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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經典案例審視商場的安全保障義務

2019-08-26 06:52鄧敘揚
職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9年6期
關鍵詞:氫氣球家樂福義務人

鄧敘揚

摘 要:司法實踐中判斷是否應當在安全保障義務人的能力范圍之內,可遵循以下原則:①經營性活動中的義務人對于危險防止或者控制所應具備的能力一般要大于非經營性活動中的義務人;②獲利多的社會活動中的義務人一般要大于獲利少的社會活動中的義務人;③專業性強的社會活動中的義務人一般要大于專業性弱的社會活動中的義務人;④公眾開放程度高的社會活動中的義務人一般要大于公眾開放程度低的社會活動中的義務人。

關鍵詞:安全保障;義務

一、安全保障義務定義及法律規定

安全保障義務是指經營者、社會活動者在基于經營活動或者社會活動而負有責任的領域內,有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以保護消費者、潛在消費者或者其他進入服務場所或其他相關場所者人身和財產權益免于危險的義務。

二、安全保障義務的典型案例

(一)他人侵權

某餐飲店位于協信購物中心七樓,鄭某某是該餐飲店的服務員,因該店前幾天舉辦過宴會后未及時處理氫氣球,陳某及該店主管將氫氣球帶入購物中心的電梯里,陳某在電梯內玩弄氫氣球并點燃打火機導致氫氣球爆炸將鄭某某炸傷。

法院認為:事發時商場已停止營業,協信購物中心在商場入口玻璃門上標示“禁止吸煙”,但事發電梯內無相關標識。陳某在電梯內點燃打火機是直接的侵權行為,是造成氫氣球爆炸的直接原因,應當對鄭某某的損害后果承擔侵權責任。某餐飲店作為氫氣球的使用管理人,明知氫氣球為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在店慶后的兩天未能妥善處置而導致事故發生亦存在過錯。故認定陳某及某餐飲店各自對鄭某某的損害后果承擔50%的賠償責任。協信購物中心作為商場經營者,配備有專職的物業管理人員和安保人員,其安檢、巡視時,應當發現該餐飲店將大量氣球運送進商場,并對此予以勸誡或制止,但其并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本案中協信購物中心對此未盡安全保障義務,在20000元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二)免費巴士

某日,蘇某到家樂福某店處購物,購物后回家乘坐家樂福的免費購物車,車輛行駛途中,司機突然急剎車,造成其身體損傷?,F蘇某訴至法院,要求家樂福公司、家樂福某店、某巴士公司承擔各項損失賠償。

法院認為:蘇某乘坐被告某巴士公司所有的車輛,由于其侵權行為造成蘇某受傷,被告某巴士公司應當對蘇某所受的傷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告家樂福公司及家樂福某店不是肇事車輛的直接管領、控制人,且與被告某巴士公司約定由被告某巴士公司承擔責任不違反法律規定,并且沒有證據表明被告家樂福公司及家樂福某店存在過錯,故不承擔賠償責任。

(三)顧客摔倒

1.地面積水

徐某前往大潤發超市購物,因當天為下雨天,進入超市的人群將雨水帶入室內,導致超市地面有積水。徐某進入商場后,在踏上二樓手扶電梯時,由于地面濕滑跌倒在電梯上,被倒拖至一樓手扶電梯口,徐某因此受傷。

法院認為:大潤發屬于社會開放程度較高的經營性場所,對進入其場所的人有合理限度范圍內保障其免受人身損害的義務。事發當日,因商場入口至電梯口的距離大約3米,若顧客進入室內,則必然會帶入水漬,導致積水形成。而大潤發公司在商場入口處未進行相應的防水防滑處理,違反了安全保障義務,導致徐某因地面積水在其踏上手扶電梯時摔倒,故判決大潤發承擔賠償責任比例為60%,同時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

2.促銷活動

某公司在其超市一店內組織雞蛋等商品低價促銷活動,徐芹、常軍、常波、常華、常琳的親屬常某某參加了該促銷活動。常某某在穿過人群到達雞蛋銷售地點時,不慎向前摔倒,致左額外傷出血、鼻孔出血。常某某受傷后被送往醫院進行搶救,后因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

法院認為:某公司當日促銷商品數量有限,而在一樓入口排隊處到二樓領取號牌處存在較長距離,從而引發消費者爭相奔跑,而商場內布滿貨架、攤位,通道也比較狹窄,極易發生擁擠、滑倒等危險;其次,絕大部分參與當天促銷活動的消費者年齡都較大,商場內亦無工作人員進行現場引導,常某某在跑動中摔倒受傷,后經搶救無效死亡。某公司作為大型商場的經營者及促銷活動的組織者,在知道絕大部分消費者年齡較大情況下應當將促銷地點設置在便捷且無安全隱患的地方,以避免危險的發生。某公司設置在超市內的監控存有盲點,導致不能確定常某某摔倒的原因,對此,某公司作為超市的經營者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判決該公司對常某某死亡后果承擔30%責任。

(四)場所設施設備安全

某日,逮某與鄰居鹿某、王某三人一起前往某商場購物,在逮某等人乘坐三樓自動扶梯時,因自動扶梯與扶手運行不同步,造成逮某摔傷,逮某要求某公司承擔各項損失賠償。

法院認為,某公司作為商場的管理人,在經營活動中,未能保證其自動扶梯的正常運行,導致逮某摔傷,逮某要求某公司承擔其損失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

(五)危險提示義務

周某與鄰居李某到某公司購物。在乘坐該超市電梯時,周某與李某相互攙扶著,因李某沒扶電梯扶手向后摔倒,在摔倒的過程中將周某拽倒,致使周某受傷。

法院認為:該百貨公司提供的監控錄像證明乘坐該超市電梯時,周某與李某相互攙扶著,因李某沒扶電梯扶手向后摔倒,在摔倒的過程中將周某拽倒,致使周某受傷。而該公司使用的電梯經過年檢合格,且在電梯入口張貼了有溫馨提示,內容為“請您注意乘梯安全、13歲以下的兒童及60歲以上的老人,請在家人的陪同下乘坐電梯”。該公司已提供證據證明了其已盡到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故駁回周某訴訟請求。

三、安全保障義務的合理限定

在個案中如何判斷經營者或者社會活動者是否因安全保障義務而承擔責任,應該把握好安全保障義務的合理限定,一般認為,合理限度可從以下幾個角度進行考量:

(一)法定或約定情形

凡是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法律文件對經營者或者社會活動者的行為規范有明確規定的,或者合同有明確約定的,義務人應嚴格遵照,否則在出現因義務人不遵守法律規定、合同約定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情況下,將視為義務人未盡安全保障義務。

(二)行業慣例

在沒有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情況下,行業規范或通常做法也可作為義務人是否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判斷標準。安全保障義務人的保障行為如果沒有達到同類經營活動或者社會活動的從業者現階段所應當達到的通常程度,那么通常認為義務人未盡安全保障義務。

(三)心證

在沒有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及行業慣例可以借鑒的情況下,法官也可憑該社會發展階段所公認的公平正義價值觀進行心證。如果義務人達到作為一個理性、審慎、善良的人所應達到的合理注意程度,那么一般認為其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此外,對于合理限度的理解亦要考慮安全保障義務人在不同的客觀環境或自身狀態下,對危險防止或者控制所應具備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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