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哈貝馬斯公共輿論思想論析

2020-12-18 04:19傅辰彥
知與行 2020年4期
關鍵詞:公共領域哈貝馬斯

[摘 要]在哈貝馬斯看來,公共輿論既不是個人意見的無序集合,也不是個人偏好的自然反映,而是公眾在公共領域之內以健全理性持有者身份對公共事務進行公開論辯、交流之后所形成的公共意見。這種公共意見萌發于公共領域,并在大眾傳媒中生成。公共輿論作為在非強制狀態下生成出來的符合社會良知的公共意見,具有合理性化和公共性兩個特征。這兩個特征,一個從形式方面規定公共輿論,一個從內容方面規定公共輿論,從而保證公共輿論是理性表達出來的有關公共事務的集體性意見。公共輿論具有立法和批判兩種功能,利用這兩種功能,公共輿論可以通過建制化的立法程序轉變成為一種交往權力。這種交往權力能夠切實履行起對公共權力的監督作用,提升公共決策的理性控制程度,從而實現公共輿論所欲達成的兩個基本目標:整合并表達民眾的要求與關懷;給公共權力以民間約束。哈貝馬斯的公共輿論思想不僅具有較高的學術價值,而且也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值得從事新聞傳媒研究的學者沉潛其中,鉤沉索隱。

[關鍵詞]哈貝馬斯;公共輿論;公共領域

[中圖分類號]B516.59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0-8284(2020)04-0147-07

無論是在哈貝馬斯早期專門研究公共性問題的著作《公共領域的結構轉型》中,還是在其近期以政治哲學和法哲學為主要論題的著作《在事實與規范之間》中,公共輿論都是一個與公共領域密不可分、相互闡釋的概念。然而,遺憾的是,學術界對他的公共領域思想投入了更多熱情,而他的公共輿論思想則沒有得到相應的重視。有鑒于此,本文擬從公共輿論的形成、公共輿論的特征以及公共輿論的功能三個方面,對哈貝馬斯的公共輿論思想進行初步探討,以就教于方家。

一、從輿論到公共輿論

公共輿論,英文翻譯為“Public Opinion”,在中文譯本《公共領域的結構轉型》和《在事實與規范之間》中,譯者可能為了讓譯文更好地表達出這兩個單詞在文本中的意旨,而交替翻譯為“公眾輿論”“公共輿論”和“公共意見”。有鑒于此,本文中一律使用“公共輿論”表述,如若涉及引文則尊重譯者的翻譯,不作更改或注釋。也就是說,本文中的“公眾輿論”“公共輿論”和“公共意見”指的均為“Public Opinion”(公共輿論)。然而,何為公共輿論?這并不是一個自明性的概念,而是一個含義復雜、界說不一的概念,需要對其進行仔細考察。在《公共領域的結構轉型》一書中,哈貝馬斯首先分析了“輿論”這個概念,之后進一步分析了從“輿論”一詞如何發展出“公共輿論”概念。

(一)輿論概念的歷史考察

按照哈貝馬斯的分析,在西方現代語言(比如英語和法語)中,“輿論”一詞的詞源學起源可以追溯至拉丁語中“opinio”?!皁pinio”的意涵并不復雜,大體可以從兩個角度進行說明:一是指“沒有得到充分論證的、不確定的判斷”,即一種“尚未得到證實”的“不確定的意見”[1]108;二是指“一個人在他人輿論中的‘名聲”[1]108。輿論的這兩層意思是密切聯系在一起的,它由此向人們展示了輿論的兩個典型特征:一個是它的社會群體性,輿論不是單個人的一己之見,而是一種群體性的聲音,也就是說,輿論一詞無須過分強調其社會性質,更無須特意在這個詞匯前加上標注群體性的形容詞——如“公眾的”“一般性的”“大眾的”“關涉群體性的”等——以顯示其公眾性特征,這個詞本身就突破了話語的私人性;另一個是它的純粹意見性,輿論雖是群體性的聲音,但這種聲音卻是未經批判的,也就是說,輿論并非是在公共領域中經由公共討論而形成的共識性見解。由此可見,輿論本身缺乏合理性,它與真理、理性判斷等相去甚遠。

盡管輿論與真理之間存在差距,不能在兩者之間簡單劃等號。但是,人們還是經常把輿論與良知或者良心聯系起來。這主要是因為,輿論畢竟不是私人性的話語,作為群體性的聲音,它必然表達出大眾對某一問題的普遍性關注,而任何一種普遍性的關注所傳達出的聲音必須切合當下社會的基本良知,才能為大眾所接受并生成影響力。所以,英國經驗主義哲學家霍布斯毫不猶豫地將“conscience”(意識與良知)與“opinion”(輿論)相等同。在他看來,關于信仰的看法以及關于合理信仰的判斷,作為一種面向眾人發出的聲音,一種可以還原言語行動的行為,從輿論角度看,不過是隸屬于人的判斷和意見,畢竟它是一種與信仰有關的宣告而且必然關涉見識和良知[1]108-109。

與霍布斯不同,洛克則恢復了輿論的另一種“原始意義”,即輿論相關于“聲譽”。在洛克看來,“輿論徹底擺脫了純粹意見”,而不是某種“帶有欺騙性的”或者“外表表現不可靠的”東西[1]109。人們以“輿論”的形式對某個人、某種行為或者某個組織乃至國家、教會等進行評價,或給予贊譽,或攻擊批評。輿論起到判斷美德與惡習的作用。如此一來,就像哈貝馬斯所指出的那樣,洛克將輿論與形形色色的社會習俗聯系在一起,構成一種社會認可的規范秩序,以規范人們的行為符合社會的秩序化要求,這種通過公眾話語對社會進行控制的方式,顯然要比教會或國家訴諸威脅、恐嚇等暴力手段進行控制的正式約束更加有效[1]109。就這樣,輿論在洛克那里不再單純是純粹偏見的同義詞,它突破了在英語或者法語中原有的純粹偏見的含義,而開始具有一定的正面肯定意義。

輿論的這種正面肯定意義,通過與洛克同時代的懷疑論者培爾的詮釋正式與“批判”聯系在一起。如同哈貝馬斯所說:“培爾把批判與其哲學歷史起源分離開來,使之成為地地道道的批判,成為利用普遍適用的且能夠解構一切輿論的理性來衡量利弊的活動?!?[1]110不過,令人遺憾的是,培爾沒有把這種批判活動上升到公共性高度,他還是把這種批判活動看作是個人事務,而且這種批判活動也不能對公共權力機關發揮效力。

(二)公共輿論概念的形成

法國啟蒙思想家接受了培爾對輿論的理解并在“輿論”之前加上了“公眾”(公共)二字,使“輿論”變為“公眾(公共)輿論”。由于法國啟蒙思想家依然是在純粹個人意見的意義上解釋 “輿論”,因此,他們所謂的公眾輿論只不過是一種個人意見的散亂的、無序的集合。這里的公眾只不過表明“爭論觀點不斷變化” [1]110,只有紛爭不斷、聚訟不已的“眾意”,而沒有體現公共精神的“公意”?!氨娨狻笔钦胬硇怨沧R的敵人,失去了真理性共識,信仰就沒有了基礎,美德就必然淪喪,一切神圣之物在公眾輿論面前都會威風掃地。就此而言,至少在18世紀法國啟蒙運動時期,公眾輿論是個貶義的概念,而時代的有識之士是公共輿論的敵人。

依照哈貝馬斯的分析,公眾輿論擺脫惡名,成為一個積極的肯定性概念的契機在于“公共精神”的引入。也就是說,這里最關鍵的是,要把公眾輿論概念中的“公眾”一詞理解為“公共性” (publicity),即一種能夠使用公共理性討論公共事務的普遍能力,這種能力使得個體能夠面對公共事務展開討論,在非強制狀態下表達出符合社會良知的意見。這種對公眾輿論中“公眾”一詞的理解一旦形成共識,就能夠鍛造出一種社會的“共同感”或 “公共精神”。這種“共同感”(公共精神)將個人從特殊性狀態提升為普遍性狀態,同時又浸入個人話語之中,從而使個人話語擺脫私人性而獲得一種客觀形式,即成為公共輿論。由此可見,正是這種“共同感”(公共精神)將民眾自愿發展出來的、真正具有反對精神的公共意愿與完整的公正、正確的意義以及通過公開的辯論而形成的輿論統一了起來。經此轉化,公共輿論就不僅僅是個人意見的無序集合,也不再簡單是個人偏好的自然反映。公共輿論完全擺脫了輿論的原始意義,它是公眾在公共領域(public sphere)之內以健全理性持有者身份對公共事務進行公開論辯、批判交流之后形成的公共意見,而公共領域則一般性地被理解為允許市民之間進行公開的和合理的論辯以形成公共輿論的社會機制[2]??梢?,從表達純粹個人意見的輿論轉變為關注公共事務的公共輿論,有一個將散亂的“眾意”改造成體現公共性的“公意”的合理化過程。當作為個人意見載體的“眾意”經過公開的討論、理性的批判,超越了意見表達者個人的偏狹視野,去掉了主觀的偏見,成為公眾理性達成的“普遍意見”或者“共識”之后,作為“公意”體現的公共輿論就這樣誕生了。

二、公共輿論的特征

依照哈貝馬斯的分析,“公眾輿論是社會秩序基礎上共同公開反思的結果”? [1]113。雖然很難給公共輿論下一個能為各方所普遍接受的定義,但卻可以對其作出一種具有相對意義的描述性定義。哈貝馬斯給出的描述性定義突出強調了構成公共輿論的兩個要件:一是公共輿論是一種意見;二是公共輿論通過公共領域之間的相互作用在大眾傳媒中形成。具體而言,一種意見能夠成為公共輿論,一方面因為它產生于公眾組織內部的公共領域,另一方面是因為它得以生成的組織內部公共領域與組織外部的公共領域——組織外部的公共領域是在傳播過程中通過大眾傳媒在社會秩序與國家組織之間形成的——之間有著充分的溝通交往[1]295。從這個描述性定義中可以看出:公共輿論不是個人私見的機械累加,也不是用統計學方法抽繹出的代表性意見,也就是說,公共輿論不是眾意的集合,而是公意的表達。就此而言,公共輿論實際上是參與的人們(這些人不必在同一時間出現,也不必集合于同一地點,但他們明白自己行為的意義),借助公共領域對公共事務展開理性的討論,將分散的個人意見整合起來而獲得的體現公共精神的共識。而這種共識一定包含著讓權力握有者(甚至普羅大眾)不得不遵循的真知灼見。更明確地說,公共輿論所表達的意見首先是一種理性篩選的意見,其次是一種關注公共事務的意見。合理性化和公共性可以說就是公共輿論最為典型的兩個特征。這兩個特征,一個從形式方面規定公共輿論,一個從內容方面規定公共輿論,從而保證了“公共輿論是對社會秩序的自然規律的概括,它沒有統治力量,但開明的統治者必定會遵循其中的真知灼見”[1]113-114。

(一)公共輿論的合理性化特征

合理性化特征從形式上保證公共輿論的公正性。公共輿論涉及的是公共事務,它與輿論不同,表達的不再是個人偏好。但是,由于公眾輿論的基礎依然是階級利益,因此,對公共輿論的形成具有更強支配力的階層或者社會集團,必然會將自己特殊的偏好及欲求帶入公共輿論,使之偏離公共利益,造成階級利益與人民的普遍利益相互沖突。因而,公共輿論仍然有失去公正性,演變成為私見集合的危險。哈貝馬斯清楚地指出了這種危險,在他看來,這種危機主要表現為:在輿論上占據優勢且人數占優的公眾自閉于自己狹隘的視域,拒絕開放性以至于不能理性地對待不同聲音,從而以聲音的大小而不是以真理為標準裁決輿論,于是公共輿論異化為強制的意識形態,批判性的反思性思維退變為教條式的奴役思維,理性溝通變成強制命令,結果必然是公共性原則喪失,公共精神湮滅[1]96。從中不難看出,如若公共輿論失去合理性化的特征,就容易為偏見、私人意識和意識形態所控制,從而淪落為被操縱的偏見。理性化特征之于公共輿論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由此可見一斑。

公共輿論的合理性化特征要求公共輿論必須按照合乎理性的方式生產自身。所謂按照合乎理性的方式生產自身,首先要求公共輿論的形成必須與黨派利益和小集團利益抗衡,同時也要排除金錢、權力、偏狹意識形態等因素的干擾。因為,受權力、金錢和偏狹意識形態影響的公共意見是背離公眾利益和缺乏公正性的,也正因為如此,這種公共意見很難獲得公眾的真心認同,而沒有存在的合理性基礎。其次,公共輿論按照理性方式生產自身意味著公共輿論的形成必須是經過充分理性商討的,也就是說,公共輿論之所以能夠成為公正的意見,不僅僅因為它與正義和善良意志密切相關,還因為它在公共領域中經歷了理性的檢視。在哈貝馬斯看來,公共領域就是一個“意見的交往網絡”,在這里,人們借助理性討論和論辯這種符合公開性和公正性要求的方式過濾形形色色的民眾意見,同時綜合分析各種各樣的民眾意見,從而形成針對特定議題的公共輿論或公共意見[3]446。由是觀之,在公共領域中對公共輿論進行理性商討將是把完整的公正和崇高的正義賦予公共輿論的唯一合理途徑。

(二)公共輿論的公共性特征

公共性特征則從內容方面約束公共輿論,使之擺脫個人偏好而成為公意的表達。哈貝馬斯把公共輿論與公共領域密切聯系在一起,在他看來,公共領域通過公共輿論將自己的功能——理性地討論公共事務,集體地表達共識——實現出來。反過來說,公共輿論也是通過公共領域成為一種針對公共事務的“集體意見”。因為,作為一種體現公共性、公開性且多方位開放的民主的公共空間,公共領域可以容納社會上所有愿意進行理性溝通的成員,歡迎他們以私人身份平等自由地加入公共領域,彼此展開充滿信任和寬容精神的理性交流。公共領域以及公共輿論的公共性就是在參與者理性而平等自由的交流中生成的。按照哈貝馬斯的說法,公共性在通常意義上表現為活躍在公共領域的個體以自由平等參與者身份對公共事務發表自己獨立的意見,針對公權力和公共機構的行為進行批評和評價,并由此形成有著強大影響力的公共輿論以對公共決策產生影響。所以,公共性不僅意味著公共領域屬于所有的理性公眾,理性的公眾在公共領域中對公共事務和公權力有著理性批評的權利,而且還意味著遵循理性溝通和平等交往原則進行話語交往,通過話語交往在公共事務上達成可以促成集體行動的共識??梢?,只有充分顯示出自己的公共性特征,輿論才能擺脫私人性,由眾意變成公意,在本質上才是普遍的或者是公共的,公共輿論所表達的意見才是“政論性的”(在古典政治哲學意義上),才是超越了狹隘地域限制的“世界性話語”(在體現人類共同價值意義上)。

總而言之,合理性化和公共性是公共輿論所具有的最為根本的特征。這兩個特征保證了輿論是理性地表達出來的有關公共事務的集體性意見,從而能夠實現公共領域所欲達成的兩個基本目標:第一,整合并表達民眾的要求與關懷;第二,給公共權力以民間約束[4]。

三、公共輿論的功能

在哈貝馬斯對公共輿論形成的分析性論述中,我們可以發現,他認為公共輿論具有兩種功能,即立法功能和批判功能。

(一)公共輿論的立法功能

正像公共輿論范疇是隨著資本主義市民社會的形成而逐漸形成并走向成熟那樣,公共輿論的立法功能也是在資本主義社會代議制出現之后,逐步形成并在議會的立法活動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因為人民主權原則只有在所有公眾可以公開而自由地使用自己的理性前提下才有其可能。最能表現民眾擁有自由而公開地使用自己理性權利的事實就是,民眾可以通過公共領域對公共事務發表自己經過深思熟慮后的意見,并通過這些意見的表達影響社會的政治生活。有鑒于此,哈貝馬斯把具有這種政治功能的公共領域稱之為“自由主義法治國家的組織原則”。按照這種組織原則,每一個社會成員按照自己的意愿追求自己認為的幸福生活,活動在以私人自律為標志的市民社會之中,他們會把自己在市民社會中遇到的問題,特別是與公共事務相關的問題以私人意見形式表達出來。如果這些私人意見體現出社會生活的普遍性要求,這些要求就會以公共輿論的方式在大眾傳媒中被傳達出來并逐漸放大,直至影響到立法機構而被立法機構納入立法程序,通過一定程序的操作而最終成為社會成員必須遵守的法律。正如哈貝馬斯所說,“法律的源頭在于具有批判意識的公眾‘所達成的共識”[1]125。

構成法律源頭的這種公眾的共識主要是由公共輿論表達出來的,公共輿論在公共領域形成,在大眾傳媒中傳播放大,形成一種被哈貝馬斯稱之為“交往權力”的力量,這種力量具有這樣一種政治影響潛力:通過公共輿論形成對某個政治人物或某種政治行為的干預力量,影響民眾對政治人物或政治行為的態度(支持或反對),特別是對立法機構及民意代表產生影響,使選舉結果、立法行為、政府決策以及法院審判按照公共輿論要求的方向發生改變,從而獲取公共輿論意欲取得的法律效果。這樣,原本屬于非建制序列的公共領域及依附其而發生作用的交往權力,就通過建制化程序(行政、司法、立法等機構的正式行為)轉變成為政治權力,從而完成制定法律行動[3]449。由此可見,公共輿論首先通過言說方式把公眾關心的公共性問題表達出來,然后再通過傳媒等介質放大問題,以便使公共性問題成為討論議題。如此一來,作為人民權利實現方式的議會或者代表大會就不得不將這些問題納入一定的議事程序中加以處理。建制化的權力機構即議會或者代表大會承擔著將公共輿論納入建制化議決程序的責任,同時它也是公共輿論實現立法功能的權力介質。

(二)公共輿論的批判功能

除了立法功能外,公共輿論最主要的功能是它的批判功能。這里所說的批判功能主要指的是“對以國家形式組織起來的權力進行批評和控制的功能”[5]126,也就是說,真正的公共輿論作為憲法所賦予的人民權利的主要實現形式之一,承擔著社會環境監測與人類良心守望的神圣責任,以捍衛公眾最大利益為己任,恪守著真實、準確、公正、客觀等專業理念,竭盡全力滿足社會大眾的知情權和表達權。面對強權說出真理,應該是公共輿論唯一信奉的箴言。因為,公共輿論在其中發揮自己批判功能的“公共領域并不是純粹的學術場所”,而公共輿論所討論的問題也多“面向政府,目的是對政府加以指導和監督”。當然,公共輿論的言說“也面向公眾,目的是引導他們運用自己的理性”[1]123。所以,哈貝馬斯主張行政的政治權力必須接受公共輿論的監督,而接納公共輿論為民眾意志表達的立法機關又以自身的公共性確保了公共輿論能夠切實履行對政治權力的監督,公共輿論的批判能力對保證政治權力的合法使用起到了決定作用。正如邊沁所說:“全體公眾構成了一個法庭,比其他所有法庭累加起來還要重要。人們可以假裝漠視他的各種判決,或者把它的各種判決說成是搖擺不定、自相矛盾、相互抵牾和相互破壞的,但每個人都感覺到,這個法庭雖然會犯錯誤,卻不會受到腐蝕;它一直努力使自己更加開明,它囊括了一個民族的所有智慧和正義,它始終決定著公民的命運,它所作出的處罰無可逃避?!?[1]117

公共輿論所發揮的批判功能意義重大?,F代社會中的公共生活是借助公共輿論在公共領域內得以批判考察的。因此,公共輿論常常被視為“第四種權力”,并以積極的姿態參與到社會的權力游戲之中,扮演著公權力監督者角色。作為權力的對手,公共輿論不僅積極地防止公權力的惡,而且積極地參與良善社會的建設,通過推動政治決策的合法性與合理性,努力維護大眾的普遍的公共利益。正是看到這一點,哈貝馬斯借用一位18世紀政治家充滿激情的話來說明公共輿論的意義:“你們知道,只有通過公眾輿論,你們才能獲得揚善的能力;你們知道,在公共輿論面前,所有的權威都變得啞口無言,所有的偏見都消失殆盡,所有的特殊利益都得以清除?!?[1]117

四、結論

本文討論哈貝馬斯的公共輿論思想,從哈貝馬斯原典出發,首先分析了公共輿論概念是如何在輿論概念基礎上轉化生成的,之后揭示出哈貝馬斯的公共輿論概念具有合理性化和公共性的基本特征。這兩個特征使公共輿論成為一個極具現代性內涵的概念,在現代性生活方式中一方面發揮著促進法律規范制定以維持社會秩序的功能,另一方面發揮著監督公權力,促進公共事務決策合理化,保證公眾的公共利益能夠正義實現的功能。哈貝馬斯的公共輿論思想,必須密切聯系公共性概念和公共領域概念才能得到較為透徹的闡明。因為,在哈貝馬斯那里,公共輿論既不能被看作是以個人意見方式出現的眾意,也不能被解釋成為私人利益而進行的話語表達,公共輿論必須體現出公共性,是在公共事務上為公眾的普遍利益而吶喊。另一方面,公共輿論雖然醞釀生發于內部的公共領域(在某個因共同旨趣而聚集在一起的公眾之間所形成的公共空間),但卻是在與其他外部公共領域(在另外的因相同旨趣而聚焦在一起的公眾之間所形成的公共空間)的話語交往中,借助大眾傳媒而最終形成的。就此而言,沒有公共領域,就沒有公共輿論,公共領域是公共輿論存在的前提條件。公共性保證公共輿論能最大限度地獲得公眾認同,并因為這種認同而獲得倫理上的正當性。而公共領域則最終促成公共輿論能夠轉化成一種交往權力,這種交往權力能夠切實履行起對公共權力的監督作用,提升公共決策的理性控制程度,保證公共輿論能夠實現自己所欲達成的兩個基本目標:一是整合并表達民眾的普遍性公共要求,保證社會基本善與共同善的有效供給;二是以非建制化的民間力量限制公權力的濫用,保證社會正義原則能夠無障礙地落實。當然,哈貝馬斯并不否認公共輿論存在腐化的可能,他一再強調要警惕權力、金錢和偏狹意識形態對公共輿論的挾持、干預,從而避免公共輿論沉淪為權力、金錢及偏見的附庸,以防其為各種私利發聲而敗壞人心,傷害民眾的公共利益。此外,哈貝馬斯還看到了在技術化時代和大眾文化時代,這些觀點的系統闡釋,使得哈貝馬斯的公共輿論思想不僅從學術上獲得了較高的理論價值,同時也因其批判的建設性而具備了更為重要的現實意義。

總而言之,哈貝馬斯關于公共輿論的論述簡單明晰卻意蘊深遠,他從哲學及社會學層面觸及到了許多值得公共輿論進一步思考的問題,值得國內學術界從事新聞傳媒研究的學者策馬躍入這片思想之林,與之對話,繁榮發展我國的新聞傳媒研究。

[參 考 文 獻]

[1] [德]哈貝馬斯.公共領域的結構轉型[M].曹衛東,等,譯.上海:學林出版社.1999.

[2] [英]安德魯·埃德加.哈貝馬斯:關鍵概念[M].楊禮銀,朱松峰,譯.南京:鳳凰出版傳媒集團,江蘇人民出版社,2009:143.

[3] [德]哈貝馬斯.在事實與規范之間——關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國的商談理論[M].童世駿,譯.北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2003.

[4] 傅永軍.傳媒、公共領域與公眾輿論[J].山東視聽.2006,(1):5-7.

[5] [德]哈貝馬斯.公共領域[C]∥汪暉,陳燕谷,主編.文化與公共性.北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98:126.

〔責任編輯:田丹婷〕

[收稿日期]2020-06-12

[作者簡介]傅辰彥(1988—),女(回族),山東臨沂人,碩士研究生,職員,從事新聞傳播學、企業文化建設研究。

猜你喜歡
公共領域哈貝馬斯
批判理論的本真性路徑
“知識分子如果有一件事情不能容許, 那就是變得犬儒”
On the Phubbing Phenomeno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ommunicative Action Theory
哈貝馬斯的交往行為理論
論共享理念在公共領域與私人領域中的正確定位
中國語境中的公共道德與公民道德辨析
公共領域道德缺失問題的解析與研究
論“科技理性”下現代社會的出路
新型主流媒體與主流價值觀的建構
理解公民道德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