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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時代中國國際法學科體系的構造

2024-04-07 04:03楊澤偉
關鍵詞:國內法國際法法學

楊澤偉

“古老的法學總是一個需要不斷重識的‘陌生的熟人’?!保?](P97)國內法是如此,國際法亦然。近年來,中國國際法學科體系建設問題日益引起有關部門的重視。例如,2021年9月,《教育部對十三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第8342號建議的答復》中指出加強國際法學科建設和涉外法治人才培養,對于協調推進國內治理和國際治理,更好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具有重要意義。2021年12月,《教育部關于加快高校涉外法治人才培養的實施意見》要求:“到2025年,形成與國家發展需求相適應的涉外法治學科專業體系,建立以實踐為導向的涉外法治人才培養機制,打造一批涉外法治人才培養示范區……到2035年,建成中國特色、世界一流的高校涉外法治人才培養體系?!?022 年5 月,中宣部、教育部聯合印發的《面向2035高校哲學社會科學高質量發展行動計劃》提出要以習近平關于哲學社會科學工作的重要論述為根本指引,推進學科體系、學術體系、話語體系建設,特別是學科體系建設方面要著力優化學科專業布局;到2025年的發展目標是全方位、全領域、全要素的高校哲學社會科學體系構建邁出堅實步伐,學科、學術、話語三大體系建設實現重大突破;到2035年,中國特色、世界一流的高校哲學社會科學體系總體形成。2023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加強新時代法學教育和法學理論研究的意見》進一步強調:“持續培養大批德才兼備的高素質法治人才,構建起具有鮮明中國特色的法學學科體系、學術體系、話語體系?!迸c此同時,學術界也在密切關注這一問題。因此,探討新時代中國國際法學科體系的構造問題,無疑具有重要的理論價值和現實意義。

一、新時代中國國際法學科體系構造的原因

新時代中國國際法學科體系之所以需要構造,一是為了進一步落實習近平有關學科建設的指示精神,二是因為國際法學科的地位與中國世界大國的地位不相稱,三是因為我國涉外法治人才嚴重短缺。

(一)進一步落實習近平有關學科建設的指示精神

2016年5月,習近平在哲學社會科學工作座談會上發表重要講話,明確指出:“要加快完善對哲學社會科學具有支撐作用的學科,如法學等,打造具有中國特色和普遍意義的學科體系”“要不斷推進學科體系、學術體系、話語體系建設和創新”[2]。2017年5月,習近平在中國政法大學考察時,再次針對法學學科體系建設問題專門強調,“法學學科體系建設對于法治人才培養至關重要。我們在法學學科體系建設上要有底氣、有自信……努力以中國智慧、中國實踐為世界法治文明建設作出貢獻”[3]。上述習近平有關學科建設的指示精神,不但在高等院校和哲學社會科學界引起了巨大反響,而且為新時代中國國際法學科體系的優化和構造提供了重要契機。

(二)國際法的地位與中國世界大國的地位不相稱

眾所周知,19世紀中葉近代國際法正式傳入中國。自20世紀30年代起,國際公法、國際私法成為中國法學本科教育的必修課。20世紀80年代,國際經濟法被確立為獨立的法學二級學科。20世紀90年代初,50多所高校開設了國際法(國際經濟法)本科專業,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作為法學二級學科獨立招收碩士研究生與博士研究生。自1997年至今,國際法方向的3個二級學科被合并成國際法1個二級學科??梢?,在整個法學體系中,國際法的地位是較低的。

首先,盲目的學科合并導致國際法學科萎縮化?!皩W科設置的科學合理程度,能夠直觀地反映學科發展水平和教育現代化的水平?!保?](P13)國際法學科也不例外,合理的學科結構不但有助于推動中國國際法學理論研究水平的提升,而且也有利于涉外法治人才的培養。然而,1997年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對《授予博士、碩士學位和培養研究生的學科、專業目錄》進行了修訂,取消國際法本科專業,將原來分立的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和國際經濟法3個二級學科合并為國際法學1個二級學科,從屬于法學學科門類下的法學一級學科??梢哉f,國際法學科的合并,在某種程度上減少了涉外法治人才培養的數量,降低了涉外法治人才培養的質量,多年來可能耽誤了我國涉外法治人才培養。

其次,不科學的課程設置造成國際法學科被邊緣化。一方面,2018年教育部發布高校法學類教學質量國家標準,明確將國際法作為所有法學專業本科生的核心必修課,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則作為高校根據辦學特色開設的專業必修課。更有甚者,在部分高校的法學課程設置中,國際法學科在整個法學專業課程體系中處于不利位置,被視為可有可無的小眾學科門類;還有高校將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等部門法長期定位為選修課,從而使國際法學科被嚴重邊緣化。此外,近年來原有法學本科教育的14門課程被改革為10+X的模式,這一改革使得國際法、法制史等學科受到了直接的沖擊,很多高校將不可避免地壓縮了國際法的學時。另一方面,在國家統一司法考試中,國際法分值所占的比重很小,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和國際經濟法3門國際法課程加在一起只有43分,它與民法、刑法、訴訟法等科目完全不在一個檔次上,被學生視為司法考試中的“雞肋”??梢?,國家統一司法考試這種分值安排,直接影響了學生學習國際法的動力和興趣,進而影響優秀學生選擇國際法作為未來深造的專業??傊?,相較于國內法學科而言,中國教育部門對國際法學科的重視程度與中國積極參與國際規則制定、進一步提升國際話語權的要求不相適應。

最后,參差不齊的教材也影響了國際法人才培養。教材在學科體系建設和人才培養中,發揮著不可或缺的作用。近年來,一些學者把自己主編的國際法教材或獨立完成的國際法著作,不斷予以修訂、完善,并多次再版,有些已成為學界公認的學術精品。特別是,2016年高等教育出版社還出版了以曾令良、周忠海為首席專家編寫的馬克思主義理論研究和建設工程重點教材——《國際公法學》,該教材強調以馬克思主義唯物辯證法為學習和研究國際法的理論指針①該教材于2018年推出了第2版,2022年出版了第3版,2023年年底將出版第4版。。然而,中國多數國際法教材不同程度地存在過于追求體系和結構的完整,對知識的深度和實際應用度重視不夠的問題。這就導致學生不重視國際法的實際應用性,也使學生非常容易就得出“國際法無用”的錯誤結論[5](P117)。此外,還有學者明確指出,中國學者撰寫的具有世界性影響的國際法教材和著作不多見[6](P193)。

(三)我國涉外法治人才嚴重短缺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在涉外法治人才培養方面取得了較大的成就,不但為涉外法治領域輸送了一大批涉外法治人才,而且中國學者在各類國際組織中也頗為活躍,并在國際活動中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例如,倪征日奧、史久鏞、薛捍勤相繼當選為聯合國國際法院法官;李浩培、王鐵崖、劉大群先后出任前南斯拉夫國際刑事法庭法官;趙理海、許光建、高之國、段潔龍先后當選為國際海洋法法庭法官;倪征日奧、黃嘉華、史久鏞、薛捍勤和黃惠康都曾擔任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委員等。然而,我國涉外法治人才培養還存在如下的一些明顯短板。

首先,真正能夠熟練處理國際法律事務的涉外法治人才數量不足。目前我國能夠熟練從事涉外業務的律師僅有7000余名,其中可以從事“雙反雙?!雹凇半p反雙?!笔侵阜磧A銷、反補貼、保障措施和特別保障措施。業務的律師僅500余名,可以在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機制中獨立辦案的律師只有300余名[7]。況且,中國涉外法治人才還鮮有被聘為他國政府的法律顧問或律師在國際司法機構出庭,也沒有被指定為解決國家間爭端的仲裁員。因此,我國還特別亟須培養善于維護國家利益,在涉外立法、司法、執法、法律服務各環節的高層次涉外法治人才;培養服務于“一帶一路”建設、熟悉“一帶一路”沿線國家法制的高素質專門法治人才;培養國有企業走出去過程中需要儲備的涉外法治專業人才等。

其次,中國在對聯合國組織系統的人才輸送方面也存在明顯的劣勢。雖然在聯合國15個專門機構中,曾經有4個專門機構的負責人是中國人,中國成為出任聯合國專門機構負責人最多的國家,但是根據中國對聯合國的會費貢獻和地域分配原則,聯合國系統中的中國籍國際職員實際比例遠低于其應占比例,高級職位數量也偏少,代表性嚴重不足。據統計,在聯合國秘書處中,2021 年中國籍職員只有548人,占總人數的1.5%,僅為美國的22%、英國的70%。另外,目前聯合國秘書處副秘書長、助理秘書長級的高級崗位共有150多個,但中國僅占1席[8](P8-9)。中國在聯合國系統中代表性不足的問題,在某程度上反映了中國在聯合國等國際組織人才儲備方面的欠缺。

最后,我國法學教育對涉外法治人才培養重視程度不夠。如前所述,20年多前國際法本科專業被取消,近10年國際法學科不斷被壓縮、國際法課程日益減少,弱化了涉外法治人才培養質量。從2018年開始,教育部會同中央政法委又聯合啟動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養計劃2.0,引導高校積極構建涉外法治人才培養新格局;2021年,教育部印發《關于實施法律碩士專業學位(涉外律師)研究生培養項目的通知》,并選取15所高校實施涉外律師研究生培養項目;同年教育部頒布的《教育部關于加快高校涉外法治人才培養的實施意見》要求建設50個左右的涉外法治人才教育培養基地,加大面向不同區域、不同國家的涉外法治人才培養力度。雖然上述計劃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因為規模小、投入少、政策靈活性大,效果并不明顯。據教育部統計,目前以國際法為特色的在校本科生只有1.9萬人,過去3年全國只授予國際法專業的博士學位421人,碩士學位3326人,這遠不能滿足我國全面對外開放的基本需求[9](P8)??梢?,構造新時代中國國際法學科體系、大力加強涉外法治人才培養,是破解現有人才瓶頸的迫切需要。

二、新時代中國國際法學科體系構造需要厘清的兩組關系

新時代中國國際法學科體系的構造需要進一步厘清以下兩組關系:一是涉外法、涉外法治、對外關系法、國內法與國際法,二是涉外法學、國際法學與法學一級學科。

(一)涉外法、涉外法治、對外關系法、國內法與國際法的概念與關系

涉外法、涉外法治、對外關系法、國內法與國際法,這些概念及其相互關系頗為復雜。

第一,涉外法與涉外法治。國內學術界專門對涉外法予以界定的并不多見,比較有代表性的定義為:“關于涉外法,可以從廣義和狹義上進行理解。廣義上,一切具有涉外因素的法律與規范都屬于涉外法。狹義上的涉外法則是涉及一國對外相關事務的法律與規范。從實踐定位來說,涉外法治對應的是狹義上的涉外法?!保?0](P268)學術界對涉外法治的討論較為熱烈,但公認的定義也尚未出現。例如,有學者指出,所謂涉外法治從根本上講是指一個國家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處理涉及該國的涉外事務,包括立法、執法、司法、法律服務等方方面面[11](P8)??梢?,上述定義基本上把涉外法納入國內法的范疇,并且一般均把涉外法治理解為國內法治的對外拓展。

第二,對外關系法。國內有學者認為,對外關系法是指為調整一國與外界(其他國家、國際組織、境外實體、個人)互動關系的國內法規范和國際法規范;對外關系法關涉國際法也關涉國內法,但并不是“國際法+國內法”的同義詞,不以一般國際法和國內法為研究對象[12](P85)。而國外有學者認為,對外關系法是每個國家規范該國如何與外部世界互動的國內法[13](P3)。由上可見,對外關系法既被看作國內法,也被視為涉及國內法和國際法的特殊法律體系。

第三,涉外法、涉外法治和對外關系法均屬于國內法而非國際法。不可否認,無論是涉外法還是對外關系法,均與國際法是兩個密切聯系的學術領域;國外也有學者把對外關系法作為一個獨立的學科予以討論[13],或者經常把對外關系法放在憲法或國際法領域進行研究[14](P23)。然而,涉外法、涉外法治和對外關系法在本質上均屬于國內法,因為無論是有關國內法中規定涉外法律關系的涉外法、用法治思維處理涉外事務的涉外法治,還是調整一國與外部世界關系的對外關系法,雖然都與國際條約在國內的適用、國際習慣在國內法上的效力等問題有關聯,但是其法律依據均為該國的憲法或國內相關的法律,其適用范圍也是以本國域內適用為主;而國際法是各國公認的、主要用以調整國家間相互關系的各種規范,其約束力來源于各國意志之間的協調,其適用范圍也不局限于某個國家,而是具有普遍性??梢?,涉外法、涉外法治、對外關系法與國內法、國際法的關系是比較特殊的。

第四,中國日益重視涉外法、涉外法治和對外關系法的原因。一方面,近年來美國對國際法采取實用主義的立場更加明顯,“合則用、不合則棄”[15],美國政府更愿意通過其國內法處理對華關系。例如,美國政府依據所謂“301條款進行調查”,先后三輪對中國輸美約3600億美元商品加征高額關稅,對華發動大規模貿易戰;泛化國家安全概念,動用國家力量無端打壓和制裁華為,在世界范圍內脅迫別國禁止華為參與當地5G網絡建設等。美國的這些做法加大了中國利用國際法解決中美兩國間分歧的難度,從而迫使中國更多地運用國內法處理對外關系。這是促進中國日益重視涉外法、涉外法治和對外關系法的一個重要外部因素[16](P30)。另一方面,完善中國涉外法律法規體系,既是阻斷和反制外國法不當域外適用的客觀要求,也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和建設法治中國的重要步驟。因此,在中美博弈過程中,中國政府空前重視國內法在對外關系中的作用,專門制定了《不可靠實體清單規定》《阻斷外國法律與措施不當域外適用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制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關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國家豁免法》等法律法規,加快構建中國法域外適用體系。

(二)涉外法學、國際法學與法學一級學科的關系

鑒于中國日益重視涉外法、涉外法治和對外關系法,因而近年來實務部門和理論界出現了將涉外法學設置為一級學科的新提法,并認為涉外法學包括涉外國內法、外國法(國別法)、比較法和國際法。其實,將涉外法學列為法學一級學科不但不具科學性,而且不利于加強涉外法治人才的培養,甚至背離重視國際法研究和運用的共識。

首先,涉外法不是一個蘊含嚴謹內涵和外延的科學概念。眾所周知,每一個主權國家的多數部門法均有規范涉外關系的法律制度,學術界一般把這些法律制度稱為對外關系法,但對外關系法的本質是國內法的一部分??梢?,涉外法是從主權國家的本國立場來講的,涉外法不能準確地指稱外國法、比較法和國際法。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單設涉外法學,就與目前的法學一級學科的關系難以厘清,因為二者的研究內容和方法都比較相近??梢?,將涉外法學從法學一級學科中單列出去,既沒有科學性,也不便落實推進。

其次,不能因強調涉外法治、涉外法治人才培養而簡單類推用“涉外法學”表達一級學科名稱?!胺ㄖ巍笔且粋€動態的概念,其內涵比“法”“法學”的概念更豐富。涉外法治人才培養在涉外法治建設中具有基礎性、戰略性、先導性的地位和作用。2019 年2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指出,要加快推進我國法域外適用的法律體系建設,加強涉外法治專業人才培養,積極發展涉外法律服務。毫無疑問,加強涉外法治人才培養的戰略有其現實緊迫性與科學性。然而,一個學科名稱必須反映其基本性質、體現其主要內容、彰顯其國際共識。因此,只能用“國際法學”而不用“涉外法學”來表達與法學(主要指國內法學)并列的一級學科名稱。

再次,以涉外法學取代或涵蓋國際法學,不利于統籌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統籌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不但要重視本國法的域外適用,而且要進一步加強國際法的研究和運用。國際法研究和運用能力的增強,有助于正確處理本國法與外國法關系,更好地推動中國法的域外適用。然而,國際法是各國協調意志的產物,中國作為國際法律秩序的參與者和建設者,可以影響、推動國際法的制定,但無法統籌、謀劃和主導國際法的發展進程。此外,假如將涉外法學設置為一級學科,就有可能出現當下法學二級學科均在不同程度上被貼上涉外的標簽,其結果是一哄而上,所有學科都要加強,重點難以突出,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也最終無法統籌。

最后,采用“涉外法”術語不利于進一步提升中國國際法話語權。國內法與國際法雖然是兩個緊密聯系的法律體系,但也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體系,其規范對象迥異。各國法學界通常把法律分為國內法與國際法,而把法律分為國內法與涉外法的比較罕見。況且,對于“Foreign Law”的翻譯一般都認為是“外國法”;而如果我們用“Foreign-related Law”指代涉外法,也不夠準確和貼切。因此,如果我國把涉外法作為法學門類下的一級學科,就很難與世界各國法律教育開展有效的對接,進而可能影響我國對外法學交流和進一步提升中國國際法話語權。因此,“涉外法”不是世界各國法學界通用的術語,采用“國際法”術語更為恰當。

總之,無論是就學科設置的科學性而言,還是從助推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的愿景出發,均不宜將涉外法學列為法學門類下的一級學科,而是應當將國際法學列為法學一級學科,以突破國際法研究和運用的瓶頸,從而推動中國國際法學的繁榮發展。

三、新時代中國國際法學科體系構造涉及的主要內容

新時代中國國際法學科體系的構造,主要涉及國際法學成為法學一級學科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國際法學的理論概念體系及其主要研究方向等。

(一)新時代的必然要求

我國目前設置有哲學、經濟學、法學、教育學、文學、歷史學、理學、工學、農學、醫學、軍事學、管理學和藝術學13個學科門類。在法學學科門類中,有法學、政治學、社會學、民族學、馬克思主義理論、公安學6個一級學科。法學學科門類下的6個一級學科只有1個法學一級學科,其他5個均不是嚴格意義上的法學學科,與經濟學(含理論經濟學、應用經濟學2個一級學科)、教育學(含教育學、心理學、體育學3個一級學科)、文學(含中國語言文學、外國語言文學、新聞傳播學3個一級學科)、歷史學(含考古學、中國史、世界史3個一級學科)、管理學(含管理科學與工程、工商管理、農林經濟管理、公共管理、圖書情報與檔案管理5個一級學科)等學科門類相比,顯得極不平衡。這種情況極大地弱化了法學學科專業在整個哲學社會科學領域的地位,極不利于專門培養涉外法治人才[17](P9)。因此,應將國際法學確立為法學學科門類下的一級學科。事實上,加強國際法學科建設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提升我國在國際法律事務和全球治理領域話語權和影響力的必然選擇。

第一,國際法成為法學一級學科是培養涉外法治人才的關鍵步驟。習近平多次強調,要提高我國參與全球治理的能力,著力增強規則制定能力、議程設置能力、輿論宣傳能力、統籌協調能力;參與全球治理需要一大批熟悉黨和國家方針政策、了解我國國情、具有全球視野、熟練運用外語、通曉國際規則、精通國際談判的專業人才。然而,目前國際法學科的現狀,不但難以落實上述指示精神,而且也不利于盡快彌補涉外法治人才的不足。

第二,國際法成為法學一級學科是實現中國高水平對外開放的客觀要求。2020年,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明確提出要實行高水平對外開放,開拓合作共贏新局面。國際法如果成為法學一級學科,不但有利于進一步推進中國涉外法治體系建設,而且能助力打造中國的國際化、法治化和市場化的營商環境,進一步增強中國市場的對外吸引力和影響力,最終形成雙循環發展的新格局。設立國際法一級學科還可以進一步彰顯中國的大國形象與責任擔當,提升中國在全球治理中的國際法話語權。

第三,國際法成為法學一級學科有助于統籌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目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已基本形成,但是涉外法治建設還存在明顯的不足,如涉外法治的立法工作比較滯后、涉外法治的執法能力有待進一步增強、涉外法治的司法公信力還需要進一步提高等。國際法如果成為法學一級學科,不但有助于統籌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應對中美戰略博弈,而且有助于進一步提升運用國際法維護國家權益的巧實力,并最終實現人類命運共同體理念的制度化。

(二)設置國際法一級學科的可行性

國際法一級學科的設置,既有理論指引,也有實踐基礎。

第一,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新設國際法一級學科提供了引領指導。2020年11月16日至17日召開的中央全國依法治國工作會議,將習近平法治思想明確為全面依法治國的指導思想。習近平用“十一個堅持”系統闡述了新時代推進全面依法治國的重要思想和戰略部署,深入回答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一系列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習近平強調:“要堅持統籌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要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戰略布局,協調推進國內治理和國際治理。要推動全球治理變革,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保?8]上述思想為新設國際法一級學科提供了指引。

第二,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的領導協調為新設國際法一級學科明確了工作重點。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已明確統籌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是最迫切的需要,并進一步要求完善涉外領域立法、強化涉外法律服務保障、服務更高水平的對外開放等。新設國際法一級學科作為這些重點工作的基礎性與先導性工程,是必須優先完成的任務。

第三,改革開放40多年的法學教育成果為新設國際法一級學科提供了基礎條件。經過40多年的國際法與涉外法律教育,我國已擁有相對穩定的教師隊伍、基本成型的課程體系、形式多樣的培養模式和不斷開放的國際合作平臺。例如,中國政法大學等高校專門設立了國際法學院,武漢大學、中國社會科學院等專門成立了國際法研究所,目前我國從事國際法教學的教師人數至少在1000人左右,全國有630多所高校依法依規開設法學本科專業,其中國際法(含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是法學一級學科下的二級學科,全國共有法學一級學科博士點55個、碩士點149個,均可培養相關國際法人才。此外,已在法學一級學科下設置國際法學二級學科博士點36個、二級學科碩士點86個。這些基礎完全能滿足我國新設國際法一級學科的基本條件。

(三)作為一級學科的國際法學的研究對象、理論、概念體系

按照2009年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教育部頒布的《學位授予和人才培養學科目錄設置與管理辦法》第7條的規定,一級學科是具有共同理論基礎或研究領域相對一致的學科集合,須具有確定的研究對象,形成了相對獨立、自成體系的理論、知識基礎和研究方法;應有若干可歸屬的二級學科;應得到學術界的普遍認同,在構成本學科的領域或方向內,有一定數量的學位授予單位已開展了較長時間的科學研究和人才培養工作;社會對該一級學科人才有較穩定和一定規模的需求。然而,國際法以國際性法律規范、法律關系和法律現象為研究對象,形成了獨特的理論體系,現有3個二級學科,是國際公認的與國內法相對應的獨立學科,“十四五”規劃時期我國對國際法人才的需求數量以十萬計,完全符合我國上述法律的規定要求。

其一,研究對象。國際法學的研究對象主要是國際性法律關系、法律規范。國際性法律規范既包括國際條約、國際習慣(國際商事慣例)、一般法律原則、國際司法判例和國際組織決議,也包括國內法中的涉外規范等。

其二,理論體系。作為法律的一個特殊體系,國際法學發展出自己獨特的理論體系,且涵蓋了不同層次、不同領域,如:國際公法理論、國際私法理論、國際經濟法理論;沖突法理論;自然法學派、實在法學派、格老秀斯學派、規范法學派、政策定向學派;一元論、二元論、結構平衡論;意志協調說、法則區別說、法律關系本座說、屬地學說、既得權說、本地法學說、政府利益分析說、最密切聯系說等。

其三,概念體系。國際法學的概念體系主要包括以下幾組核心概念:淵源概念,如國際條約、國際習慣、一般法律原則、司法判例、權威公法學家學說、國際組織決議等;主體概念,如國家、國際組織、跨國公司、個人等;客體概念,如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大陸架、公海、國際海底區域、南北極地區、外層空間、網路空間等;權利概念,如主權、管轄權、獨立權、平等權、自衛權、豁免權、人權等;義務概念,如不干涉內政、禁止以武力相威脅或使用武力、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國際合作、國家主權平等、善意履行國際義務、約定必須信守、尊重人權、堅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則等;責任概念,如國家責任、國際組織的責任、國家的刑事責任、個人的刑事責任、國家官員的外國刑事管轄豁免、保護的責任等。

(四)國際法學的二級學科及主要研究方向

國際法學的二級學科可以設國際法法哲學、國際法史、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國際刑法、國際商法、國際環境法、國際爭端解決法、對外關系法等。上述國際法學二級學科的研究方向可以初步設計為:國際法法哲學包括國際法的本體論、國際法的方法論、國際法的價值論、國際法的辯證法、國際法的遵行機制、國際法的中國理論等[19];國際法史包括國際法制度史、國際法學說史、國際法編纂史、國際私法史、國際經濟法史;國際公法包括國際公法原理、國際組織法、條約法、國際人權法、領土法、海洋法、空間法、外交與領事關系法、武裝沖突與國際人道法、國際能源法、國際衛生法、網絡空間法等;國際私法包括國際私法原理、國際民事沖突法、商事沖突法、海事沖突法等;國際經濟法包括國際經濟法原理、WTO法、國際貿易法、國際投資法、國際金融法、國際知識產權法、國際稅法等;國際刑法包括國際刑法基本理論、國際刑法總論、國際刑事司法合作、國際刑事審判、國際刑事程序法、國際刑事司法機構法等;國際商法包括國際貨物買賣法、國際貨物運輸法、國際貨物運輸保險法、海商法等;國際環境法包括國際氣候變化法、國際水法、國際生物多樣性法、國際海洋污染控制法、兩極地區環境保護法、外層空間環境保護法、國際廢物管理法、國際危險物質和活動管理法等[20];國際爭端解決法包括國際司法制度法、國際投資仲裁法、國際民事訴訟法、國際商事仲裁法、國際商事調解法、中國與國際爭端解決等;對外關系法包括主權豁免法、國際法的國內實施、國內法的域外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關系法》研讀、《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國家豁免法》研讀等。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來為加強涉外法治人才培養,我國國際法學者提出將國際法學由二級學科升格為一級學科來建設,逐步獲得社會廣泛共識①2022年7月15日,武漢大學推薦增設國際法本科專業,并進行了公示;2023年武漢大學正式設立國際法本科專業。,教育部也正在籌劃、推進相關工作。

四、新時代中國國際法學的任務

弘揚國際法治理念、傳播中國國際法觀、進一步明確國際條約在中國國內法的地位、提高運用國際法的能力以及補齊涉外法治的短板是新時代中國國際法學的主要任務。

(一)弘揚國際法治理念,為人類命運共同體的構建提供法治保障

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不但是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重要組成部分,而且是新時代中國國際法觀的核心價值,是中國對國際法的發展的重要理論貢獻[21](P20)。因此,為人類命運共同體的構建提供法治保障,應當是新時代中國國際法學的首要任務。

第一,弘揚國際法治理念有助于維護以國際法為基礎的國際秩序。眾所周知,2015年七國集團首腦會議后發表的宣言聲稱,七國集團致力于維護“以規則為基礎”的貿易秩序與海洋秩序。這是歐美大國首次使用“以規則為基礎的國際秩序”(rules-based international order)。其實,歐美國家的這一論調旨在濫用其國內法以維護其在國際秩序中的主導地位和既得利益,以最終削弱甚至取代以《聯合國憲章》為基礎的國際法。正如習近平于2021年9月在第76屆聯大一般性辯論上發表演講時一針見血地指出:“世界只有一個體系,就是以聯合國為核心的國際體系。只有一個秩序,就是以國際法為基礎的國際秩序。只有一套規則,就是以聯合國憲章宗旨和原則為基礎的國際關系基本準則?!保?2]這是我國國家領導人首先明確提出“以國際法為基礎的國際秩序”。

第二,弘揚國際法治理念是我國應對風險挑戰的需要。一方面,在烏克蘭危機的背景下,歐美國家的個別“智庫”發布一些言論,渲染所謂“臺灣地位未定論”,還將臺灣問題與烏克蘭問題相提并論。另一方面,單邊制裁的非法性進一步凸顯。烏克蘭危機爆發后,美國等西方國家對俄羅斯實施了全面的制裁,特別是美國的一些頂級跨國公司如星鏈、谷歌、微軟、蘋果、通用、波音、GE全部參與了對俄制裁。從國際法角度看,美國等西方國家對俄羅斯的相關制裁并未得到聯合國安理會的授權,并不符合《聯合國憲章》的規定。尤其是有關國家還濫施“長臂管轄”,威脅第三國配合落實制裁,明顯違反了國際法??梢?,這些問題都需要我們在實踐中運用國際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加以應對。

(二)傳播中國國際法觀,提升中國國際法理念的國際影響力

毋庸諱言,“中國的國際法實踐稀為世界各國國際法學界所知,更談不上在國際上廣為傳播”[23](P1)。然而,一國的國際法觀只有獲得國際社會的呼應和認可,才更具實際意義。因此,進一步加強中國國際法觀在國際社會的傳播,無疑是新時代中國國際法學的重要任務。

第一,進一步提煉中國國際法觀的核心價值和主要內容?!包h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多次就國際法問題作出重要論述……引領了中國在國際法領域的理論創新,逐步形成了新時代中國國際法觀?!保?1](P7)中國國際法觀的價值取向主要來源于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國際法的核心理念,如人類命運共同體、主權平等、和平正義、可持續發展等。而新時代中國國際法觀的內涵十分豐富,它既植根于中國悠久的傳統文化,又來源于長期以來中國特色的國際關系和國際法的實踐,同時還對相關的實踐起到指引作用。概言之,中國國際法觀的主要內容包括: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觀、“相互尊重、平等獨立”的國家主權觀、“集體人權和個人人權”相結合的整體人權觀、“共同、綜合、合作和可持續”的和平與安全觀以及“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觀等。

第二,充分拓展中國國際法觀的傳播路徑和方式。一方面,應利用國際社會共有的國際法治的共性話語講好中國故事。傳播中國國際法觀,首先是要讓外國人聽懂,聽得懂是傳播中國國際法觀的前提[24]。另一方面,用多元化的方式傳播中國國際法觀。例如,通過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等國際立法平臺,在議題設置、約文起草和締約談判中納入中國國際法觀;在聯合國主要機構和聯合國專門機構等多邊舞臺以及歐盟、東盟等區域場合宣介和闡釋中國的國際法觀;在國際司法、外國司法和中國司法判例中凸顯中國國際法觀;在國際習慣的塑造中再現中國國際法觀等。

(三)進一步明確國際條約在中國國內法的地位

在我國現有法治體系中,國際條約在國內法中的地位和效力一直未能明確,這是當前涉外法治工作戰略布局中的短板,也是涉外法治建設進程中的一個老大難問題[25](P15)。關于國際條約在我國國內法上的地位問題,我國憲法并沒有明確的規定。然而,從相關的實踐來看,我國的做法主要有以下兩種:

第一,很多部門法明確規定了國際條約在我國的效力和適用。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60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本法有不同規定的,適用該國際條約的規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關于適用國際條約規定的原則,實際上是我國國內法關于國際條約適用問題的一項通常做法①值得注意的是,2021年1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對國際條約在中國的效力和適用問題,缺乏具體規定。。我國的許多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中,也有類似的規定。

第二,根據國際條約制定新法規或修改國內法。例如,根據《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和《維也納領事關系公約》,我國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并且相應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1條規定:“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的刑事責任,通過外交途徑解決?!?/p>

綜上可見,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除聲明保留的條款外,在我國具有法律效力;在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與我國國內法規定不一致時,國際條約在國內適用中處于優先地位。

(四)提高運用國際法的能力

進入21世紀以來,中國對國際(準)司法機構的態度更加積極。一方面,就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機制而言,自從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后,中國完全從“門外漢”成長為“優等生”。另一方面,中國政府開始主動參與了國際司法機構的相關程序。例如,針對國際法院“科索沃單方面宣布獨立咨詢意見案”(Accordance with International Law of the Unilateral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 in Respect of Kosovo),中國深入參與該案的審理過程,于2009年4月16日提交了書面意見。這是新中國首次參與國際法院司法活動,具有重要意義[21](P21)。又如,2023年9月15日,中國政府代表在國際海洋法法庭涉氣候變化咨詢意見案(“Request for an Advisory Opinion submitted by the Commission of Small Island States on Climate Change and International Law,Request for Advisory Opinion submitted to the Tribunal”)口頭程序中進行陳述,闡述中國關于管轄權和有關國際氣候變化法以及國際海洋法問題的立場和主張。由上可見,中國政府已經邁出了謹慎參與國際(準)司法活動的重要步伐。

值得注意的是,2019年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要建立涉外工作法務制度,加強國際法研究和運用;2020年,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進一步指出要加強國際法運用,維護以聯合國為核心的國際體系和以國際法為基礎的國際秩序。2020年,習近平在主持召開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上強調:“要加強國際法治領域合作,加快我國法域外適用的法律體系建設,加強國際法研究和運用,提高涉外工作法治化水平?!保?6]因此,提高運用國際法能力,也是新時代構造中國國際法學科體系的重要一環。為此,應進一步加強涉外立法能力建設、提升涉外司法能力、增強涉外法律服務能力等。

此外,強化涉外法治(國際法治)的實踐教學也是提高運用國際法能力的關鍵步驟。對此,中國國際法學會會長黃進教授明確指出,應建立法學院校與涉外政府部門、涉外司法機關、涉外企業、涉外法律服務機構等涉外法治實務部門聯合培養涉外法治人才的協同工作機制;建立健全切實有效的涉外法治實務部門與法學院校、法學研究機構人員雙向交流機制;吸收涉外法治實務部門的專家實質性地參與涉外法治人才培養;持續支持我國法科大學生和研究生到國際司法、仲裁、調解、法律服務等國際組織實習實踐;在國際法學術實力較強的高校,如武漢大學、中國政法大學、對外經貿大學、華東政法大學、廈門大學等,建立專門的“涉外法治(國際法治)人才培養基地”等[27]。

(五)補齊涉外法治的短板

涉外法治在國內法治和國際法治之間發揮著橋梁紐帶、互動融通的作用,事關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戰略的重要支點[25](P19)。

第一,加強涉外法律體系建設。早在2014年,《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就明確指出,要“適應對外開放不斷深化,完善涉外法律法規體系”[28]。完善涉外法律法規體系,是補齊涉外法治短板的重要步驟。一方面,加快出臺相關的涉外立法,如《反干涉法》《外國代理人法》《海洋法》等;修改完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有關域外適用、國際刑事司法合作等內容。另一方面,進一步明確完善涉外法律法規的優先方向,如鑒于中國的海外利益日益擴大,盡快制定海外投資法律法規、健全海外投資風險預警制度、援外制度等。

第二,加快我國法域外適用的法律體系建設。首先,就立法而言,加快制定涉外立法的戰略規劃,推動我國法域外效力的立法體系建設,特別是在一些重要立法中確立域外效力條款,如考慮將《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2條的適用范圍擴大至對我國產生實質性后果的證券發行與交易行為等[29](P34)。其次,從執法來看,我國行政機關要積極穩妥執行具有明確域外效力的法律法規及部門規章,健全現有法律域外適用的標準和程序,通過建立多邊、區域和雙邊機制,加強國際執法合作。最后,在司法方面,通過在司法實踐中妥當解釋和適用法律、及時公布指導性案例和典型案例、積極參與國際司法協助和跨國司法對話等手段,進一步加強國內法院在域外適用中的作用[30](P141)。

第三,阻斷和反制外國法的不當域外適用。首先,進一步完善我國阻斷和反制外國法不當域外適用的法律體系。雖然迄今我國已頒布實施了《不可靠實體清單規定》《阻斷外國法律與措施不當域外適用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制裁法》等法律法規,但是相關規定比較籠統、操作性不強。其次,進一步提升我國行政機關有關“阻斷和反制外國法的不當域外適用”的執法水平,避免給國際社會以“中國圍繞反制裁、反干涉、反制‘長臂管轄’進行的制度建構不過是立場宣誓”[31](P50)的錯誤印象。最后,進一步加強我國法院在“阻斷和反制外國法的不當域外適用”中的作用。今后我國法院在司法審判中應充分利用“需求響應機制”[32](P10),基于外交、海洋、國防等國家大局需求,利用相關案件的審理和判決宣示中國有關“阻斷和反制外國法的不當域外適用”的立場,從而阻斷或促進相關國際習慣、國際法基本原則和規則的形成。

五、新時代中國國際法學者的使命

涉外法治人才培養、推動國際法研究的理論創新,是新時代的中國國際法學者肩負的兩大主要使命。

(一)涉外法治人才培養

涉外法治人才培養,主要涉及以下三個方面的內容。

第一,涉外法治人才的標準。涉外法治人才應該具備什么樣的標準?學者們有不同的看法。例如,黃進教授認為,國際法理論和實踐知識是涉外法治人才必須具備的核心知識理論、核心實踐能力和核心專業素質;涉外法治人才應該是復合型、應用型、創新型和國際型的法治人才,首先要夯實法學基本知識理論基礎,學會中國國內法,同時要強化外語、國際政治、國際關系、國際經濟與貿易、世界歷史、跨文化交流等方面的知識、能力和素養[17](P9)??梢?,涉外法治人才應具備國際法與國內法知識、外語能力以及跨學科知識等。

第二,初步建立涉外法治人才培養的系統工程。一方面,進一步完善涉外法治人才培養的頂層設計。2021年2月,教育部學位管理與研究生教育司、司法部律師工作局發布了《關于實施法律碩士專業學位(涉外律師)研究生培養項目的通知》(教研司[2021]1號),該通知提出我國亟須“培養一大批通曉國際法律規則、善于處理涉外法律事務的涉外律師人才”。2021年12月,《教育部關于加快高校涉外法治人才培養的實施意見》要求支持涉外法治相關學科專業建設,擴大涉外法治相關學科專業學生規模,加強涉外法治急需高層次人才培養,加強涉外法治理論研究與應用(教高[2021]3號)。因此,有必要根據近年來部分高校實施涉外法治人才培養專項的經驗教訓,進一步完善涉外法治人才培養的頂層設計。另一方面,創新涉外法治人才培養機制。例如,堅持差異化發展道路,結合高等院校的學科優勢或不同類型,側重不同的法學院,確定各類層次的涉外法治人才培養的功能定位;進一步完善“國內—海外合作培養”機制,加強中外聯合辦學,拓寬與全球高水平大學合作的交流渠道;加強涉外實務部門、涉外律師事務所、涉外企業與高等院校之間的交流與合作,使實務部門與法學院校之間的聯合培養人才工作機制能夠進一步暢通等。

第三,實施國際組織后備人才培養計劃。如前所述,在聯合國等國際組織中,中國籍國際公務員人數偏少、級別偏低、占據的重要部門和關鍵崗位不多。未來,我們應積極向聯合國等國際組織輸送人才,實現量的突破和質的飛躍。一方面,派遣和鼓勵更多中國年輕人才進入聯合國系統工作,尤其要重視占據重要部門和關鍵崗位。這既可以彌補中國在聯合國系統代表性不足的問題,也有利于展現中國的軟實力,把中國的文化和理念融入聯合國工作的各個領域。另一方面,要充分利用聯合國現有的輸送培養國際人才的渠道。例如,聯合國開發計劃署、經濟和社會事務局均設立了初級職業官員項目,專門培養年輕的專業人員(P1/P2級別),一般50%的初級職業官員項目官員都留在了聯合國系統[33](P489)。我國應大力支持本國年輕人參與此類項目。

(二)推動國際法研究的理論創新

推動國際法研究的理論創新,既是新時代中國國際法學者的應有使命,學者們也具有得天獨厚的優勢。

第一,加強國際法的基礎研究。國際法基本理論是國際法學的基礎和核心,也是建立一個法律體系的關鍵所在,同時也是有一定深度和難度的部分。長期以來,由于多種因素的影響,國際法基本理論問題一直是中國國際法學研究中的薄弱環節。事實上,對國際法基本理論問題的研究程度是衡量一國國際法學發展水平的重要標準之一。因此,加強國際法的基礎研究,具有重大理論價值和現實意義。一方面,應有組織地對一些最基本的國際法理論問題,如國際法的理念、國際法的方法論、國際法的價值論、國際法的認識論、國際法的效力根據、國際法與國內法的關系、國際法的淵源以及國際法各分支的一些理論問題等,展開全面、系統、深入的研究。另一方面,應重視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正在編纂的議題,從更長遠角度參與國際法的發展。眾所周知,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是聯合國負責編纂工作的主要機關,其職能是促進國際法的編纂與逐漸發展。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的所有成果,無論是否公約性成果,都對國際法的發展產生長遠影響,特別是有助于查考習慣國際法的證據??梢?,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正在編纂的議題,是推動國際法理論創新的重要源泉。目前,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正在討論、研究的議題主要有:國家官員的外國刑事管轄豁免、關于國家責任方面的國家繼承、一般法律原則、與國際法有關的海平面上升、國際組織作為當事方的爭端的解決、防止和打擊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行為、確定國際法規則的輔助手段、無法律約束力的國際協定等,這些均可成為中國國際法學界基礎研究的重要課題。

第二,跟蹤國際法的學術前沿。國際司法機構的裁決,既是國際法的輔助淵源,也對國際法規則的認證和解釋,發揮了重要作用,推動了國際法的發展。因此,國際司法機構的重要判決和動向,值得關注。一方面,從國際法院的歷史發展來看,國際法院的一些判決產生了重要影響。例如,1951年12月國際法院在“英挪漁業案”(the Anglo-Norwegian Fisheries Case)的判決中指出,在劃定領?;€時,除了應考慮地理上的因素外,還可以考慮有關地區的特殊經濟利益;1958年制定的《領海及毗連區公約》采納了這一規則。另一方面,國際法院和國際海洋法法庭目前正在審理或裁決的案件,在某種程度上體現了國際法發展的新動向或代表了國際法的發展方向。例如,在2021年“索馬里訴肯尼亞案”(Maritime Delimitation in the Indian Ocean,Somalia v.Kenya)中,國際法院以中間線為基礎劃定最終界限,并且首次在一方不出庭情況下劃定兩國的海洋邊界,無疑這在某種程度上降低了“國家同意”的門檻。又如,在2022年“尼加拉瓜訴哥倫比亞案”(Alleged Violations of Sovereign Rights and Maritime Spaces in the Caribbean Sea,Nicaragua v.Colombia)中,國際法院認為《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有關規定涵蓋了習慣國際法,因而能夠對非締約國哥倫比亞直接適用,從而大大強化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地位。

第三,為中國對外政策或外交實踐提供前瞻性的理論支撐。曾有學者指出:“與傳統國際法強國相比,我國運用國際法的意識、經驗、能力和機制還存在發展不平衡不充分的問題?!保?1](P20)因此,中國需要積極、深入且高水平地認識、發展和運用國際法。通過推動中國國際法的理論和實踐創新,為中國對外政策或外交實踐提供前瞻性的理論支撐,既是對中國國際法學者的客觀要求,也是新時代的呼喚。一方面,國際法對一國外交政策的支撐作用尤為重要。國際法乃國家發展之制度重器,各主權國家均把國際法作為處理包括貿易、金融、投資、安全、文化和科技等眾多國際事務的一種不可缺少的工具[34](P124)。另一方面,從國際法的歷史發展來看,歐美國家的國際法學者積極為本國外交政策提供理論支撐的做法值得我們學習和借鑒,如荷蘭的“海洋自由論”“大炮射程說”,厄瓜多爾的“托巴主義”,墨西哥的“艾斯特拉達主義”,蘇聯的“社會主義國際法”學說,馬耳他的“人類共同繼承財產”原則,美國的“政策定向說”和“預防性自衛”理論,加拿大的“保護的責任”理論等。雖然上述國際法理論或學說無論在當時還是現在都存在爭議,但是它們對國際法發展的影響是不可否認的。

六、新時代中國國際法學的發展方向

架設國際法與國內法溝通的橋梁、謹慎使用“涉外法學”名稱以及國際法的教學與研究應凸顯中國的國際法理論與實踐,是新時代中國國際法學的發展方向。

(一)架設國際法與國內法溝通的橋梁

長期以來,國際法與國內法的關系是國際法學界爭論激烈的一個基本理論問題,也是各國對外交往和國際法實踐不能回避的一個問題,更是中國國際法學未來發展的重要命題。因此,架設國際法與國內法溝通的橋梁就顯得特別關鍵。

第一,國際法與國內法交流不暢的問題是法學教育和實踐中的“頑癥”。首先,國際法學者與國內法學者對國內諸多法律問題的看法存在觀察視角的差別。一般而言,國際法學者的視野相對較為開闊,經常會從國際法、比較法和外國法的角度來思考,重點分析國際法和代表性國家的國內法是如何規定的;而國內法的學者較多從縱向或國內的現狀著手進行探討。視角的差別往往容易導致觀點的迥異:國際法學者可能認為國內法學者的視野狹窄,國內法學者則反擊國際法學者不了解國情,從而進一步加深了二者的隔膜。其次,國際法學者的國內法基礎有待進一步加強。雖然國際法學者的研究最終落腳點為“中國依歸”,但是在國內法的體系和內容日益繁雜、有關研究成果更加精細的背景下,國際法學者有關“中國依歸”的對策建議可能是“想當然”或者有“蜻蜓點水”之嫌。最后,國內法學者對國際法的理解也有待進一步加深。鑒于國內法在國內就業市場的主導地位以及國際社會的矛盾沖突此伏彼起,國內法學者不但有一種天然優越感,而且“國際法無用論”的心態也始終存在。事實上,國際法與國內法相互關系的理想狀態是,以“及時了解、分析和掌握全球治理中國際立法的規則、立法發展趨勢和基本特征”[35](P98)的國際法研究成果,為國內立法和司法提供源泉和養分;國內法則通過國際法發揮其在國內和國際關系中的作用[5](P123)。

第二,中國的大國地位和國家利益的日益拓展,要求重視國際法在國內的適用,更要主動發揮國內法對國際法的影響。眾所周知,國際法與國內法相互滲透、相互影響是晚近國際法發展的重要趨勢之一[36](P35-37)。一方面,中國是國際法律秩序的維護者和建設者。中國日益重視利用國際法規則來維護國家利益。因此,重視國際法在國內的適用,既是維護國際法律秩序、善意履行國際法義務的客觀要求,也是中國作為世界大國的應有擔當。另一方面,主動發揮國內法對國際法的影響,既是歐美大國的成功經驗,也是中國積極參與全球治理體系的變革、進一步提升中國話語權的重要步驟。綜上所述,統籌推進國內法治與涉外法治、加強國內法與國際法的互動,是新時代中國國際法學未來發展的重要面向。

(二)謹慎使用“涉外法學”名稱

本文建議謹慎使用“涉外法學”名稱,主要是考慮到以下三個方面的原因。

首先,采用“涉外法學”容易誤入“國內法優先說”的陷阱?!皣鴥确▋炏日f”產生于19世紀末20世紀初,最早出現在德國,其思想來源于黑格爾的國家絕對主權理論?!皣鴥确▋炏日f”主張國際法與國內法同屬一個法律體系,在此體系中,國內法優于國際法,國際法從屬于國內法;國際法是國家依主權所制定的國內法中的“對外關系法”?!皣鴥确▋炏日f”的實質是否定國際法,是霸權主義的真實寫照,過去的納粹德國、現在的美國奉行的就是這一學說。雖然我們講“涉外法學”當然不能與它相提并論,但是也容易使人誤解為我國亦主張“國內法優先說”。

其次,采用“涉外法學”也容易造成我國在對外關系中采取單邊主義的困惑。當前,部分國家奉行的單邊主義做法嚴重沖擊了以多邊主義為基礎的全球治理體系。習近平在2019年會見聯合國秘書長古特雷斯時再次強調:“中國堅定維護多邊主義,堅定維護以聯合國為核心的國際體系,堅定維護以國際法為基礎的國際秩序,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保?7]在“涉外法”概念下說國際法、講國際法治不僅令人費解,也容易讓國際社會誤以為中國像美國一樣采取單邊主義做法,將國際法納入中國法體系之下,或者用國內法取代國際法。

最后,中國是國際法治的堅定支持者、維護者和建設者,不宜從涉外法的立場上看待和解讀國際法。如果在學科上把國際法置于涉外法的概念之下,別人可能誤解為中國將國際法納入中國法體系之下。

由上可見,采用“涉外法學”還是“國際法學”不單單是一個名稱選擇問題,它對我國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高質量共建“一帶一路”、開展國際合作、應對國際競爭、參與全球治理體系的變革都有實質性的影響。

(三)國際法的教學與研究應凸顯中國的國際法理論與實踐

國際法的教學與研究應凸顯中國的國際法理論與實踐,既有現實基礎,也有重要意義。

首先,19世紀中葉以來中國的國際法實踐較為豐富,且不乏可圈可點之處。無論是19世紀下半葉清政府對國際法的初步運用、還是20世紀上半葉中國的廢約運動及對聯合國創立的貢獻,都是國際法發展史上的精彩華章。特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我國外交在條約法、國家豁免、承認與繼承、國家責任、國籍問題、國家領土、海洋法、國際環境法、氣候變化法、國際人權法、和平解決國際爭端以及國際司法協助等國際法領域積累了大量精彩的實踐案例。這既是中國國際法理論的源泉,也為中國國際法教學提供了豐富的素材。

其次,中國國際法的理論研究既需要宏大的戰略性思考,也需要微觀的理論探索。例如,鑒于人類命運共同體思想的重要影響和突出地位,從宏觀戰略層面闡釋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國際法基礎、國際法保障和國際法路徑等相關的重大國際法問題,是國際法學者義不容辭的職責。同時,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70多年來對現代國際法發展的重要理論貢獻,如意志協調說、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地位、逆條件的承認理論、國家豁免問題、共商共建共享原則與國際法基本原則的關系等,進行系統總結和深入探索,既能體現中國國際法學的特色,而且有助于提煉、形成中國的國際法觀,從而進一步豐富國際法理論。

最后,全面梳理我國司法實踐中的涉外或與國際法有關的案例,是確立進取型管轄權體系、統籌推進國內法治與涉外法治的重要步驟。改革開放以來,伴隨著中國司法進步的步伐,中國法院先后判決和執行了多起在國際上有重大影響力的涉外商事和海事案件。例如,2014 年廈門海事法院有關“閩霞漁01971輪”船舶碰撞案的判決,彰顯了我國對釣魚島海域的司法管轄權。此外,中國司法機關對 《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相關條款的解釋,為該公約的適用和進一步完善提供了諸多經驗。上述我國的司法實踐,不但體現了中國法治建設對國際法的貢獻[32](P10),而且為中國法院在未來確立進取型管轄權體系積累了寶貴的經驗。值得一提的是,近年來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視服務和保障 “一帶一路”建設以及海洋強國戰略。例如,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專門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為“一帶一路”建設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若干意見》等法律文件。特別是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設立了“國際商事法庭”,之后還在深圳市和西安市分別設立了“第一國際商事法庭”和“第二國際商事法庭”,上述商事法庭均受理當事人之間的跨境商事糾紛案件。所有這些,不但有助于宣傳展示我國司法的立場和成就、提高我國對外關系領域的法治化水平,而且有利于我國積極參與國際規則的制定,進一步促進中國國際法觀的傳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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