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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美國創新與競爭法》(3.0版)遏華條文的霸凌色彩探析

2024-04-06 15:05顧維忱張軍英
關鍵詞:法律

顧維忱,張軍英

(河北師范大學 a.外國語學院,河北 石家莊 050024;b. 民族學院,河北 石家莊 050091)

引 言

聯合國憲章要求成員國“主權平等”,“以和平方法且依正義及國際法之原則,調整或解決”國際爭端,“發展國際間以尊重人民平等權利為根據之友好關系”,“促成國際合作”(1)http://policy.mofcom.gov.cn/page/org/un/un.html#charter.,這是二戰以來國際公認的國與國之間關系應遵循的基本原則。但是,“冷戰后的新形勢下,國家主權原則受到嚴重的挑戰”(2)王燕平:《聯合國在發展國家主權原則上的貢獻與局限》,《求索》2005年第11期。?!?021年美國創新與競爭法》(3.0版)(3)2021年6月8日,美國參議院通過《2021年美國創新與競爭法》。在此基礎上經過補充完善,2022年3月28日美國眾議院通過長達1865頁的《2021年美國創新與競爭法》(“United States Innovation and Competition Act of 2021”)(3.0版),簡稱《2022年美國競爭法》(“America COMPETES Act of 2022”)。包括7部法案(芯片和開放式5G緊急撥款,無盡前沿法,戰略競爭法案,國土安全和政府事務委員會的規定,迎接中國挑戰法案,其他事項,貿易法),在政治、教育、人才、科學技術、貿易、空間與軍事技術、專利和知識產權等領域專門遏制、針對中國。因美國從特朗普到拜登政府不斷強化對華施壓,使中美關系變得日趨緊張和復雜,“美歐聯手施壓中國的態勢恐將更加突出”(4)郭達、遲雪:《中美關系50年:歷史演變與發展趨勢》,《全球化》2023年第1期。。14億中國人和世界上多數國家的人民對中美關系向好的期盼落空,未來中美關系會存在極大的不確定性,并因美國塑造的冷戰思維使全球陷入動蕩狀態。從法理、國際法準則以及聯合國憲章和WTO等國際法角度,對這部法律的相關遏華條文及其霸凌色彩進行分析,揭示其違背國際法義務、遏華和長臂管轄的本質,有利于我國政府制定相應的反制裁之策。

一、違反國際法一般原則及法律的規范性、普遍性、公平性法理一般原則

自我國2010年GDP超過日本,成為僅次于美國的世界第二大經濟體,美國對中國的遏制就從經濟層面向政治和法律層面擴展,而《2021年創新與競爭法案》(3.0版)從條文語言到法條內容把遏華推向高峰。該法案踐踏“平等和非歧視的國際法一般原則”,表現出強烈的“中國針對性”。(5)蘇麗娜、張樂:《美國外資國家安全審查機制的政治異化及其法律因應》,《國際貿易》2022年第3期。針對中國的科技輸出封鎖限制和交流、教育人才培養遏制、貿易產品審查和限制、航空技術交流和封鎖、國際交流和合作限制、國際銀行對華援助限制、國防和外交策略打壓、干涉中國內政和國家統一、攻擊國家執政黨的政策和正常對外交流等,幾乎在各個領域,進行了針對中國的法律明文遏制、反對、干涉和污名化。

二十多年前法理學領域就有明確研究結論:法律的規范性、普遍性和公平性是法律的三個基本特征。法的規范性為人們的行為提供了“一個模式、標準和方向”,而法的普遍性是指法的適用對象是“一般的人或事而不是特定的人或事”,從而保證了法律的“同樣適用性”,也就保證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6)沈宗靈:《法理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42-43頁。立法語言的規范性和普遍性要求其語言具有“權威性、莊嚴性”和“嚴謹性、嚴肅性、確定性”(7)杜金榜:《法律語言學》,上海外語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184-186頁。,“禁止任何形式的語言文字歧視”(8)張慰:《普通話推廣的祛魅化——以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的通知為研究對象》,《人大法律評論》2015年第2期。。英文法律也早就規范了其法律條文語言和用詞,1789年人類歷史上最早的憲法——美國憲法就用“shall”和“shall not”規范了“授權”和“不得”兩個法律英文表述。(9)錢錦宇、趙海怡:《美國憲法中規范性語詞“Shall”的立法表達與功能》,《西北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0年第3期。立法的宗旨之一就是消除權力、財產、地位的差異而給司法帶來的不公,實現法律的公正性,社會制度保障的公平性,這是任何統治階層和政府都要首先考慮的立法問題。(10)陳鵬:《我國學前教育立法的現實訴求與基本問題觀照》,《陜西師范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7年第6期。

很明顯,法律的使命和政府的責任就是“首先應該消除制度性歧視”(11)曹飛、耿依娜:《我國反歧視立法的可能性探索——基于立法的經濟社會基礎分析視角》,《西北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7年第5期。,禁止歧視性法律、規章和制度的產生。標榜民主、公平、法制的美國,在其建國以來的最大的成文法《2021年美國創新與競爭法》立法條文中恰恰違反了上述法律的這三個原則,并且此等條文多達幾百條。舉例如下:

例1.Sec.2514. Prohibition on transfer, assignment, or disposition of construction permits and station licenses to entities subject to undue influence by the Chinese Communist Party or the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2514節 禁止向受中國共產黨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不當影響的實體轉讓、轉包或配置基站建設許可證與基站運營執照。

例2. Sec. 3246. Sense of Congress regarding the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s arbitrary imprisonment of Canadian citizens.

3246節 國會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武斷監禁加拿大公民的認定。

分析:把特指的法律調整對象——中國,用“不當影響”“武斷監禁”來表述,顯然是赤裸裸的歧視,嚴重違反了法律的規范性和普遍性原則要求,更是粗暴干涉中國主權和司法獨立。中國政府正常行使的司法管轄,被美國法律誣稱“武斷監禁”,在立法上采取意識形態偏向性條文,顯然違反了法律應有的公平性原則。再如:

例3. Sec. 3219D. Opposition to provision of assistance to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by Asian Development Bank.

3219節D條 反對亞洲開發銀行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提供援助。

例4. Sec.3219E. Opposition to provision of assistance to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by International Bank for Re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

3219節E條 反對國際復興開發銀行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提供援助,從國際金融領域遏制中國。

分析:上述單獨制定針對特定調整對象中國的法律條文,使用“Opposition to……”(“反對……”)詞語, 這種直接的法律對抗語言,遏華戰略昭然若揭,嚴重違反了。法律本身的規范性和公平性原則。

總之,充滿歧視中國的條款和用語,違反了法理要求的法律語言規范性原則,破壞了國際法“人權、公平、正義、秩序”的普遍原則和法律本身價值(12)李捷、楊恕:《遏制與干涉:美國涉華核心利益法案分析》,《亞太安全與海洋研究》 2020年第4期。,使美國歷史上最長巨法失去了其應有的法律價值和社會期待。

二、僭越了美國憲法對外國公民或主體的限制性規定

當人們觀看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案件審判時,看到大法官們每每手持美國憲法,做出看起來神圣的案例判決時,都會留下“美國是真的民主和法制的社會”印象。早在1791年12月15日就生效的美國憲法第十一修正案中“司法限制”明確規定,“美國的司法權不得解釋為適用于由另一州公民或任何外國公民或主體對美國之一州提起或起訴的任何法律訴訟或公平訴訟”。這就對美國后來司法擴張形成的長臂管轄進行了憲法性限制。

但是,美國國會卻長期受意識形態支配,制定了大量代表美國資本集團利益的法律:以國內社會關系為調整對象的,以任何一個美國想調整的外國或其組織和法人為調整對象的,以任何人類可及領域為調整對象的,無所不有。但是凡是侵害了受美國憲法第五條“正當程序”條款保護的、未載明的自然權利(首先是簽約自由權),以及其他的“經濟管制和社會福利方面的立法”,皆經美國憲法審查而被宣告無效。(13)熊靜波:《憲法的自然法——從考文教授的〈美國憲法的“高級法”背景〉談起》,《中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4年第5期。所以,當美國議會通過了限制本國科研、基金會、生產、金融、貿易企業等與中國相關機構、組織和企業進行合作的《2021年美國創新與競爭法》時,實際上這個巨法已經違背了美國自己的憲法。

例5.Sec. 3241. Statement of policy on cooperation with allies and partners around the world with respect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3241節 美國與世界各盟國和伙伴就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合作的共同政策聲明。

例6. Sec. 3258. Report and briefing on cooperation between China and Iran and between China and Russia.

3258節 針對中伊、中俄合作的審查報告。

分析:該巨法上述條款已經把破壞美國憲法平等權擴張到中國和中國的友好國家。但是對中國民事主體,甚至對中國政府的合法合理行為進行限制,已經成了該巨法破壞美國憲法平等精神的霸凌魔咒,布滿四處:

例7. Sec. 3281 (L) specific steps to counter increased investment from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 telecommunications infrastructure and diplomatic efforts to stress the political, economic, and social benefits of a free and open internet.

3281節 (L)條 應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電信基礎設施的投資增加的具體步驟,以及強調自由和開放互聯網的政治、經濟和社會效益的外交共同策略。

例8. Sec. 71031. Report on manner and extent to which the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ploits Hong Kong to circumvent United States laws and protections.

71031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利用香港繞過美國法律和保護措施的方式和范圍的審查報告。

綜上分析:上述法律條文,未經司法的正當程序就做出限制法律調整對象的規定,破壞了美國憲法賦予的自然權利,尤其對簽約自由權進行了明確的違憲限制。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明確規定,“未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剝奪美國公民之生命、自由或財產”以及“受法律平等保護之權利”,對本國公民尚有如此憲法限制,對其認定的受中國執政黨和政府影響的實體活動進行限制、調查,對中國與友好國家的合作進行審查和限制,顯然是極大地擴大了美國法的適用范圍,司法權進行了域外擴張,把美國的長臂管轄展露得淋漓盡致。美國標榜的民主和法制國家形象已經蕩然無存。

三、違背聯合國憲章人類共同合作與進步原則

聯合國憲章是至今國際間效力最高的最有約束力的國際法,為各國之間的政治、經貿、科技教育、軍事與國防、外交關系和民族關系、人權的維護和尊重等做出了明確的規定。中國歷來是聯合國憲章的積極維護者,但是美國為首的北約國家以政治、軍事、科技、經貿等各種手段經常侵犯意識形態不同的國家,尤其是中國的相關主權和權利。憲章宗旨強調“尊重”“平等”的精神,主張無歧視地“解決”國際問題。(14)聯合國憲章第一條“聯合國之宗旨”為:“一、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以和平方法且依正義及國際法之原則,調整或解決足以破壞和平之國際爭端或情勢。二、發展國際間以尊重人民平等權利及自決原則為根據之友好關系,并采取其他適當辦法,以增強普遍和平。三、促成國際合作,以解決國際間屬于經濟、社會、文化及人類福利性質之國際問題,且不分種族、性別、語言或宗教,增進并激勵對于全體人類之人權及基本自由之尊重?!钡谑龡l第一款為:“大會應發動研究,并作成建議:(子)以促進政治上之國際合作,并提倡國際法之逐漸發展與編纂。(丑)以促進經濟、社會、文化、教育及衛生各部門之國際合作,且不分種族、性別、語言或宗教,助成全體人類之人權及基本自由之實現?!钡敲绹@部巨法卻與之背道而馳:

例9. Sec. 3141. China Censorship Monitor and Action Group.

3141節 中國審查監督和行動小組。

分析:這是國內法司法管轄擴張,針對并限制中國政府和公民的進步和對外合作,違背了聯合國憲章有關促進人類進步與合作的條款。另外,該法還大量使用如:“Imposition of sanctions with respect to activities of”(“對……活動實施制裁”)、“Prohibition on”(“禁止”)之類宗主國對附屬國的帶有政治化特點的特定條文,規定對華關系和實施對華遏制,限制和遏止中國的進步與發展。如:

例10. Sec. 5203. Imposition of sanctions with respect to activitie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undermining cybersecurity, including cyber attacks on United States Government or private sector networks.(DIVISION E—MEETING THE CHINA HALLENGE ACT OF 2021)

5203節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破壞網絡安全的活動實施制裁,包括對美國政府或私營部門網絡的網絡攻擊。(E篇《2021年應對中國挑戰法》)

例11. Sec. 6107. Prohibition on funding for gain-of-function research conducted in China.

6107條 禁止資助在中國進行的功能獲得研究。

分析:該法大量法律條文依意識形態差異,“污名化中國”(15)朱珊:《關聯理論視域下反污名化中國言論語用策略研究》,《中國石油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21年第5期。,把中國人為想象為敵對國家,設置成對手,予以應對“Meeting”, 或者實施制裁“Imposition sanctions”,這是對世界上人口最多國家人民人權及基本自由的嚴重侵犯,是對“國際間以尊重人民平等權利及自決原則為依據的”國際友好關系的肆意踐踏,是對“促進經濟、社會、文化、教育及衛生各部門之國際合作”國際憲章精神的嚴重違反。該法“旨在提高美國在科技領域的競爭能力,確保在關鍵技術領域超越中國”(16)高榮偉:《2021美國:力推“創新與競爭”法案》,《檢察風云》2021年第15期。,“成為阻礙社會進步的負面力量”(17)李丹穎:《污名化”下的國家形象傳播路徑突破研究》,《新聞研究導刊》2021年第4期。,我們必須拿出相應的反制措施。

四、違背WTO規則

“市場開放”與“貿易和投資自由”與“便利化”是WTO總原則。美國政府無視世貿組織的這個總原則,動用關稅以外的行政手段,把與中國貿易逆差政治化。美國議會針對中國政府和企業,以意識形態為出發點,甚至營造出“中國威脅論”(18)White House office of Trade and Manufacturing Policy, How China’s Economic Aggression Threatens the Technologies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 the United States and the World White House Office of Trade and Manufacturing Policy June 2018:1,https://ww w.whitehouse.gov/w p-content/uploads/wo18/06/FLNAL-China-Technology-Report-6.18.18-PDF.pdf.,這也正是該部巨法制定的根源。其目的在于對中國企業和組織實行貿易限制和打壓,以實現美國利益優先,以法律形式落實美國的貿易保護主義。這也是美國為首的西方陣營固守“冷戰思維”和強盜邏輯,“不愿看到社會主義中國強大”而一貫實施的“遏制中國”戰略的本質體現。(19)蘇珊珊:《冷戰后“中國威脅論”的歷史演變》,《社會主義研究》2019年第2期。

例12. Sec. 2515. Limitation on nuclear cooperation with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2515節 限制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核合作。

例13. Sec. 2677. Limitation on cooperation with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2677節 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作的限制。

分析:限制與WTO成員國中國整個國家和特定領域的合作,是對全球貿易、投資自由化精神的公然冒犯。當然,該巨法還要進一步對中國企業主體、受中國影響的企業主體進行具體的限制。如:

例14. SEC.3206 (3) The United States and ASEAN should work together on appropriate import restriction regimes regarding Chinese exports of surveillance technologies.

3206節第(3)條 美國和東盟應就中國監測技術出口的適當的進口限制制度進行合作。

例15. SEC.3211.a.(5) The sanctions and other restrictions described in this section in(H) Export control measures required to be maintained with respect to entities in the telecommunications sector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cluding under section 1260I of the National Defense Authorization Act for Fiscal Year 2020.

3211節a(5)款 本法(H)款規定制裁和其他限制措施:依照《2020財政年度國防授權法案》1260I條規定,需要維持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實體的出口管制措施。

綜上分析:上述法條,美國用法律形式,對中國從政府合作,到高技術民用核企業合作,再到民用一般企業市場準入和出口特指對象適用管制,再到重新審查中國在美企業和中國來源物品免于適用美國《1974年貿易法》301條款的司法建議,無不與世貿組織的基本原則和一系列相關規定相違背。

世貿組織協定所確定的“促進各國市場開放,實現全球貿易、投資自由化,促進全球資源的充分利用的基本價值”原則,以及 “非歧視性原則”“公平貿易原則”等基本原則,對成員國美國議會和政府向來就不起作用。(20)https://baike.baidu.com/item/WTO%E5%9F%BA%E6%9C%AC%E5%8E%9F%E5%88%99?fromModule=lemma_search-box.

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三條d款所涉及的成員國在國際貿易上“對等和相稱的限制”,以及“必須事先通知”協定成員國“部長級會議”的規定(21)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3條d款規定:“(d)如一成員認為此項豁免的實施使它有理由對在援引該項豁免的成員領土內所制造船舶的使用、銷售、租賃或修理設置對等和相稱的限制,則該成員有權實行此種限制,但需事先通知部長級會議?!県ttp://images.policy.mofcom.gov.cn/gjty/201311/TIMY000053.pdf.,從來得不到美國國會和其他立法機構的尊重和遵守,對中國的貿易限制只是美國違背協定精神的一個立法典型。

世貿組織《2001年部長級宣言》第一條就明確反對貿易保護主義,主張并維持貿易自由化進程(22)《2001年部長級宣言》第1條:世界貿易組織所體現的多邊貿易制度對經濟增長、發展和就業作出了重大貢獻。我們決心,特別是在全球經濟放緩的情況下,維持貿易政策的改革和自由化進程,從而確保該體制在促進復蘇、增長和發展方面發揮充分作用。因此,我們強烈重申在《建立世界貿易組織的馬拉喀什協定》中所規定的原則和目標,并承諾拒絕使用保護主義。該條支持本文觀點。,然而作為世貿組織創始國的美國卻一直奉行貿易保護主義,這是“美國至上”的一個縮影。

美國的這部巨法違背2014年11月27日修正的《馬拉喀什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議定書《貿易便利化協定》第3條第9(d)款的要求(23)2014年11月27日修正《馬拉喀什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議定書《貿易便利化協定》第3條9(d)規定:“成員可要求申請人在其領土內擁有法人代表或進行注冊。在可行的限度內,此類要求不得限制有權申請預裁定的人員類別,并應特別考慮中小企業具體需要。這些要求應明確、透明且不構成任意的或不合理的歧視?!贝艘幎ㄖС直疚拿绹鴮θA企業和組織歧視違背WTO協定的觀點。,公然對世貿組織成員國進行貿易歧視和排擠打壓,破壞了協定的權威性,違反了國內法不得與本國參加的國際法效力相沖突的基本法理。

美國上述違背聯合國憲章和國際貿易組織規則的根源在于美國“政治極化”“民主失真、政治失能、社會失和的惡性循環”和“司法系統無視民意”(24)2023年3月20日,中國外交部網站發布《2022年美國民主情況》報告。http://new.fmprc.gov.cn/wjb_673085/zzjg_673183/bmdyzs_673629/xwlb_673631/202303/t20230320-11044478.shtml.等社會病態,是政治無能和扭曲的美國民主帶來的必然結果。世界愛好和平與發展的國家必須團結起來,共同反對美國的這種極端霸權政治操作和破壞世界經貿秩序的法律條款。

五、抹黑和污蔑中國、侵犯中國主權、長臂管轄編制“惡法”

中國法律界對惡法的探討已經超過15年,主流派認定惡法是對“政治機制或者社會的為惡”,“不利于政治機制的實現”;從法律形式而言,“不能有效設定法律關系、不能有效形成社會秩序”,更“不能有效促進法律發展”和“有效保護法律權利”。(25)關保英:《惡法非法論》,《學術月刊》2017年第11期。因此,惡法會對法律意識的形成產生不良影響。美國自第二次世界大戰尤其冷戰以來,隨著其科技和經濟實力、軍事政治實力的不斷膨脹,卻成了“惡法”的發源地,不斷制定國內法破壞他國主權和科技經貿交流,淪為打著民主、人權和法制旗號而干涉他國法律管轄、民主制度的霸道之國?!?021年美國創新與競爭法》(3.0版)對華遏制條文進一步暴露了其“惡法”的實質。

例16. Sec. 3311. Authorization of appropriations for protecting human rights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3311節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護人權撥款的授權。

例17. SEC.5104. (5). to welcome and commit to supporting business people from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who are in the United States to pursue the American dream, free from restrictions and surveillance, including freedom of inquiry and freedom of expression, that may be proscribed or restricted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5104節(5) 條 歡迎并承諾支持身處美國的中國商人追尋實現美國夢,免受限制和監視,有調查自由和言論自由,不像在中國一樣受到禁止和限制。

分析:這是該巨法抹黑中國、污名化中國、干涉中國內政的明確證據。該法還進一步樹立以中國為敵對國的形象,編制有關中國政府和民事主體的謊言,編造中國對美威脅,從而制定基于這些謊言的對華遏制條款。

例18. SEC.5104.(7). to recognize the threats posed to economic freedom and freedom of expression by the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which are seeking to influence and interfere with United States businesses and distort United States markets for the gai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ither directly or indirectly.

5104節(7)條 意識到中國政府為了自身利益威脅美國經濟和言論自由,直接或間接影響和干涉美國企業,擾亂美國市場。

例19.SEC.5202.(a)(1) Congress has provided the President with a broad range of tough authorities to impose sanctions to address malign behavior by the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individuals and entities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cluding individuals and entities engaging in—

(A) intellectual property theft;

(B) cyber-related economic espionage;

(C) repression of ethnic minorities;

(D) the use of forced labor and other human rights abuses;

(E) abuses of the international trading system;

(F) illicit assistance to and trade with the Government of North Korea.

5202節(a)(1)款 國會已授予總統廣泛的強制制裁權,制裁中國政府及中國境內個人和實體的惡意行為,參與的惡意行為包括:(A)知識產權盜竊;(B)與網絡有關的經濟間諜活動;(C)壓制少數民族;(D)使用強迫勞工和其他侵犯人權的行為;(E)濫用國際貿易制度;(F)向北朝鮮政府提供非法援助并與其進行非法貿易。

分析:除了編制遏華反華的上述條款,美國立法機構還不忘對中國獨立主權和領土完整的肆意破壞和干涉。如:

例20. Sec.3216.(a) In general.—Not later than 90 days after the date of the enactment of this Act, the Secretary of State shall rescind any contact guideline, internal restriction, section of the Foreign Affairs Manual or Foreign Affairs Handbook, related guidance, or related policies that, explicitly or implicitly, including through restrictions or limitations on activities of United States personnel, limits the ability of members of the armed forces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Taiwan)and government representatives from the 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Representative Office (TECRO) to display for official purposes symbols of Republic of China sovereignty, including—

(1) the flag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and

(2) the corresponding emblems or insignia of military units.

3216節(a)條 總體要求。在本法案頒布之日起 90 天內,國務卿應撤銷任何接觸準則、內部限制、《外交事務手冊》的相關章節、相關指南或相關政策,包括通過對美國人員活動的限制或約束,限制中華民國(臺灣)武裝部隊成員和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TECRO)的政府代表為官方目的展示中華民國主權象征的能力,包括:

(一)中華民國(臺灣)國旗;和

(二)相應的軍事單位徽記或者標志。

綜上分析:該巨法上述對中國在美商人的“禁止和限制”及抹黑指控;對中國政府“為自身利益威脅美國經濟和言論自由,直接或間接影響和干涉美國企業,擾亂美國市場”的污蔑;“制裁中國政府及中國境內個人和實體”的長臂管轄;干涉中國內政對我國主權范圍內臺灣事務的干涉和支持臺獨勢力等,這是美國習慣創設“惡法”的又一次大暴露。

美立法機構“違反國際法義務”、編造立法調整關系,抹黑創設法律調整對象,“對華歧視性限制的立法”造成我國企業組織和公民正當權益減損(26)周艷云:《中國〈反外國制裁法〉中“歧視性限制措施”的識別》,《環球法律評論》2022年第2期。。其法律制度政治化,以意識形態和“價值觀為手段,對競爭對手進行打壓”(27)葉成城:《拜登政府價值觀聯盟戰略初探》,《現代國際關系》2021年第9期。,甚至加大“聯合盟國遏制中國的力度”(28)曹瑋:《美國聯合盟國美盟友與中國和美國關系的QCA分析》,《國際政治科學》2022年第2期。,這種惡法公然違反國際法和國際義務,其法律制度政治化的行徑已失去任何底線。

結 語

《2021年美國創新與競爭法》(3.0版)已經使美國世界競爭和遏華法律制度化和持續政治化。我們必須對該法違背聯合國憲章、破壞世貿組織原則、長臂管轄侵害他國主權、影響和干涉我國香港穩定、支持臺獨等的本質進行揭露。中國法學界、司法界、工商界、商務管理部門、律協、貿促會、涉外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輿論界、法律翻譯界等,都應該行動起來,對該法霸凌色彩進行剖析和批判,溝通信息,形成不同層次的侵害數據統計,對美提起違聯合國憲章之訴、違WTO規則之訴、侵權之訴、賠償之訴。全國各界團結一致,制定對美反制計劃和反制規則,促進我國反外國制裁法實施細則的早日出臺。社會和國家有關部門應根據學界的上述分析和批判,采取措施,加快相應涉外法律、應對之策的制定和完善,加快相應涉外法律服務人才培養。服務我國對外開放,維護聯合國憲章和WTO規則,維護國際法律基本原則,維護國家主權平等和國際和平發展秩序,捍衛我們的國家利益和涉外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合法權益,促進世界經貿文化共同發展,這無疑是我國法學界和外語學界的共同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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