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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料所見唐代縣主簿職掌新考

2024-05-09 17:45李澍洲
唐山師范學院學報 2024年1期
關鍵詞:主簿墓志職能

李澍洲

(華中師范大學 歷史文獻學研究所,湖北 武漢 430079)

縣主簿一職作為隋唐時期基層政權中不可或缺的佐貳官,對其在各領域的深入研究不失為了解和明確這一群體群像的重要步驟。以往有關唐代基層職官的專題研究甚少,現存成果中主要側重對各職的出身、遷轉、品秩及權責等問題進行先期的整理、概述與總體考察,內容來源多限于傳世紙本典志,對出土墓志材料倚靠較少。而墓志材料在基層史料的收集方面較之流傳的紙本文獻又有著獨特優勢,因此如何在歷史研究中更好地運用墓志材料同樣應受到足夠的重視。本文在對海量新出土墓志進行考辨和訓釋的同時,依靠梳理大量現有唐代縣主簿相關的墓志材料和原有紙本史籍可謂新獲頗多,關于其職能的研究成果,主要分為以下六個方面。

一、付事勾稽,省署抄目及監印

作為唐代縣主簿最基本、最重要的職能之一,首先涉及到的就是唐代一項基本的制度——勾檢。何謂勾檢?《唐律疏議》第5卷載:“檢者,謂發辰、檢稽失,諸司錄事之類;勾者,署名勾訖,錄事參軍之類?!盵1]由此可得出,“勾”之責是相關官員在每項工作任務完成之后署名,不但表示該項任務的完成狀態,簽名也是確保官員對其負責,以備日后查驗的有效方式;“檢”之責是對相關公務文件啟封、收發及針對這些任務,官僚系統內部進行自驗,確保無誤的行為。這兩項分別由專職管理,而縣主簿作為縣政系統內的重要佐貳官,錄事又作為縣主簿的佐官,主簿對錄事等職須進行統籌和監管,總領稽查縣政內各官員的行政問題。因此,也可認為縣主簿就是“付事勾稽、省署抄目”的第一負責人,職責重大。張玉興提出:唐代官府文書中記載每日處理的政務,這也是上下級與同僚間互相溝通的重要方式。而只有經過縣主簿勾稽的文書,才會被認為無誤而發出[2]??梢?這也是基層為了減小在“人治”的環境下出現大規模治理失誤而建立起來的一種用以自我審查的保險,也印證所載“糾正非違”的職責。通過研讀墓志,相關例證甚多,以下試舉《唐代墓志匯編續集》(以下簡稱《續集》)幾例:

(崔汲)擢授雍州萬年縣主簿。三秦奧壤,士女盈溢于百廊;萬乘悠都,車馬翩闐于九市。至若牒訴繁委,稽留成忒,必資糾正,方息訟聲[3]396。

(崔惟悌)起家漢州綿竹主簿,次任滄州清池主簿。綱轄二邑,董正六曹;州府準繩,奸猾懾竄[3]743。

(崔葛)解褐華州鄭縣主簿。路臨京劇,往來憧幢盡日,人吏獲安,奸豪懾伏。事無留滯,抒意必精[3]769。

(張元浰)俾綰要權,繇是經費有常,勾督無滯。頗達變通之略,深明利害之源[3]1108。

以上四例墓志,可以清晰地看出縣主簿“付事勾稽”的基本職能,其共同點都是贊揚曾任職縣主簿的墓主能夠及時且無誤地處理縣內大小事務。

另外從中還能發現,縣主簿在一縣之域被賦予的監察職能。以上例子中,所謂“州府準繩”“奸豪懾伏”能夠有力證明,且縣主簿掌握著地方行政法令解釋權,而對象包括縣令也在監察范圍之內?!短拼怪緟R編》(以下簡稱《匯編》)開元一五六號墓志也有類似職權的表述。其墓主名為李尚貞,在任兗州平陸縣主簿時“式糾邑務,尤光監司”,雖僅此一句,但表述內容甚清:縣主簿確實在監察地方,且重要性可上比監察州縣的監司官;同時,其監察職能不僅對基層官吏產生威懾,更能對地方豪強進行監督、威懾乃至懲戒,以此來代表中央維持對全國各地統治的穩定,減弭矛盾。只有設職并賦予其足夠明晰的監察職權,才能夠最大程度確?;鶎泳S持“人吏獲安”的局面。

“監印”顧名思義即為監掌官印,類似于公章保管的職責。然而不同的是縣主簿的“監印”權僅在白天有效?!短屏洹分休d:“凡施行公文應印者,監印之官(縣主簿)考其事目,無或差謬,然后印之。注:其印每至夜,在京諸司付直官掌,在外者送當處長官掌?!盵4]由此可知,白天由縣主簿在文書公告上鈐印使其正式生效;夜晚則需送至縣令處,以絕私用,在“人治”下最大限度限制公器私用的行為,對于政令的順利簽發、有效執行也是保障。

二、刑獄審訟

唐代基層政權組織中由于所轄區域甚大,事務繁雜;而以一縣中的官吏合計不過數十人,承擔著巨大的政務壓力。在刑獄領域,首推縣令主掌“平獄訣訟”;其次縣尉也承擔了緝拿盜賊和部分判案的職能。如《舊唐書》第84卷載:“(劉仁軌)稍除陳倉尉。部人有折沖都尉魯寧者,恃其高班,豪縱無禮,歷政莫能禁止。仁軌特加誡喻,期不可再犯,寧又暴橫尤甚,竟杖殺之。州司以聞,太宗怒曰:‘是何縣尉,輒殺吾折沖!’遽追入,與語,奇其剛正,擢授櫟陽丞?!盵5]以上可知,司法審理的最高解釋權應在縣令處,而縣尉一職主緝賊用刑的具體事務;而縣主簿作為佐貳官之一,從墓志中也發現了其輔理司法的職能。

如《匯編》開元〇一九的墓主孟玄一,在其任長安主簿時,“戚里權豪,侯家矜侈,挾耶為蠹,席寵作威。諠諠公庭,日數十接。公申明枉直,不避奸回。事美當時,芳流滿歲,人懷我德”[6]。面對強勢豪強并未與之沆瀣一氣,反而在審理訴訟時堅守原則,因而于任上獲得美譽。同時長安作為赤縣,屬基層縣等之首,其管轄的范圍甚廣,難度也無疑甚高。正因如此,才會出現審案“日數十接”的情況,縣主簿職權的擴張也可能是迫于基層實際情況下的無奈。

另,《全唐文補遺》(以下簡稱《補遺》)第9輯的《裴懷古墓志》中也有類似的簡短表述:“授同州下邽縣主簿……尋以繩違糾慝,舉敕遷授濟州錄事參軍事?!盵7]因此可見,縣主簿不僅被授予監察權和一定的司法權,成果優異的官員借此還可以獲得升遷。除墓志材料外,《新唐書》卷一九〇《成汭傳》的法例,從側面也能反映出縣主簿的司法職能:

(成汭)頗知吏治,嘗錄囚,盡其情。墊江賊陰殺令,其主簿疑小史導之,訊不承。臨刑曰:“我且訟地下?!庇庠?吏暴死。汭聞,益詳于獄[8]。

面對違法事實復雜的案件,如何判決合理并非本文之重點,然而從中可以清楚認識主簿所擁有的判案的刑事職權。常言“獄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9],能夠親自審刑、執刑的縣主簿,無疑是對于本章“刑獄審訟”部分提供了一個更加有力的憑據。但據目前搜集到的史料,縣主簿的司法職能并不占據主流地位。

三、庶夷教化

“國之大事,在祀與戎”[10],基層的官方教育機構——縣學,在一方縣域內不僅行使教育權,也發揮著對地方社會風貌的引導作用。自漢武之后,歷代統一王朝皆倚靠“以儒為里”建立封建統治秩序,唐代則作為歷經數百年分裂后重歸穩定的黃金發展期,對儒家影響的擴大擁有天然的環境優勢。因此,上下一體的祭祀活動“釋奠”,也在基層建立起來。所謂釋奠,意為在學校設置酒食以奠祭先圣先師的一種典禮,自漢則有之。之所以說唐代是儒學發展的又一高峰,多因前朝“圣則非周即孔,師則偏善一經”,從維護統治的角度,根據本階層利益最大化的需求,對先圣先師的人物選擇取法各異、各為所需:“漢魏以來,取舍各異。顏回、孔子,互作先師;宣父、周公,迭為先圣。求其節文,遞有得失。所以貞觀之末,親降綸言,依《禮記》之明文,酌康成之奧說。正孔子為先圣,加眾儒為先師,永垂制于后昆,革往代之紕繆?!盵11]636而至唐代,在這種儒學思想領域的混亂被遏制,唐立國初就及時制定規范,并且提出了相對應的解釋:盡管前朝將周公、孔子都視為圣人,但最早傳播“仁”的思想,并因形成教育理念而受到人們崇敬的還是孔子。如此相較則孔子地位更為崇高,因此應當遵循故事,以孔子為先圣。至此,思想教育領域的統一也使得教育體系更加地完備、程式化。據史籍載,在地方縣學尊孔祭孔的例行活動中,縣主簿與縣尉均為三獻:“縣學,令為初獻,丞為亞獻,主簿及尉通為終獻。修附禮令,以為永則?!盵12]

同時,縣主簿還兼有包括祭祀土神、谷神的任務,也就是常謂的祀社稷之俗。社稷原指古代帝王、諸侯所祭祀的土地神和谷神?!吧纭币鉃橥恋厣?“稷”意為五谷神?!巴跽咚杂猩琊⒑?為天下求福報功。人非土不利,非谷不食。土地廣博,不可遍敬也;五谷眾多,不可一一而計也。故封土立社,示有土尊;稷,五谷之長,故封稷而祭之也?!盵13]生產力低下時,不論土地或糧食皆為首重保障。凡立朝必先立祭祀之所;滅人之國時,也須將原先政權的祭所銷毀。如此,社稷便成為國家政權的代稱。至唐,祭祀社稷的活動依然受到重視:“太宗皇帝踐祚之初,悉興文教,乃詔中書令房玄齡、秘書監魏征等禮官學士,修改舊禮,定著《吉禮》(等)總一百三十八篇,分為一百卷?!盵5]816-817基層亦然,在縣內祭祀社稷的活動同祭孔類似,縣主簿與縣尉俱為終獻?!?縣祭)前三日,刺史(縣則縣令,下仿此)散齋于別寢二日,致齋于廳事一日。亞獻以下應祭之官,散齋二日各于正寢,致齋一日皆于壇所……縣則丞為亞獻,主簿及尉通為終獻?!盵12]3071-3072

此外,縣主簿還擁有承王化以化民的移風矯俗職能?!杜f唐書》中,“導揚風化,撫字黎氓”原本是縣令的首要職責。作為一縣之長,縣令需要關注農、工、商業的發展,及時了解百姓的疾苦和訴求;于主簿而言,在其職掌中是未曾提及的。然而,根據搜集到的墓志內容,筆者發現了多處贊揚縣主簿類似“導民有方”的例證,這無疑是對傳統文獻內容的一種補充。以下試舉三例:

(崔湛)調常州武進縣主簿。清非矯俗,直以藩身,彼季智之班,初嗟鸞伏;我太公之胄,時惟鷹揚[6]1657。

(辛守晦)轉祁縣主簿。所謂棲鸞鳳于枳棘矣。然勤恤人事,忠心取途。美化風流,芳聲日遠[14]173。

(張弘)中第任辰州麻陽縣主簿。立年疆仕,述職蠻荊,退食自公,夷歌成詠[3]437。

以上,縣主簿不僅有面對庶民的教化作用,且在面對邊夷叛民時這種作用似乎更被無限地放大了。盡管和官員個人治理水平同樣存在著密切的關系,但是也證明一定條件下,原本屬于縣令的職權存在被分割的情況,基層佐官的縣主簿甚至可獲授使職,以行使鎮壓維穩的政治職能。

四、基層郵務

除以上的較為基本的職能之外,在墓志材料中依然有全新的發現。例如在某些地區,縣主簿還負責了當地驛站的管理以及郵政的相關事務,以往的研究中從未曾注意到。囿于當時自然地理條件以及交通水平,官置館驛就顯得尤為重要;同時隨著商品經濟在唐代的迅速發展,館驛的建設也變得更加高效和完備。館驛是為傳送緊急消息、官方文書以及負責押送重要物品的差役,或者某些流官任職途中,提供夜間休息、更換馬匹等事務之地。驛按唐制由中央親置,每三十里一設。大路曰驛,小路曰館,通謂“館驛”。初以地方州縣富豪之家掌之,后由官府置館驛使專掌之,多以御史、內官充任。而筆者從墓志中發現縣主簿也有所職掌,蓋以天下州縣眾多所致。以下列舉三例:

(寇錫)解褐尉鄭之滎陽……改壽安主簿。滎陽控東道之劇參,壽安主西郊之郵馹,送迎館餼,事無違者。崇高者與歡之,困者倚濟其勤敏,藉甚于朝廷矣[6]1805。

(張渾)弱冠明經上第……后為揚子主簿。司郵務,控大津,使吏旁午,公接應有方,盡得其所[3]969。

(封揆)轉楚州安宜主簿。劍南東川節使鮮于公與君通舊,知君理材,奏君巴西督郵[6]1841。

《匯編》大歷〇六四的墓主寇錫在任職壽安主簿時,有司郵之務?!榜_”,《說文》中釋:“馹:驛,傳也,從馬日,聲人質切”[15],為驛站用來送信的馬車?!梆q”原通假,有多意。由段氏《說文解字注》中釋:“氣:饋客之芻米也。聘禮殺曰饔,生曰餼。餼有牛羊豕黍粱稻稷禾薪芻等”[16]581可知,“氣”之本義即以“餼”表示,志文此處理應為贈送的糧食。而“餼”字則是“氣”的基礎上加偏旁“食”而形成,“氣或從食。按從食而氣為聲。蓋晚出俗字。在假氣為氣之后”[16]581也道其流變,此不贅言。墓志載其不僅主職壽安郵務,還要負責郵站馬匹、客驛運行以及往來官庶的接待,這與常規縣主簿的職務迥異。壽安作為河南府下轄的畿縣,為何縣主簿主要負責的是這種非常規的職務?

而另一例揚子主簿張渾的情況與寇錫相似。墓志中針對其在揚子縣(望縣)主簿時的職掌,僅載“司郵務,控大津”。相較寇錫,張渾在職掌郵政館驛的基礎上,還兼掌當地的水陸交通,然而這仍非縣主簿常見的職務。墓志中還說道“使吏旁午”,指出揚子縣擁有極具重要性的地緣優勢,在如此繁雜的情況之下張渾作為負責人,能做到“接應有方,盡得其所”,更加能夠凸顯墓主才干。但為何縣主簿專掌相關職能,目前未發現有足夠的釋疑證據,更待日后深入地研究。

五、鹽鐵經濟

這一部分也是在搜集縣主簿相關墓志中全新的發現。因煮鹽、冶鐵之事為封建帝國財富來源的重要途徑,不僅歷朝官府對其實施壟斷式的制造和販賣,還保持著對私鹽私鐵強力的打壓態勢,由此足可看出鹽鐵在經濟領域的重要地位,也正源于此,筆者將該職能單獨列出?!度莆难a遺·千唐志齋新藏》(以下簡稱《新藏》)中《王鍊墓志》是目前筆者搜集到的唯一例。志載:“(王鍊)明經擢第,起家汴州封丘(緊)尉。次任陜州芮城縣(望)主簿。清白立身,節操從事。前后綰鹽鐵大務,皆著殊績?!盵14]297由此可知,不僅任職望縣主簿時擔任了經濟官員,在擔任釋褐官緊縣尉時同樣也負責經濟職務。通過查閱資料可得知,縣尉使用有一定的經濟職能的,如《唐六典》中載“縣尉親理庶務,分判眾曹,割斷追催,收率課調”[4],而對于縣主簿未曾出現相關記述。而《王鍊墓志》中所載無疑將縣主簿職掌的范圍進一步擴大。

此外,除了“鹽鐵大務”,筆者在墓志與典籍中發現,縣主簿在某些地區的確擁有額外的經濟職能。詳細研之,涉及征賦和倉曹審勘等經濟領域。

(某公,洇泐未知)以明法高第,補瀛洲河間尉,同州馮翊尉,遷京兆三原主簿。在官有政,所蒞可徵。于左輔,則為前御史中丞李懷讓以精干名聞;在王畿,則為前御史中丞徐知仁以政進……惟十一年,上將詰邦,禁量國儲,使車煌煌,方行天下,稱奧,征賦惟錯[3]527。

前洺州雞澤縣主簿苑恕進策……其二曰:自前兩稅征賦,已立三限條流,官員懼殿罰之威,節級畏科懲之罪,茍非水旱,敢怠區分?未嘗有不了之州,何處是不前之縣?臣今睹諸道省限未滿,州使先追,仍勒官員,部領胥徒,云與倉庫會探,務行誅剝,因作瘡痍,全無軫恤之心,但恣貪求之意。外邑所繇等,不免牽費。非理盤纏,例總破家,皆聞逃役。自今之后,伏乞只憑倉庫納數點算,便即委知,仍取縣司申聞勘會,以明同異。若實違省司期限,請依常典指揮,會探之名,特乞停寢者[17]。

例一出自《唐代墓志匯編續集》(以下簡稱《續集》)開元一〇七,墓主不可考。由墓志可知其通過科舉明法科入仕,在縣級基層中終任京兆府三原縣(次赤)主簿。文中高度評價了某公,贊揚他“在官有政,所蒞可徵”,無論何處任職,都能夠在當地做出政績。其中,簡述墓主在左輔(同州馮翊)和王畿(京兆三原)的情況。比較有價值的信息是,在不強力剝削民眾的前提下,管理倉廩取得了較好成果,同時也為國家征收了大量賦稅,促進了當地的經濟繁榮和發展。

然而,筆者認為例二更能說明縣主簿的經濟職能。因其出自曾任縣主簿官員的奏疏,而上疏的內容為苑恕針對其任洺州雞澤縣(上縣)主簿時發現的主要涉及行政與經濟方面基層的頑疾。在經濟方面,苑恕主要指出自實行兩稅法之后,盡管在一定程度上緩和了社會矛盾,但稅制改革終究還是剝削庶民的工具,站在官僚的立場上,苑恕歷陳自己經歷和目睹州縣征賦的窘況:“省限未滿,州使先追,仍勒官員”,官僚體制內由上至下通過層層強力手段征收賦稅導致的惡劣后果就是百業凋敝,流民成群。其中“三限條流”意為三分賦稅,文獻載“先是,天下百姓輸賦于府。一曰上供、二曰送使、三曰留州。自建中初定稅,時貨重錢輕,是后貨輕錢重。齊人所出,固已倍其初征矣。其留州送使,所在長吏,又降省估使就實估,以自封殖,而重賦于人”[11]1539。督使官員權力過大,因而盤剝手段只是改頭換面,并未消失。為此建議停止遣使赴各處督征,憑各地司職清點倉廩,謹慎審勘而上報;如實若違限,付于有司而并非付于特使,以此恢復各地經濟,招撫流民。結合史實來看,苑恕的建議不無道理。兩稅法盡管一定程度上對人身依附關系進行了松綁,但是并沒有完全限制各類加征及苛捐雜稅的能力[18]。兩稅法施行后不久,唐中期的削藩戰爭開始,原定“比來新舊征科色目,一切聽罷,兩稅外輒別配率,以枉法論”[11]1419等徹底成為一紙空文,各項額外征賦錢隨著龐大的軍費開支以及政府日益松散低下的監察能力迅速重新活躍起來,再次加重了農民和手工商業者的負擔。苑恕能夠敏銳地發現當時已成規模出現的問題,應是任主簿時有著較為成熟的處理基層經濟問題的經驗。

六、其他

除上述職能外,縣主簿在某些特殊時間節點或是特殊情況下,能夠額外擔任某些職務。其共同的特點是不具長期性,多數為臨時派遣的使職。不同于唐代散官、職官或勛官等,定義都非常地清楚,也非常容易辨認,使職則不然。學者賴瑞和提到,傳世文獻中并未對使職有明確的定義,也并非所有使職都顯而易見,主要包含顯性與隱性使職兩類[19]。這種縣主簿行使職的情況多屬顯性使職,僅占很小的一部分,但對于研究縣主簿的職掌來說,確有必要收錄和簡要說明。

其一,專職兼任平叛將領。出自《匯編》開元二二二,墓主敬昭道。

(敬昭道)解褐汝州武興縣主簿,被使宣州討擊妖訛賊鐘大日等。公深謨遠略,隨事變通,玄關幽鍵,與時開谷。明之以信,示之以威,而賊徒向風,罔不唯德。公乃手釋其囚侶,解其桎梏,使各歸鄉黨,別其宗親[6]1310。

志文淺顯易懂,故將其直接引出??梢钥闯?敬昭道初入仕途便奉詔討賊,其能力定毋庸置疑;并且在平叛成功后,對于叛民也實行較溫和的處理方式,極大緩和了地區間的官民矛盾。這段內容之所以有一定研究價值,正是因為盡管和其個人治理水平也有密切關系,但依然說明縣主簿在特定條件下所領軍事職能是被允許的。

其二,侍衛扈從。出自《新藏》中《鄭翰墓志》,墓主鄭翰。

(鄭翰)遷壽安主簿。屬鸞駕巡游,肆覲東后。河尹崔君,以公器識英楚,實畿僚之秀,乃命統帥戎車,扈從泰岳。勤勞往復,傷夷魂神[14]141。

由志文可知,鄭翰是受上級舉薦,受任武后東巡封禪大典的侍衛,統領部分禁軍。因鄭翰本人于證圣年間方才中第釋褐,因此可推斷出鸞駕已指武皇。從其仕途發展情況來看,文中所提“器實英楚”等評價并非虛言。證圣年中第,而在東巡時就已然以壽安主簿之職獲得了扈從鸞駕的職位,不僅說明受到了賞識,更是對墓主政治能力的肯定。

其三,充任使職于軍中行勾檢。出自《匯編》開元三六三,墓主梁玙。

(梁玙)服闋,授河南府伊陽縣主簿。獨步王畿,飛聲帝里,移梅福之道,綜仇香之任。東都留守韋公,以公清介特達,綽有余裕,請公為勾兵使,往懷、澤等州。勾獲數多,補益尤廣。緣邑中稅草,有旨改支,曹官被枉,科事連累,勾局秩滿,申雪明白,抑屈數年間[6]1407。

此篇志文尤為清楚,并且提供了更多職能信息。梁玙任伊陽縣(畿)主簿時,受到上級賞識、舉薦,因此其本人充任勾兵使,專司勾檢兵營,理軍中事務,獲得巨大成果。同時需要注意的是,志文載“往懷、澤等州”,證明其盡管在職任上依然可奉命前往他地,這在以往搜集的縣主簿材料中屬首次發現,可以有效地為唐代使職研究異地任官提供依據。此外,也涉及了縣主簿的基本職能,對倉廩進行嚴謹有效的勾檢稽查,不僅對倉曹科吏行使監督的職能,也能夠“申雪明白”,降低因公事錯判的概率和影響。

以中央之視角,被庶民階層視為中央政府的基層代理,直接面向其傳遞統治階層的決策和精神的基層縣級政府,同時也擁有中央賦予的治理權和決策權,承擔著所轄域內的諸多事務,直接掌握著各地區土地以及人口等關乎國之根本的生產資料,因此地位尤為重要。所謂“眼睛向下的視角,逐漸成為現今史學研究的一個發展趨勢”[20],基層作為社會體系構成的基石,其運行狀況依靠出土文獻所載相較于傳世文獻,更加具有真實性和準確性,也更能凸顯地域性的不同特征,使得研究內容能夠更加全面、深化。

通過以上文獻考察唐代縣主簿的具體職掌,分析了縣主簿群體的權責性質和工作狀態。在唐代等級分明的傳統政治社會中,主簿作為基層官僚隊伍的一員,歷覽史料還是有較大幾率做出一番成績,受到表彰甚至入京待選。當然,如宣宗皇帝所下《論州縣上佐丞簿詔》:“縣有丞、簿,俗謂閑官,不領公事,殊乖制作之本意也。自今以后,上佐、丞、簿須得失其共詳,如有敗闕,或不遵守法理,及百姓流之;不失舉明,并須連坐?!盵21]可見,無論是地方上佐還是基層職官,清談隨性、不領公事的現象隨著承平日久的政治環境蔚然成風。隨著封建國家機器運行日久,原有體系必然會逐漸喪失活性。但可確定的是,根據各地不同的實際情況,縣主簿的職掌確實遠不僅限于典志所載的職能范圍,在具有實干性的要求外,同時事雜且靈活,可能扼要卻位卑。此外依史料所載,其職掌領域同日后個人仕途的發展方向也息息相關。以上,對唐代基層佐官的研究無疑提供了全新的視角和成果。

[注釋]

①縣主簿的監察職能在其他墓志材料中有更加明晰的記載,如《陜西歷史博物館藏墓志匯編》第125頁《鄭造墓志》:“(鄭造)以門蔭解褐,授汝州葉縣主簿,糾察群司,六條具舉?!敝该鞅O察群司是其主要工作內容,并起到顯著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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