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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齊非齊”:論中國科舉考試變革中的“至公”與“選人”得失

2023-02-06 18:16金瀅坤
甘肅社會科學 2023年6期
關鍵詞:科舉考試進士科舉

金瀅坤

(北京師范大學 教育與歷史文化研究院,北京 100875)

提要: 從隋朝初創科舉至清末廢科舉的1300多年社會變遷的視角,宏觀考察歷代考試至公的制度建設與改革、分科取士與人才選拔的變革與教訓、統一考試與社會公平兼顧的變革與啟示??婆e制度的創置改變了察舉制“以德取人”的舊制,變為“以文取人”,打破了魏晉以來的門第限制,但仍存在考試與薦舉相結合的局限。宋代為了追求考試至公,將明經諸科并入“進士”一科,一改隋唐科舉科目設置多樣性、開放性的初衷,開啟了中國科舉考試科目單一化趨勢。元明清更是進士一科獨大,造成了選人標準單一的局面。唐代科舉考“十二經”“三史”及雜文等豐富內容,但隨著宋代王安石頒布《三經新義》和程朱理學的興起,在元明清時朱熹集注“四書”成了科舉考試的最主要內容,明代進而將考試文體也統一為“八股文”,使科舉考試在內容、思想等方面呈現更為簡化、單一的趨勢。宋以后科舉考試改革呈現一味追求考試公平、“取人至公”的趨勢,反而造成了明清科舉考試科目單一化、內容簡化、文體僵化,與選人“經世致用”的觀念背道而馳,難以選拔濟世之才,正應了“惟齊非齊”的古訓。

科舉制度是中國最偉大的制度創新,有“中國第五大發明”之美譽,自隋朝創建后,在中國實行了1300多年,對中國政治、文化和教育等領域都有革命性的影響,對后世的教育影響尤為深遠。隋文帝建立大一統的中央政權后,便實行了“偃武修文”政策,廢除重軍功、輕文教的察舉制,創立科舉制,選拔大量職業化文官階層來治理國家,從而解決了士族累世公卿、武斷鄉曲的嚴重社會問題,為唐代盛世出現打下堅實基礎,也奠定了后世王朝選官的基本格局。隋文帝的政策在中國選舉制度史上具有革命性意義,也確立了“取士與養士”相結合即考試與教育相結合的傳統。囿于筆墨限制,本文僅對歷代科舉制在考試至公的制度建設、考試公平與人才選拔、統一考試與區域公平等方面的問題進行扼要概述,并從中學習成功的經驗,汲取失敗的教訓,為今后教育的改革與發展提供思路與啟示。

一、考試至公的制度建設與改革

科舉制度作為中國古代的“掄才大典”,唐宋以來,歷代在考試至公的制度建設方面不斷進行改革,彌補其缺陷,在考試公平方面幾乎做到了極致。

(一)分級考試制度的建立

隋唐科舉制度確立的一個重要標志就是逐漸形成了地方和中央兩級考試制度,將地方薦舉變為資格考試,即所謂的取解、鄉貢考試,使中央尚書省的公平考試成為選人的關鍵??荚嚨臉藴蕜t從難以考評的“以德取人”轉向可以考試的“以文取士”[1]。鄧嗣禹認為分級考試是科舉產生的重要標志[2],唐代府州鄉貢考試與中央尚書省省試制度的確立,對科舉考試的公平起到了關鍵性作用。唐代初步形成府州鄉貢考試、中央尚書省省試的兩級考試制度,宋代又在此基礎上創立殿試制度,元代將唐宋禮部省試改為會試,明清兩代又在會試之下設立童生試。

宋代設置殿試的形式,與宋代鑒唐之弊收攬威權的政局有很大關系。宋太祖在收兵權之后,把科舉取士的大權也收歸皇帝親自掌握,開寶六年(973)的省試復試,宋太祖雖有選任試官,但仍親自在講武殿主考。從此宋代在府州試、省試基礎上增設殿試,后世視此為宋代殿試之始。及第進士遂成為天子門生,“取舍之柄,當由人主”[3],即《宋會要輯稿·選舉六·貢舉雜錄》記載的變“恩歸有司”為“恩由主上”[4]5296,使及第舉人成為“天子門生”,從而加強了趙宋王朝君主專制中央集權的統治,無形中也對禮部省試增加了一級監督,有效地防止了知貢舉官與及第舉人結黨營私,進一步提升了科舉考試的公正性。殿試名義上是皇帝親自主持的最高級考試,實際上多由皇帝最信任的、品級較高的翰林院碩學官員任考官,一般不黜落,只重新定進士名次。

“會試”之名在唐代就已出現,但與科舉考試無關,宋代“會試”已有諸路會總考試之義,與后世“會試”含義不同。金朝地方府試和中央省試都可稱為“會試”,“會試”逐漸發展成為府試之上一級考試,會試第一名稱為“會元”。元代的科舉制度基本沿襲宋制,行省一級的地方考試仍稱為鄉試,將京師的禮部省試稱為會試。

明清尤重科舉,正如《清史稿》卷108《選舉志三》所記“不容倖獲”[5],以致科舉考試的層級制度走到了極致。明清時期由于參加科舉考試的士子人數大增,各省參加鄉試者少則數千人,多則上萬人,導致鄉試評閱不堪重負。為了保證鄉試考試公平、公正,切實選拔賢才,又在鄉試之下,設縣試、府試、歲試、科試(院試),合稱“童生試”,逐級篩選生員,以確??脊俪浞衷u閱,選拔優秀生員參加鄉試。

縣試為士人在戶籍所在本縣參加童試中的首次考試,由知縣主考,以獲取府試資格。府試由知府主持,及格者稱為“童生”。府試之后,還要參加歲試、科試,也就是院試,由各省的提學官主考,清代改為各省學政主持,故又稱“道試”。院試合格者解送參加本省的鄉試。童生試也實行了嚴格的層級淘汰制,逐級淘汰,以減緩鄉試壓力。

明清科舉在童試、鄉試、會試、殿試四級考試的格局中,實際上包含了縣試、府試、歲試、科試(院試)、鄉試、鄉試復試、會試復試、殿試、朝考、散館考試十次正規的考試。至此,科舉分級考試到清代達到了登峰造極的程度,從制度層面有效地保證了科舉考試的公平、公正。明清科舉制度雖然為國家選拔了不少優秀人才,但絕大多數士人都在登科道路上耗費了人生的寶貴時間,大量士人為了追求科舉功名,皓首窮經,幸運者尚能落個秀才、舉人的名號,更多的人則是一事無成。從國家層面來講,反而浪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一心只求功名,專心與舉業有關的“無用”之學,造成了近代士人不關心農業、工商、科技、醫療等與國計民生息息相關的實用之學,掣肘了科學技術的發展。

(二)考試程式的公平演進

隋唐科舉制度處于初創階段,還保留了察舉制度的一些舊制,在進士、明經等??瓶荚嚦煽兊幕A上,考官員外郎、禮部侍郎等知貢舉主司往往還兼采進士、明經等科舉人在科場的時譽,以決定取舍。因此,唐代科場“行卷”風氣很盛,舉人為了提高聲譽,把平日習作裝裱成卷,持卷奔競于權貴和文壇領袖、名公之家,以求得延譽、激揚名聲,借此獲得貢舉主司的賞識。唐代為了限制“行卷”之風過盛,天寶元年(742),禮部侍郎權知貢舉韋陟要求進士向禮部貢院交納舊文即“省卷”[6]290-291。然而,省卷制度并未抑制舉子的行卷、請托等行為,據《韓昌黎文集校注》卷3《答崔立之書》載:中唐以后,知貢舉者“好惡出于其心”[7]。

中唐科舉考試還存在所謂“通榜”和公薦的問題。知貢舉主司可接受有名望者的“公薦”,與之“通榜”,采納所謂的“時譽”來決定人選。最著名的就是貞元八年(792),兵部侍郎陸贄權知貢舉,補闕梁肅薦舉韓愈、李觀、崔群、李絳等八人,這些人后來皆成名人,此榜被后人稱為“龍虎榜”[8]82。因此,知貢舉主司為了附和時議或搪塞責任,往往采用“時譽”,提前確定人選,致使進士中“浮薄之徒,扇為朋黨,謂之‘關節’,干撓主司,每歲策名,無不先定”[9]2174,據《玉泉子》記載,以致權貴“子弟,以文求名者,大半假手”[10]。由此,在中晚唐引發了長慶元年(821)等多次“科場案”[11]。

直到北宋時,宋太祖下詔“禁公薦”,違者將獲重罪。宋仁宗在慶歷元年(1041)又“罷公卷”,這才為陸游在《老學庵筆記》卷5所說的“一切以程文為去留”提供了條件[12]。同時,宋代建立了完備的封彌(糊名)、謄錄制度,為科舉考試匿名評閱制度提供了必要條件,進一步保障科舉考試的公平。宋代科舉糊名考校始于太宗淳化三年(992)的殿試,禮部省試大概從景德四年(1007)開始實行封彌制度,后來又推行到鄉試,有效防止了依據答卷人姓名徇私舞弊的行為。宋人還發明了謄卷制度,防止通過識別字跡來確定答卷人姓名。宋代謄錄制度從景德二年(1005)殿試開始;據《續資治通鑒長編》卷84大中祥符八年(1011)載,禮部貢院“始置眷錄院,令封彌印官封所試卷付之,集書吏錄本,諸司供帳,內侍二人監焉。命京官校對,用兩京奉使印”[13]。謄卷制后來也實用于諸州府軍監解試中。宋代封彌、謄錄制度的實行,起到了“無情如造化,至公如權衡”的作用[14]904,并為元明清科舉考試所沿用。

(三)考試機構、考官制度的變革與公平取士

唐代知貢舉經過從專職到使職化演變,以增加請托的難度,從制度層面改革,以提高防止舞弊的能力。由《封氏聞見記校注》卷3《貢舉》可知,唐前期考功員外郎品秩僅為從六品上,職卑不足以臨人,難以抵抗權貴請托的壓力,甚至進士朋甲“互結朋黨”,也“以此熒惑主司視聽”[15],嚴重干擾了考功員外郎公平典舉。于是引發了著名的開元二十四年(736)“二李之爭”,考功員外郎李昂遭到落第舉子李權的惡意誹謗。玄宗以吏部員外郎“位輕務重,名實不倫”為由[9]2099,將典舉重任改為禮部侍郎專知,主考官遂由從六品上升為正四品上。禮部侍郎專知貢舉,從制度層面保證了科舉考試的公平性??脊倨冯A的提高,在一定程度上增強了考官抗拒請托的能力。

唐代為了防止禮部侍郎典貢舉、專知貢舉時舞弊,逐步將知貢舉一職使職化,使知貢舉出現不確定性,有效防止了權要干擾知貢舉。據《登科記考》卷11至26記載,開元二十五年(737)以后,擔任過唐五代知貢舉的職官共有27種,多臨時選派正三品至正四品下之間的“清望官”,“權知貢舉”[16],即便是禮部侍郎知貢舉,也要帶“權知貢舉”的職銜,使知貢舉一職使職化,在很大程度上杜絕了請托。這一傳統在后世省試(會試)、殿試中都得到遵循。

唐代在科舉考試公平方面的最大創舉,就是實行了鎖院制度。唐初科舉考試在吏部考棚舉行,據《通典》卷15《選舉典三》載:天寶十一載(752),禮部貢院為了防范舉子作弊,規定在“閱試之日,皆嚴設兵衛,薦棘圍之,搜索衣服,譏訶出入,以防假濫”[17]。此舉開啟了貢院鎖院的前奏。唐代貢院受吏部銓選鎖院制度的影響,為了防止知貢舉主司與親朋好友“通榜”,或者受人請托,大概在貞元中實行了鎖院,禁止知貢舉主司在知貢舉期間,出入貢院,與外界交通。禮部貢院鎖院制度的確立,在防范舉人舞弊、監督考場紀律、保證科舉制度公平進行等方面,起了積極作用,是科舉史上的一大進步。據《續資治通鑒長編》卷16北宋太宗淳化三年(992)載,翰林學士承旨蘇易簡等人受命知貢舉后,立即入貢院鎖宿,以防請托,“后遂為常制”[18],進而建立一套完整的鎖院制度,為后代所沿用。

唐代省試還實行了復核與監督機制。唐玄宗開元二十五年,玄宗明令知貢舉主司將擬定的預備放榜舉人的答卷,交由中書門下省復核,經復核無誤,方由禮部貢院放榜。從此創建了科舉考試的復核制度,即所謂的“詳復”,對應試舉人的帖經、雜文、對策等答卷及口義記錄進行復核,從而建立了對禮部知貢舉主司進行監督的制度。五代中書門下復核制度日趨嚴格,屢次因中書門下復核發現失職,從而引發省試覆試,為宋代科舉考試皇帝親自殿試的產生奠定了基礎。

唐代在科舉考試的監察制度建設方面也取得很大成就,包括懲治知貢舉者的違紀行為、廢除一些科舉弊制等。中晚唐五代科舉考試在懲治弊制方面最重要的三項措施是廢夾帶、廢呈榜和禁止請托與行卷,雖然這些舉措沒能徹底解決科舉中的弊端,但對后世影響深遠。唐代科舉考試實行鎖院制度后[19],由御史臺專門負責執行鎖院任務,監察考官、舉子的違紀行為,查辦相關科場案件和糾紛。五代后唐御史臺不但對科舉考試進行監督,而且開始受理落第舉子訴訟禮部貢院的案件。

宋代殿試制度創建。中晚唐五代科舉考試中出現的翰林院頻繁復試、中書舍人的復核制度以及御史臺的監督制度,在某種程度上降低了禮部貢院的權威性,分割了禮部貢舉的權限,以致舉子輕視禮部知貢舉,頻繁訴訟貢院,從而促生了在禮部貢院之上新的一級考試“殿試”的誕生。殿試同時具備復試和復核功能,并以皇帝親臨考場來崇重科舉考試的規格,以便震懾考官和舉子的舞弊行為,反映了科舉考試地位和規格日漸崇重的趨勢。雖然殿試制度的完成在宋代,但其各項功能的出現是在中晚唐五代。

宋代省試又形成了三級制度。宋代貢舉省試已經設有知貢舉、同知貢舉、參詳官、點檢試卷官等考試官,負責省試的命題、試卷考校、去取高下、奏名等事務,省試試卷實行點檢官、參詳官、知舉官三級評定制度。宋仁宗又設覆考官,至此,省試三級考校制度趨于完備,考校制度旨在“參稽互考,必求其當”[3]5359,避免“以一人之見為去取,一場所作定得失”[3]5368,無形中對知貢舉評卷起到了復核、監察作用,有效提高了閱卷評判的公正性、科學性,在中國考試閱卷史上具有革命性意義。明清又在殿試、會試、鄉試等層級考試中都設有專門的復試官,復核與監察的功能更是達到了極致。

(四)考試內容與形式從多樣漸趨統一

隋朝把地方選舉權收歸中央后,科舉考試確立了“以文取士”考試標準,取代了察舉制“以德取人”的原則。由于唐代科舉考試包括了常舉、制舉和科目選三大類,科目總數近300種,不同科目考試內容和形式都存在很大差異。隨著科舉地位的提升,其考試內容的范圍不斷擴大,考試方式不斷增加,難度不斷提高,呈現多樣化和不確定性的特點。大體常舉主要試帖經、雜文、大義和策,制舉以試策為主,科目選多為試判,因具體科目的不同,考試內容各異。就常舉而言,唐初秀才、明經、進士三科“止試策”,秀才科考方略策,明經科考經義策,進士科考時務策。很快,科場上出現了很多諸如魏徵《時務策》等各類應試策文集,以至于省試典舉者很難評判舉人的真實水平,于是考功員外郎劉思立在永隆二年(681),奏請明經科加試大義、進士科加試雜文,以提升考試難度,選拔人才。雜文包括了詩、賦、贊、銘、箴、頌、表、奏等各種文體。神龍元年(705),進士考試才形成了先試帖經、再試詩賦、最后試策的逐場定去留的考試制度。開元以后,以詩賦考試取代了試雜文,才形成了進士科考試定制。唐代明經科考試按照舉人修習經書的不同,分為修習二經、三經、五經和九經者,分別從“九經”中選擇相應的經數①,還須兼習《孝經》《論語》《爾雅》三經,大體包括了“十二經”。此外,唐代道舉考《道德經》《列子》《莊子》《文子》四經,再加上明書、明法、明算三科所考的內容,可見唐代科舉考試的內容十分廣泛,充分體現了唐代不拘一格選拔天下英才的觀念。

宋代熙寧四年(1071),王安石科舉改革,將進士科與明經諸科合并為進士一科之后,考試內容也限定在“五經”②之內,并以王安石的《三經新義》作為考試“必讀書”的官方版本。此舉的初衷雖然想從制度上提升習經術者的地位,“消弭”科目之間的仕宦差別,但客觀上卻縮減了考試內容的范圍。南宋以后,隨著理學的影響不斷擴大,朱熹集注的“四書”逐漸也影響到了經義進士考試。

元朝仁宗在皇慶二年(1313)宣布實行科舉考試制度,選拔“經明行修之士”,即只設經義進士科,所考試經義、策問等皆從《大學》《論語》《孟子》《中庸》即“四書”中設問,用朱熹的章句集注對答。據《元史》卷81《選舉志一》載,省試要求答卷“義理精明,文辭典雅”;考評“五經”經義也以程朱集注為主要標準;答策則須“不矜浮藻,惟務直述”[20]。這樣,科舉考試內容從唐代考儒家“十二經”、道家“四子”和“三史”及時文等眾多經典,縮減到“四書”“五經”范圍內,還把詩賦等文學基本上排除在科舉考試內容之外,幾百年的經術文學之爭以經術的勝利告一段落。此后明清兩代科舉沿用元代舊制,也以朱熹所注儒家經典為主要考試內容。

隨著元代科舉考試只考經義進士,實現了科目的單一化、考試范圍的限定和版本的統一,意味著解決了長久以來的經術與文學之爭。于是,如何實現科舉考試“至公”就成了世人關注的焦點。明代在科舉考試公平建設方面的最大舉措就是創立八股文考試制度,進一步限定了考試的范圍、文體,也導致了考試內容、命題的僵化。當明清八股文年復一年從“四書”中命題時,“五經”也逐漸淪為配角,主考官為避免試題重復,以防舉子押題,有時不得不出一些偏題、怪題,而舉子為標新立異以吸引考官之注意,就不斷從生僻字句中競炫新奇、展示才藝,以致科舉考試越來越偏離最初選拔賢能的初衷,走上了追求無用之學的道路。正如龔自珍所言:“今世科場之文,萬喙相因……‘四書’文祿士,五百年矣,士祿于‘四書’文,數萬輩矣,既窮既極?!盵21]這樣造成了大量的士人將寶貴精力花費在“四書”“五經”上,以此干祿,不僅沒有促進學術和政事的進步,反而掣肘了近代中國在科學技術方面的發展。

總體而言,中國古代“分科取士”從唐代科目眾多、內容多樣,逐漸到宋代以后形成進士科一科獨大的局面;考試內容從考“十二經”“四子”“三史”等眾多經典、史籍,到“四書”“五經”;考試文體從考賦、詩、論、策、箴、銘、奏、贊、謨等多種文體,到近乎專攻八股文,兼及策、律詩等。造成這種情況的因素很多,但主要原因就是追求考試絕對公平,造成了科舉考試的內容單一化和文體的僵化,最終為其走向覆滅埋下了禍根。

二、分科取士與人才選拔的變革與教訓

中國科舉考試經歷了唐代眾設科目,“分科舉人”,不拘一格,以選拔天下各類英才,但不同科目及第者的仕宦逐漸產生了巨大差異;宋代為了“消弭”科目之間的差距,追求科目之間的平衡,將諸科合并為進士一科,此后科目趨單一。以下就科舉考試科目設置、公平考試與人才選拔之間的關系進行簡要討論。

(一)眾設科目與人才選拔的多樣性

隋朝科舉科目只有秀才、進士和明經三科,自唐太宗“撥亂反正,特盛科名,志在牢籠英彥”之后[8]24,開啟了眾設科目的模式。唐代科舉大致分為文舉、武舉兩大類,文舉又分為常舉、制舉和吏部科目選三類,科目總數幾近300種,充分體現了科目的多樣性特點。唐代僅常舉科目,就有秀才、明經、進士、明法、明算、明書六個正科,后來又增設童子、道舉、三禮、五經、九經、學究等十多個明經類雜科目。唐代皇帝還臨時下詔,舉行制舉考試,“皆標其目,而搜揚之”[9]2094,名目繁多。如《群書考索后集》卷34《士門·唐取士之科》所記“莫不兼取”[22],以待“非常之才”[18]357,旨在網羅天下英才。唐代制舉科目可分為德行、文學和才能三類,有賢良方正科等250多個科目,其中有120個科目明確記載有人及第[6]442-459,充分反映了唐代制舉科目的多樣性、多元性。唐代吏部科目選最主要科目為博學宏詞科、書判拔萃科、平判入等科,另有三禮、三傳、三史、五經、九經、開元禮諸科,主要為科舉及第者、已獲得選官資格的人,以及中低層官中有才華的士人提供了釋褐、遷轉的機會。唐代在“文舉”之外,還為習武之人設置了武舉,此處不再贅述。

總之,唐代在科舉初創階段,科目設置具有多樣化、多元性特色,可不拘一格選拔人才,既有進士等常舉科目,又有賢良方正等選拔“非常之才”的制舉科目,也有書判拔萃科等吏部科目選解決士人的“選滯”問題。唐代科舉眾設科目,成功地選拔了天下英才,在一定程度上實現了統治者“天下英雄入吾彀中”的目的[8]2。以至于開元以后,如《毗陵集》卷11《唐故朝散大夫中書舍人秘書少監頓邱李公墓志》所記載,“搢紳聞達之路,唯文章先”[23],出現了“父教其子,兄教其弟,無所易業”“五尺童子恥不言文墨”的局面[18]358。

(二)考試公平與科目單一化的得失

由于考試科目不同,各科考試內容存在差異,便出現了考試方式的差異,又導致不同科目之間考試難易程度的差異,造成了科目之間的考試不公。宋代在完善科舉考試程式公平建設的同時,開始對科目之間的差異進行“公平”改革,通過科目合并的方式簡化科目,以平衡科目之間的難易差距,實現制度上的“公平”。

隋唐科舉初創之時,??瓶颇孔畛鮾H設秀才、明經、進士、明法、明書、明算六個正科,但隨著社會變遷,唐代科目設置也發生了很大變化,多有增減。如秀才科因科目等級最高,取人甚少,遂導致無人敢應考的情況,在高宗永徽元年(650)正式廢科,但唐代又增設了五經、九經、三禮等十來個明經類科目。明經科的地位最初高于進士科,但在開元以后,隨著詩賦的興盛,進士科反而取代了明經科的地位。中晚唐進士出身反而成為士人入仕的“第一出身”,乃至卿相的最佳出身,直接導致了科場重“詩賦”、輕“經術”的風氣,以至有了“三十老明經,四十少進士”的說法[8]4。

這一轉變雖然有利于選拔擅長文學的新興士族子弟,但有礙于諳熟經術即政事的士族子弟之選拔。宋初延續晚唐五代風氣,“進士之科往往皆為將相,皆極通顯;至明經之科,不過為學究之類”[14]939,以致出現“焚香取進士,瞋目待明經”的局面[3]5381。為了改變“講學久廢,士不知經”的狀況[13]2422,胡宿上《論增經術取士額狀》,奏請通過省試名額進行平衡。為了平衡諸色科目出身在仕進中出現的嚴重分化,改變整個社會崇重進士而輕明經的現實,熙寧四年(1071),王安石改革貢舉,罷明經等諸科,并入進士科,按照進士科的考試內容,分為經義進士和詩賦進士,錄取名額各半,旨在提高以經術及第者的地位。此次改革明確了國家將取士與養士相結合的意圖,以為國家選拔濟世之才。這一變化不但是為了平衡進士、明經等各科之間的入仕差距,而且為考試公平取人,在程式上、操作中簡化了很多冗雜的考務工作。但這種通過簡化科目所帶來的“公平”,是以犧牲選拔“非常之才”為代價的,考試科目的單一化必然造成人才選拔的單一化,直接導致明算、書學、醫學等技術類科目衰亡,嚴重影響了宋以后中國科學技術的發展。

元代恢復科舉考試,只設進士一科,明清科舉考試也是以進士科為主。清末科舉改革雖然試圖恢復唐代的算學科,增設經濟特科等科目,可惜為時已晚,最終未能挽救科舉考試被廢除的命運。

(三)科目單一化與人才匱乏的矛盾

隋唐科舉制度科目的多樣性和多元性,為隋唐兩代不拘一格選拔了大量各類人才,最大限度地籠絡了士大夫階層的人心。為破除魏晉以來的貴族官僚政治,建立新的文官官僚政治提供了堅實的基礎,也為隋唐帝國的繁盛奠定了基礎。即便是唐代以詩賦取人的進士科,反而遺漏了李白、杜甫等詩仙、詩圣級別的大才子,故唐代始終未實現“野無遺才”的理想境界,更談不上盡得天下之才。

宋代以后,科舉科目漸趨進士一科,造成的一個嚴重后果,就是“以文取士”,人才單一化,缺乏處理政事的能力。如《玉?!肪?15《選舉·唐制舉·制舉科目圖》記載,即便是唐代制舉考試設立達250多種科目,以最大限度地選拔各類多樣化人才,但“繼為有聲宰相,古今相望,磊落如騎星辰”[24]。究其原因,“文學政事,本自異科”,很難“求備一人”[9]2028。政事就是經術的實踐,指中國傳統的經學儒術,代表明經等諸科取人;文學就是文章辭賦,指以進士科取人。唐宋以來,科舉考試就出現了經術與文學之爭,王安石改革貢舉,就是針對宋初以詩賦取進士,以帖經、墨義取諸科,難以培養和選拔“通經致用”之才的弊病,才罷詩賦和帖經、墨義,專以經義、論、策取進士。若從國家治理和人才選拔來看,蘇軾上《議學校貢舉狀》,認為“自文章言之,則策論為有用,詩賦為無益;自政事言之,則詩賦、論策均為無用”[25]。正如清代乾隆三年(1738),舒赫德上疏請廢進士科八股文考試的理由,就是“時文徒空言,不適于用”“茍可以取科第”“實不足以得人”[5]3150。當然,固守八股文的大學士鄂爾泰在《鄂文端不廢科目》中稱“至于人之賢愚能否,有非文字所能決者”[26],更是指出了科舉考試與人才選拔的悖論。

鴉片戰爭之后,面對列國入侵,清政府岌岌可危,八股取士不僅無法選拔戡亂濟世的人才,也不能為洋務運動培養實用之才,反而阻礙了新學堂、新科學的發展。此時科舉科目單一、考試內容狹窄的弊端已暴露無遺,為了解決科舉“所學非所用,所用非所學”的矛盾,清政府也試圖進行科目改革,但為時已晚,最終還是走到“推廣學校,必自先??婆e始”的地步。

三、統一考試與社會公平兼顧的變革與啟示

自隋唐以來,科舉考試在堅持中央統一考試的原則下,兼顧了區域公平。在府州、路、省等各級地方行政區域間實行了解額制,中央省(會)試、殿試實行了定額制度。在兼顧區域間平衡的同時,也考慮了民族間差異,從而充分籠絡了社會精英參與國家治理,維護了封建中央集權,客觀上促進了歷朝教育與人才選拔的全面發展。

(一)解額制與區域差異的平衡

唐代科舉初創階段,尚未有明確解額限制,但在盛唐之前中央省試及第人數就出現了府州等區域上的比例失衡問題。其中以京兆解倍受舉子矚目,有“神州等第錄”之稱[8]13,前十名有“等第”之說法,這導致舉子冒籍取解的行為,擾亂了正常的省試秩序。為了限制舉子冒籍取解,玄宗對諸州“鄉貢”名額進行了限定,開元二十五年(737)二月敕:“應諸州貢士:上州歲貢三人,中州二人,下州一人;必有才行,不限其數?!盵8]1晚唐諸州的解額又改為按道分配,由諸道節度使、觀察使等集中解送。武宗《會昌五年舉格節文》對國子監和諸道的解額進行了分配,國子監、京兆府、河南府的解額明顯高于其他道,以京兆解最多,為60人。唐代解額制在士人參加省試資格方面,關注區域間的平衡。

唐代解額制度并沒有解決府州之間地域性經濟、文化、教育水平的巨大差異對考試公平的影響,尚未對省試錄取名額進行區域平衡。落后地區的舉人參加省試,自然很難獲第,以致出現了諸如荊州解長年無人及第,被戲稱為“天荒解”的現象。為了平衡、彌補區域性差距,籠絡天下士子的人心,就必須對省試及第名額進行平衡。

宋元明清的科舉各級考試,均實行了逐級解額制度。如洪武三年(1370)規定鄉試取中舉人名額為:直隸100人,河南、山東等省各40人,廣西、廣東各25人,總計470名。明清鄉試舉人解額減少,是因為鄉試下還設童生試,縣試、府試、歲試、科試逐級實行“解額”,已經淘汰了大多數考生。

(二)最終錄取名額與區域差距的平衡

由于隋唐以來,各王朝多為中央集權的封建帝國,疆域廣大,府州、道、路、省等各級地方政府之間在經濟、文化和軍事上都存在很大差異,導致其在參加中央省(會)試、殿試時,及第人數有很大差距,故歷朝均不同程度上進行了平衡。如唐代科舉制實行不久,各府州之間解送舉人,存在省試應舉及第不均問題。一方面,出現了“京兆解”前十名等同及第,有“神州等第錄”之稱;另一方面,距離京兆府不算遠的荊州解,卻罕有人及第,被稱為“天荒解”。這種區域間及第差距,背后隱藏的是區域間經濟、文化、教育、政治等各種資源綜合實力的較量,在某種程度上很難克服,于是就造成了鄉貢、館學取解考試中的“冒籍”取解行為。開元以后,玄宗、宣宗等皇帝試圖通過調節區域之間的解額來化解矛盾,但終唐一代,始終沒有解決區域間及第差距的問題。

區域間及第差距問題,在宋代主要反映在經術和文學之爭上,以司馬光為代表的經術派主要集中在洛黨西北地區,而以蘇軾為代表的文學派主要在蜀黨等江南地區。兩派最終爭論的結果是,經義進士不得超過總錄取名額的三分之一,在某種意義上來講,就是區域間及第名額的首次交鋒與平衡[27]。

真正意義上實現區域及第名額的平衡在明代。據《明史》卷137《劉三吾傳》記載,洪武三十年(1397)會試,因主考官劉三吾放榜52人全是南方人,引起北方舉人的強烈不滿,指責劉三吾偏袒南人壓抑北人,引起明太祖朱元璋大怒,經朱元璋親自閱卷,以北人韓克忠為第一,盡取北方人士[28]。此事史稱“南北榜”之爭,導致南北卷分省定額制的確立。此后,明朝會試實行了南、北、中卷制度,各占百分之五十五、三十五、十。這一制度被清代承襲,康熙五十一年(1711)發展為分省定額,對貴州、云南、廣西等邊遠地區往往給予適當照顧。我國現行的高考制度也是按省分配錄取名額,對老少邊窮地區適當照顧,就是借鑒清代科舉制度舊制。

(三)及第名額與民族差異的平衡

中國自古以來就是多民族交融的國家,隋唐兩宋的民族差異問題尚能有效控制,但隨著遼、金、西夏割據一方建立政權,元、清等少數民族入主中原,使少數民族政治凸顯出來。這些政權在漢化過程中均全面接受了科舉制度,用以選拔政府官員,少數民族子弟積極參與其中。但由于各民族在文化上的差異,使少數民族子弟在參加科舉考試時往往處于劣勢,就需要國家出臺傾斜政策。

據《金史》卷32《選舉志一》載:金朝太宗天會五年(1127)攻滅北宋,針對“遼、宋之制不同,詔南北各因其素所習之業取士,號為南北選”[29]。據《大金國志校證》卷5《太宗文烈皇帝三》載:所謂“南北選”,就是讓“遼人應詞賦,兩河人應經義”[30]。金朝初年,南選指面向新攻占的原屬北宋控制的中原地區士人的科舉名額,北選則指面向原遼朝所轄地區士人的科舉名額。由于北宋的“北人”長于經學,讓其考經義進士;反而是遼朝舊地早已崇重詩賦,讓其考詞賦進士。規定北選詞賦進士擢第150人,經義50人;南選經義進士150人。此制雖然是從“撫輯新附”的政治角度出發,但客觀上考慮到民族平衡的因素。金世宗還專為女真族創立女真進士科,招收本族子弟,實為平衡民族之間科舉競爭,這是中國科舉史上第一次專門為少數民族開辟的科考參政的制度化通道,對元代的蒙古進士榜和清代的八旗科舉皆有影響。

會試考慮民族間及第名額制度的形成是在元代,由于元朝實行了“四等人制”,給予不同待遇,科舉也不例外。元代科舉殿試結果分左、右兩榜公布,蒙古、色目人為右榜,漢人、南人為左榜,四等人各25名。然而因為漢人、南人的人口總數要比蒙古、色目人超出許多倍,雖然對蒙古人和色目人有明顯偏袒,但仍是一種民族間的利益平衡。

(四)及第人數與社會基層的平衡

隋唐科舉考試允許舉子“投牒自應”[9]2102,打破了漢魏南北朝以來選人必由鄉舉里選的觀念,舉子可以在所在州縣投考,使庶族乃至寒素子弟參加科舉考試成了現實。唐初對士人應舉的限制相對比較嚴厲,隨著時代的發展,這種限制逐漸放寬,充分顯示了應舉的公平性。據《唐律疏議》卷9《職制律·貢舉非其人》載:唐初鄉貢舉人重視德行,嚴禁解送“德行乖僻,不如舉狀者”[31],干吏、商賈子弟均不許應舉,服孝之人亦不許應舉。但中晚唐商賈、干吏、將校子弟應舉的限制逐漸被打破,到了宋代這一限制更是有名無實,幾乎雜色賤業均可以通過變通形式達到應舉登第的目的。這些雜色出身的子弟,基本上出自社會底層,屬于寒素階層。這一變化充分顯示了科舉考試的公平、公正性和開放性。

其實,科舉制允許諸色子弟應舉,就是變相地將政權向平民開放,使以往世家大族壟斷仕途的現象不復存在??婆e制度在“以文取士”的原則下,基本上實現了科場上不辨貴賤,人人平等,“一切以程式定去留”,王孫公子與一介貧民并無二樣,這就導致了中晚唐五代世家大族的衰落;而草澤寒士則通過舉業,“朝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快速從社會下層步入上流社會,從而促進了社會階層的流動。宋代以后“滿朝朱紫貴,盡是讀書人”的真實情況[32],促使人們對“萬般皆下品,唯有讀書高”的人生信條深信不疑。這一變化極大促進了讀書便是“隨身寶”的觀念深入人心,寒素階層參加科舉考試的積極性高漲。據美國學者克拉克的研究,宋代平民在及第進士中已經過半[33]。社會階層間人數的平衡,主要通過不斷完善科舉考試公平來實現,以明清最為突出。

四、結語

中國科舉考試在制度公平、考試程式、文體標準等建設方面成就卓著,特別是分級考試、鎖院、密封、謄卷、解額、省額及左右榜、分省定額等制度的實行,不但在最大程度上實現了“取士至公”[33],有效地選拔了社會精英參與各級國家治理環節中,而且推動了社會基層流動,為國家不斷輸送了新鮮血液,也進一步強化了中國古代重視教育的傳統,從而維護了國家的長治久安。

科舉“取士至公”的經驗與教訓,告訴我們一味追究絕對的“公平”是徒勞的,必然招致“惟齊非齊”的結果,所謂“公平”是相對的,沒有絕對的。隋唐創置科舉考試,“分科取士”,奉行“多元文化”,不拘一格,既要選拔秀才、明經、進士等??迫瞬?又要選拔賢良方正、直言極諫科等“非常之才”,也要在通過博學鴻詞等吏部科目選拔奇才之時,盡可能選拔“天下英雄”,選拔多樣人才,實現所謂“野無遺才”的目的。宋代在政治上實行了“防弊之政”,一改唐代政治上開放、多元的政策,反映在科舉考試上,就是改革科舉考試的弊病,追求考試至公,將明經等諸科并入“進士”一科,頒布王安石《三經新義》,開啟了中國科舉考試科目單一化、考試內容簡化的趨勢,走上與隋唐科舉初衷大相徑庭的道路。伴隨著程朱理學的興起,朱熹集注的“四書”在南宋末開始作為科舉考試主要內容,并在元明清進一步發揚光大,較唐代科舉考試考“十二經”及“三史”“四子”和時文集等十分豐富的內容大為簡化,以致“五經”讓位“四書”;明代進而將考試文體也統一為“八股文”。至此,這種意味著追求考試公平、“取人至公”的措施,反而造成了明清科舉考試的科目單一化、內容簡化、思想僵化、文體固化。明清數百年間科舉考試的考官命題陳舊,很難出新,考生答題更是難有創見,造成了只有學業,難有學問,以致明清學術沒有出路,只好走上了考據之學,嚴重脫離了現實。與傳統“經世致用”的觀念背道而馳,以致多數學子雖皓首窮經,白白耗費了寶貴青春,卻難以收獲科名。對國家而言,當近代工業革命浪潮襲來之時,清代人卻沉浸在科場之中,專心已經僵化的“四書”“五經”和八股文,對科技、醫學、農業等自然學科的實用之學鮮有關注,以至于要興辦新學,提倡科學,非“停罷科舉”不可的地步。

今天教育改革同樣面臨公平考試的問題,如何避免科舉一味追求“至公”而偏離了“分科取士”初衷的深刻教訓,如何充分領悟“惟齊非齊”的辯證思想。教育改革當以國家長治久安、社會需求為根本,以培養和選拔經國治世、科研創新等各類新時代急需的人才為導向,避免教育和人才選拔的單一化、理想化,以致脫離現實需求的盲目發展。

注 釋:

①“九經”分《禮記》《左傳》為大經,《毛詩》《周禮》《儀禮》為中經,《周易》《尚書》《公羊》《榖梁》為小經。

②此處“五經”,指《詩》《書》《易》《周禮》《禮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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