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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強制休學決定行政調解案例分析

2020-12-11 09:17王少博陳偉伯張珍珍
法制與社會 2020年35期
關鍵詞:休學心理問題

王少博 陳偉伯 張珍珍

摘 要 心理問題學生的處置一直是高校學生管理工作中的一大難題,學校和家長各抒己見,使問題學生得不到妥善安排,由此導致的自傷或傷害他人的事件屢見不鮮。本文從一例大學生自傷行為發生前后所遇到的問題出發,深刻分析其在事實認定、適用法律法規和校紀校規方面所涉及的疑難問題,對高等學校依法治校、規范學生管理行為、完善制度具有研究價值。

關鍵詞 心理問題 自殘 休學

基金項目:全國第二批“三全育人”綜合改革試點院(系)——西安科技大學計算機科學與技術學院專項課題的階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簡介:王少博、陳偉伯、張珍珍,西安科技大學。

中圖分類號:D920.5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12.014

一、案件過程

(一)基本案情

程某,男,為某學院2016級新生,2018年3月受到學籍警示,加之之前曠課次數較多,主動申請降級到2017級,體型偏瘦,經常玩手機導致眼睛不好。目前住在2017級宿舍,但和本宿舍同學不是一個班,所以和本宿舍的其他同學很少交流,整體給人感覺比較頹廢,精神萎靡,但有時候又給人一副桀驁不馴的樣子,除了外公外婆,對身邊其他人都很冷漠(包括他父母),初中有過自殘經歷。該生到2017級后未受過學業警示,但2017-2018學年第二學期有四門課不及格,總共11.5個學分。

某學院核查程某檔案時發現該生為渭南大荔農村家庭孩子,獨生子女,從小由外公外婆帶大,父親為上門女婿,在家里地位很低,但又不甘于人下,與其母親有一段時間離婚,之后又復婚。程某從小由外公外婆撫養,母親從初中開始接管,對程某管理非常嚴格,但對兒子缺乏親情和了解,管理方法簡單粗暴,母子關系形同貓鼠,父親在外打工,兩三個月見一次。程某一直和他外公關系密切,有什么事情給外公傾訴,長期和父母關系緊張,導致程某性格冷傲孤僻,甚至對父母產生了仇視的心理。曾經因為參加一次同學生日聚會被母親中途叫回而對母親耿耿于懷。該生稱自己初中的時候就有過自殘的經歷,母親曾帶其到小寨的一個私人咨詢室做過咨詢,但因其費用高昂(800/次),最終放棄咨詢。

2018年5月30日,輔導員找該生就其無故曠課一事談話,打數次電話未接,該生晚上10:30回電話,稱其白天未帶手機,在圖書館學習。第二天,輔導員找該生,電話仍舊不接,因為是留級生,很多課都免修,該生30日、31日都沒課,具體去哪兒了,一直未說,也沒有去圖書館,當天晚上,該生外公到校。6月1日上午,該生外公到辦公室來訪,談到了該生用核桃木劍割自己手腕,事實為5月31日晚,該生趁別人睡著的時候用水果刀割傷自己手腕,總共有6道很深的口子。這個事實是其輔導員第二天在深入課堂查看學生上課時才發現的,之后帶到心理咨詢室談話,該生稱最近老在想活著沒什么意義,所以才自殘,感覺自己一無是處,很自卑。隨后將其帶至校醫院包扎傷口,緊接著帶其到學校心理咨詢中心進行測試。測試結果為中度抑郁,下午母親到校將其領回檢查,因臨近期末考試,一周后家人又將其送回學校,在家的這段時間家人曾帶其到西京醫院進行了檢查,檢查結果與學校心理中心檢查結果一致。

(二)學校處理過程

學校與程某的母親協商,希望能從孩子的生命安全出發,休學治療。程某的家人拒絕了學校的建議,堅持主張讓程某在校繼續學習,并表示同意與學校簽訂孩子在校期間因自殘引發的不良后果與學校無關的免責協議。

2018年暑假前夕,某學院就規勸程某休學一事與其家屬多次協商未果,學院于2018年7月召開黨政聯席會議,專題研究程某自殘一事。學院認為:第一,根據教育部《高等學校學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導綱要》(教黨[2018]41號)文件的規定,高校應該全面建立心理危機轉介診療機制,開通從學校心理健康咨詢中心到校外精神衛生專業機構的心理危機轉介綠色通道,及時將疑似患有嚴重心理或精神疾病的學生轉介到校外專業機構接受診斷和治療;第二,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第41號令),學生申請休學或學校勒令其休學,休學次數和期限需要高校來自主決定;第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第62號主席令),已經發生自傷行為,或者有潛在自傷危險的,應當強制其實施住院治療;第四,從程某目前表現出來的癥狀和專業測評機構檢測的結果來看,該生已屬于嚴重心理問題,有可能無法順利完成學業。同時學院無法保證他不會再出現威脅到自身生命安全的自殘行為,甚至出現危害他人的行為。經會議全面分析,最終做出強制程某休學一年的決定。

(三)學生申訴過程

學院辦公會后,學校將決定通知到程某監護人。2018年7月,程某監護人向學校遞交了申訴書。根據《某學校學生申訴規定》,學校學生申訴委員會受理了該生的申訴,并于2018年8月召開申訴委員會會議,申訴委員會作出了維持學校原處理決定的決定。程某監護人2018年9月向某省級行政部門提出申訴,請求撤銷某學校作出的強制休學的決定。

在案件的審查過程中,程某的監護人和程某的代理人及某學院均同意調解。經某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如下一致協議:某學院同意程某不休學,但考慮到該生的特殊情況,學校要求其監護人陪讀,無論在?;蚍偶倨陂g,程某出現自殘傷及自身或傷害他人,責任由其監護人承擔。

(四)學校調解過程

針對以上情況,學院老師決定約見他的父母和外公。第一次和家長談話,程某不在場,程某的母親承認自己在教育孩子上存在過失,父親同意為了孩子以更加寬容的態度對待家庭。接著學院要求他們和孩子以朋友的身份對之前的誤解開誠布公的談一次。

在第二次談話中程某在場,一家人就之前在孩子日常教育管理、程某的戀愛問題、網貸問題、家庭關系問題等深入的表達了自己的觀點,但大部分都是父母在懺悔。孩子并不領情,甚至說:“在我的心里只有兩個人,一個是外公,另一個是女友,要不是他們在我早就死了?!边@時老師該對孩子做出了適當教育,記錄如下:“父母只有你一個孩子,他們也是第一次為人父母,雖然在方式方法上有欠妥之處,但出發點是沒有問題的,他們和其他人的父母一樣出于本能地愛著自己的孩子,這一點沒有錯。在你的心里沒有父母,也沒有老師,我認為你很狹隘。當然你還有外公有女友,為了他們你也應該好好生活,好好學習,掌握本領回報你的外公的養育之恩,將來和女友建立自己的家庭。但老師更希望你心里能多裝一些人,關心一下你的父母、你的同學、你的老師。習總書記心里裝著全中國人,甚至全世界的人,所以他是總書記是國家主席?!薄澳闶悄銈內业南M?,不要動不動就死呀活呀,你死了你的父母、你的外公外婆他們后邊的日子怎么過?”“希望你們一家人,今后能多些民主,以平等對話的方式解決矛盾,而不是以強壓的方式解決問題?!?/p>

(五)案件最終結果

在程某外公陪讀的日子里老師要求他外公每天和他談心,要求他的父母,每天以電話或短信的方式和孩子溝通。第三學期結束后該生盡管還有三門不及格,但英語四級考試過了學校學位線。老師通過微信對其取得的成績表示了肯定和祝賀。很可喜的是在春節老師們都收到了該生的微信祝福,該生心理狀況明顯好轉。[1]

二、焦點問題法律適用評析

(一)符合什么樣的心理問題才可以強制休學

學生出現什么樣的心理問題才可以強制休學?從目前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來看,沒有任何說明,規定就休學的把控使用的是“可以”,也即高校具有自由裁量權。這就存在一個問題,高校行使自由裁量權的原則是什么?誰來監督?這是將來完善立法需要考慮的問題。

(二)依靠學校心理咨詢中心解決不了的問題應該由什么機構或部門來接管

從目前的《高等學校學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導綱要》來看,只明確了高校要“及時轉介疑似患有嚴重心理或精神疾病的學生到專業機構接受診斷和治療”,但目前社會上沒有專門的針對學生的精神衛生機構,學校碰到此類事件后往往會往外推,家長往往很抵觸將學生送到社會上的精神衛生機構,教育部門應該建立專門的學生精神衛生機構來解決學生中出現的問題。

三、辦案體會

(一)心理問題,學生工作中最難處理和把控的問題

心理疾病不像身體疾病一樣,可以用儀器直接進行檢查并得出精確結果,盡管每年新生入學的時候,學校都會對新生進行心理普測,但是由于測評工具的有效性和準確性不能得到保證,得到的結果往往不是很理想,測評結果異常的學生往往很正常,而測評結果正常的學生卻不一定正常,這就導致有心理問題的學生很難及時發現,一般等發現的時候在行為上已經有所表現,對自身或他人已經造成傷害。

(二)深入家庭,理解家長,讓問題學生家庭感受到關懷

心理問題學生后面必然有一個問題家庭,學校對心理問題學生家庭應該深入了解,刨根究底,找準問題根源,從問題根本出發,聯合家長共同想辦法來解決問題,而不是出現問題就將學生往外推。心理問題學生大多數性格比較孤僻,輔導員應想辦法讓學生多參加班級活動,使學生盡快融入集體,只有這樣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2]

四、有關法律法規條文

(一)《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

該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學生除特殊情況外,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但是應當在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內完成學業,這其中包含休學和保留學籍的時間。學生申請休學或學校勒令其休學,休學次數和期限需要高校來自主決定。

(二)《高校學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導綱要》

該綱要指出,高校應該全方位做好學生心理測評工作,通過量表測評來準確掌握在校學生的心理健康狀況。當前社會經濟發展迅速、互聯網信息更迭快速,個人原生家庭影響等都會對學生的心理健康造成直接的影響,準確把握零零后學生的心理健康現狀和變化的規律顯得尤為重要。高校應不斷提高心理健康素質測評全面性和科學性,建立校、院、班、公寓“四級”預警體系,完善心理危機干預工作預案,做好對心理問題學生的服務和保護工作,定期開展案例研討,同時提高處理心理危機事件的水平。通過健全心理危機診療機制,及時將疑似患有心理或精神疾病的學生轉到專業機構接受診療。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

第十六條:高校應當對新入學學生進行心理健康知識教育;同時配備或者聘請專業的心理健康輔導老師,同時設立心理健康輔導室,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心理健康教育。學前教育機構應當對幼兒開展有針對性的心理健康教育。

對于有些地區可能會發生自然災害等一些影響學生心理健康的外在事件,學校應當及時組織專業心理輔導老師對學生進行心理疏導。當地各級政府教育部門和學校也應當關注教師心理健康。高校教師和輔導員應當與學生監護人及親屬及時溝通學生的心理健康狀況。

參考文獻:

[1] 陳哲平,王艷秋,陳麗瀠,王金峰,金岳龍,姚應水.高校大學生自傷行為與父母教養方式的關系[J].中國學校衛生,2019(04):546-549.

[2] 盧艷.大學生非自殺性自傷行為流行狀況及危險因素[J].中國健康心理學雜志,2020(09):154-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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