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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新疆吐魯番廳合同之債探究

2019-10-21 02:30趙璐
新生代·上半月 2019年8期
關鍵詞:清末吐魯番

【摘要】:古往今來吐魯番都是新疆的重鎮,在清代依舊如此,清末新疆被收復后,吐魯番民事社會得到發展,債作為民事生活最為主要的一部分,作為民法最主要的內容,被歷代統治階級所重視,清代作為古代封建王朝的最后一個朝代,吸收借鑒各個朝代的經驗,民事活動已經十分豐富,從而必然會導致合同之債發生原因的多樣性。

【關鍵詞】:清末 吐魯番 合同之債 清代新疆檔案選輯

有關清朝的時間界定,以鴉片戰爭為界,學術界一般把清朝基本分為:清朝前期和清朝后期,而《清代新疆檔案選輯》中檔案資料從光緒三年(1877年)至宣統三年(1911年),即自光緒三年(1877年)清政府再次收復吐魯番始至清亡,遂以清末為時間界定。

在現代民法中債的發生, 是指民事主體之間依照民事法律規范發生債權債務關系。債同其他民事法律關系一樣,它的發生必須以一定的法律事實為依據。因此,民事法律規范所規定的能夠引起債發生的法律事實,即為債發生的根據。債發生的原因在民法中主要可分為合同之債、無因管理之債、不當得利之債和侵權行為之債。由于在檔案中大部分債發生原因為合同之債,其余三種類型涉及較少,所以本文在此不一一論述。

一、合同之債

合同之債也稱契約之債,合同之債是指因訂立合同而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在債的發生原因關系中,合同之債是最重要的組成部分。不論古今均是如此,《清代新疆檔案選輯》之中存在最多的是契約產生的債。檔案中契約文約格式基本相同,具有固定化、形式化,大部分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契約中包含的要素等條件基本相似,大部分以“文約”的形式出現,同時文約還可以作為訴訟時的證據,用于證明法律關系的發生。

二、合同之債類型

(一)、借貸合同之債

清朝基層社會存在的大量有效借貸合同,借貸契約的標的以貨幣和實物為主,貨幣以白銀為主,實物以糧食、牲畜為主,借糧可歸還糧食也可作價歸還銀兩,總之歸還可以是銀兩也可以是實物,法律并無嚴格限制,以當事人意思自治為主。其中“沙易提控噠王提等抗債不還一案”,涉及借貸標的物有白銀和實物。借貨合同中所規定的利率,一般以《大清律例》為準:“每月取利不得過三分”,其中大部分借貸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利息確實多為三分,嚴格遵守法律規定,但仍有部分出現高利。發生借貸糾紛大多因借貸方未按時還款,或者否認借貸事實,少部分因為借貸利息高昂所致。

(二)、買賣合同之債

一般將買賣契約類型分為田宅買賣契約、奴牌買賣契約、牛馬等畜產買賣契約、一般財產買賣契約,檔案中除未出現因奴婢買賣契約,其他種類均有涉及。田宅買賣契約一般主要有房屋、土地買賣,但由于吐魯番炎熱的氣候,蒸發量較大并且缺水,檔案中出現了水地和坎兒井的買賣。吐魯番晝夜溫差大,適宜種植葡萄,所以檔案中同樣出現了大量葡萄園的買賣。牛馬等畜產買賣契約,因吐魯番地區纏回人數較多,纏回并不擅于農耕,所以檔案中存在大量羊只,駱駝、馬匹、豬等買賣,其中羊只買賣大量出現在檔案之中。一般財產買賣契約,在檔案中可以看到在民間社會中仍有藥材、油、布匹、茶葉等生活貨物和糧食的買賣契約。以上合同多因賣方交付標的物后,買方未按時給予價款或著只給付了部分價款,余下貨款未給付,從而引起的糾紛。

(三)其他合同

以上兩種合同為主要合同類型,且檔案涉及案例也比較多,其余合同類型涉及較少,其他合同主要包括租賃、雇傭、合伙、保管。檔案中出現了鋪面租賃的案例,如“ 張華亭就馬心乾控其抗銀兩一案”就提及兩人因鋪面租賃發生了糾紛,雙方約定每月租金,但被告卻未按時給付。檔案中也有涉及雇傭合同,其中雇傭做工的內容有:趕車馬、做木匠活、看守坎兒井、淘挖坎兒井、管賬等多種多樣工種。發生債的原因多為雇傭者不按時或者長時間未給付工資。檔案中涉及的保管合同較少,其中保管一般為玉石和馬匹等物。大多是因為將保管物轉買他人,無法提交原物因此發生了保管合同之債。檔案中合伙也有涉及,有合伙出資經商、還有入股分紅現象,其中“漢民梁秉林就王炳輝控其霸占業產一案”提及多人擁有股份,后因賬目出現問題導致分紅不均產生糾紛。此種類型債發生多因造假賬導致分紅減少,或對出資人言明盈利后分利,結果卻未給出資人分利。

清代作民事經濟活動較為豐富,筆者以《清代新疆檔案選輯》為基礎,試圖向讀者展示清末遙遠的邊疆民事生活的一部分,尤其是清末基層社會一些狀況,即使清代民事立法相較于行使立法較少,但并不代表民事活動沒有規制,反而翻閱檔案筆者發現存在于基層的民事糾紛內容十分豐富。盡管物轉星移,歷史長河的不斷發展,但最為基本的合同之債的種類及引起糾紛的原因大同小異,并且不論古今均為債發生的最主要的原因,可見古今法律制度也有共通之處。清末吐魯番地區的合同之債雖沒有現代民事立法那樣完備周詳,但不可否認的是,其在當時社會也發揮著重要的作用,也維護了司法的正常運行。

【參考文獻】:

【1】胡遠宏. 債發生的主要根據及加強債的法律調整的現實意義[J]. 法學評論, 1989(4):15-18.

【2】聞及鋒. 清朝借貸契約效力研究[D].

【3】新疆檔案局.清代新疆檔案選輯卷 76 [M ] 桂林: 廣西師范大學出社,2012

【4】劉高勇.清代買賣契約研究[D]. 2008.

【5】新疆檔案局.清代新疆檔案選輯卷 76 [M ] 桂林: 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2012

【6】新疆檔案局.清代新疆檔案選輯卷 77[M ] 桂林: 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2012

作者簡介:趙璐(1995—),女,漢族,新疆博樂市人,在讀研究生,單位:新疆大學法學院法學專業,研究方向: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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