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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人民法院執行信息公開的困境與進路思考

2016-11-30 10:35劉紫微
職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9期
關鍵詞:對策思考

劉紫微

摘 要:司法公開是我國憲法和法律所確立的一項基本原則,也是當前司法改革的一項重要任務。從當前基層法院的司法實踐來看,司法公開進展情況不平衡問題十分突出,司法公開的實施存在應付現象等諸多問題亟待解決。鑒于此,筆者從基層法院執行信息公開的現狀入手,分析司法公開工作中面臨的問題及原因,提出對策和建議,以進一步推進執行信息公開,提升執行信息公開的層次和水平,促進執行公正,進而增進公眾對司法的了解、信賴和監督,進一步提升司法質效,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

關鍵詞:基層法院;執行信息;公開問題;原因透視;對策思考

執行信息公開是司法公力救濟的一個重要方式,它已成為我國法院建立陽光司法、解決法院執行難、實現司法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近年來,最高人民法院為了解決“執行難”和“執行亂”的問題,先后出臺了一系列制度規定和舉措。①2013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在全國法院司法公開工作推進會上提出了要在全國法院系統搭建“審判流程、裁判文書、執行信息”三大司法公開平臺,這為解決各地法院司法公開發展不平衡和存在的諸多問題,提供了強有力的政治保障和制度支持。

一、問題與原因:當前執行信息公開的困難透視

近年來,各級人民法院執行案件的統計數據表明,需強制執行的民商事案件比例呈上升趨勢,當事人自動履行的比例逐漸下降。僅僅著眼于運用強制執行的手段來解決“執行難”問題,導致各基層法院執行信息公開在具體操作和執行過程中遇到了難以逾越的瓶頸。比如在信息錄入上,表現為執行信息公開的范圍不夠;在信息查詢上,表現為執行信息公開的互動性不夠;在信息運行上,表現為執行信息公開的強度不夠,在信息管理上,表現為執行信息公開的針對性不夠;②在信息運用上,表現為執行信息公開的廣度不夠。針對上述執行信息公開中存在的問題和困難,主要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原因:

(一)對執行信息公開的理論研究還存缺憾

近年來,理論界和司法實踐界對司法公開特別是審判公開的理論研究較多,而對執行信息公開的理論研究較少。而最高法院出臺的《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公開的若干規定》等規定,也僅僅作出比較原則的規定,執行理論對執行信息公開的界線還沒有形成較統一的觀點,導致執行信息公開的限制性因素并不夠明確。我們知道,限制性因素與確定界線標準恰恰是執行信息公開范圍厘定這一問題得到有效解決的兩個層面。前者從反面排除不應公開的執行信息內容,而后者則從正面來鎖定可以公開的范圍??蛇z憾的是,對這一問題的理論研究,同樣乏善可陳?,F階段,由于執行公開的理念不夠先進,還沒有一整套系統的執行信息公開理論來指導執行實踐,執行信息公開的理論與執行司法實踐脫節,導致一些基層法院在執行信息公開問題上各自為政、無所適從。

(二)對執行信息公開的認識還存偏差

由于思想認識上的差異化和觀念上的桎梏,目前仍有一些基層法院僅僅把執行信息公開當做一項形象工程和面子工程,并沒有真正理解執行信息公開的出發點和核心是什么,使得相當多的基層法院只停留在表面,或者往往形式大于內容。執行信息公開更多的呈現出自上而下的監督和管理態度,而非呈現出自下而上的服務當事人和社會的姿態,這就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了公開執行程序的工具化和公開信息效果的形式化。另外,在目前法治氛圍和內、外執法環境影響下,一些執行法官認為執行信息公開后會給自己增加一些不必要的負擔和壓力,如對執行信息全面公開后,對申請人和被執行人會更不容易掌控,這不僅會給自己找麻煩、添亂子,而且會引發新的社會矛盾,從而害怕公開、不愿意推進執行信息公開。再加上有些執行人員官本位思想較為嚴重,害怕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不敢和不愿執行公開。

(三)對執行信息公開的司法能力還存不足

由于一些執行法官在進入法院之前沒有經過法學專業教育,進入法院之后也沒有得到較系統的培訓,平時也沒有加強業務知識學習,導致部分執行人員司法業務水平不高,執行信息公開的司法能力不足。這是制約執行信息公開工作的另一個主觀要素。事實上,目前部分法院執行信息公開工作落實不到位,不是因為領導的觀念認識問題,也不是不夠重視,而是因為法院的執行工作質量或者執行人員的能力水平等問題而不敢和不愿公開。盡管最高法院多次下達了相關執行公開的工作要求,但部分基層法院在全國執行案件信息公開的逃避執行的被執行人的信息屈指可數。部分執行人員反對的原因主要在于對自身執法能力還不自信,還有相當一部分執行法官還不會使用電腦,不會利用執行信息管理系統來管理執行案件,一旦向全社會公開,像存在的執行文書質量差等問題,會給法院帶來負面影響,有的甚至會引發信訪案件等麻煩,使法院的司法形象受損。再加上基層法院缺乏應對媒體和網絡輿論的能力,沒有形成輿情應對機制,缺乏輿論引導能力,恐懼媒體對法院工作的評判。

(四)對執行信息公開的人力保障和物質保障還存限制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由于社會矛盾多元,訴訟和執行案件逐年增多,基層法院法官辦案任務重,案多人少的矛盾尤為突出,再加上維穩責任重,導致執行一線法官工作壓力巨大。以筆者所在的某基層法院為例,2016年初,該院司法改革后執行局有3名入額法官,其他為司法輔助人員,比司法改革前的法官人員減少了5人,而各類執行案件卻在持續增加,要做好執行信息公開,需要投入相當的人力,尤其需要懂管理、懂科技的專門人才,目前法院內部還很難實現這樣的需求。另一方面,在網站上公開執行信息,確實給老百姓的當事人帶來便利,但也增加了執行成本。而執行信息公開需要充足的財力保障,像執行信息管理系統平臺的建設、網站的維護除了經費投入外,還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成本,在案多人少的矛盾下,因懼怕監督必然影響執行效率的提高。

二、對策與措施:解決執行信息公開的進路思考

2013年1月,全國法院正式開通了執行案件信息升級版信息系統,該系統分為供法官使用的“全國法院執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統”和供公眾自由查詢的“全國法院執行案件信息公開系統”,并新增了相應的輔助功能。③但從當前各基層法院的執行實踐來看,還存在發展不夠平衡問題,執行公開仍存在十分突出的應付狀態現象,執行信息公開所面臨的諸多問題需要亟待解決。

(一)更新觀念,完善執行信息公開的制度建設

執行公開在思想上應樹立依法、全面、及時、規范執行信息公開的理念,在認識上要強化“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不僅是維護申請執行人合法權益的必然要求,還是提升執行質效,促進司法公正,提高法院司法權威和公信力,促進隊伍自律的基本保障。一方面,要進一步修改完善最高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公開的規定,從而構建起最高法院的執行公開規定提綱挈領,具有指導性。另一方面,要進一步分解細化執行信息公開具體規定,適當擴大執行信息公開的范圍,從而使具體執行信息公開規定細致入微,具有操作性。要通過從制度上的跟進,使人們認識到,執行信息公開既不是隨意公開,也不是部分公開,更不是選擇性公開;執行信息公開不是法官的權利,而是法官的責任和義務,是法院執行工作過程中不可缺少的一項重要內容。

(二)改進平臺,加強執行信息公開的系統建設

建立全國法院統一的、省市和各基層法院多層次的執行信息公開平臺查詢系統,是提高執行工作效率的關鍵。一方面,要強化執行信息公開的內部平臺建設。在確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要進一步完善全國、省、院三個層次的執行信息網絡平臺建設,使三級平臺彼此間具備信息自動交換功能,實現上下級法院之間、異地法院之間、同一法院的立案、審判與執行部門之間的執行信息共享。另一方面,要加強執行信息公開的外部平臺建設。充分利用現代化信息技術手段,將法院執行信息與社會相關部門的信息互聯,通過聯動執法,提升法院與外部的共同協作能力,以此來解決執行難題。目前要加強與工商、銀行、出入境、房屋及車輛管理等相關單位執行信息公開的聯動平臺建設,從而共同筑起迫使被執行人自動履行義務的控制力,真正建立起動態的執行聯動威懾機制。

(三)創新方式,優化執行信息公開的機制建設

為了攻克“執行難”頑癥,提高執行成效,必須結合各地法院實際完善和優化裁執分離的具體措施。一是要創新執行機制。根據決定權、執行權、監督權相互分離、互相監督制約的原則,對執行權進行必要合理的分解。通過合理分工,從而更好地規范了執行權的運行,提高執行效率。二是要拓展公開范圍。執行信息除通過網絡平臺公開外,還應根據轄區的不同情況,合理設置若干電子查詢和公開平臺,充分利用宣傳欄、法制節目、公開審判等多種方式,盡可能多的向人民群眾公開。三是要建立執行案件新聞發言人制度。通過建立健全為新聞媒體提供便利和支持的執行工作機制,對重大執行大要案案件信息通過新聞發布會和記者招待會的形式對外統一發布,從而多角度、多層次、全方位地開展執行案件宣傳活動,以促使那些企圖通過隱藏、轉移、變賣財產等行為來逃避法律確定義務、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的“老賴”像過街老鼠,形成人人喊打的氛圍,壓縮其生存空間。

(四)技術運用,夯實執行信息公開資源應用建設

加強對執行公開的監督考核以及信息技術手段的運用,是推動執行工作客觀、合法、公正、有效的前提。一是采取切實措施,加大法院執行人員信息技術運用的培訓力度?,F階段,要注重強化基層法院執行人員的業務培訓學習,提高其通過網上辦案的能力水平,使其養成網上辦案成為一種職業習慣。二是整合各類執行信息,加大執行信息手段公開的力度。要充分利用信息化帶來的便捷,其執行案件的信息公開平臺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等禁止公開的信息外,都應錄入網絡,通過適當方式予以公開,針對不同的對象,授予不同的查閱權限,逐步實現檔案的電子化。三是創新方法,加大執行信息公開資源的應用力度。使當事人憑密碼即可從執行信息公開平臺獲取執行立案、執行人員、執行措施、執行程序變更、執行裁決、執行財產處置、執行款項分配、暫緩執行、中止執行、終結執行、執行結案等信息。而對被執行人是多個的情形,應建立信息分別披露平臺,或者增加備注信息,在社會公眾查詢時對其開放。對積極履行了法律義務的被執行人予以認可,對未履行法律義務的被執行人仍然保持披露狀態,并加大被執行人的信用成本、經濟成本和道德成本,從而促進其自動履行義務。

注釋:

①2005年初,最高法院開始建立執威懾體系即全國法院執行案件管理系統和全國法院被執行人信息查詢系統。2007年1月1日,全國法院執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統正式運行。2009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通過政務網向社會開通“全國法院被執行人信息查詢平臺”,社會公眾可通過平臺查詢未履行案件被執行人的案件信息。2010年11月,為提高運行質量并為對外信息合作預留更加便利的窗口,信息系統升級改造工作正式啟動,2012年10月完成研發,經過緊張調試之后于2013年1月5日正式開通。

②參見桓庸:《當前執行信息管理系統有待進一步完善》,裁《重慶法院網》,于2014年9月2日訪問。

③新增的輔助功能主要表現在以下六個方面:1、人性化的系統管理。2、科學的案件管理。3、靈活的信息查詢功能。4、便捷的統計報表功能。5、周到的外部聯動準備。6、完備的信息安全保障。參見《全國法院執行案件信息系統升級版正式開通》,載《最高人民法院網站》,2013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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