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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請求不具體的理論與實務探討

2019-08-26 06:52潘若斯
職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9年6期
關鍵詞:違約金仲裁庭立案

潘若斯

摘 要:《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以下簡稱仲裁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有仲裁協議;(二)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三)屬于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彪m然該條規定了申請仲裁必須有“具體”的仲裁請求,但法律或者司法解釋目前并未對“具體”作出明確規定或者給出一定的判斷標準。

關鍵詞:仲裁協議;仲裁請求

一、不同種類的訴的“具體”仲裁請求分析

對于“具體”仲裁請求的正確理解,其前提在于區分訴的種類,從不同種類的訴著手分析“具體”的含義。訴分為給付之訴、確認之訴、形成之訴。給付之訴是指請求被申請人履行一定給付義務之訴,申請人主張的給付義務包括金錢給付、特定物或種類物的給付以及行為給付,其中行為給付是指要求被申請人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種行為;確認之訴是指申請人請求確認其主張的民事法律關系或法律事實存在或不存在之訴;形成之訴是指申請人請求變更或消滅現存的民事法律關系之訴。當事人提起形成之訴的目的在于使現存的法律關系變更或消滅,如合同變更之訴、合同撤銷之訴、債權人撤銷權之訴等等。

(一)確認之訴、形成之訴的“具體”仲裁請求分析

相對于給付之訴而言,確認之訴與形成之訴的仲裁請求是否具體比較容易判斷。原因在于:一是申請人追求的法律效果簡單,確認之訴是為確認民事法律關系或者法律事實存在或不存在;形成之訴是為發生、變更或消滅民事法律關系;二是二者都不存在履行或強制執行的問題,無需考慮執行對具體問題的影響。所以本文重點論述給付之訴的“具體”仲裁請求。

(二)給付之訴的“具體”仲裁請求分析

給付之訴是當事人基于給付請求權請求仲裁庭裁決對方當事人履行給付義務的仲裁申請。給付的對象可以分為金錢和行為兩類。金錢只存在種類和數量的問題,但給付之訴中關于行為的仲裁請求是否具體則不易判斷。對于行為類請求而言,存在如何操作、如何履行或強制執行的問題,導致具體之程度不好把握,不夠具體則會造成履行或強制執行困難。

相對于行為類的仲裁請求,給付金錢類的仲裁請求比較簡單。首先應確定具體金錢給付的種類,比如貨款、違約金、損失等。再比如商品房買賣合同辦證違約金的仲裁請求,當事人需要明確其請求的辦證違約金的種類究竟是辦理房屋樓棟權屬證明(大證)的違約金?辦理房屋權屬轉移登記(小證)的違約金?還是包括二者?其次要明確金錢給付的具體金額或計算方法。如果給付金錢類的請求是一個固定金額,當事人需要在仲裁請求中明確具體的金額。如果給付金錢類的請求沒有固定金額,則需要明確計算方法,比如賠償損失的仲裁請求,當事人需要明確損失計算的基數、損失計算的期間(包括起算日期和止算日期)和損失計算標準。

由此可見,行為類的仲裁請求是否“具體”應該從法律關系的特點、標的物的具體種類、語言表達是否具體等多個角度來分析,實務中具體操作比較復雜,只能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二、仲裁程序的不同階段對于不具體的仲裁請求的處理方式

首先,對于不具體的仲裁請求,應該盡力控制于立案環節。雖然仲裁立案只做形式審查,但是立案人員如果發現當事人的仲裁請求不具體,在立案指導過程中應當及時向申請人指出。比如關于給付金錢類的仲裁請求,需要明確金額的必須明確金額,需要明確計算方法的必須明確計算方法,并且注明暫計算至申請仲裁之日止的金額。再比如恢復原狀和繼續履行的仲裁請求,原狀到底是什么狀態,繼續履行的義務到底包括哪些,要求申請人在仲裁申請書中明確。立案人員應告知申請人如果不明確請求,仲裁庭無法審理,法院無法強制執行。需要善意提醒當事人,各個仲裁委員會有自己的立案要求也有一定辦案經驗,所以希望當事人多多聽取立案人員的意見,把不具體的仲裁請求控制在立案環節。

第二個階段就是辦案秘書接到案件之后仲裁庭組成之前。辦案秘書應該首先進行閱卷,如果發現仲裁請求有不明確的地方應當首先研究,在仲裁庭組成之后提醒仲裁庭注意。

第三個階段是仲裁庭組成之后案件開庭之前,仲裁庭確定申請人的仲裁請求確實存在有不具體明確的地方,可以及時與當事人進行溝通,要求當事人作進一步明確。

第四個階段是仲裁庭開庭審理的過程中,當事人宣讀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的環節,仲裁庭在當事人宣讀完畢后應該再次詢問當事人的仲裁請求是否具體、明確;如果不明確,可以當庭要求當事人明確仲裁請求。但此時很可能出現一項程序性事項,即當事人明確仲裁請求,是否屬于增加、變更仲裁請求?對方當事人可能會提出要求仲裁庭給予答辯期限或者舉證期限的問題,這時仲裁庭就會處于比較被動的地位。

那么當事人明確仲裁請求是否屬于增加、變更仲裁請求呢?筆者認為應該從當事人明確的仲裁請求是否影響對方當事人的實體權利著手判斷。比如當事人提出的行為類仲裁請求沒有具體明確,因為給付行為類的仲裁請求表述比較冗長,但是當事人在仲裁申請書中的事實和理由中有所表述,雖然表述也不具體明確,但是能讓對方當事人知曉本案的爭議焦點所在,對對方當事人的實體權利幾乎沒有任何影響,其實質屬于一種對仲裁請求的補正或更精細化的表述,只是表述的問題,不影響對方當事人的實體權利和仲裁程序的權利。這時,當事人對仲裁請求的明確并非是增加、變更仲裁請求,對方當事人提出的答辯期、舉證質證期限要求,仲裁庭不予同意。

但是,如果當事人對仲裁請求的進一步明確影響對方當事人的實體權利,則應當支持對方當事人的程序權利的主張。比如當事人要求對方當事人繼續履行的仲裁請求,對方當事人根本不清楚當事人要求繼續履行的義務所在,更不清楚本案的爭議焦點所在,故應當視為增加、變更仲裁請求,當事人應該提交增加、變更仲裁請求的書面申請,仲裁委員會受理后,給予對方當事人答辯期限和舉證期限。

第五個階段是在庭審辯論終結之后裁決之前。在之前關于明確仲裁請求是否為是增加、變更仲裁請求進行了分析,如果仲裁請求的變更或所謂的具體化系對仲裁請求內容的實質性變化,且這個變化(增加、變更)沒有通知對方當事人即由仲裁庭直接裁決,就極大地剝奪了當事人的程序權利,程序上存在很大的問題。所以仲裁庭一定要仔細分析當事人所謂的明確仲裁請求是否是增加、變更仲裁請求,如果涉及增加、變更仲裁請求,一定要把握好程序的正義。在這個階段,如果當事人堅持不明確仲裁請求,仲裁庭只能裁決駁回當事人的仲裁申請,當然只是程序上的駁回,并沒有剝奪當事人的實體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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