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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額遺產繼承公證若干問題思考

2019-08-26 06:52連潔玲
職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9年6期
關鍵詞:實踐操作風險防范

連潔玲

摘 要:長期以來,人民群眾在辦理銀行存款、住房公積金、證券賬戶等財產繼承的過程中,存在著財產數額雖小但繼承公證手續繁瑣的情況。為進一步方便群眾及時取出被繼承人存留在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財產,真正落實減證便民的要求,中國公證協會制定了小額遺產繼承公證的指導意見,地方公證協會結合本地實踐也分別出臺了小額遺產的配套規定。小額遺產繼承公證程序雖簡便亦不可忽視風險,故有必要深入分析該辦證程序的實踐問題。本文以廣東省小額繼承公證為例,對其中的若干問題進行思考,以助力于完善小額遺產繼承公證的實踐操作。

關鍵詞:小額遺產;繼承公證;實踐操作;風險防范

廣東省公證協會于2015年10月23日通過了《關于辦理小額遺產繼承公證的辦證意見》(以下簡稱《廣東省辦證意見》),隨后,中國公證協會于2016年2月2日通過了《關于辦理小額遺產繼承公證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中公協指導意見》),結合我省的實際情況,省公證協會又于2017年3月17日對原來的《廣東省辦證意見》進行了修訂,幫助繼承人更加方便快捷地取得小額遺產,進一步提高了公證服務群眾的效率。

對比中國公證協會和廣東省公證協會的規定,不難發現,中國公證協會的《中公協指導意見》是考慮到全國各地公證機構的地區差異性,比如經濟發展水平、居民的可支配收入等因素,是從更為宏觀的角度來制定《中公協指導意見》。而省公證協會的《廣東省辦證意見》則規定得更為具體,更具操作性,對小額遺產的最高限額、提交的材料清單、申請人資格、公證員執業責任等方面作出相應的要求,但仍然有必要進行深入思考,從而不斷完善小額遺產繼承公證的實踐操作。

一、小額遺產的范圍和最高限額

根據《廣東省辦證意見》第二條:“本意見所指的小額遺產范圍為被繼承人名下的存款、養老金、公積金、基金、證券賬戶內的資產、職業(企業)年金等財產……”的規定,小額遺產的范圍局限于為動產,但股權、未上市公司的證券基金等不能適用小額遺產繼承程序,均需通過法定繼承程序進行辦理。

《廣東省辦證意見》根據省內各地域經濟發展水平有別,將小額遺產的最高限額定為人民幣三萬元和五萬元。并且,這人民幣三萬元或者五萬元是對于票面金額而言,而不以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后的實際遺產為限。以被繼承人名下有八萬元定期存款為例,將該八萬元與配偶共同分割后,剩下四萬元,即被繼承人的遺產為四萬元,不超過最高限額自不待言。但基于風險防范,還是建議以遺產票面價值為標準,不以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后的實際遺產為限。票面金額五萬元的定期存款的繼承領取各地的金融機構規定不一,多數是要以法定繼承程序來辦理,理由是存款加利息已超過五萬元的限額規定。

二、申請人的資格和順位

關于申請人的資格,《廣東省辦證意見》僅在第三條作出規定,即申請人為被繼承人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而未對申請人的順位作出規定。然而,為了減少風險,筆者認為應該彈性地操作順位規則。也即是,首先如果被繼承人的配偶健在且行動方便,則由被繼承人的配偶前來申請繼承小額遺產,其次,如果配偶健在但行動不便時,可由配偶出具委托及疾病證明,由子女代為申請。最后,當然如果配偶去世,被繼承人的父母或子女皆具有平等的申請繼承小額遺產的權利。畢竟由配偶繼承相對于子女繼承發生風險的可能性小,多個子女之間一般容易基于遺產的繼承而發生爭議,如果由被繼承人的配偶繼承,則子女之間一般就不存在意見。

三、申請人與被繼承人之間的親屬關系證明

以往繼承公證中最棘手的問題在于提交親屬關系證明,其目的是證實被繼承人的所有法定繼承人的身份。[1]而對于小額遺產繼承公證而言,《廣東省辦證意見》放寬了親屬關系的舉證標準,要求提供申請人與被繼承人之間的親屬關系證明?;谝酝^承案件的辦證經驗。具體為:其一,提供居民戶口簿或戶籍檔案;其二,如果戶籍登記簿體現不出申請人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則提供由被繼承人單位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其三,提供對親屬關系認定的法院裁判文書;其四,提供收養憑證、由居委會或村委會出具證明后由派出所加注意見蓋印章的親屬關系或事實婚姻證明等等。

四、不適用小額遺產繼承的情況

《廣東省辦證意見》第十條對不適用小額遺產繼承的情形明確作出規定,其中繼承關系較為復雜的情形不適用小額遺產繼承這種情形則由公證員自由裁量。然而,有些公證機構或是公證員會認為對于繼承關系中存在著代位繼承或是轉繼承的屬于繼承關系復雜的情況,就不予以受理。實踐表明,代位繼承或轉繼承雖然涉及的人數較多,但由于本身財產不大,分發到每個人的份額其實很少,執業風險也低,所以筆者認為代位繼承和轉繼承不屬于關系復雜的情形。在受理存在代位和轉繼承情形的小額繼承,只需申請人在填寫繼承申請表中對代位或轉繼承的繼承人進行完整填寫,公證員在筆錄、承諾書中注明代位或轉繼承的繼承人的死亡時間及其合法繼承人等相關情況即可。

五、公證機構的審查與核實

小額遺產繼承程序目的就是為了方便申請人,簡化證明材料和辦證程序,對于較為復雜的,應該加強詢問,必須時進行核實,凡是不適合辦理的,堅決不能受理。比如,由于婚姻關系的復雜性,再婚家庭中財產的取得及各自的財產的歸屬多有約定,至被繼承人死亡之日的再婚配偶或繼子女前來申領之時,要特別審查該筆財產取得時間及婚姻成立時間,在婚前是否有過協議等內容。[2]

小額遺產繼承公證規范的出臺,是公證行業及時應對社會多元化需求的體現,也是公證執業實踐在家事領域的拓展和深化,所以公證行業有必要以社會需求為出發點,拓寬服務,體現行業擔當。

參考文獻:

[1]詹愛萍.論民事簡易程序在公證制度中的移植與適用——以小額遺產繼承公證為例[J].天中學刊.2015年第2期.

[2]馮愛芳.走出小額遺產繼承公證的困境—對“領取和保管資格”證明模式的補充論證[J].思考.2014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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