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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財務視角的供電企業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體系研究

2024-03-18 23:30梁經緯孫九紅國網浙江省電力有限公司臺州供電公司
現代經濟信息 2024年5期
關鍵詞:對象供電情況

李 燁 梁經緯 孫九紅 國網浙江省電力有限公司臺州供電公司

經濟責任審計是指審計機關對黨政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進行的審計?!蛾P于加強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15〕27 號)提出“加強對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履行經濟責任情況的審計監督,強化對權力集中、資金密集、資源富集、資產聚集的部門和崗位的監督”。供電企業作為社會公共基礎設施,受國家電網公司黨組和國家能源局黨組雙重領導,其經濟責任審計是落實中央決策部署、加強對權力集中、資金密集、資源富集、資產聚集部門和崗位進行監督的重要舉措。

一、供電企業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體系的相關概念

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體系,是指在審計中,運用一定的審計標準,根據有關規定和要求,對被審計單位(人)履行經濟責任情況作出評價,并對被審計單位(人)履行經濟責任的情況進行評價的系統。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體系是一個完整的系統,包括審計標準體系、審計標準應用等多個方面。一個完整的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體系,一般由評價標準、評價指標兩個部分組成。對于領導干部而言,評價標準是其履行經濟責任的依據,主要包括:1.組織機構設置及人員配備;2.崗位職責履行情況;3.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財經制度情況;4.廉政建設情況;5.年度經濟指標完成情況。在確定了評價標準后,需要對其進行合理的量化。所謂合理的量化,就是通過一定的標準對經濟責任履行情況進行全面、客觀、公正、科學的衡量。在確定了量化指標后,還必須將其應用到具體的審計工作中去。合理的量化指標體系可以為具體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提供準確、可靠的依據,同時還可以通過這些量化指標來反映被審計單位(人)履行經濟責任情況[1]。

供電企業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體系是以供電企業的實際情況為基礎,結合國家相關政策法規及指標體系等,采用科學合理的方法對被審計對象在履行經濟責任過程中所產生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企業發展前景等方面進行綜合評價。其主要作用是對被審計對象是否履行了應負的經濟責任,以及其履行責任情況做出客觀公正的評價[2]。

二、供電企業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體系發展現狀

目前,供電企業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體系還不夠完善,在審計評價的內容上以財務信息為主,忽略了對其它信息的關注。審計評價方法上普遍采用的是定量與定性相結合的方法,多以財務指標為主,對其他指標重視不夠。同時,在對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體系的應用過程中,由于審計人員專業水平有限、審計經驗不足等原因,審計結果往往不能客觀公正地反映被審計對象的實際情況和對問題的責任認定,這樣就會導致供電企業在開展經濟責任審計時對被審單位存在較多的主觀判斷因素[3]。此外,由于供電企業是關系到國計民生的公共服務企業,其經濟責任評價直接關系到社會公共利益和國家利益。因此,在供電企業經濟責任審計評價中不僅要注重財務信息指標、非財務信息指標及經濟效益指標等幾方面內容,而且還要重點關注被審單位存在的突出問題和對社會公眾利益造成影響的關鍵問題。

三、供電企業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體系構建原則

(一)統一性與適用性相結合

目前,供電企業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體系尚未統一,供電企業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中的問題不能得到客觀、公正的評價,致使領導干部不能正確對待和行使權力。因此,構建供電企業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體系,提高供電企業領導干部對經濟責任審計的認識和重視程度,建立科學、規范、系統的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體系是當前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要堅持統一性與適用性相結合。統一性主要是指評價指標應當具有廣泛的代表性,能夠體現被審計對象在經濟責任履行過程中所處的地位和作用。在對被審計對象履行經濟責任情況進行評價時,應當首先確定其任職期間、職位及職責,然后根據所確定的任職期間,按照統一標準和原則對被審計對象的履行經濟責任情況進行評價[4]。

(二)定性評價與定量評價相結合

定性評價是指審計人員根據被審計對象在任職期間的工作職責、工作表現等,對被審計對象的工作質量、工作效果及履職能力等進行評價。定量評價是指審計人員根據被審計對象的有關數據和資料,采用一定的標準進行評價,從而得出被審計對象履行職責情況的結論。定性評價與定量評價相結合,可以避免一些主觀因素對審計結果的影響,使審計評價更客觀、更準確。因此,在經濟責任審計中,應根據實際情況將定性評價和定量評價結合起來。同時,定性與定量相結合能夠彌補傳統審計方法所存在的不足。一方面,供電企業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需要運用一些定量指標和定性指標進行判斷、分析、比較及描述。另一方面,在運用定量指標進行定量分析時,可以把被審計對象應承擔的經濟責任分解到每個具體內容中去,從而有利于對經濟責任進行全面、系統的分析和評價[5]。

(三)全面性與重要性相統一

全面性是指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體系應包括對被審計對象任職期間各項工作的綜合評價,不能局限于某一方面,不能單純從一個方面對對象進行評價;重要性是指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體系要體現其在整個經濟責任審計活動中的重要程度,不能過分強調某一方面而忽視其他方面。只有全面性和重要性有機結合,才能使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體系更加完整、全面、科學,才能更加客觀地反映被審計對象的工作情況和承擔的經濟責任。同時,審計部門要根據被審計對象承擔的經濟責任大小,在全面分析的基礎上確定重點審計內容,抓住重點環節、重點業務及關鍵環節來進行全面評價,而不是平均用力或“抓大放小”。

四、供電企業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體系的內容

(一)企業財務責任及其評價指標

財務責任是指被審計單位負責人任職期間,在企業經營活動中,對其負有的經濟責任。財務責任是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的重要內容。財務責任主要包括以下內容: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經濟政策;2.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情況;3.企業財務收支狀況,包括預算執行情況、會計核算與管理情況;4.企業有關收益分配、投資決策等重大事項的決策和執行情況;5.企業對外投資、擔保情況;6.企業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制度的執行及財務報告的真實性和完整性;7.企業生產經營中成本費用控制及效益情況,包括成本費用控制目標完成情況、主要指標完成情況、成本費用增長幅度、效益水平等。從財務責任的角度分析,供電企業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可分為財務管理目標和經營目標兩個方面:一方面,財務管理目標,包括資產質量、負債及資產負債率等。另一方面,經營目標,包括電費回收率、經濟效益、現金流量等??赏ㄟ^審計被審計單位的會計報表,檢查被審計單位的財務數據是否真實完整[6]。

(二)企業規范責任及其評價指標

企業規范責任是指企業對其行為及其結果所應承擔的責任,是企業以法律法規為依據,以政策規定為標準,結合本企業實際情況制定的一種行為規范。在我國,規范責任主要是指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所承擔的責任。企業規范責任與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相比有明顯的差異性,但也有一定的相似性。它們都是以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為依據,并根據本企業實際情況而制定的一種行為規范。按照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和本企業實際情況,對企業行為進行規范。企業規范責任評價指標主要包括:國家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的落實情況、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情況、本企業各項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執行情況等。

(三)企業法紀責任及其評價指標

企業法紀責任是指企業負責人對國家法律法規、國家政策、上級管理部門和本企業有關規章制度以及本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重大違紀違規問題或事故的責任。法紀責任的內容一般包括:依法經營管理、依法納稅、遵守財經法規等。法紀責任的評價指標如下。依法經營管理評價指標包括規章制度健全和制度執行有力;依法納稅評價指標包括遵守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和依法納稅;遵守國家財經法規評價指標包括各項收入合法、合理及各項支出合規。法紀責任的審計評價要把執行法紀制度是否到位,是否嚴格遵守法定程序,作為重點內容。在具體內容上,除了對執行經濟法規和財經紀律情況進行審計外,還要對企業的組織管理、財務管理、生產經營管理、銷售管理、工程建設管理等方面的制度進行審查。同時,還要注意對被審計對象所在企業的經營績效進行分析和評價,以確定其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重點內容。在具體指標選擇上,要根據被審計對象所在企業的經營特點和業務范圍進行分析和選擇。

(四)企業社會責任及其評價指標

企業社會責任是指企業在創造利潤、對股東負責的同時,還應承擔對員工、消費者、供應商、社區和環境等利益相關者的責任。企業社會責任評價指標由三部分組成:1.財務指標,主要包括:銷售凈利率、資產周轉率、資產負債率等;2.非財務指標,主要包括:社會貢獻值、安全生產事故發生率、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率、新產品銷售收入增長率等;3.相關利益者指標,主要包括:供應商數量、職工人數等。為滿足審計評價的需要,企業社會責任審計評價體系要充分考慮社會責任履行情況,評價時采用綜合評價方法。企業社會責任的履行情況應通過對企業社會責任報告和相關資料的審計,并結合調查問卷和訪談等方法進行。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是指企業在一定時期內對其履行社會責任情況的書面說明,主要包括社會責任履行情況概述、環境保護和資源利用情況介紹等。相關資料主要包括:企業與當地政府和其他組織的關系資料;企業在節能減排方面的資料;企業參與公益事業活動的資料等。對供電企業而言,還應包括供電服務承諾報告等。

五、基于財務視角的供電企業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體系構建策略

(一)發揮供電企業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體系對企業的導向作用

供電企業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體系要始終堅持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繩,以企業內控制度為基礎,以“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和“兩個責任”為核心內容,將企業經營目標和責任目標有機結合,充分考慮各方面的客觀因素,反映被審計對象的實際情況,在確保企業健康運行、合法合規的前提下,促進企業提高管理水平和經營業績。要正確處理好依法審計與依規辦事、嚴格問責與容錯糾錯的關系,在強調依法審計、客觀公正的同時,要更加注重對被審計單位主要負責人履行經濟責任情況的評價。

在評價中既要關注被審計對象在任期內違法違規、損失浪費等問題的責任認定和處理情況,也要關注其任期內不履行經濟責任導致企業產生損失浪費、經營效益低下等問題的責任認定和處理情況;既要關注其任職期間的業績及履職表現,也要關注其任職期間企業管理存在問題和風險隱患。對同一被審計單位在不同時期經濟責任履行情況應予以客觀評價。不能簡單地以“先有結果后有過程”代替“先有過程后有結果”。應結合被審計單位經營發展目標和戰略、內部控制制度、風險管理機制以及其他影響企業生產經營的重要因素,在確保被審計對象守法誠信、依法合規的前提下,科學合理地確定其任期內的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和權重。另外,要充分利用績效評價結果,促進企業可持續健康發展。

(二)建立健全審計評價結果公告制度

在供電企業審計中,要重視對審計報告的公告,切實發揮審計的作用。首先,要將經濟責任審計報告向被審計單位主要負責人進行公告,讓其知曉自己的領導干部是否已經受到了應有的經濟責任追究;其次,要將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向有關部門進行公告,讓相關部門了解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中發現的問題;最后,要將審計結果向社會公告,接受社會各界監督。同時,應逐步建立和完善與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公告制度相關的配套制度。如將被審計領導干部所任職務、任職時間、任職期間內審計評價結果以及相關問題線索等相關內容納入干部管理、任免程序中,將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和整改落實情況納入離任經濟責任移交范圍等。

(三)針對評價結果提出相關改進意見

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結果,是對被審計對象的責任履行情況作出的客觀評價,也是被審計對象對審計工作和審計結果的一種反饋。因此,評價結果應是全面、客觀、公正的。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結果應具體明確、表述清晰、簡明易懂,在評價中應突出重點、抓住關鍵。同時,要注重對被審計對象履行經濟責任情況作出全面客觀的分析,指出存在的主要問題以及導致問題產生的原因。對于被審計對象違反法律法規、違反財經制度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惡劣影響的,要依據審計發現和事實,客觀公正地提出處理意見;對于不存在或雖存在但情節輕微或被審計對象本人有明顯責任的問題,可提出定性建議,并對其今后如何改進提出建議。

六、結語

綜上所述,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供電企業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越來越重要,而企業經營管理者作為企業的法人代表,其經營管理水平和經濟責任是現代企業制度能否建立健全的關鍵因素之一。因此,供電企業的經營管理者不僅要依法經營、照章納稅,還要在任期內認真履行經濟責任。為適應新形勢下國有企業深化改革和發展的要求,供電企業應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體系,使審計工作在更高水平上開展,提高企業經營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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