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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020-09-02 06:47張志芬
現代交際 2020年13期
關鍵詞:公共安全公共場所傳染病

摘要:在2020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發了《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其中規定了何種人何種行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從構成要件入手,解讀該罪,區別該罪與其他罪名,為司法實踐提供一些理論指引,讓各級法院能夠做到“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充分發揮刑法的規制機能和保障機能。

關鍵詞: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犯罪構成 罪責刑相適應

中圖分類號:D92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5349(2020)13-0071-02

在疫情防控期間,出現了許多不配合防疫管理措施或者惡意行為造成許多人被隔離或感染的情形,而各地對于這些行為的處罰也不一致,針對此種情況,最高人民法院聯合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出臺了《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兑庖姟分赋?,“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處罰?!鼻樾伟▋煞N:“第一種是已經被確診的新冠病毒感染病人、病原攜帶者,拒絕隔離治療或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治療,并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第二種是疑似感染的病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治療,并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冠病毒傳播?!贝艘庖妼τ谥笙嚓P部門處理該種情況提供了指導,但是,我們還需從理論方面解析該罪,剖析其正確性以及適用時需要注意的方面。

一、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構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規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有放火、爆炸、投毒等行為,而法條中在這幾個具體行為之后加了“或者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這一句,這個條文就表明,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更像是一個囊括型罪名,在具體使用了罪名中的手段實施犯罪行為時,則是以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這些具體罪名來定罪,除此之外的其他方法若是危害了公共安全,則應當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來認定。

1.危害行為

從立法的角度解讀,該罪名中所規定的其他危險方法,其危險程度較之于放火、爆炸、投毒等手段不遑多讓。該《意見》中規定了確已感染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擅自脫離隔離,而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這也可視為一種危險行為。該新型冠狀病毒具有極強的傳染性,若是已經被確診或者是疑似,但是還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該行為確會造成多數人的重大生命安全,其危險程度無異于放火、爆炸、投毒等罪。

需要注意的是,《意見》中明確規定,對于已經被確診的,只要擅自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就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對于疑似感染的病人,不僅達到前面的要求,還要求造成新型冠狀病毒的傳播。這兩者也就是我們所說的危險犯和實害犯的分別處理。法院在認定時也要認識到對于這兩種不同的主體,法律要求其行為造成的危險程度是不相同的。

2.侵犯客體

侵犯客體不僅僅是犯罪行為所侵犯的利益,還需要該利益是我國刑法所保護的利益。我們判斷該罪名保護的利益為何,可以通過觀察其在刑法中所處的章節位置來進行判斷。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在危害公共安全罪這一大章中,其所保護的便是公共安全。公共安全涵蓋的范圍很廣,其所指包括了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安全和財產安全。這就表示你危害到的不是某一個個人,而是一個或很多個群體。我們所熟知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情形就是,開著車在人群密集的路上橫沖直撞,這就很明顯的會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安全。新型冠狀病毒的傳播途徑不僅有直接面對面的傳播和飛沫傳播,更能在空氣中形成氣溶膠而傳播?;颊叩膰娞?、飛沫等傳播到空氣中,其他人接觸到或者呼吸到都會引起感染。因此,當感染者或者疑似病人進入公共場所,無疑是對不特定多數人重大生命安全的侵犯和威脅。

對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認定還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首先,確診患者或者疑似病人并不是走出家門就屬于危害公共安全,還需進入公共場所。對于公共場所的認定需要考慮人流量,如大型超市、學校等人群密集的地方便屬于公共場所。而在較為空曠的山里、人流通少的樓道里活動,客觀上并不會引起不特定多數人的傳染,因此不宜認定為危害公共安全。其次,還要從接觸人群上考慮。一些確診或者疑似病人擅自脫離隔離治療,偶爾進入公共場所,停留的時間很短,也并未與別人交流,這種情況下造成病毒傳播的可能性較小,也不應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3.犯罪主體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刑法條文對此沒有限制,這就是說任何人實施了危害行為都有可能成為該罪的適用對象。不過《意見》中對于疫情防控期間能以該罪論處的主體做了具體規定,包括“已經確診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和“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這兩類,除這兩類之外的其他人拒絕隔離管理,則并不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定罪。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疑似病人”并不是出現一些咳嗽發熱癥狀就是疑似,而是將其納入統計全國疫情數據之中的疑似病例才屬于該規定中的疑似。

4.犯罪主觀方面

要成立該罪,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是故意的。故意里面隱含了直接與間接兩種情況。直接故意就是積極追求,將心中所想付諸行動,最終釀成危害結果發生。間接故意就是放任結果的發生,是一種漠視或者不在意的心態。所謂漠視或者不在意就是這種行為造成的危害結果你無所謂,這種從內心深處而言也是一種邪惡。那么對于已經確診的感染患者或者已經列為疑似的病人,還擅自去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其主觀便可以認定為是故意。但是還存在一些特別情況,即使當時沒有被確診,事后才被確診,也并不能夠排除他主觀故意存在的可能,如他來自疫區卻不承認,出現了發熱咳嗽等類似感染癥狀卻不就醫,也可認為其主觀存在故意。

主觀方面另一個重要的區分就是故意和過失。過失的心態就是行為人主觀上并不希望危害結果的發生,對于危害結果的發生內心是排斥的。比如有一些攜帶者屬于無癥狀感染者,他們對于自己已經受感染并不知曉,但是也已經造成不特定多數人感染。此種情況,行為人主觀就是過失,不宜以本罪處理,而應以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

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與其他罪的界限

1.與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區分

《刑法》中規定,“該罪是指違反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行為?!薄兑庖姟分械诙l第(一)項指出,其他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防疫期間關于該類疫情防護犯罪的一些典型案例,其中有一個田某某的案件,他隱瞞自己在武漢旅游居住的經歷,導致許多與他接觸的人都被感染隔離。當地法院將這一行為認定為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法院這樣的認定是非常合理的。首先,妨害傳染病防治罪侵犯的法益是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傳染病防治管理制度,此外它還侵犯了衛生檢疫管理措施。田某某的行為正是對這兩種管理制度的侵犯。另外,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與此罪也要做出區分,田某某的行為能夠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安全,但是其并不屬于《意見》中的已經確診的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因此并不能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來定罪。故在區分這兩種罪時,會有一個時間上的先后判斷。如果已經被醫護人員確診或者判定為疑似,之后拒絕防治措施,構成的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事后才被檢測確診,那么之前的拒絕檢疫行為構成的便是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由此通過該案例來指導各級法院在認定案件性質時應當準確判斷。

2.與尋釁滋事罪的區分

尋釁滋事在我們日常生活中比較常見,較之危害公共安全罪而言,該罪在《刑法》中的處罰力度比較小,其原因就是該罪犯罪行為僅僅停留在挑釁生事,影響社會秩序,而不危害不特定多數人。因此該罪的犯罪客體是公共秩序,侵犯的是一種穩定平靜的正常秩序,擾亂了社會秩序,侵犯了人們正常的社會生活。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則侵犯的是公共安全,兩者侵犯的法益并不相同,這一點上認定比較容易。疫情期間,有些確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或者疑似病人故意朝著別人吐口水等行為應當慎重認定,該種行為主觀方面是故意,但其朝著特定的人吐口水的行為,并不會危害到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安全,因此我認為這種行為并不能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可以認定為尋釁滋事罪,方可做到罪刑相適應。

3.與妨害公務罪的區分

《刑法》中規定,行為人通過使用暴力,或者采用威脅的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這種行為構成妨害公務罪?!兑庖姟分忻鞔_指出,暴力威脅的是為了防止疫情傳播擴散而采取隔離措施或者檢查措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最近發生的許多案件中,不少地方將不配合防疫工作人員管理工作的人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這是欠妥的。其行為并沒有危害到公共安全,只是違背了統一管理。若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做出行政處罰,若情節嚴重的,可認定為妨害公務罪。

三、結語

對聯合發布的《意見》中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解析,能夠指導地方法院遇到此類案件時準確適用法律,做出判決。切不可將所有情形都納入這個罪名,這樣就違背了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同時要認識到刑法的謙抑性,在可以適用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時,要優先適用這些法律,到情節嚴重必須使用刑法進行規制時,才將其納入刑法的懲罰范圍。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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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劉健

[作者簡介]張志芬,西北政法大學法律碩士教育學院在讀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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