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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雙減時代兒童游戲權保障的法治理路

2024-03-21 16:49吳兵張洪
關鍵詞:法治保障雙減政策

吳兵 張洪

摘 要:“雙減”政策的根本目標指向“兒童立場”的教育哲學理念,后雙減時代應通過教育領域的更深層次變革進一步促進這一立場的回歸,反映到法律層面則體現為兒童權利的落實。游戲權是兒童權利譜系的基本構成,保障此項權利既具有教育價值,更與法律的自由價值、人的全面發展價值相勾連,因而值得認真檢視與對待。從“權利—義務”的研究范式解析,義務是權利落實的基礎性條件。不同于成年人有能力保護自身的權利,兒童游戲權的保障強烈依賴于家長、國家與學校義務的履行,因此在法律框架設計上應以廓清三者的義務內涵、形塑義務體系為核心。依循此法律框架,未來應從健全家庭教育的觀念和能力、明確相關部門的具體職責以及增強學校游戲資源供給能力等三方面入手,以此建構綜合性協同式的保障路徑。

關鍵詞:雙減政策;游戲權;義務體系;法治保障

中圖分類號:D922.16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2-9684(2024)01-0096-09

“雙減”政策落地一年有余,其釋放的政策紅利與社會效益正如預期的那樣正逐漸顯現。然而,“雙減”政策的直接目標著眼于減負,最終卻并不僅僅止于此。它實際以兒童全面健康成長為終極追求,本質上體現了“兒童立場”的教育哲學理念[1]。面向后雙減時代,“減法”之后更應主動求變,以“雙減”政策的根本目標為基點,考量如何做必要的“加法”[2],從而更深層次地推進教育領域的系統性變革。

“雙減”政策所指向的“兒童立場”,究其根本是兒童主體性與獨特性的回歸,反映到法律層面則集中體現為兒童權利的落實與保障。游戲權作為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31條明確予以規定的法律權利,是兒童權利譜系的基本構成,但該項權利在我國的立法與實踐中卻一直遭遇冷落?!罢J真對待權利”是法律領域的經典命題[3],權利本身無小事,任何一項主體權利都并不多余,因而均值得我們認真檢視與小心善待。在中國知網以“兒童權利”“兒童游戲”為主題檢索相關文獻并仔細分析后可知,與兒童的健康權、安全權與受教育權等權利相比,游戲權似乎被人們有意無意地忽視①,其主要原因在于:一是對保障游戲權的重要價值未能有準確而深刻的認識,尤其是在理論上沒有延伸到法律價值的認知高度;二是對如何在法律層面具體保障游戲權缺乏清晰的思維框架與邏輯理路,從而妨礙了兒童游戲權的落實。

有鑒于此,本文基于后雙減時代的環境背景,深入揭示兒童游戲權保障的價值根基,從“權利—義務”的研究范式形塑兒童游戲權保障的基本法律架構。這些探討或可為營造保障兒童游戲權的制度生態設定相應的基準,為兒童游戲權條款從國際公約轉化進《未成年人保護法》《義務教育法》等相關國內立法以及未來的《學前教育法》“游戲權條款”的具體適用提供基本思路。

一、兒童游戲權保障的價值基礎

理論研究的一個重要特質,就是要不斷回到原點去探索元問題[4]83。一項權利之所以能被塑造成法律權利,值得法律的精心保護,這并不取決于立法者隨意的主觀意愿,而是根源于該項權利的價值規定性。兒童游戲權的落實與保障,首先需要強力證明該項權利的內生價值。對保障兒童游戲權的價值分析可以從教育價值與法律價值兩個層面予以展開。

(一)兒童游戲權保障的教育價值

1.增進兒童的社會認知

人的成長本身就是一個不斷學習的過程,其直接目的是形成對社會的認知,進行社會化的建構。傳統教育觀認為,接受課堂教育、學習書本知識是構建社會認知的基本途徑,游戲從來只是無用之物,“業精于勤,荒于嬉”就是這一傳統觀念的生動注腳?,F代教育觀則認為,游戲體現了童年的本質特征[5],構成了兒童知識學習的情境[6]。兒童具有主體上的特殊性,游戲之于成年人或許只是可有可無的調味品,但對兒童來說卻是童年生活的必需品。童年游戲與接受學校教育一樣,都是兒童打開未知世界的基本方式,它深刻影響著兒童的思維方式與學習內容,決定了兒童未來在腦海里將形成怎樣的生活意義世界。

心理科學領域的“具身認知觀”表明,人的認知過程并非純粹只經由大腦和心智進行攝入與輸出,身體與身體動作在其中扮演著構成性角色,依托外部環境與內部生理資源的有效整合,身體、認知與環境產生著交互作用,人在此過程中完成了知識的自主建構[7]。是故,大腦與心智不是決定認知的唯一因素,身體的構造與狀態,也將直接塑造與制約最終的認知結果。

“雙減”政策前,兒童的時間、精力、身體均與校外培訓、課業考試等要素高度捆綁,由此形成的擠壓效應所導致的直接后果是其通過身體參與游戲從而主動構建概念世界的可能性被降低,難以獲得書本之外對自然、社會的感知與體驗。純粹依靠講授書本與做題,無法充分激起兒童的學習潛力與樂趣,兒童知識建構的效果也將大打折扣,甚至對傳統的認知方式產生抵觸與消極對待的逆反心理。與之有別的是,游戲使兒童暫時擺脫了書本學習的煩累,在身體與心靈上打破了現實的束縛,有利于兒童建立對世界的理解[8]。這也就意味著,游戲與書本學習是兒童進行社會認知的兩種基本途徑,二者并非互不相容、互為排斥,而是相輔相成、互為補充的關系。為此,雙減之后適度增加兒童的游戲時間與游戲空間,引導兒童打開游戲化學習的正確方式以促進其社會認知,自然而然就成為了教育領域的改革方向。

2.促進兒童身心健康

現代社會競爭是全方位全領域的激烈競爭,蔓延到教育領域并趨于極致狀態則表現為“教育內卷化”現象。單個家庭與個體都難以逃脫極度內卷的教育環境,而唯一能做的只是有千方百計提升個體的知識、技能,這無疑進一步助推了整個社會的內卷趨勢。以往的教育內卷化一般只發生在高中階段,而當前卻已逐漸下沉到中小學、幼兒園階段,呈現出普遍化和低齡化的趨勢[9]。教育內卷造成了諸多負面效應,尤其是對兒童的身體與心理帶來了十分不利的影響。有研究數據顯示,課業負擔太重、學習時間過長是當前兒童肥胖發生的重要原因[10],內卷化的教育環境同樣直接影響兒童的視力,是近視率增加的最強因素[11]。而在兒童心理健康方面,我國小學與初中抑郁癥檢出率分別為10%和30%左右[12]143-163。

在蘇霍姆林斯基看來,身心健康始終是教育的第一要務[13]。因教育內卷化的現實弊病,“雙減”政策的出臺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內卷趨勢與教育焦慮,促動了兒童身體與心靈的復歸[14]。然而,“雙減”政策的效用并非是無限的,在做減法的同時未能以更為明確、具體的方式為兒童身心健康供給充足的游戲資源。游戲是反映兒童天性與本能的活動[15]112,在教育學視域下被認為是健全兒童人格與助推兒童健康發展的重要支點,保障兒童游戲權是尊重兒童成長客觀規律的具體展現[16]。各種看似自由散漫的游戲,實則是修復兒童身心損傷的利器。比如體育游戲活動不僅有助于強健兒童的肌肉力量與耐力水平,也有利于釋放壓抑的心理負面情緒。兒童在完成繁重的學業后,如果能夠享受到具有趣味性與隨意性的游戲體驗,得到更多的愉悅和自我滿足,他們

學習的積極性、主動性與效率或可獲得提升,學習與生活當可進入良性循環,身心健康得以正常維持。

3.培養兒童人際交往素養

人際交往是形成人類社會,建構社會共同體的主要方式,也是個體作為社會人的天然內在需求。人際交往狀況關系著人的心理健康水平與幸福獲得感,對人格塑造與生活狀態具有深刻的影響。尤其對于兒童而言,人際交往是其成長過程中必不可少的部分。人際交往的欠缺使兒童被排斥在群體之外,這是兒童形成自閉心理的重要因素?!半p減”政策前,兒童的日常時間與活動空間被繁重的學業所占據,人際交往的頻率明顯減少。教育的重要目的之一在于打破人際交往的窒礙,重構良性的社交環境?!半p減”政策的出臺則回應了這一教育目的,解放了兒童的身心自由,為改善兒童人際交往提供了有利的契機。

游戲是兒童之間身體交往與心靈互動的場域,是人際交往的重要媒介[17]270。根據組織形式的不同,游戲可分為個體互動的游戲與團體互動的游戲。無論是個體互動游戲還是團體互動游戲,所有人都參與其中,難免會發生各種各樣的聯系,人際關系就在游戲過程中自然而然地形成。如果游戲以團體對抗的形式展開,則它對人際交往的促進作用更為明顯。為了不被排斥在小團體之外以及獲得最終的勝利,正常情況下每個參與者都在同一游戲中按照既定規則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并在需要相互協作時與其他成員形成緊密的聯結。團體性游戲既強調個人才智的發揮、技能水平的展現,也要求小團體成員之間相互尊重各自的差異,并形成一致行動的共同體??梢?,借由團體游戲的方式,兒童“在行動與實踐的相互勾連中促成了社會交往的意義生產”[18],構筑了成員之間“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緊密關系。例如,傳統的袋鼠跳游戲將游戲的參與者分成若干個小組,在游戲過程中前一個進行袋鼠跳的小組成員必須與后一位接手的成員做好銜接工作,這就要求前后兩位組員采取一定的協作策略。由是,游戲能夠促進參與者之間的分工合作,凝結共同的經歷與情感,從而有益于擴大社會交往,增強兒童的團結精神。

(二)兒童游戲權保障的法律價值

1.實現法律的自由價值

從古至今,自由都是人類孜孜以求的價值目標,它代表著人類對生存與發展的渴望。近現代以來,自由的價值與地位更是被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歷史高度,演化為人之所以為人的生命要求與具體體現。不自由的生活,就意味著虛無與死亡[19]12。黑格爾曾說:“現代世界總的原則是主體性的自由?!保?0]417作為現代文明的成果,自由當然應該被繼承[21]。當它嵌入到法律的精神內核時,自由就被塑造為法律的價值范疇,完成了其作為政治價值、道德價值向法律價值的轉型?!胺ㄖ巍倍痔N含著一個基本的前提假設,即把法律設定為社會治理活動中至高無上、不容挑戰的權威,而法律價值則相應地被視為凌駕于其他一切世俗價值之上的權威價值,成為制度化的公理。自由作為法律價值的基本范疇,具有現代精神的法律必然充分將其弘揚與彰顯,甚至毫不夸張地說,法律有機體的每個毛細血管無一不體現著自由。因此,任何一項法律權利或制度的形塑,以及最終的落實與保護都必然與自由價值相勾連。

自由不是孤立靜止的,對自由實現程度的考察不能放在真空箱里進行,而必須置于特定的社會環境之中?!半p減”政策前,極度內卷的教育環境深度改變了學校與家庭的教育理念與教育文化。一方面,學校為了提高升學率與迎合上級的考核評價,一味地“唯分數論”,或明或暗地減少了本該配備的音體美課程,給學生增加了許多課業負擔。另一方面,教育內卷的環境造成了家長集體性的教育焦慮。為了不讓孩子輸在起跑線,許多家長給孩子報名校外培訓班,校外學科類教培市場一度異?;鸨?。兒童負載著來自校內校外的雙重學業負擔,身體被束縛在課堂里、書桌旁,思想被限定在書本知識范圍內。兒童的學習與生活完全被學校與家長有計劃地安排著,作為學習主體的兒童在成長過程中喪失了最基本的話語權,越來越淪陷為可被隨意支配的客體,其主體性與自由性被嚴重弱化。

“雙減”政策后,學科類教培市場得到整頓,兒童的自由度得以稍稍釋放,但非學科類培訓市場卻逐漸呈現出新一輪內卷的跡象?!半p減”政策的出臺讓兒童“剛出狼窩”,新的內卷形式似乎又可能將兒童“送入虎口”。如何充分有效地保障兒童自由,實現法律價值層面的“撥亂反正”,有待于雙減之后打出更多的“組合拳”,為兒童身心的自由解放充分賦能。游戲本身不是課程或計劃的一部分,沒有必須要完成的步驟[22],可任由兒童自行發揮。游戲作為兒童本性的自然延伸,使得兒童暫時擺脫了學習生活的煩累,解放了捆綁已久的身體、大腦與心靈,真正做回自己的主人??梢?,自由構成了游戲權的基本底色,游戲權實則是自由價值的合理演繹與推論。充分保障兒童的游戲權不只具有教育學意義上的價值,還與法律上的價值相關聯。當社會公眾的認知上升到法律價值的高度,兒童游戲權的保障就不再僅僅是一個無足輕重的事情,而是具有了法律強制性的韻味。

2.實現人的全面發展價值

根源于主體的多樣性與利益的復雜性,法律追求的價值目標也并非是唯一的,而是具有多元性。植入法律機體的多元價值并不是一個簡單的集合體或以無序的方式組合,而是以特定的結構和形式整合為多維度與多層次的法律價值體系。以法律價值之間的層次關系為標準,法律價值體系可分為法律的基本價值與最高價值,生命、自由、秩序等價值是基本價值,而人的全面發展是法律的最高價值[23]122-124。作為最高層次的法律價值,人的全面發展價值具有類似于凱爾森所言的“基礎規范”②的地位,其他一切價值、原則與規則皆由此生發。一旦違背法律價值領域的“基礎規范”,任何制度或行為都不能從法律體系中獲得合法的效力,都可能獲得法律的否定性評價。

“人的全面發展”是一個內涵極為豐富的價值概念,對其的理解與詮釋需要還原到具體的歷史脈絡中去。從其概念的演變歷程來看,它可以上溯到古希臘、古羅馬時期,古希臘人聲稱集真善美為一體的人是“完美的人”[24]。歐洲中世紀是最為黑暗的世紀,“神”而非“人”是時代的主角,人的價值與作用被低估,人的發展被嚴重忽視。文藝復興的曙光將人們的視線從“神”轉移回“人”,“人的全面發展”重新進入社會的視野。當資本主義之“惡”開始泛濫時,人們以“人的全面發展”為思想武器對社會現狀進行猛烈批判??障肷鐣髁x者歐文明確指出,教育要使人的德、智、體、行等各方面全面發展[25]13。馬克思最終對“人的全面發展”內涵做出了科學完整的回答,他認為其主要包括人的智力體力全面發展、人的個性充分發展、人際交往豐富全面等三個方面的內容[26]。

面對兒童以書本知識學習為主的單一學習方式、兒童個性被繁重學業壓抑的教育環境,以及人際交往時間被占用的具體場景,“雙減”政策的出臺恰逢其時,極具針對性和有效性。然而,倘若不從教育資源供給側的結構性改革入手進行更為系統的考量的話,“雙減”政策本身并不足以支持兒童的全面發展。雖然“雙減”政策在做減法的同時,倡導開展科普、文體、藝術、閱讀等豐富多彩的活動,但這些活動始終帶有較為明顯的任務性與指向性,與游戲更多地體現趣味性、自由性與隨意性存在本質的區別。游戲具有促進社會認知、維持兒童身心健康以及改善人際交往的教育價值,這些價值在更為深遠的意義上能夠助推兒童智力體力的雙向發展、個性化的回歸以及人際之間的交流互動,從而能夠真正有益于實現兒童的自由解放與全面發展。相反,長期剝奪兒童游戲的資格可能帶來負面的影響,甚至導致兒童產生社會悖逆心理,從而走上犯罪道路。

二、兒童游戲權保障的法律框架

“權利—義務”是法學的中心范疇[27]324,也是法學研究的傳統分析范式。權利具有主體間性[28],權利的實際享有必然離不開相關主體的義務履行[29]49。相比于成年人有能力自主保護自身權利,兒童游戲權更依賴于外部系統的保障,即特別強調相關主體義務的切實履行。離開了義務,兒童游戲權只能淪為宣示性的口號。反映到立法設計上,這就要求立法者著重對相關主體的義務而非游戲權的具體內涵作出細致性的規定,并形成完整的義務體系。一般而言,主要由家長、國家與學校共同塑造兒童游戲權保障的社會支持網絡,而三者構成的義務體系則奠定了兒童游戲權保障的基本法律架構。

(一)家長義務

家庭是兒童身心養育之所,家長對游戲的態度決定了家庭是否能夠為兒童營造一個良好的原生態環境,是積極鼓勵還是消極禁止?是全面干預還是放手不管?對于上述問題的回答有必要從“權利—義務”的分析框架入手,為家長的行為設定明確的義務邊界與范圍。以義務履行的方式為劃分標準,義務可分為消極義務與積極義務,前者強調家長的消極不干預,后者要求家長積極干預。

一方面,家長對兒童游戲權的保障負有消極不干預義務。作為獨立性的個體,兒童不能被簡單地視為是父母的附屬物,不能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任何事務上都受到父母的全方位監管,而應在與其智力能力相匹配的事務范圍內“按自己意愿生活”[30]。雖然兒童能動自治的立場有些過于絕對,但它深刻闡明了兒童在處理自身事務方面享有充分的自主性和自由度?!皺嗬倍忠苍手Z了一種自治的道德理想[31],兒童有權決定什么時候游戲、在哪里游戲以及做什么內容的游戲,包括家長在內的其他人無正當理由不得干涉兒童的游戲行為,這種消極不干預的義務也可稱為“尊重義務”。

另一方面,家長對兒童游戲權的保障負有積極義務。主要體現為在兒童游戲過程中保障兒童人身安全、心理健康以及適當供給游戲資源等義務。自由是兒童游戲權的價值體現,但任何自由都是有限度的,它以游戲行為的無害性為邊界。由于兒童心智不成熟,游戲的時間、內容與方式就不能完全交由兒童自行做主。對自由適度的控制是合理的,法律一直試圖建立某種限制極端自由的規范[32]。當兒童自主決定的游戲行為可能危害自己或他人的人身安全、心理健康時,家長負有積極干預的義務,需要對兒童此類游戲行為予以引導或禁止。比如,兒童沉迷網絡游戲可能成為“網癮少年”時,家長應采取措施積極制止。為了促進兒童的社會認知與維持其身心健康,家長應適度為兒童提供相對高質量的游戲產品或游戲機會,負有供給游戲資源的義務。

(二)國家義務

兒童游戲看似只是私人事務,但它實則內含著公共性因子,事關基礎教育事業的發展與人才的培養,國家在如此重要的問題上不可能袖手旁觀。每一項權利都具有相對應的國家義務[33]151,兒童游戲權的落實同樣離不開國家義務的保障。國家義務理論來源于憲法學上“基本權利—國家義務”的研究范式,但它本質上是“權利—義務”框架在憲法學領域的具體化。根據憲法學界對國家義務的類型化分析,國家義務類型主要有“二分法”“三分法”和“四分法”三種劃分方式,其中“尊重、保護與給付”的三分法學說相對更具有邏輯上的層次性與內容上的清晰性[34]。按照國家義務理論的三分法學說,兒童游戲權要想兌換成實實在在的利益,國家必須承擔尊重、保護與給付的三重義務。國家義務具有復合性特征,從這三個方面對兒童游戲權指向的國家義務進行一定程度的定性、定量分析,可以使國家義務的內涵更加全面具體,在立法與實踐層面也具有相對較強的可操作性。

首先,國家負有尊重義務。尊重義務是兒童游戲權基本防御功能的具體體現,它要求國家認可游戲權是兒童的一項法律權利,并充分尊重兒童行使該項權利的行為,不得隨意干涉與侵犯兒童游戲的自主性,這種義務類型實際上也普遍適用于兒童之外的所有人。其次,國家負有保護義務。國家保護義務旨在排除第三人對兒童游戲權的侵害,為此國家需要采取相應的措施提前預防與及時制止第三人的侵害行為[35]。國家保護義務的具體內容主要包括制度性保障義務、組織與程序保障義務,以及侵害防止義務三個方面[36]。任何權利的落實都有賴于一定的制度[37]114,按照制度性保障義務的要求,國家需要建構兒童游戲權保障的基本法律制度,為兒童游戲權的保障提供完善的法律依據。組織與程序保障義務則要求國家明確對兒童游戲權負有保護職責的部門以及提供具體的法律保護程序。除了制度性保障義務、組織與程序保障義務外,國家還負有防止第三人對兒童游戲權實施侵害的義務。最后,國家負有給付義務。國家給付義務的內容可以分為物質性給付和服務性給付兩個方面。兒童游戲權的落實必然要有一定的物質基礎以及基本服務作為支撐,比如游戲器具和游戲設施就必不可少。

(三)學校義務

學校教育的產生并非是一蹴而就的,它是歷史與社會共同建構的產物,其基本功能發生過轉型與迭變。人類社會誕生初期,專門的學校教育機構并未出現,兒童教育的職能主要由家庭來承擔。隨著社會的進步,政治、宗教、醫學、哲學等學科知識產生,教育內容得到極大豐富,單一的家庭教育已難以承擔知識傳播的重任,社會結構的分化則催生了獨立專門的教育機構——學校。家庭的角色于是被定位于生活教育,而學校則被視為知識教育的主陣地?,F代社會的到來再一次深刻改變了學校教育的功能定位,學校知識教育的核心功能遭遇嚴峻挑戰,其知識內容的實用性與準確性受到質疑[38],如何促進學生知識、智力、身體、美育、情感等各方面的全面協調發展是現代學校教育面臨的重大課題。

學校以知識教育為主的單一功能發生改變,帶來的是自身職責義務的增多?,F代學校已不再局限于承擔知識教育的職能,而是負有提供更加豐富多樣的教育資源的義務?!半p減”政策在整頓教培市場、減輕兒童學業負擔的同時,也提出要提升學校課后服務水平,滿足學生多樣化需求。因此,“雙減”政策后學校教育在兒童成長發展過程中的權重進一步增大[39],兒童游戲權的保障必然強烈依賴于學校提供相應的支持,履行具體的法律義務。

義務存在積極義務與消極義務之分,但這并不意味著二者在立法與實踐層面都是同等重要的。依據不同的義務主體或具體場景,積極義務與消極義務會得到不同程度的重視與強調。家庭教育往往發生在日常生活中,隨意性和無目的性是其基本特征,法律不可能要求所有家長都擁有專業的教育能力,也就不會給家長在游戲資源供給方面配置過多的積極義務。與之不同的是,學校教育具有鮮明的目的性、組織性和計劃性,如何通過落實兒童游戲權更好地助力高質量教育的發展、提升學校育人水平,這就需要學校注重調查研究,有目的、有計劃地組織兒童開展游戲活動,而非一味處于不干預的消極狀態。是故,兒童游戲權的保障更加強調學校積極義務的履行,為兒童學習與成長提供優質的游戲資源。

三、兒童游戲權保障的具體路徑

法律是體系化與精細化的構造,再完美的法律框架都必須化為具體明確和成體系的制度規則。未來的改革方向,應以家長、國家與學校三者構成的義務體系作為基準,開展長遠的路徑謀劃與營造良好的制度生態。兒童游戲權保障的義務主體與義務類型具有多元性,這就決定了未來應采取綜合性保障的基本思路,建構三方協同的制度體系。

(一)健全家庭教育的觀念與能力

《家庭教育促進法》的通過表明,家庭教育在教育生態體系當中的重要地位與作用受到立法者與社會公眾的廣泛認可。兒童游戲權的保障不可能跳出家庭教育的語境,而其保障水平與保障程度如何則明顯受到家庭教育觀念與家庭教育能力的影響。健全家庭教育的觀念與能力雖屬家長份內之事,但絕不是家長的一家獨唱,而需要學校、社會的協同。

其一,家長需要主動求變,積極接受新的教育觀念,努力提升教育能力。兒童游戲權在家庭環境中能否落實的決定因素是家長對于兒童游戲的觀念與態度,這就需要家長正確認識兒童游戲權保障的教育價值與法律價值,拋棄傳統的“游戲無用論”觀念,給予兒童充分的游戲時間與游戲空間。而兒童游戲權是否能夠落實,是否能夠真正起到促進兒童全面發展的積極作用,這就主要由家長的教育能力決定。家長對于兒童自主開展的游戲活動需要有足夠的認知能力,以此辨識這些游戲是否會造成現實的危害,但把控的尺度與標準往往較難掌握。比如某些體育游戲看似有些危險性,但實則能夠較好地錘煉兒童的體能與心理素質,此時家長是應該充分尊重兒童的游戲自由還是強力干預就很難判斷。雖然游戲形式與游戲情境的千差萬別讓我們很難刻畫一個清晰的干預標準,但卻可以確定兩條相對明確的判斷原則:一是兒童年齡的增長與家長的積極干預義務之間呈反向關系,即兒童年齡越增長,心智成熟度就越高,家長對兒童游戲自由的干預理應越少;二是家長應充分尊重兒童的游戲自由,只有當危害明顯且可能較嚴重時,家長才負有積極干預的義務。

其二,搭建家庭教育社會支持網絡,增強家庭與學校、社會的協同性。家庭教育立法的法律名稱從草案的“家庭教育法”改為如今的“家庭教育促進法”,二者只有兩字之差,但其理念與內涵卻顯示出巨大的差異?!按龠M”二字意味著,我們很難要求某部法律能夠塑造出完美的家長[40],不可能強制其達到像教育工作者那般的專業水準,但卻可以通過政策的引導、社會的支持改善家庭教育的理念與方式,促進家庭教育能力的提升。一方面,借助家校共建平臺加強家長與老師的互動交流。通過家長會、家長交流群,以及開展家庭教育公益講座等形式,學??梢园演^為先進的教育理念與教育方法傳遞給家長。在兒童游戲權保障問題上,學校方面也可以針對兒童不同的游戲場景為家長提供個性化與專業化的指導。另一方面,依托社會力量增加游戲資源供給。通過建立與青少年宮、科技館、體育館等社會機構以及高校志愿者等相關人員的聯絡渠道,可在游戲理念共享、游戲活動共謀、游戲服務共參等方面為家庭提供支持。

(二)明確相關部門的具體職責

國家負有保障兒童游戲權的義務,國家義務的實際履行效果是兒童游戲權能否最終落實的關鍵因素。正如對一項權利的研究不能止步于理論[41],對國家義務的研究需要有深厚的理論基礎作為鋪墊,但也絕不能到此為止。只有當抽象的國家義務理論轉化為相關部門的具體職責,完成法律制度的建構與設計,國家義務才可能真正為兒童游戲權的保障賦能提效。按照國家義務理論的基本架構,相關部門的具體職責應根據“三分法”的邏輯進行合理配置。

其一,國家義務要求國家充分尊重兒童游戲的權利,它強調國家尤其是教育部門的任何行為皆不能隨意妨礙兒童行使該項權利,制定和出臺教育政策或教育規范性文件應以不損害兒童游戲權為前提。

其二,保護義務是國家義務的第二層次要求,是為防止第三人侵害而衍生的國家義務。根據保護義務的具體內容,相關的制度建構應從如下三個方面著手:首先,制度性保障義務主要體現為國家須建構兒童游戲權保障的基本法律制度,設定兒童與相關義務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結構關系,確保兒童游戲權的保障有法可據。為此,立法機關應審慎選擇適當的時機,將國際公約認可的兒童游戲權轉化為相關的國內立法,在立法規則的制定上努力滿足明確性、具體性的要求,教育部門則應根據上位法的依據并結合特定的場景出臺可操作性相對較強的實施細則。其次,從法律技術上看,兒童游戲權的有效保障須通過明確負有保護責任的具體職能部門與基本的法律程序來予以實現。國家以法律的形式宣布權利的存在并非難事,最難之處莫過于如何見諸實行。倘若缺乏有效的實施方式,真正能夠落實到公眾手里的權利也會所剩無幾[42]262。具體而言,兒童游戲權保障應綜合不同部門的行政力量,形成以教育部門為主體、財政與住建等部門協同配合的保障體制,建立有效的法律保護程序。最后,侵害防止義務要求教育部門綜合運用各種制度工具,為兒童游戲權的保障營造良好的秩序環境。完善的監督評價機制是教育立法與教育政策落到實處的基本手段,也是防止兒童游戲權利被侵害的重要制度屏障。教育部門應改善原有的評價體系與評價手段,將兒童游戲權的保障程度納入考核與評價指標,以進一步優化教育動態監測體系,有效發揮以評促改的作用。

其三,權利是昂貴的,權利的實現需要付出一定的成本[43]10,這種成本體現為國家的物質性給付與服務性給付兩方面。兒童游戲權的保障有賴于行政部門的支持。具體而言,教育部門應認真謀劃兒童游戲權保障的具體思路,指導學校開展游戲活動,為學校提供必要的游戲設施與游戲器具,對組織開展兒童游戲活動成績比較出色的學??捎枰砸欢ǖ臉s譽激勵或物質獎勵。財政部門應提供相應的經費支持,住建部門在制定城市規劃時則須預留兒童游戲的空間與場地,開展兒童友好型社區建設。

(三)增強學校游戲資源供給能力

游戲不只是兒童娛樂的方式與途徑,還是學校據以開展教育的有效手段。在兒童游戲權的落實問題上,學校負有重大的職責,其義務內容也具有多樣性。然而,基于學校教育的目的性、計劃性與組織性較強的特征,應該側重于強化學校游戲資源的供給義務,而非重視學校對兒童游戲的不干預義務。是故,增強學校游戲資源供給能力就成為了提高兒童游戲權保障水平的應然選擇。為了達成這一目標,具體可從以下幾個方面展開:

其一,注重游戲類型的多樣性。當前的研究顯示,學校組織兒童開展的游戲活動存在形式化、教育性強于游戲性等現實困境,致使兒童的自主性降低,游戲體驗感變差[44]。造成上述困境的原因是多元的,但其中一個至為關鍵的因素在于學校所能提供的游戲類型較為單一,缺乏多樣性與豐富性,使得在滿足兒童個性化需求上存有失靈之弊。常見的游戲大類主要有基于角色扮演的戲劇類游戲、民間傳統游戲、桌面游戲與大型競賽類游戲等四種[45],這些游戲大類又可以分為諸多個小類。數量豐富的游戲類型該如何嵌入日常課程,游戲如何與體育相結合?這些問題的解決都有待于學校在日常組織開展游戲活動的過程中進行更為深入的調查研究,開發出更多的游戲產品。

其二,重視游戲產品與兒童個體的適配性。兒童不是一個完整劃一的群體[46],每種游戲類型之間有哪些差異,哪些游戲適合于哪類年齡、性格、性別或身體殘疾的兒童?諸如此類的問題要求學校在組織開展游戲活動時要注意游戲產品與兒童之間的適配性。兒童游戲類型的選擇并不能純粹依據學校單方面的主觀意愿,必須根據兒童年齡差異與身心發展水平等因素做出適當的調適,在可能的情況下,應當征求兒童的意見,聽取兒童的心聲,保障兒童的參與權與表達權。

其三,適度引入社會力量彌補自身不足?,F代教育治理采取多中心協同式的治理模式,而非只由學校單方面開展工作。確立學校供給義務也并不意味著其他社會主體在游戲資源供給上是無所作為的,當學校供給能力相對不足時,引入社會力量的參與可以增強游戲資源的豐富性。比如,可以依托高校資源組織大學生志愿者進入中小學、幼兒園開展游戲活動,與當地青少年宮、體育館等社會機構聯合舉辦游戲競賽等。

其四,引入保險機制分攤兒童游戲的安全風險。游戲安全是影響學校游戲資源供給的重要因素,學校責任過重可能會阻礙某些特殊游戲活動的開展。在學校做好各種應急預案與做足安全保障的前提下,應引入保險機制分攤兒童游戲的安全風險,避免校方承擔過重責任。

四、結語

“雙減”政策減輕了兒童的沉重學業負擔,打破了束縛兒童身心的無形枷鎖,是推動兒童立場回歸的生動體現。以此為基點,“雙減”政策只是揭開教育領域深層次變革的序幕,卻還遠未迎來真正的高潮。后雙減時代,從法律層面落實兒童的權利可真正開辟出一條繼續通往兒童立場的康莊大道,而游戲權作為兒童權利的基本構成,保障該項權利就成為了題中之義。落實兒童游戲權,需充分理解兒童游戲權保障的雙重價值,尤其要深刻認識其法律上的價值面向。從“權利—義務”的分析框架思考,可厘清兒童游戲權保障的法治理路。只要著重加強家長、國家與學校三者義務體系的精密設計,兒童游戲權的保障不僅成為可能,而且在制度設計上具有可操作性。通過促成兒童對游戲權的實際享有,走向強化義務體系的建構,或可讓兒童真正擁有一個充滿歡聲笑語的童年。

[責任編輯:楊 氡]

注釋:

① 對兒童游戲權問題的論述大多基于教育學的視角,而從法律層面系統研究兒童游戲權的文獻則相對較少,具有代表性的研究成果有:李方璐、劉智成的《游樂場上的融合:殘疾兒童游戲權的“合法律性”及“合教育性”論證》,載《中國特殊教育》2022年第5期;劉悅、姚建龍的《學前教育立法的亮點與若干爭議問題——以〈學前教育法草案(征求意見稿)〉為例》,載《中國青年社會科學》2021年第4期;劉智成的《英國兒童游戲權的保障及其啟示》,載《學前教育研究》2015年第2期;丁海東的《兒童游戲權的價值及其在我國的現實困境》,載《東北師大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0年第5期。

② “基礎規范”一詞來源于凱爾森的學說,其意指一切實定法的效力皆來源于這一規范,它是整個法律秩序效力的終極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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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Legal Theory of Guarantee for Childrens Right to Playin the Post-double Reduction Era

WU Bing1,ZHANG Hong2

(1.Law School,Shangha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Shanghai 200433,China;

2.Guangan Peoples Procuratorate of Sichuan Province,Guangan 638500,China)

Abstract:The fundamental goal of the “double reduction” policy points to the educational philosophy of “childrens position”.The post-double reduction era should further promote the return of this position through deeper reforms in the field of education,which is reflected in the implementation of childrens rights at the legal level.The right to play is the basic constitution of the spectrum of childrens rights.Safeguarding this right has not only educational value,but also the freedom value of law and the all-round development value of human beings.Therefore,it is worthy of careful examination and treatment.Analyzing from the research paradigm of "rights-obligation",the obligation is the basic condition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rights.Different from the ability of adults to protect their own rights,the protection of childrens right to play strongly depends on the fulfillment of the obligations of parents,the state and schools.Therefore,in the design of legal framework,the core should be to clarify the obligation connotation of the three parties and shape the obligation system.According to this legal framework,in the future we should perfect the concept and ability of family education,clarify the specific responsibilities of relevant departments,and enhance the ability to supply game resources,so as to construct a comprehensive and cooperative guarantee path.

Key words:double reduction policy;childrens right to play;accountability system;legal guarantee

收稿日期:2023-02-12

基金項目:江西省社會科學“十四五”青年基金項目“改造社與馬克思主義在江西的早期傳播研究”(21KS27)

作者簡介:吳兵(1995—),男,江西吉安人,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主要從事社會法、教育法研究;張洪(1994—),男,四川南充人,四川省廣安市人民檢察院四級檢察官助理,主要從事行政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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