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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金融的風險及其法律監管

2017-01-14 01:30丁仲德韓帥尤希
法制與社會 2016年34期
關鍵詞:法律監管風險互聯網

丁仲德+韓帥+尤希

摘 要 互聯網金融具有系統風險、支付風險和借貸風險,而法律監管立法滯后、監管取證困難、現有監管主體混亂,嚴重影響了我國金融的健康發展。本文認為要以信用為核心重構互聯網金融法律體系,以消費者權益為基點確立相對應的責任體系,針對互聯網金融犯罪中的欺詐行為提出防范建議和懲罰措施。

關鍵詞 互聯網 金融 風險 法律監管

作者簡介:丁仲德,青島大學附屬醫院;韓帥,山東省海陽市司法局;尤希,山東理工大學法學院。

中圖分類號:D920.4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2.096

互聯網金融是以云計算、支付平臺、APP等網絡空間為依托,實現融資、第三方支付和中介等業務的新興金融形式?;ヂ摼W金融的出現是我國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金融創新的一種重要表現,但因其準入門檻低且相關法律規范相對滯后,導致互聯網金融發展的同時也帶來較大的風險。為保護創新與普惠精神以及保護廣大消費者合法權益,研究互聯網金融風險及其法律監管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 互聯網金融的風險

互聯網金融的風險主要表現為系統風險、支付風險以及網絡借貸風險等方面。

(一)系統風險

互聯網金融由于高度依賴于計算機或者移動設備的軟硬件配置,因此具有較高的系統風險。首先是外部技術的風險,為了降低運營成本而使用外部技術支持的金融機構,使用外部技術的工作人員不顧職業道德約束,嚴重時會發生偽造電子貨幣和欺詐等犯罪行為,同時以用戶資料被竊取或泄露為代表的互聯網金融盜竊行為時有發生。其次,互聯網具有共享互動性, 互聯網金融機構的融資和第三方支付平臺依托于共同的雙邊市場,任何環節的失誤或風險都有可能基于蝴蝶效應而影響整個網絡系統。

另外,互聯網金融系統風險是用戶信息保護問題。如在第三方支付中,往往是客戶只需在網上或手機上輸入支付帳號、密碼進入就能獲得該用戶在這個平臺上的任何信息。由于支付平臺很難核實客戶的真實身份,經常發生信息被盜或者資金被轉移的事件。同時, 基于第三方支付平臺的匿名性和快捷性特點,支付雙方進行“背對背”交易,真實性難以考量,從而增加了套現、欺詐等行為出現的風險。

(二)第三方支付及其衍生的風險

1.主體資格和經營范圍的風險:

第三方支付的主要業務處于金融理財業務和運營網絡平臺之間, 是由支付清算組織所提供,因此第三方支付服務本質上屬于結算業務。 另外,這類網絡支付平臺在給予買賣雙方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的同時收攏了相當的在途資金,其吸收存款和網絡結算等業務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且不屬于中國人民銀行監管的范圍,因此第三方支付平臺很可能成為套現和洗黑錢的平臺。

2.在途資金和虛擬賬戶資金沉淀的風險:

在第三方支付業務運行時,暫時穩定的在途資金經常會存儲在其在銀行設立的賬戶里。這些在途資金存在于虛擬平臺上可能會出現如下的風險:第一,網絡具有方便快捷的特性,在途資金在交易未完成期間可能會繼續積累,此時第三方支付平臺自身的信用風險性會加大。 第三方支付平臺設立時的作用就是為網上交易雙方給予擔保,但是無機構會為第三方支付平臺提供擔保。第二,為保證資金的運轉第三方支付平臺也擁有大量資金,在內部交易模式之中會延伸出虛擬貨幣的發行和使用問題,但虛擬貨幣現在還沒有納入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管范圍。

(三)網絡借貸風險

1.法律政策風險及“長尾”風險:

在網絡借貸平臺的現實運行時,可能會出現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是非法集資等狀況產生。在2013 年召開的九部委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上,中國人民銀行對網絡借貸行業的非法吸儲行為作出了更加明確的定義,主要有三種情況:“龐氏騙局”、不合格借款人導致的非法集資和風險資金池模式。

由于金融交易的邊界被互聯網金融擴大了,使得很多原來不參加傳統金融理財的人群 (即所謂 “長尾”特征) 得到了一定的利益。但這部分人群專業知識、風險意識和抗壓能力相對比較弱,加上相關法律的不完善,極易被經營者欺詐或是遭遇不公正待遇。同時這類人群的投資金額小同時聚集性不強,所以對互聯網金融機構進行監管的成本會遠遠高于其帶來的經濟利益。

2.征信系統與信息共享機制缺失:

在當前的網絡金融平臺沒有與中國人民銀行的征信系統進行信息對接。同時部分網絡金融公司的操作程序不完備,風險控制、管理體系不完善,使得借款者信貸信息與現實有很大差距,交易冗雜性與不確定性的增加會嚴重影響債權者的風險意識。我國沒有第三方征信機構的信息來提供相關信息,也沒有對違規借貸者顯著且有效的法律制裁。

二、我國互聯網金融法律監管存在的問題

我國互聯網金融法律監管問題比較突出,突出表現為立法滯后、監管取證困難、監管主體混亂等。

(一)互聯網金融法律監管的立法滯后

互聯網金融與傳統金融業的特點有很大不同,現在對于互聯網金融的定義并不明確,這樣的后果也使得有關的監管立法也是相對落后的。當前金融監管部門的做法是“先發展,后規范”, 在實現監督管理的同時還生怕因為監管的過分管理而導致互聯網金融的創新無法進行,對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尺度”的把握讓金融監管部門陷入了兩難處境。

(二)互聯網金融法律監管取證困難

由于互聯網金融交易的依托平臺是網絡,其交易數據記錄和保存的形式是電子證據,電子證據的收集和保全就對傳統的取證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時電子證據由于其虛擬性很容易被更改和造假,其獨有的虛擬性導致監督管理互聯網金融交易遠比懲治別的違法犯罪行為困難??缡袌龅谋O管體制我國現在還沒有建立,貨幣市場與證券市場目前也是分業經營狀態,這就致使取證的效率低下,虛擬貨幣的金融監管更為困難。

(三)現有互聯網金融監管主體混亂

互聯網金融業務涉及監管主體多且亂,第三方支付業務由央行監管,第三方基金證券業務由證監監管,并且依照銀行對第三方的資金存管制度的規定,銀監會對銀行也存在監管任務。當前我國互聯網金融監管主體多,產生多頭監管,這樣的監管制度致使監管效率低下,各個監管主體相互推諉,產生權責不對等,甚至一些互聯網企業處于“三不管”狀態。

三、我國互聯網金融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以信用為核心重構互聯網金融法律體系

構建信用體系是控制互聯網金融風險的核心。 經驗表明,各類金融詐騙、導致金融市場失衡甚至崩潰的主要原因是信用缺失?;ヂ摼W技術導致交易存在虛擬性和邊界虛無性使得傳統的監管手段比較困難, 因而,以信用為中心重構互聯網金融法律體系勢在必行。

1.完善互聯網金融征信體系的數據監測與分析:

互聯網金融的優勢在于應用信息流的整合功能,利用人們在日常生活中遺留的數據創新天然的信用評估平臺,而互聯網金融的信用風險識別要以數據的完整性和真實性為基礎。然而,互聯網寡頭企業長期以來基于先入市場的優勢而積累了數量可觀的用戶,進而利用互聯網中的網絡效應和鎖定效應制造較高的市場進入壁壘,利用數據優勢優化評級或進行風控,在此基礎上壟斷數據,內部進行并不進行共享,從而獲得持久的市場競爭優勢。

互聯網僅僅是客觀數據信息的來源,若要真正實現對這些數據信息的理性分析和有效利用,必須經過人腦的加工和人為的操作。如果約束機制相對缺乏,那么根據數據所得知的結論的真實性就要依靠數據應用者的素質與品德。 完善互聯網金融信用體系的數據整合和監測制度是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基礎。而搜集數據,共享信息的規范和管理會成為互聯網金融之后安全、健康發展的關鍵。

2. 建立強制性的信息披露制度:

傳統的金融服務市場上,透明度是直接融資的基礎風險,其主要特征就是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時效性、完整性。由于人們投資之后無法了解其資金的動向,所以就會擔心自己融資活動會陷入龐氏騙局?;ヂ摼W金融的強制的信息公布制度對于保障投資者權益比較有利。但是強制信息披露制度的內容也屬于商業機密,所以可以規定 相關產品數據及資金流向等公開化、透明化,通過互聯網技術實現信息共享。

3.加快互聯網金融技術標準制定:

對于標準的掌控度決定了互聯網金融市場競爭的公平性和市場進入壁壘的高低。無論是對于互聯網金融平臺的建設、互聯網金融程序運轉、互聯網金融業務的市場準入、互聯網金融資金的監管、互聯網金融信息安全的維護等,建立科學、統一、規范的技術標準是保證互聯網金融市場良好運行的基礎,也是維持互聯網金融市場秩序的應有之義。

(二)以消費者權益為基點確立相對的責任體系

互聯網交易是“非面對面”的,“隱形化”、“后臺化”是其業務處理機制的特點,并且相對于一般客戶來說,互聯網企業和金融機構在技術和業務層面擁有很大的不對等性。而金融投資者在技術、信息、資金方面的弱勢程度相對于產品和服務的供應者更加顯著。因此,以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為基點確立互聯網金融民事責任體系就特別重要。從整體來看金融消費者在互聯網金融活動中屬于弱勢群體,設立和完善向金融消費者傾斜的證據規則與賠償依據有利于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

首先,對于互聯網金融業務的風險告知與信息公布要有強制性規定和要求,對因未進行信息公布、風險告知而給投資者造成的損失的,投資者應擁有追償的權利。 其次,由于互聯網金融依托于互聯網技術發展起來,而互聯網技術的虛擬性決定了在互聯網金融市場出現糾紛時,其證據的收集過程相對復雜和困難,因此,應當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由金融產品和金融服務的提供者承擔舉證責任。最后,要完善投資者的咨詢和投訴制度,可以建立 投訴熱線、在線糾紛解決機制、投資者在線答疑調解平臺等,建立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機制。

(三)從反欺詐的角度防范和懲治互聯網金融犯罪

避免系統性金融風險的“井噴式”爆發和避免內部人員利用不法手段損害投資者的合法利益是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兩大主要目標。內部人員常用的不法手段主要有資金欺詐、竊取信息、內幕交易等等,由于互聯網金融自身虛擬性的特點,使得上述不法手段的發生更具隱匿性和隱蔽性,如此一來,就增加了此種不法行為發生的可能性?;ヂ摼W金融服務市場與虛擬財產制度息息相關,因此,應當進一步完善虛擬財產保護的相應法律制度。由虛擬財產而出現的法律關系,不僅會觸及刑事責任的范疇,也會引發民事賠償問題。

從反欺詐的角度防范和懲治互聯網金融犯罪,對“金融準入類”的類罪從罪名種類、構成要件等方面進行細化;充分考慮互聯網金融虛擬性、數字化的特點,結合互聯網網絡效應和鎖定效應的特性,對具體欺詐行為引起的犯罪進行細化。比如,在案件的事實的基礎之上可以利用其特征總結、提煉可能推定為“欺詐”的行為,非法占有目的存在的依據,甚至通過進一步的司法解釋,結合互聯網金融市場的行情,對“欺詐行為”進行列舉式規定,降低司法實踐中自由裁量權被濫用以及具體行為認定時的難度。

注釋:

毛玲玲.發展中的互聯網金融法律監管.華東政法大學學報.2014(5).2.

李真.互聯網金融:內生性風險與法律監管邏輯.海南金融.2014(4).15.

汪振江.互聯網金融創新與法律監管.蘭州大學學報.2014(5).35.

高汗.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及其法制監管.中州學刊.2014(2).45.

易燕.網絡借貸法律監管比較研究.河北法學.2015(3).11.

鄧建鵬.互聯網金融法律風險的思考.科技與法律.2014(3).7.

吳君、 吳業明.互聯網金融創新的邏輯起點與法律邊界——基于余額寶的商業模式.金融與經濟.2014(4).9.

毛玲玲.隱私權利已經終結——以美國互聯網法律為例的考察.江西社會科學.2012(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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