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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康德對形式與內容的區分

2024-04-07 04:03
關鍵詞:質料康德區別

王 路

邏輯只研究形式,不研究內容,這是學界一種長久而普遍的認識。這種觀點的顯著特征是區分出形式和內容,并基于這一區別對邏輯作出說明,最終產生“形式邏輯”之說?!靶问健边@一概念出現得很早:早在古希臘,亞里士多德就提出“形式”和“質料”之說[1](第7卷第三章),后來這一對概念一直被沿用,比如中世紀也有人借助它們探討形式的和實質的(materialis,materia)指代和推論學說[2](P361,378)。但是,康德被認為是使用“形式邏輯”這一名稱的第一人[3](P18),有人還認為他“關于邏輯形式性的學說乃是首創的”[4](P95)。所以,康德與邏輯只研究形式這一觀點有不可分割的聯系。

邏輯只研究形式不研究內容,這一觀點在我國哲學界更有廣泛深刻的影響,康德的相關論述也成為人們贊同支持這一觀點的依據。我認為,形式和內容的區別,字面上是清楚的,但是康德的一些論述卻是不清楚的。這個問題涉及句法和語義的區別,語言和語言所表達的東西的區別,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的關系,因此,看似簡單,其實并不是那樣簡單。此外,康德關于形式與內容的區別有兩方面的意義,一個是對他的形而上學討論的意義,另一個是對思考方式的意義。在哲學討論中,關于思考方式的認識是十分重要的。通過分析和研究康德關于形式和內容的思考方式,不僅可以更好地認識康德的相關思想,而且可以認識他的這一區別對形而上學的意義,且有助于澄清今天在相關認識中的一些誤解和問題。

一、關于形式與內容的幾點簡要說明

康德關于形式和內容之區別的論述涉及范圍較廣。為了討論集中,我們先作幾點簡要說明。

其一,在《純粹理性批判》中,可以看到康德關于形式與內容的區別的明確說明:

引文1:普遍的邏輯抽掉了知識的一切內容,也就是說,抽掉了知識與客體的一切關系,僅僅在知識的相互關系中考察邏輯形式,即一般的思維形式。[5](P86)

相似的論述很多,茲不一一列舉①人們認為,這樣的說法“在康德著作中許多地方被重復,小有修改(無疑有意當作等價表述)”[4](P87)。。由此大致可以看出關于形式與內容的明顯區別。仔細一些則可以看出,這一區別是與知識相關的,是從知識本身作出的:一方面是知識與對象的關系,另一方面是知識之間的關系。前一個方面被稱為內容,后一個方面被稱為形式?;谶@一區別,康德稱關于后者的研究為考察邏輯形式或思維形式。由此可見,所謂邏輯研究形式,指的是研究知識相互之間的關系。

其二,引文1中的“邏輯”一詞是加字的,即加了“普遍的”這一修飾語??档麓饲罢f過,“作為普遍的邏輯,它抽掉了知性知識的一切內容及其對象的不同,僅僅與思維的形式打交道”[5](P85)。這就說明,所謂普遍的邏輯,并不是通常意義上說的,而是康德自己的說法,具有特定含義??档逻@樣做是有目的的:為的是可以獲得另一種同樣具有特定含義的邏輯,即一種“不抽掉知識的所有內容的邏輯”,它“必須叫作先驗邏輯”[5](P86,87)。由此可以看到,康德對邏輯有許多附加性說明,如“純粹的邏輯”“應用的邏輯”“普遍的知性應用的邏輯”“特殊的知性應用的邏輯”[5](P84-86),而所有這些附加表述的目的都是為了在邏輯上作出一些區別,以便得到他說的“先驗(的)邏輯”。在《純粹理性批判》中,先驗邏輯才是他要論述的東西,所以,重要的是他獲得了“先驗邏輯”這一概念,這樣,他就可以展開對先驗邏輯的論述。

其三,在論述形式與內容的區別的過程中,“形式”這個概念一直使用,“內容”這個概念卻是有變化的:早期主要使用“質料”(Materie)一詞,后來才轉為主要使用“內容”(Inhalt)一詞②“早期”“后來”不是確切的時間概念,只是為了討論方便??档乱簧鷱氖逻壿嫿虒W,留下邏輯課程講義。關于“早期”,可以參見他的兩個講座:“布龍姆貝格邏輯講座”(Logik Blomberg)和“菲利普邏輯講座”(Logik Philippi)。前一個講座沒有注明時間,后一個時間是1772年,它們都收入《康德全集》第24卷。。比如在談論認識的時候康德說,認識“根據形式”是來自理性的,而“根據質料”是來自經驗的,在有些情況下質料也可以通過理性和經驗來把握,“但形式是完全不同的”[6](P20)。又比如在談論判斷的時候康德說,判斷涉及謂詞與主詞的關系方式,有肯定和否定兩種不同的判斷?!笆恰边@個系詞表示判斷的這種關系或形式,并且表示肯定,而“不是”表示否定?!啊弧@個否定根本不影響判斷的質料,而只影響判斷的形式”[6](P274)。更明確的表述是:“在所有判斷中都要區別質料和形式”,判斷的“形式是主詞與謂詞的關系,并且是由這個系詞表達的”[6](P461)。再比如在談論證明的時候,康德把證明的東西看作質料,把證明或推論看作形式,他說,“證明的質料是詞項媒介,證明的形式是推論”[6](P231)。這些論述和論述的方式表明,“形式”一詞在康德著作中早就出現并使用了,但是,與該詞對照使用的不是“內容”,而是“質料”一詞。

對照康德早期與后來的論述,字面上即可以看出,“形式”一詞始終如一,“質料”一詞卻發生變化:后來改為“內容”。這至少表明,康德關于形式的看法是一致的,大體上沒有什么變化?!百|料”一詞的改變,或者“內容”一詞的使用至少說明,他認為“質料”一詞不足以表示他的看法,他自己的看法需要用“內容”一詞來表述。我們看到,“質料”一詞后來也不是不使用的,使用時也不是與“形式”不對照的,但是,在與形式相關的說明中,他確實是使用“內容”一詞,一如引文1。這就說明,內容與質料還是有區別的。

其四,在《邏輯學講義》中,康德也有將“質料”“內容”并列使用的情況,如談論概念的外延和“內容”,談論判斷的形式和“質料”,以及它們之間的相互區別和關系③順便說一下,中譯文在這里一般將Inhalt譯為“內涵”,個別地方也譯為“內容”[7](P98)[8](P99)。[7](P93-97)。這里的區別在于,《邏輯學講義》重點在講邏輯,只要區別形式和與形式對應的東西就可以了。而與形式對應的東西,質料可以表達,內容也可以表達。特別是,由于邏輯自身有一些技術性的說明和要求,比如關于概念、判斷和推論的說明,因此需要一些區別,包括術語上的區別。所以,只要達到區別的目的,可以說明邏輯所研究的對象就可以了。但是,在《純粹理性批判》中,康德的目的不是在講述邏輯,而是在講述他提出的先驗邏輯。這樣他要闡述的就不是邏輯內的一些區別,而是與邏輯的區別,即旨在說明一些與邏輯的不同。他需要明確地說明邏輯研究什么,不研究什么,這樣就可以在此基礎之上說明他提出的先驗邏輯研究什么,后者在什么意義上與前者相同,在什么意義上與前者不同。正是在這一過程中,他選擇了“內容”這一概念。

基于以上論述可以簡單說,康德的相關論述至少有一點非常清楚,這就是:內容與形式乃是根本不同的東西,是可以相對照的東西。所以,盡管在《純粹理性批判》中康德改用“內容”一詞來說明邏輯,但是由于該詞與“質料”一詞的近似,以及與概念相關的專門性說明,因此,它完全可以形成與“形式”一詞的區別,并且用來說明與形式的區別。這樣,此前所有關于形式和質料的區別和說明就都可以保持不變,都可以成為這里說明的依據,可以繼續使用。這樣,基于形式與內容區別,就可以談論邏輯只研究形式,不研究內容。關鍵在于,假定了關于形式的論述是清楚的,其他的都可以稱為內容,二者涇渭分明。不僅如此,明確了形式與內容的區別,以后就可以從這兩個方面來展開論述。邏輯是與形式相關的,若是再加上關于內容方面的一些考慮,比如關于普遍對象或實在的一些考慮,就可以獲得一種與邏輯相關并且又不同于邏輯的東西,這就是康德所說的先驗邏輯。

二、判斷表與范疇表

在《純粹理性批判》的核心部分“先驗分析論”中,康德探討純粹知性①德文Verstand一詞是動詞verstehen一詞的名詞形式,意思是理解。我們隨中譯文使用“知性”這一用語。知識的各種要素。在討論中,他給出一個判斷表和一個范疇表,各含12個概念②“范疇表”是康德給出的名字,“判斷表”是我們為討論方便而給出的名字。[5](P96,102)[9](P70,118-119)。范疇表中的12個概念被稱為范疇,或者稱為純粹知性概念或純粹知性知識的要素。這兩個表是對應的,前者是后者的基礎,后者依據前者。我認為,可以借助這兩個表來探討康德關于形式與內容的區別。

判斷表將判斷分為四類,即量、質、關系和模態,每一類各有三個要素??档碌恼f明是:它們分“四個標題”,各含“三個要素”,是通過“抽掉”“一般判斷的所有內容,只關注其中的純然知性形式”得到的[5](P95-96)[9](P111)。非常明顯,這個表所說的東西是形式的,或者通俗地說,只與形式相關,與內容無關。有了這樣明確的關于形式的說明,我們就可以通過這個判斷表看一看康德所說的形式究竟是什么。

首先,這里談的是判斷,因此,可以理解為“S 是P”這樣的基本句式,以及基于這一句式而形成的AEIO四種命題,即“所有S是P”“所有S不是P”“有S是P”“有S不是P”。量的分類與其中涉及的量詞表達式相關:比如“全稱的”指A中的“所有”,“特稱的”指I中的“有(的)”。質的分類與其中所含的系詞表達式相關:比如“肯定的”指A 和I 中的“是”,“否定的”指E 和O 中的“不是”。這里的“不”乃是對系詞“是”的否定,也屬于系詞表達。在相關討論中,康德借助了關于形式與內容的區別:“是P”與“不是P”是形式方面的,“非—P”所表達的否定含義則是內容方面的。

其次,量和質這兩類判斷大體上與AEIO這些直言判斷相關,關系和模態這兩類判斷卻超出了它們的范圍,分別涉及命題聯結詞和模態詞:比如在關系和模態的類中,直言判斷和實然判斷都指“S是P”,而假言判斷指“如果p,那么q”,必然判斷指“S必然是P”。所以十分明顯,直言判斷和實然判斷與AEIO的基本句式是一致的,大致屬于相同的范圍,其他幾種關系和模態判斷超出AEIO的范圍。

此外,康德稱判斷表為“邏輯功能表”[5](P105),所以,可以認為判斷表非常明顯是從形式的角度論述的。假如我們對照他在《邏輯學講義》中的相關論述,則可以更加清楚地看出,康德關于形式的看法還是比較明確的,比如他將“量、質、關系和模態”這四類要素稱為“判斷的邏輯形式”,并且給出明確的說明:“就其形式而論,不同的判斷可歸結為量、質、關系和模態四個主要要素,鑒于這些主要要素,所規定的判斷的不同形式也剛好有這么多?!保?](P92)[10](P110)所以,毫無疑問,康德關于判斷表的說明完全是從形式方面考慮的,或者至少主要是從形式方面考慮的。

范疇表與判斷表明顯不同,不僅在于它被賦予這個名稱,而且在于它的考慮涉及內容方面??档抡J為,判斷表與普通的邏輯相關,而普通的邏輯抽掉了知識的內容,“這是分析地進行的”[5](P99-100);范疇表與先驗邏輯相關,而先驗邏輯涉及先天感性多元事物,旨在“給純粹知性概念提供一種材料”,與這種方式相關的行動被“稱為綜合”:所謂綜合,意味著“把各種要素集合成知識、并結合成一定的內容的東西”[5](P100)。由此也可以看出,這兩個表的對應和對照也涉及分析與綜合的區別。簡單地說,判斷表是形式方面的,范疇表是與內容相關的。限于篇幅,我們僅以關系和模態兩類范疇為例說明這個問題。

“關系的范疇”中有一類是“因果性與隸屬性”,括號中的補充說明為“原因與結果”。這顯然是關系,因為涉及兩個東西。它與判斷表中的假言判斷對應。這樣也就可以看出,判斷表說的是“如果p,那么q”,范疇表說的是原因和結果,相當于說,p是原因,q是結果,二者形成一種聯系。所以,單看判斷表,可以看出一種假言表達形式,單看范疇表,可以看到論述了原因和結果的聯系,二者相結合,則可以看到一種表達方式的兩個方面??档碌乃伎挤绞奖砻?,他認為前者是從形式方面考慮的,后者是從內容方面考慮的,或者說,在前者的基礎上增加了關于內容的考慮。前者是普通的邏輯,后者是他的先驗邏輯。

“模態的范疇”中有一類是“此是—不是”,沒有補充說明。顯然,康德認為這是自明的。它的德文是“Dasein-Nichtsein”,前者是“ist da”的名詞形式,意思是“是在那里”,引申一些意味著“是如此這樣”。后者是“ist nicht”的名詞形式,是對前者的否定??档聦⒍叻旁谝黄?,無疑是要表示肯定的和否定的這兩方面的意思。這一范疇與判斷表中“實然的”相對應,后者的德文是“Assertorische”,有“斷定”的意思。應該看到,在所有范疇中,“Dasein-Nichtsein”這一對范疇是比較獨特的。盡管我們依然可以按照形式和內容兩個方面的區別、對應著判斷表中的相應要素來考慮它,但是我認為,在與形式和內容相關的說明上,這里是存在問題的。比如,一個直言判斷是斷定式的,即可以表達是怎樣的,也可以表達不是怎樣的,那么,這兩類說明哪些是從形式方面考慮的,哪些又是從內容方面的考慮的呢?

康德在早期的邏輯著作中談過,肯定和否定是判斷中謂詞與主詞的關系,系詞表示判斷的形式,“是”表示肯定,“不是”表示否定。在《邏輯學講義》中,他說:

引文2:在直言判斷中,主詞和謂詞構成判斷的質料;——形式,即主詞和謂詞之間(一致或沖突)的關系借以規定和表達的東西,叫系詞。[7](P101)[10](P114)

這里所表達的意思和早期講座中說的大體相同,也很明確:系詞是形式,或者,形式是由系詞表達的。所以,系詞表達式應該出現在判斷表中,因為它是形式的東西。但是,從字面上看,Dasein和Nichtsein顯然是含系詞的表達式,或表達的是系詞。因此,它是形式或應該是形式的東西。但它又不是出現在判斷表中,而是出現在范疇表中。

康德認為,“是”表示肯定,“不是”表示否定?;谶@一說明,判斷表中“肯定的”和“否定的”應該是形式方面的,即Sein 和Nichtsein,相應的,質的范疇“肯定性”和“否定性”應該是內容方面的,即Sein 和Nichtsein所表達的東西??档略诒碇袥]有這樣表述,而是借助不同的名詞方式(比如Verneinende和Negation)。既然他有關于形式和內容方面的區別和說明,我們就可以這樣思考和認識。

以此類推,判斷表中“實然的”(斷定的)應該是形式方面的,即“S是P”,或“是”,在模態范疇中相應出現的應該是內容方面的,即“S 是P”或“是”所表達的東西。但是,康德不是這樣表述的。Dasein 和Nichtsein的出現,不禁使人產生疑問:它們顯然是形式方面的,卻出現在范疇表中,因而似乎是指內容方面的。那么,它們究竟是關于形式方面的表述還是關于內容方面的表述?

讓我們換一種方式來考慮,假如判斷表中判斷的模態是:S可能是P,S是P,S必然是P,對這一類判斷的說明應該也不會有什么問題,盡管在與其他判斷類型說明方式的一致性上會產生問題。在這種情況下,我們會發現,范疇表中與之對應的關于“可能性”和“必然性”的說明不會有什么問題:因為是關于模態的說明,凸顯的是關于“可能”和“必然”的說明,但是,與“S是P”中對應的說明似乎會有問題:因為“此是”(Dasein)與“S是P”類似,似乎都是形式方面的表述,或者,至少可以看作形式方面的表述。特別是,加上“不是”(Nichtsein)這一否定表達,形式方面說明的意思就更加明顯。假如置換一下這兩處的表達,將“此是—不是”放在判斷表中,將“實然(的)”(斷定性)放在模態范疇中相應的位置,難道不應該更合理嗎?當然,這樣一來,就會與其他要素和范疇表達產生不一致的問題。但是,表達方式是可以想辦法解決的。置換以后的表達,除了對應性以外,意思畢竟是可理解的:前者是形式方面的,后者是內容方面的。但是,康德表達的恰恰相反。所以,范疇表中的表述是有問題的。

應該看到,康德關于系詞的明確論述不僅在《邏輯學講義》中有,在《純粹理性批判》中也有?!啊恰⊿ein)顯然不是實在的謂詞……在邏輯應用中,它僅僅是一個判斷的系詞”[5](P469),這一論斷眾所周知,而且是與“此是”(Dasein)相關的討論,并配以大量的說明和論證。限于篇幅,我們不必舍近求遠,即使在與范疇表相關的論述中,康德也有明確的說明。比如他談到,“‘是’這個關系詞”就是“使被給予的知識獲得統覺的客觀統一性的方式”[5](P123)。這就說明,在康德的認識中,Sein是系詞,它與“此是”相關,與主詞和謂詞的聯系相關,與判斷的表達形式相關,這一點是非常明確的。最保守地說,Sein是系詞這一點是非常明確的。

認識到這一點也就可以看出,范疇表中的范疇是有問題的:“此是—不是”似乎應該是判斷表的東西,而不應該是范疇表中的東西。既然它出現在范疇表中,那么就應該考慮,它所表達的是什么?確切地說,這里應該從內容方面來考慮它表達的是什么。恰恰在這一點上,這一對范疇是不清楚的。在我看來,表面上這是康德的表述方式造成的,實際上卻是因為他對語言和語言所表達的東西缺乏明確的區別。因此,盡管他區別出形式與內容,但是在相關論述中依然出現了混淆的問題。

從表述方式看,“是”與“不是”已經在“判斷的質”中得到說明,即“肯定的”和“否定的”,康德顯然是明白這一點的,所以在相應的范疇中他換了表達方式,比如“肯定的”(Bejahende)和“實在性”(Realitaet)這對概念。盡管“是”一詞沒有出現,但是,從“肯定性”還是可用看出,這指肯定判斷或指肯定判斷中的“是”;它意味著某種東西,后者被稱為“實在性”。因此,盡管“是”一詞沒有出現,但多少還是可以顯示出形式與內容的區別。又比如“否定的”(Verneinende)和“否定性”(Negation)這對概念。這兩個詞的意思是一樣的,區別只在于前者是德文詞,分詞形式,后者是拉丁文詞源詞,名詞形式。就是說,二者語言形式不同,意思是一樣的。從“否定的”當然可以看出指否定判斷,或指否定判斷中的“不是”,這樣人們也就可以認為,“不”表示否定,意味著否定性。但是,難道不可以同樣認為,“是”表示肯定,意味著肯定性嗎?這樣一來,區別何在呢?

這里的問題可能與康德的表達方式相關①康德的判斷表為四類12個概念,因而相應的范疇表也是這樣的。他很看重自己的這個分類,作了一些說明和論證,還批評亞里士多德的范疇分類[5](P96-99)。,卻不是最主要的。因為“肯定”和“否定”這一對概念已經出現在判斷表中,范疇表中也有對應的范疇,這就表明,在范疇表中已經有了關于這兩個概念的說明。在我看來,最主要的還是與康德的認識相關。直觀上可以看出,模態范疇與其他幾類范疇明顯不同:只有這類范疇是以肯定和否定這兩種形式來表達的,而在這兩種形式的表達中,各對范疇又有區別?!安豢赡苄浴钡姆穸ㄊ且苑穸ㄐ栽~頭“un”的形式出現的,“偶然性”則不具有否定的形式,只是從含義上與“必然性”形成否定。唯獨“不是”一詞乃是對“是”的直接否定,即它是“ist nicht”的名詞形式。雖然“此是”與“是”有所區別,但是,它是“ist da”(是在那里的)的名詞形式卻是無疑的,因此,其中的“是”乃是明確的,其系詞特征也是明確的。這樣,它就與“不是”形成了否定性的關系??吹胶竺婵档略谏婕吧系鄞嬖诒倔w論證明時大量關于Dasein的討論,以及討論中關于“是”的系詞特征和性質的說明,我們就可以認為,范疇表中提出“此是”與“不是”這一對范疇,乃是康德哲學的需要。正像康德所說,這個范疇表完備地包含所有重要概念。所謂完備性即要包含所有他需要的概念,而“是”與“不是”當然是他要討論的重要的概念。所以,它們一定要出現在范疇表中??档乱欢ㄊ怯X得,“是”與“不是”必須出現在范疇表中,因為它們是先驗哲學必要的哲學概念。這樣也就有了“此是—不是”這一范疇。

認識到這一點也就可以看出,康德忽略了一個問題:“此是—不是”究竟是語言層面的,還是語言所表達的東西層面的?或者,用他自己的區別,它們究竟是形式方面的,還是內容方面的?按照他關于系詞的論述,關于肯定和否定的論述,它們應該是形式方面的。而按照他關于判斷表是形式方面和范疇表是內容方面的說明以及這一范疇所處的位置,它們似乎是內容方面的。假如它們確實是內容方面的,假如康德本人確實也是這樣認為的,那么,判斷表中相應的“實然的”又意味著什么呢?后者還是形式的嗎?它的形式特征又是如何體現的呢?

所以我認為,康德和他的先驗邏輯需要“是”與“不是”這一對用語,也需要它們所表達的東西,因此,他一定要在范疇表中把它們列出來。問題的根源不在于它們是出現在判斷表還是出現在范疇表,而在于他借助形式與內容的區別來說明這兩個表。實際上,即便是判斷表,其中給出的概念也不完全是形式的。比如,如果不是基于“S是P”這一句式,因而想到“所有S是P”,怎么會認識“全稱的”這一關于量的說明,又如何與“全體性”這一范疇聯系起來呢?與以上討論相關,如果不是基于“S是P”這一句式,如何會想到“實然的”是什么意思呢?又如何會理解“此是—不是”會是與它相應的范疇呢?而反過來,看到“此是—不是”以后,想到“實然的”、想到“否定性”難道不會是更自然一些嗎?所以,康德關于形式與內容的區別,在他的思想中也許是清楚的,但在具體說明和應用中卻明顯有不清楚之處。這主要是因為,他對語言和語言所表達的東西的區別尚缺乏明確的認識,或者寬容一些說,他也許有這方面的認識,但是并沒有將這樣的認識表達出來。

三、真之普遍標準

范疇表有一個顯著特征,就是基于句法的考慮。非常明顯的是,它沒有關于真的考慮,即在其給出的12 個范疇中,沒有“真”這一概念。對于這一點,康德也是有認識的,并作出專門的論述[5](P107)[9](P123)。閱讀康德的著作,我們可以看到關于“真是什么”的詢問,可以看到符合論的典型表述:真乃是知識與對象的符合,還可以看到關于認識的普遍的真之標準的追問和探討。這部分論述是康德思想中的重要內容,今天應該是常識性的東西,不必展開論述。我要指出的是,康德的相關討論同樣涉及形式和內容的區別。我認為,康德關于真之標準的討論是有意義的,也是重要的。由于他的討論與形式和內容的區別相關,因此,探討他的相關論述有助于我們更好地理解他的這一方法論原則,由此也可以更好地理解他關于真之標準的論述,并最終更好地理解他關于“真”這一概念的認識。

應該指出,康德在《邏輯學講義》和《純粹理性批判》中都探討了這個問題,同樣都借鑒關于形式和內容的區別,但討論的方式卻有明顯區別。簡單說,在《邏輯學講義》中,他強調的是形式方面,認為有認識的普遍的真之標準,而在《純粹理性批判》中,他強調的是內容方面,認為沒有認識的普遍的真之標準。在我看來,從他的這一區別入手,我們可以更好地說明康德關于形式與內容的區別,并由此說明他關于真之理論的認識。

同樣是提及“真是什么”這個問題,同樣陳述了符合論的觀點之后,康德在兩部著作中的論述如下:

引文3:此處即是要問:是否并且在何種程度上有一種確實可靠的、普遍的、適于應用的真之標準?這意味著真是什么的問題。①“此處”指前面關于真之符合論的討論。[7](P49)

引文4:真是什么?對真的名詞解釋,即真乃是知識與其對象的一致,在這里是被贈與和預設的;但是人們要求知道,任何一種知識與真相關的普遍而且可靠的標準是什么。[5](P87)[9](P102)

對比這兩段話可以看出,所談問題和用語幾乎相同,唯一區別是談論的次序:《邏輯學講義》是從關于符合論的討論提出真之標準的問題,并把它歸為與“真是什么”相關的問題?!都兇饫硇耘小穭t直接從“真是什么”這一問題出發,談及符合論,進而提出并詢問普遍的真之標準是什么。當然,談論方式的不同可能會導致所談東西的不同。兩著的相關討論確實是不同的,當然也會與這種不同的談論方式有關。

簡單說,《邏輯學講義》重點談論的是有真之標準,為什么有普遍的真之標準。而《純粹理性批判》論述的是沒有普遍的真之標準,為什么沒有普遍的真之標準。作出這一區別依據了形式和內容的區別,我們可由此來認識康德關于形式和內容的區別的認識。

在《邏輯學講義》中,康德從形式和內容的區別來談論真之標準。他認為,內容方面沒有普遍的真之標準,但形式方面“確實可能有”[7](P50)普遍的真之標準。然后,他對后者進行了詳細的討論。他談到矛盾律、同一律、排中律和充足理由律,稱它們是原理,是真之標準,是“普遍的、純粹形式的或邏輯的標準”[7](P52),并圍繞這些原理進行了詳細的討論。這些討論表明,依據形式和質料的區別,在談論真之標準的時候,盡管康德認為沒有質料方面的真之標準,但是,由于他認為有形式方面的真之標準,因此重點討論了后者。從他的論述方式可以看出,形式標準大致等同于邏輯標準,因而在邏輯著作中自然也要談論形式方面的真之標準。

在《純粹理性批判》中,康德也從形式和內容的區別出發談論真之標準。他認為,盡管形式方面有真之標準,但是內容方面不會有真之標準,因此不可能有普遍的真之標準[5](P87-88)[9](P103)。他重點討論的是為什么在內容方面沒有普遍的真之標準。這一點容易理解,因為這不是邏輯著作中的論述:盡管他的討論與邏輯相關,卻不是專門在討論邏輯問題,而是在討論認識,在討論與認識相關的問題。討論對象的不同,導致討論方式的不同,討論的內容也不同。也就是說,關于形式和內容的區別是一樣的,關于真之標準的認識是一樣的,但是討論卻不相同。這里,我們可以康德在兩著中關于形式標準的論述為例來說明這個問題。

引文5:這種形式的普遍標準盡管對于對象的真尚不充分,卻仍可能為該標準的那種conditio sine qua non(必要條件)。[7](P50,42)[10](P56)

引文6:因此,純粹邏輯的真之標準,即一種知識與知性和理性的普遍的、形式的規律相一致,雖然是一切真之conditio sine qua non[必要條件]、從而是否定式的條件:但邏輯卻不能走得更遠,邏輯不能憑借任何試金石來揭示不涉及形式、而是涉及內容的錯誤。[5](P88)[9](P103)

比較這兩段話可以清楚地看出,同樣是談論形式方面的真之標準,用語也差不多,比如都用拉丁文表達了“無它不行”的必要條件,卻是有區別的。在邏輯著作中,要強調和探討的是形式方面的真之標準,因此,一方面指出內容方面沒有這樣的標準,另一方面卻仍然要強調形式方面的真之標準乃是必要條件,即缺之不行。從表達方式看,“盡管……尚不充分”是弱化的表達,而“卻”(aber)則是強調性的。而在哲學著作中,要強調的是內容方面的真之標準,因此,一方面指出這樣的標準是必要條件,另一方面卻要指出并強調,邏輯解決不了內容方面的問題。從表達方式看,“雖然”是弱化的表達,引出了“無它不行”這一必要條件,不僅如此,還要補充說明這只是一種“否定式的條件”①“否定式的”的德文是negativ。關于這個詞及其含義我曾做過詳細討論[11]。,似乎是進一步的弱化,而這只是為了更加凸顯“但是”(aber)后面的強調。

對照這兩段話可以明顯看出,一些基本的東西始終沒有改變。其一,關于形式和內容的區別沒有改變;其二,看待真之標準的方式沒有改變,即依據形式和內容的區別來看,可以分別談論形式方面的真之標準,內容方面的真之標準;其三,對真之標準的看法沒有改變:形式方面有真之標準,內容方面沒有真之標準;其四,對形式方面的真之標準的看法沒有改變:這是邏輯的標準,邏輯方面的真之標準是與真相關的必要條件;其五,對內容方面的真之標準的看法沒有改變:這是與內容相關的,與對象相關的。

基于以上認識可以看出,兩著談論真之標準的方式是不同的?!哆壿媽W講義》要談論形式方面的真之標準,因此弱化內容方面的論述,《純粹理性批判》要談論內容方面的真之標準,因此弱化形式方面的論述。這兩種談論方式的不同,并不是觀點的不同,只是談論的側重點不同。在邏輯方面,康德的論述可能顯得更清楚一些,比如引文5就是單獨一段話,盡管也有上下文,但是字面上干干凈凈。而在哲學著作中,他的論述看上去好像不是那樣清楚,比如引文6明顯是基于前面論述的推論,在說明中還使用“試金石”這樣的比喻。由此也顯示出哲學與邏輯的一些區別。為了更好地說明這里的區別,我們再看《純粹理性批判》中一段話:

引文7:如果真就在于一種知識與其對象的一致,那么,這個對象就必須由此而與別的對象區別開來;因為一種知識如果與它所關聯的對象不一致,那么,即使它包含著某種可能適用于其他對象的東西,它也是假的。于是,一個普遍的真之標準就會是對知識的對象不加區別而適用于一切知識的標準了。但顯而易見的是,既然人們就這一標準而言抽掉了知識的一切內容(與其客體的關系),而真又恰好涉及這種內容,所以,追問知識的這種內容的一個真之標志,就是完全不可能的和荒唐的,因而也不可能給出一個充分的、但同時又是普遍的真之標志。既然我們上面已經把一種知識的內容稱為它的質料,所以人們就將不得不說:對知識的真就質料而言不能要求任何普遍的標志,因為它就自身而言是自相矛盾的。[5](P87-88)[9](P103)

這段話談論真與認識和對象的關系,使用了一些不同用語,比如標志、質料,但明顯可以看出這是與內容相關的論述,說的是內容方面沒有真之標準。比如,其中談到把知識的內容稱為質料,因此可以在內容的意義上理解質料??档抡J為內容方面沒有真之標準,這里則說內容方面不可能找到真之標志,意思也是一樣的。仔細一些還可以看到,這段話沒有提及“形式”一詞,更是說明這里的論述與內容相關,但是“抽掉了知識的一切內容”這一句顯示出與內容的對應性,無疑是指形式。不僅如此,這句話還與真之標準相關,這樣就會涉及形式和內容兩個方面,或者說,涉及內容方面和抽掉了內容以后的方面。由此可見,形式方面有真之標準,內容方面沒有真之標準,這是已有的認識,而且是不變的認識。正是基于這一認識,康德才可以說,我們也可以理解:抽掉了內容就只剩下形式,或者,抽掉了內容指的是形式。這一點明確了,康德也就可以作出進一步的說明,比如,形式方面有真之標準,而內容方面沒有真之標準;或者說,我們也就可以這樣來理解康德的論述。

若是仔細一些,則可以看出,引文7開始一句話與后面的論述明顯不同,它延續關于符合論的說明,談論真、認識與對象的關系。這樣,關于內容方面沒有真之標準的論述就與對象直接相關??档碌囊馑际钦f,認識是有對象的,因而一種認識與其對象相關。但是,這個被認識的對象與其他對象不同,形成區別,即它與另一個對象不同,所以,一種認識適合于這個對象,卻會不適合另一個對象。前者是真的,而后者是假的。從康德的論述方式看,這是自明的,不必多說。所以,如果有普遍的真之標準,就不會在對象方面作出區別,只要在對象方面作出區別,就不會有普遍的真之標準。

邏輯句子顯然不是這樣的句子。以康德所說的矛盾律為例:一事物不能既是(如此)又不是(如此)。這是真的。排中律與它是等價的:一事物要么是(如此)要么不是(如此)。這也是真的??档抡J為,邏輯規律都是真句子,都是符合矛盾律的,因此說矛盾律是真之標準??档抡J為,邏輯規律都是只考慮形式,又符合矛盾律,因此有形式方面的真之標準。矛盾律中的“是”和“不是”這些用語同時也是范疇表中的范疇,比如相當于質的范疇中的“肯定”和“否定”,它們來自判斷表,康德則明確地說它們是形式的。矛盾律中的“事物”并不是有確切所指的表達,只是泛指的表達,意思是“任一東西”。在康德看來,它不代表確切的對象,而是抽掉了對象,比如抽掉了“雪”“煤”這樣的東西。所以,從康德的這些論述可以看出,他關于形式和內容的區別是清楚的,或者至少是可以說清楚的。正因為如此,他才可以依據這一區別來談論真,談論認識的真之標準,并且認為,一方面有真之標準,另一方面沒有真之標準,因而認為沒有普遍的真之標準。不僅如此,依據這一區別,他還可以在邏輯討論中談論真之標準,強調真之標準,圍繞真之標準作出詳細的論述,他也可以在哲學討論中談論真之標準,弱化真之標準,談論他想要討論的問題。

四、形式與內容的區別的問題和實質

前面我們從三個方面——關于形式和質料的論述、關于范疇表的論述、關于真之普遍標準的論述——探討了康德關于形式和內容的區別?;谇懊娴奶接?,現在我們可以進一步探討康德關于形式和內容的論述。

范疇表與判斷表相對應,但依然可以作兩種理解。其一,判斷表是形式方面的,是抽掉內容的,這是康德明確說的,因而是與內容無關的。但是,范疇表得到的是康德所需要的先驗知性概念,似乎是與內容相關的。但如前所述,我們發現范疇表的表述是不太清楚的,比如“此是—不是”這一對范疇,與其說它是內容方面的,不如說它是形式方面的。其二,我們可以不追究范疇表述的清晰性,可以認為它是基于判斷表而得到的,是與判斷表相區別的,是與內容相關的,而且暫且假定它沒有表述上的問題。在這種情況下就可以看到,這12個先驗概念首先是與邏輯相關的,實際上也是與邏輯相關的,比如量和質的范疇涵蓋了直言命題的“所有”“有(的)”“單稱”和“是”“不”。關系和模態的范疇涵蓋了選言命題和模態命題的“要么,要么”“如果,則”和“必然”“可能”,以及直言命題的“此是”和“不是”。只要與判斷表對照著看,這就是顯然的,若是對照《邏輯學講義》和《純粹理性批判》的相關論述,則更是顯然的,因為在《邏輯學講義》中,“無限的”也是被當作邏輯的東西來論述的。所以,只要康德關于形式與內容的區別的論述沒有問題,判斷表就沒有問題,我們就可以認為,康德關于范疇表的論述也沒有問題。所以,重點還是要看判斷表。

聯系引文2可以看出,康德稱主詞和謂詞為判斷的質料,因而判斷表中沒有與它們相應的表述。由此可見,只靠判斷表給出的概念和范疇表給出的范疇是不能構成判斷的。比如“所有S是P”是一個全稱判斷,判斷表只給出相應于其中“所有”和“是”的范疇,但是沒有與“S”和“P”相應的東西。又比如“要么p,要么q”是一個選言判斷,判斷表只給出相應于其中“要么,要么”的范疇,但沒有給出與“p”和“q”相應的東西。既然將這樣的東西看作并稱為“形式”,那么所謂抽掉的“內容”,應該是指“S”和“P”、“p”和“q”或它們所表達的東西。所以人們可以認為,康德關于形式和內容的區別的論述是清楚的,也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在我看來,問題并不是這樣簡單。這樣的說明的實質是句法層面的,脫離了語義層面的考慮。如果聯系語義來考慮,就會看出其中的問題。特別是,康德自己還有明確的關于真之標準的論述,這就說明,他自己也是有語義層面的考慮的。

從真這一角度考慮問題,我們會發現,按照康德的說法,單純的形式層面是沒有真假的。換句話說,“所有”和“是”乃是無法表達出真假的,只有“所有S是P”才會有真假。也就是說,只有與“S”和“P”這樣表示主詞和謂詞的東西或者表示和體現內容的東西結合在一起,那些所謂形式的范疇才能表達出真假。認識到這一點也就可以看出,矛盾律“一事物不能既是又不是”也是包含著內容方面的東西的:其中的“事物”并不屬于范疇表中的范疇。沒有它,矛盾律也不是會真的,換句話說,僅憑“既是又不是”也是無法表達出真假的。而之所以說矛盾律是形式方面的真之標準,指的是那些邏輯規律的表達式不能與矛盾律所顯示的條件相悖。這同樣說明,既然矛盾律含有關于內容方面的表達式,那么邏輯規律的表達式也會含有關于內容方面的表達式。所以,借助符號的方式,或者說借助“S”和“P”,邏輯并不是抽掉形式的內容,而是凸顯出邏輯常項,即那些顯示邏輯要素的東西。人們可以認為,常項和變項是今天的說法,康德說的則是形式和內容,二者是相應的。我認為,一般說一說似乎是可以的,但在涉及真和語義層面的考慮時,就暴露出康德說法的問題。

在與真相關的說明中,即便不考慮形式而只考慮內容,康德的論述也是有問題的。如前所述,“S”和“P”與“p”和“q”都不是形式,因而只能是內容或是表達內容方面的東西。同樣是內容,它們卻是有區別的。p和q是判斷或表示判斷所表達的東西,因此有真假,康德也從真假的角度探討過相關問題,比如討論分離規則和假言易位律。但是S和P是主語和謂語或表示主語和謂語所表達的東西,只是一個判斷的構成部分,因此沒有真假。也就是說,p和q有真假,與“要么,要么”和“如果,則”這樣的關系范疇結論起來也有真假,但是S和P本身沒有真假,只有與量和質的范疇結合起來,即與“所有”和“有(的)”以及“是”和“不是”結合起來,才會有真假。所以,在考慮內容的時候,確實是會涉及真假的,好像確實可以與形式方面的東西沒有關系,比如p和q這樣的判斷:它們自身就有真和假兩種可能性,因而涉及真假。但是,與內容相關的東西并非都是這樣,比如S和P,它們只是判斷的一部分,自身沒有真假。也就是說,離開了所謂的形式方面的東西,比如“是”與“不是”,比如“所有”和“有(的)”,則無法形成句子,也就不會有真假。此外,同樣涉及內容,“S”(主詞)和“P”(謂詞)與“p”和“q”(判斷)是不同的,在與真假相關的意義上也是不同的。認識到這一點也就可以看出,康德關于內容方面的真之標準的論述是有問題的。判斷表中有這樣的問題,基于判斷表而形成的范疇表同樣會有。

我認為,形式和內容的區別是一個形象的說明,只是一個大致的說明,并沒有說清楚邏輯研究的東西和非邏輯研究的東西的區別。這個說明的缺陷在于,關于形式的說明也許是清楚的,比如康德關于范疇表中那些范疇的說明,但是,關于內容的說明卻是不清楚的,因為“內容”一詞本身是不清楚的。退一步說,康德也許在認識中對想要區別的東西是清楚的,指出形式與認識的方式相關,內容與認識相關。即便如此,“形式”與“內容”這兩個術語的應用,特別是從一開始所說的“形式”和“質料”的區別到后來所說的“形式”和“內容”的區別,以及用“抽掉了內容”這樣的明確說明來確定形式和內容的區別,也存在不清楚的地方,它們會使人們以為形式是沒有內容的,內容是與形式無關的。這樣的認識,字面上即會帶來理解和認識上的問題。在康德論述的語境下,人們會認為他說的是邏輯只考慮形式,而先驗邏輯,即哲學要在認識的形式的基礎上增加關于內容的考慮,比如增加關于對象和實在性等問題的考慮。而脫離了康德論述的語境以后,人們會依此認為,邏輯只研究形式,與內容無關,而哲學要研究認識的內容。在我看來,涉及康德,我們可以通過閱讀和分析康德的論述作出一些補充和澄清,即使有一些問題,也不是很大,但是在一般情況下,這樣的認識是有嚴重問題的。

認識是有內容的,這一點毫無疑問。問題是,形式是不是沒有內容?康德關于形式的論述是不是認識?如果不是,那么它是什么?如果是,那么它是不是也應該有內容?對這樣的問題,從康德關于真的論述中可以獲得啟發?!罢妗睙o疑是“是真的”這種意義上的東西。內容方面沒有普遍的真之標準,指的是同樣的認識對此對象說時就是真的,而對彼對象說時則不是真的。形式方面有真之標準,指的是像矛盾律這樣的規律適用于所有認識,即它是真的。這就說明,與“是真的”因而與“真”有一種對應的東西,似乎它既可以是內容方面的,也可以是形式方面的??档碌恼撌鰺o疑借助了形式與內容的區別,因而說明形式方面有真之標準,但是,他的說明又給人一種啟示:形式與內容都與真相關,因而似乎又是有聯系的。因此我們要問,形式與內容如何能夠像康德所說的那樣截然分開呢?

我認為,可以借助句子圖式①句子圖式是我構建的一種分析語言的方法,比如下面的圖式:(語言)句子:謂詞 /專名(涵義)思想:思想的一部分 /思想的一部分(意謂)真值:概念 /對象句子圖式有三個層次,分別表示語言層面、語言所表達的東西層面(涵義)和語義層面(意謂)。邏輯通??紤]一三兩個層面,哲學通??紤]一二兩個層面,或者不區分二三兩個層面。我認為,應該區別這三個層面[12](P18-23)。來說明這個問題。認識是通過語句來表達的,比如:

例1:雪是白的。

例2:一事物不能既是又不是。

例1處于句子圖式的第一行,是語言層面的。它表達了一種認識,或者說刻畫了一種被認識的情況,屬于句子圖式的第二行,這與第一行是不同的。例2也是同樣。句子圖式的第二行被稱為“思想”,思想當然是有內容的,因此,這一行被稱為內容也是可以的。非常明顯,以上兩個例子是兩個句子,都是語言表達的,因而都是帶有所表達的東西的,因此都是有內容的。我們不能說前一個句子是有內容的,而后一個句子是沒有內容的。同樣,以上兩個句子都表達了認識,例1是關于外界具體事物的具體認識,是關于雪的情況的一種認識,例2不是關于外界事物的認識,而是關于認識的認識。比如與例1相關,例2的意思會說明,人們不能說雪是白的又不是白的。但例2本身的意思顯然不是這樣的,它是關于一類認識表達方式的認識。我們可以認為它涵蓋了與例1相關的上述表達,卻不能說它是與例1相關的表達。認識到這一點也就可以坦陳:我們當然不能說例1表達了我們的認識而例2沒有表達我們的認識。

例1是日常語言表達的情況,例2是矛盾律,是邏輯定律?,F在可以看出,從語言表達的角度看,它們是一樣的,都有語言層面的東西,都有涵義層面的東西,而后者即是人們通常所說的它們所表達的內容。正因為如此,“是真的”對它們都可以適用。也就是說,對外在事物的認識我們可以說“是真的”,對關于認識的認識也可以說“是真的”。但是,同樣可以說“是真的”,例1和例2卻代表了兩種完全不同的認識,一類是經驗的認識,一類是先驗的認識。前一類是經驗告訴我們的,后一類是邏輯告訴我們的。

基于以上認識我們就可以認識到,康德以“形式”和“內容”這兩個概念確實作出一個重大區別,這大致相當于我們今天所說的邏輯常項和非邏輯常項的區別:形式指的是“所有”“是”“如果,那么”等顯示邏輯要素的東西,內容指“S”“P”和“p”“q”等與邏輯要素不同的東西。在康德看來,理解(知性,Verstand)的基本形式是“S是P”,與它相關,邏輯提供了許多認識,甚至是完善的認識,包括質、量、關系、模態等不同方面的認識,但是關于這些非邏輯要素所表達的東西,邏輯沒有作出什么說明,用他的話說,這是因為在考慮邏輯要素所表達的東西的時候,它們被“抽掉了”。這樣,一方面他區別出兩類東西,一類是與邏輯要素相關的,另一類是與非邏輯要素相關的,他稱前者為形式,稱后者為內容。另一方面他指出,可以借助邏輯的理論和方法,結合那些被抽掉了的、他稱之為對象和實在性的東西來做一些工作。這樣他的工作一方面基于邏輯,另一方面又與邏輯相區別:他借助關于形式和內容的區別,稱邏輯為形式邏輯,稱自己的工作為先驗邏輯。所以,康德關于形式和內容的區別還是富有洞見的,他基于這一區別的工作也是有意義的。

但是,康德的工作存在一個明顯的缺陷,這就是在對語言和語言所表達的東西的區別以及對這一區別的認識上存在著問題。我們的認識是要通過語言來表達的,日常語言是如此,科學語言也是如此,邏輯語言同樣是如此。因此,語言有句法層面,也有涵義層面,后者是我們通常所說的內容,這是語言所表達的東西。日常語言是如此,比如“雪是白的”,邏輯語言也是如此,比如“一事物不能既是又不是”,否則我們無法理解它們是什么意思。除了這兩個層面以外,語言表達還有一個層面,這就是語義層面,即通常所說的真假。我們在表達時一般只考慮前兩個層面,而不考慮真假,因為我們通常認為并相信自己所說的是真的。但是,我們對一個表達卻可以斷言“是真的”,也可以問“是真的嗎”,這樣就有了真是什么、什么是真之標準的問題??档玛P于形式與內容的區別說明他對邏輯與非邏輯的要素的認識,康德的工作說明,他認識到真與認識是不同的,他想借助真來說明邏輯與非邏輯之間的區別,但是,他在語言和語言所表達的東西之間沒有作出清晰的區別,“內容”一詞的使用表明,他對這一區別尚缺乏充分的認識。

這里也可以簡單對照弗雷格的相關論述。弗雷格建立邏輯系統時引入的第一個符合是“┠—”。他稱其中的橫線為“內容線”,內容線后的東西“有一種可判斷的內容”,二者“并未表達出是否判定它是真的”。他稱其中的豎杠為“判斷線”,二者結合成謂詞,表示“是一個事實”[13](P7,13)。也就是說,弗雷格引入第一個符號時考慮了真假,但是沒有使用真假來作說明。后來在遺著中,他才明確把“真”一詞放在首位,并以“真”作出全面而詳細的說明[13](P199,233),直至明確指出:“‘真’這個詞為邏輯指引方向?!保?3](P129)這就表明,邏輯系統中關于句法和語義的說明從一開始就是存在的,但是,對其區別的認識和說明也有一個不斷進步的過程,這樣今天我們才能獲得明確的認識。

值得注意的是“內容線”中“內容”一詞的使用,這顯然是沿用了傳統的說法。十幾年以后弗雷格區別出“思想”和“真值”。他說,以前他尚未區別出“涵義”和“意謂”,因而“可判斷的內容”概括了“現在以‘思想’和‘真值’所區別表達的東西”[13](P85)。眾所周知,弗雷格關于涵義和意謂的區別是20世紀以來分析哲學最重要的洞見之一,影響深遠。這一區別基于邏輯的理論,涉及真,因而基于邏輯關于句法和語義的區別和認識,同時,它還涉及語言和語言所表達的東西的區別?!皟热荨币辉~的使用表明,弗雷格的理論與康德關于形式和內容的區別的認識是有聯系的,而他關于涵義和意謂的區別的認識和論述無疑是巨大的進步。弗雷格的成就也說明,句法和語義的區別,語言和語言所表達的東西的區別是比較復雜的,并不像直觀上那樣簡單,需要理論的認識和澄清,實際上也包含著理論認識上的發展和進步。

我強調形式和內容的區別,借助句子圖式說明內容相當于語言所表達的東西,目的是指出,康德關于形式和內容的區別蘊涵著正確的認識,但是也存在著表述不清楚的地方。表述不清楚大概有兩種可能性,一個是他的認識是清楚的,但是尚未表達清楚,比如前面我們的工作,借助邏輯常項和變項,借助句子圖式,我們可以幫助他把認識表達清楚。另一個是他尚未認識清楚。區別語言和語言所表達的東西,需要借助邏輯的理論和方法??档聲r代,傳統邏輯的句法是與自然語言融合在一起的,也沒有獨立的語義學,關于真的認識要依賴于常識。所以,康德關于真的認識,借助真作出的說明,有一些不清楚的地方也是可以理解的,我們從今天的立場出發幫助他說得更清楚一些也是不難做到的。本文的工作不僅有助于揭示康德關于形式和內容的區別的本來面貌,也有助于糾正一種從康德這一區別延伸出來的錯誤認識:邏輯只研究形式,不研究內容,好像邏輯與哲學是完全不同的東西,是兩回事。我們應該認識到,我們的認識是通過語言表達的,語言有其所表達的東西,是有內容的,因此,日常認識的表達是有內容的,科學認識的表達也是有內容的。同樣,哲學認識的表達是有內容的,邏輯認識的表達也是有內容的。不僅如此,邏輯的認識用自然語言表達的時候是有內容的,用形式語言表達的時候依然是有內容的。也就是說,只要是與認識相關的,其表達就一定是有內容的。但是,哲學的認識與日常的認識、科學的認識是不一樣的,后者是經驗的,而哲學的認識是先驗的,是關于認識的認識。同樣,邏輯的認識也是先驗的,在這一點上,它與哲學的認識有相似之處。但是,邏輯的認識與哲學的認識又有區別。正因為如此,邏輯與哲學的聯系十分密切,邏輯在哲學研究中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和作用??档乱Q邏輯為形式邏輯,并把自己的哲學建立在邏輯的基礎上,稱自己的哲學為先驗邏輯。

形式和內容的區別是有意義的,直觀上也容易理解。但是,認識這一區別應該注意兩點:一點是,一定要基于邏輯的認識,要區別句法和語義,由此獲得與真相關的認識;另一點是,要認識語言和語言所表達的東西之間的區別,由此就會認識到,所有認識都要通過語言來表達,而語言一定是帶有所表達的東西的。這兩點認識需要區別開來,但是更要結合,而且是在上述區別的基礎上相互結合,一如句子圖式所示。比如,哲學認為要考慮真和與真相關的東西。如果要考慮真理,則會與語言所表達的東西(第二行)相關,如果考慮真,則會與句子的真之條件(第三行)相關。所以,哲學既可以考慮“是真的”這種意義上的東西,也可以考慮“真是什么?”這種意義上的東西。再比如,哲學認為要考慮世界和心靈中的東西,要考慮事物和事實、意向對象和意向行為這樣的東西。如果要涉及并考慮關于這些東西的表達,則可以借助句子圖式第二行,并可以借助一三兩行獲得一些相關認識。如果考慮這些東西本身,則可以借助語言和語言所表達的東西來考慮,這樣就會與句子圖式的第二行相關,這樣就可以借助關于語言和邏輯的認識來獲得關于它們的認識。比如,人們可以認為,世界中的東西是語言之外的,但是可以通過世界和語言的對應性來獲得認識,一如維特根斯坦所說,世界是事實的總和,事實的邏輯圖像是思想,思想是有涵義的句子,我們可以通過關于句子的普遍形式的認識而獲得關于世界的認識。哲學發展到今天,許多認識無疑是現代邏輯產生之后獲得的,借助了現代邏輯的理論和認識,但是在我看來,它們是傳統哲學的繼續,依然可以從傳統哲學的討論中獲得啟示。所以我認為,即使在今天,康德關于形式與內容的區別的論述依然是有意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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