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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類虛假訴訟的規制困境與紓解

2024-05-08 22:12董真
西部學刊 2024年8期
關鍵詞:證明標準虛假訴訟民間借貸

摘要:民間借貸型虛假訴訟行為強調行為人雙方之間通過惡意串通的方式,或者行為人一方通過虛構證據,以不真實的糾紛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行為。然而,民間借貸虛假訴訟的司法認定問題仍存在諸多不敷適用之處,在行為識別、證明標準以及懲戒機制方面表現尤甚?;诖?,當前應結合經驗法則與科學法則,明確民間借貸虛假訴訟識別規則;同時細化民間借貸虛假訴訟的證明標準,厘清“高度蓋然性”標準與“排除合理懷疑”標準的適用邏輯;最后,強化民間借貸類虛假訴訟懲戒機制。

關鍵詞:民間借貸;虛假訴訟;證明標準;懲戒機制

中圖分類號:D925.1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2095-6916(2024)08-0081-04

The Regulation Dilemma and Relief of False Litigation of Private Lending

Dong Zhen

(School of Law, Heilongjiang University, Harbin 150006)

Abstract: The act of false litigation of the private lending emphasizes the act of filing a civil lawsuit to the peoples court by means of malicious collusion between the two actors, or by means of fictitious evidence on the part of one of the actors on the grounds of untrue dispute. However, there are still many inadequacies in the judicial determination of false private lending litigation, especially in the identification of behavior, standard of proof and disciplinary mechanism. Based on this, we should combine the rules of thumb and scientific rules, clear identification rules of false private lending litigation; refine the standard of proof of false private lending litigation, clarify the “high degree of probability” standard and the logic of the application of the standard “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 at the same time; and finally, strengthen the disciplinary mechanism of false private lending litigation.

Keywords: private lending; false litigation; standard of proof; disciplinary mechanism

虛假訴訟行為不僅容易破壞公平正義的司法秩序,更容易致使社會大眾對司法權威的崩塌,同時也會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等[1]。民間借貸作為主渠道金融補充作用的合理性與必要性日漸凸顯,而其本身所具有的資金流轉隱蔽性和交易靈活性,加之資金融資難、渠道少的客觀情況,為虛假訴訟的發生提供了諸多條件[2]。2012年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正式明確了貫穿民商法始終的誠實信用原則,同時賦予了第三人提起撤銷權之訴的制度,在完善我國滯后的民事訴訟制度的同時,進一步強化了訴訟過程中的檢察監督;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防范和制裁虛假訴訟的指導意見》(下稱《指導意見》)創新性地建立起對虛假訴訟的多層次立體制裁體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設立單獨的條款規定了虛假訴訟,但其效果仍未達到預期,不降反增的涉嫌虛假訴訟案件數量顯現出了當前司法實踐中的規制困境。學界對民間借貸虛假訴訟規制的研究內容主要集中于加強法官依職權調查取證的力度以及在訴訟過程中的證據審查力度[3];充分保障案外利害關系人的訴訟參與權等[4]?;诖?,本文擬通過對識別規則、證明標準以及懲戒機制進行優化,意圖解開實務中存在的識別、認定困境與懲戒困擾。

一、民間借貸虛假訴訟的邏輯起點

行文之初,必言其義。民間借貸虛假訴訟其本質就是指以欺詐性民事關系為基礎,雙方惡意約定或者一方單方捏造證據、事實,通過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方式來達到滿足不正當利益的目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稱《規定》)中第十八條采用了合理懷疑與綜合判斷并舉的審查模式,盡可能地列舉出了可能存在虛假民間借貸訴訟的情形,成為研究此內容的重要方向。

(一)民間借貸虛假訴訟的概念內涵

基于行為人雙方之間法律關系的復雜性,民間借貸虛假訴訟呈現以下特點。

第一,行為主體的特殊性。在虛假行為的實施過程中,首先要根據虛假行為實施者的主觀惡意來偽造一系列違法行為的證據,以便能夠證明與虛假行為客體之間的聯系以及親屬關系等特殊關系的存在。換言之,行為人的特殊關系和合作是行為人能夠準備和實施欺詐過程的前提條件。

第二,證據的單一性。民間借貸的證據具有單一性,往往表現為借條形式,即便如此,其卻能夠對民間借貸關系予以認定[5],這樣無疑直接導致民間借貸中行為人之間很容易捏造借款合同,以增加捏造事實或偽造證據的可操縱性。

第三,自認和調解適用的寬容性。虛假訴訟案件的司法裁判過程中作為被告或者原告的一方行為人一般會在訴訟中對于自己不利的事實或者證據“反?!钡刈鞒鲎哉J[6]。在當前司法資源有限的情況下,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為了節約資源、提高效率,往往適用簡易程序,在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審理過程中虛構一紙證據,甚至可能只有一張欠條,加之一方行為人擔心在庭審中被認定為進行虛假民間借貸程序而進行自證其罪的真實性認定,如此,行為人便利用了司法資源和法律程序進行調解結案,從而攫取了不正當的利益。

(二)民間借貸虛假訴訟的類型化

1.一方欺詐型與雙方惡意串通型

“一方欺詐型”是指行為人單獨或與外界串通,為獲得有效判決、損害他人合法利益或逃避履行有效文書規定的義務而進行虛假訴訟。如果在訴訟過程中雙方通過合謀損害他人利益、團體利益或國家利益的方式來得到來自法院裁判的“公信力”,則視為雙方均為惡意,此種訴訟就屬于“雙方惡意串通”的情形。實際上,一方欺詐性虛假訴訟案例在民間借貸司法實務領域也屢見不鮮,即涉訴原告主動編造虛假事實、隱瞞現有債務、使用虛假證據等,對包括法官在內的其他人提出虛假訴訟請求,侵害第三人權益。這可能會對第三方的權益造成不可預見的破壞性影響。

2.債務規避型與財產侵占型

根據行為人動機,可以將民間借貸欺詐活動分為兩種類型:一種是逃避自身應償還債務的逃債行為,另一種是侵占他人合法財產的行為。就債務規避型而言,行為人的主觀目的是逃避其他案件的付款義務,通過偽造證據避免損害自己現有的利益。避債型詐騙行為在民商事司法裁判中屬于慣用手段,是規避對方申請破產、偽造證據、支付對方借款賬單的常見方式;而在財產侵占型案件中,提起訴訟的目的則是侵占他人的合法財產。

二、民間借貸虛假訴訟規制的法理邏輯

如前所述,民間借貸虛假訴訟不僅嚴重浪費了司法資源,弱化司法公信力,還將使社會秩序以及行為人損失無法得到有效的彌補。因此,基于真實權利人保障的需要、公平正義法理的應然解讀以及現有涉虛假訴訟的立法規范,民間借貸虛假訴訟具有進一步規制的可行性與必要性。

(一)價值維度:真實權利人保障的現實需要

通常情況下,法院在司法訴訟程序過程中審查手段的單一性,是目前司法實務過程中所存在的主要問題[7]。從虛假訴訟行為人的主觀目的的角度來看,一方行為人為了能夠逃避第三人債務而故意通過提起虛假訴訟的方式,為自己轉移財產,逃避償還義務爭取更多的時間,其不僅損害了真正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也使得其債權無法獲得有效清償。而對于案件受害人,民間借貸虛假訴訟以其故意性和隱蔽性的特性逃避司法機關的審查,而基于虛假訴訟的特殊性,案外人異議和執行異議之訴兩種程序的啟動條件嚴格,對于虛假訴訟的救濟極為有限[8]。目前亟待為民間借貸虛假訴訟受害人提供更為有效的制度保障。

(二)理論維度:公平正義法理的應有之義

社會主義法治理念中的公平正義通過法治實踐活動,使人民群眾在每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一方面,公平正義是實現法治社會的內在價值和必然要求,是樹立司法權威,增強司法公信力所需要時刻維護的基本追求,法律本就應與公平正義的追求相一致;另一方面,公平正義也體現了通過法律對社會基本結構的強制力介入及其制度設計的理想化規范建構。民間借貸虛假訴訟行為主體在惡意虛構不真實債權,在侵犯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的同時,也造成公民對司法公信力乃至對整個社會法律權威與公平正義的極度不確信甚至產生懷疑和抵抗情緒。對此類侵犯他人權益、破壞司法秩序的行為進行有效規制,維護了公平與正義的價值。

(三)經驗維度:民間借貸虛假訴訟的立法經驗支撐

《指導意見》通過整合現有的相關法律規定,對虛假訴訟的多層次制裁體系做出進一步細化,從民事強制措施到刑事制裁都做出了相應規定;《指導意見》的目的是建立虛假訴訟失信人名單制度,考慮到虛假訴訟請求的滋生土壤和司法制度的薄弱環節等因素,依托大數據以及算法技術搭建起來的現有信息審查平臺,對虛假訴訟請求人實施全面的限制性措施,其明確的目的是不再孤立地處理虛假訴訟請求人,而是采取更具勸阻性的處罰措施?!睹袷略V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通過以單獨條款的形式對虛假訴訟行為做出明確規定,使得在司法實踐中對于虛假訴訟等濫用訴訟程序行為的程序性規制能夠得以直接適用。

三、民間借貸虛假訴訟規制的困境檢視

(一)民間借貸虛假訴訟識別困難

目前法院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的辦案壓力,基于多種因素,我國各地法院尤其是案件量大的基層人民法院在處理民商事案件中,在行為人自愿達成調解協議的情況下,法院很少對虛假訴訟行為進行制裁,也很少對是否存在真實的法律關系進行必要的檢驗,原因在于缺乏強制性的威懾措施。在通常理解中,人們總會認為虛假訴訟的成本小收益大。我國民訴法雖有設立的第一百一十五條,但實際操作過程中罰款、拘留等處罰手段適用條件較為苛刻,同時還要承擔輿論風險。如此,法院對提起虛假訴訟的一方當事人做出處罰,就顯得力不從心,并不能真正起到威懾的作用,因為這些處罰并不影響犯罪者的社會聲譽,包括他們的地位、名譽和信譽。

我國法院系統自實行立案登記制改革后,審查大多流于形式。囿于事實簡單,證據鏈完整的特征,民間借貸欺詐訴訟中同一當事人的多個訴訟請求無法得到統一證明,因此,欺詐訴訟往往與普通民間借貸糾紛相混淆。在司法資源相對緊張的當下,主要依賴的不是各方當事人的訴辯行為,而是法官的取證行為、審查行為識別虛假訴訟,其審查難度可想而知[4]。

(二)訴訟過程中的證明標準不一

在我國的民商訴訟過程中,事實證明標準分為“高度可能性”和“排除合理懷疑”兩個層級?!傲钊诵欧笔菄鈱γ袷缕墼p的證明標準,我國同樣將“排除合理懷疑”作為欺詐、脅迫、惡意串通的認定要求。但是在司法實踐中,適用第一百一十五條的標準尺度不一,達成心證的確認標準從排除合理懷疑到合理懷疑的情況都可以依第一百一十五條作出裁判[9]。不同地區不同層級的法院所作出的判決體現出了對虛假訴訟的認定標準仍然存在差別。要求使用“排除合理懷疑”證明標準并與“高度可能性”形成有效區分,在各地法官主觀經驗以及論證水平參差不齊的背景下,仍凸顯困難[10]。

(三)民間借貸虛假訴訟的懲戒機制弱化

實務中法院更常見的做法是先采取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再將發現的線索交由偵查機關的方式來對虛假訴訟進行懲戒,但是,由于開展此類刑事偵查和追訴的案件少之又少,所以即使被發現也很難及時對其處罰。究其原因,是其為了達到懲戒的目的要付出極大的成本??v使法院按照最高幅度處以罰款和強制措施,但所采取的懲處力度和措施依然不足以匹配行為人所能獲得的利益,仍舊無法對行為人產生足夠的威懾,當事人在權衡利弊后仍會選擇通過制造虛假訴訟糾紛來逃避債務。

四、民間借貸虛假訴訟規制的完善路徑

行文至此,至少可以明確民間借貸虛假訴訟仍存在諸多規制困境,亟待思考?;诖?,為實現民間借貸虛假訴訟行為的有效識別與精準打擊,當前可在識別規則、證明標準以及懲戒機制三個維度進行優化,幫助遏制虛假訴訟的發生。

(一)明確民間借貸虛假訴訟識別規則

《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十八條對可能涉嫌民間借貸類虛假訴訟的情形做出了總結,筆者建議在第十八條的基礎之上,結合實務進一步補充甄別。

第一,第十八條第四款將“一定期間內曾多次參加民間借貸訴訟”所限定的主體明確為“當事人雙方”。而在實踐中,為隱瞞線索,雙方當事人共同參加多次訴訟的概率極小,據此,法院在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立案、審理階段,可以借助數字法院系統檢索關聯案件,重點關注一方當事人參與的其他案件和與該案件具有高度相似性的其他案件,通過比對,判斷是否存在虛假訴訟的可能。

第二,第十八條第五款將“陳述不清或者陳述前后矛盾”的主體設置為委托代理人,原因在于在民間借貸虛假訴訟案件中,當事人為避免自己露出破綻,會選擇由委托代理人代自己出庭。而委托代理人的在庭陳述便成為法官的重點關注對象。此外,法官在審理民間借貸糾紛過程中也會根據當事人陳述是否存在前后矛盾或者不合理之處來甄別虛假訴訟線索。

第三,第十八條第七款規定,“他人”在實務中既可包括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債權人,也包括對方當事人。當異議人以存在身份關系糾紛為前置訴訟理由提出異議,如“以離婚程序尚未結束為由”或“審理結束的經濟糾紛案件尚未進入執行程序”,此時法院應格外注意,借款人有較大的可能性以通過虛構債務的方式轉移財產。

(二)細化民間借貸虛假訴訟的證明標準

鑒于民事訴訟中較少關系到人身自由的情形,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一百零九條規定的“排除合理懷疑”也無需達到刑事案件程度,因此,對于標準的適用應分情況討論。

首先,對于當事人沒有足夠證據證明待證事實,法官可以通過表見證明或經驗法則減輕當事人的證明責任,推定待定事實的關聯性,即使不能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程度也能判決駁回訴訟請求。降低程序性事項的證明標準,法官可以嚴格當事人的舉證責任,結合經驗法則形成內心確信,減少事實擬制推定的錯誤,增強司法審判的認同感。其次,“排除合理懷疑”標準適用于強制措施。根據《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構成民事虛假訴訟的,法院可以對行為人同時采取罰款和監禁兩種強制措施;由于監禁涉及行為人的人身自由,法院在排除合理懷疑的情況下適用也避免了他人合法權益被任意損害。

(三)強化民間借貸類虛假訴訟懲戒機制

盡管《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對虛假訴訟規定了罰款、拘留的強制措施,但從司法實踐情況來看,法院適用強制措施的比例較低。在實踐中,法院只對欺詐性訴訟不予受理,很少適用民事救濟或刑事處罰,處罰力度不夠,難以打擊欺詐性訴訟當事人,對欺詐性訴訟的威懾力難免不足。

在對當事人采取強制措施(如罰款或監禁)時,法院必須確保在排除合理懷疑的情況下證明雙方當事人已經達成一致,并且參與了虛假程序。對于符合排除合理懷疑證明標準的案件,必須依法適用民事強制措施。例如,法律規定了一系列罰款,但考慮到實施虛假訴訟可能帶來的利益,應當采取更加靈活的方法。由于虛假訴訟可能獲利頗豐,法官除了法定的罰款幅度外,還參考行為的惡劣程度、損害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多元因素進行自由裁量,對虛假訴訟行為人處以罰款范圍涵蓋上述他人損失與行為人可獲利益之和,進而達到懲戒警示的目的。

除了訴訟當事人之間的濫用協議,還有諸如專家、律師、其他專業人士、公證員、調解員和其他專業機構等訴訟當事人為虛假訴訟的順利進行做出了貢獻,違反這些職業道德、職業規則和行政規則的行為應受到嚴厲懲罰。堅決遏制司法一線工作者參與幫助虛假訴訟行為。如發現專業人員和專業機構涉嫌幫助民間借貸虛假訴訟當事人提起訴訟時,可依法適當提升懲戒幅度。同時,對律師幫助當事人虛假訴訟的情形,則可向司法行政機關或律師協會提出檢察建議,給予其吊銷職業資格證等處罰;而對于其所在的法律服務機構,可以給予注銷營業資格,吊銷營業執照和罰款等行政處罰。

五、結束語

虛假訴訟侵犯了國家、社會、當事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嚴重損害了司法公信力。民間借貸是虛假訴訟的高發領域,如果能夠使法院在通常訴訟程序中準確識別、更好地認定并精準打擊民間借貸類虛假訴訟,定能夠為更好地規制其他類型的虛假訴訟提供新的思路、維護司法公信力。本文針對實務中存在的困擾,通過對識別規則、證明標準以及懲戒機制進行優化,在實務中幫助快速撕開以民間借貸糾紛為“外衣”的民間借貸虛假訴訟,對其予以規制,保障司法活動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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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董真(1998—),女,漢族,山東青島人,單位為黑龍江大學法學院,研究方向為民訴法學。

(責任編輯:趙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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