注變量的相關關系的強弱。結果顯示,δ=5.195,這意味著要讓不可觀測遺漏變量推翻結果,導致供應商環境行政處罰的系數為0,不可觀測遺漏變量需要比可觀測變量重要5.195倍。OSTER[30]認為,不可觀測遺漏變量的重要程度低于可觀測變量,并將δ=1視為分界線。因此,不可觀測遺漏變量不大可能對本研究的結論產生影響。

(2)緩解選擇偏誤中國會計準則要求上市企業披露前五大供應商的采購比例,鼓勵其披露前五大供應商各自的身份和采購比例。換句話來說,企業對供應商身份的披露是自愿的,這可能導致本研究的樣本存在選擇偏誤問題。本研究使用Heckman兩階段回歸來緩解這一問題。在第一階段,建立企業披露供應商的選擇模型。具體來說,以“是否完整披露前五大供應商信息”作為被解釋變量,以企業規模、市賬比、財務杠桿、資本支出水平、現金派息、現金持有水平、研發強度、行業風險、宏觀經濟周期、企業環境績效和地區環境監管強度作為控制變量。企業信息披露通常受到行業規范影響,因此,較高的行業平均披露水平會鼓勵企業披露更多供應商信息,而行業平均披露水平不會影響下期單個企業風險?;谝陨戏治?本研究還在模型中加入了行業平均披露水平(同一行業內完整披露前五大供應商的企業數量除以所有上市企業數量)。在第二階段,將第一階段計算得來的逆米爾斯比率放入模型(3)中進行回歸。未列示的第一階段回歸結果顯示,行業平均披露水平的系數方向與預期一致,且在1%的水平上顯著;第二階段回歸結果顯示,逆米爾斯比率的系數并不顯著,說明本研究不存在嚴重的選擇偏誤問題。供應商環境行政處罰的系數顯著為負,仍然具有較高的穩健性。

(3)排除客戶環境行政處罰的影響關于本研究結論的一種擔憂是,風險降低作用可能由客戶環境行政處罰驅動。這是因為客戶環境行政處罰也可能對企業起到威懾作用,進而降低風險。為了排除這一影響,本研究從北大法寶手工收集了前五大客戶的環境行政處罰數據,然后在模型(2)中控制了這個變量。根據未列示的回歸結果,供應商環境行政處罰的系數仍然顯著為負。有趣的是,本研究發現,客戶環境行政處罰與企業風險在10%的水平上顯著正相關。這一結果表明,供應商環境行政處罰的間接威懾效應高于客戶環境行政處罰。此外,為了獲得更加穩健的結果,本研究使用k-近鄰匹配,在供應商未受到環境行政處罰的樣本中尋找傾向得分最接近處理組的個體進行匹配。具體來說,本研究令k=4,并將卡尺范圍定為0.01,按年份運行了相應的邏輯回歸,每個模型分別包括所在年份的企業規模、市賬比、財務杠桿、資本支出水平、現金派息、現金持有水平、研發強度、行業風險、宏觀經濟周期、企業環境績效、地區環境監管強度和客戶環境行政處罰,由此計算出供應商環境行政處罰傾向得分。匹配后的未列示回歸結果顯示,供應商環境行政處罰的系數在10%的水平上依然顯著為負。

(4)替換企業風險的度量方式為了緩解財務風險度量偏誤帶來的影響,本研究還考慮了風險的不同度量方式。具體地,根據Fama-French三因子模型重新計算企業特質風險,并代入回歸模型。未列示的回歸結果與前文基本保持一致。

5 進一步分析

5.1 供應商環境行政處罰與企業環境行為

間接威懾效應被證明主導了供應商環境行政處罰的凈效應,而間接威懾效應的底層邏輯尚未得到直接驗證。根據本研究的理論分析,間接威懾效應的根本邏輯是,供應商環境行政處罰使得企業采取積極的環境治理策略,進而降低企業風險。事實上,在供應商的環境違規行為曝光后,包括Levi’s在內的企業都調整了自身環境治理策略,并開始以負責任的方式管理供應鏈。因此,在供應商受到環境行政處罰后,企業很有可能采取積極的環境治理策略,即實質性環境行為。為了研究供應商環境行政處罰能否促進企業采取實質性環境行為,本研究首先從CSMAR數據庫收集了企業環境管理實踐(E)數據,該數據集記錄了企業在環保理念、環保目標、環保管理制度體系、環保教育與培訓、環保專項行動、環境事件應急機制、“三同時”制度等8個方面的環境管理實踐情況,回歸結果見表5列(1)。由列(1)可知,供應商環境行政處罰的系數在5%的水平上顯著為正,表明供應商環境行政處罰能夠促進企業采取更多的環境管理實踐。

表5 進一步分析

其次,本研究利用“國際專利分類綠色清單”列出的IPC分類對企業申請的專利進行判斷,該清單將綠色專利分為了交通運輸、廢棄物管理、能源節約、替代能源生產、行政監管與設計、農林和核電七大類。當企業申請的專利的 IPC分類被列于該綠色清單中,取值為1,否則取值為0。本研究使用1加上1年內企業綠色專利申請合計量的總和的自然對數(G)作為因變量,回歸結果見表5列(2)。由列(2) 可知, 供應商環境行政處罰的系數在10%的水平上顯著為正,表明供應商環境行政處罰增加了企業綠色專利申請。綜上可見,供應商作為企業的重要利益相關者,可以影響其在環境治理方面的實際行動,即加快綠色轉型步伐。

5.2 供應商環境行政處罰與企業財務績效

以往的文獻指出,為了充分判斷特定事件或者戰略的經濟表現,必須同時考慮風險和回報。從長遠來看,低財務風險和高財務績效表明了組織的彈性,這是衡量競爭優勢的關鍵指標。尤其是,一些從業者擔心與環境治理相關的高投資成本。本研究表明,供應商環境行政處罰的間接威懾效應能夠降低企業風險。因此,有必要調查供應商環境行政處罰的間接威懾效應是否會增加企業的實際財務收益。本研究以托賓Q值度量企業財務績效(F),回歸結果見表5列(3)。由列(3)可知,供應商環境行政處罰與企業財務績效在1%的水平上顯著正相關。這意味著供應商環境行政處罰的間接威懾效應不僅能降低企業風險,還能給企業帶來實際財務收益。

6 結語

本研究以2008~2020年中國A股上市企業為研究樣本,基于北大法寶提供的供應商環境行政處罰數據,實證檢驗了環境行政處罰在供應鏈上的間接威懾效應。研究發現:供應商環境行政處罰會降低企業風險;對于環境績效更低和地區環境監管強度更高的企業而言,這種降低作用更明顯,這說明供應商環境行政處罰的間接威懾效應存在于中國A股市場。進一步分析表明,供應商環境行政處罰與企業實質性環境行為顯著正相關,支持間接威懾效應的基本邏輯;此外,供應商環境行政處罰的間接威懾效應還能夠提升企業實際財務收益。

在理論上,本研究從供應商-企業角度,揭示了供應商環境行政處罰對企業風險的威懾效應,拓展了威懾理論的應用,豐富了有關環境行政處罰經濟后果以及企業如何應對環境行政處罰的商業倫理文獻。在實踐上,本研究能夠為政府實施環境規制、企業降低風險提供一定的參考與指引。①對于政府相關部門而言,應增強處罰的典型性與嚴厲性,要進一步推動強化法律責任,對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實施嚴懲重罰,提高企業的違規成本,降低潛在違規企業的預期違規收益;同時,應完善環境行政處罰信息披露機制,依托廣大人民群眾和重要新聞媒體,加大對環境行政處罰信息的曝光力度,提升利益相關者對供應商環境行政處罰信息的認知,以對企業形成更加強有力的威懾信號。②對于企業而言,應采取積極行動應對供應商環境行政處罰。一方面,可以采取實質性行動來應對供應商環境行政處罰,如增加環境管理實踐或綠色專利申請;另一方面,可以積極披露環境應對措施,通過企業官網、微信公眾號等,詳細闡述企業正在落實或即將采取的環境治理策略,以贏得利益相關者的認可,進而降低企業風險。

本研究還存在一定的局限性:①考慮到風險數據的可獲得性,只關注了滬深A股上市企業,這可能會限制研究結論對非上市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的適用性;未來可進一步考慮供應商環境行政處罰對私營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的影響。②A股上市企業主要遵循會計準則要求在年報中選擇性披露前五大供應商的身份,這就意味著供應鏈關系數據存在缺失,本研究采取Heckman兩階段分析法彌補了企業選擇披露的問題;隨著信息披露制度的不斷完善,未來可以在具備充足數據的情況下開展進一步調查。③本研究主要關注供應商環境行政處罰對企業風險的影響,沒有細分不同處罰類型和處罰程度的影響;未來可進一步考查供應商環境行政處罰的差異化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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