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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個別化矯治建立與完善專門矯治教育機制研究*

2024-05-07 18:10沈穎尹
關鍵詞:分類制度教育

沈穎尹

(蘇州大學 馬克思主義學院,江蘇 蘇州 215031)

專門矯治教育制度誕生于《刑法修正案(十一)》以及《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但兩部法律對該制度只做了原則性規定。目前,專門矯治教育存在法律體系缺乏、研究供給不足、人格意識匱乏等問題。專門矯治教育制度雖然適用于未成年人違法犯罪,但該制度過于宏觀和原則,尚未形成完整的體系,涵蓋的內容不全面。在實踐中,該制度的實施主要依據不同部門所頒布的規范性文件,但這些文件發布主體不一,位階和性質差異較大,對專門矯治教育的性質、適用條件和適用程序等相關內容語焉不詳,在具體執行和適用過程中易陷入內容相互矛盾、效力沖突等困境。

當前,我國未成年人犯罪低齡化現象愈發突出,對現行觸法未成年人干預機制構成嚴峻挑戰。之前的收容教養因制度設置不合理、地域間發展不平衡、覆蓋范圍不廣等問題,在司法實踐中形同虛設。[1]這也是收容教養制度退出刑法舞臺的根本性原因。如何使專門矯治教育不步收容教養的后塵,獨辟蹊徑在矯治教育觸法未成年人領域起到重要作用,首先要完善相關機制?;诖?筆者試圖剖析專門矯治教育目前存在的問題,明確專門矯治教育的適用與性質,通過形成處遇機制和完善運行機制兩條路徑,實現專門矯治教育體系化建構,以期改善其實際操作現狀。

一、形成分級分類處遇機制

2019年最高人民檢察院下發《2018—2022年檢察改革工作規劃》就未成年人犯罪問題作出部署,要求通過對未成年人處遇措施實行分級分類,最終實現提升和完善觸法未成年人干預機制整體性和一體化水平的目標。2023年最高人民檢察院下發的《2023—2027年檢察改革工作規劃》提出“完善準確適用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機制”,要求司法機關在設計分級分類處遇機制內容時,首先明確細化制度分級這一性質定位,這也決定了制度涵蓋具體內容的選擇范圍和保護力度。

專門矯治教育應當按照未成年人所處年齡段、性別、心理特征、健康狀況、行為原因、行為類型、情節、悔罪表現等情況,制定針對性的專門矯治教育方案,結合人身危險性評估和社會調查報告,對未成年人危險程度進行分級分類管理,基于不同類型處遇措施實現分級分類的專門化、個別化矯治教育。矯治教育方案應根據未成年人的表現等具體情況隨時作出相應調整,實現矯治教育責任制。

(一)“分級分類處遇”的概念及外延

何謂處遇?根據日本刑法學家森下忠考證,“處遇”是treatment,traitement,behandlung等詞的翻譯詞,含有“處理、對待人、治療等意思”。[2]4處遇概念是矯正思想發展的產物。根據矯正理論,實施觸法行為者是由于他們在人格上的缺陷或者在社會化過程中的某些缺陷,因此他們是社會中的“病人”。[2]5處遇包含以下意蘊:其一,處遇與矯正相關聯,與人格相關聯;其二,處遇是一個系統,是一系列矯正方法的總和;其三,處遇是一種可見的、可操作的矯正工具。同一未成年人被實施不同的處遇措施,所產生的人格影響也存在差異。同時,處遇還涉及非刑罰處遇方式。對非刑罰處理方法,雖然學界尚未形成統一的界定,但普遍認為非刑罰處罰方式以“人”為適用對象[3],沒有刑罰的性質,這與專門矯治教育將人格作為矯治對象的理念相契合。概言之,處遇是矯正措施,是菲利所說的“治療方案”[4]。

索恩伯里的互動理論將青春期分為青春期早期(11~13歲)、青春期中期(15~16歲)、青春期晚期(18~20歲)三個階段。在青春期中期,未成年人對父母的依戀預計會起到較小作用,“犯罪價值觀對投入、參與犯罪行為、與青少年犯罪同伴交往所起到的作用比青春期早期時更重要”;在青春期晚期,青少年對父母的依戀和對學校生活的投入降低,導致犯罪的因素增加。[5]在矯治教育過程中,除了按照不同年齡層安排住宿、培訓和活動,還可增設個性化與多元化課程,尤其注重心理健康教育。同時,重視社會人格調查報告在分級矯治過程中的作用,通過分析未成年人的成長環境、主觀惡性程度、犯罪前后表現、家庭、心理等因素,為危險性與犯罪性質相近的未成年人制定有助于回歸社會的個性化配套矯治課程,提供專業指導咨詢。[6]

實證法學派認為,矯正的基礎不僅僅是尊重社會的基本道德良知,還應致力于設計一系列處遇措施。目前,我國分級分類干預矯治仍舊參照成年人的模式進行,這顯然不符合專門性的要求,未形成適合未成年人身心發展屬性的科學分類與干預體系。因此,基于福利主義理念,準確把握未成年人的犯罪成因與規律,我國在專門矯治教育制度模式中應建構觸法未成年人的科學化分類機制,并針對個人獨特的犯因性因素展開個別化的干預矯治。其實,1955年聯合國第一屆預防犯罪及罪犯處遇大會就已經提出,針對不同的犯罪類型按照年齡、性別、犯罪原因、犯罪記錄和刑罰種類等因素進行分別關押。目前為止,對罪犯進行分類關押已經是各國監獄系統的基本原則。西方國家還進一步發展了人身危險性調查制度、罪犯人格調查制度,包括對罪犯的生長環境、身心健康和家庭背景等進行調查。我國也在1994年的《監獄法》中提出,在兼顧罪犯社會危險性基礎上,采取“橫向分級,縱向分類,分類處遇,分級施教”的原則,對罪犯實行分管、分押和分教。研究表明,暴力和其他反社會行為(如盜竊、販毒等)需要進行多成分干預和分級分類的矯治教育,而針對未成年人暴力和其他問題行為相關的顯著風險因素的干預,在解決未成年人行為問題方面具有顯著成效。[7]

建構專門矯治教育分級分類制度,對不同情況的觸法未成年人適用不同的矯治教育方案,達到矯治教育的全面性和精準性。其中,分級處遇是指按照人身危險性、年齡和行為性質等相關因素的差異性對觸法未成年人進行人格調查評估,劃分為不同等級,為下一步制定專門矯治教育方案起到輔助與指導作用;分類處遇是系統性地梳理專門矯治教育的各項措施,包括認知矯治、詢證矯治、機構化矯治、半機構化矯治、非機構化矯治等內容。借鑒工讀學校和收容教養的失敗教訓,專門矯治教育在處遇措施方面應通過與時俱進的方式不斷提升處遇措施的功能性和針對性,大幅提升矯治教育效率。與適用標準分級體系建構關注觸法未成年人本身不同,處遇措施分類體系建構關注的焦點是通過外部矯治教育模式宏觀和微觀環境的提供,使未成年人能夠改變原來不良的心理狀況和錯誤的行為習慣??梢?相對于適用標準注重內部對觸法未成年人進行分級區別,處遇措施分類更加強調外部的類別劃分。

(二)構建分級分類處遇模式

專門矯治教育制度模式設計是建構分級分類處遇機制的基礎與依據。因此,我國應借鑒域外成功經驗,結合未成年人成長環境與特征進行模式建構。

1.分類制矯治模式

分類制被廣泛運用于各國的矯治制度,在專門矯治教育機制建構中引入這一重要模式是實現針對性矯治和處遇的前提。分類制在學界的研究稍顯落后,在概念上缺乏統一性。在學術界,有將分類制界定為“按不同的標準對犯人進行分類監禁的行刑制度”[8];也有將其界定為“依據一定標準將犯罪人分成若干類別,實行分別處遇的監獄制度”[9]。1950年,荷蘭召開第十二屆國際刑法和刑務會議,對分類制的認識進行統一,通過了關于分類概念的決議。該決議首次梳理了分類的概念,認為“分類”這一用語在歐洲語言中首先意味著根據年齡、性別、前科、精神狀態等因素,將不同類型的犯人分別集中關押在特殊的矯正機構內,隨后在各個矯正機構內將犯人細分成不同的小組;美國各州在行刑理論與實踐中所指的“分類”,主要是作為犯人的診斷評價、指導和待遇的專門用語。[10]現在的分類制也適用于教育分類、調查分類和精神分類等。

分類制的使用始于19世紀中期的美國。由于教育刑思想的興起,美國開始注重對罪犯進行個別化教育。換言之,分類制矯治模式是建立在個別化矯治基礎上的,其特點是將特質大致相同的觸法未成年人集中在一起進行矯治。創造有利于矯治此種特質的處遇條件,一方面能夠實現教育個別化,另一方面能提高矯治的專業化和專門化,有利于集中優勢力量,提高整體矯治效率。如日本踐行的分類處遇制度,先要進行為期60天的分類調查,在明確收容分類的級別后將罪犯移送到不同類別的刑務所,再根據分類調查中確定的處遇方案和處遇分類決定給予罪犯不同的待遇。日本對分類工作給予較高的重視,共設置了九個分類中心負責對新入監犯人進行分類調查工作。[11]315這一方式值得借鑒,分類矯治不應僅停留在對觸法未成年人這一整體類別的個性化判斷上,還應從深層次的個案角度科學認識觸法未成年人,以此作為標準進行分類劃分。

人格矯治的系統性、多層性以及豐富性,要求盡可能結合觸法未成年人的各個年齡段,通過科學和創新的方式對不同人格設置相適應的矯治教育方案,實施具有針對性的矯治教育措施,并進行分層管理。觸法未成年人具有不同的性質類型,包括初犯、偶犯、常習犯等犯罪,而導致未成年人發生觸法行為的原因錯綜復雜。一味強調矯治教育的表層效率,使其快速達到復歸社會的目標,而忽視適應社會的能力、再犯情況和人格矯治這些重要因素,顯然是不符合未成年人刑事政策的,與專門矯治教育制度最初設立的目標也南轅北轍。2020年《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修訂明確實施分級干預制度,再次表明國家在挽救教育層面的決心。

2.累進式矯治模式

通過不同的處遇措施,在矯治過程中對觸法未成年人予以不同的待遇,激勵他們完成人格矯治目標。設置專門矯治教育處遇模式可以從兩個方面展開。一是外部的改良,即根據未成年人調查報告,對矯治機構和矯治方式進行不同的分類和改進,目的在于通過外部矯治處遇方式的區別提升矯治的有效性。這種分類具有一定的被動性,未能從根源上驅動未成年人接受矯治教育的信心與積極性,只是在形式上實現對不同類別的未成年人進行分類管理。二是將消極的矯治轉變為積極的矯治,利用矯治的寶貴時間與空間主動開展工作,合理改進矯治制度,集中革新矯治的處遇激勵,如差別性處遇、累進制處遇、開放性處遇、分級性處遇,最終達到鼓勵和刺激未成年人改過自新的目的,這也被稱為“處遇矯治主義”。專門矯治教育制度的建構應當注重開放式處遇的激勵能量,將處遇作為一種激勵未成年人的有力手段。其中,累進制處遇發揮了重要作用。

累進式矯治模式是指將矯治分為數個階段,按照觸法未成年人的矯治成績,漸次改進其待遇,最終達成改過自新的目標。累進式處遇模式是教育刑思想的產物,其觀點為矯治不應只是進行收容的消極場所,而應立足于改造觸法未成年人的不良人格,通過建構主義等積極的矯治方式,將矯治過程“有價值化”。累進式矯治提取了管理科學中激勵觸法未成年人能量發揮的模式,使其始終處于一個正向努力的過程,鋪就其矯治自新的道路。

1792年亞瑟·菲利普(Arthur Phillip)在新南威爾士推行假釋票制度,而殖民統治者強烈反對這種無組織的假釋制度。伴隨著假釋制度的完善,累進制應運而生。為了解決假釋制度濫用問題,菲利普將假釋制度改成刑期為四個階段的近似累進制模式:第一級,將新流犯置于懲罰場,使其服重度勞役;第二級,將第一級中保持善良之人重新編入開墾隊,生活較第一級自由,在監管下從事墾殖;第三級,對上一級中保持善良之人,讓其從事自由殖民者之業,但還需監督;第四級,對第三級中善良之人保持行狀善良持續一定期間的,發給“釋放票”,命其居住在特定區域,定期報告生活情形等條件下,免于殘余刑期的執行。累進式模式與假釋、分級制密不可分。最初設置累進式模式時,分級制是作為累進制的基礎和前提而設立的,累進制的結果和目標則指向假釋制度。[11]110之后,累進制在各國逐漸推廣。例如,1993年日本頒布了《行刑累進處遇令》,規定累進制作為日本監獄的基本行刑矯治制度。[11]315雖然累進制的設立并非專門針對未成年人,但累進制和分級制在罪犯處遇中適用的邏輯能夠被專門矯治教育制度吸納并適用。

將累進制適用于專門矯治教育制度,首先要明確累進制的核心理念,即對處遇進行有條件的改善,從而達到鼓勵罪犯重新走上正軌的目標。累進制的做法是將矯治的全過程分為若干等級或階段,各等級或階段對應不同的矯治內容。觸法未成年人從低級的矯治開始,隨著改善程度的不斷提高,慢慢向高級矯治累進。累進制不僅能夠提高觸法未成年人的自律能力,也能夠激發其自我矯治的積極性。累進制和分類制在矯治中的運用,實則是矯治工作的必然選擇:通過建立激勵待遇模式、梯級獎勵模式,進行科學、文明、依法管理的演進和深化,為矯治工作秩序的建立提供理論基礎,也為激勵觸法未成年人提供不懈動力和源泉[12];通過信息篩選和分類鑒定,為矯治工作者在主客觀方面科學有效地制定個別化矯治方案提供依據,也為分類關押提供基礎。實行累進制和分類制這一動態化的分類管理模式,實質是從科學行刑的角度出發,使矯治的資源獲得更好的利用與發揮,為矯治制度的穩定與安全運行提供保障,為個別化矯治奠定基礎。

二、完善全面、開放、公正與有效的運行機制

規范起到指導性和統領性的作用,而矯治的真正意義在于實體的運行,運行機制直接影響專門矯治教育的效果。理論指導實踐,實踐反作用于制度設計與立法,為之后的制度改善提供參考,指明發展的新方向與新要求。

(一)分層次、多層級完善運行機制

提高矯治決策落實和執行能力,應建立專業化的組織管理系統。組織管理系統是矯治工作協調、高效和科學運轉的前提及保障。依照矯治的現實需求,制定符合觸法未成年人年度教學的長遠規劃,以科目形式確定文化、技術、思想和文體活動等教學內容,按照課程進行科學合理的教授。其中,應突出德育的作用,介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優秀傳統文化相關內容,以法律和道德為教育主線,在矯治過程中增加意識教育、悔過自新教育等提高觸法未成年人再社會化的內容。概言之,觸法未成年人游離于刑罰之外,給社會治安防控、犯罪預防帶來挑戰,專門矯治教育運行機制應當探索符合我國國情、區域實際的干預體系。

一是綜合性干預體系。專門矯治教育整體運作框架包括五個方面。(1)根植于家庭。觸法未成年人的家庭往往結構存在問題或教育監管能力欠缺,可以通過和諧家庭、家長學校等方式加強家庭教育,或通過“擬制親情”教育讓未成年人感受到關愛,建立自尊與自信。監護人怠于履行相應職責的,專門矯治教育機構應當督促和教育其履行義務。監護人拒不履行相關職責、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的,通知相關部門依法作出處理。(2)補足在社區。通過組建專業化社工團隊,對半機構化、非機構化矯治教育以及已經結束矯治的未成年人進行定期的評估與信息跟進。(3)落實于社會。專門矯治教育需要社會的支持和法治的堅持,該項制度的落實牽涉教育、警政、司法、福利、衛生等不同部門,需要民間團體的參與和輔助。制度落到實處,專業人員是基礎,因此需充實社會工作人員專業體制,通過層層選拔定崗定編。[13](4)由親及疏。構建家庭、社會、政府與學校共同矯治格局,在整個專門矯治教育制度落實過程中各自承擔相應責任。(5)規范標準。保護措施、經費籌措、人員編制、責任申報、機構規章都需明確制定。

二是科學性干預體系。未成年人矯治的儆戒效果并非嚴酷刑罰和有形恐懼,而是責任感、價值觀、法治觀和道德觀的灌輸與養成,是教育其辨認規范本身。專門矯治教育制度需在應用理論研究的基礎上,形成適用于各個地區的專業性理論與模式??茖W性制度不僅要求體系的建構應嚴格遵循科學的方法和程序,還要求制度按照科學規律運行,并納入規范化的科學管理??茖W性建設包括矯治主體評估、具體操作規范、矯治技術標準、矯治課程開發、矯治效果評定和矯治管理協同等內容。制度建設應充分運用管理、教育、心理等學科的理論技術,將科學元素注入挽救幫扶、分類矯治、個別化矯治以及效果評價中。

三是系統性干預體系。系統性指專業化社會調查評估、多元化矯治措施、司法化矯治程序、規范化矯治機構、有效幫扶引導等在制度運行中聯合發揮效能。澳大利亞學者杰森·佩恩(Jason Payne)等調查發現,觸法未成年人首次越軌后,經過6個月超過5%的人會再次實施越軌行為,經過12個月比例上升至12%,24個月內比例為22%。據統計,再次越軌平均時間為2 439天,即6~7年。[14]換言之,影響未成年人再次實施越軌行為的因素具有復雜性與長期性,運行機制的建構應將各個因素有機結合,即無論是單獨因素還是整體因素,都應當進行獨立的研究,然后研究這些因素的綜合效應。[15]

(二)多重模式完善運行機制

在良好的運行機制下,自治與協商兩種模式發揮效能,能推動整個運行機制良性循環。

首先是自治模式。在矯治教育工作人員的指導下,未成年人根據生活習慣管理日常事務,自行維持矯治秩序,在此過程中他們充分發揮互相監督、督促的主觀能動性,形成自我成長和自我束縛的管理結構。具體而言,自治模式適用于專門矯治教育制度體系的建構有四個優點。一是有利于復歸社會。完全與社會隔離的管理制度、封閉的機構化矯治環境,不利于未成年人適應與復歸社會,而自治模式中自主參與的形式與社會環境相兼容,對復歸社會大有裨益。二是有助于培養自尊心。自治模式能夠激發內在驅動力,將矯治任務交由未成年人自己,自我管理和自我命運的掌控能夠防止他們自暴自棄,克服非自治制度下的被動狀態和對立情緒。三是有利于機構內的秩序穩定和紀律遵守。自治模式把違反紀律的處罰權交給未成年人自治組織,發揚民主精神,使他們在接受處罰時不會產生抵觸情緒。四是有利于形成互幫互助的習慣。自治模式有助于增強集體意識和責任感,樹立集體觀念,消除以自我為中心的錯誤觀念。[11]35

其次是協商模式?;诮嬛髁x理念的教育方式要求矯治者和矯治主體之間不是片狀淺表性的單線發展思維邏輯,而是良性互動模式。協商模式主要有兩方面內容。一是矯治方案的協商。矯治方案在擬制過程中應同時考慮矯治者和矯治主體,兩者一起面對矯治需求與目標,增加相互溝通機會,了解各方需求,及時對矯治方案做出有效調整。矯治者應擔當起服務的提供者、教育者、調控者、支持者等角色。二是個體和群體人際關系的互動。人格調查報告發現,未成年人發生越軌行為的一個重要因素是缺乏親情系統的支持。因此,矯治中應兼顧技能培訓與心理疏導,增加溝通交流的互動時間。

(三)多種舉措完善運行機制

完善全面、開放、公正與有效的運行機制,需綜合運用文化教育、技能培訓、思維訓練及認知矯治等手段。

通過專業與科學的認知矯治,未成年人進行深層次的自我反省與剖析,達到對觸法行為認知上的否定與重新認識,進而消除再次實施觸法行為的心理。觸法未成年人接受認知矯治應具有法定性和強制性。認知矯治開展初期,工作人員應結合未成年人主體特征性,調動未成年人接受認知矯治的內在驅動力,以積極的態度接受矯治、棄惡從善,形成遵紀守法的心理。認知矯治實質上是讓未成年人轉化態度實現再社會化的過程。觸法未成年人通過認知矯治獲得新的認知信念,以這種信念評判自己的價值并產生態度轉變。這種態度的轉變是將接受的知識和思想完全納入自己的思想體系中,成為矯治態度的有機組成部分,主要表現為深層次的、獨立的、持久的、穩定的特征。[16]整個專門矯治教育過程應當建立“心理矯治中心—管區心理輔導站—服刑人員心理互助組”[17]137三級心理矯治網絡。

認知體系與心智模式主要依賴于未成年人成長過程中的知識建構。換言之,對認知的矯治需要從增強或調整未成年人知識體系著手。長期以來,“教育、感化”方針始終貫穿在挽救未成年人處遇措施中。但是,“教育”并非固定模式的枯燥乏味的說教,而是具有針對性和情境性的個別化疏導。認知矯治模式就是為落實這一方針提供科學有效的方法。全國各地也開始重視認知矯治在矯治觸法未成年人過程中的作用,如重慶市沙坪壩區法院少年庭就將認知矯治引入未成年人審判中,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成功的經驗表明,有針對性的認知矯治能夠從根源上改變思維邏輯,改善心理問題,提高管控能力。專門矯治教育兼具機構性和非機構性兩種模式,除了需要專業的認知矯治專家和工作人員,還需社會力量的大力支持,建立有效的認知矯治渠道,在學校、家庭、社區等方面開展心理狀況的調控,各個平臺及時進行反饋,掌握實時信息。[18]

通過技術賦能完善運行機制,“互聯網+”矯治模式能夠提高矯治效率,節約司法執行成本。利用大數據、區塊鏈等現代信息技術,整合數據信息資源,提高管理效率,是開展遠程教育拓寬觸法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有效渠道。運用網絡能夠構建信息數據庫,建構制度運行的監督與考核機制。統計顯示,我國目前數據利用率不足30%,數據的開發利用具有很大潛力。有效利用網絡能夠幫助矯治教育工作人員實現人格矯治目標,尤其應當注重技術手段在矯治教育方面的運用。例如,人工智能能夠根據設定的人身危險性評估目標,自行采集和篩選基礎數據信息和評估對象的個體信息等。[19]運用互聯網還能夠將矯治教育與管控有機結合,建立數字化的監督考察評估體系,如運用人臉識別技術、移動數據定位技術等。正確的矯治技術對提高矯治教育的科學性具有指導性意義,應被納入專門矯治教育運行機制推廣運行。

(四)構建管理機構完善運行機制

專門矯治教育涉及多個管理部門,并沒有一個獨立的管理機構統籌未成年人矯治工作,各項矯治工作都處在附屬于成年矯治管理機構的狀態,這與未成年人矯治獨立化的理念明顯相悖。[20]我國專門矯治教育機構的設置應從科學性、合理性、全面性等角度出發。

科學設置專門矯治教育機構能夠提升最終的矯治效果。我國應加強對專門矯治教育學校的探索,改良工讀學校、少管所等備受爭議的管教辦法,積極探索統一的集教育、矯治、管理等功能為一體的專門性機構。雖然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明確相關內設機構或者專門人員,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設立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站;但實踐中仍存在矯治舉步維艱等問題,機構的設置和運營還需不斷完善?,F階段,承擔未成年人犯罪預防、矯治、法治宣傳的機構眾多,但機構之間缺少明顯的合作分工,也缺乏統籌協調的部門,導致出現部分工作重合或部分工作無人負責的狀態。

專門矯治教育體系處遇機制建構中,內部部門的設置對矯治工作的制定、落實、跟蹤、統籌等十分重要。多元化的機構設置意味著更為精細的分工,有利于明確責任、協調配合、落實矯治工作。以前的收容教養制度關于矯治的法律規定只有泛泛數語,對如何收容、收容的程序、后期如何對結束收容的未成年人進行輔助性幫助等問題都沒有任何規定,這也是導致收容教養制度只存在于紙面的重要原因。專門矯治教育若要改變之前收容教養的局面,完善機構設置是出發點,也是至關重要的。因此,借鑒域外成功經驗并結合我國國情,專門矯治教育機構可設定以下八個內部部門。

一是社會人格調查部門,主要負責調查未成年人的家庭、學校、個人以及其他因素。

二是決定部門,調查部門獲得的數據以及相關資料,需要提交給決定部門進行共同商討,最終制定個別化矯治方案。決定部門同樣具有是否終止矯治的決定權。專門矯治教育機構需按照規定在矯治期限結束時作出決定,根據未成年人在矯治期間的表現,如確實需要延長矯治期限的,應當就延長事由作書面報告,并交由決定部門審查,最終以書面決定書形式通知觸法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等。同時,就未成年人在矯治期間接受的技能等培訓,有權向專門矯治教育機構申請獲得證明其行為表現以及職業能力的聲明書。

三是執行部門,負責按照決定部門作出的方案實施處遇措施,并對專門矯治教育對象在執行過程中的狀況跟進記錄。

四是訓誡部門,實時跟進觸法未成年人的矯治教育情況,在接受調查部門收集的資料與評估結果之后,對未成年人進行有效訓誡。除了在專門矯治教育之前進行訓誡,如未成年人在整個矯治過程中出現觸法行為,或在矯治之后再次有觸法行為,也都應當受到訓誡。該部門的設置主要基于未成年人認知水平較低、控制能力弱等因素。對未成年人進行嚴明的訓斥能夠達到讓他們認識行為及思維錯誤的目標。在后期的矯治教育過程中,該部門應當負責長期跟進,直至觸法未成年人能夠完全適應社會為止。對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成員進行必要的訓誡,指出未成年人所實施行為的危害性,使其認識行為的錯誤以及帶給被害人的痛苦。在經被害人允許的前提下,可以讓被害人參與到訓誡過程中,這也是恢復式矯治教育理念在具體適用中的體現。一方面,通過溝通可以減少被害人的心理壓力與痛苦;另一方面,被害人敘述自身痛苦,能夠使觸法未成年人在心理上形成愧疚感,讓他們在專門矯治教育過程中主動配合,積極投入矯治。

五是監督部門,主要是對正在接受專門矯治教育的觸法未成年人進行監管,參與矯治的主體無論是學校、社會、家庭等,都應當受到監督機構的監管。

六是控訴部門,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照顧未成年人的家屬等,對專門矯治教育決定或執行存在異議時,都可以向控訴部門提出意見。為了更好地保障機構化矯治過程中未成年人的權益,制度建構應設置實現權利主張的專門部門。觸法未成年人在矯治教育過程中有權隨時向該部門就有關自身利益的事宜以書面形式作出投訴。該部門須在接獲有關投訴之日起15日內進行調查決定,最終以書面形式對投訴作出決定,并要求執行部門就觸法未成年人的投訴作出相應改進或調整。另外,由于機構化矯治限制了觸法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在作出機構化矯治決定后,未成年人、其父母、其他監護人或者實際照顧未成年人的實體,就作出的決定可以向投訴部門申請。如果能夠證明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險性較弱,或者其父母、其他監護人等遞交的書面材料經審查確實具有矯治能力的,根據具體情況可以酌情進行半機構化矯治或者非機構化矯治。對未成年人、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遞交的書面申請,決定機關須在15個工作日內審查并作出決定,在必要時應對未成年人、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等進行面談。

七是社會重返部門,專門矯治教育執行后半期以及結束專門矯治教育后,都需要社會重返機構的介入,對觸法未成年人進行必要的指導與幫助。

八是社會支持部門,主要是聯絡、統籌、規劃社會幫助力量,更好地將專門矯治教育與社會力量相結合。專門矯治教育的最終目標是使觸法未成年人重返社會,在社會中找到自身的價值。因此,獨立成立社會重返部門,并根據觸法未成年人的家庭情況、所處年齡段、社區情況以及矯治后評估報告,結合家庭、學校與社區等相關部門,在矯治后期為其重返社會制定相應的輔助教育。在重返社會后的一定期限內,跟蹤其融入社會、學校的情況,當未成年人遇到困難時及時為其提供必要的幫助。

總之,專門矯治教育機構的設置要始終秉持責任細分、相互督促和協助等宗旨,確保觸法未成年人能夠通過專門矯治教育糾正其行為與人格,在完成矯治復歸社會之后仍舊能夠獲得幫助與輔導。

三、結 語

綜上所述,目前專門矯治教育制度缺乏系統與科學的架構,無法將專門矯治教育的理論、研究主題和新興研究方法等內容有機組織。因此,對專門矯治教育的形塑極為重要,科學合理的架構能為之后的研究打下堅實的基礎。人格矯治的挑戰性在于,未成年人實施觸法行為的原因具有復雜性,在接受專門矯治教育過程中,年齡段、心理狀況、世界觀、行為動機不同的未成年人所展現的狀態各不相同。深入洞悉并精準把握觸法未成年人的行為模式及其人格發展的獨特性,有助于對其進行全面的價值評價,并且根據價值評價決定適用何種處遇措施。運行機制是檢驗理論是否科學的最佳方式,因此,專門矯治教育應當建構合理、科學、完整的運行體系,充分考察未成年人個體特殊性。為了更好地進行分類分級矯治,在執行層面應實行矯治一體化的管理模式,以實現個案矯治的目標為起點,落實合理化分層和分組,綜合運用文化教育、技能培訓、思維訓練及認知矯治等方式方法,借助軟件平臺、互聯網等科學技術,對個案矯治全過程進行實時記錄。[17]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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