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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職務犯罪案件審判的內在結構與法治邏輯

2024-04-09 11:32
地方立法研究 2024年1期
關鍵詞:犯罪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庭審

牟 軍

隨著國家反腐敗工作的深入開展,近年來黨員領導干部涉貪腐案的司法審判頻率逐步提升,新聞媒體和社會公眾對此廣泛關注,大要案已然成為當代中國司法中的一個“熱詞”。就最高人民法院的基本立場來看,具有標志意義的全國性大要案是案情重大、當事人職務重要、案情敏感或者審判結果涉及國家安全或者國際關系等案件。(1)參見熊選國:《刑事大案要案審判中的若干問題》,載法治網,http://www.legaldaily.com.cn/zt/content/2009-12/15/content_2003011.htm,最后訪問時間:2023年12月8日。此乃法院系統以非正式的形式將被告人身份的重要程度、案件的敏感程度等因素納入對大要案的界定之中。對此,學界也有相似的看法。如有學者認為,“大案是指案件重大,社會影響重大的案件,而要案通常是指縣、處級以上干部的職務犯罪案件”。(2)陳光中、龍宗智:《關于深化司法改革若干問題的思考》,載《中國法學》2013年第4期,第10頁。對要案的這一界定在既往的司法規范性文件中也有據可循?!蹲罡呷嗣駲z察院關于要案線索備查、初查的規定》(1995年10月6日)第2條規定:“本規定所稱要案線索,是指依法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和立案偵查的縣處級以上干部涉嫌貪污、賄賂、徇私舞弊等職務犯罪的案件線索?!彪m然這一規定屬于檢察系統內部對特定案件自身檢察工作規范的一種要求,但也反映出司法實踐中以被告人所擔任的職務作為衡量大要案的重要因素已有一定的共識。只是這一要案的界定范圍較為寬泛,全國性的要案在被告人所擔任的職務上顯然應有更高要求。實際上,從案件的性質和產生的社會影響上看,要案也可歸于大案的范疇。就重大職務犯罪案件而言,當事人的職務重要程度是決定職務犯罪是否重大的主要衡量因素,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召開的重大職務犯罪審判工作會議,將重大職務犯罪案界定為擔任省軍級以上職務被告人的職務犯罪案件。(3)參見南英:《努力推進重大職務犯罪案件審判工作的新發展》,載《全國法院重大職務犯罪案件審判工作會議文件之三》(2015年11月5日),第4頁。由于這類犯罪的涉案人一般均有較高地位、關鍵職務,以及涉案行為的性質、結果往往產生特殊社會影響,省軍級以上職務被告人的職務犯罪案件可稱為具有典型性的重大職務犯罪案件。由于這類案件行為人身份及其犯罪性質的特殊性,相對于一般刑事案件而言,重大職務犯罪案件審判存在自身特有的司法規律?;诖?,本文將對當代重大職務犯罪案件審判的運行特征、內在結構以及法治邏輯的建構等進行初步探討,以更準確地把握當代中國司法反腐工作的政治方向和法治原則。

一、重大職務犯罪案件審判的運行特征

牟軍:重大職務犯罪案件審判的內在結構與法治邏輯重大職務犯罪被告人所擔任的重要職務及產生的廣泛社會影響,客觀上要求法院從國家治理的層面把握案件審判的政策導向,因而相對于普通刑事案件審判而言,這類案件審判運行呈現以下較為突出的特點:

第一,辦案銜接模式:從監察委員會調查到司法審判。黨的十八大以來,對黨員干部涉貪腐違法犯罪案件,各級紀檢監察機關以“雙規”調查方式對其作出黨政紀處分后移送司法追究刑事責任,屬于職務犯罪案件黨政治理的一種有效組織模式。2018年國家及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成立,并與黨的紀律檢查機構形成一體化的組織架構,它是職能運行規范化和調整、優化公職人員行為治理結構的產物。在此背景下,對職務違法犯罪案件前期查辦,已由過去的“雙規”方式,轉變為監察委員會依照監察法的“雙重”調查模式。對職務犯罪案件查處路徑,遵循“涉案人違法犯罪調查—政務處分—審查起訴與司法審判”的遞進順序。一般認為,這一模式具有兩方面的功能:一是推動職務犯罪案件尤其是重大職務犯罪案件的順利查處。這類案件本身具有的錯綜復雜的社會政治結構和因素,查處案件存在諸多體制內外的阻力和難點,由具有特殊政治地位的各級監察委員會對這類案件立案調查,既保證案件查處工作的順利開展,也可在法治軌道上理順參與主體各自的職能行使和互動協作關系。二是經監察委員會的職務違法犯罪調查認定的案件事實和收集的證據材料,成為法院案件裁判的重要依據,也是認定其是否具有自首、立功、坦白、認罪等法定情節的重要根據。上述兩方面功能的發揮,體現了監察委員會成為當代重大職務犯罪案件查處中政策與法治手段有機融合的銜接機制。

第二,審判權歸屬模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為排除重大職務犯罪案件查處工作中的各種干擾和阻力,保證審判的公正性,審判管轄的通行做法是最高人民法院異地指定管轄。從過去實踐來看,我國已有二十余個省市的中級人民法院承擔了這類案件的審判任務,地廳級干部的職務犯罪案件基本上已實現省內異地指定管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凡是重大職務犯罪案件一律實行異地指定管轄,被指定的法院可以是中級人民法院,也可以是高級人民法院。由于這類職務犯罪案件被告人擔任重要職務,案件本身社會影響較大,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轄較為慎重,組織實施也較為嚴密,在實踐中通常采取“兩院聯動”機制確定受案法院:一是,最高人民法院通知備選承擔審判任務的高級人民法院;二是,高級人民法院對擬承擔審判任務的中級人民法院進行考察;三是,高級人民法院將中級人民法院審判能力和條件向最高人民法院報告;四是,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決定。(4)同注③南英文,第8頁。從指定管轄實踐運行情況來看,最高人民法院與下級法院雙向充分互動和溝通,并根據下級法院的準備工作和自身條件情況來確定管轄法院。

第三,審判的組織模式:綜合管理和協調。這里的審判組織模式是指承擔審判任務的法院如何公正和高效進行審判的組織管理形式。從實踐情況看,重大職務犯罪審判并非只是受案法院自身的任務,當地黨政部門和上級法院也需要參與其中,與受案法院協同配合,形成高度一體化的綜合審判組織管理系統。從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來看,這類案件的審判組織管理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5)同注③南英文,第9-10頁。:首先,地方黨委政法委成立辦案協調小組。在地方黨委政法委牽頭組織下,成立由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宣教、衛生等部門參加的協調小組,為這類案件的庭前和庭審過程的各個環節提供有效保障。其次,受案所在地高級人民法院組織領導。從當前司法實踐來看,高級人民法院成立由院長任組長、副院長及相關負責人參加的審判領導小組,具體組織協調中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最后,中級人民法院綜合領導機構具體實施。在實際審判活動中,承擔審判任務的中級人民法院成立相應的審判、宣傳、維穩、保障等專門工作組,實現管理組織任務的分解。上述受案法院與公安、檢察機關之間形成的內外互動的各層級行政化的管理機制,對于確保重大職務犯罪案件審判工作的正確方向,及時解決審判中遇到的重大、疑難、復雜問題,消除辦案機關之間的意見分歧等有著重要意義。

第四,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模式:個案指導與規范性制約相結合。近年來,在總結重大職務犯罪案件審判的基礎上,最高人民法院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審判工作,不僅表現為對重大職務犯罪案件的指定管轄,也體現在對高級和中級人民法院審判這類案件具體指導和制度規范方面。從實踐情況來看,個案指導主要體現在對受案法院請示報告所作出的指示和決定。一般而言,涉及合議庭組成人員、送達時間、庭前會議召開情況、開庭、辯護人情況、庭審情況、旁聽人員、是否上訴抗訴、宣傳報道等,可在事前或事后報告最高人民法院;對于開庭方案、開庭時間、宣判時間、穩控方案、押解方案等則需事前報告最高人民法院。(6)同注③南英文,第23頁。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審查、批準等方式,對受案法院審判這類案件予以具體指導。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導過程中,高級人民法院也實際擔負承上啟下監督指導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重要責任。(7)從實踐情況看,由于地緣因素和審判業務的固有聯系,高級法院通常能夠幫助下級法院把好事實認定和適用法律關,同時為下級法院審判創造更好的外部環境,解決審判中的實際問題,減少辦案阻力,保證法院嚴格執法、秉公辦案。在實踐中,高級法院充當中級法院向最高法院傳遞案件材料的“二傳手”或對中級法院審判不聞不問的“甩手掌柜”情況并未出現。

由于現行法律規范對這類案件審判沒有專門性的規定,地方法院審判經驗也較缺乏,最高人民法院對下級法院進行一定的指導是必要的。

從審判實踐來看,除近年來召開的審判工作會議提出重大職務犯罪案件審判的基本任務和原則、主要標準和尺度等外,最高人民法院對于該類案件辦理的實體和程序規范也出臺了相應規定和辦法,以統一指導下級法院的審判活動。(8)在2009年8月28日召開的全國法院審理刑事大案要案工作座談會上,王勝俊院長指出,全國各級人民法院要進一步提高對刑事大案要案審判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圍繞黨和國家工作大局,依法做好刑事大案要案審判工作。2015年5月9日,在廈門第一期全國人大代表專題學習班上,周強指出,保障大案要案審理工作,確保大案要案審判依法公開、公平、公正。加強與紀檢、檢察機關的協調配合,共同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2015年11月5日,全國法院重大職務犯罪案件審判工作會議在濟南召開,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南英提出的有關重大職務犯罪案件審判工作制度機制的14條意見,應被認為是迄今人民法院審判這類案件程序性規范最為完整系統的指導性意見。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實踐中也同步作出具體指導和約束。因此,重大職務犯罪案件審判仍遵循司法固有規律,審判過程和結果體現了法治的基本要求:一是審判均以公開庭審的方式進行。黨的十八大以來,除王立軍案(犯濫用職權罪、叛逃罪和受賄罪)涉及國家機密部分的犯罪等不公開審理外,其他重大職務犯罪案件均采取公開審判方式。參加旁聽的人員具有廣泛的代表性,除全國和地方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法院的特約監督員外,還包括新聞記者、專家學者、社會各界群眾和被告人近親屬等。二是裁判者居中裁判。裁判者基本上都做到秉持中立的態度,平等和公正地對待控辯雙方,沒有出現因思想認識和立場傾向的問題而對被告人有失公允的現象。三是控辯雙方平等對抗。這類案件通過庭前會議對非法證據排除、事實和證據的爭點、證據展示等聽取、交換意見,庭審中維護控辯雙方平等地位,有關的事實、證據調查和辯論環節均提供雙方平等對抗的機會和條件。在薄熙來案等庭審中,對有爭議的事實和證據控辯雙方進行了較為激烈的交互詰問和論辯。四是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得到應有保障。以薄熙來案庭審為例,控方指控的事實經過全面細致調查,相應證據均進行了嚴格深入的質證,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均有對控方主張提出異議或辯駁的機會;賦予被告方與王立軍、徐明等證人當面對質詢問的權利;切實保障被告人行使最后陳述權和上訴權等。有學者指出,“本案審判,包括證據調查,整體情況看是有條不紊,無論是社會反應還是業界評判,多予肯定”。(9)龍宗智:《薄熙來案審判中的若干證據法問題》,載《法學》2013年第10期,第3-15頁。

從審判實踐來看,與重大職務犯罪案件存在關聯的案件數量較多,(10)2010年至2015年,人民法院審理與重大職務犯罪案件相關聯的案件300余件,如周永康系列案60余件、薄熙來系列案9件、鐵道部系列案50余件、湖南衡陽破壞選舉系列案66件、四川南充賄選系列案33件、國家信訪系列案18件等。所產生的影響深遠,受到社會輿論高度關注。這類案件審理主要強調與重大職務犯罪案件審理的協調一致性。重大職務犯罪與關聯案件在事實和證據上往往存在交織重疊的情況,如周永康案與“四大金剛”案中的蔣潔敏、李春城和王永春的濫用職權的部分事實和證據交叉重合。不同法院在這些關聯案件的事實、證據和法律適用上均較好地與重大職務犯罪案件保持一致。2015年全國法院重大職務犯罪案件審判工作會議就進一步加強關聯案件的審理協調工作提出分案審理、集中管轄和先主后次等原則,(11)同注③南英文,第19頁。對關聯案件審理進行的協調,既符合司法固有規律和法律依據,又與司法實踐的客觀需要相適應。

從最高人民法院的組織領導、審判過程和結果體現的司法公正以及對關聯案件的合理處理等方面來看,我國重大職務犯罪案件審判既堅持正確的政治指導原則,也遵循刑事審判的固有規律和法治要求。2012年和2018年兩次修改的刑事訴訟法,體現了程序正義精神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證人出庭作證制度以及監察調查與刑事訴訟銜接機制等的確立,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的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法院系統持續推進的員額制和司法責任制的落實,等等,又從刑事程序立法和司法改革層面,使重大職務犯罪案件審判自身的法治化內生因素得到進一步優化。

二、重大職務犯罪案件審判的內在結構

(一)內部審判組織架構的綜合性

長期以來,我國法院辦案方式屬于高度科層化、行政化的組織方式,有學者將其概括為一種多主體、層級化和復合式的定案方式。(12)參見顧培東:《人民法院審判運行機制的構建》,載《法學研究》2011年第4期,第5頁。法院內部對案件裁判起實際影響作用的組織形式,包括四級組織架構體系,即法定的審判組織(合議庭和獨任庭)、庭長(包括副庭長)、院長(包括主管副院長)和審判委員會。隨著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和四中全會以來推動的司法體制機制改革,院庭長的批案制已逐步取消,而審判委員會的組織架構則得到保留,并被進一步強化。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制度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明確將審判委員會界定為人民法院的最高審判組織,在確認已有法律規范賦予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疑難、復雜、重大案件權力的基礎上,規定合議庭可以提請院長決定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的案件,合議庭沒有建議提請審判委員會討論的案件,院長、主管副院長認為有必要的可以提請審判委員會討論。(13)參見《關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制度的實施意見》(2010年)第3條和第11條的規定。有學者認為,這種制度設計使得案件最終是否提交審委會討論由院長拍板決定,其容易基于自身的偏好或者主觀的判斷作出決定,導致進入審委會討論案件的范圍具有隨意性。(14)參見方樂:《審委會改革的現實基礎、動力機制和程序建構》,載《法學》2016年第3期,第14頁。

以審委會為主的高度集中化的審判組織架構,在重大職務犯罪案件審判中是一種有效的審判組織形式。從對審判過程和結果的實際影響和決定意義上看,這種審判組織具有的重要作用包括:一方面,審判組織的專業、政治和行政等因素發揮綜合作用。根據《實施意見》第6條的規定,審判委員會主要由業務庭庭長以上的法院內部兩級領導成員和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擔任,并且審判委員會委員應是法院素質最好、水平最高的法官,并將政治素質的要求提到首位。在重大職務犯罪案審判中,審委會本身具有的濃厚行政化和政治指導特征,又與合議庭組成人員高度專業化和職業化素質相結合,對案件審判的政治方向和專業水平起到把關作用。另一方面,審判組織結構的功能具有多樣性。根據《實施意見》第5條關于審委會可以討論其他有關審判工作的重大問題的規定,審委會的職能并不限于審判本身?;谶@類案件審判所應實現的多重目標,綜合性的審判組織既要完成審判任務,也要做好案件的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工作,及時應對輿論社情的變化,穩定社會秩序等。這實際上是將法院本應有的多樣化職能分解到審判組織之中,或者由審判組織配合法院完成多樣性職能工作的一種創新模式。

(二)審判程序規范的適度靈活性

重大職務犯罪案件審判具有的突出政治指導性特點,以及以實現實體公正價值為優先目標的傾向,使得程序法定原則的遵循呈現一定的靈活性,審判過程的政策導向和行政手段的介入有所加強。

其一,庭前會議制度運行的變化。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87條的規定,庭前會議主要就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聽取控辯雙方意見,了解情況。其重點在于對與審判有關的程序性問題以及案件的事實認定、法律適用等情況進行溝通和交流,了解雙方的看法、意見,并不涉及對上述有關問題的提前解決。但重大職務犯罪案審判的庭前會議功能則對此有所突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見,這類案件庭前會議的主要任務在于交換證據,了解和掌握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對起訴的事實、證據的意見,了解司法申請調取新證據,申請重新鑒定、勘驗;同時了解辯護人閱卷后對案件看法、辯護思路和對法院的意見建議。對于庭前會議提出的問題和爭議也需及時加以解決。(15)同注③南英文,第16頁。也就是說,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的可能影響庭審進程的問題,在召開庭前會議前就應當有所預判,檢察機關也應做好應對準備,并力爭通過庭前會議解決。

其二,審判階段多方參與的協商、溝通是解決事實和法律適用爭議的有效方式。與普通刑事案件通過庭審控辯雙方對抗過程實現審判的正義價值所不同的是,這類案件通過庭審前的協商、溝通等較緩和方式解決已有的主要矛盾和沖突成為案件處理的常規形態。最高人民法院意見中明確提出受案法院與檢察機關、被告人和辯護律師進行有效溝通的要求。(16)同注③南英文,第21頁。這種“三溝通”做法,雖與法院消極被動立場以及公檢法三機關分工負責、互相制約原則存在一定沖突,但又是審判實踐中總結出的一條重要經驗,對于保證庭審平穩順利進行、更有效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2016年“兩院三部”聯合發布的《關于在部分地區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的辦法》第16條和第18條規定,屬于基層法院審判的案件,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的,不僅可以獲得法院的從輕裁判,而且可以適用速裁程序或簡易審判程序加以審理。對于由中級及以上人民法院審理的重大職務犯罪案件而言,認罪認罰則不能產生上述程序性結果。但正如有學者指出的那樣,這項制度并不是一項獨立的制度,也不應是一項意欲創建的新制度,(17)參見熊秋紅:《認罪認罰從寬的理論審視和制度完善》,載《法學》2016年第10期,第105頁。對這類案件的處理方式仍有導向作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推行實質上在于倡導控辯裁三方通過溝通和協商的方式對案件爭議事實的認定和法律適用達成協議,尤其在被告人自愿認罪的條件下,適用的普通審判程序也可以適當簡化。(18)參見2016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發布的《關于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意見》第21條的規定。

(三)審判運行方式的安全有效性

一般而言,審判運行方式需要兼顧實現實體裁判可靠性和保持自身程序正當性的雙重價值。然而,與重大職務犯罪案審判的突出政治指導性目標相適應,其審判方式的選擇需要以安全穩妥為主要考量因素。安全穩妥的內涵除了保證審判過程的平穩和效率,阻卻突發情形和審判的中斷、停滯等現象外,更重要的是審判方式的運用需優先保障裁判結果的可靠性。重大職務犯罪案審判是反腐敗工作的收尾環節,裁判結果的可靠是精準反腐的必然要求,也是這類案件審判取得重大政治和社會效果的前提。英美有學者對審判方式運行的模擬演練所得出的結論表明,與解決公平之爭選用對抗式程序所不同的是,解決真相之爭,最好選用非對抗式程序。(19)參見陳敏:《程序模式的實驗效應分析》,載《中外法學》1992年第3期,第80頁?;趯徟械纳鲜鲆?,審判方式需要更加精細、嚴謹,而非一味強調審判的激烈對抗、儀式化的表演和外在價值的宣示,其具有以下兩個特點:

其一,審前準備更加細致。不僅對于案件處理涉及的事實認定、證據審查和法律適用等的實體和程序問題需預先熟悉和準備,而且對于庭審進行中可能出現的一切問題需擬定預案。2018年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檢察機關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應將案卷材料一并移送法院,這一案件移送方式調整的目的之一就在于合議庭成員庭前通過閱卷熟悉案件的事實和證據等情況,為庭審做好必要準備。對于重大職務犯罪案審判而言,通過閱卷對案件的實體和程序問題進行全面細致梳理和準備更有必要。與之相對應,在熟悉掌握案件情況的基礎上,擬定庭審方案和對策也是審前準備的重要內容。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85條的規定,法院開庭審理前,合議庭為保證庭審順利進行可以就合議庭成員的分工、指控的犯罪事實的重點和認定案件性質的要點、訊問被告人時需了解的案情要點等問題擬定庭審提綱。對于重大職務犯罪審判,合議庭事前擬定審理提綱和提出相應的庭審應對方案則成為必須完成的“規定動作”。最高人民法院對重大職務犯罪審判工作明確要求受案法院應制定綜合完備的工作方案,其中庭審提綱是重中之重。(20)同注③南英文,第8頁。這些舉措顯然是庭審進程順利可靠的重要保障。

其二,案件事實的調查方式需要安全穩妥。庭審中的案件事實調查貫徹直接言詞原則本應是現代法治國家實現庭審實質化,保證審判公正的基本要求。但在我國,受長期形成的司法慣性和司法現實因素的制約,我國刑事審判又主要表現為依賴案卷材料的書面調查方式。盡管《刑事訴訟法》第192條確立了證人、鑒定人出庭作證制度,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頒行的《人民法院辦理刑事案件第一審普通程序法庭調查規程(試行)》(以下簡稱《法庭調查規程》)第13條又進一步將出庭人員范圍擴大至被害人和偵查人員,但上述法律規范對這些人員的出庭又加以明確的限制;加之,刑訴法重新確立檢察機關移送案卷材料制度以及至今仍未確立傳聞證據排除規則的現狀,都對實踐中運用案卷材料的書面審理方式實際起到支撐作用。對于承載突出政治使命的重大職務犯罪案審判而言,由于強調審判結果的絕對可靠性,避免庭審不穩定傾向對審判走向和結果可能產生的影響,其事實調查方式的選擇可能更趨于傳統和保守。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曾明確指出,對當庭證言的偏愛,有時必須讓位于公共政策和案件的必要性。(21)參見[美]約書亞·德雷斯勒、艾倫·C.邁克爾斯:《美國刑事訴訟法精解》(第2卷),魏曉娜譯,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第224頁。美國有學者也對直接言詞審理方式不加區別的運用提出質疑,認為需要以開放的思維去看待其他同樣追求文明的社會所提供的制度性選擇模式和方案。(22)參見[美]馬文·E.弗蘭克爾:《追求真實:一個裁判的觀點》,載虞平、郭志媛編譯:《爭鳴與思辨》,北京大學出版社2013年版,第342-343頁。對于當代中國司法而言,在有限的庭審時空范圍內,重大職務犯罪案審判完全采用直接言詞方式對案件事實進行審查核實雖然體現了程序正義,但存在有事實證明難度和庭審不可預知傾向增大的風險,因而整個審判活動對偵查(調查)和起訴階段形成的案卷證據材料依賴度就更大。在重大職務犯罪審判實踐中,嚴格規范化并有可靠性保障的紙質和電子案卷材料在庭審中得到普遍運用。這種主要運用案卷證據材料的審判方式雖有缺陷,但保證了審判進程和結果的安全穩妥。

(四)審判形式上的嚴格性

審判嚴格的形式主義特征體現了審判的莊重性和嚴肅性,這也是這類案件審判特殊性的一種外在表現。雖然出于審判職能劃分和避免審判產生過大社會影響的考慮,近年來重大職務犯罪案審判實踐中,最高人民法院均通過指定管轄由審級較低的中級人民法院審判,但合議庭組成人員規格和綜合素質較高。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審判長原則上由分管刑事審判工作的副院長擔任,視情況也可以由審判委員會刑事專職委員擔任。合議庭組成人員應選派具備政治可靠、業務精通、經驗豐富、作風過硬等素質的人員。(23)同注③南英文,第10頁。從重大職務犯罪案件審判實踐情況看,合議庭的審判長均為該中級人民法院分管刑事審判工作的副院長,合議庭其他組成人員也是業務素質過硬的專職法官。(24)參見張媛:《誰來審副國級以上官員?》,http://news.ifeng.com/a/20150611/43956701_0.shtml,最后訪問時間:2023年12月8日。審判長由院行政領導擔任,既體現法院對這類案件審判的高度重視,也表明審判形式上的嚴格性和審判組織一定的權威性。

判決的說理是現代理性、公正裁判制度的一個根本特征。(25)參見龍宗智:《刑事庭審制度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422頁。大案審判的公正性最終需通過裁判文書說理的嚴密性反映出來,這也是這類案件審判形式嚴格性的一種突出表現。如薄熙來案判決書全文約5萬字,其中對被告人所犯的受賄、貪污和濫用職權三項犯罪均進行詳細事實敘述并列出充分證據,對每一項犯罪包括的具體犯罪行為和情節均有對應證據的支持,有的具體犯罪事實多達三十多個證據的印證。該判決書法律條文運用嚴謹,釋法準確,成為刑事判決標桿之作。針對近年來重大案件審判裁判文書制作存在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強調裁判文書需準確反映審判過程全貌,表述控辯雙方意見做到客觀全面,不能厚此薄彼,敘述事實要力求客觀準確,引用證據力求充分確鑿,平息爭議務必有理有據,論理部分必須根據案件事實、量刑情節,緊扣法定要件等。(26)同注③南英文,第18頁。顯然,這類案件裁判文書無論在結構、文法句式和法律用語等形式方面,還是敘述事實和證據的完整性、系統性以及法條運用的準確性上均有更嚴格的要求和標準。

三、重大職務犯罪案件審判運行的法治邏輯

重大職務犯罪案件審判運行內在結構的特殊性表明,在這類案件審判中傳統刑事審判的基本定位和結構要素已發生一定改變,由于重大職務犯罪案件審判始終強調審判結果的可靠性保障,這一審判結構的特性也許不會對審判的實體公正產生影響,但卻可能對審判的司法屬性和固有規律帶來一定挑戰。

一方面,上級法院的全面指導以及法院內部行政化管理方式對審判運行固有規律產生影響。盡管當今法院系統自身對重大職務犯罪案審判的組織和管理機制得到增強,最高人民法院及高級人民法院的業務指導乃至個案把關成為常規方式,然而,由法院系統自上而下的審判治理方式對受案法院依法自主辦案的原則又產生影響,與當今推動的司法責任制改革精神相悖,還對案件審級監督功能產生沖擊。從近年來這類案件審判實踐來看,上級法院通過聽取匯報和審查案卷材料等方式對案件法律適用乃至爭議事實進行把關屬于基本做法,盡管對案件審判質量和效果起到一定保障作用,但上下級法院的審級監督以及被告人上訴權的行使可能流于形式。(27)黨的十八大以來,二審法院對大要案的裁決結果均無一例外維持一審法院判決。近年來這類案件及其關聯案件的審判還出現一種新情況:被告人對一審法院判決提出上訴的比例明顯減少。這一現象可被認為一審法院對案件嚴格把關和案件審判質量提高的表現,抑或是一審法院為爭取被告人服判,取得審判的法律和社會效果而在量刑上作出適當讓步的結果,但是否也有與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對這類案件行使上訴權本身實際效果的認知有關,需要引起注意。同時,長期以來法院內部固有的行政化運行方式在這類案件審判中的運用得到加強,審裁分離的傾向加劇,其具體表現為:審判實際運行在庭外而非庭內,庭審同質化和形式化傾向明顯;裁判權集中于法院系統內的行政化管理組織而非審判組織(尤指合議庭);司法責任制因法院固有的科層化管理體制而難以落實;等等。

另一方面,審判的形式化對審判程序公正性產生影響。改革開放以來重大職務犯罪案審判在相應政策指導下,審判外部法律表現形式并未失范,但審判運行的形式法律標準與實質法律價值之間仍存在較大反差:其一,案件先定后審產生的庭審形式化。從縱向關系來看,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業務指導和監督的模式,以及受案法院內部對案件審判“三級”把關的行政化運行方式,所產生的結果都在于,在對案件一系列實體和程序問題已有充分把握和定論的前提下,庭審過程普遍流于形式。有學者曾就大案審判存在的這一問題批評指出,“即使特事特辦,要先搞點內部研究和請示,也不能搞先定后審,使庭審成為一個程序演示,成了走過場”。(28)同注②陳光中、龍宗智文,第11頁。其二,庭審主要采用書面審判方式。黨的十八大以來被視為司法公正具有指標意義的薄熙來案審判,雖然有關證據調查環節中王立軍、徐明等人出庭作證,但該案的主要事實和情節仍主要通過對案卷材料(電子案卷材料)的審查核實來認定。其他案件審判雖有證人出庭的情況,但也以證人口頭陳述印證、補充嚴密而系統的案卷材料為主,法庭的最終裁判直接或間接地以庭前形成的案卷材料作為依據。顯然,這種運用案卷材料的書面審判方式既是庭前活動先定后審的必然選擇,也是庭審形式化特征的突出表現,對以保障被告人對質詢問權為主的公正審判程序產生不利影響。

按照“犯罪越嚴重,程序越精密”(29)[美]米爾吉安·達馬斯卡:《權力結構與比較刑事訴訟》,李婷譯,載虞平、郭志媛編譯:《爭鳴與思辨》,北京大學出版社2013年版,第292頁。的一般刑事司法原則,重大職務犯罪案件審判顯然不能游離于普適刑事審判價值之外,而且還應成為刑事司法標準化規范的一種指引。所以,在對這類案件審判內在特殊結構加以尊重的基礎上,如何展現審判應有的司法屬性和程序價值,避免實踐中以政策性、行政性手段代替法律手段的現象,既是有效應對當前重大職務犯罪案件審判上述挑戰的基本思路,更是重大職務犯罪案件審判法治邏輯建構所要解決的基本問題。

(一)審判政治指導原則的調整

重大職務犯罪案件審判的政治指導原則與審判本身具有的法治邏輯并不是相互排斥的,相反,當今這類案件審判實踐運行反映出審判政治指導原則對審判法治化進程所起的推動作用,因而兩者存在進一步融合與協調的空間。

一方面,審判政治指導的內涵和方式可以改進。黨的十八大以來,從重大職務犯罪案件審判實踐的過程來看,審判的政治指導最終體現在審判過程和結果中對政治目標、方針和路線等的把握,以及對審判組織機構及其成員政治素質和思想提出的要求。盡管重大職務犯罪案件審判的政治指導具有統領性作用,但在審判過程和結果產生之中,政治思想、方針和路線等的貫徹仍主要依賴法律手段發揮作用。在當前反腐敗向縱深推進過程中,中央明確提出,“推進反腐敗規范化、法治化、正規化建設,實質要求是以法治腐,堅持依規依紀依法,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反對腐敗,確保反腐敗始終在法治軌道上運行”。(30)中共中央辦公廳:《中央反腐敗協調小組工作規劃(2023—2027年)》(2023年9月20日)。目前推行的國家監察體制改革中,保持法院重大職務犯罪案件審判在黨的政治指導之下按常態化和規范化的路徑推進,避免審判中過度的政策導向對審判法治化的影響,除了通過監察調查與刑事訴訟活動、監察法與刑事訴訟法的有效銜接外,從審判法律治理的源頭上講,還在于監察調查活動自身的制度化和規范化的建設。其中,黨內法規自身的辦案規程和組織紀律的約束力量與監察法等運用的有機結合可能更有效。

另一方面,審判法治化的形式本身應有一定的獨立價值。從重大職務犯罪案件查處路徑遵循的涉案人違法犯罪調查—黨政紀處分與移送司法—公訴與司法審判的遞進順序來看,審判法治化的形式處于該路徑的末端,在司法實踐中,它偏重于作為實現審判政治目標和維系法院行政化運行方式的一種最終手段,主要功能在于為前者的正當性和合法性提供依據。鑒于此,在這類案件審判中,法治化手段除了更好地服務于政治需要和完成政治任務外,也需保持自身的一定獨立性。適當過濾政策性、非制度性的因素對審判產生的不良影響,也是審判自身獨立價值的要求。由此涉及審判權力結構的調整、審判中基本權利的保障和審判方式的把握等問題,下文將具體述及。

(二)審判權力結構的調整

針對法院管理體制長期以來存在的嚴重行政化現象,我國推動了司法權優化配置改革。重大職務犯罪案審判實際裁判權的歸屬,也需在這一司法改革背景下加以明確界定和劃分:

首先,加大受案法院自身裁判的權重。這類案件審判權力結構調整的重點在于,改變實踐中存在的案件爭議事實、證據的認定,程序和法律適用等審判業務問題主要由上級法院把關的局面,還權于受案法院。由于通過監察委員會的違法犯罪調查和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階段等的把關過濾,進入審判程序的這類案件并不存在政策掌握和案件性質認定上的難點,也較少涉及對死刑等重大刑罰措施的運用,由受案法院解決諸如案件事實及情節等的認定、證據的運用、罪名和具體量刑幅度的確定等專業問題是可行的。上級法院可主要解決案件審判涉及的指導思想、基本政策、組織管理等政治導向和基礎保障的問題。

其次,受案法院內部審判權力的歸屬。當前法院系統員額制和司法責任制改革、以審判為中心的司法制度改革正在穩步推進,作為對整個司法系統具有示范效應的重大職務犯罪案件審判,在這一司法改革中不僅不應缺席,還應起到一定引領作用。從提升審判組織專業化能力,保障其應有的基本裁判權的角度看,對審委會及其他領導機構權能的行使需要加以規范和制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綱要”規定的基本精神,就這類案件審判而言,可以將案件定性、基本案情的認定和法律適用等基礎性的專業問題交給合議庭負責,而將對案件涉及的有爭議的事實、罪名認定和量刑程度以及重大程序性事項等交給審判委員會負責,(3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見——人民法院第四個五年改革綱要(2014—2018)》第32項的規定,審判委員會主要發揮總結審判經驗、討論決定審判工作重大事項的宏觀指導職能。除法律規定的情形和涉及國家外交、安全和社會穩定的重大復雜案件外,審判委員會主要討論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對于審判涉及的組織原則、基本政策和方向等政治問題則由法院審判工作領導小組會同上級法院和當地黨政領導機構加以解決。同時,出于貫徹審裁一致原則和保障裁決結果可靠性的需要,審判委員會在審查案件的方式上,可避免單純聽取案件匯報的做法,強調審判委員會成員根據需要調閱庭審音頻視頻材料或者查閱案卷,甚至通過旁聽審判過程和當面聽取當事人及其辯護律師的意見的方式,為案件的決定提供依據。

最后,規范上級人民法院對案件實體處理的監督方式。為了既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實質介入案件審判并對其進行政治把關,又符合正當法律程序要求,可以考慮確立這類案件審判分流處置機制。其一,對于無涉敏感政治因素的省部級身份的被告人(如大型國有企業、經濟組織監管部門的負責人等)以及大多數廳局級被告人等的職務犯罪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級人民法院指定中級人民法院進行一審,高級人民法院以二審程序的方式對原審裁判實施審級監督。上下級法院之間不再通過請示匯報和指示命令的行政方式處理案件。其二,對于有一定政治敏感性或具備特殊情形的省部級以上被告人職務犯罪案件,可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高級人民法院進行一審,當事人上訴或公訴人抗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通過二審程序對一審裁判加以制約。(3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巡回法庭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條的規定,巡回法庭可以審理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巡回法庭審理或者辦理的其他案件。這一管轄上的靈活規定為巡回法庭作為二審法院審理大要案提供了法律依據。按照制度設計,巡回法庭代表中央在巡回區行使司法權力,以加強對地方的統一管理。(33)參見侯猛:《中央司法權力的非集中化——從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切入》,載《學習與探索》2018年第5期,第59頁。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介入這類案件的審判,既體現案件處理遵循的審級監督的程序正當性原則,也使最高人民法院以適當的方式靈活介入這類案件的實體處理,在技術操作上具有可行性。

(三)被告人基本訴訟權利的有效保障

一般認為,刑事審判程序公正價值的核心在于控辯雙方的平等對抗,這也是以英國為代表的古典自由主義刑事訴訟模式受到青睞的重要原因。然而,西方學界同樣認為這一自由主義意識形態和程序設置也存在弊端:一是,作為政治意識形態的自由主義存在內部沖突,限制政府的控制角色和尋求政府的干預往往難以平衡;二是,英美刑事訴訟的自由主義影響實體觀念和訴訟結果。(34)同注米爾吉安·達馬斯卡文,第293頁。我國傳統刑事審判主要是法庭依職權主導而非控辯雙方對抗推進的模式,而職權主義有著訴訟以社會利益優先為導向、以實質真實為目標、權利保障多元等的正當程序核心價值。(35)參見施鵬鵬:《為職權主義辯護》,載《中國法學》2014年第2期,第296-297頁。顯然,在重大職務犯罪案審判中,傳統職權主義模式之下體現程序公正價值的方式并不在于控辯雙方激烈、完全的對抗,關鍵在于有效保障被告人獲得公正審判的基本訴訟權利。

一方面,辯護權的保障。首先,確保被告人享有可靠辯護人為其提供法律幫助?!霸V訟程序之推進非僅僅強調當事人形式上的對等,尚須有強而有力的辯護人協助被告?!?36)王兆鵬:《辯護權與詰問權》,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8年版,第36頁。由于這類案件的政治影響力和審判產生的示范效應,作為一項公正審判的底線要求,案件審理之中應有可靠辯護人的幫助。(37)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長南英在2015年11月5日全國法院重大職務犯罪案件審判工作會上的講話中明確指出,重大職務犯罪案件由律師擔任辯護人是一項硬性規定。同注③南英文,第22頁。由國家司法行政管理部門主導成立大要案刑事辯護律師數據庫,將該類案件辯護經驗豐富且德才俱佳的律師納入該數據庫,被告人根據意愿自主選擇,以確保被告人獲得可靠辯護人的幫助。其次,辯護人的有效辯護??傮w上看,有效辯護意指在刑事辯護過程中忠誠地履行辯護職責,完成“授權委托協議”所約定的辯護義務。為達此目標,需要充分進行會見、閱卷、調查、形成辯護思路等防御準備工作,與委托人展開充分的協商和溝通,形成辯護合力,充分展開辯護活動。(38)參見陳瑞華:《有效辯護問題的再思考》,載《當代法學》2019年第6期,第46頁。對于重大職務犯罪的有效辯護而言,除庭前為辯護做好防御準備,與被告人進行有效協商和溝通外,更需要律師對庭前活動的實質參與,包括參與庭前會議就案件事實和證據交換意見,必要時向監察機關了解調查案件情況,收集相關證據材料,提出程序適用合法性及非法證據排除意見;等等。再次,法庭對被告方辯護權的保障。在審判實踐中,法官對律師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的正常發問、質證和發表的辯護意見,應充分尊重,認真聽取,不能隨意打斷。(39)參見孟建柱:《充分發揮律師隊伍在全面依法治國中的重要作用》,新華網:http://www.xinhuanet.com/legal/2015-08/20/c_1116323061.htm,最后訪問時間:2023年12月10日。對于被告方就案件的事實、證據和法律問題提出與控方主張不同的辯護意見,控方或法庭依職權進行及時回應,對合理合法的意見加以采納,對被告方提出的傳喚證人出庭或調取證據的合理訴訟請求予以接受,等等,則是被告人辯護權落到實處的關鍵。作為對法庭表現的一種必要約束,對于其存在的上述保障被告方辯護權的不作為或不當作為,可被歸入程序性違法行為之中,使其承受撤銷原判、發回重審的訴訟結局。(40)同注陳瑞華文,第46頁。

另一方面,程序自主參與權的保障。與普通刑事案件通過庭審控辯雙方對抗過程實現審判的正義價值所不同的是,此類案件通過庭審前的協商、溝通等較緩和方式解決已有的主要矛盾和沖突成為案件處理的常規形態。最高人民法院意見中明確要求受案法院庭審前與檢察機關、被告人及辯護律師應進行有效溝通。這種“三溝通”方式實際上是被告人行使程序自主參與權的重要方式,對于保證庭審平穩順利進行,更有效維護被告人的程序自主性地位和實體性權益具有重要意義。2018年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確立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對審判階段重大職務犯罪案的處理方式仍有導向作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推行實質在于倡導控辯裁三方通過溝通和協商的方式對案件基本或主要事實的認定和法律適用達成協議,由此可作為上述“三溝通”方式尤其是被告人自主參與程序的制度化解決方案。只要辯護律師在場且予以有效幫助,被告人出于自愿和理性而對控方指控表示承認并接受公訴人提出的量刑建議,除對被告人的最終量刑可適當從寬外,還可以就這類案件審理的具體方式和適用的普通審判程序加以適當便利化處理。(41)根據“兩院三部”《關于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意見》(2016年10月)第21條的規定,對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輕微刑事案件,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的,可以適用速裁程序、簡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簡化審理

(四)庭前會議和庭審要素的把握

首先,庭前會議功能的限制。庭前會議實際運行普遍存在了解和解決問題雙軌并行,庭前會議功能被隨意放大的情形。有學者認為,法庭審理的核心——定罪量刑事實上已被前置于庭前會議之中,庭前會議有虛置甚至取代法庭審理之嫌。(42)參見汪海燕:《論刑事庭審實質化》,載《中國社會科學》2015年第2期,第116頁。從當前重大職務犯罪案件審判實踐來看,多數案件庭審節奏都普遍加快,被告人當庭就事實和法律適用問題提出異議的不多,且大多對一審裁決表示服從而不上訴,庭審過程有形式化的傾向,這與庭前會議中已就案件審判的實體性和程序性問題進行了解、討論、協商和處理有著密切關系。(43)以劉志軍案為例,該案涉及的鐵路系列案達50件,案情錯綜復雜,案卷材料達400多冊,庭審過程卻僅用了3.5小時,該庭審通過控辯雙方平等參與的庭前會議對案件的大量事實和證據進行了調查核實,包括非法證據排除等。在庭審時證據簡化出示,只說證據名稱,劉志軍及其辯護人對這些證據都沒有異議。參見李寧:《劉志軍案法官:審所有案子標準一致》,新華網http://news.sina.com.cn/c/2014-09-13/023930841718.shtml,最后訪問時間:2023年12月10日。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人民法院辦理刑事案件庭前會議規程(試行)》第9條雖然充實和擴大了庭前會議了解聽取事項的范圍,但該規程及其他司法規范性文件又對庭前會議解決這些事項加以限制:對于控辯雙方有爭議的事實認定、證據運用等實體性問題,甚至存在爭議的程序性問題,都應當在庭審中進行調查處理,而不能在庭前會議中加以解決。(44)參見《人民法院辦理刑事案件庭前會議規程(試行)》(2017年)第9條、第13條、第19條和第24條等,《人民法院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規程(試行)》(2017年)第15條、第16條、第25條等,《關于辦理刑事案件嚴格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2017年)第26條等。所以,為這類案件審判召開的庭前會議,可以對其了解聽取、交流的與審判有關的問題不加以限制,但其不應替代庭審的功能而包攬解決這些問題,尤其被告方對涉及的審判實體性和重要的程序性問題存在明顯爭議的,在庭審過程中由法庭統一加以審查和決定較妥。

其次,滿足公正審判的基本要求。一方面,堅持審判的公開原則。黨的十八大以來,除王立軍案(犯濫用職權罪、叛逃罪和受賄罪)涉及國家機密部分不公開審理外,其他重大職務犯罪案件均公開審判。但在公開審判的程度和方式上仍有進一步改進之處:對于并不涉及國家機密或重大政治風險案件的庭審過程,新聞媒介的報道甚至不同形式的直播范圍可以適當擴大。因為審判本身是向公眾公開的,只要媒體的報道是公正而準確的就應該允許。(45)參見[英]約翰·斯普拉克:《圍繞審判的輿論》,載麥高偉等主編:《英國刑事司法程序》,姚永吉等譯,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09頁。既然審判過程可以報道,裁判文書也可在一定限度內通過一定的方式向社會公布。另一方面,保持裁判者的客觀公正。這不僅在于裁判者居中平等對待控辯雙方,尊重和保障他們享有的合法權益,而且更在于其客觀公正地看待案件的事實和證據。尤其如何消除因庭前閱卷形成的預斷對事實裁判的影響更需依賴裁判者自身的公正立場。德國有學者指出,法官的職業道德要求他忘記這種先見。(46)參見宋冰編選:《程序、正義與現代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47頁。顯然,在重大職務犯罪案審判中,裁判者政治上的擔當和職業精神是其保持客觀公正的關鍵。

(五)審判方式的靈活運用

如上所述,當代中國重大職務犯罪案審判的事實調查方式的選擇傾向于職權主義主導之下更具安定性和穩妥性的書面審理方式。然而,這類案件審判的重要政治意義和公眾的廣泛關注,又需重視所選擇的審判方式對促進審判公正性的影響。對于被告人并未選擇認罪認罰或者有其他特定情形而需適用普通審判程序的重大職務犯罪案件,作為庭審事實認定和把關的一種必要準備,對于檢察機關移送案卷材料,受案法院庭前全面閱卷,了解和掌握案情和證據情況可以不加以限制。正如有學者所言,“采卷宗移送主義,雖然會影響法官心證,但它可使審判者迅速了解案件爭點,加速審判進程,避免控辯雙方漫長表演、拖延訴訟,有利于節省司法資源”。(47)熊秋紅:《刑事庭審實質化與審判方式改革》,載《比較法研究》2016年第6期,第42頁。但適應當前推動的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的需要,在庭審過程中運用案卷材料的書面審判方式仍應有一定的相關措施加以制約:

一方面,嚴格執行證人及其他特定人員出庭作證或說明情況制度。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92條和《人民法院辦理刑事案件第一審普通程序法庭調查規程》(以下簡稱《法庭調查規程》)第13條的規定,在這類案件審判中,以審判的公正性需要而非法院審判的現實政策性考量為主要依據,只要對證言有異議并且法院審查認為證言對定罪量刑有重要影響的,證人均應出庭作證。另外,被告人對證據來源、證據真實可靠性以及收集證據合法性有異議而申請偵查人員或相關人員出庭說明情況的,雖然現行法律規范對偵查人員等出庭設有一定限制條件,(48)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7條的規定,在現有證據不能證明證據收集的合法性的,檢察機關可以提請法院通知偵查人員或其他人員出庭說明情況,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也可以要求出庭說明情況?!斗ㄍフ{查規程(試行)》(2017年)第13條規定,控辯雙方對偵破經過、證據來源、證據真實性或者證據收集合法性等有異議,申請偵查人員或者有關人員出庭,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有必要的,應當通知偵查人員或者有關人員出庭。但在大案審判中,由于涉及審判的基本價值導向和社會觀感問題,相關的偵查人員(現為監察委員會的調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原則上應出庭說明情況。嚴格執行證人及其他特定人員出庭作證或說明情況制度,既有利于保證經過有效質證和合法性過濾的案卷材料運用的可靠性,又有利于對運用案卷材料的單向書面審理方式的適當限制。

另一方面,強化庭審證言優先運用的原則。根據《法庭調查規程》第25條和第51條的規定,除特殊情況外,證人出庭作證的,其庭前證言(主要指案卷中的書面證言)一般不再出示、宣讀;而證人未出庭的,其庭前證言真實性無法確認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證人的當庭證言與庭前證言矛盾,證人能夠作出合理解釋,并與相關證據印證的,應當采信其庭審證言。對于重大職務犯罪案件審判而言,上述庭審證言優先運用的規定應該從寬掌握。申言之,證人只要出庭作證的,其庭前證言雖不禁止為庭審準備之用,但不應再出示和宣讀;證人應出庭而未出庭的,其庭前證言一般不得作為定案根據;當庭證言與庭前證言相矛盾的,而庭前證言真實性存疑或者制作過程存在重大瑕疵的,應當優先采信其庭審證言。這些做法既鼓勵證人在一定條件下出庭作證,又以特殊的形式對言詞類案卷材料的運用加以限制,切實保障被告人庭審中的對質詢問權,也使其庭審辯護權真正落到實處。

結 語

隨著黨和國家反腐敗工作的深入開展,重大職務犯罪案件審判已成為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工作的重要任務,正確把握這類案件審判的固有規律和運行法則有著重要的政治意義。從近年來這類案件審判實踐的變化情況來看,有兩個基本事實需要明確:一是審判逐步走向常態化。重大職務犯罪案屬于性質和影響重大的特殊案件,過往這類案件審判的占比和規模有限,審判活動對司法系統和社會公眾皆是一種特殊的經歷和感受,需要心理和思想的適應過程,因而初期的審判運行要求謹慎操作,審判的政治因素多于法律因素,實體標準重于程序標準的考量具有相對合理性。但隨著這類案件審判頻率的提高,審判逐漸趨于常態化,審判程序的法律要求和標準也應提到更高的程度。二是重大職務犯罪案審判經驗和技藝的積累。隨著這類案件審判質與量的提升,法院審判經驗和技藝逐漸累積,駕馭審判的能力也顯著增強,為案件審判程序法律標準在實踐中的不斷探索提煉,推動其審判對應有法治邏輯的遵循奠定了重要基礎。所以,重大職務犯罪案件審判在堅持政治標準的前提下,關注和把握體現程序正義精神的法治標準,遵循審判固有的法律邏輯,應成為其審判未來發展的基本方向,也是適應當代中國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和落實反腐敗法治化原則的基本要求。雖然本文初步提出了諸如重大職務犯罪案審判的權力結構和方式以及審判正當程序要素等法治邏輯塑造方案,但這類案件審判運行對司法固有規律的遵循,在于上述方案的推行落到實處。這也許不是法院系統自身體制機制改革就能解決的問題,而是這類案件審判整體政治策略由“司法政治學”向“政治司法學”轉變的問題,在此過程中,審判司法政策的進一步調整和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及宏觀指導的合理制度安排落到實處就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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