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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行為無因性原則的價值

2010-09-19 05:36
大眾商務·下半月 2010年7期
關鍵詞:善意取得

許 冉

【摘 要】物權行為理論中的核心問題是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目前, 我國并不承認物權行為理論, 更不承認其無因性, 但是在解決實際問題中, 亟需構建一種完整的物權行為理論框架, 并在這一基礎上, 配合善意取得制度來更好地解決現實中的問題。物權行為無因性原則與善意取得制度具備本質的統一性與互補性,二都只有結合起來才能發揮更充分的作用。

【關鍵詞】物權行為;無因性;善意取得

中圖分類號:D923.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8283(2010)07-0248-01

物權行為無因性原則是德國物權法的一項基本原則,有關于它的爭論從誕生之日起延續至今,焦點就在于物權行為無因性原則與善意取得制度二者的關系,我國民法學界關于此問題的爭論也是趨于激烈,本文試對此問題作初步探討。

1 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產生的歷史初因

歷史上,德國民法就物權轉移登記曾采用實質審查主義,這種嚴格的實質審查主義引發的弊端是顯而易見的。首先,由于國家介入到對引起物權變動原因關系加以審查的地步,造成審查時間長,手續繁瑣,影響了交易的便捷。其實,出于登記官吏對于自己所為“不正登記”須負損害賠償責任,造成審查過細,審查范圍不斷擴大。其結果是發生了對于個人私生活的干涉現象??梢娢餀嘈袨闊o因性理論是為了用來排除登記的實質審查主義所帶來的弊害而被推上了制定法之寶座。這是我們現今研究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時應該特別注意的一點。

由此看出,該理論產生的根本原因是維護物權的公示公信力,使第三人不受此影響而且得以與公示物權所有人進行交易;同時也使得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相互獨立、概念清晰。所以,只有“從第三人的角度”思考和應用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才能正確理解和體現其功能。正如交易中有了第三人才會適用善意取得制度是相同原理,當交易標的物尚未流轉至第三人時,可視雙方的過錯情況進行處理,賦予無過錯方選擇繼續占有標的物或價金,并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雙方都有過錯,以有利于物的流轉與租用為原則,各自承擔相應責任。

在不知善意取得制度為何物的年代,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發揮了極其重要的作用。但是,絕對化適用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確實帶來了一定情況下“惡人受意”的問題。無因性理論雖然有利于維持買受人和第三人的利益,但這種保護是以損害民法的公平和誠信原則為代價的。尤其應當看到,依據無因性理論,第三人在惡意的情況下,也能取得標的物所有權,這本身與所有權善意取得制度是違背的,而且不符合所有權取得的合法原則。

2 善意取得制度的作用

如劉得寬先生所言: 在近代交易中, 為顧慮到財產權之圓滑流通起見, 在某種場合下, 以犧牲真正權利人之利益( 交易上安全),來保護善意無過失交易者之利益。原因如下:

第一, 善意取得制度對維護商品交易正常秩序, 促進經濟交往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交易當事人交易的基礎是信賴, 要求當事人弄清每一筆交易的對象是否是標的物合法的所有人, 未免強人所難, 如果受讓人不知道轉讓人無權轉讓該動產, 在交易完成后, 由于無權處分行為致使交易無效, 并且讓受讓人返還財產, 這不僅使受讓人損失自己的部分財產,而且大大增加了交易成本。

第二, 采用善意取得制度也是物盡其用原則的體現。從善意取得發生的根本原因, 我們不難看出: 受讓人取得物時的心態是積極的, 是想獲得該物的所有權并加以利用的, 而原所有人是想轉讓、出借該物, 或者疏于管理該物,兩個當事人對物使用的效果是有區別的。這時, 受讓人更有可能合理使用, 所以, 善意取得制度的存在可以保障受讓人對該物的使用效用發揮到最大。

3 物權行為無因性原則與善意取得制度的比較

物權行為無因性原則在對我國物權法體系構建上有極其重要的作用, 但立法上并沒有采取, 而善意取得制度被廣泛的應用于多方法律實際操作中, 那么二者的區別在哪里呢?個人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比較:

第一, 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和善意取得制度保護交易安全的機理完全不同。前者是以區分物權變動的當事人內部的物權與債權關系, 進而排除債權關系對物權關系的影響來保護第三人的, 而后者是從當事人之法律關系的外部對物上請求權的強行切斷來保護善意第三人的, 即法律基于保護交易安全的需要而對原物主追及權的強行限制。

第二, 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不需要第三人舉證證明自己善意, 免除了交易安全保護的舉證負擔; 而通過善意取得制度保護交易安全時, 第三人必須舉證證明自己善意。

第三,無因性原則針對債權行為的瑕疵,其前提是將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徹底分開,物權變動的效力不受債權瑕疵的影響。而善意取得制度是針對處分行為的瑕疵,因此,租憑、借用等債權行為都不可能適用該制度。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 善意取得制度與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各自有不同的適用前提,是不能相互替代的。筆者認為,從本質上講,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是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論依據。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的應用與發展,克服了過去絕對化適用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所帶來的“惡人受益”弊端。從交易安全保障體系來看,完整的交易安全保障體系應在三種情況下實現:一、只能適用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的“不具備判斷第三人善意與否的客觀條件”的特定情況;二、只能適用善意取得制度的非基于所有權的無權處分情況;三、物權處分人無處分權的事實或客觀必然性足以為第三人明知或判斷時,或者說具備判斷第三人善意與否的客觀條件時,適用善意取得制度的情況,這種適用的理論基礎仍然是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只有在交易鏈中,從第三人的角度思考和應用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才能正確解釋和體現其功能。

總之,把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與善意取得制度對立起來,只取其一的做法是不妥當的,二者的作用具有統一性又具有互補性。善意取得制度解決了絕對化適用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造成的“惡人受益”問題和“非基于所有權的無權處分情況”問題;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彌補了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判斷不能”情況下的“效用真空”,始終在民法體系中起著基石作用。

げ慰嘉南:

[1] 陳華彬.論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研究[J].《民商法論叢》.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第6卷

[2] 馬俊駒、于延滿.民法原論(上)[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3] 梁彗星.陳華彬.物權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4] 孫鵬.物權行為理論.事實、價值與體系建構[J].人大法律評論(第二輯).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1.

[5] 孫憲忠.德國民法物權體系研究.[J].梁彗星主編《民商法論叢》.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第5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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