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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征管與中國工業低碳轉型推進

2024-05-06 11:13陳南旭張嘉同王林濤
南方經濟 2024年4期
關鍵詞:稅收征管雙碳目標

陳南旭 張嘉同 王林濤

摘 要:在加快實現“雙碳”目標過程中,稅收可成為運用市場機制完善氣候治理的有力工具?;诰G色稅收視角,文章在理論分析基礎上,借助省份工業2006—2021年面板數據,運用全面FGLS方法,實證檢驗了稅收征管對中國工業低碳轉型的影響,并從綠色低碳技術創新、產業結構調整和政府環境治理三方面解構了其中的作用機制。進一步地,從能源消耗、產業多樣化、稅收負擔三個維度探究了不同環境對綠色稅收征管作用發揮的異質性影響。研究發現:綠色稅收征管在研究期內能夠顯著推進中國工業低碳轉型,這一結論在經過內生性討論和一系列穩健性檢驗后依然成立;機制檢驗表明,綠色稅收征管可通過激勵綠色低碳技術創新渠道推進工業低碳轉型,綠色稅收征管對工業低碳轉型的推進作用受到了產業結構調整的正向調節,但未受到政府環境治理的正向調節;異質性分析顯示,綠色稅收征管對工業低碳轉型的推進作用隨行業及省份能耗水平的下降而遞增,更高的產業多樣化水平和更低的稅收負擔強度能夠增強綠色稅收征管對工業低碳轉型的推進作用?;谏鲜鼋Y論,從重視綠色稅收體系建設、協調綠色稅收征管與政府環境治理、優化綠色稅收政策與相關政策的排列組合等方面提出了政策建議,為優化和完善碳減排相關稅收政策提供了參考。

關鍵詞:稅收征管 綠色稅收 “雙碳”目標 工業低碳轉型

DOI:10.19592/j.cnki.scje.412090

JEL分類號:O13,H23,L60? ?中圖分類號:F424.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0 - 6249(2024)04 - 001 - 19

一、問題提出

聯合國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IPCC)第六次評估報告第二工作組報告指出,人為活動引致的包括更頻繁和更強烈的極端事件在內的全球氣候變化,對自然和人類造成了廣泛不利影響和相關損失及損害1。世界經濟論壇(World Economic Forum)發布的2023年《全球風險報告》將自然災害和極端天氣事件列為未來兩年全球面臨的第二大風險,以及未來十年面臨的十大風險中近乎一半與氣候變化有關2。在應對氣候變化方面,聯合國較早便動員國際社會采取聯合行動,從《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到《京都議定書》,再到《巴黎協定》,逐步構建起共同協作網絡,全球氣候治理格局已然形成并不斷調整。就具體應對策略而言,主要包括行政命令規制和市場機制引導兩類相對成熟的政策體系,后者中以碳稅(carbon taxes)為代表的綠色稅收政策被各界認為是減少二氧化碳排放最有效的方式之一,并得到大量理論和經驗層面的證據支持(魯書伶、白彥鋒,2021;胡苑、楊岳濤,2023)。

中國目前是全球最大的年度二氧化碳(最主要溫室氣體)排放國,作為負責任的發展中大國,于2020年明確提出了2030年“碳達峰”與2060年“碳中和”的“雙碳”目標,并將其納入生態文明建設整體布局。如果從中央政府于1986年成立國家氣候委員會算起,中國的氣候治理實踐已走過37個年頭,成為全球氣候治理進程的重要參與者、貢獻者和引領者,形成了行政規制與市場引導相結合的綜合治理體系,其中便包括綠色稅收政策?!熬G色稅收”概念的提出與國際社會重視氣候變化基本同步,《國際稅收辭匯》將綠色稅收定義為:對投資于防治污染或環境保護的納稅人給予的稅收減免,或對污染行業和污染物的使用所征收的稅(荷蘭國際財稅文獻局,2016)。從該定義中可以看出,綠色稅收等價于環境稅收(Environmental taxation),不僅包括開征的各種環保稅,還包括具有環保作用的各種稅收措施,二者是相互協調的(國家稅務總局稅收科學研究所課題組等,2018;趙弘,2017)。相比于歐美發達國家較為豐富的綠色稅收征管實踐,中國的綠色稅收政策起步較晚,2018年才開征以環境保護為特定目的的獨立稅種——環境保護稅,該稅種基本承襲自2003年修訂后的排污費制度,其余綠色稅種均為融入稅種,且碳稅尚未納入其中。隨著“雙碳”目標的推進和碳排放權交易制度的全國推行,開征碳稅、協調其他稅種綠化調整等一系列綠色稅收政策優化方案成為亟待解決的重要命題。進一步挖掘中國綠色稅收征管經驗,回答綠色稅收征管是否以及如何推進減緩氣候變化工作,可為解決上述命題提供重要啟示。

同綠色稅收征管與開展減緩氣候變化工作相關的文獻大致分為三支,第一支文獻是對綠色稅種設立及其征收細節的理論探索。Pearce(1991)基于經濟學經典理論,首次將綠色稅收(主要指碳稅)征管所帶來的效應概括為“雙重紅利”,即環境的改善和經濟效率的提高。此后,不少學者圍繞綠色稅種“雙重紅利”的存在性展開理論探討(Fullerton and Metcalf,1998;俞杰,2017;毛恩榮、周志波,2021),大多得到了肯定結論。早期的綠色稅收效應研究建立在完全競爭市場假設之上,后續學者放寬這一假設,探究了不完全競爭市場結構下綠色稅收的一系列效應(劉曄、周志波,2015)。與此同時,針對綠色稅種最優稅率的確定,學者們在一般均衡模型框架下展開了系統分析(Bontems and Bourgeon,2005;Barrage,2019;劉貴賢等,2022)。對于中國是否應當開征獨立綠色稅種的重大問題,多數學者利用可計算的一般均衡(CGE)模型、向量自回歸(VAR)模型等計量方法展開了模擬分析,結果顯示開征相應稅種在短期內尚無法獲得“雙重紅利”(魏濤遠、格羅姆斯洛德,2002;陸旸,2011)。

第二支文獻主要圍繞綠色稅收征管的各類效應展開實證檢驗。研究對象涵蓋了宏觀區域、中觀行業和微觀企業,研究主題主要包括:綠色稅收征管是否促進了碳減排(Bruvoll and Larsen,2004;付莎、王軍,2018);綠色稅收征管與企業綠色生產行為,如環保投資(畢茜、于連超,2016)、綠色技術創新(于連超等,2019)、綠色轉型(畢茜、李虹媛,2019)等;綠色稅收征管的宏觀經濟效應,如經濟增長(王軍、李萍,2018)、制造業綠色轉型(何吾潔等,2020)、產業結構變遷(周迪、羅東權,2021)等。

第三支文獻主要是應用因果推斷方法對綠色稅收政策的調整展開政策評估。環境保護稅的開征是中國稅制綠化進程的新突破(國家稅務總局稅收科學研究所課題組等,2018),對于優化綠色稅收體系具有重要意義,因此受到國內學術界的廣泛關注。學者利用環境保護稅開征前后幾年的窗口期,基于應稅污染物適用稅額的省份間差異或應稅污染物排放量的行業間差異,構造實驗組和對照組,運用雙重差分、三重差分等模型,推斷環境保護稅的開征與各類經濟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具體包括:區域污染減排(黃紀強等,2023;王娟、陳卓,2023)、企業環保投資(田利輝等,2022)、企業綠色技術創新(劉金科、肖翊陽,2022)、企業綠色發展(王性玉、趙輝,2023;周澤將等,2023)、企業環境責任落實(鐘曉敏等,2023)和區域產業結構優化(黃紀強、祁毓,2022)等,推斷結果多數肯定了開征環境保護稅是經濟行為綠色化的原因,部分文獻還探討了其中的作用機制。

從研究范式、研究方法和研究對象來看,前人對綠色稅收征管與綠色經濟發展關系的研究豐富且多元,為后續相關研究奠定了堅實基礎,但在優化和完善綠色稅收政策以推進“雙碳”目標背景下,以下兩點可進一步拓展:1)溫室氣體與大氣污染物同根同源1,大量研究集中在污染物治理方面,關于碳減排的研究尚停留在綠色稅收征管是否影響碳排放總量的初步階段,綠色稅收征管與節能降碳之間的關系尚需厘清;2)溫室氣體與各類污染物主要集中在工業領域,而既有研究針對工業行業的宏觀分析較少,綠色稅收征管對工業活動的各類效應尚需檢驗?;谏鲜鏊伎?,本文融合綠色稅收征管的節能降碳效應與經濟增長效應,聚焦綠色稅收征管與中國工業低碳轉型之間的關系,可能的邊際貢獻體現在兩個方面:第一,基于可靠數據測度各省份工業低碳轉型進程的基礎上,總結了中國綠色稅收征管對工業活動“雙重紅利”的歷史經驗,可為廣大發展中國家制定和完善綠色稅收政策提供方案借鑒;第二,從綠色低碳技術創新、產業結構調整和政府環境治理三方面解構綠色稅收征管對工業低碳轉型的作用機制,進一步從能源消耗、產業多樣化、稅收負擔三個維度,探究不同環境對綠色稅收征管作用發揮的異質性影響,在深化綠色稅收“雙重紅利”檢驗研究的同時,為后續通過優化和完善綠色稅收體系推動工業低碳轉型提供有價值的參考。

后續內容安排如下:第二部分展開理論分析并提出研究假說;第三部分介紹研究設計;第四部分解讀實證分析結果并檢驗其穩健性;第五部分進行機制檢驗與異質性分析;最后為結論與政策建議。

二、理論分析與研究假說

企業(消費者)在生產(消費)過程中對環境造成了污染,而不必為此支付成本的情況,被阿瑟·塞爾西·庇古(2017)定義為外部不經濟,因為此時私人邊際凈產品大于社會邊際凈產品。對于二者的背離,庇古(2017)建議政府通過給予獎勵金或征稅的方式予以消除,即外部成本內部化。庇古的這一思路為借助稅收工具解決環境污染問題奠定了理論基礎,學者們將其總結為“庇古稅”,并在與現實世界相結合的基礎上,設計出燃料稅、水污染稅、碳稅等一系列綠色稅種,取得了積極成效。上述分析初步界定了“綠色稅收”概念,結合工業活動可進一步界定為:對工業生產各環節中為實現環境治理目標而進行投資的納稅人給予的稅收減免,或對工業生產過程中排放的超過環境自凈能力的污染物(包括溫室氣體)所征收的稅。在借鑒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應對氣候變化課題組等(2009)、潘家華等(2010)、付加鋒等(2010)和陳詩一(2012)等研究的基礎上,本文將工業低碳轉型的核心特征概括為:生產力水平提升、碳排放水平下降、階段性、不穩定性,并依據核心特征將工業低碳轉型定義為:秉持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理念,從發展階段實際出發,兼顧工業生產力及區域競爭力提升,采用科學合理方式方法,推動生產方式從高碳排放向低碳排放轉變,實現工業碳排放水平平穩且持續降低?;趯诵母拍畹慕缍?,本文將從直接效應和間接效應兩個維度,對綠色稅收征管與工業低碳轉型之間的關系展開理論分析,其框架如圖1所示。

(一)綠色稅收征管與工業低碳轉型

工業企業原生產行為能否因為綠色稅收征管而發生改變,是推進工業低碳轉型的關鍵所在。依據經濟學原理,除國家壟斷的涉及國計民生重要領域的工業企業外,絕大多數工業企業開展生產活動的目標都在追求利潤最大化(或成本最小化)。低碳轉型要求企業在追求利潤最大化的同時實現節能降碳(污染防治),而這一附加目標在技術水平不變前提下無法直接服務于利潤最大化目標,還會增加生產成本。在生態環境產權不明晰的情況下,企業會將節能降碳所需成本轉嫁至全社會,而在生態環境產權明晰的情況下,政府有權代表全社會向碳排放企業開征綠色稅種(或收取碳排放費),并用于環境治理。綠色稅收征管將企業轉嫁到外部的節能降碳成本轉移至企業內部,類似防治措施會顯著增加企業稅負(蹤家峰等,2022),而身處不完全競爭市場,不同類型企業對此作出的反應不同。對于完全壟斷企業而言,產品或原料價格由其自身決定,綠色稅收征管所造成的稅負將會完全轉嫁至產業鏈下游或上游,其生產行為不會發生改變,但這一極端情況在現實世界極少存在。對于壟斷競爭企業而言,產品和原料價格主要由市場決定,綠色稅收征管所造成的稅負必須直接或間接負擔大部分,這樣將增加生產成本,倒逼企業改變自身生產行為。上述思路也是“波特假說”的核心,因此有學者將綠色稅收征管視為市場引導型的環境規制工具(王軍、李萍,2018)。結合對第二支文獻的梳理和大量針對中國是否存在“波特假說”的實證結論,可以推斷綠色稅收征管能夠倒逼企業生產行為改變,在追求利潤最大化的同時兼顧節能降碳(污染防治),從而推進工業低碳轉型。由此,提出以下研究假說:

H1:綠色稅收征管能夠推進中國工業低碳轉型。

(二)綠色稅收征管、綠色低碳技術創新與工業低碳轉型

合理的稅收征管對企業創新具有正向影響(于井遠、李林木,2023),這一機制同樣可以延伸至綠色低碳技術創新維度。在理論層面,當綠色稅收征管引致生產成本增加時,生產者剩余減少,工業企業將通過“開源”和“節流”兩條路徑,扭轉成本上升帶來的效益下滑局面。在預期節能降碳成本(收益)遠大于(小于)開發新產品成本(收益)的情況下,企業往往選擇通過增加新產品收入提升利潤,即“開源”。開發新產品潛在的方向包括:①改進原產品,不涉及節能降碳;②迎合消費者商品偏好的變化,錨定消費稅等綠色融入稅種中規定的能夠免征的綠色低碳產品。在預期節能降碳成本(收益)小于(大于)開發新產品成本(收益)的情況下,企業會將節能降碳作為技術更新的主要方向,從流程控制和末端治理兩個方面,研發或引進綠色低碳技術,從而盡可能降低對高碳能源的依賴和二氧化碳排放強度。

在政策層面,國務院印發的《2030年前碳達峰行動方案》對綠色低碳科技創新行動進行了專門部署,相關部委也陸續出臺《科技支撐碳達峰碳中和實施方案(2022—2030年)》等政策,體現了科技政策在碳達峰碳中和“1+N”政策體系中的重要性。國家知識產權局專門制定了《綠色低碳技術專利分類體系》,將綠色低碳技術定義為主要通過傳統能源清潔利用、節能增效、新能源利用和溫室氣體捕集利用封存等實現減碳、零碳和負碳效果的有關技術,并對如何檢索綠色低碳技術專利進行了規范,以推進綠色低碳技術創新和專利產業化。由此,提出以下研究假說:

H2a:綠色稅收征管能夠通過激勵企業開展綠色低碳技術創新,從而推進工業低碳轉型。

(三)綠色稅收征管、產業結構調整與工業低碳轉型

就企業而言,當綠色稅收征管引致生產成本增加時,企業進行產品迭代或技術更新的前提是流動性充足,而企業盈利不足或連續虧損境況下,面臨的選擇相對有限。一種選擇是由自身對其他行業發展前景的判斷,或新接手經營者根據擴大產能的需要,對原生產線進行改造,轉而生產其他產品,從而實現降低對高碳能源的依賴和二氧化碳排放強度的客觀目標;另一種選擇則是破產倒閉,及時止損并退出市場,客觀上降低了高碳排放行業所占份額,從而推進地區工業低碳轉型。就地區政府而言,稅收是財政的主要來源,在國家治理中發揮基礎性、支柱性和保障性作用(張寶,2023),綠色稅收為地方政府開展環境治理提供了重要資金保障。產業結構調整是《2030年前碳達峰行動方案》的主要目標之一,為實現該目標,政府在環境治理過程中將通過鼓勵高技術產業等非高耗能產業發展、抑制高耗能產業擴張的方式,引導地區產業結構向著低碳方向調整。

經過綠色稅收征管和產業規劃的調整,存活以及新增企業都具有較強的產品迭代和技術更新能力,且碳排放水平較低,這樣的環境之下繼續征收綠色稅種,提高綠色稅收征管強度的空間有限,綠色稅收征管對工業低碳轉型推進的邊際效應會相應增強。由此,提出以下研究假說:

H2b:產業結構調整能夠正向調節綠色稅收征管對工業低碳轉型的推進作用。

(四)綠色稅收征管、政府環境治理與工業低碳轉型

政府通過綠色稅收征管獲取的環境治理專項資金,除用于引導產業結構調整外,還主要用于以下兩個目的:一是加強環境監管能力,因為隨著市場中工業企業個體的不斷增加,依靠原有技術和人員的監管方式不再適用,必須更多地依賴數字技術在環境監管中的應用,以此擠壓污染企業的投機空間,從而倒逼其參與節能降碳活動,而這些需要付出一定成本;二是完善環境治理公共基礎設施,因為企業在節能降碳過程中不可能完全自給自足,更為完善的公共基礎設施將會降低企業開展節能降碳活動的成本,而成本下降會吸引更多企業參與其中。隨著高壓監管常態化和環境治理基礎設施逐漸完善,提高綠色稅收征管強度的空間有限,綠色稅收征管對工業低碳轉型推進的邊際效應會相應增強。由此,提出以下研究假說:

H2c:政府環境治理能夠正向調節綠色稅收征管對工業低碳轉型的推進作用。

三、研究設計

(一)樣本選取與數據來源

為驗證基于理論分析所提出的研究假說,結合中國綠色稅收征管的有關統計數據,選取除西藏自治區、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之外的30個省份作為研究樣本,從區域宏觀層面加以分析。2006年開始執行的“十一五”規劃首次將單位GDP能源消耗降低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約束性指標,推進工業低碳轉型成為地方政府完成考核目標的重要路徑,因此本文將研究周期確定為2006—2021年,試圖獲取更多的經驗證據。

本文所使用的數據均來自公開資料,來源包括《中國統計年鑒》《中國工業(經濟)統計年鑒》《中國經濟普查年鑒》《中國能源統計年鑒》《中國價格統計年鑒》《中國稅務年鑒》《中國環境年鑒》《中國勞動統計年鑒》、各省份統計年鑒、中國碳核算數據庫(CEADs)、度衍專利數據庫(https://www.uyanip.com/),部分數據通過EPS DATA、中國經濟社會大數據研究平臺(https://data.cnki.net/new)和國家數據(https://data.stats.gov.cn/index.htm)等平臺搜集。

(二)計量模型設定

本文重點考察綠色稅收征管對工業低碳轉型推進的影響,將基準回歸模型設定如下:

[LTFPit=α0+βgreentaxit+γControlsit+μi+εit]? ? ? ? ? ? ? (1)

其中,下標i、t分別表示省份和年份;被解釋變量(LTFP)為工業低碳轉型進程,核心解釋變量(greentax)為綠色稅收征管強度,待估參數β衡量了綠色稅收征管對工業低碳轉型進程的邊際效應。此外,Controls表示為盡可能緩解遺漏變量問題而選取的控制變量組合,μ為省份固定效應,ε為隨機擾動項。

需要說明的是,與通常包含時間固定效應的主流面板模型設定方法不同,本文設定的基準回歸模型中并未包含時間固定效應,原因在于:面對核心解釋變量與被解釋變量在面板數據兩個維度上的相關關系,本文更關心時間維度上的相關關系,即綠色稅收征管是否驅動了工業低碳轉型的向前推進,而加入時間固定效應會吸收模型所感興趣的部分變化(劉學良、陳琳,2011;Brunnermeier et al.,2020)。作為參照,將在基準回歸結果中一并展示添加時間固定效應的模型估計結果,以檢驗有無時間固定效應是否會嚴重影響對參數β的估計。

(三)指標選取與變量測度

1.工業低碳轉型進程

本文采用全局參比下的Luenberger全要素生產率指標(Luenberger total factor productivity indicator,LTFP指標)衡量工業低碳轉型,該方法繼承了傳統全要素生產率指數直觀反映生產力水平變化的優點,同時還克服了其無法反映碳排放水平變化的不足,成為評估低碳轉型的理想選擇,在實證計量分析中得到了廣泛應用(周小亮、宋立,2022)。此外,LTFP指標方法本身是一種動態分析方法,能夠較好地反映低碳轉型的階段性和不穩定性特征。對于工業低碳轉型“進程”的測度,參考陳詩一(2012)的評估思路,本文認為錨定一個時期,從動態視角審視中國工業低碳轉型是否發生以及推進程度如何具有重要價值。參照邱斌等(2008)、李斌等(2013)的做法,本文將全局參比下測算的LTFP指標進行累加,使其任意一期LTFP指標變化均與基期進行對比,用以表征工業低碳轉型進程。

借鑒王兵等(2010)和劉瑞翔、安同良(2012)的研究,LTFP指標的主要測算步驟1包括:①構造技術邊界,將環境技術模型化;②采用基于松弛變量的(Slack-based Measure,SBM)方向性距離函數計算每個生產點到技術邊界的距離;③運用全局參比技術構建逐年變化的LTFP指標。采用“三投入-兩產出”變量組合測度各省份工業LTFP指標,以規模以上工業企業數據為主,具體包括:

資本:基于統計數據的可得性,借鑒現有學者做法,使用固定資產凈額(凈值)作為資本投入,并通過構造固定資產凈額價格指數將其價格水平調整至2005年。

勞動:采用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平均用工人數(全部從業人員平均人數)來衡量勞動投入,部分年份缺失值采用相鄰年份均值予以替代。

能源:采用CEADs省級能源清單中的分品類能源消費數據作為能源投入2,在整理過程中根據各種能源折標準煤參考系數和CEADs提供的凈熱值系數(NCV)折算為標準煤并加總。

期望產出:選取2005—2021年間連續可得的主營業務收入作為期望產出,并利用省份工業生產者出廠價格指數調整至2005年價格水平。

非期望產出:選取CEADs省份排放清單中的二氧化碳排放數據作為非期望產出。

2.綠色稅收征管強度

依據主流做法,采用綠色稅收收入占總稅收收入的比重來衡量綠色稅收征管強度(greentax),確定綠色稅種是科學測度的關鍵?;谏鲜龇治鰧G色稅收的界定和已有研究所確定的綠色稅種,結合2019年中國分稅種分產業統計數據,計算了普遍涉及到的環境保護稅、資源稅、耕地占用稅、消費稅、車輛購置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車船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等稅種中的工業貢獻份額。本文認為針對工業行業的綠色稅收不僅要考慮稅種征管過程中是否采取了綠化調整措施,還應當考慮該稅種能否對工業生產行為產生較大影響。因此,根據工業貢獻份額是否大于40%,進一步篩選綠色稅種,最終確定了環境保護稅、資源稅、消費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城市維護建設稅作為對工業綠色化生產行為具有引導作用的綠色稅種。需要注意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于2018年才正式實施,因此2006—2017年環境保護稅的數據缺失,考慮到環境保護稅的征收采取了稅費平移原則,故利用排污費數據予以替代。

3.控制變量

為緩解遺漏變量問題對參數估計造成的偏誤,結合現有研究經驗和經濟學原理,選取以下控制變量:①綠色低碳技術創新強度(patent),大量實證分析已經證實綠色低碳技術創新對綠色低碳轉型具有促進作用,本文基于國家知識產權局制定的《綠色低碳技術專利分類體系》,依據分類號和關鍵詞,從度衍專利數據庫提供的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數據中篩選出綠色低碳技術專利,使用綠色低碳技術專利公開量與工業行業實際營業收入之比表征綠色低碳技術創新強度,估計中考慮到創新成果價值發揮的滯后性,取其一階滯后值;②創新投入強度(rd),非綠色低碳技術創新雖無法直接作用于節能降碳,但可通過影響生產者及消費者行為間接推動工業低碳轉型,采用規模以上工業企業R&D經費與工業增加值之比來衡量,同樣取其一階滯后值;③能耗雙控強度(regulate)1,環境規制促進生產率提升的“波特假說”得到了國內諸多研究的證實,本文以能源消耗總量和能源消耗強度的年際變化來衡量地方政府執行能耗雙控政策的強度,即當年的能源消耗總量(能源消耗強度)與上年的比值,并對二者進行等權求和;④資本深化程度(capital),投入新型生產或末端處理設備是工業企業實現節能降碳目標的重要手段,該行為可能引致資本深化,采用勞均固定資本凈額表示資本深化程度;⑤市場競爭程度(market),根據經典的SCP范式,市場結構對企業的市場行為具有重要影響,其中包括企業的綠色低碳化轉型,本文采用每萬人常住人口中擁有的第二產業法人單位數表征工業行業的競爭程度;⑥外商投資強度(invest),跨國企業相對于東道國同行業企業來說,在技術、管理等方面具有一定優勢,而這種優勢會通過眾多渠道溢出至東道國企業,從而影響東道國相關產業發展,本文通過構建外商投資企業投資總額與GDP之比來衡量外商投資強度;⑦信息化服務可及性(digital):以互聯網為代表的數字經濟已滲透至經濟社會的方方面面,對經濟活動產生的影響越來越深刻,本文用每萬人常住人口中擁有的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城鎮單位就業人數反映信息化服務可及性,該行業作為數字經濟重要核心產業具有較強代表性;⑧生產性服務業發展規模(service):生產性服務業對國民經濟發展的重要支撐作用已成為學界和實務界共識,本文采用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金融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城鎮單位就業人數表征生產性服務業發展規模。相關變量的描述性統計如表1所示。

四、實證結果及分析

(一)基準回歸結果

為確?;鶞驶貧w結果的科學性,在正式估計之前對模型部分變量及整體進行了必要的統計檢驗1,涵蓋多重共線性、變量平穩性、組內自相關等。檢驗結果顯示,方差膨脹因子均值為2.85,變量組合不存在嚴重的多重共線性;被解釋變量(LTFP)和核心解釋變量(greentax)的單位根檢驗均在1%顯著性水平上拒絕全部面板存在單位根的原假設;組間異方差、同期相關和組內自相關檢驗結果表明三者在模型中均存在;豪斯曼檢驗結果表明應當選擇固定效應模型。為緩解組間異方差、同期相關和組內自相關問題對估計結果的影響,采用全面FGLS(可行廣義最小二乘法)方法估計基準回歸模型,估計結果如表2所示。

基準回歸采用了逐次添加控制變量的主流做法,從表2(1)~(5)列可以看出,在控制變量數目變化的過程中,greentax的估計系數始終在1%水平上顯著為正,絕對值穩定在0.5左右,表明在其他因素不變的情況下,綠色稅收征管強度每提升1%,工業LTFP指標提高0.5個百分點左右,綠色稅收征管能夠推進工業低碳轉型的假說H1在本文所選取的樣本中成立。第(6)列展示了加入時間趨勢項t1的估計結果,可以看出,greentax估計系數的絕對值雖下降明顯,但統計學意義沒有變化;時間趨勢項t的估計系數在1%水平上顯著為正,且絕對值較大,說明隨時間變化的不可觀測因素對工業低碳轉型的影響較大,加以控制將吸收greentax的作用。為更加深入且全面地認識綠色稅收征管對工業低碳轉型的影響,后續模型不再添加年份固定效應。

此外,從控制變量的估計結果中可以發現:在不考慮年份固定效應前提下,綠色低碳技術和普通技術創新均能有效推動工業低碳轉型,與相關研究結論一致;落實能耗雙控政策和普及信息化服務是各省份推進工業低碳轉型的重要手段,且這一作用受外界因素影響較??;不斷推進的資本深化和日益增加的市場競爭壓力能驅使行業生產行為向綠色低碳化方向轉型,而跨國公司在綠色低碳轉型方面的溢出效應較弱;生產性服務業對工業低碳轉型的邊際影響不如信息化服務穩定。

(二)內生性討論

為驗證基準回歸模型中是否存在內生性問題,若存在內生性又是否對基準回歸結果造成嚴重影響,本文將通過構造工具變量并借助兩階段最小二乘法(2SLS)展開討論?;跇颖緦嶋H和當前主流做法,選取和構造了兩個工具變量展開分析,力求論證充分。第一個工具變量為Bartik工具變量(bartikiv),即采用份額移動法構造的工具變量,其基本的構造原理是:采用分析單元初始份額和總體的增長率模擬出之后時間段的變量值,此模擬值與實際值高度相關,而與隨機擾動項不相關。借鑒趙奎等(2021)的做法,以各省份2005年各稅種收入和總稅收為初始份額,乘以2006—2021年各年度全國整體增長率,之后加總綠色稅種收入并比上總稅收,得到Bartik工具變量。

第二個工具變量的構造思路來自Nunn and Qian(2014)、黃群慧等(2019),首先引入與綠色稅收征管相關的歷史變量——1997年各省份重工業占全部工業的比重,該比重越大則工業生產過程中排放的污染物越多,需要繳納的綠色稅收也會越多,而綠色稅收征管無法影響歷史時期的重工業比重。由于該歷史變量為橫截面數據,并不適用于面板數據模型,因此構造歷史變量與各省份總體稅收負擔強度一階滯后值的交互項(historyiv),將二者所蘊含信息有機結合起來,使其適用于固定效應模型估計??傮w稅收負擔強度與綠色稅收征管高度相關,但無法直接作用于工業低碳轉型。

表3展示了基于兩個工具變量及其組合所進行的2SLS估計結果,第(1)(3)(5)列是第一階段,第(2)(4)(6)列是第二階段。表3中不可識別檢驗、弱工具變量檢驗、過度識別檢驗結果表明本文所選取的工具變量均是合意的,進一步的內生性檢驗結果證實了基準回歸模型中存在內生性問題。第二階段估計結果表明,即使存在內生性問題,greentax的估計系數至少在5%的水平上顯著為正,與基準回歸結果一致,從而證明了基準回歸結果具有較強的穩健性,受內生性問題影響較小。

(三)穩健性檢驗

基準回歸模型的設定隱含了一系列假定,而假定是否成立對于估計結果的穩健性至關重要。為減少假定不成立和其他混雜因素可能帶來的估計偏誤,本文采用多種思路對基準回歸結果的穩健性展開檢驗。

1.非線性檢驗

本文的研究周期較長,參考已有關于工業低碳轉型的研究,不排除綠色稅收征管對工業低碳轉型的影響是U型或倒U型的可能。為檢驗綠色稅收征管與工業低碳轉型之間是否存在非線性關系,將greentax的平方項引入模型,估計結果如表4第(1)列所示。從表4第(1)列可以看出,greentax的一次項和二次項系數均通過了5%的顯著性水平檢驗,二次項系數為負表明綠色稅收征管與工業低碳轉型之間存在倒U型關系。然而,非線性關系的確定不能只關注估計系數的顯著性和符號,還應當結合自身樣本加以分析。計算拐點位置可知,拐點出現在greentax=37.02處,不在樣本之中,說明該拐點不具有實際意義。

2.替換被解釋變量和核心解釋變量

經過學界多年的研究積累,已發展出諸多測度工業低碳轉型進程和綠色稅收征管強度的方法,而本文的基準回歸結果是否嚴重依賴于被解釋變量和核心解釋變量的測度方法?為回答這一問題,采用碳生產率(ytest)替代工業低碳轉型進程、綠色稅種收入與工業增加值的比值(xtest)替代綠色稅收征管強度,納入基準回歸模型中的估計結果如表4第(2)(3)列所示。從表4第(2)(3)列可以看出,greentax的估計系數在10%水平上顯著為正,xtest的估計系數在1%水平上顯著為正,均與基準回歸結果保持一致,表明基準回歸結果并不依賴于某一類變量測度方法。

3.更換估計方法

同時解決組間異方差、同期相關和組內自相關的全面FGLS方法雖然最有效,但估計并不穩健,因此需要采用穩健的估計方法加以比較。本文選擇“OLS+面板校正標準誤差”方法重新估計基準回歸模型,表4第(4)列呈現了估計結果,可以看出greentax的估計系數在10%水平上顯著為正。此外,本文還進行了要求各面板自回歸系數相同的全面FGLS估計,結果與基準回歸結果同樣一致,表明基準回歸模型所采用的估計方法對本文研究樣本而言是穩健的。

4.剔除碳排放權交易試點省份

自2011年開始,國家發展改革委陸續批準北京市、天津市等七個省份開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一系列實證研究肯定了該試點政策對節能減排的重要影響。為排除該項試點政策對基準回歸結果的影響,將所涉及省份剔除后重新估計,結果如表4第(5)列所示。從表4第(5)列可以看出,greentax估計系數的顯著性水平與基準回歸結果一致,而絕對值略小于后者,說明碳排放權交易試點政策確實會對基準回歸結果造成一定影響,但影響有限。

5.“費改稅”是否存在結構性變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于2018年正式實施,同時停止征收排污費,諸多基于微觀企業的實證研究表明征收環境保護稅具有明顯的政策效果,而“費改稅”可能在宏觀層面存在結構性變動,從而影響基準回歸結果。為驗證“費改稅”是否在宏觀層面存在結構性變動,借鑒鄒至莊檢驗的思想,將時期虛擬變量(dum=1,year>2017;dum=0,year≤2017)、時期虛擬變量與綠色稅收征管強度的交互項(dum×greentax)同時納入基準回歸模型,估計后檢驗二者的聯合顯著性。檢驗結果如表4第(6)列所示,對應于greentax二次項系數為負,交互項系數同樣顯著為負,表明“費改稅”存在結構性變動。進一步地,選取不存在重大稅收政策調整的2013年進行安慰劑檢驗,表4第(7)列的檢驗結果表明2013年前后同樣存在結構性變動,由此說明2018年前后存在的結構性變動可能是偶然因素引發的,并非“費改稅”導致的。

以上一系列穩健性檢驗均未改變綠色稅收征管顯著推進工業低碳轉型的核心結論,表明本文的基準回歸結果是穩健的。

五、機制檢驗與異質性分析

(一)機制檢驗

基準回歸結果表明綠色稅收征管能夠顯著推進工業低碳轉型,上述理論分析梳理出了綠色低碳技術創新、產業結構調整和政府環境治理三條作用路徑,以下分別加以驗證。

1.綠色低碳技術創新效應

大量實證研究以及本文的基準回歸分析已經證實,綠色低碳技術創新對綠色低碳轉型具有促進作用?;诖?,本文將綠色低碳技術創新強度作為被解釋變量納入模型1,以驗證綠色稅收征管能否促進綠色低碳技術創新??紤]到研發和專利申請之間具有一定時間滯后,因此選擇greentax的一階滯后值(l_greentax)作為核心解釋變量,模型估計結果見表5 Panel A第(1)列??梢钥闯?,l_greentax的估計系數在1%的水平上顯著為正,說明綠色稅收征管能夠促進綠色低碳技術創新,假說H2a在本文所選取的樣本中成立。綠色低碳技術創新和綠色稅收征管分別對應著普通技術創新(ptest)和其他稅收征管(othertax)2,若上述實證分析所檢驗的路徑與理論分析吻合,則更換主體后應當不具有統計學意義。借鑒安慰劑檢驗思想,對應地將ptest和l_othertax納入模型,估計結果見表5 Panel A第(2)(3)列??梢钥闯?,綠色稅收征管并不能有效促進普通技術創新,其他稅收征管并不能有效促進綠色低碳技術創新,間接證明了綠色稅收征管促進綠色低碳技術創新并非偶然因素促使,綠色稅收征管通過促進綠色低碳技術創新來推進工業低碳轉型的路徑的確存在。

2.產業結構調整效應

本文在構建反映產業結構調整變量的過程中,為分離出產業轉型升級趨勢等因素的影響,采用非高耗能行業營業收入與高耗能行業3營業收入之比,表征因綠色稅收征管等環境治理政策所引發的產業結構調整(structure)。將structure和[greentax?greentax×structure?structure]同時納入模型,估計結果如表5 Panel B第(1)列所示,可以看出greentax、structure以及二者交互項的估計系數均顯著為正,表明調節變量確實發揮了調節作用,產業結構調整強化了綠色稅收征管對工業低碳轉型的推進作用,即假說H2b在本文所選取的樣本中成立。同樣地,本文將未考慮產業轉型升級趨勢等因素影響的產業結構高級化指數(stest,即第三產業增加值與第二產業增加值之比)和其他稅收征管(othertax)納入模型開展安慰劑檢驗。表5 Panel B第(2)列顯示的結果表明stest本身無法推動工業低碳轉型,產業結構高級化正向調節綠色稅收征管對工業低碳轉型推進作用的路徑并不存在;從表5 Panel B第(3)列可以看出,othertax與structure的交互項系數顯著為負,說明產業結構調整未能正向調節其他稅收征管對工業低碳轉型的推進作用,間接證明了綠色稅收征管在促使市場資源重新配置過程中具有明確的且有助于推動工業低碳轉型的方向。

未含擬合優度。由于滯后一期,PanelA 三列的觀測值為450。

3.政府環境治理效應

政府開展環境治理的方式方法多樣,絕大部分離不開財政資金的支持,以支出規模較為穩定的一般公共服務支出為參照,采用地方財政一般預算支出中環境保護支出與一般公共服務支出之比來表征政府環境治理強度(government)。將government和[greentax?greentax×government?government]同時納入模型,估計結果如表5 Panel C第(1)列所示,可以看出greentax和government的估計系數顯著為正,但二者交互項的估計系數顯著為負,表明政府環境治理弱化了綠色稅收征管對工業低碳轉型的推進作用,即假說H2c在本文所選取的樣本中并不成立??赡艿脑蚴?,政府環境治理投入對企業的節能減排努力產生了擠出效應,導致綠色稅收征管未能激發企業向綠色低碳轉型的積極性。同樣地,以地方財政一般預算支出占GDP的比重衡量政府治理強度(gtest),納入模型開展安慰劑檢驗,表5 Panel C第(2)列呈現的結果表明gtest對工業低碳轉型具有較強的解釋力,以至于完全吸收了greentax的作用,gtest具有顯著的負向調節效應,同樣未能驗證假說H2c成立,但間接證明了政府環境治理成效可能高度依賴于整體的政府治理。

(二)異質性分析

上述作用機制的發揮在理論上會受到某些短期內不隨時間變化特征的影響,而針對這些特征的分析無法通過固定效應模型實現有效估計。對此,本文以強化機制檢驗和驗證某些理論及實踐效果為目標,展開以下異質性分析。

1.行業能源消耗水平

與上述產業結構調整相關的非高耗能行業(LTFP_l)和高耗能行業(LTFP_h),在面對綠色稅收征管時感受到的壓力并不相同,直覺上會推斷綠色稅收征管對高耗能行業低碳轉型的邊際效應更強,而表6第(1)(2)列的估計結果證偽了這一推斷。相比于非高耗能行業,綠色稅收征管對高耗能行業低碳轉型的推動作用更小,可能是因為高耗能行業在面臨綠色稅收征管之外,還面臨環保監管、產業結構優化等復雜外部環境的影響,部分抵消了綠色稅收征管的作用。此外,綠色稅收征管對非高耗能行業低碳轉型同樣具有顯著推進作用,這一結論與諸多基于微觀企業開展研究的結論并不一致,其中的原因需要未來進一步地研究加以探討。

2.能源消耗強度

各省份的能源消耗強度主要由其支柱產業決定的,若以高耗能行業為主,則能源消耗強度較大。以2021年工業能源消耗強度是否大于全國水平為標準,將省份樣本分為能源消耗強度小和能源消耗強度大兩組,分組回歸的結果如表6第(3)(4)列所示。與行業能源消耗水平的分析結論一致,即能源消耗強度大的省份,綠色稅收征管的推進作用更小,表明綠色稅收征管對工業低碳轉型推進作用的發揮受到了其他區域層面政策的影響,需要重視與地區政策的配合。

3.產業多樣化水平

省份內部產業多樣化的程度,決定了內部產業鏈條的長度,而產業鏈條是綠色稅收征管效應在產業間傳遞的主要路徑。以2021年赫芬達爾指數是否大于中位數為標準,將省份樣本分為產業多樣化水平低和產業多樣化水平高兩組,分組回歸的結果如表6第(5)(6)列所示。相較于產業多樣化水平較低的省份,綠色稅收征管對工業低碳轉型的推進作用在產業多樣化水平較高的省份更大,一定程度上表明綠色稅收征管效應在產業鏈條上傳遞越長,則對工業低碳轉型的推進作用越大。

4.稅收負擔強度

省份工業稅收負擔強度在制度層面上對綠色稅收征管的影響較大,當稅收負擔強度較大時,綠色稅收征管所附加給企業的邊際成本較小,企業對應采取相應措施的動機不足。以2021年工業平均稅收負擔強度(以稅收收入與營業收入之比衡量)是否大于全國水平為標準,將省份樣本分為工業稅收負擔強度小和工業稅收負擔強度大兩組,分組回歸的結果如表6第(7)(8)列所示。相較于工業稅收負擔強度較小的省份,綠色稅收征管對工業低碳轉型的推進作用在工業稅收負擔強度較大的省份更小,表明稅收負擔是決定企業是否響應相關稅收激勵的重要因素。

六、主要結論與政策建議

作為環境治理中市場機制的典型代表,稅收在中國推進“雙碳”目標、構建現代化氣候治理體系過程中必將發揮重要作用。本文基于綠色稅收視角,在理論分析基礎上,借助省份工業2006—2021年面板數據,運用全面FGLS方法,實證分析了稅收征管對工業低碳轉型的影響,并從綠色低碳技術創新、產業結構調整和政府環境治理三方面解構了其中的作用機制,進一步從能源消耗、產業多樣化、稅收負擔三個維度探究了不同環境對綠色稅收征管作用發揮的異質性影響,得出以下主要結論:

1.在研究期內,綠色稅收征管強度每提升1%,工業LTFP指標提高0.5個百分點左右,這一結論在經過內生性討論和一系列穩健性檢驗后依然成立,表明綠色稅收征管能夠顯著推進中國工業低碳轉型。

2.機制檢驗顯示,綠色低碳技術創新在綠色稅收征管推進工業低碳轉型過程中發揮了中介作用;綠色稅收征管與產業結構調整在推進工業低碳轉型過程中存在正向交互效應,產業結構調整正向調節了綠色稅收征管對工業低碳轉型的推進作用;政府環境治理未能正向調節綠色稅收征管對工業低碳轉型的推進作用,可能的原因是,政府環境治理投入對企業的節能減排努力產生了擠出效應,導致綠色稅收征管在一定程度上打擊了企業向綠色低碳轉型的積極性。

3.異質性分析發現,綠色稅收征管對不同能耗水平行業及省份的工業低碳轉型均具有顯著影響,而對非高耗能行業及省份工業低碳轉型的影響較大;較高的產業多樣化水平能夠擴散綠色稅收征管效應,從而增強綠色稅收征管對工業低碳轉型的推進作用;綠色稅收征管在稅收負擔強度較大省份的推進作用更小,說明強度更大的稅收負擔會阻滯綠色稅收征管對工業低碳轉型的推進作用。以上發現表明,綠色稅收政策對工業低碳轉型的推進作用會受到產業、區域等不同層面政策的影響。

結合上述研究結論,圍繞優化和完善中國綠色稅收體系,推動實現“雙碳”目標,給出以下政策建議:

1.重視綠色稅收體系建設。綠色稅收體系在中國推進工業低碳轉型過程中發揮了重要作用,應當高度重視當前對開征碳稅和綠化稅制的討論,系統總結環境保護稅開征對微觀、中觀和宏觀主體的各類效應,以污染防治與節能降碳協同推進為著眼點,深入研究碳稅和環境保護稅之間的關聯,加快建設和完善中國綠色稅收體系。

2.協調綠色稅收征管與政府環境治理。遵循專稅專用原則,以“政府搭臺、企業唱戲”為導向,在完善并嚴格執行環保監管制度的前提下,由環保部門牽頭,聯合城建、電力等部門,急企業之所急,切實完善環境治理相關的公共基礎設施,降低工業企業推進低碳轉型的固定成本,激發企業投身節能降碳的積極性;依托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數字技術,打造環境保護領域稅收征管與治理投資的信息共享平臺,建立健全多方會商與監督機制,打破綠色稅收征管與政府環境治理的條塊分割。

3.優化綠色稅收政策與相關政策的排列組合。堅持高位規劃所確定的發展方向,明確市場主導下的綠色稅收政策的核心地位,將政府主導的非市場化政策作為重要補充,以充分發揮綠色低碳技術創新的中介作用和產業結構調整的調節作用為導向,合并目的重復的政策,調整影響綠色稅收征管的政策,逐步優化綠色稅收政策與環境治理相關政策的排列組合,強化政策的系統性和協同性,在推動工業低碳轉型過程中發揮出最大合力。

綠色稅收征管在產業鏈上具有傳導效應,本文的分析只涉及到這一傳導效應的存在性問題,后續研究可結合CGE模型和中國時間序列投入產出表展開更為細致的分析,從而為碳稅開征等綠色稅制政策調整提供更多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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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pirical Evidence Based on the Perspective of Green Taxation

Chen Nanxu? Zhang Jiatong? Wang Lintao

Abstract:Green taxes are defined as tax breaks given to taxpayers who invest in pollution prevention or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or taxes imposed on polluting industries and the use of pollutants. In accelerating the process of achieving the “carbon peaking and carbon neutrality goals” goal,taxes can be a powerful tool to use market mechanisms to improve climate governanc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green taxation,based on theoretical analysis,this paper empirically tests the impact of tax collection and administration on China's industrial low-carbon transformation by using the panel data of provincial industries from 2006 to 2021 and the comprehensive FGLS method,and deconstructs the mechanism from three aspects:green and low-carbon technology innovation,industrial structure adjustment and government environmental governance. Furthermore,from three dimensions of energy consumption,industrial diversification and tax burden,the heterogeneous influence of different environments on green tax collection and administration is explored. It is found that green tax collection and management can significantly promote China's industrial low-carbon transformation during the study period,and this conclusion is still valid after endogeneity discussion and a series of robustness tests. The mechanism test shows that green tax collection and administration can promote the low-carbon transformation of industry by encouraging green and low-carbon technology innovation channels. The promoting effect of green tax collection and administration on the low-carbon transformation of industry is positively adjusted by the adjustment of industrial structure,but not by the government's environmental governance. Heterogeneity analysis shows that the promoting effect of green tax collection and administration on industrial low-carbon transformation increases with the decrease of energy consumption level of industries and provinces,and higher industrial diversification level and lower tax burden intensity can enhance the promoting effect of green tax collection and administration on industrial low-carbon transformation. Based on the above conclusions,this paper puts forward policy suggestions from the aspects of attaching importance to the construction of green tax system,coordinating green tax collection and administration with government environmental governance,optimizing the arrangement and combination of green tax policies and related policies,etc.,providing a reference for optimizing and improving the tax policies related to carbon emission reduction.

Compared with the existing literature,the marginal contribution of this paper represented in two aspects as follows. First,this paper summarizes the historical experience of China's green tax collection and administration on the “double dividend” of industrial activities,which can provide a reference for developing countries to formulate and improve green tax policies. Second,deconstruct the mechanism of green tax collection and administration on industrial low-carbon transformation from three aspects:green and low-carbon technology innovation,industrial structure adjustment and government environmental governance,and further explore the heterogeneous impact of different environments on green tax collection and administration from three dimensions:energy consumption,industrial diversification and tax burden. While deepening the research on the “double dividend” test of green tax,it provides a valuable reference for promoting the low-carbon transformation of industry by optimizing and improving the green tax system in the future.

Keywords:Tax Collection and Administration; Green Taxation; “Carbon Peaking and Carbon Neutrality Goals” goal; Industrial Low-Carbon Transformation

(責任編輯:謝淑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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