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權探究

2019-08-26 06:52邵一鳴
職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9年6期
關鍵詞:獨創性著作權法權利

邵一鳴

摘 要:隨著人工智能的飛速發展,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權問題層出不窮,亟待解決。近日,北京互聯網法院對國內首例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權案進行了宣判,這是人民法院首次對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的著作權保護問題進行正面回應。本文從“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構成作品”和“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權利歸屬”這兩個方面分析了裁判的亮點和不足之處,并在此基礎上提出現階段可以將符合“獨創性”標準的人工智能生成物納入著作權法中“作品”的范疇,人工智能所有者和使用者可按合同約定享有對“作品”的權利分配;在未來人工智能實現高度智能化的時代,賦予人工智能著作權主體地位,但要對其加以限制等相關制度構想。

關鍵詞:國內首例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權案;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權;作品;權利歸屬;制度構想

一、“首例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權案”案情簡介

2019年4月25日,北京互聯網法院對北京菲林律師事務所訴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權侵權糾紛一案①進行了宣判,作為我國首例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權糾紛案,該案的宣判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和熱議。

2018年9月9日,原告北京菲林律師事務所在其企業公眾號上發布了《影視娛樂行業司法大數據分析報告——電影卷·北京篇》。2018年9月10日,被告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經營的百家號平臺上發布了該涉案文章,原告指出被告刪除了署名、引言等部分后將該文章發布在公眾平臺上,涉嫌侵犯原告的署名權、保護作品完整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最終法院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請求,判決被告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北京菲林律師事務所賠償經濟損失和相關合理費用。

本案最大的爭議焦點是原告所主張的文章是否應受到著作權保護,被告辯稱涉案文章中的分析報告是原告利用法律統計數據分析軟件(威科先行庫)自動生成的,不是原告獨立創作的,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法院將涉案文章分成了文字部分和圖形部分進行了仔細的認定和區分。對于圖形部分,認為原告所創作的圖形是原告基于收集的數據,利用相關軟件制作完成,圖形形狀的不同是基于數據差異產生,而非基于創作產生,不具有獨創性,不符合圖形構成作品的要求,同理于威科先行庫所生成的圖形也不構成圖形作品。而對于文字部分,法院先對威科先行庫生成的數據報告的性質和權益歸屬做了相應的分析,認為該人工智能生成的部分不構成“作品”,然后比對了涉案文章中的文字,認為涉案文章中的文字與人工智能生成部分的文字有一定的差異,但并不是威科先行庫軟件自動生成,肯定了原告涉案文章的獨創性,認定其屬于作品,應受著作權法保護。這是司法機關首次對涉計算機軟件智能生成內容的著作權保護問題進行了正面的回應。

在大數據時代下,人工智能以大數據為基礎,通過模擬人腦人工神經網,收集各種數據信息,在此基礎上進行深度學習,已經能夠像人類一樣進行各類創作。隨著人工智能逐漸滲透到人類生活中的各個領域,對于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權問題也日益凸顯。本文從法院對人工智能軟件生成部分著作權問題的闡述為著眼點,對法院的裁判觀點進行評析,并從“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構成作品”和“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權利歸屬”這兩個方面對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權相關問題進行深入探討。

二、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構成“作品”

從該判決中,我們可以看出,權利客體是否構成“作品”是判斷著作權侵權的前提。我國在《著作權實施條例》第二條規定:“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創作成果。由此可見,同理于人類作品,判斷計算程序或人工智能所生成的內容是否構成“作品”的關鍵是在于判斷其是否具有“獨創性”。

雖然《著作權法實施條例》提到了獨創性,但是沒有獨創性的定義和解釋,中國大陸目前現行的對“獨創性”的判斷標準是“獨立創作”與“最低限度的創造”,即要求作品是作者獨立完成,不是抄襲和剽竊而來,并且作品具有最低限度的創造性。②對于人類作品的“獨創性”,無論司法審判中還是學界都已經形成一套完整且成熟的認定標準,因此,判斷人類作品的“獨創性”并未存在太多困境。雖然國內學界對“獨創性”的理解差異并不大,但對人工智能創作物是否具備獨創性的觀點迥異。有學者否認人工智能生成物具有“獨創性”,認為——“應用算法、規則和模板的結果,不能體現作者獨特的個性,因而不能認定為作品③;有的學者則認為——“應該堅持客觀標準來判斷人工智能的獨創性,達到了‘獨創性,就是著作權法所保護的作品④?!?/p>

從本案的判決中,法官認為威科先行庫自主生成的大數據分析報告中的內容“體現出針對相關數據的選擇、判斷、分析,具有一定的獨創性?!庇纱丝梢钥闯?,如果人工智能通過自主創作的外在表達與現有作品相區別,并具有一定創新性,那么該創造性智力成果符合獨創性的要求。法院對該數據分析報告具有“獨創性”的肯定,是對人工智能生成內容創作價值的初步認可,對進一步推進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權的保護意義重大。

另外,法院雖肯定了人工智能生成物具有“獨創性”,但認為其并不是構成“作品”的充分條件。法院認為,“由于其不是由自然人創作完成的,則不宜對民法主體的基本規范予以突破,從而認為人工智能生成物不構成‘作品。法院的裁判觀點體現著傳統大陸法系著作權法的相關思想即——“作品體現人格”,強調著作權以及作品總是與作者存在內在的邏輯聯系,作品是作者人格的延伸,作者只能為具有人格和精神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在一定例外條件下可以成為作者。雖然法院在此以肯定“獨創性”來暗含著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可保護性,但限于我國目前現有的民法和著作權法體系,司法裁判仍無法完全突破傳統著作權法的思路對其進行認定,因為在現有的法律框架下會涉及到著作權權利主體和歸屬問題,司法裁判無法脫離現行法律將人工智能生成物認定為著作權法所保護的“作品”。

三、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權利歸屬

根據本案中法院的裁判邏輯,因為人工智能創作的內容不能被稱為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人工智能不能以“作者”的身份署名,軟件的所有者和使用者也不能署名為“作者”。但又提出了“為了激勵軟件使用者的使用和傳播,將分析報告的相關權利賦予其享有,……軟件使用者可以采用合理的方式表明其享有相關權益?!边@樣的裁判觀點。也就是說,法院也認為人工智能生成物中的相關權利是值得保護的,但是從現有法律框架來看,似乎又不能援引著作權法的相關條款來對其進行法律適用,以至于對此種權益的定性和保護方式是非常模糊的。由此看來,該司法判決并沒有實質性地解決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權利歸屬問題,但是裁判者考慮到了投入效益和公眾傳播之間的利益平衡問題,提出了對人工智能生成物權益歸屬的相關構想,也是值得思考和討論的。

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所產生的效益是巨大的,如果沒有盡快地明確權利歸屬,僅因為其不是自然人創作而不將其視為作品,排除在著作權法的保護范圍外,會因為權屬不明引發更多、更復雜的糾紛,使得審判工作也會變得更加棘手。

另外,筆者認為,探討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權利歸屬,首先面臨的是人工智能是否能夠具備法律主體地位的問題。這一點也是在當今世界爭議極大的?,F如今,已經有國家開始去探討是否應賦予人工智能虛擬的法律主體資格。歐盟委員會法律事務委員會于2016年5月份提交一項人工智能立法動議中建議將最先進的自動化的智能的機器“工人”的身份定位為“電子人”,并賦予其勞動權、著作權等特定的權利;沙特已經正式批準人工智能機器人索菲亞成為沙特公民,其也是世界上第一個承認機器人為一國公民的國家。由于我國現行法律尚未將人工智能納入法律主體的范圍,學界對此的探討也是各執一詞,因此目前審判實務中對人工智能的權利歸屬問題也無法得出實質性的定論。

人工智能的發展階段有以下幾個階段:弱人工智能、強人工智能、類人工智能和超級人工智能。在弱人工智能以及強人工智能時代,此時人工智能并沒有自主的意識,其作出的反應仍在人類的指令控制范圍之內,如果發生故障,也是在人類所能掌控的范圍內,本質上還是為人類服務的工具。而對于到達類人人工智能以及超級人工智能這一階段,人工智能可具備像人一樣獨立的意識,可獨立活動并作出相應的行為,而此時就不得不正視人工智能的法律主體地位的問題了。因此,人工智能是否能夠具有法律主體地位應結合人工智能不同的發展階段來認定。

四、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權保護的必要性和制度構想

(一)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權保護的必要性

我國在2017年7月頒行了《新一代人工智能發展規劃》,確定了我國的人工智能發展目標,強調要進一步推進人工智能理論創新,促使人工智能產業成為我國新的重要經濟增長點,實現智能經濟的發展。由此可見,人工智能的發展已經成為國家重點的戰略目標。

2016年4月,日本知識產權本部宣布在知識產權計劃中納入“人工智能”的相關內容。明確表示“具有一定市場價值的人工智能生成物亦有可能有必要給予一定的知識產權保護?!蔽覀兛梢钥闯?,人工智能技術處于世界前沿的日本,也希望通過立法的方式將人工智能的創作物以作品的形式逐漸定下來,旨在能夠隨時應對人工智能所產生的爭議,同時使得人工智能的既得利益者相關利益能夠得到保護。以英國、新西蘭為代表的部分英美法系國家已經逐漸認識到本國關于人工智能生成物立法缺失的問題,并已經試圖從政策和法律上認可人工智能的創作物;澳大利亞雖然在相關的法律中沒有作出對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具體規定,但在政策上該國已經認可了部分人工智能創作物為作品并享有相應的著作權。我國國家版權局于2018年3月公布“2017年中國版權十件大事”,第十件為“人工智能創作帶來版權新問題”。由此可見,在人工智能勢如破竹的發展趨勢下,盡快明確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性質和權利歸屬尤為重要。

另外,人工智能的生成物也是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綜合體現,如果不對其進行保護,將會產生許多糾紛。首先,如不對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進行權利歸屬,將會產生大量的“孤兒作品”流入公共領域,使得公眾免費不加限制的使用,也損害了人工智能開發者的經濟利益,不利于人工智能研發的積極性。其次,由于人工智能的高效率創作,大量參差不齊的人工智能充斥著這個市場,與人類作品無法進行有效區分,嚴重影響現有版權市場的穩定性和有序性,而那些與人類作品水平相當或者高于人類水平的人工智能作品與人類創作者進行激烈競爭,不利于更多富有人類智慧高質量作品的產生,從而不利于人類文明的發展。

(二)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權保護的制度構想

本案中法院的判決雖然對于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權的探索具有一定借鑒意義,但并沒有對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權提出過多的且具有可行性的保護措施?,F如今,人工智能生成物越來越多,并且經常會與人類創作的作品相混同,遠比本案復雜的知識產權糾紛會接連不斷地涌現。僅僅繞開對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定性和權利歸屬問題并不是長遠之計,筆者認為,究其根本解決路徑,是應盡快明確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法律規制,結合人工智能發展的不同階段,對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產生和歸屬設計一套全新的著作權保護體系,彌補當前知識產權框架構建的空缺。

1.將符合“獨創性”標準的人工智能生成物納入著作權法中“作品”的范圍,并建立人工智能作品登記制度

隨著大數據、云計算以及人工神經網絡等技術的不斷進步,人工智能機器人深度學習的能力得到不斷地提高。人工智能的創作能力是驚人的,已經可以創作出許多與人類創作水平相當甚至超越人類的內容,我們已經不能再一刀切地否認其創造價值,不能僅僅因為其非自然人創作,從而不承認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可版權性。但由于人工智能生成物是由大量數據信息規?;a生的,因此更應嚴格界定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獨創性”標準,制定獨屬于人工智能作品的衡量標準,對其“獨創性”的要求要與人類作品相當甚至高于人類作品。將人工智能生成物中符合該“獨創性”標準的內容認定其是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另外,應對人工智能作品采用強制登記制度,可以對人工智能作品進行審查和備案,將其和人類作品區分,以備日后出現相關的著作權糾紛時能夠更好地應對。綜上,只有將人工智能生成物認可為“作品”,給予其著作權保護,才能在此基礎上對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權利歸屬進行討論。

2.在弱人工智能與強人工智能的過渡階段,賦予人工智能所有者和使用者著作權

上文提到,探討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權利歸屬的關鍵是人工智能是否能夠具備法律主體地位的問題。筆者認為討論人工智能是否具有法律主體地位,要根據人工智能發展的不同階段進行判斷。

我們目前正處于弱人工智能與強人工智能的過渡階段,此時人工智能雖然可以成為創作者,人工智能還并不具備真正的“意識”,其僅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用輔助工具,其作出的反應均在人類的指令控制范圍之內,此時并沒有討論其是否可以成為法律主體的必要,把相關權利賦予給與人工智能有密切聯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即可。此時可以參照《著作權法》第十三條,“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意志創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作者?!睂⑷斯ぶ悄艿脑O計者、所有者和使用者考慮到“作者”的范疇中。

本案中法院對此也提出“將人工智能相關權益賦予給使用者”,認可了對利益相關人的權利分配。但筆者認為僅將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權利賦予使用者,而忽視了所有者,使得利益分配的不平衡,不利于調動所有者投入研發的積極性,對于人工智能的設計者來說,其設計了人工智能的運算規則,但是并不能控制人工智能的最終形式。人工智能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委托設計者設計或者購買設計者的設計版權,只是一種合同法上的安排與交易,不能完全不顧及此,而徑行認定“智能創作”之創作物(作品)同樣屬于設計者。⑤由此可見人工智能設計者的利益取得已經在和所有者或者使用的契約安排中使用,無需再賦予其著作權利益。

隨著著作權產業的發展,投資者(所有者)逐漸參與到作品的創作、傳播與消費的各個環節,尤其是人工智能這類新興產業,是所有者對人工智能的發展輸入大量的資本,使得人工智能得以擁有強大的后盾,因此,賦予投資者著作權利益,有利于激勵投資者投資,符合投資者的合理預期,也實現作品效益最大化,達到交易成本最小化⑥;而人工智能使用者通過對人工智能的付費投入,不同的使用者根據自身的需求對人工智能進行操作和使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創造。從物權法的角度來看,人工智能生成物一定程度上可以被視為“天然孳息”,因此人工智能所有者和使用者可以通過合同的方式來自由地約定人工智能所創作的“智能內容”的權利的歸屬和責任的承擔;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出于市場效益的考慮,則應該建立以所有者為核心的權利歸屬制度。因此,將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權賦予所有者和使用者,不僅保護了權利相關人的利益,更激勵了人工智能行業的飛速前進,也是在現行制度體系下使各方利益平衡的最佳選擇。

3.在類人工智能階段和超級人工智能階段,賦予人工智能著作權主體的地位并加以限制

當世界進入類人工智能階段和超級人工智能階段的時候,真正達到了高度智能化,人工智能體將成為具備自主意識的主體,未來人工智能將會突破“奇點”,自主地認識世界、改造世界。在這種情形下,賦予人工智能法律主體地位就成為必須正視的問題。此時的著作權法應當承認人工智能的法律主體地位,賦予其著作權法意義上的權利和承擔相應的義務的資格,賦予其“作者”的身份,但應對其享有的著作權加以一定的限制,使其與傳統的法律主體區別對待。比如就其人身權而言,人工智能體可以具有署名權、保護作品完整權,但是剝奪其發表權,作品一經創作即為公開;對于修改權可以將其歸入著作權財產權的考慮范圍,他人利用人工智能作品進行修改,無需經過人工智能的同意,僅需要向其支付報酬,在支付合理報酬的前提下,人工智能無權要求他人停止侵權或賠償損失。而對于人工智能著作權侵權的問題也不應忽視,可以強制建立人工智能基金管理,對于人工智能生成物出現侵犯人類著作權的行為,應當給予人工智能以法律上的管制,如賠償損失等。

五、結語

國內首例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權案是一個良好的開端,它不僅向社會展現了司法對人工智能著作權的態度,更是對人工智能和大數據應用時代背景下的著作權保護問題的有益探索。但鑒于當今人工智能領域的法律空白,對人工智能的著作權研究仍有很長的路要走。就人工智能創作物著作權的問題而言,應結合人工智能不同階段的發展狀況,設計出配套的法律政策,從而使得人工智能著作權保護有法可依,為進一步解決人工智能創作物的知識產權糾紛提供法律保障,目前我們處于弱人工智能向強人工智能過渡的時代,應將符合“獨創性”標準的人工智能生成物視為“作品”,并建立人工智能作品登記制度,但其本身并不能成為著作權利主體,人工智能所有者和使用者可以通過合同約定對人工智能作品的權益分配;在類人工智能和超級人工智能時代,應從立法上肯定人工智能的法律主體地位,使其獨立地享有著作權并對其權利范圍加以適當限制,從而促進人類與人工智能的和諧發展。

注釋:

①(2018)京0491民初239號北京菲林律師事務所訴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權侵權糾紛一案民事判決書,中國裁判文書網.

②李明德.知識產權法[M].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33頁.

③王遷.論人工智能生成的內容在著作權法中的定性[J].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大學學報),2017,35(05):148-155.

④⑤易繼明.人工智能創作物是作品嗎?[J].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大學學報),2017,35(05):137-147.

⑥李曉宇.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可版權性與權利分配芻議[J].電子知識產權,2018(06):31-43.

參考文獻:

[1](2018)京0491民初239號北京菲林律師事務所訴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權侵權糾紛一案民事判決書,中國裁判文書網.

[2]李明德.《知識產權法》,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33頁.

[3]王遷.論人工智能生成的內容在著作權法中的定性[J].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大學學報),2017,35(05):148-155.

[4]易繼明.人工智能創作物是作品嗎?[J].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大學學報),2017,35(05):137-147.

[5]李曉宇.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可版權性與權利分配芻議[J].電子知識產權,2018(06):31-43.

猜你喜歡
獨創性著作權法權利
論非獨創性數據庫的鄰接權保護模式
新《著作權法》視域下視聽作品的界定
我們的權利
論不存在做錯事的權利
論版權轉讓登記的對抗效力——評著作權法修改草案(送審稿)第59條
論對“一臺戲”的法律保護——以《德國著作權法》為參照
權利套裝
愛一個人
《著作權法》第三次修改:開門立法Ⅱ
議作品之獨創性*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