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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文化從“教令權”到“教育責任”

2024-03-19 07:00王立剛
中華家教 2024年1期
關鍵詞:法律體系家庭教育

摘要:古代法律將父母等長輩面向子女后代開展的教育活動稱為“教令”,并且形成了明顯偏袒于長輩的法律制度。根據古代法律規定,父母等長輩在家庭教育活動中具有絕對權威,子女等后輩違背“教令”是犯罪行為。在這一法律體系之下,子女不遵從父母教育,動輒觸犯法律。在古代法律影響下,傳統家訓涉及道德規矩、倫理思想的內容也得到廣泛尊重與傳播。當涉及古代家訓的現代價值討論時,必須充分考慮古代法律背景以及與之相應的社會倫理背景。

關鍵詞:家庭教育 古代家訓 法律體系 “教令”

作者簡介:王立剛/北京師范大學文化創新與傳播研究院講師(北京 100875)

傳統家訓的現代意義是傳統家庭教育研究的重要方向,目前已經有很多研究從不同角度進行了論述。比如《中國家訓學:宗旨、價值與建構》一文提出,傳統家訓資源的開發利用有助于新型家訓文化建設,傳統家訓教化有助于當代優秀家風培育等。[1]《中國傳統家訓教化理念、特色及其時代價值》一文指出,傳統家訓有積極和消極兩個方面的特點,其中積極部分可以為提升家教質量和培塑優良家風提供有益參考。[2]《中國傳統家訓文化的基本特質及現代價值探析》一文提出,傳統家訓有助于提高當代家長素養。[3]其他更多研究從具體時代、不同類別家庭出發探討傳統家訓的意義。

一般來說,大部分研究的基本觀點是:“古代家訓應發揮現代價值”;基本邏輯是:某(類)古代家訓提及了某個方面的道德規矩、價值觀、倫理思想,或教育內容、教育方法等,這些內容在當代家庭教育中應發揮重要作用。從中國古代家庭教育發展的歷史背景來看,持有“古代家訓應發揮現代價值”這一論點的有關研究普遍忽略了傳統家訓的法律背景,未曾注意到古代家訓是有法律作為保障的。

當前人們普遍認為,當代中國家庭教育立法才剛剛起步,關于教育活動的各項法律還需要不斷完善,而古代的法律制度似乎更加不完善,甚至不值得家庭教育領域加以關注。實際上,中國古代社會雖然沒有成體系的家庭教育立法,但自秦漢以來也逐漸建立了法律體系,其中一些內容涉及家庭教育。這些法律是中國古代家庭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

不管是在中國古代還是在現代,法律制度對人們的行為都有重要的引導和規范作用。雖然古人常說“清官難斷家務事”,古代法律未曾對家庭生活、家庭教育的細節作出規定,但中國傳統家庭教育的基本內容、主要路徑都受到所在時代法律的影響,甚至可以說是在當時法律體系之下建立起來的。從這一角度來說,厘清與古代家庭教育有關的法律體系及其近代化轉變,對于理解我國傳統家訓思想,更好繼承傳統家庭教育文化有重要意義。

一、古代父母和長輩的“教令權”

在古代社會,我國很多家族、家庭制定了“家訓”“家規”“家范”,家中長輩對本家族、家庭成員在“修身”“齊家”“處世”等方面做了許多規定。這些規定往往能得到后代的認可和踐行,對家庭、家族文化的培養和傳承起了重要作

用。[4][5]相比之下,當代中國家庭的長輩較少或者很難對家庭成員提出道德倫理上的要求,一些家庭不同代際之間有嚴重的“代溝”,新一代家庭成員常以建立獨立于長輩之外的價值觀為追求,家中長輩面臨著無法跟上信息化時代生活需要的窘境,更不要說對后代的價值觀“發號施令”了。這種古與今之間的差異有復雜的原因,與古今文化思潮變遷有關,與工業化、信息化社會變革有關。除此之外,在這種古與今的變化背后,法律支撐體系的變化也是非常重要的因素。

中國古代法律體系與當代法律體系有一些明顯的區別。古代法律體系不只是直接維護社會秩序的穩定,而且可以通過維護社會價值觀來間接維護社會秩序。在家庭生活中,中國古代法律將父母及其他長輩面向子女等后代開展的教育活動稱為“教令”。按照古代法律規定,父母及其他長輩的“教育”也是一種“令”,有法律效力,是子女和晚輩必須聽從的,否則子女或其他晚輩的行為就不只是簡單的違背倫理習俗,而是較為嚴重的違法犯罪。

據考證,中國古代法律中關于“教令”的明確規定始于唐代?!短坡墒枳h》中列有專門的“子孫違犯教令罪”,規定:“諸子孫違犯教令及供養有缺者,徒二年?!薄爸^可從而違,堪供而缺者。須祖父母、父母告,乃坐?!盵6]家中子孫違犯“教令”,以及沒有供養長輩的,處以刑罰有期徒刑2年。其中還規定了“違反教令”的定義,是指“應聽從而違抗,能供養而不提供”,且必須由祖父母、父母親自向官府告發,“違反教令”才算成立。

唐代的法律體系被宋代及之后的法律繼承?!端涡探y》中對于“子孫違犯教令罪”的規定與唐代一樣。[7]明清法律對“子孫違犯教令”的規定略有調整?!洞竺髀伞穼τ凇白訉O違犯教令”規定:“凡子孫違犯祖父母、父母教令,及奉養有缺者,杖一百。謂教令可從而故違,家道堪奉而故缺者,須祖父母父母親告,乃坐?!盵8]唐宋時期的“有期徒刑2年”到此改為了“杖一百”,即處以杖責100下。

到了清代乾隆四十二年(1777年),關于“子孫違犯教令”條款下增加新例:“凡呈告忤逆之案,除子孫實犯毆詈,罪干重辟,及僅止違犯教令者,仍各依律例分別辦理外,其有祖父母、父母呈首子孫,懇求發遣,及屢次違犯、忤逆顯然者,即將被呈之子孫發煙瘴地方充軍,旗人發黑龍江當差?!比绻优斑`反教令”,行為明顯,父母堅持要求對子女判罪,除判處杖刑之外,還可以判處流放充軍罪。清代嘉慶六年(1801年)、嘉慶十三年(1808年),“子孫違犯教令”條款再次做了調整,在此前的基礎上增加了:“如有祖父母、父母將子孫及子孫之婦一并呈送者,將被呈之婦與其夫一并簽發安置?!盵9]此次調整,在之前規定的基礎上補充了一些內容,兒媳婦、孫媳婦也可以成為被告人。

可見,自唐代到清代一千多年里,我國法律體系都明確將父母的“教令”視為一種權力,將子女“違反教令”視為一種犯罪行為。唐代之前的秦漢時期可能也有這樣的法律規定,但由于秦漢時期的法律條文沒有完整保存下來,所以今人還無法弄清當時法律體系中對于“教令”的具體規定。傳統法律體系中對“教令權”的規定可以說是古代家訓思想的重要前提或保障。在古代,家長的教育就是有法律意義的“令”,子女一旦違反就是犯罪行為。在這種情況下,家長盡管不會輕易告發自己的孩子,但有了法律保障,也便有了更大權限,比如家長會選擇更符合自身需要的教育內容,家訓作為家庭教育內容會得到后輩更多尊重。古代的法律體系是傳統家訓的直接保護,否則古代的家訓也無法在家族、家庭中擁有足夠高的地位。

二、明顯偏袒父母的法律規定

秦漢時期的法律條文雖然沒有被完整保存,但從秦漢時期的出土文獻中可以看到當時法律的一些細節,這些細節反映了傳統法律思想對儒家家庭倫理體系的維護,這些法律體系是當時的家長開展家庭教育的重要基礎。

湖北省孝感市云夢縣《睡虎地秦墓竹簡》的《法律問答》中有這樣一則判例:“某里士五(伍)甲告曰:‘甲親子同里士五(伍)丙不孝,謁殺,敢告。即令令史已往執。令史已爰書:與牢隸臣某執丙,得某室。丞某訊丙,辭曰:‘甲親子,誠不孝甲所,毋(無)它罪坐?!盵10]

秦代時期,我國法律就形成了優待長輩的原則?!笆课椤笔乔卮粑幻~,表示沒有爵位。某無爵位父親甲狀告兒子丙“不孝”,要求官府判處兒子丙死刑。官府派出令史已(人名代稱)前去抓捕,經某丞(官名)審訊后得知:父親甲對兒子很好,沒有虐待兒子,確實是兒子丙的問題,應判處死罪。從這則判例來看,“不孝”是一種嚴重犯罪行為,經家中長輩上告,官府核實后,可以判處死刑。

反過來,如果子女狀告父母,則相對比較難?!端⒌厍啬怪窈啞返摹斗蓡柎稹分小案孀訔l”有這樣的規定:“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聽……勿聽而行告,告者有罪?!盵11]“非公室”是指“家庭”,這里是指家庭內部控告長輩的案件。子女告發父母、臣妾告發主人,除子女面對生命危險的情況外,一般不予受理。如果子女堅持上告,則子女將面臨懲罰。

從這些規定可以看到,在秦漢法律體系中,家中長輩占據著法律體系絕對話語權。家中后代有沒有犯下“不孝”之罪,主要由家中長輩說了算。雖說父母一般不會去狀告自己的孩子,不會委托官府判自己孩子有罪,但這種明顯偏袒長輩的規定為樹立長輩權威提供了根本保障。

除了“不孝”罪之外,在關于家庭成員之間出現的輕微犯罪行為中,長輩也占據明顯主導地位?!端⒌厍啬怪窈啞分羞€有這樣的規定:“父盜子,不為盜?!薄白颖I父母,父母擅殺……不為公室告?!盵12]父母盜取兒子財產不會受到法律懲罰,一旦兒子盜取父母財產,父母可以擅自做主懲罰,即使處死孩子,也不會成為被告,不會受到懲罰。從《睡虎地秦墓竹簡》中的規定來看,如果家庭成員之間出現了侵犯對方的犯罪行為,長輩要狀告晚輩很容易,而晚輩要狀告長輩是難上加難的。

這一法律傳統一直到清代末年之前都沒有出現根本性變化?!洞笄迓衫ば搪伞ざ窔隆贰皻娓改父改浮甭蓷l規定:“凡子孫毆祖父母、父母,及妻妾毆夫之祖父母、父母者,皆斬;殺者,皆凌遲處死。(其為從,有服屬不同者,自依各條服制科斷。)過失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傷者,杖一百,徒三年。(俱不在收贖之列。)”[13]子孫毆打父母、祖父母,判處死刑;殺害父母、祖父母,判處凌遲處死;過失殺害父母、祖父母,判處杖打100,流放到3000里之外;傷及父母,判處杖打100,有期徒刑3年。

反過來,如果傷害者的身份從晚輩換成長輩,裁決結果就變成了另外一種樣子:“其子孫違犯教令,而祖父母、父母非理毆殺者,杖一百;故殺者,杖六十,徒一年……若違教令而依法決罰,致死及過失殺者,各勿論?!盵14]如果祖父母、父母在展開“教令”時,“非理毆殺”了子女、孫子女,判處杖刑100下;如果祖父母、父母故意殺死子女、孫子女,判處杖刑60下,有期徒刑1年。如果是在執行“教令”時,或者因過失導致子女、孫子女死亡,則不做任何處罰。當然,現實生活中很少有父母會殺死自己的孩子,但是這樣的法律體系明顯維護了長輩的地位,并且長輩可以控制晚輩的行為,而晚輩明顯處于弱勢。

再比如,《大清律例·戶律·戶役》“別籍異財”律條規定:“祖父母、父母在者,子孫不許分財異居。其父母許令分析者,聽?!盵15]家中只要有尊長在世,子孫就不能擁有經濟上“獨立人”的資格,即便子孫已經結婚成家了,也不能獨立做主。

清代末期之前,我國的法律制度一直沒有形成現代意義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則,而是從倫理秩序出發,將法律規定作為維護倫理秩序的一部分。在這樣的法律體系之下,家庭成員之間自然會形成“長輩本位”“長輩主導”的倫理關系,長輩開展家庭教育在某種意義上來說就是在執行“教令”,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家中的晚輩必須聽從且踐行長輩關于人生價值觀的指導。長輩在執行“教令”時,即使因過失殺死了自己的孩子,也可以免除處罰。在現實中,即使家中長輩一般不會到官府中狀告不聽話的晚輩,但在如此嚴厲的法律體系之下,社會習俗和輿論環境自然會形成強大的壓力,這已經足夠對晚輩的行為產生強大影響了。

三、延續至晚清時期的“不孝”罪

為了更清晰地說明古代法律體系的特點,茲舉一個古代的案件。清代嘉慶十九年(1814年),我國發生了一則“因茶不熱致父親滑跌身死”的案件。案情是這樣的:一個名叫陳自康的人為他的父親陳汶選泡了一杯茶。茶水端到陳汶選面前,陳汶選嘗了嘗,發現茶水很涼。陳汶選脾氣不好,他覺得兒子是故意的,于是便將茶水向兒子潑去,然后手持木棍,對兒子陳自康一頓猛打。陳自康為了避免挨打,趕忙跑開。陳汶選前去追趕,可是畢竟年齡已高,地面上又有茶水,不小心滑倒摔死了。

家庭生活中難免會出現這樣的悲劇,如果這件事放在當代,會被認為是一個意外事件。但在清代的法律中,遇到這樣的情況,陳自康是要負主要責任的。根據歷史文獻記載,審理該案的清代官員認為:“該犯陳自康既見伊父持棍向毆,并不俯首就責,輒畏懼逃跑,以致伊父追趕滑跌,磕傷斃命,實屬違犯教令”,“照‘子違犯教令,致父自盡例,擬以絞候”。[16]“絞候”是指死刑緩期執行。清代官員依據清代法律對此作出判決,“違反教令”即不聽從父母的教育,面對父親的毆打,沒有做到“俯首就責”,這不只是道德問題,而且是一種嚴重犯罪行為。

類似于上述陳自康案件的情況還有不少。清代道光六年(1826年),湖北省一個叫江玉燿的人從外面喝醉酒回到家里,喝令自己的妻子做飯。妻子不在家中,恰好兒子江泳青從外邊回來,他看到父親一身酒氣,便勸說父親到房中休息??墒?,父親江玉燿卻一直撒酒瘋,胡叫亂罵,斥責兒子江泳青。江泳青看到父親的樣子,十分氣憤,便說:“有錢吃酒,不如買饃充饑,何必在家混罵?!盵17]父親看到兒子頂嘴,便拿起鋤頭打向兒子。兒子江泳青趕緊躲避,父親江玉燿在身后追趕。父親江玉燿是醉酒之人,走路不穩,摔倒在地,頭磕到了一處石頭,幾天后便去世了。湖北省按照兒子“忤逆父親”導致父親死亡,擬判處死刑。案件提交到刑部審核時,刑部提出,兒子對父親說的幾句話,不能算是忤逆,“似系鄉愚無知,偶因解勸,出言錯誤,未便遽指為觸忤干犯,案關斬決絞候?!盵18]刑部認為,應按照兒子沒有忤逆行為來認定,判處死刑緩期執行。

在上述案件里,“違反教令”不只是被判處“杖責”,而是被判處了“死緩”,可能因為涉及人命,也與當時一直存在的“不孝”罪有關聯。在中國古代各類犯罪行為中,“不孝”是一種嚴重犯罪行為,“不孝”罪一直延續到清代晚期。根據清代規定:“子不孝致父自盡之案,如有觸忤干犯情節,即擬斬決。本無觸忤干犯情節,但其行為違犯教令,以致抱忿輕生者,擬絞監候?!盵19]兒子不孝,導致父親自殺,如果兒子有忤逆行為,比如與父親對罵、侮辱父親等,判處死刑;如果兒子沒有忤逆行為,但是有“違背教令”的情況,則判處死刑緩期執行。

據此,上述案件中,兒子陳自康遇到父親打罵,只是逃走,沒有與父親對罵,沒有忤逆行為,但是逃走意味著不聽從父親的教誨,屬于“違反教令”。按照法律規定,“無忤逆”且“違反教令”,導致父親死亡,判處死刑緩期執行。這是符合當時法律規定的。

上述這些判例說明,當古代的家長與孩子之間出現矛盾時,法律體系一般是偏向家長的。這種偏向自然會影響到輿論,影響到家庭倫理環境,也會對家庭教育模式產生深刻影響。當家長的強勢地位、孩子的弱勢地位有充分法律保障時,家庭教育開展的過程自然與當代“人人平等”的家庭教育環境會有很大的差別。

四、晚清時期對舊倫理的批評

古代社會關于家庭成員之間關系的法律規定和判例,對今天的中國人來說是不可思議的。晚清時期,一些外國人到中國工作,在看到中國家庭成員之間的關系如此不平等時,也覺得十分不理解。清代晚期,西方人如此介紹中國:“最為西方人震驚的是,中國的父母在孩子面前擁有生殺予奪之權。中國的皇帝發布圣旨:父母如上帝,兒孫如小草,上帝既可以使小草吐綠,也可以讓它枯萎結束生命。上帝之于小草,像極了父母對子女的權威。正是這類法令給予家長對孩子的絕對權威。他們能夠親自殺死孩子而不必擔心受到法律的懲罰,兒子在自衛中殺死父母則會判凌遲之刑?!盵20]

從現代社會來看,中國傳統倫理思想構建出的是一種“強倫理”的格局,每個家庭成員都被嚴密的倫理秩序納入其中,個人自由在很大程度上會讓位于家庭需要,后代的需要要讓位于長輩的權威,自由度很小,這在清代時期尤其如此。這種倫理環境與近代西方自文藝復興以來形成的“天賦人權”“人人平等”等思想格格不入。

光緒二十一年(1895年),甲午戰爭失敗后,一些有識之士痛定思痛,他們注意到,中國的衰弱不只是表現在物質層面,而且表現在思想文化層面,他們開始反思中國文化傳統中的問題。在此期間,譚嗣同創作了《仁學》一書?!叭省钡乃枷胧加诳鬃?,譚嗣同的《仁學》全篇都以“仁”為名義,但他說的“仁”與孔子說的“仁”有很大區別。譚嗣同吸收了一些近代西方思想,他認為,“仁”的本質是平等,這是從現代意義上對“仁”進行的解釋。在“仁”的思想之下,譚嗣同認為,父子關系應該是平等的,“子為天之子,父亦為天之子,父非人所得而襲取也,平等也?!盵21]同時,他認為,“三綱之懾人,足以破其膽,而殺其靈魂”,包括“父為子綱”在內的“三綱”已經構成了一種“羅網”,將中國人的精神束縛在其中,他自己“自少至壯,遍遭綱倫之厄,涵泳其苦,殆非生人所能任受”。[22]只有沖破這種“羅網”,才能獲得新生。

光緒年間,戊戌變法(光緒二十四年,1898年)時期,倡導新思想的康有為、譚嗣同等人開始對“父為子綱”提出質疑??涤袨樵凇洞笸瑫分姓f:“即父子天性,鞠育劬勞,然人非人能為,人天所生也,托藉父母生體而為人,非父母所得專也,人人直隸于天,無人能間制之?!笨涤袨檎J為,“一人身有一人身之自立,無私屬焉”。[23]子女雖為父母所生,父母養育了子女,但子女人格卻是獨立的,并非父母的私有財產。

戊戌變法前后(1898年),張之洞刊發了他編寫的《勸學篇》,面對西方列強的不斷入侵,他提出“中學為體,西學為用”的思想。張之洞認為:“君為臣綱,父為子綱,夫為妻綱……西人禮制雖略,而禮意未嘗盡廢,誠以天秩民彝,中外大同,人君非此不能立國,人師非此不能立教?!盵24]中國社會離不開“父為子綱”等“三綱”,否則社會秩序就失去了基本依托,即使在西方也是有許多禮儀的,這些是國家治理的基礎。第二年,1899年,近代思想家何啟、胡禮垣編寫了《〈勸學篇〉書后》,從中國思想源頭上對張之洞的思想作了批判,他們認為,孔子、孟子從未提過“父為子綱”等“三綱”的說法,“三綱之說非孔孟之言”,不過是后代一些人對孔子、孟子思想的歪曲解讀。對于父子關系,何啟、胡禮垣反對“父為子綱”的說法,反對父親對兒子擁有主導和控制地位的倫理關系,認為父子關系以人類的情感為基礎,雙方不存在主輔關系,“為人父者所為,有合于情理,其子固當順而從之,即為人子者所為有合于情理者,其父亦當順而從之”。[25]

光緒二十四年(1898年),戊戌變法失敗,推動維新變法的思想家們不得不退出了當時的朝廷。譚嗣同等人被殺害,康有為、梁啟超等人流亡到日本,繼續從事變法活動。后來,一批擁有新思想的中國人在日本創辦了《清議報》,這是一份在思想上具有開路先鋒作用的報紙?!肚遄h報》存在的時間雖不長,但刊登了許多思想激進的文章。清末革命黨人士麥孟華以“傷心人”的筆名在《清議報》上撰寫了一篇《論中國國民創生于今日》,他認為,中國一直沒有出現“國民”,所有人都是以“奴隸”身份存在于國家中,他在這篇文章中說:“國民者國家之主也。一變而是客,再變而為傭,三變而為奴隸?!盵26]國民先是管理者的“客人”,后來是管理者的“傭人”,最后變成了管理者的“奴隸”?!叭V”思想讓公共生活、家庭生活中的人都變成了“奴隸”。在“父為子綱”的模式下,只能產生一個個“奴隸”。

五、“違犯教令”罪的終結

在清代晚期思想家們對傳統倫理的不斷反思下,中國社會在內憂外患中開啟了深層次變革。光緒二十八年(1902年),清代朝廷開始組織編寫新的法律,兩江總督劉坤一、湖廣總督張之洞、直隸總督袁世凱一起推薦沈家本、伍廷芳兩人負責編寫新的法律。

光緒三十二年(1906年),沈家本、伍廷芳聯名提交了《刑事民事訴訟法草案》。光緒三十三年(1907年),沈家本提交《大清新刑律草案》,這是我國第一部現代刑法草案,這部法律對于傳統的“子孫違犯教令”罪是這樣規定的:凡因律例或契約,膺撫助、養育、保護老幼不具,或病者義務之人而遺棄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對親尊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27]這一表述不再像《大清律例》那樣,將家中的長輩與晚輩作為不平等的對象對待,而是對所有人一視同仁。長輩撫養孩子,孩子贍養長輩,這都是家庭成員的義務,凡任何一方沒有盡到義務,都歸為“遺棄罪”,但任何一方都不再能以養育、贍養的名義控制對方的人格、人身自由,也不能再使用“子孫違犯教令”這樣的說法。但為了照顧到中國文化尊重長輩的傳統,此次規定對于晚輩犯有“遺棄罪”的情況懲罰較重。

沈家本認為,“教令一事,屬之親權則可,屬之刑律則不可”。[28]當時,沈家本提交的刑法文本引起了強烈爭議。學部尚書榮慶批評《大清新刑律草案》與中國傳統倫理綱?!按笙嘭葜嚒?。[29]清末時期,清代朝廷組建了資政院,資政院議員勞乃宣要求把“舊律中義關倫紀禮教諸條”, “逐一修入新刑律正文”。[30]有人甚至認為:“此等法律使果得施行,竊恐行之未久,天理民彝澌滅寢盡,亂臣賊子接踵而起,而國家墮之矣?!盵31]

由于《大清新刑律草案》在討論時引發了強烈爭論,以至于這部法律在付諸投票之前,議員紛紛要求針對“子孫違犯教令”等說法發言,會議持續了多天,還是無法達成一致。主持會議的沈家本身心疲憊。到了最后表決時,由于很多人堅持認為“子孫違犯教令”應繼續被納入刑法,所以抵制投票,全部200位議員中只有129位出席,最后以69票贊成,60票反對,勉強通過了這份新的刑法《欽定大清刑律》。其中,第339條規定:依法令、契約,擔負撫助、養育、保護老幼、殘廢、疾病人之義務而遺棄者,處三等至五等有期徒刑。若對親尊犯前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二等以上有期徒刑。第311條規定:“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一等有期徒刑?!钡?12條規定:“殺尊親屬者,處死刑?!盵32]

自第一等有期徒刑至第五等有期徒刑,刑期逐漸縮短。第339條規定晚輩對長輩犯下的遺棄罪,受到的懲罰比長輩對晚輩要重一些。對晚輩殺害長輩親屬的懲罰也比一般死刑懲罰明顯重一些。這些規定顯然是尊重了清代以前的文化傳統,也是對人類基本情感的尊重。

清末《欽定大清刑律》雖然獲通過,但次年清代就滅亡了。不管怎樣,“子孫違犯教令”罪從此消失在了歷史中。民國時期,1915年,北洋政府頒布了《暫行新刑律》,1918年編成《刑法第二次修正案》,這兩部法律都繼承了清末時期的《欽定大清刑律》,不再涉及“子孫違犯教令”,只是在傷害罪中對傷害尊親屬者予以加重處罰。1928年,南京國民政府頒布《中華民國刑法》,將針對直系血親尊親屬和旁系血親尊親屬的殺害行為做了區別對待,對于后者,不再堅持必判死刑的原則。1935年,國民政府公布了經修訂后的第二部《中華民國刑法》,也稱“新刑法”“三五刑法”,其中第271條規定:“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钡?72條規定:“殺直系血親尊親屬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p>

自此開始,“父權”雖然還在文化意義上或多或少影響著中國人的生活,但刑法意義上的“父為子綱”便消失了。在家庭教育生活中,法律不再把“父子吵架”這樣的事作為刑事犯罪對待,家庭教育也從“權力”變成了普通家庭活動。

從前文的梳理中可以看到,傳統倫理、傳統家訓屬于傳統道德的一部分,傳統法律維護傳統道德,傳統道德也是傳統法律被時人認可的基礎??梢哉f,傳統道德與傳統法律構成了相互聯系的體系,是傳統社會思想、制度的基礎。包括家訓、家范在內的傳統家庭教育內容是與傳統法律與倫理密切相關的,脫離傳統法律與倫理環境,單純講傳統家訓內容的現代轉化是不合理的。

六、結語

改革開放后,家庭教育越來越受到關注。2021年10月,我國首次就家庭教育進行專門立法,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進一步完善了家庭教育制度,細化了各方的責任,為家庭教育的開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中國的家庭教育立法進入了新的階段。

新時期家庭教育環境、內容、方法與古代家庭教育有很大區別,中國古代法律體系中關于家庭教育的規定與現代法律體系的規定有根本性差異。在古代法律體系中,父母或其他長輩在家庭范圍內開展教育活動被視為一種特殊的“權力”,而不只是一種現代法律意義上的責任。近代以來,我國家庭倫理思想有了很大變化,在家庭倫理思想之下的教育方法體系也有很大差異。在這種情況下,傳統家庭教育文化始終面臨著跨越古與今的時間鴻溝、實現當代轉化與創新的歷史使命。

可以說,只有了解中國古代關于家庭教育法律的規定,以及這些規定的近代轉變過程,才能更清楚認識傳統教育方法適用的制度基礎。只有充分認識到傳統教育家庭與當時的法律體系、社會習俗、倫理思想構成的完整體系,才能更清楚時代變遷對于家庭教育的影響,從而真正理解和傳承好中國家庭教育文化。

進入新時代,中國古代家庭教育方法和教育內容要想繼續發揮作用,需要充分考慮近代以來我國法律體系對家庭成員權利與義務關系的規定,只有在這基礎上,優秀的傳統家庭教育才能更好地適應時代的變化,為當代家庭教育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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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Power of Education Regulations" to "Educational Responsibility"

—— The Modernization Transformation of Ancient Chinese Family Education Laws

WANG Ligang

Abstract: In ancient times, the education activities used by parents and other elders towards their descendants were called 'teaching orders' in the ancient laws, and a legal system that clearly favored the elders was formed. According to the ancient laws, parents and other elders had absolute authority in family education activities, and it was considered a criminal act for the younger generation to disobey the 'teaching orders'. Under this legal system, children who did not obey their parents' education were often in direct violation of the law. Under the influence of ancient laws, traditional family teachings involving moral rules and ethical thoughts were widely respected and disseminated. When discussing the modern value of ancient family teachings, it is necessary to fully consider the background of ancient laws as well as the corresponding social and ethical background.

Keywords: Family Education; Ancient Family Teachings; Legal System; Education Regulations

(責任編輯:李 宇)

收稿日期:2023-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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