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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漏洞之利益衡量論視角下的案例思考

2019-10-21 16:36史佳銘
新生代·上半月 2019年8期
關鍵詞:司法實踐

【摘要】:法律是一種利益衡量定紛止爭的藝術。法律自身的局限性決定了其勢必存在法律漏洞,由此催生了彌補法律漏洞方法之利益衡量理論。在目前中國的法治社會進程中,無論是德國的利益法學派,還是日本的利益法學派,都不能完全的體現出利益衡量理論的存在意義與獨特價值。本文以“布默訴大西洋水泥公司案”為例為出發點和立足點,初淺探討利益衡量理論的適用現狀,與司法實踐的適用出路。通過對該理論的認識,解除我國利益衡量理論的適用障礙。以增強法的妥當性、時效性、和安定性,并希望可以早日實現利益衡量理論的科學化和系統化。

【關鍵詞】:法律漏洞 利益衡量理論 日本利益衡量法學派 司法實踐

第一節? 案情簡介

該案發生在上世紀的美國,大西洋水泥公司斥巨資在美國奧尼爾開設了一家大型水泥工廠,該公司累計投資金額已經超過了4500萬美元,工廠里雇傭的工人也已經超過300人。當然該公司同時產生的經濟效益也是非??捎^的。然而附近的土著居民,即土地所有者布默等人訴稱,水泥公司工廠所排放的巨大煙霧、粉塵、以及強烈的震動,對他們的人身健康以及財產權利產生了嚴重的損害,訴諸法院請求:(1)禁止該工廠的營業 (2)并要求賠償經濟損失。

然而經法院審理后,最終也只是判決大西洋水泥公司工廠的行為構成妨害,要求水泥公司支付經濟賠償,但卻沒有支持原告的另一訴求,即:否決了禁令,大西洋水泥公司可以繼續營業下去。當時法院作出判決的理由主要如下:(1)大西洋水泥廠已經動用了當時最先進最好的污染減輕技術,力求達到將環境污染損害減小到最低,而消除水泥灰塵這種環保技術在短時間內,是不可能被被告發明出來,這在當時得需要全世界的水泥行業共同努力才行,這顯然也是強人所難 (2)如果真的發布禁令禁止該工廠的經營活動,停止污染,那么該工廠勢必要面臨倒閉的困境。而這個奧尼爾小鎮的一半以上的財政收入都是來源于該廠的經營活動,也就是該地區的經濟大戶,經濟支柱。一旦凍結該廠的經濟活動,那對這個小鎮來說將是毀滅性的打擊,故此時兩權想害取其輕,原告布默等人的經濟損害反而顯得那么微不足道了 (3)法院判令被告需賠償原告的經濟損失已是一筆巨款——要求被告支付永久性賠償金。即不僅要賠償布默等人先前已經遭受的經濟損失,還要賠償未來將會面臨的經濟損失。

第二節? 案件短評

由此可見,本案涉及的法律糾紛是:環境污染侵權人到底應當承擔哪些責任。根據美國當時的妨害規則,當時人提供了充分的證據證明了物質以及健康損害的證據時,可以證明加害人的侵權行為構成妨害,此時法院不光應當僅是判決賠償經濟損失,還應當通過禁令的方式進行排除妨害消除危險。然而在本案中法院最后卻只是確認了侵權損害,駁回了禁令了請求。由此我們不難看出影響法官判決的原因和理由如下:

1、確認侵權行為。美國法院在受理環境污染侵權案件時,更傾向于“嚴格責任制”,即確認違法的關鍵要素就在于侵害的不合理性,以及侵權行為構成重大損害。而確認損害是否重大的衡量因素主要有是:以損害行為所造成的物理狀態為準,也就是以社會上一般人的感受和程度予以評判的。當然法院也要同時考慮到“敏感和易受損害人群”(譬如:老、弱、病、殘、孕等弱勢群體)的健康權利和財產利益。

2、沒有頒布禁令。英美法系中衡平法里的永久性禁令,其中包含了禁止現在已經發生或者將來要發生的繼續性和反復性的侵害行為。發布禁令除了需要考量損害的反復性和繼續性以及不可恢復性之外,還需考量諸如:(1)禁令的救濟方法與他種不同的救濟方法對布默等人的適應性 (2)應受保護的利益種類的性質 (3)大西洋水泥公司可能存在的不合理延遲履約 (4)原告布默等人可能存在的不當行為 (5)發布禁令對水泥公司肯產生的困境與駁回禁令對原告產生的困境之比較 (6)第三人以及普遍群眾的利益 (7)禁令執行的可行性。

其實不難看出本案最大的爭議點也就在于此,如果直接頒布禁令并執行,產生的后果就是徹底消除水泥廠的侵權妨害,但這就會導致合法的生產經營活動無法進行下去——盡管被告的利益需要保護,但是工廠的利益損失、工人的利益損失以及社會效益社會利益損失也仍需考慮,否則社會的發展也將變成幻想了。

因此,這也是為什么筆者強調此案乃是利益衡量論的經典案例之所在了。

3、要求水泥公司支付給被侵權人永久性賠償金。根據案件實際情況可以看出,大西洋水泥公司的侵權行為是一個持續性的、具有反復性的損害行為,這也就意味著給布默等人造成來現實的損害,而且在可預見的將來,還會持續造成無法扭轉的損害。因此判令巨額的永久性賠償金一方面是對所有上訴人受到環境污染侵權的救濟,合理公平 另一方面是對水泥廠改進粉塵環保技術的合理有效的激勵!

第三節? 案件意義及啟發

通過對“布默訴大西洋水泥案”的理論分析,我們可以得出美國環境污染侵權糾紛中的利益衡量論具有如下特點:

第一,根據當時美國的環境對侵權民事司法救濟的需求,美國法院充分利用了經濟分析思維中的的利益衡量方法,廣泛的協調環境、經濟、個人、和社會等多種利益沖突

第二,在民事司法救濟的責任形式中,環境污染侵權的救濟方式是十分廣泛的,具體包括:賠償全部損失、代替性賠償損失、徹底排除損害消除危險、部分排除妨害消除危險等

第三,隨著美國環境污染侵權司法利益衡量的不斷發展,利益衡量的理論要素日漸趨向清晰與完善,進而再次完善和發展了美國的判例法制度中的空白。

【1】張春龍.民事司法中利益衡量論的引入和規制[J].北京郵電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8,20(01):43-49+58.

【2】梁上上.利益的層次結構與利益衡量的展開——兼評加藤一郎的利益衡量論[J].法學研究,2002(01):52-65.

【3】楊仁壽.法學方法論[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3:221-226.

【4】李麗香.論利益衡量論在我國環境侵權排除責任的適用[J].廣西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15,30(02):96-99.

作者簡介:史佳銘(1993-)男,黑龍江大慶人,寧波大學法學院法律碩士研究生在讀,315211民商法研究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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