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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征管、企業避稅與企業價值的關系研究

2021-11-12 12:20詹正華劉笑笑
經濟研究導刊 2021年29期
關鍵詞:稅收征管企業價值

詹正華 劉笑笑

摘? ?要:為研究我國上市公司的稅收征管水平、避稅程度與企業價值之間的互動關系和作用機制,以我國2008—2018年A股上市公司為研究樣本,采用“稅柄法”衡量稅收征管水平,并使用剔除盈余管理的稅會差異衡量企業避稅程度,考察稅收征管、企業避稅對企業價值的影響,以及稅收征管在企業避稅影響企業價值中的調節作用。研究表明,征管水平的提高可以助力企業價值的提升,而企業避稅程度的加深則會有損企業價值。此外,稅收征管在企業避稅影響企業價值中不具有調節作用,即稅收征管水平的變化不會導致避稅程度對企業價值的影響程度產生改變。這些研究結果,對于深入研究企業避稅與企業價值的關系,促進稅收征管積極發揮公司治理效應,實現稅企共贏的良好局面,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關鍵詞:稅收征管;企業避稅;企業價值

中文分類號:F812.422;F275.2? ? ? ? 文獻標志碼:A? ? ? ?文章編號:1673-291X(2021)29-0124-06

引言

現有研究表明,公司治理因素中的代理沖突、信息不對稱會對企業價值產生影響。Jensen(1986)研究結果表明,激進的避稅行為會推動代理沖突、信息不對稱的加劇,損害企業價值[1]。Desai等(2007) 研究發現,加強稅收監管可以抑制代理成本,有助于企業避稅活動的減少,提高企業價值[2]。Mironov(2013)以俄羅斯銀行交易數據為研究樣本研究表明,稅收征管水平的提升可以抑制大股東與中小股東之間的代理問題,進而提升企業價值[3]。因此,本人擬借助代理問題和信息不對稱,將稅收征管、企業避稅共同放到企業價值影響因素的研究體系中,深入探討作用機制和互動關系。

2008年我國對企業所得稅進行全面改革。已有的稅制改革相關研究,其研究窗口多集中于2007—2008年改革前后兩年,甚至更短時間內。然而,Shevlin(2002)等較早的研究結果均表明,企業避稅應是持續而非暫時的[4],國內現有的企業所得稅改革研究未能體現這一點。因此,結合本次改革的涵蓋內容,企業避稅行為的自身稅改過程具有漸進性的特性;并且稅務機關和企業對2008年企業所得稅的改革內容需要一定的過程進行學習和熟悉;同時,由于避稅行為本身的粘性特征,使得避稅籌劃需要相應的時間和成本。

因此,2008年企業所得稅改革還將作為研究契機,研究企業所得稅改革后,稅收征管、企業避稅與企業價值之間互動關系與作用機制。研究結果顯示:第一,企業避稅程度與企業價值之間存在負相關關系。在研究窗口內,我國A股上市企業的避稅行為會導致“代理成本效應”大于“避稅收益效應”,最終損害企業價值。第二,稅收征管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公司治理效應發揮,進一步促進企業價值的提升。第三,稅收征管是稅務管理的核心內容,其在實施過程中,客觀上與公司治理之間不存在耦合作用,不具有正外部性。但是征管水平的不斷提高會對企業行為產生一種外部約束,使得避稅程度對企業價值的影響是否趨于變小存在不確定性。

一、理論分析和研究假設

(一)避稅程度與企業價值

目前,針對避稅行為與企業價值之間的相關性研究,既有學者支持效率觀,也有學者贊同代理觀[1]。張維迎(1995)指出,委托代理存在兩個前提假設,一是委托人對隨機產出不存在直接的貢獻,二是被委托人難以直接觀察到代理人行為[5]。企業在掩蓋避稅行為時,必然會加劇信息的不透明性,使得委托代理和信息不對稱性問題進一步惡化。信息成本導致其他利益相關方往往處于信息劣勢,其他利益相關方通常會選擇“用腳投票”來處理可能存在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的企業。對于傳統企業而言,由于其自身不存在委托代理問題和信息披露責任,其實施避稅行為不一定會損害企業價值。但上市公司則難逃避代理問題,因此,其避稅行為會給企業價值帶來負面影響。因此提出研究假設1。

假設1:給定其他條件,避稅程度與企業價值負相關。

(二)征管水平與企業價值

Allingham (1972)提出的A-S模型認為,稅率的變化會產生收入效應和替代效應兩種效應[6]。一方面,是稅收的直接作用產生的“稅收效應”,即稅收征管的增強,避稅行為減少,應稅收入和稅負也會相應地增加,從而降低企業價值;另一方面,稅收征管也會通過公司治理對企業價值產生影響,也稱為“公司治理效應”?;诙愂漳芰投愂张Φ睦碚摽蚣?,國內學者呂冰洋和郭慶旺(2011)的研究表明,分稅制具有顯著的稅收激勵作用,為稅務部門加強稅收征管提供動力[7]。但以稅收競爭為研究視角,顏淑姬(2016)的研究結果顯示,當稅權高度集中在中央時,地方政府為爭取流動性要素的流入,會通過放松稅收征管等優先手段開展稅收競爭[8]。因此,稅收征管的公司治理效應最終取決于以上多方面的綜合作用。結合已有的研究成果,我們根據“稅收效應”和“公司治理效應”的強弱情況不同提出以下兩個研究假設。

假設2:給定其他條件,當“稅收效應”小于“公司治理效應”時,征管水平與企業價值正相關。

(三)征管水平、避稅程度與企業價值

避稅行為會降低企業價值的主要原因是,上市公司實施避稅行為導致避稅收益效應小于代理成本效應。池國華和楊金(2013)研究表明,我國上市公司不僅存在股東與管理層之間的第一類代理沖突,而且股權的相對集中致使大股東與中小股東之間存在的第二類代理沖突更為明顯;同時,資本市場的不成熟進一步惡化信息不對稱性的問題,因此企業的代理沖突問題更加嚴峻[9]?;谏鲜鲅芯靠梢缘弥?,稅收征管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公司治理效應得到更好地發揮,增加了利用避稅行為達到管理層自利、大股東“掏空”等目的的成本,進而有效抑制了其損害企業價值的意愿。因此,伴隨著征管水平的提升,損害企業價值的成本就會增大。此時,管理層或大股東將避免或減少利用避稅行為進行自利或“掏空”降低企業價值。如此一來,避稅行為對企業價值的影響也會隨之變小。不僅如此,通常情況下,企業避稅程度的增加又會反作用于稅務機關,刺激其提高稅收征管水平,使得企業實施避稅行為得到抑制,直到最終達到一種均衡狀態?;谝陨戏治?,我們提出研究假設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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