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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潛在債權保護制度的初步構想

2008-04-21 03:23于定明
云南大學學報法學版 2008年1期
關鍵詞:保護

于定明

摘要:潛在債權是在債這一法律關系成立后尚不確定的債權,它包括產品售后服務請求權、產品召回請求權、產品瑕疵擔保請求權以及企業環境污染損害求償權等權利。在企業主體資格終止后,大量的潛在債權難以實現。我國應當建立潛在債權債權保護制度保護潛在債權,當前尤其應當在房屋、汽車、家電、藥品四個領域率先建立產品責任強制險制度以保護潛在債權。

關鍵詞:潛在債權;保護;產品責任強制險

中圖分類號:DF522文獻標識碼:A

導論:潛在債權的提出

受整個宏觀政策以及汽車市場的影響,奧克斯集團在2005年3月23日正式發布消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沈陽奧克斯汽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沈陽奧汽”)退市,“沈陽奧汽”被依法注銷。隨之而來的一個現實問題就擺在了汽車的生產商、經銷商、維修商及消費者的面前:如何處理善后事宜?2005年5月9日,大連48位車主開著各自的“原動力SUV”,到大連瑞豪汽車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連瑞豪”)“討說法”,但最終沒有得到滿意的答復。車主隨后到大連市消協反映情況。大連市消協接到投訴后向奧克斯集團及寧波奧克斯汽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寧波奧汽”)發出了“調查函”。函中表示:汽車是大宗耐用“特殊商品”,且關系到消費者的生命安全,無論其生產企業處于退市、破產或其他任何狀況都必須履行售后服務義務;企業應當保證售出汽車的維修及零部件供應服務;奧克斯集團作為中國知名企業“應在維護消費者權益方面作出表率”?!皩幉▕W汽”向大連市消協回函稱:“沈陽奧汽”是獨立的法人實體,在法律上與奧克斯集團沒有任何關系;目前該公司經營出現嚴重虧損被迫停產,并已按照公司法有關規定承擔相應的義務和責任;早在2005年4月13日,“寧波奧汽”與“大連瑞豪”達成協議,后者作出了“一次性買斷在大連車輛的售后維修問題”的書面承諾,建議大連市消協依此協議規定的相應責任或相關法律法規予以妥善處理。

在上述案例中,“沈陽奧汽”因經營不善而被依法注銷,按照現行法律規定,雖然經銷商還應承擔相應的售后服務、質量保修等法律義務,但經銷商也因生產商終止而相繼終止。從現行法律看,作為母公司的奧克斯集團不需要對此承擔任何法律責任,但這對于廣大汽車買受人人來講,這顯然是一個難以接受的事實。我國《汽車產業發展政策》也規定了汽車售后服務和汽車退市的條款,但這些條款僅僅對汽車生產企業存續期間的相關問題作了規定,對于汽車生產企業退市后可能產生的問題沒有規定。而且由于《汽車產業發展政策》屬于國家指導性政策,其操作性較差,根本不能解決汽車生產企業終止后的各種問題。在現實生活中,不僅僅是汽車退市會引發此類問題,所有生產領域均可能出現這種情況:即在正常情況下,生產者和銷售者應當向買受人承擔產品售后服務義務和產品損害賠償義務,但前述義務在生產者和銷售者被合法注銷后不再有適合的主體承擔。此外,在生產者和銷售者被合法注銷后,買受人以外的人(以下統稱“其他受害人”)也可能因產品質量問題而遭受人身、財產損害,這些主體的權益又如何保護?雖然其他受害人也可以請求產品所有權人或管理人賠償,但所有權人和管理人的賠償能力通常非常有限,難以彌補產品使用人和其他受害人的損害。盡管根據我國《產品質量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其他受害人如果是因為產品缺陷遭受損害,可以要求生產者和銷售者賠償,但生產者和銷售者可能已不復存在。

實際上,在企業終止后,不僅存在大量的與企業產品有關的損害難以找到求償的主體,而且在企業終止后也難以找到履行產品召回義務、建筑工程瑕疵擔保義務、環境污染賠償義務的主體。我們不妨把相關主體與前述義務相關的正當利益稱作潛在債權。潛在債權對我們的生活影響極大,但在實踐中卻面臨難以實現的尷尬境地,我國應當建立潛在債權保護制度。本文將就潛在之債的界定、保護潛在債權的理論基礎、建立潛在債權保護制度的具體措施等方面闡述潛在債權保護制度。

一、潛在之債的界定

(一)潛在之債的概念

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在傳統的債的理論中,采用不同標準將債進行分類,如根據債的標的物屬性的不同,債可分為特定物之債和種類物之債。分類標準的不同可以得出不同的債的種類。我們不妨以債是否確定為標準將債分為現實之債和潛在之債?,F實之債,是指債權債務在發生時即已確定的債,由現實之債產生的債權債務分別稱作現實債權和現實債務,在現實之債中享有權利的人是現實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現實債務人。潛在之債,是指在債權債務發生時不確定的債,由潛在之債產生的債權債務分別稱作潛在債權和潛在債務,在潛在之債中享有權利的人是潛在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潛在債務人。

潛在債權是在債這一法律關系成立后尚不確定的債權,它包括售后服務請求權、產品召回請求權、產品瑕疵擔保請求權以及企業環境污染損害求償權等權利。相應地,生產者應當承擔潛在債務。潛在債務是在債這一法律關系成立后尚不確定的債務,它包括生產者的售后服務義務、產品召回義務、產品瑕疵擔保義務以及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義務。潛在債務的承擔分兩個階段:一是在生產者存續期間,潛在債務就已經轉化為現實債務,潛在債務人主要按照現有法律制度承擔債務;二是在生產者主體資格消滅后,按照現行法律制度沒有主體承擔潛在債務,生產者應當在其存續期間采取相應措施使潛在債權人可以在生產者終止后依然能實現潛在債權。

(二)潛在之債與現實之債的區別

潛在之債與現實之債的性質一樣,都是一種債的法律關系。從內容的角度看,現實債權和潛在債權都是相對權、請求權、對人權,都具有平等性而不具有排他性;從客體的角度看,二者都以債務人的特定行為為客體,均需要通過債務人的特定行為才能實現債權人的目的。潛在之債與現實之債具有非常密切的聯系,潛在之債可以納入傳統債的范疇。但與現實之債相比較,潛在之債具有其特殊性,具體表現在:

第一,債產生的原因不盡相同?,F實之債可以基于合同、侵權、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和其他原因產生;而潛在之債權可以基于合同和侵權產生。

第二,債的主體不盡相同?,F實之債的債權人和債務人可以為一切民事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以及國家等民事主體;而潛在債權人僅包括購買產品或接受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潛在債務人僅包括生產者和服務提供者,不包括銷售者。

第三,債的確定性不同。對于現實之債,現實債務人應在何時以何種方式履行債務相對來講較為確定的,除非發生法定或約定的情形致使當事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消滅,否則現實債權人都可以請求現實債務人承擔債務。而在潛在之債中潛在債務人應當在何時以何種方式履行債務則是不確定的,只有在客

觀情形出現時,潛在之債才能確定。但潛在之債經轉化后具有確定性,并非體現了潛在之債的確定性。因為本文所講的潛在之債的不確定性是針對潛在之債成立時至潛在債權人請求潛在債務人履行債務之前這一時段,只有在潛在之債的內容確定時,潛在債權人才可以向潛在債務人請求履行債務。

第四,債的移轉條件不同。首先,潛在債權的轉讓不同于現實債權。按照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我國《合同法》有關債權轉讓的規定是針對現實債權而言的。在實踐中潛在債權人在轉讓所購買的產品時,與產品有關的潛在債權(如請求生產者提供售后服務的權利)也隨之轉讓,但通常不會通知生產者(義務人)。司法實踐中,此種轉讓行為并不會因為潛在債權轉移時沒有通知債務人而認定轉讓潛在債權的行為無效。其次,潛在債務的轉移也不同于現實債務。我國《合同法》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相應地,我國現行《公司法》也規定,當公司合并或減少注冊資本時,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應當按照法定程序通知債權人,債權人在接到通知后,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在實踐中,無論是一般情況下的潛在債務轉移,還是公司合并或分立時的潛在債務轉移,潛在債務人均不需要征得潛在債權人的同意,潛在債權人也無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五,賠償損失的承擔方式不盡相同。債務人對于現實債務和潛在債務的承擔方式都包括賠償損失,但對于潛在債務的承擔不限于賠償損失。因為,對于潛在債權人來講,潛在債權既可能在生產者存續期間需要實現,也可能在生產者主體資格消滅后才需要實現;對于第一種情形按照現行法律制度即可以解決,但對于第二種情形下的潛在債權卻無對應的義務主體。因此,生產者對潛在債務的承擔,并非僅指潛在債務人對潛在債權人進行實際的賠償,還包括潛在債務人應當對其主體資格消滅后可能存在的潛在債務如何承擔提供一種保障。此種保障的提供,按照筆者的觀點,主要是生產者在存續期間應當對其生產的每一單位產品投保產品責任險。

第六,救濟方式不同。對于現實之債,當債務人不承擔債務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而潛在之債的債權人,只有客觀情形出現時才可以直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潛在債權人不能直接請求潛在債務人投保,只能由監管機構對潛在債務人進行行政處罰。因為潛在債權人投保產品責任險這樣一種義務,并非純私法上的義務,它兼具公法和私法的性質,此種義務的不履行應當由行政主體督促潛在債務人履行。

二、建立潛在債權保護制度的理論基礎

潛在之債在我們的生活中大量存在,如何保護潛在債權人的利益,我國尚未有完善的法律制度。在工業社會中潛在債權難以實現并非個別事件,國家應當通過建立相應的制度保護潛在債權。

(一)企業壽命的有限性、企業法人制度的不足需要對潛在債權進行特別保護

盡管企業不需要像自然人一樣必須面對生老病死這一自然規律,但從企業的存續時間看,企業也有其生命周期,大多數企業不可能永遠存續。在許多國家,40%的公司存續期間不到10年;在美國,10年內96%的企業將面臨“死亡”;在日本與歐洲,所有不同公司的平均壽命只有12.5年;我國企業的平均壽命僅為2-3年。由此可見,絕大多數企業不可能永遠存續下去。按照企業法人制度理論,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被注銷后,該企業本應承擔的產品責任也不再有適格的主體來承擔,這將使產品買受人和其他受害人不得不面臨無處索賠的尷尬境地。企業壽命的有限性必然使潛在債權難以實現,需要相應制度來保護潛在債權。

企業法人制度的出現促進了投資,為社會的發展帶來了不可估量的積極作用。但企業法人制度也存在不足,它難以防范出資人利用有限責任來規避潛在債務,需要相應制度來克服法人制度的不足。按照企業法人制度的理論和立法實踐,在法人的主體資格依法終止后,除非符合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否則其出資人不需要對原企業法人的任何債務承擔責任。在實踐中,出資人正是看到了這一點,只針對某個項目單獨設立公司,在項目結束后,將該公司依法注銷,那么原公司所應承擔的潛在債務將無主體承擔。例如,在房地產開發中,有些投資人針對特定的項目成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項目公司,在項目完成后即注銷該項目公司,這使得大量房屋的房屋保修責任根本無人承擔。潛在債權保護制度的建立,可以有效防范投資者利用法人制度的不足來逃避潛在債務的行為。

(二)建立潛在債權保護制度體現了國家對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適當干預

盡管我國已經有《產品質量法》和相應的產品生產標準,但由于各種原因,產品質量問題依然層出不窮,消費安全已經成為一個社會問題。歷史發展表明,完全遵循意思自治已難以遏制企業在謀取利益最大化時所帶來的產品質量問題。管得越少的政府不再是最好的政府,國家對企業經營活動進行適度干預已經成為共識。在充分尊重企業自主經營權和民法所確立的意思自治原則的情況下,國家通過建立潛在債權保護制度來保護廣大潛在債權人的利益,這恰好體現了經濟法的適度干預精神。這種干預平衡了企業和企業潛在債權人之間的利益,不再以個人本位、國家本位作為制度創設的歸屬,而是以社會本位作為制度創設的歸屬,具有社會法的屬性。

我國現行《公司法》第五條第一款明確規定,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承擔社會責任。企業的社會責任包括諸多方面,對債權人的保護即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個方面?,F行有關企業社會責任的規定主要著眼于企業存續期間的相關問題,但對企業終止后的社會責任則缺乏相應規范,這勢必使潛在債權的保護存在法律上的不足。企業社會責任的承擔需要一系列制度予以保障,而潛在債權保護制度將扮演這樣的角色。

(三)建立潛在債權保護制度有利于社會保障制度的完善,有利于和諧社會的構建

產品質量問題所導致的人身和財產傷害,一般情況下不會是全國性,也不會給買受人帶來巨大的、無法承受的損失。但事實也表明,有些產品質量問題所帶來的問題,對于某一個地區來講,可能是普遍性的。如某公司所生產的化肥根本就不符合國家標準,嚴重影響莊稼的正常生長,而該化肥有可能在某縣大量銷售,則可能給該縣的大量農戶帶來莊稼歉收問題,成為該縣一個普遍性的問題。此外,有些產品質量問題,可能不是普遍性的,但對于具體遭受產品質量損害的某一個家庭來講,則可能是巨大的,甚至是毀滅性。例如,某品牌的電視機有質量缺陷,在用戶正常使用的情況下發生爆炸,則有可能給這個家庭帶來巨大的人身和財產損害,使用戶因此殘疾而喪失勞動能力;甚至造成人員死亡,使其未成年子女面臨無人撫養的境地。面對諸如此類的問題,如果相應的生產者和銷售者已不存在,相關政府部門不得不耗費大量的

財力來解決這樣的問題,而且因為政府財力所限,往往難以使蒙受損失的當事人得到足夠的經濟上的救濟。如果不建立潛在債權保護制度,勢必使一部分低收入階層因沒有相應的主體進行賠償而變得更加貧窮,擴大貧富差距。設立潛在債權保護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緩解這樣的矛盾,起到社會救助的作用,從而完善我國的社會保障法律體系。

目前,我國正在努力構建和諧社會,和諧社會的構建需要一系列制度加以保障,同時和諧社會的持續發展需要合理的制度來維護和鞏固。如果沒有潛在債權保護制度,勢必存在相當一部分企業被合法注銷后,該企業潛在債務沒有適格的主體承擔,這將為社會帶來不穩定的因素。如前引奧克斯汽車案例,大量買受人的潛在債權得不到法律的保障,如果處理不恰當,有可能演變為群體性惡性事件。盡管大連市消協希望奧克斯集團作為中國知名企業,“在維護消費者權益方面作出表率”,但作出表率并非知名企業的法律義務。從是否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角度看,奧克斯集團完全沒有義務承擔其子公司的法律責任。即使有部分母公司基于品牌保護的目的而愿意對子公司的潛在債務承擔責任,但我們不能寄希望所有的企業都能如此。特別是當我們所面對的母公司并非知名企業,或母公司根本就沒有足夠的賠償能力來處理這類問題時,潛在債權的實現將成為不可能,而消費者協會和相關政府職能部門也難以通過現行法律制度保護潛在債權。建立潛在債權保護制度,可以未雨綢繆,形成長效機制,使潛在的債權得到應有的保護,讓和諧社會的構建有了更多的制度保障。

三、構建潛在債權保護制度的路徑選擇

對于潛在債權,會計學界與此相關的概念是或有負債,財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或有事項》對或有負債如何進行會計處理有非常明確的規定,會計學界對或有負債也有較為深入的研究。我國法學界大多關注企業存續期間潛在債權的保護,但對如何保障企業終止后的潛在債權的研究相對較少,尚未有成熟的制度可供借鑒。筆者認為,對于生產者主體資格終止后,如何保護潛在債權,可在以下幾種方式中權衡:

一是由國家直接承擔潛在債權實現的責任,即通過國家賠償或社會救助的方式對潛在債權人的損失進行賠償。筆者認為,此種方式存在以下不足:(1)國家直接承擔潛在債權實現的責任,其資金自然來源于財政收入,但國家財力有限,無力承擔難以預料的巨額賠償。對于政府相關只能部門不作為或亂作為所引起的潛在債權,不宜賦予潛在債權人直接向國家主張行政賠償的權利,而應當通過對相關工作人員追究行政或刑事法律責任來間接保障潛在債權。(2)國家直接承擔潛在債權實現的責任,實際上難以做到全國統籌,最終是由不同層級的政府直接承擔此種責任。而潛在債權人和潛在債務人往往處于不同的行政區劃,則可能出現甲地生產產品給甲地提供巨大地方稅收來源,但卻因該產品在乙地銷售而給乙地因潛在債權的實現帶來巨大財政支出壓力,這顯然是不公平的。同時,如果由不同層級的政府實際承擔潛在債權實現的責任,則可能為地方政府進行地區封鎖提供正當的理由,即以外地產品風險較大阻止其進入本地市場,這將不利于不同地區的企業競爭,最終也必然損害廣大買受人的利益。

二是要求生產者主體資格終止后仍需要對本企業的產品承擔法律責任。美國有些州的公司法規定,公司在終止后仍需要在一定期限內對本公司的債務承擔法律責任。例如,美國特拉華州公司法第101條規定,由于公司存續期限屆滿或其他原因解散的公司,可從期滿或解散之日起,再延續三年,或按衡平法院的決定延續更長時間,以便依法進行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逐步清算和終止其業務、處理和轉移其財產、解除其責任、并向股東分配其剩余財產,但不得為繼續進行公司的業務而繼續存在?;蛘咭笤谄髽I注銷時對惡意逃避潛在債務的者予以限制。此種方式在一定時間內解決了潛在債權的實現問題,但企業的償還能力和存續時間總是有限的,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這一問題。

三是通過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直接追索,要求出資人承擔法律責任。適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前提是公司尚存續,否認公司法人人格并非使公司徹底消滅,而僅針對個別事件否認公司法人的人格。通過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保護潛在債權具有一定的可行性,但對于公司主體資格消滅后的潛在債權顯然難以保護。此外,在公司注銷這一特殊階段也可以運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限制投資資入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注銷行為,即如果投資人以逃避潛在債務為目的,則工商登記部門可以職權限制股東行使剩余財產分配權,潛在債權人也可以潛在債權尚未轉化為現實債權時在公司剩余財產范圍內向公司出資人主張賠償。

四是建立企業剩余財產預留制度。在企業因各種原因注銷時,要求對其財產作出部分預留以賠付未來可能出現的損害。美國曾在部分破產案例中要求從破產財產提取一部分用于對未來很可能出現的損害進行賠償。該種方式考慮到了潛在債權人的利益,但由于僅在企業注銷時提取企業的部分財產作為賠償金,數量有限,這顯然難以有效保證所有潛在債權的有效實現。同時,在企業只有很少量的財產時,這種提取已經難以進行。而且,對于如何防范出資人轉移剩余財產同樣是一個難題。因此,此種方式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護潛在債權,但并非最佳選擇。

五是設立產品責任風險基金。設立產品責任風險基金可能的做法主要是,要求生產者在銷售每單位產品時按照一定的比例提取一定數額的產品損害賠償基金,當生產者不能清償因其產品所發生的債務時,動用風險基金進行賠償。建立風險賠償基金對潛在債權保護制度可以起到一定的防范作用,但風險基金一般由生產者設立專門帳戶進行保管,風險基金的所有權依然屬于生產者,且只能在生產者存續期間發生作用,依然難以對生產者主體資格終止后的潛在債權進行保護??梢?,設立產品風險基金只能保護企業存續期間的潛在債權。

六是要求生產者為潛在債權投保產品責任強制險。例如,法國、英國、美國、日本等國在建筑行業大力推行產品質量保險,我國建設部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也開始在建筑行業推行產品責任強制險,以解決因施工單位和房地產開發企業等責任主體終止后所產生的法律問題。筆者認為此種方式對企業終止后潛在債權的保護是最為可取的,它有效地解決了資金來源問題,同時由于它具有普遍實用性而不會因為繳納保費而給企業帶來沉重的負擔。當然,此種方式雖然也存在一定不足。例如,對不同產品的保險費率進行測算和對企業投保產品責任險進行監督管理需要大量的人員,勢必增加行政成本;生產者在投保產品責任險后其生產成本增加,勢必最終轉嫁給廣大買受人;此外,對數額巨大的保費如何進行有效的保管以防止被挪用、貪污?筆者認為,此種行政成本的增加是政府進行有效管理所應當付出的;而產品價格的提高對于每一個買受人來講所分擔的費用

相對于可能因潛在債權難以實現而帶來的巨大損失是一個更優的選擇;保費被挪用、貪污的可能性確實存在,但其根源并不在于設置了產品責任強制險這一險種,而在于違規人員總是存在。對于如何減少違規行為,應當通過建立健全相應制度對違規人員進行有效的教育和必要的懲戒來解決,而不是因此不設置產品責任險,否則以此邏輯會得出社會保險制度、住房公積金制度等凡是直接涉及巨額金錢的制度也不宜設立的荒唐結論。綜合以上分析,通過強制要求生產者繳納產品責任險是對潛在債權進行保護最優選擇。

綜合以上分析,筆者認為,潛在債權保護制度應當是一個綜和的保護體系:(1)對于風險較大的企業,法律應規定企業運營期間必須建立產品風險基金制度,在企業尚未終止前通過產品風險基金保護潛在債權;(2)在企業終止階段,通過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限制注銷制度和企業財產預留制度保護潛在債權;(3)在企業終止后,通過產品責任強制險制度保護潛在債權;(4)在企業運營階段,國家相關職能部門應當積極正確地履行法規所規定的行政職責,否則將對相關工作人員追究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在上述潛在債權保護體系中,對潛在債權保護最為有力的是產品責任強制險制度,下面將具體闡述產品責任強制險構建幾個主要問題。

四、產品責任強制險制度的具體構建

產品責任強制險制度,是指潛在債務人在其產品流入市場之前為其產品投保;在企業主體資格消滅后發生產品損害時,潛在債權人直接要求保險公司予以理賠的一項制度。下面就產品責任強制險制度構建的幾個主要問題進行探討。

(一)保險機構的確定

潛在債權的保護方式是設立產品責任強制險,那么,由什么保險公司來開展此項業務呢?筆者認為,為了節約成本,不必單獨設立保險機構,可以由現存一般的商業保險公司開展此項業務。但考慮到產品責任強制險的特殊性,開展此種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應當有嚴格的資質要求。另外,此類保險公司應當貫徹我國現行《保險法》對承辦人壽險的保險公司的特別規定,即:(1)承保產品責任強制險的保險公司不得自行終止經營,被依法撤銷的或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其持有產品責任保險合同及準備金必須轉移給其他經營有產品責任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2)不能同其他保險公司達成轉讓協議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經營由產品責任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接受;(3)轉讓或者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接受前述產品責任保險合同及準備金的,應當維護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二)監管機構的確定

產品責任強制險所涉及的監管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對保險公司業務經營行為的監管,其中包括保險費率的確定、保險費的安全、保險的理賠等方面;二是對企業是否繳納保險費的監管。從降低執法成本的角度看,不必要設立新的機構。另外,從避免多頭執法、提高行政效率的角度看,應當明確監管部門的職責?;谇笆鰞牲c原因,筆者認為,第一方面的職能由保險業監督管理機構履行較為合適;第二:方面的職能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履行較為合適。這樣有利于發揮各自特長,又能避免目前行政執法中普遍存在的多頭管理弊端。有關保險業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同一般商業保險的監管差別不大,不再贅述,下面主要闡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管職能。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管職能主要體現在監督生產企業按時足額地投保產品責任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從企業年檢、產品流通、企業注銷等環節對企業是否投保產品責任強制險進行監督。首先,對于不投保產品責任強制險的企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將不予年檢,并追究企業和企業負責人、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其次,應從流通渠道限制不投保產品責任強制險的產品進入商品流通領域,對于擅自批發、銷售此類產品的企業進行行政處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對此類產品進行通報,禁止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發布與此類產品有關的商業廣告,以便買受人享有充分的知情權,自覺抵制購買此類產品。投保產品責任強制險的產品應當有明顯的標識,買受人購買沒有相關標識的產品,保險公司對相關損害有權予以拒絕賠付。最后,在企業因各種原因被注銷時,如果企業清償了所有的債務后還有剩余財產且企業尚有拖欠產品責任強制險保險費的情況,應當予以補繳;如果未予以補繳,出資人擅自分配剩余財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出資人補繳保險費,并根據情節給予原企業負責人、直接責任人相應的行政處罰,并由原企業負責人、直接責任人對該產品所產生的產品責任承擔連帶責任。

(三)保險費率的確定

產品責任強制險的費率的確定應當借鑒我國工傷保險費率確定的相關規定,即:(1)應當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來確定;(2)國家根據不同行業的風險程度確定行業的差別費率,并根據保險費使用、發生率等情況在每個行業內確定若干費率檔次;(3)行業差別費率及行業內費率檔次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

此外,為了鼓勵企業生產優質產品,對于產品質量優良、存續期間發生產品質量問題較少的企業,應當逐步遞減其應繳的保險費,直至該企業所繳納的保險費達到一定的額度時,可以予以免繳。相反,對于產品質量管理混亂、經常發生產品質量問題且易給他人造成巨大經濟損失的企業,則應逐步提高其應繳的保險費。產品質量的優劣根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抽檢的情況予以認定。

(四)投保主體的確定

毫無疑問,生產者是產品責任險的投保主體,但銷售者也應是產品責任險投保主體呢?在正常情況下,生產企業已經在生產環節為每一單位產品購買產品責任強制險,如果在銷售環節再要求銷售企業投保產品責任強制險,將會存在以下問題:(1)為同一單位產品重復投保產品責任強制險,勢必增加產品的成本,這些成本將最終由買受人來承擔,這實際上對廣大產品買受人是不利的。(2)在流通環節要求銷售企業再購買產品責任強制險較難監管。流通環節相對于生產環節更加復雜,一般情況下可能存在批發和零售多個環節,較難以對銷售企業是否投保產品責任強制險進行監管。(3)如果對每一個流通環節都要求投保產品責任強制險,則可能部分生產企業為了降低成本而直接銷售其產品,這可能導致不同企業為同種類的且質量幾乎相同的產品繳納的保險費不一樣,但潛在債權人卻可以獲得完全一樣的理賠,這顯然是不公平的。因此,產品責任險的投保主體應當是生產者而不包括銷售者。

(五)保險期間和理賠時效的確定

產品責任強制險的保險期間應當為產品合理使用年限。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理賠時,導致損害的產品應當在產品所表明的安全適用年限或合理使用年限內;如果超過產品所表明的安全適用年限或合理使用年限,潛在債權人仍然在使用產品,所產生的損害無權請求保險公司理賠。請求理賠的具體時效可以參考我國《保險法》作如下規定:人身損害請求賠償的權利自潛在債權人知道損害發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滅;人身以外的損害請求賠償的權利自潛在債權人知道損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五、余論

潛在債權保護制度是一項新制度,該制度的建立和實施還有賴于諸多問題的解決,特別是像產品責任強制險的保險費率的確定等一些技術非常強的配套工作需要進行大量的調研才能完成,相關主體也需要有一個逐步接受認可的過程。因此,雖然從長遠來講,為了保護廣大潛在債權人的正當利益,產品責任強制險制度應當廣泛適用;但是在具體實施時應當有一個逐步推廣的過程。筆者建議,在具體立法時,可考慮先通過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的方式,在部分領域推行產品責任強制險制度,以進一步在實踐中完善這一制度??梢钥紤]先針對大宗耐用商品實施,因為大宗耐用商品品與公眾生活密切相關、影響較大、使用年限較長且往往價值較高。具體來講,可先在房屋、家電、汽車、藥品四個領域先行實施。在具備一定的實施經驗后再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單獨立法的形式推廣至所有生產和服務領域。

潛在債權的研究涉及的面非常廣泛,本文對于產品售后服務請求權、產品召回請求權和企業環境污染損害求償權以及與服務業、非法人企業有關的所有類型的潛在債權尚未展開討論,僅僅是對生產領域的瑕疵擔保請求權作了一個粗線條的探討。在探討潛在債權的保護途徑上,本文僅僅對潛在債權保護體系中的產品責任強制險作了提綱性的研究。本文的意義可能主要還在于發現了潛在債權并提出應當對潛在債權進行保護這樣一種主張。但對于潛在債權的界定、潛在債權的保護途徑,以及具體如何推行產品責任強制險制度,則本文僅僅只是一個開始,但愿有更多的學界同仁對此問題開展進一步的研究。

責任編輯米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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