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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真宗朝解鹽運銷政策改易述論

2023-03-11 14:55郝振宇
鹽業史研究 2023年4期
關鍵詞:糧草通商商人

郝振宇

摘? 要:宋真宗時期,解鹽運銷政策交錯更迭。梁鼎以商人在陜西入中糧草價格虛高,影響國家財政為由,主張取消入中糧草和實行解鹽榷賣。李士衡則主張實行解鹽通商,將榷酤引入陜西軍費體系以解決虛估加抬造成的財政問題,同時將民眾從差役中解放出來以穩定社會秩序。從具體實施效果看,李士衡的措施能夠平衡解鹽通商、入中糧草和軍需供應之間的關系,有利于北宋經略西北邊疆。

關鍵詞:宋真宗朝;解鹽榷賣;通商;榷酤中圖分類號:K24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9864(2023)04-0033-8

宋太宗淳化時期,為減輕李繼遷擾邊壓力和穩定西北邊疆,陜西轉運副使鄭文寶提出了“禁鹽制夏”的經濟制裁措施,核心要義是以解鹽替代陜西沿邊流通的西夏青白鹽,切斷宋夏之間的鹽糧交易通道。解鹽運銷方式是否合適很大程度上關系著“禁鹽制夏”能否成功,而解鹽是以榷賣還是以通商的形式在陜西沿邊運銷,北宋君臣態度不一。宋真宗時期,尤以梁鼎和李士衡的解鹽運銷主張最具代表性。梁鼎以商人在陜西入中糧草價格虛高,影響國家財政為由,主張取消入中糧草和實行解鹽榷賣。李士衡則將解鹽榷賣與通商的利弊置于“禁鹽制夏”的背景下思考,主張實行解鹽通商。事實上,榷賣與通商在實際中經常交互使用。目前,學界對“禁鹽制夏”問題已有討論,主要涉及青白鹽貿易與宋夏關系等方面。對解鹽榷賣與通商政策的變遷歷程亦有論述,但將解鹽運銷置于“禁鹽制夏”視野下討論尚有一定空間?;诖?,本文以宋真宗朝梁鼎和李士衡的解鹽運銷主張為研究對象,分析其提出背景、實踐環境與實際效果,加深對北宋前期“禁鹽制夏”與西北邊疆經略問題的認識。

一、梁鼎解鹽榷賣主張的提出與實施效果

宋真宗咸平三年(1000),北宋政府禁斷西夏青白鹽進入北宋境內的陜西沿邊州軍銷售,允許商人在陜西沿邊運銷解鹽,以解決因禁斷青白鹽造成的陜西邊民食鹽問題?!端螘嫺濉贰笆池浫睂Υ擞性敿氂涊d:“自咸平三年六月禁斷青鹽,通放解鹽,于鄜、延等二十一州軍許客旅入中糧草興販,及許于南路唐、鄧等州貨賣?!?sup>④在此次禁鹽中,北宋政府將解鹽通商與入中糧草聯系起來,交由商人一體負責,不僅是為解決陜西沿邊禁鹽區內民眾的食鹽問題,也是為解決陜西軍隊的糧草供應問題。北宋政府為調動商人的積極性,特別允許入中糧草過程中存在虛估加抬現象,試圖以此強化禁斷西夏青白鹽的效果。解鹽通商實行一年后,吏部侍郎陳恕指出,與之伴隨的商人入中存在嚴重弊病,即“近者陜西鹽法,亦令納秸資邊,一年之間,數亦無幾。全亡實驗,但有虛名”。陳恕認為,商人入中并未解決陜西沿邊軍隊的糧草供應問題。

(一)梁鼎提出解鹽榷賣主張

咸平六年(1003),度支使梁鼎更指出,商人入中糧草過程中存在的虛估加抬對北宋政府財政造成了嚴重影響。他認為“陜西沿邊所折中糧草,率皆高抬價例,倍給公錢”,這種情況造成的嚴重后果就是“以日系時,潛耗國用”。有學者認為,虛估加抬是促成商人入中的根本動力,也是入中法存在的必要條件,但是又為入中法的破壞與走向解體埋下隱患。從歷史實際出發,此觀點是有道理的。在解鹽通商與入中糧草一體而行的情況下,虛估加抬確實調動了商人在解鹽運銷和入中糧草方面的積極性,但不可避免地增加了政府財政支出。梁鼎為解決虛估加抬造成的財政問題,提出取消入中糧草,并停止解鹽商運。

實際上,北宋政府雖然以虛估加抬利誘商人在陜西地區入中糧草,商人也肩負將解鹽運至陜西沿邊禁鹽區內,以保證陜西邊民食鹽需求的重任,而商人在陜西沿邊運銷解鹽又與北宋政府實施的“禁鹽制夏”策略相關聯。在這種情況下,商人入中、邊民食鹽與“禁鹽制夏”之間平衡與否是建立在商人獲利多寡基礎上的。關于商人獲利多寡問題,據文獻記載,西夏青白鹽在陜西沿邊地區的售價是15錢/斤。北宋政府要確保解鹽能在陜西沿邊禁鹽區內順利行銷,以使解鹽替代青白鹽,那么,解鹽售價也應在15錢/斤左右。以陜西沿邊地區的鎮戎軍為例,鎮戎軍距解州1,130里,解鹽商運至此地的總成本是28.899錢/斤(主要包括解鹽交引價12錢/斤,運費13.899錢/斤,納稅3錢/斤),商人鹽利虧損為13.899錢/斤(總成本28.899錢/斤與售價15錢/斤之差),而商人的這部分鹽利虧損可以在入中糧草獲取的利潤中抵消。如商人在鎮戎軍入中米價為714錢/斗,以陜西糧價最高30錢/斗為例,入中米獲利潤684錢/斗,即73.946錢/斤,抵消解鹽虧損的13.899錢/斤,商人整體獲利60.047錢/斤。按照上述計算結果,商人有很大積極性將解鹽運至陜西沿邊地區,讓邊民食用與青白鹽價格相差無幾的解鹽,斷絕宋夏之間的鹽糧交易通道,確使“禁鹽制夏”的經濟制裁策略發揮實際作用。

實際上,咸平三年禁斷青白鹽時,解鹽通商在保證陜西沿邊民食方面確實發揮過積極作用。內殿崇班杜承睿就曾給出積極評價,他指出:“鄜、延、環、慶、儀、渭等州洎禁青鹽之后,今商人入芻粟,運解鹽于邊貨鬻,其直與青鹽不至相懸,是以民食賤鹽,須至畏法,而蕃部青鹽難售?!?sup>○11正因如此,杜承睿對解鹽榷賣持否定態度,“今聞運解鹽于邊,欲與內地同價,邊民必冒法圖利,卻入蕃界私販青鹽,是助寇資而結民怨矣”。但是,咸平六年時,商人逐利行為已經顯現,他們在享受虛估加抬帶來的高利潤的同時,亦逐漸減少解鹽在陜西沿邊售賣,轉而私銷內地以獲取利益。梁鼎對此有清晰認識,他指出:“解鹽自準詔放行,任商旅興販,減落元價,貴在利民。如聞近日沿邊諸州少客旅貨賣,頗令遠郡難得食鹽,漸致邊民私販青鹽,干犯條禁;兼于永興軍等八州軍元禁地分取便貨鬻?!鄙倘嗽谙硎苷o予的高利潤的同時,枉顧政府實施的“禁鹽制夏”策略,梁鼎直言商人的這種行為“為害既深,須行禁止”。有鑒于此,他提出將商人排除在解鹽運銷和陜西軍需供應體系之外,改由政府承擔。

(二)梁鼎解鹽榷賣的具體措施

首先,改陜西沿邊地區的解鹽通商為官府榷賣。梁鼎認為,“自古帝王,何嘗不取山澤之利,為軍國之資”,故而提出“陜西沿邊解鹽請勿通商,官自鬻之”的建議。梁鼎提出,解鹽榷賣的最大優勢就是政府能夠用此鹽利補充陜西軍費,“官賣解鹽,一歲必得錢三二十萬貫充給諸軍”。否則會導致“截留西川上供物帛,兼必須自京輦運供儲”的不利后果。梁鼎的這番言論當即得到宰執大臣陳堯叟和呂蒙正的支持,“陳堯叟言禁鹽所利甚博,呂蒙正等言鼎憂職狥公,所言可助邊費”。在他們的支持下,真宗不顧杜承睿和陜西轉運使劉綜等人的反對意見,認為梁鼎的建議“必有成”,任命梁鼎為陜西制置使,主持解鹽榷賣之事。梁鼎到陜西后雷厲風行,停止解鹽通商,政府直接干預陜西鹽市,實行解鹽榷賣。但是,梁鼎的主張并未取得預想之中的良好效果,而是出現了“既運鹽,公私大有煩費,上封者多言非便”的情況。解鹽榷賣遭到很多人的強烈反對,無奈之下,梁鼎只好上奏真宗請求恢復解鹽通商。但是,真宗對梁鼎的請求持謹慎態度,特別命令“太常博士林特乘傳與知永興軍張詠會議”,兩人在對陜西鹽市進行實地考察后,“咸請依舊通商”。真宗在認真聽取兩人意見后,同意恢復解鹽通商,梁鼎提出的解鹽榷賣主張以失敗告終。實際上,從反對意見來看,梁鼎實行解鹽榷賣的主要弊病是“公私大有煩費”,政府與私人群體都沒有從解鹽榷賣中獲取實際利益,這是解鹽榷賣失敗的直接原因。

其次,為解決取消商人入中糧草后的陜西軍儲問題,梁鼎根據陜西各地駐軍的糧草儲備情況提出“自內地運粟實邊”,以及“請假貸于民,俟秋成賜納新粟”的解決方法。具體內容是“檢會嚴信、咸陽、任村、定武、渭橋等倉,見管諸色糧斛七十九萬余石,請以春初農隙并力輦送沿運。其沿邊州軍,計所屯兵有一年以上儲備,則止以將來二稅轉換支填;如不及一年處,則以上件糧斛增備”。根據梁鼎的建議,陜西沿邊州軍屯兵之處的軍儲凡是能夠使用一年以上的,則不需要將嚴信等倉的糧草運往屯兵之處,只需要將陜西沿邊州軍的夏秋二稅充作軍儲,否則就需要將嚴信等倉的糧草運往屯兵之處。關于夏秋二稅的輦運方法,他提出可以運用梯次輦運方法,由陜西東部州軍向西部州軍依次運輸。如陜西西路屯兵之所的糧草輦運方法就是,“渭、原、涇三州,即西路屯兵之所,請令永興、鳳翔、華、儀、隴五州人戶輦運糧草,仍支此五州二稅,于涇、原、渭三州輸送,其三州二稅,即令輦運鎮戎軍糧草”。在這種運輸方法下,西路屯兵處的軍需依賴于就近州軍的二稅,二稅運輸則由民眾完成。按照這種軍需供應方式,商人基本被排除在陜西軍需供應體系之外,以此杜絕在商人入中糧草過程中出現的虛估加抬造成的財政問題。但是,梁鼎提出的輦運糧草的方法并未從根本上解決陜西軍需供應問題,因為純粹依靠輦運之法在長時間后無法保證陜西沿邊軍隊的糧草供應。為解決該問題,梁鼎又提出“請假貸于民,俟秋成賜納新粟”的方法,企圖先從民間借貸糧草,待秋收后政府再還貸于民。這種方法未取得朝廷同意,只能作罷。另外,梁鼎不允許商人入中的另一嚴重后果是“沿邊頓無入中,物論紛擾”,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不良輿論。

綜上,梁鼎以商人入中糧草過程中存在的虛估加抬為著眼點,主張以政府替代商人在軍需供應中的角色,藉此解決虛估加抬造成的政府財政問題。但在入中糧草與解鹽運銷由商人一體承擔的情況下,解除商人入中糧草的同時,亦無法調動商人運銷解鹽的積極性,故只能由政府擔負運銷解鹽的任務。由于梁鼎對取消入中和實行榷賣的不利影響評估不足,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出現諸多問題,并未取得預想效果。

二、李士衡解鹽通商主張的可行性與實施成效

梁鼎提出將商人排除在陜西軍需供應體系和解鹽運銷之外時,判三司鹽鐵勾院李士衡就提出明確的反對意見,他認為:“安邊莫大于息民,今不得已而調斂之,又增以轉粟挽鹽之役,欲其不困,何可得哉!且鹽不通商,則邊城鹽貴,必資鹽于外夷。奪農時、沮商利而佐外夷,調用非策也?!?sup>②李士衡的反對意見即是他對解鹽通商和入中糧草的支持,體現了他解鹽通商主張的核心內容。

(一)李士衡解鹽通商主張的可行性分析

首先,對內可以罷役息民以穩定基層社會。北宋時期,榷賣制度下的官鹽運輸主要賴于政府差派。據史記載:“禁榷之地,皆官役鄉戶衙前及民夫,謂之帖頭,水陸漕運?!?sup>③北宋政府主要以衙前役差派民眾承擔食鹽官運的任務,這符合衙前役“輦運官物”的主要職責范疇。作為政府硬性差派的無償勞動,衙前役容易對普通應役者造成嚴重后果,時人對此已有深刻認識。蘇轍曾指出:“昔嘉祐以前,鄉差衙前,民間常有破產之患?!?sup>⑤民眾因承擔衙前役而使家庭存在破產隱患。實際上,民眾因役破產的現象較為普遍,韓絳指出:“害農之弊,無甚差役之法,重者衙前,多致破產?!瘪R端臨亦指出:“役之重者,自里正、鄉戶為衙前,主典府庫或輦運官物,往往破產?!?sup>⑥除身死家破的后果外,還有民戶“轉為工商,不得已而為盜賊”的情況。毫無疑問,政府硬性差派的衙前役給應役者造成嚴重后果,并引發社會問題。

梁鼎實施解鹽榷賣后,解鹽運銷名義上由政府承擔,實際上政府將解鹽運輸任務以衙前役方式派發給基層民眾,民眾必須無償應役以將解鹽運至陜西沿邊州軍。在這個運輸過程中,出現了“百姓困于轉輸”“不勝其苦”的現象。實際上,這種不便正可由通商方式解決。咸平四年(1001),秘書丞孫冕提出在江南、荊湖通商賣鹽時,就言明通商有公私之利。一是商運“不占饋運官船,不費修葺功料”。商人自雇船運輸,不占用官船,政府可以節省修造船只的費用。二是鹽商“自雇水手,不用駕船軍健,不差押運使臣,既免費衣糧,又不妨征役”。鹽商走水路運輸,雇傭水手駕駛船只,并不占用政府的駕船軍健,而且政府還可以免派遣押運使臣,節省衣糧。對民眾來說,政府不差派衙前役,他們則“無家產沒納之虞,無身命償官之苦”。仁宗朝盛度等人指出解鹽通商有五利,其中之一就是以解鹽官運中的陸運劣勢反證通商優勢,“始以陸運,既差帖頭,又役車戶,貧人懼役,連歲逋逃。今悉罷之”。商人陸路運鹽是自募人手,自備運具,不需要政府派遣官軍押運,也不要政府向民眾派發衙前役。所以,商人在運銷解鹽過程中,政府基本不參與其中,全部流程由商人承擔責任。但是,梁鼎的注意力集中在商人入中糧草價格與政府財政方面,對解鹽榷賣下的運鹽之弊未給予應有關注?;蛟S梁鼎對解鹽榷賣與商運的利弊有清晰認知,但精力主要在解決因虛估加抬造成的財政問題,而未將解鹽運銷與“禁鹽制夏”放在重要位置。

李士衡認為,解決解鹽輦運造成的民眾負擔問題,需要恢復入中糧草,由商人采取經濟手段雇傭民眾。商人不能以強制力強迫民眾參與糧草和解鹽運輸,這樣因政府派遣勞役造成的民疲于役的情況會得到好轉。所以,李士衡在梁鼎主張解鹽榷賣和輦運軍糧時,提出了“安邊莫大于息民,今不得已而調斂之,又增以轉粟挽鹽之役,欲其不困,何可得哉”的質疑。他主張解鹽通商,恢復入中,以此罷役息民,避免“民常在官,不得專力于農”的差役之害,確使“男悉心于畎畝,女盡力于蠶桑,種必刈獲,養必紡績”。按照李士衡的設想,可以確保商人雇傭自由者運輸糧草和解鹽,以此避免政府派發勞役造成的應役者家庭困頓和生產無序的情況。

其次,對外可以低價售鹽以防止資鹽佐夷。針對梁鼎提出的解鹽榷賣主張,李士衡認為這會導致“鹽不通商,則邊城鹽貴,必資鹽于外夷”的嚴重后果,而這正與“禁鹽制夏”的初衷背道而馳。實際上,自鄭文寶提出“禁鹽制夏”的經濟制裁措施后,解鹽就不再是純粹的商品,而是被賦予邊疆經略工具的角色,成為北宋困制西夏的重要手段。如果陜西沿邊的解鹽價格攀高,民眾在生活理性的驅使下,就會冒法犯禁,以谷麥換取西夏青白鹽。在這種情況下,北宋實行的“禁鹽制夏”措施就毫無現實意義。在解鹽通商情況下,解鹽售價“與青鹽不至相懸”。若從解鹽運銷方式與售價關系來看,通商則解鹽價低,榷賣則解鹽價高。所以,李士衡解鹽通商的主張是合理的。但如果純粹依靠解鹽通商,在初始階段會達到如內殿崇班杜承睿所言的低價售鹽以使西夏青白鹽難以銷售的效果,然而在商人逐利的情況下,以低價解鹽壓制西夏青白鹽的效果就會出現折扣。梁鼎應是認識到解鹽通商中存在的這個問題才主張解鹽榷賣,以解決商人逐利導致邊民私販青鹽的現象。但是梁鼎采取的措施較為激進,并未對解鹽運銷問題進行辯證思考,以至于造成民疲于差役的情況。

李士衡認為解鹽通商更有利于陜西沿邊民眾食用低價鹽以更好地實施“禁鹽制夏”策略。根據李士衡的構想,為避免陜西沿邊民眾“資鹽于外夷”,必須利誘商人將解鹽運至陜西沿邊低價銷售,即使商人在售鹽過程中存在逐利行為,在不妨害“禁鹽制夏”策略實施的情況下,也是允許的。所以,解鹽通商可以讓商人獲利并讓陜西沿邊民眾食用低價解鹽,以防止出現邊民私自向西夏購買青白鹽而佐外夷的不利情況。

李士衡將罷役息民與“禁鹽制夏”緊密相連,在解鹽通商和入中糧草的情況下,可以將基層民眾從政府差派的勞役中解放出來,安心于農業生產,有利于民眾家庭的正常運轉和基層社會的穩定。同時,解鹽通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供低價解鹽以供民眾食用,切斷陜西沿邊民眾與西夏之間的鹽糧交易通道,在困制西夏過程中發揮一定作用。

(二)李士衡解鹽通商主張的實施成效

梁鼎解鹽榷賣遇挫后,解鹽恢復通商,但入中虛高問題沒有得到解決,該問題又影響到陜西軍需供應。為保障軍需供應,陜西轉運使劉綜提出了“自京般錢三十萬,以給邊費”的方法。但這無法徹底解決軍需問題,等于在未解決入中虛高問題的前提下,又增加了內帑負擔。繼任陜西轉運使的朱臺符和楊覃兩人亦無力解決上述問題。所以,景德元年(1004),李士衡由荊湖北路轉運使徙為陜西轉運使,承擔起解決問題的重任。

李士衡認真推行解鹽通商,并取得了相應的成效,在景德三年被提升為三司度支副使。關于李士衡推行解鹽通商的情況,史無記載。若史籍不載李士衡具體的解鹽通商措施,那么,這應與梁鼎實行解鹽榷賣之前的解鹽通商基本無異。在這種情況下,入中虛高問題若不能有效解決,李士衡也不應該升任三司度支副使。有學者指出,李士衡取得成功的原因在于他極力調整鹽務與餉務關系,使商人入中價格偏差縮小,軍需充實。但該觀點在其文中未見史料支撐,尚難以確定李士衡調整鹽務與餉務關系的具體措施,以及商人入中價格偏差縮小是否屬實。筆者通過檢索文獻,發現一條與李士衡在任陜西轉運使期間解決軍需問題相關的資料。該條資料出自范仲淹所作《宋故同州觀察使李公神道碑銘》,其文具為:“保任能吏數十,分掌榷酤,獲遺利蓋億計,乃奏朝廷助邊錢帛歲三十萬?!?sup>③這條資料透露出的一個關鍵信息是李士衡在陜西轉運使任上采取了新的措施,即“保任能吏數十,分掌榷酤”,因此獲利豐厚,自行解決了陜西軍費問題,為節省財政開支做出貢獻。

李士衡在陜西實行榷酤一事,可追溯到咸平五年(1002)。據史記載,當時真宗“命度支員外郎李士衡、內殿崇班閤門祗侯李溥,詣陜西諸州增酒榷之課。時士衡言:‘陜西榷酤尚多遺利,今西鄙屯戍至廣,經費實繁,望遣使經度其事,可濟邊用而不擾民。故有是命。由是歲增錢二十五萬焉”。陜西是北宋對夏的邊防重地,屯駐數十萬軍隊,且有組織物資供應、運輸的商人與運輸者等云集于此,產生了因政治軍事需要而形成的廣闊消費市場,直接導致酒的需求量大,所以酒課有所增長。李士衡把握住陜西地區的商機,對陜西榷酤進行合理經度,取得了每年增收25萬緡的顯著成效。正因有此成功先例,李士衡在景德元年調任陜西轉運使后,任用精干吏員數十人專門負責陜西榷酤,以此收入自行解決陜西軍費問題,取得了良好效果。另外,李士衡還有余力向朝廷進獻糧食,如“真宗謁陵寢,因幸洛,士衡獻粟五十萬斛,又以三十萬斛饋京西”。李士衡在陜西轉運使任上經略有方,政績顯著。

關于入中虛估情況,因史料所囿,尚不知李士衡是否以行政手段進行積極干預。不過,從李士衡認為梁鼎舉措“沮商利”分析,他應該沒有對入中問題進行干預,而是默認入中虛估以讓利于商人。李士衡之所以默認,是需要依靠商人保證陜西沿邊民眾能夠食用低價解鹽,“若鹽不通商,則邊城鹽貴”,陜西沿邊民眾就會選擇食用西夏青白鹽。所以,他允許商人在入中虛估中獲利,以此調動商人將解鹽運至陜西沿邊銷售的積極性,盡量保證陜西沿邊低價解鹽供應。另外,關于商人在咸平六年出現的私銷解鹽于內地的逐利行為,因文獻記載有限,難以明確李士衡是否有相應的解決措施。不過,從李士衡決心推行解鹽通商,以防止陜西沿邊民眾食用西夏青白鹽而造成“資鹽于外敵”的嚴重后果來看,他對商人私銷解鹽于內地的逐利行為是不可能坐視不管的,否則陜西沿邊民眾食用低價解鹽將無法保證。由此推論,解鹽通商可以將普通民眾從衙前役中解放出來,可以達到罷役息民以穩定基層社會的效果。同時,可使陜西沿邊民眾食用價廉解鹽,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禁斷西夏青白鹽。

李士衡沒有對入中虛估進行強制干預,而是采取開源方式,用榷酤收入購買軍需物資。但是,榷酤收入是否可以抵消入中虛估造成的財政問題呢?咸平四年五月,北宋政府規定:“諸州曲務自今后將一年都收到錢,仍取端拱至淳化元年三年內中等錢數立為祖額,比較科罰,則酒課立額自此始,然則藏之州縣而已?!?sup>④由于缺少端拱期間和淳化元年的酒課數據,無法確知咸平四年的酒課祖額。但榷酤收入在宋代政府財政收入中占有重要位置已是共識。張方平曾就榷酤收入指出:“景德中收酒課四百二十八萬余貫,慶歷中收一千七百一十萬余貫?!?sup>⑤汪圣鐸先生認為,榷酒收入在宋朝財政中僅次于兩稅、榷鹽而居第三位。范仲淹更指出李士衡在陜西實行榷酤,僅遺利就以億計,此說或許有所夸大,但反映出榷酤收入高的事實。因此,榷酤收入應該可以抵消政府利用虛估加抬利誘商人而增加的財政支出。

綜上,李士衡跳出了當時北宋君臣對解鹽運銷方式與“禁鹽制夏”以及軍需供應之間的刻板認識,在維持邊民食用賤鹽、商人入中獲利、基層社會穩定、“禁鹽制夏”有效的局面下,又另辟蹊徑將酒課收入納入購買軍需物資的體系中,從外部破解梁鼎提出的問題,維護了陜西地區軍、政、民、商多方面的平衡。西夏立國前后,宋夏之間爆發大規模戰爭,為彌補軍費不足,北宋政府增收酒課成為行之有效的解決方法,“三司言兵久屯陜西,而軍費不足,尤籍天下酒榷之利”。

三、結語

“禁鹽制夏”在宋太宗淳化年間和至道年間分別實行,但均以失敗告終。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過高預估解鹽通商的作用,商人逐利,將本該運銷陜西的解鹽私運到京西南路,導致“關隴民無鹽以食”而引發“境上騷擾”。真宗咸平年間為保證“禁鹽制夏”順利實施,汲取太宗朝解鹽商運失敗的經驗教訓,將解鹽商運和入中糧草聯系起來,以入中過程中的虛估加抬利誘商人將解鹽運至陜西沿邊地區以西夏青白鹽價出售,以此將青白鹽擠出陜西鹽市,達到“禁鹽制夏”的目的。雖然以虛估加抬利誘商人的方法使陜西沿邊民眾得食低價解鹽,“蕃部青鹽難售”。但政府財政因虛估加抬而導致支出增加,梁鼎為此提出取消入中和實行解鹽榷賣的建議,試圖以政府力量徹底解決問題,但效果甚微。李士衡則在繼續實行入中糧草和解鹽通商的基礎上,將榷酤收入引入軍費體系,以此平衡虛估加抬造成的財政支出增加問題。同時,將民眾從政府派發的差役中解放出來,確保他們安心于生產生活以穩定基層社會秩序。而陜西沿邊民眾在解鹽通商下可以食用低價解鹽,棄食西夏青白鹽。所以,李士衡的措施一定程度上使解鹽通商、糧草入中和軍需供應等找到一個平衡點,有助于穩定基層群體和“禁鹽制夏”策略的實施。

(責任編輯:袁麗麗)

On the Changes in Salt Transportation and Sales Policies

in Song Zhenzong Period

HAO Zhenyu

Abstract:In the period of Song Zhenzongs reign,the salt transportation and sales policies often changes.Liang Ding proposed to cancel the policy that people trade rice and grass with the government to get money or salt and implement the monopoly policy of Jie salt, because he thought the price of rice and grass traded with the government in Shaanxi is high, which can affect national financial security. Li Shiheng advocated the government to have salt trade relations with the border areas and add the liquor monopoly system to Shaanxis military expenditure system,with the aim of addressing national financial issues.Li thought in this way, people can be liberated from corvee and social order could thus be stabilized.From the perspective of implementation effect, Li Shihengs measures can balance the relationship of merchants selling salt, people trade grass and rice with the government and military supply, which is conducive to the governance of the Northwest Border Region by the Northern Song Dynasty.

Key words:Song Zhenzong Period;monopoly system of Jie salt;trade relations;liquor monopoly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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