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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民法典》視角的派出所糾紛處置能力提升探究

2023-03-04 23:10湯小軍
河北公安警察職業學院學報 2023年3期
關鍵詞:遺失物欺詐勞務

湯小軍 宋 華

(1.重慶市公安局兩江新區分局;2.重慶警察學院,重慶 401122)

《民法典》是基層派出所行政行為的重要標尺?;鶎优沙鏊ぷ髋c《民法典》深度關聯,幫助解決糾紛、化解基層矛盾、節約司法資源、精準區分民事與刑事案件。鄰里糾紛(噪音擾民、妨害通行、占用公攤面積等)、消費糾紛(退款糾紛、質量爭議、價格糾紛、服務態度等)、合同糾紛(房屋買賣、租賃合同、車輛買賣、居間合同、借款合同、求職合同等)、侵權糾紛(寵物咬人、高空拋物、醫療侵權、交通事故、產品侵權)等各類糾紛涉及面之廣,甚至多種責任相互競合,處置難度不斷增大,要求民警對合同的法定解除條件、違約責任、情勢變更、證據保全、侵權責任等民法知識深入了解并運用。

一、《民法典》為基層派出所處置警情提供新的思路

《民法典》是治理國家的重要工具,頒布實施《民法典》的重大意義之一在于推進治理能力現代化,基層派出所在執法過程中一定要借助《民法典》這本治國之典。[1]《民法典》以及司法解釋為基層民警厘清責任、區分罪名、精準定性、明確權利、告知義務、釋法明理、化解矛盾,高效處置提供新的思路,將徹底改變傳統僅僅告知“此事屬于法院管轄”的模式。

派出所民警是接觸到、觀察到矛盾的第一人、化解基層矛盾的勁旅。如民警不具備專業的民法知識,提出的調解方案將會脫離《民法典》的條文和立法精神,將使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失衡,個案無法達成結果公正、說理充分的適法效果。民警需找到矛盾產生原因、狀態、后果、預判,迅速找到解決矛盾的切入點、化解點,提出專業的術語,釋法明理,助推當事人認同并接受合法維權的途徑、方式,避免發生“民”轉“刑”案件,提升群眾在法治領域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法律法條的正確適用是糾紛警情處置的重要環節

(一)遺失物的歸還以及報酬糾紛

報警內容:“對方拾得遺失物拒不歸還?!被颉胺颠€遺失物時,對方不支付路費和允諾的報酬?!?/p>

1.引用法典。根據《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條: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睹穹ǖ洹返谌僖皇邨l: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如權利人拒絕支付懸賞廣告的承諾,拾得者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2.處置策略。在拾得遺失物等不當得利等糾紛中,公安機關在收到遺失物后,知道權利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如不知道的,應當及時發布招領公告。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如拾得人侵占遺失物的,無權請求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費用,也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一年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當拾得者私自扣留遺失物時,民警應當告知拾得遺失物等不當得利相關法律法規,消除拾得者僥幸心理,促使拾得者將遺失物歸還。

當權利人拒絕支付允諾財物時,拾得者無權采取留置遺失物的方式,是“應當”返還,而不是“可以”返還,必須是無理由歸還,不能私吞、扣押,不能故意拖延返還,應妥善保管遺失物。針對權利人拒絕支付懸賞廣告的承諾,拾得者可以依法提起訴訟。當允諾的報酬涉及金額較小,調解成功率較大,民警調解民事糾紛有著其他調解方式所不具備的便捷性,也有著客觀必要性和法理上的可行性。[2]在社會效益上,調解是解決民事糾紛的一種重要途徑,重組權利、義務,找到雙方均接受的利益平衡點,實現相互諒解,化解矛盾,節約司法資源,構建和諧社會。在社會成本方面,拾得者索要的報酬一般較低,民警對于遺失物糾紛的及時介入,通過運用《民法典》及司法解釋條文及精神,能夠將矛盾化解,從源頭上減少民事糾紛走向訴訟途徑的概率。

(二)個人勞務關系中的侵權責任

報警內容:“店員上班時被消費者撞倒在地,導致受傷,現消費者和老板均不賠償?!被颉跋M者在飯店吃飯時被店員燙傷,現老板不賠償?!?/p>

1.引用法典?!睹穹ǖ洹返谝磺б话倬攀l:在提供勞務期間,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提供勞務一方損害的,提供勞務的一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也有權請求接受勞務的一方給予補償。

2.法理分析。報警人作為提供勞務的一方,有權請求具體的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而雇主老板作為接受勞務的一方,也應承擔補償責任,并且接受勞務的雇主在承擔補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進行追償。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一般未購買相應的工傷保險,與用人單位責任有較大的區別,如果僅要求接受勞務的一方承擔真正連帶責任,責任將分配過重,因此接受勞務的一方補償后,可以向第三人進行追償。

個人之間形成的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當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雇主對雇員的侵權行為承擔無過錯替代責任,可以最大程度上保障消費者的及時醫療救治、康復,同時保留雇主對故意或者有重大過失的雇員的追償權利規定,也保障了雇主的合法利益?!睹穹ǖ洹穼€人勞務關系中的侵權責任分配進行了明確規定,平衡了各方利益,保障人民的權益。

3.處置策略。民警從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和各自的法律責任出發,提出糾紛的解決方案。如現場無法通過調解化解的糾紛,告知維權途徑,并及時進行警情分流,協調司法所聯系具有專業知識的人民調解員介入,由人民調解員另定時間、場所,牽頭組織協調,將會極大的安撫了當事人憤怒的情緒,避免出現當事人在報警求助無果的情況下,采取靜坐阻止營業、干擾顧客進出,大聲喧嘩等擾亂經營場所等案件發生,同時增強了當事人對處置民警的信任感和對合法維權的認同感,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三)車輛買賣糾紛引發堵門

報警內容:“汽車銷售時,客戶已經驗收,當時未發現質量問題,現客戶將店門進行了堵塞?!?/p>

1.引用法典?!睹穹ǖ洹返诹僖皇邨l【質量瑕疵擔保責任】: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的,買受人可以請求承擔違約責任?!睹穹ǖ洹返诹俣l:當事人約定的檢驗期限過短,根據標的物的性質和交易習慣,買受人在檢驗期限內難以完成全面檢驗的,該期限僅視為買受人對標的物的外觀瑕疵提出異議的期間。

2.法理分析。銷售方將車輛交付給顧客時,顧客接車時的驗車行為,應當認定是對車輛外觀瑕疵的檢驗,而非對車輛隱蔽瑕疵的檢驗期限,顧客在異議期限內發現瑕疵后,及時履行通知義務,有權要求銷售方承擔瑕疵擔保責任,要求銷售公司承擔支付違約金、違約損害賠償金或者繼續履行等違約責任。

銷售方是否構成欺詐行為,從兩個方面進行考慮:第一,是否影響了消費者締約的根本目的。質量問題是否危機車輛的安全性能、主要功能和基本用途。相應的修復措施是否屬于影響締約根本目的的重要信息,是否涉及危害消費者身體健康和安全,是否造成較大的不利影響。第二,是否存在故意隱瞞相關信息的主觀故意。銷售公司是否將問題進行錄入和上傳,相關信息是否在一定程度上進行了披露,消費者能否查詢到相關信息。

3.處置策略。部分消費者未考慮用訴訟方式或者通過人民調解委員會來解決爭端,在利益受損的情況下,情緒激動,采取拉橫幅、堵門、網絡暴力等極端方法來維權,從“維權者”演變為“違法者”。部分銷售者在涉及發動機更換等大金額的糾紛中,對消費者提出的合法利益訴求時,不是用積極的態度面對,而是反復撥打110,要求盡快驅離或者處罰消費者,以此逃避矛盾。如民警未能找出矛盾的關鍵點、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明確解決方案、途徑,雙方都會對公安機關表達不滿情緒。民警到達現場后,快速制止混亂、嘈雜的局面,穩定雙方情緒,正確運用《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和司法解釋,使雙方理性的回歸到協商或者訴訟的合法“軌道”上。

4.處置策略。充分釋法明理,在處置過程中充分向當事人釋法明理成為成功處置糾紛的關鍵。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建議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的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調解時運用習慣填補合同漏洞原則是司法實踐的常用做法。調解過程中運用習慣的證成,圍繞習慣的三個特點進行,即合法性、合理性、明確性的證成。針對分歧較大的涉及發動機質量類的糾紛,建議雙方共同選擇有質量檢測資質的第三方進行監測、評估,找出分歧點的真正原因,為雙方下一步協商或者訴訟奠定基礎。

(四)房屋租賃糾紛

報警內容:“租客因個人原因,不能繼續租賃房屋后,房東不同意收回房屋,并扣押租客租金和押金?!被颉白饪蛯⒎课輧任锲钒犭x。要求報盜竊警情?!?/p>

1.引用法典?!睹穹ǖ洹返谖灏倨呤邨l: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2.法理分析。房東扣押押金的原因之一,租賃合同未到期,承租方因為工作等原因要求提前解除合同。原因二,租賃期間物品被損壞。租賃合同期限屆滿前,除合同約定及法律規定的解除情形外,單方解除合同屬于違約行為。租客提前解約,損壞物品,屬于違約行為,應當承擔合同及法律規定的違約責任。守約的租賃方可以向違約的承租方主張違約金及逾期付款違約金。

房屋租賃合同屬于繼續性合同,租金債務是繼續性的金錢給付債務,在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中,有減損規則的適用空間。房東作為守約方在承租人明確表示不再繼續租賃的情況下,有收回房屋的減損義務,以發揮資源的社會效益,實現效益的最大化。出租人故意長期不收回租賃房屋而主張高額占有使用費用,對其未履行減損義務所致的損失,法院不予支持。

程序上,符合條件的違約方必須通過訴訟或者仲裁方式才能真正解除合同,作為違約方的承租人向法院申請解除合同,自提起訴請至裁判生效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通常需要長時間,極端情況下可能發生租賃期限屆滿而裁判尚未生效的情況下,承租人的權利救濟的效率較低,不能有效的將非惡意的承租方從已經失去履行利益的合同中解脫出來,對于承租人放棄租賃的情況下,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應當適用減損規則,有效遏制出租人故意擴大損失,甚至追求更多的不當利益,最終達到促進社會資源的充分利用。[3]

房東拒絕退還押金,租客搬走屋內與被扣留押金價值相當的少量物品時,一般認為屬于民事侵權行為,不按盜竊處理。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返還財產或者賠償損失。租賃房屋內房東提供給租客使用的物品所有權應歸房東所有,租賃合同解除后,承租人應當將房屋及物品及時交還給出租人,若未及時交還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如租客故意將租賃房屋內的物品擅自帶走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擅自帶走的物品明顯嚴重超出押金的金額范圍,可能構成盜竊罪。

(五)勞務關系中的留置權

報警內容:“雇主拒絕支付勞動報酬?!被颉榜{駛員已經私自扣押貨車上物品,導致自己無法向客戶交貨?!?/p>

1.引用法典?!睹穹ǖ洹返谒陌偎氖藯l【留置財產與債權的關系】: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睹穹ǖ洹返谝磺б话倭鍡l【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2.法理分析。用人單位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勞動者不可以扣留公司財產,勞動者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舉報或者申請勞動仲裁。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和國家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時,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督促程序的非訴方式,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行使留置權需要滿足以下條件:一是債權人依約占有債務人的動產;二是債權的發生與該動產基于同一法律關系發生;三是債務必須已屆清償期。駕駛員主張的勞動報酬與雇主主張返還物品不屬同一法律關系,且其占有車上物品也并非基于雙方約定。駕駛員與公司之間因拖欠工資所產生的債務,與駕駛員因工作關系而占有的車輛物品,不存在牽連關系,駕駛員不能對車輛物品主張行使留置權,已構成侵權,對于私自扣押的物品應予返還,若造成雇主損失的應予賠償。

駕駛員所扣留的物品系公司所有權,并非是雙方建立的勞動關系的標的物。公司可以收回物品并不影響原有勞動關系的履行,公司基于所有權而并非基于勞動關系要求駕駛員返還車輛。駕駛員占有物品與其主張的工資、社保金等勞動債權并非基于同一法律關系,因此駕駛員不得留置物品。如因勞動者私自扣押公司物品導致用人單位物品丟失、交貨延誤等損失的,用人單位可要求勞動者賠償。

(六)會員卡充值警情

報警內容:“培訓學?;蛘呓∩碇行呐苈?,會員卡內的充值金額無法退還?!?/p>

1.引用法典?!睹穹ǖ洹返谖灏倨呤藯l: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断M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三條: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并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

2.法理分析。經營機構與充值會員所形成的是合同關系,一般按照民事法律關系處理。培訓學?;蛘呓∩碇行摹芭苈贰笔欠駥儆谠p騙,一般需結合機構資質、經營模式、經營時間、接受會員充值時是否處于正常經營狀態、資金用途及資金流向等綜合判斷,如培訓機構收費是用于支付教員工作、房屋租金、購買教具等教學經營活動,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就要排除詐騙罪的可能。

3.處置策略。處置民警在做好相關信息登記的同時,將相關情況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教育主管部門進行通報,由相關職能部門及時介入調查、處理。如該機構已經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宣布倒閉,可以告知消費者向法院申報債權,并按照清償順序參與分配。若培訓機構在無法繼續經營的情形下,仍誘使他人進行多筆大金額的充值,充值金額并未用于機構的經營活動,且達到刑事立案標準的,應追究其刑事責任。

三、《民法典》為區分“民事欺詐”與“合同詐騙”提供了指南

目前大量的民事案件與刑事案件交叉重疊,如天津二中院裁定合同詐騙案件中涉及合同詐騙與民事欺詐行為的界定。兩者區別主要在于:第一,民事案件中的欺詐行為,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做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一般來說,實施民事欺詐行為人有履行或有履行合同的誠意,只是由于客觀原因而未能完全履行合同,侵害了合同產生的債權。第二,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以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數額較大的財物的行為,其侵犯的是財產所有權。

民警適用《民法典》能促進處置更加規范化,知曉公權力與私權利的邊界,明晰刑民之間的界限,撥開借助民事合同的外衣,找到違法犯罪行為。從行為人的主觀目的和客觀行為兩個方面加以考察,二者的根本區別在于行為人有無履行合同的誠意及實際履行合同的能力。民事欺詐與詐騙罪分屬于民事和刑事兩種不同性質的違法,第一,在欺騙內容上,民事欺詐是個別事實或者局部事實的欺騙,而詐騙罪是整體事實或者全部事實的欺騙。行為人根本沒有履行的意愿、能力、行為,利用合同欺騙他人財物的,應當以詐騙罪論處。第二,在欺騙程度上,行為人采取欺騙手段達到使人產生認識錯誤并處分財產的程度,則構成詐騙罪。行為人雖采取了欺騙手段,但沒有達到使人不對價交付財物的程度,則屬于民事欺詐。例如,房地產公司向消費者出售房屋時,基于欺詐的故意,告知虛假事實(容積率、配套設施等),使消費者陷入到錯誤的認識并做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公司的行為成立民事欺詐。民事欺詐中借助合同謀求不當利益,且騙取的財產數額不大,主觀惡意程度不大,尚不構成犯罪。第三,在欺騙結果上,兩者都會造成當事人財產損失,詐騙罪中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合同詐騙不僅給受害者造成了巨大的財產損失,還損害了市場經濟秩序,例如,合同詐騙中“以房養老”,“購買理財產品”,而民事欺詐包括了主觀上沒有非法占有目的,但被刑事化的民事欺詐。[4]例如,消費者低價購買所謂的“高檔消費品”,消費者能從常理上推斷可能是贗品,或者已經肯定該產品是贗品,仍然購買,屬于民事欺詐。

民事欺詐的損害結果遠遠小于合同詐騙,受欺騙的當事人的財產損失數額不大,民法將民事欺詐行為列入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受到欺詐的當事人可以選擇向對方提出退款、退貨,撤銷該民事行為。如雙方無法協商一致,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提出撤銷合同。如雙方在協商中達成調解協議,應告知雙方及時到人民法院對協議內容進行司法確認。

結語

《民法典》是解決民間糾紛的重要指南,處置民警應當用《民法典》維護人民合法權益,提高調解矛盾糾紛的正確性和權威性,規范執法行為,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能力和水平?;鶎优沙鏊幵谏鐣艿淖钋熬€,運用民法典確定的公平、平等、誠實信用基本原則,形成相應的民法典精神,在矛盾面前能合法、合理、有理、有據、有力進行評析、調解、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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